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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什麼奉公

發布時間: 2022-06-16 09:13:03

⑴ 日本文化中的「武士道」精神最初是怎麼來的

日本的武士道精神起源於鐮倉幕府,武士道精神是武士階層的精神信念。武士道精神倡導忠誠、信義、廉恥、尚武、名譽。武士刀的美德總結起來有八個字,這八個字是按照順序遞進關系的:名、忠、勇、義、禮、誠、克、仁。只有擁有這些美德的武士才能保持他們的榮譽。

武士道精神在日本文化中佔有非常重要的部分,對於日本文化的傳承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想更透徹的了解日本文化,了解日本民族,那麼了解日本的武士道精神是很關鍵的一步。武士道是日本文化的核心,對日本民族影響深遠。

⑵ 什麼叫丁稚奉公

我在大阪也曾意想不到地聽到過與此相似的故事,其中之一,便是丁稚奉公制度的改革。
大阪的商業在此之前一直由丁稚奉公制度[注]唱著主角,但近來,由於丁稚奉公制度的瓦解和轉換為公司,這一根深蒂固的主角也不得不發生點變化,現在是公司職員與丁稚之間的競爭,要是全部改為公司職員制,自然就會變得和東京一樣,大阪人的生活理想就會和從前大相徑庭。這樣一來,同樣都是由資本直接經營的企業,便將無可奈何地遭到強有力的競爭者的大幅度兼並,由此,與東京人一樣,他
們在精神上的不安色彩也將因此而加重,隨之,思想性的思索方式也同樣肯定會遭到大幅度的兼並,結果是,行動時只管行動、無須擔憂遙遠將來這種大阪人一貫的思路,也將就此告終。不管怎麼說,由於今日東京和大阪在生活能力上的差異影響著整個日本,因而如果看不出兩者之間的差異正在趨於接近和相互容讓,那以後就什麼事都做不成。再進一步講,大阪和東京一旦趨同後,循守本地傳統的區劃性勢
力和外來者之間的對峙,便將變成這兩個都市所共有的習性,它們將漸漸變得跟巴黎一樣。對一直居住在東京、幾天前才來到大阪的我說來,連最難理解的港口所特有的氣息也已讓我有了充分的了解。這地方,日後肯定會成為巴黎的雷德·高旭,就像異國之物,使人難以親近。丁稚奉公的瓦解跡象已經在這塊土地上出現,大阪人也無法老是安安鬧鬧過日子了。有人認為,即使大阪像東京一樣變成歐洲的公司
制,大阪人還是屬於跟東京人有所不同的另一種人。果真是這樣嗎?精神這東西,在制度面前是出乎意料的脆弱,對這一極為重要的問題能自信地作出斷言的人,我以為在今天的大阪人中已所剩不多。所謂窮途末日,便出現在心靈總被法則死死支配著的時候。在思想界,歐洲法則的陷入僵局,造成了Shestov[注]的不安的思想,從而對法則豎起了反抗的旗幟。二二非四,這是東方的長處。現在的大阪,是對法
則的屈服還是反抗呢?這不管如何都是件好事。目前,不管什麼事,都只有中樞人物在暗自為之苦惱著

⑶ 日式老傳統人物介紹有哪些

日式老傳統人物介紹有1,石田梅岩。2,豐臣秀吉。3,足利義滿。

從古代開始及至現代,敘說日本的歷史不可缺的人物,不論時代和種類。

老傳統人物事跡

石田梅岩1685年9月15日生於丹波的桑田郡東縣村(今龜岡市東別院町東掛),1692年他到京都商家當"奉公"(學徒、小伙計),1699年辭歸鄉里。1707年再度上京,在吳服商黑柳家當學徒,後升小掌櫃。1727年辭去,1729年在京都車屋町御池上町初開講席,此即 心學發端之時。

以儒家學說為基本倫理學說,但也吸收道教、佛教和神道學說的成分,周遊全國,教育民眾,1739年7月刊行《都鄙問答》。1742年正月, 他在 大阪開講席,並與神道家問答。1744年5月《齊家論》(亦稱《儉約齊家論》)刊行,是年9月24日去世,27日藏京都鳥邊山延年寺。

主要著作《都鄙問答》和《齊家論》,及其後學編輯的《石田先生語錄》、《石田先生事跡》等。其後他的約400個信徒繼續開展心學運動,得到政府鼓勵,在全日本發展到81個學校,然而由於教義日趨武斷、陳腐,信者漸少;到江戶時代末期,這一運動終於衰落。

豐臣秀吉(1537年3月17日—1598年9月18日),是日本戰國時代、安土桃山時代大名、封建領主、天下人,是戰國三傑之一。是繼室町幕府之後,首次統一日本的歷史人物。原名木下滕吉郎,之後將丹羽長秀和柴田勝家的名字各取一字將改姓羽柴。

