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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司法權力在哪裡

發布時間: 2022-06-22 04:51:34

A. 日本的國家權力機構是怎麼運行的

首先日本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天皇雖然還存在,但是沒有任何實際權利。 最高國家權利機構是國會,以民主的方式來決策 國家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 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B. 日本政治體制是什麼

日本政治制度,戰後日本其政體是議會制,具體而言屬於議會中的議會君主制(也稱君主立憲制)。日本的政府是議會內閣制的代議民主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原則,由國會,內閣,法院行使相應權力,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天皇作為國家象徵被保留。

日本政體為君主立憲制,憲法訂明「主權在民」,而天皇則為「日本國及人民團結的象徵」。天皇沒有政治實權。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長期實行由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君主立憲制。戰後,根據1947年《日本國憲法》實行議會內閣制,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徵仍保留下來。
明治維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國家形成較晚,3世紀初期才出現早期的奴隸制國家,即邪馬台國。約4世紀,在本州中部又興起了一個更發達的奴隸制國家,即大和國。到5世紀,日本奴隸社會進入繁盛時期。646年,大和國發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國唐朝的政治制度,實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改革,廢除了奴隸制度,確立了中央集權的天皇制國家。701年以後,又積極推行律令制度,於702年和718年分別制定和頒布了《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進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強了中央集權制,完成了奴隸制國家向封建制國家的轉變。

C. 日本是司法獨立的國家嗎

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對保證司法裁判的公 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滿足社會成員對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 義。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環節,要求圍繞這一中心進行必要的 制度重構。司法獨立和對司法的監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對立,兩者的出 發點都是要實現司法程序和實體的公正,在堅持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完 善對司法的監督是處理好兩者關系必須遵循的原則。

D. 日本司法制度的變遷

一、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沿革
日本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其現行的法律制度是以19世紀後半葉即1868年的「明治維新」為契機,以歐洲大陸法系為基礎,並受英美法系的影響(主要是引入了美國的法律制度),又繼承了自身傳統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中國唐代律令為藍本的「大寶律令」制度)而逐步演變發展起來的。
(一)二戰以前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
從17世紀開始到19世紀中葉,日本是由有勢力的封建領主(德川幕府)掌握著國家政權。由於日本當時採取鎖國政策,與外國的邦交及通商都處於停止狀態。直到19世紀中葉受歐美各國開放的壓力,才打破了鎖國政策,並從「明治維新」建立新政權後,才開始了近代國家的建設,並借鑒法國和德國的法律制度,開始建設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其中,法國對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響最為明顯。如1880年的《治罪法》和1890年的《刑事訴訟法》,就是仿照法國的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即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最早立法。同時,日本在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也受德國的影響,1890年的《法院組織法》就是以德國《法院組織法》為藍本的,並且日本1889年的《明治憲法》和1890年的《裁判所構成法》,也是借鑒德國憲法制定的。此外,日本還借鑒英國的司法制度制定了陪審法,從1928年開始,實行了15年陪審制度,後來由於案件逐年減少,加之二戰爆發,為了節約由於陪審所需要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於是1943年取消了陪審制度。
( 二)日本二戰以後的刑事司法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45年)後,按照《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書的規定,日本廢除了《明治憲法》。美軍作為聯合國佔領軍進駐日本後,在美國的參與和扶助下制定了實行國民主權原則的日本憲法。以此為契機,日本進行了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在內的一系列「美式司法」改革,即所謂二戰後日本的第一次現代司法制度改革。在此次改革中,日本大量引入英美法系特別是美國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賦予法院(日稱裁判所)完全的司法權和違憲審查權,禁止設置二戰前行政法院那種特別法院;增設了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建立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的審判機構體系;在審判程序方面,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制度中採用的是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原則;將司法「三曹」(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又稱「法曹」)合而為一,實行同一的嚴格的司法考試和研修制度等。1946年頒布的《日本憲法》關於「國民權利義務」一章中,規定了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權利,如沉默權、令狀主義、質問權等,這便形成了日本的刑事訴訟程序的骨架。這些規定是以《美國聯邦憲法》為根據制定的,並成為日本刑事訴訟法上各種原則的基礎。因此,二戰後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帶有美國司法制度的色彩。