農民家庭出身,本是一足輕(下級步兵),後因侍奉織田信長而崛起。富有才幹而逐漸發跡,織田信長死後在內部斗爭中勝出,成為織田信長實質的接班人。 他是1590到1598年期間日本的實際統治者,擔任關白,後擔任太政大臣,獲賜氏姓豐臣,被稱為「太閣」。

在位時實行的刀狩令、太閣檢地等政策具有劃時代意義,對日本社會由中世紀封建社會向近代封建社會轉化有一定成就。在位後期逐漸變得昏庸多疑,並發動文祿·慶長之役,後病逝。

豐臣秀吉,日本戰國時代、安土桃山時代大名,近代首次統一日本的日本戰國三英傑之一。1590-1598年期間日本的實際統治者,擔任關白,後擔任太政大臣,獲賜氏姓豐臣,被稱為「太閣」。

足利義滿(1358年9月25日-1408年5月31日),室町幕府第三任將軍(1368年至1394年在任)。足利義滿1368年繼位。1378年移居京都室町,正式稱室町幕府。1392年逼降南朝後龜山天皇,結束南北朝對立。1394年讓位其子足利義持,自任太政大臣。

後出家為僧,仍掌握實權。1402年中國明朝朱棣奪取帝位後,派遣使臣分赴四方。足利義滿受明朝封賞,被明朝冊封為「日本國王」,並派遣使節獻上抓獲的倭寇,與明朝正式建立了外交關系。雙方簽訂了《勘合貿易條約》,日本以屬國的名義對明朝進行朝貢貿易。

1408年足利義滿圓寂。足利義滿在任期間,南北朝獲得統一。足利義滿對勢力較為強大的守護大名進行了壓制,改革政制,設「三管四職」,確立了幕府的中央集權。同時建立了金閣寺(鹿苑寺)。

足利義満(あしかがよしみつ)是室町時代前期的室町幕府第3代將軍(在職1368年-1394年)。父親是第2代將軍——足利義詮、母親是紀良子的側室。封號是日本國王。

幼名春王,法名鹿苑院天山道義。歷任內大臣、左大臣、太政大臣等要職。1366年後光明天皇賜名義滿,10歲繼任將軍職,管領細川賴之任輔佐。成年後親政,充分顯示領導與統治才能。

1379年征討土岐賴康,1391年鎮服山名氏清,1392年結束南北朝分裂局面,完成國家統一大業,在全國范圍確立起室町幕府將軍的絕對統治權,成為室町幕府最盛期的締造者。

⑷ 日治時期的皇民化運動時期(1937年-1945年)

主條目:皇民化運動
自1937年的盧溝橋事件開始,一直到二次大戰結束的1945年為止,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邁向了另一個階段。由於日本發動侵華戰爭,因應需要,又在1936年9月對台灣總督府恢復武官總督的設置。由於戰爭的需要,以及退出國際聯盟所導致的物資禁運懲罰,日本需要台灣在物資上的的支援協助。然而要台灣人同心協力,實非台人完全內地化不可。因此,總督府除了取消原來允許的社會運動外,還全力進行皇民化運動。該運動大倡台人全面日本化,並全面動員台人參加其戰時工作,而這項運動一直持續到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台灣回歸中國為止。此種由台灣總督府主導,極力促成台灣人民成為忠誠於日本天皇下的各種措施,就是皇民化運動,終其言,為內地化的極端形式
皇民化運動系分成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1936年底到1940年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重點在於「確立對時局的認識,強化國民意識」。第二階段是1941年到1945年的「皇民奉公運動時期」,主旨在徹底落實日本皇民思想,強調挺身實踐,驅使台灣人為日本帝國盡忠。[18]
台灣總督府為推動皇民化運動,開始強烈要求台灣人說國語(日語)、穿和服、住日式房子、放棄台灣民間信仰和祖先牌位、改信日本神道教。此外,殖民政府也在1940年公布改姓名辦法,推動廢漢姓改日本姓名的運動。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由於戰爭規模不斷擴大,所需兵員越來越多,日本當局也在1942年開始在台灣實施陸軍特別志願兵制度、1943年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並於1945年全面實施徵兵制。[19]
除了徵兵製造成的台灣青年傷亡外,被視為「皇民」而加入太平洋戰爭的台灣,也在經濟方面大受打擊。1944年後,受到盟軍25次大空襲影響,受波及的台灣農工生產值於戰爭結束前的1945年降到最低點。比方,與1937年相比,農業產值只有1937年的49%,工業產值更不到33%。煤礦由20萬公噸降到1萬5千公噸,電力供應從戰前32萬瓩,戰後僅能供應3萬瓩。[20]
此外,二次大戰時,日本人在台灣徵集許多慰安婦,也就是日軍的隨軍妓女。由於大多數慰安婦是在遭到脅迫、欺騙或是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被徵召,並有一些慰安婦於軍營中遭虐待,因此造成受害者肉體及心靈上的嚴重創傷。[21]至今,這個事件仍被群眾視為踐踏女性權利及尊嚴的行為。在現今的台灣社會,有基金會專門研究慰安婦的歷史(例如:婦女救援基金會[21]),並且協助至今仍存活的慰安婦對日本提出賠償的要求。

⑸ 日本政治體制是什麼

日本政治制度,戰後日本其政體是議會制,具體而言屬於議會中的議會君主制(也稱君主立憲制)。日本的政府是議會內閣制的代議民主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原則,由國會,內閣,法院行使相應權力,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天皇作為國家象徵被保留。

日本政體為君主立憲制,憲法訂明「主權在民」,而天皇則為「日本國及人民團結的象徵」。天皇沒有政治實權。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長期實行由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君主立憲制。戰後,根據1947年《日本國憲法》實行議會內閣制,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徵仍保留下來。
明治維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國家形成較晚,3世紀初期才出現早期的奴隸制國家,即邪馬台國。約4世紀,在本州中部又興起了一個更發達的奴隸制國家,即大和國。到5世紀,日本奴隸社會進入繁盛時期。646年,大和國發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國唐朝的政治制度,實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改革,廢除了奴隸制度,確立了中央集權的天皇制國家。701年以後,又積極推行律令制度,於702年和718年分別制定和頒布了《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進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強了中央集權制,完成了奴隸制國家向封建制國家的轉變。

⑹ 求了解日本歷史的大神做幾個名詞解釋:天皇、幕府、藩主、旗本、大名、御家人、浪人。

天皇:日本皇帝使用天皇稱號[3] 大概是在明治時期。唐高宗曾使用天皇稱號,與天後武皇後並稱二聖,這可能影響到日本天皇稱號的採用。日本天皇正式對外的文字記載最早是1936年侵華前後。中國稱日本皇帝為天皇[2] 大約是在清末的同治時期。在日本的歷史上,出現天皇的稱號以後,還有天皇和皇帝的稱號並用的。這種兩個稱號並用的天皇有4代。到了近代明治元年(1868年)後,日本帝國致外國首腦信件、國際條約批准書、宣戰詔書使用的還是皇帝稱號。從1936年以後,「天皇」一詞就完全被向世界宣戰的侵略者利用了。現今,天皇作為日本的國家象徵而存在,也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雖然日本憲法沒有明定其國家元首的地位、裕仁以後的日本天皇也已宣布完全放棄歷史上其被賦予的「神性」,但多數日本人仍認為天皇代表著「國家」。現任天皇為明仁天皇。

幕府,指的是日本徵夷大將軍所開設的官署,幕府不是官職,是一套政治管理系統。最高管理者是幕府將軍,官正一品。日本幕政時代,是架空天皇和官家的,幕府將軍是武士階層的最高領袖,以封建形式對日本國進行統治,一般比較鬆散。

藩主,一般是德川幕府之後才叫的,「藩」大約等於「國」,德川幕府給很多國改了名字,或者拆小了國,變成了藩。藩主的地位不是依照實力而定的,而是看和幕府的關系。

旗本是江戶幕府時期石高未滿1萬石的武士,在將軍出場的儀式上出現的家臣,他們為德川軍的直屬家臣,他們擁有自己的軍隊,即使薪酬只有100石的家臣,都視為旗本。雖然旗本是江戶時代其中一個有名的制度,但是在日本戰國時代,部份大名有使用旗本或與旗本相似的制度。旗本一詞並非日本所獨創,早在中國三國時代,西涼軍閥韓遂手下的八員大將便被稱之為「旗本八騎」,可見這詞早在日本戰國之前就已經有了。

大名,一般指一國的武士領主,「國」,指的是一塊區域,比如尾張、三河、武藏、出雲等,大名是大軍閥,領主,官品不定,是動盪時代割據一方的豪傑。

御家人,意指鐮倉時代「與將軍直接保持主從關系的武士」。以後雖沿用此詞,詞義多有改變,直到江戶時代。「家人」最初是貴族及武士首領對部下武士的稱謂,而當鐮倉幕府成立後,將軍被敬稱為「御」,故有「御家人」一詞。
御家人本以賴朝起兵召集的東國武士為主,幕府統治全國後,西國也出現了御家人。鐮倉幕府時期,將軍與御家人在主從關系的基礎上,有著「御恩」與「奉公」的關系,即將軍任命御家人為「守護」或者「地頭」,或者給予本領安堵的保證,使其父祖傳下的領地成為合法,或授予新的領地(「新恩給與」),或代其向朝廷申請官位,種種均可稱為「御恩」。御家人則於平時擔任京都、鐮倉的警備工作(「京都大番役」、「鐮倉大番役」),為將軍修築御所,戰時自備武器出戰,接受種種經濟負擔與義務,稱為「奉公」。

浪人亦稱大陸浪人、國士、大男人、義盜、任俠、「英雄」,是近代日本特有的歷史現象,為日本近現代社會中十分復雜又具有一定勢力的社會階層,他們是離開主家到處流浪的窮困武士。為恢復昔日的權威而具有瘋狂性和冒險性,他們以天皇的親兵自居,到處以「愛國者」的面目出現,因有一技之長而能量驚人。他們秉承日本帝國主義的意旨,參與對中朝蘇和亞洲國家的侵略活動,特別是在侵華戰爭中充當了諜報隊、先鋒隊和別動隊角色,並組織各種商家協會在不同的幌子下干侵略勾當,堪稱日本軍國主義侵華的急先鋒。