E. 日本法務省,檢察廳,和警察廳有無相互隸屬關系,其司法機構大致劃分如何

當然沒有 公檢法相對應存在啊 警察廳是執法機構 不屬於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大致劃分
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下屬各級法院。採用「四級三審制」。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全國共設四所。各都、道、府、縣均設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設四所),負責一審。全國各地還設有簡易法院和家庭法院,負責民事及不超過罰款刑罰的刑事訟訴。最高法院長官(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內閣任命,需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他各級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命,任期10年,可連任。各級法官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現任最高法院長官町田顯(Machida akira),是第16任長官,2002年11月6日就任。

檢察機構與四級法院相對應,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區(鎮)檢察廳。檢察官分為檢事總長(總檢察長)、次長檢事、檢事長(高等檢察廳長)、檢事(地方檢察廳長稱檢事正)、副檢事等。檢事長以上官員由內閣任命。法務大臣對檢事總長有指揮權。

警察廳是日本警察的中央行政機關�相當於我國的公安部,掌管全盤警察行政事務。最高領導是警察廳長官,與各省的事務次官�辦公廳副主任同級。在警察廳內部設長官官房、生活安全局、刑事局、交通局、警備局、情報通信局,以及國際部、暴力團對策部兩大部。警察廳的附屬機關有警察大學、科學警察研究所�科警研、皇宮警察本部。在這里工作的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因他們屬於行政人員,所以,不配戴手銬和槍支。

F. 我想知道日本的權利機構天皇,首相……

日本現在是三權分立的君主立憲制國家
天皇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沒有實權。立法(國會),司法(法院),行政(內閣)三權分立。內閣就是政府就是最高行政當局,政府首腦就是首相。政府權力受國會和法院制約,日本為議會內閣制政體,議會權力很大,首相的任命權實際就歸議會控制,政黨在議會取得多數席位就獲得任命首相和組閣的實際權利。所以日本的選舉關鍵在國會大選。首相的提名都是在政黨內部解決的。

G. 求教關於二戰前後日本歷史、政治上的一些問題

二戰以前的日本憲法叫<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治憲法),是一部君主立憲的憲法,它的特點:一、確立天皇專制制度 1、憲法確立天皇主權原則 2、確立天皇居於國家統治權的中心地位 3、確認天皇擁有獨立的統帥權 二、規定了有限的自由權利;二戰後制定的《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昭和憲法」)是自1946年制定,1947年公布實行,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軍佔領(Allied Occupation)時期撰寫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國制度。它規定,日本國實行以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天皇為日本國和日本國民總體的象徵,無權參與國政;「永遠放棄把利用國家權力發動戰爭、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第9條)。日本國國家議會稱國會,由眾、參兩院組成,為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眾議院定員480名,任期4年。國會可通過內閣不信任案,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參議院定員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選半數,不得中途解散。在權力上,眾議院優於參議院。每年1月至6月召開通常國會,會期150天,其它時間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內閣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廳(部委)的大臣組成。首相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由首相任免,天皇認證。日本政府實施行政改革後政府機構為1府12省廳。日本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下屬各級法院。採用「四級三審制」。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全國共設四所。各都、道、府、縣均設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設四所),負責一審。全國各地還設有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負責民事及不超過罰款刑罰的刑事訟訴。最高法院長官(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內閣任命,需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他各級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命,任期10年,可連任。各級法官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檢察機構與四級法院相對應,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區(鎮)檢察廳。檢察官分為檢事總長(總檢察長)、次長檢事、檢事長(高等檢察廳長)、檢事(地方檢察廳長稱檢事正)、副檢事等。檢事長以上官員由內閣任命。法務大臣對檢事總長有指揮權。 日本為君主立憲國,憲法訂明「主權在民」,而天皇則為「日本國及人民團結的象徵」。如同世界上多數君主立憲制度,天皇於日本只有國家元首名義,並無政治實權,但備受民眾敬重。 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日本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國會(眾議院480席,參議院242席)。選民為20歲以上的國民。