⑺ 各國廉潔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規范行為

反腐敗是當前各國普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為了防範、遏制和懲處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各國政府大都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以此來確定公職人員的廉政義務,防止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和營私舞弊,嚴厲懲處公職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

美國在1978年修訂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對政府雇員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公職人員必須奉公守法、廉潔自律、不得貪贓枉法、不得以權謀私、不得營私舞弊、不得參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錢收受活動。新加坡政府先後出台了《公務員法》、《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污法》、《財產申報法》。《現行反貪污法》、《沒收非法利益條例》等。還有一套五卷本《指導手冊》。這些法規和條例對公職人員的工作、生活、言論和行為一一作了規范。韓國相繼制定了《腐敗防止法》、《反洗錢法》和《政治資金法》。菲律賓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員與雇員品行和道德標准法》,以立法形式規范公職人員的從政道德,並以法制的力量保證其有效實施。英國、瑞典、德國、加拿大、馬來西亞等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和法規。

這些法規和條例主要對公職人員經商、兼職、受賄等行為進行明確規范。

關於限制公職人員經商和兼職,許多國家的公務員法都有專門章節作出明確規定。瑞士《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副業與工商業,其家屬也不得開辦餐館、咖啡館等。法國《公職總法典》規定:「公務員有義務把全部職業活動用於完成所賦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務員兼任其他有利可圖的工作」,「在行使職權或在任職期間如犯有過失,給予懲戒制裁」。

日本《國家公務員法》對公職人員的行為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如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員不得兼任商業、工業、金融業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企業公司和其他團體的負責人、顧問或評議員,也不得自辦營利性企業。」第二款規定:職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營利企業中應允或擔任與國家機關有密切關系的職務。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所有職員必須做全體國民的服務員,為公共利益進行工作,工作時應竭盡全力,專心致志。」

美國1989年修訂的《道德改革法》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外兼任與其職責利益相沖突的工作或從事與其職責相沖突的事務,包括不得利用職權謀求工作。

關於禁止公職人員索賄和受禮,許多國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職人員不得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饋贈和捐贈。奧地利《公務員法》規定,不許索賄、受賄和隨便受禮,即使是名譽性禮品。美國《道德改革法》規定,公務員接受價值300美元以上的禮品必須作出說明,並將禮品上交。

韓國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務員保持清廉行動綱領》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一年之內接受與本人業務無關的禮品的總數不得超過15萬韓元;公職人員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共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與本人職業有關的禮金和禮品;公職人員贈送紅白喜事的禮金不能超過規定的范圍,並需向「公職人員道德委員會」如實申報。

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證明,獨立、有權威、體系完備、強有力的國家廉政機構,是廉政建設不可缺少的。為了保證廉政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許多國家都是成立了相應的廉政機構,對公職人員腐敗行為進行防範和打擊。美國有「公務員風紀署」,法國有「懲戒委員會」,日本有「政治倫理審查會」,奧地利有「紀律委員會」,韓國有「反腐敗委員會」,新加坡有「腐敗行為調查局」。這些都是國家級廉政工作機構。為了強化廉政法制的權威性,各國對廉政機構賦予了很大權力,並從工作機置、人員配備、領導體制等方面加以規定。與此同時,芬蘭、丹麥、奧地利、法國、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荷蘭等80多個國家建立了行政監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監督公職人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確保公民的自由權利不遭侵害。

加強防範 遏制腐敗

世界上許多國家通過預防性立法,制定了迴避制度、財產申報制度和輪換制度,以防止公職人員以權謀私,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

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地位和職務之便為其親屬謀取好處或優惠。國外立法一般都規定,不允許官員僱用、提升或推薦自已的親屬到該官員執掌或控制的任何機構及部門工作。奧地利《官員法》規定,凡夫妻關系、直系親屬或不超過三代的旁系親屬關系以及有過繼、連襟、聯姻或承嗣等關系的公職人員,遇到管理錢賬或一方對另一方有直接指揮權或監督權的情況,不得安排在一個具體單位工作。瑞士規定,有聯姻關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親屬關系的人,不得擔任有隸屬關系的職務。法國規定,當公務員的配偶以職業身份從事一項有利可圖的私人活動時,該公務員必須向其所屬的行政部門或公共事業單位聲明。

財產申報制度已成為一項世界性反腐敗舉措。這一舉措的目的在於確定和分清其取得財產的手段是否合法。許多國家都制定和頒布了要求政府官員申報財產的法律。財產申報制度一般都包括財產申報對象、財產申報時間、財產申報內容、對財產申報違法處罰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確,便於操作和執行。美國《道德改革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並公開自己以及配偶的財務情況,包括收入、個人財產等,以後還須按月申報。對財產申報資料的接受、保管辦法、保存期限、公開方式、查閱手續、審查以及對拒絕申報和虛假申報的處罰辦法也都作了詳細規定。此外,美國《廉政法》也規定政府有關官員必須填寫財產和收人申報單,逾期不報,將被司法機構起訴。申報單由廉政辦公室審查,一旦發現有違法收人,立即處理。申報單可供新聞機構和公眾查閱。法國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資金透明度法》規定,公職人員必須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數量、來源、增減等情況向指定的監察機關作出報告,以接受審查和監督。一旦發現公職人員所擁有的財產與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該官員又不能說明其正當來源的,即視為非法所得予以懲處。墨西哥2002年在互聯網上建成「政府公務員個人財產申報接受和處理系統」。公務員可通過網路向該系統發送個人財產資料完成申報,那些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公職人員,可提交附有個人簽名的列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國家審計局對1萬名沒有按時在政府指定的網站上申報財產狀況的國家公務員作出了停薪留職15天的處罰。

輪換制度主要是培養公務員適應各類工作場合的能力,積累更多的工作經驗,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減少公職人員貪污腐敗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員很少有機會通過長期控制某個部門,得以結成營私舞弊的關系網。日本政府規定,國家高級公務員一般兩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中初級公務員,一般3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這些調動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間進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機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國營企業之間,也相互進行公務員崗位輪換、交流。這已經成為一種制度,十分普遍。美國每4年政府換屆時,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聯邦政府官員易職。易職的方式是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間人員交流。這種交流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觸犯法律 嚴肅查處

對於公職人員違反有關法律以權謀私行為,在各國的公務員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懲戒措施。許多國家將以權謀私作為廉政法制的主要內容,對這種行為實行嚴厲制裁。一般除了規定比較重的剝奪人身自由權利的刑罰外,同時還要在經濟上給予處罰。

美國聯邦刑法法典規定,任何政府官員如果收受的財物價值超過7000美元,就要處以相當於其收受財物價值3倍的罰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員的資格。里根政府中擔任白宮辦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為美國政府官員和議員拉大筆生意,從中謀取私利,最終被判處15年監禁。

德國規定,公務員接受禮品不能超過50馬克,否則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其中包括警告、嚴重警告和開除公職。此外,德國政府從刑法角度制定條例,嚴厲處罰在經濟活動中違法的官員,例如公職人員在政府招標過程中違反自己的職責,讓給自己好處的某投標方中標,這種受賄行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處罰的第一個等級是坐牢3年(如果當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個等級是坐牢10年,同時還要罰款。罰款數額根據情況從公務員一個月的工資額至10年的工資額之內判定。英國規定,公務員有貪污受賄、濫用政府基金行為的即被開除,並喪失領取退休金資格,構成犯罪則予以刑事處罰。

在各國的有關法律和法規中,對公職人員的住房、用車、醫療、公務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嚴格的規定。一旦違反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在公務員用車方面,許多國家按照官員的級別,提供專車或公務車。專車只能用於公務,不能用來辦私事。配備專車的官員辭職或退休後,立即取消其使用專車的資格。德國各級官員辦理公務時,用車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車范圍。比如,柏林的官員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圍及其附近地區履行公務時使用專車。如果到外地出差,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芬蘭專車只限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使用,正常上下班和個人私事都不得無償使用專車。使用專車上下班也可以,但這屬於額外的待遇,等於增加了個人收人,應該照單納稅,如果隱瞞不報,將視情況受到輕重不一的處罰。

為了防止公職人員親屬利用不正當途徑謀取私利,許多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專門就此作出了相應的預防性規定,其中包括親屬迴避制度。同時,各國還對公職人員親屬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韓國總統金泳三之子因貪污於1997年被捕人獄。在金大中任韓國總統期間,其兩個兒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為公司和企業疏通關系為名,大肆收受錢財,被韓國檢察機關以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 中的「斡旋獲利」 條款進行起訴,最終雙雙被判刑,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⑻ 日本的政黨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戰後日本其政體是議會制,具體而言屬於議會中的議會君主制(也稱君主立憲制)。日本的政府是議會內閣制的代議民主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原則,由國會,內閣,法院行使相應權力,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天皇作為國家象徵被保留。
中文名
日本政治制度
外文名
Japan Government
主權者
國民
原則
立法、行政、司法
政體
議會制
快速
導航
憲法