H. 日本三權分立的名詞解釋,一定是日本的啊。

日本三權分立的名詞解釋,島國的政體是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各司其職

I. 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的司法體系的特點...(急)

英國司法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

美國司法: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司法組織法院組織復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採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明確宣布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美國法院組織劃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採取陪審制。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
聯邦系統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的法院包括:
聯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 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迴區,受理本巡迴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 是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專門法院聯邦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上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上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稅法院和征稅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范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勞工關系局等。
州系統的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迴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後仍可上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州上訴法院,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組成,後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歷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准,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法國司法制度的獨特之處主要體現在具有兩套相互獨立的法院系統,即行政法院系統和普通法院系統(也稱司法法院系統)共存,並行運轉。兩個系統的法院都能對各自管轄的訴訟案件作出最終的判決。而且,每個法院系統都有自己的金字塔形的機構設置。行政法院系統由(初審)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院(自1987年起)和最高行政法院組成;普通法院系統由基層法院(初審法庭、大審法庭、輕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勞資調解委員會等)、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由於兩個法院系統均有各自的管轄范圍,因此法國還專門設立了許可權爭議法庭,以在兩個法院系統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作出裁決。
法國的憲法司法制度與其他西方國家的憲法司法制度相比也有其獨特之處。法國設立憲法委員會,主要負責進行合憲性審查,但採取事先審查的方式,對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不再具有審查的權力;而且,公民個人無權向憲法委員會提起違憲審查的請求。但我們不能因此低估憲法委員會在法國民主政治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與美國的情況不同,法國憲法委員會不屬於三權分立理論中的司法權范疇,它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外,甚至可以說之上,因為憲法委員會的裁決對所有公共權力機構,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均具有約束力。值得強調的是,在法國,憲法委員會在維護憲法、從更廣泛意義上講維護整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當然,法國司法制度的特點還體現在許多其他方面,比如,專門設立在共和國總統犯有叛國罪時進行審判的特別高等法院、設立對政府部長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犯有輕罪或重罪時進行審判的共和國法院、全部由非職業法官組成的商事法院,等等。
除此之外,因法國是歐盟和歐洲理事會成員國,法國公民除可以向本國的法院提出訴求外或者在本國法院未能支持其主張時,在某些情況下歐盟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也是獲得司法救濟的有效途徑。

德國司法:聯邦憲法法院是德國憲法機構之一,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並對是否違憲作出裁定。共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現任院長漢斯?約爾根?帕皮爾(Prof.Dr.Hans-Jürgen Papier),2002年4月10日就任。
聯邦憲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此外設有聯邦法院(負責民事和刑事案件)、聯邦行政法院(負責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聯邦懲戒法院(負責公職人員違紀案件)、聯邦財政法院(負責財政案件)、聯邦勞工法院(審理勞工案件)、聯邦社會法院(審理社會福利糾紛)和聯邦專利法院(審理有關專利問題的案件)。
各級法院相應設有檢察機關,任務是對違法、犯罪提出起訴,但不受法院的管轄,不幹預法院的審判工作,也不獨立行使職權,而受各級司法部門的領導。其任務主要是領導刑事案件的偵查並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受聯邦或州政府司法部門的領導,在行使職權時相對獨立。聯邦行政法院設聯邦最高檢察院,由聯邦檢察長和數名聯邦檢察官進行工作。

J. 日本的最高權力屬於誰

日本的最高權力屬於國會。國會是日本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構,由參、眾兩院組成。參議院252人,任期6年,每3年改選一半。眾議院有480名議員,任期4年。國會可以通過內閣不信任案,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舉行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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