議會

內閣

司法

政黨
正文
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長期實行由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君主立憲制。戰後,根據1947年《日本國憲法》實行議會內閣制,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徵仍保留下來。
明治維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國家形成較晚,3世紀初期才出現早期的奴隸制國家,即邪馬台國。約4世紀,在本州中部又興起了一個更發達的奴隸制國家,即大和國。到5世紀,日本奴隸社會進入繁盛時期。646年,大和國發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國唐朝的政治制度,實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改革,廢除了奴隸制度,確立了中央集權的天皇制國家。701年以後,又積極推行律令制度,於702年和718年分別制定和頒布了《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進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強了中央集權制,完成了奴隸制國家向封建制國家的轉變。
8世紀後半葉,土地私有和庄園制度得到發展,10世紀時封建武士開始崛起。12世紀末,武士出身的將領源賴朝建立了統治全國的軍事政府──鐮倉幕府,從此,日本進入幕府時期。以將軍為首的幕府成為中央政權,天皇形同虛設。幕府政治又稱武家政治,它以軍事封建統治為特色,以首長武家棟梁與從者武士之間的主從關系為基礎。從者對棟梁(主人)提供軍事服務(奉公),主人對從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時保護其領地。江戶幕府時期,幕府又把將軍領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國土地分為許多藩,封大名為藩主(諸侯)。大名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軍事、行政、司法和徵收貢賦等權利,但他必須對幕府納貢和負擔軍事義務。藩成為幕府統治全國的地方機關。
明治維新後的政治制度19世紀中葉,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勢力頻頻叩關,民族矛盾和封建社會內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結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為首的維新政府。史稱「明治維新」。通過1868年的版籍奉還和1871年的廢藩置縣,將封建領主占據的藩地統歸天皇管轄。特別是經過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戰爭,日本開始走上近代君主立憲制的政治軌道。1885年結束了明治初年以來的太政官制,創設了內閣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頒布欽定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通稱《明治憲法》)。接著,又相繼制定了《皇室典範》、《議會法》、《貴族院令》、《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會計法》等,確立了天皇主權的君主立憲政體。

內閣中央政權機關的領導核心,是由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的合議體,行政權不屬於個人,而屬於統一體的內閣。內閣總理大臣由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免,內閣總理大臣須在國會議員中提名,半數以上的國務大臣也必須是國會議員,內閣對國會負連帶責任。內閣必須得到眾議院的信任,否則,內閣有權建議天皇解散眾議院,或者內閣總辭職。內閣由議會多數黨組成,多數閣員屬該黨議員,因此內閣和議會通常能保持一致。
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參照英美法系進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強調司法獨立,廢除了明治維新時期仿效大陸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別法院。法院組織系統分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兩類。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審查權,對國會和行政的決定和行為進行監督。下級法院分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各級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實行四級三審制。法官實行任命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須交國民審查。法官根據憲法具有「身份保障」,但國會兩院組成的彈劾法院可審判被追訴法官。
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中央對地方實行嚴格控制。戰後,《日本國憲法》和《地方自治法》擴大了地方自治的權力。《地方自治法》規定,都道府縣及市町村為普通地方公共團體;東京都的特別區、地方公共團體的組合、財產區及地方開發事業團為特別地方公共團體。地方自治的職權包括:地方財政和地方財產管理權,地方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權,課稅權、警察權、統制權等行政執行權,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制定地方條例權等。自治機關由地方行政機關和地方議會組成。各級行政首長和議會議員均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和罷免。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方面,雖然憲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對地方的統制監督權,但中央對地方實行嚴格的監督和指導。如地方議會制定、修改或廢除條例必須報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預算必須符合中央預算規定的比例;各項公共事務的管理應受有關省大臣的監督;總理有權直接罷免地方行政首長,地方大多數公務員由自治省安排等。
選舉制度《日本國憲法》保障普遍選舉、秘密選舉和平等選舉,以個人選舉、直接選舉、任意選舉為前提。《日本國憲法》和1950年的《公職選舉法》確立了國會議員、地方公共團體議會議員及其首長的選舉制度。眾議院議員512人,由全國130個選區選出;參議院議員252人,其中,100人以全國為1個選區,依比例代表制選出(采頓特計票法),其餘 152人以都道府縣區劃為選區選出。地方議會議員定員由法律規定。選舉的管理由行政委員會負責,分為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以及都道府縣和市町村選舉管理委員會。年滿20歲以上者均有選舉權,對地方議會議員及其首長的選舉,還有居住期限的限制。對參議院議員和都道府縣知事的被選舉權,為30歲以上,其餘為25歲以上。禁治產者和禁錮刑(徒刑)以上的受刑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政黨制度日本實行多黨制。雖在國會中佔有席位的政黨不少,但自由民主黨自1955年以來長期單獨執政。自由民主黨內部派系林立,派系斗爭從未間斷,在斗爭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斷重新組合,這是日本政黨制度的一個特點(見日本政黨)。
國民的權利《日本國憲法》以尊重人權為基本原則,確認國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受妨礙,憲法所保障的國民權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法律不得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范圍比過去擴大,增加了對公務員的選舉罷免權、公民的賠償請求權、不受奴隸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選擇職業的自由、脫離國籍的自由、學問自由、生存權、受教育權、勞動權、刑事賠償請求權等新的規定。
憲法
現行《日本國憲法》於1947年5月3日實施。憲法規定,國家實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天皇為日本國和日本國民總體的象徵,無權參與國政;「永遠放棄把利用國家權力發動戰爭、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第9條)。
2005年11月22日,日本執政的自民黨正式公布了該黨提出的憲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內容是拋棄了現行憲法中日本不得擁有陸海空三軍等武裝力量的重要規定,要求將日本自衛隊升格為自衛軍,並規定自衛軍可以為「確保國際和平而展開國際合作活動」。[1]
議會
議會泛稱國會,由眾、參兩院組成,為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眾議院定員480名,任期4年。國會可通過內閣不信任案,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參議院定員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選半數,不得中途解散。在權力上,眾議院優於參議院。每年1月至6月召開通常國會,會期150天,其它時間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1]
內閣
內閣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廳(部委)的大臣組成。首相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由首相任免,天皇認證。
日本政府實施行政改革後政府機構為1府11省廳。[1]
司法
日本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下屬各級法院。採用「四級三審制」。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全國共設四所。各都、道、府、縣均設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設四所),負責一審。全國各地還設有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負責民事及不超過罰款刑罰的刑事訟訴。最高法院長官(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內閣任命,需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他各級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命,任期10年,可連任。各級法官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
檢察機構與四級法院相對應,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區(鎮)檢察廳。檢察官分為檢事總長(總檢察長)、次長檢事、檢事長(高等檢察廳長)、檢事(地方檢察廳長稱檢事正)、副檢事等。檢事長以上官員由內閣任命。法務大臣對檢事總長有指揮權。[1]
政黨
戰後日本實行「政黨政治」,代表不同階級、階層的各種政黨相繼恢復或建立。參加國會活動的主要政黨有自民黨 、民主黨、公明黨、日本共產黨、社民黨、保守新黨等。
(1)自由民主黨(簡稱「自民黨」):第一大黨。1955年11月15日由自由黨和民主黨合並組成。50多年來,自民黨絕大部分時間控制著日本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多數席位,曾連續單獨執政長達38年之久。自民黨是傳統保守政黨,在中小城市和農村勢力較強。該黨主張立足民主政治理念,維護自由經濟體制,修改憲法,堅持日美安保體制,增強自主防衛力量。對外政策方面強調以日美關系為基軸,積極參與構築冷戰後的國際新秩序。自民黨黨內派系林立。自民黨的最高領導是總裁,下有負責掌管黨務、國會對策、組織、人事和財務的幹事長、總務會會長、政務調查會長。執政期間,由總裁兼任內閣總理大臣。
(2)公明黨:1964年11月17日成立,其母體為宗教團體創價學會。1970年6月實行政教分離。曾於1993年8月參加非自民聯合政權,並歷經分裂組合。2000年4月,公明黨與自民黨、保守黨組成聯合政權。該黨自稱為開放的國民政黨,提倡在和平主義基礎上構築「世界中的日本」,主張堅持「中道路線」,貫徹深入民間的民主主義,尊重地方自主性,推行地方分權。
(3)民主黨:民主黨是僅次於自民黨的第二大政黨,成立於1996年9月。1998年4月,日本民主黨、民政黨、友愛新黨、民主改革聯合4個在野黨組成新的民主黨。當時,新民主黨在國會參議院佔有38個席位,在眾議院佔有93個席位,成為日本政壇第一大在野黨。民主黨的最高決策機構是黨大會,每年一月召開。民主黨屬溫和保守型政黨,主張推行民主、穩健的政治路線,並主張加強與亞洲各國開展外交活動,深化經濟關系,強調對華發展友好合作關系。該黨支持基礎主要為工會組織和市民工薪階層,其黨員主要為年輕的職業人士,包括政府官員、律師、醫生、銀行家和新聞工作人員等。
(4)日本共產黨:1922年7月15日成立,戰後獲合法地位。七十年代中期出現發展的高峰期。進入九十年代再次調整政策主張,注重靈活務實。黨章規定黨的性質為「工人階級政黨」和「全體日本國民的政黨」。主張建設社會主義社會乃至共產主義社會;廢除日美安保條約,將日本建成獨立、民主、和平的自由國家。該黨支持階層比較穩固,基層組織健全。
(5)社會民主黨(簡稱「社民黨」):前身為社會黨,1945年11月成立,1996年4月改為現名。曾參加多黨聯合政權。該黨主張建立尊重人類尊嚴、公正公平、自由民主的社會,創造性發展憲法所規定的主權在民、永久和平、基本人權、國際協調等理念。[1]

⑼ 請問日本人的信仰到底是什麼

日本人信仰神道,他們過年都要拜神社,據說生下的日本小孩都在神社有起名,不過這事應該調查一下。
日本人看起來不可怕,也沒什麼了不起。日本人其實與中國人思維方式完全不同。他們從小深深受到武士道精神傳統的影響。日本人其實是可怕的。
有一個令人起雞皮疙瘩的故事。江戶屋敷的看守倉庫者堀江三右衛門,偷了庫存的金銀,被逮捕逼出口供之後,即下令「大罪人,折磨死」。於是先將他身體中的體毛燒光,剝他的指甲,切斷他的腳筋,用錐磨等工具給他種種折磨,但他不哀聲大叫,連臉色都不改變。最後就斬開他的脊背,用熱燙的醬油澆灑其上,他即軀體折彎而死。
武士們從小接受魔鬼訓練。佐賀鍋島藩祖直茂,向其子勝茂說:"要使斬首習以為常,得先對處刑者斬首",於是在其西方衙門內,排列十人讓他嘗試斬首,勝茂連續斬首了九人,看第十人是強壯的年輕人,就說"已經斬夠了,那傢伙讓他活吧,這人才免斬得救" [1] 。日本軍人侵略中國時的"百人斬"殘酷典型,在此可以窺見。

武士道的淵源可以到日本的國家神道和佛教,以及中國的孔孟之道。它是日本武士階級必須嚴格遵守的原則。武士道究竟是什麼?一言以蔽之,武士道的訣竅就是看透了死亡,「不怕死」而為主君毫無保留的捨命獻身。這種思想也是對傳統儒家「士道」的一種反動。儒家的「 士道」講究君臣之義,有「君臣義合」、「父子天合」的人倫觀念,但是日本「武士道」是以為主君不怕死、不要命的覺悟為根本, 強調「毫不留念的死,毫不顧忌的死,毫不猶豫的死」!
武士道的要求最主要有幾個方面:義、勇、仁、禮、誠、名譽、忠義。
「義」是武士准則中最嚴格的教誨,要求武士必須遵守義理和道德。
「勇」要求武士具備敢作敢為、堅忍不拔的精神,同時要有高強的武藝。 |
「仁」使武士不至成為黷武主義的武夫,而要具有寬容、愛心、同情、憐憫的美德。
「禮」不僅僅是風度,更是對他人的情感和關懷的外在表現。
「誠」要求武士保持誠實,同時要擺脫來自諸如商人階層之類的誘惑。
「名譽」的意識包含著人格的尊嚴及對價值明確的自覺,它要求武士為了名譽而願意付出一切,又要具有分清是非保持忍耐和堅忍的品行。
「忠義」具有至高無上的重要性,它是存在於各種境遇中的人們關系的紐帶,忠於自己的主人是武士必須恪守的信條。
武士道的本義,如日本戰前教育敕語所教諭,以「義勇奉公」為最高原則,這是武士為「奉公人」的心裡准備,說來非常殘酷不人道。舉例說,佐賀鍋島藩第四代吉茂,年輕時非常粗暴,他的家臣中有不討其喜歡的,即將此人之妻的壞話寫在扇上,交給近侍說「你把此扇讓他看,再將那傢伙做何反應呈報」。此家臣看了扇之後,並不知道是誰寫的,即把此扇撕破。近侍即將此呈報。吉茂公曰「將主人書寫的東西撕裂,乃是無禮者。令他切腹。 」在武士道的世界,「切腹是武士道最忠義的表現」。山本常朝也說,武士應盡的忠義,是以殉死為最高。令人震撼的武士道精神,大家都看過在二戰時候的電影,日本人集體自殺的場面,而事實上也是如此,是什麼促使他們寧死也不可投降呢,答案只有一個「武士道精神」。相比之下,在那個時期的中國卻出現了無數的漢奸與幾百萬日偽軍,這也是中國當時挨打理由。
1600年伏見城最後兩百名德川家守軍,開城不斷迎擊西軍,正是此類的英勇行為!當然,這種精神也能用來解釋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所有太平洋小島上的日本守軍高呼萬歲的自殺式攻擊。武士道仍長存於二十世紀的日本陸軍及日本海軍心中。武士道,和其他正式的行為規范一樣,也有負面的地方。武士經常殘酷的對待俘虜,因為俘虜放棄了武士道。許多武士的敵人在作戰後僅僅因為這個原因而遭處決。
如今日本佩刀武士已經不在,武士道雖然看上去遠離了當代的日本人,但其實武士道已深入日本人的靈魂,是日本人思維方式的必然部分。作為一種流毒,它在日本人的行為中依舊清晰可見。今天日本人所做的一切事,都能夠從武士道中找到久遠的根源或較為可靠的解釋。特別是武士道披著經濟的外衣,進行出色的商業運作,更顯出驚人一面。如今日本企業文化滲透盡了武士道精神,他們身穿整齊的西裝,繁忙有序地工作,他們會為自己的過失自殺,他們使日本產品佔領了全世界。
武士道在中國本土的趨於消失,至宋時的文人集團大行其道,實在是一個歷史的迷團,而它終隨儒學東渡日本,反成了大和民族的精神遺產,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同時,春秋時的六藝是包含射箭與駕駛戰車的,孔子肯定是一個文武雙修的儒者,從什麼時候起,在中國手無縛雞之力成了文人的特徵,真是一個讓人不肯甘心的話題。
時至今日,日本對許多事情的態度,也受武士道的影響。日本與鄰國也常有摩擦,作為中國人當然恨日本,但我們是不是找找對日本的對策,這比「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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