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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受中華法系影響制定什麼法

發布時間: 2022-07-10 09:19:39

Ⅰ 為什麼說日本明治維新前的封建法律隸屬中華法系

因為明治維新之前,日本都是屬於所謂的「唐化時期」。因此當然屬於中華法系。
但是通過「黑船事件」,日本人見識到了工業文明的力量。所以開始全面學習西方。從中華法系逐步向英美法系靠攏。

Ⅱ 中國和日本法律近代化之異同的800字作文

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中國古代長期占據了統治地位,這決定了古代中國是一個封閉保守的國家。中國的法律也同整個中國一樣,很少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也正是由於中國的這種封閉保守,使得法制文明發達很早的中國與世界上先進的國家日益拉開了距離。直到鴉片戰爭打開中國的大門,列強的治外法權進入中國,嚴重破壞了中國司法主權,中國人才感到有制訂自己的法典和學習西方先進制度的必要。鴉片戰爭後,中國主權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為了抵制西方殖民主義踐踏中國主權,1898年,清政府開始推行以法律改革為核心的變革運動。1903年修訂法律館成立。於是,以法律移植為基調的變法運動在中國轟轟烈烈地開展起來。縱觀中國的法制歷史,中國新的法律制度主要移植了以羅馬法體系為基礎的大陸法系的立法模式,這是由中國法律傳統對成文法的偏愛以及中華法系與大陸法系相近的文化背景、觀念形態和相似的思維模式共同作用的結果。而又由於文化及地域上的接近,中國法律制度受日本法律影響頗多。
一、中國法制效仿日本法制的原因
鴉片戰爭後,西方治外法權大量進入中國,對中國的法律制度的近代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了抵制外來侵越、富強興國,清政府開始法制改革,大量起草新的法律文件。晚清修律的成果是突出的,方法主要是移植西方的法律,但最後還是效仿了日本法制。自古以來,中日兩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就有著密切的聯系。日本明治維新以前,主要學習中國的法律,然而,到了晚清,中國卻反客為主,在眾多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影響下,卻偏偏選中了日本法作為主要繼受對象,關鍵何在?對此,很多專家學者已做了很多研究,結合有關專家的出的結論和我自己的觀點,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1、中華法系開始解體,日本採用的大陸法系與中華法系相似。清末在嚴峻的革命形勢及各派政治力量壓力下,清廷被迫拋棄「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主張,宣布預備立憲和變法,終於使延續數千年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中華法系解體之後,勢必要有一種新的法律體系來代替它。由於,大陸法系既與中華法系有著許多相似之處,又適合中國的具體國情,中國選擇大陸法系無疑是明智的。又由於日本與中國有著相似的屈辱經歷,中國直接繼受日本經過改革的大陸法系更是明智之舉。
2、中國日本文化地域相近,繼受方便。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仿行西法「卒至民風不變,國勢日盛,今且為亞東之強國矣。」日本仿行西法的同時,又多有變通,以適應本國國情。而「中日兩國,一衣帶水,同文同種,法律文化有過長久的交流」[1],在明治維新之前,國情民情又極為相似,因此效仿日本的法律可以避免中西社會文化差異所帶來的阻力。
3、明治維新、甲午戰爭,特別是日俄戰爭後,日本一區區小國,竟然打敗了強俄。變法成功的日本引起了國人的關注,也讓清政府看到了變法的希望。當時,清政府朝野力圖效法其政治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以得前車之鑒,收事半功倍之效。明治維新時期的日本曾有「非德國法不是法」的觀念,因此,學習日本法律制度就成為中國選擇大陸法系為參照的最早動因。大理寺正卿張仁鐠在《奏修訂法律請派大臣會訂折》中說:「日本法律屬支那法系,而今則取法於德、法諸國,其國勢乃日益強盛。……而成聖朝之法治,故不僅包含德、法,甄陶英、美而已,為日本特為東亞之先趨,為足以被聖明之采擇。」[2]
4、日本留學生以及外出考察官員的倡導。中國向日本派遣官費留學生是一1896年,在900年還不滿百人,但至1906年已達八千人。日本較為自由的環境和較的法律院校,為中國留學生學習法律和政治創造了方便的條件。1902年《清國留學生會館的一次報告》中指出:學習法律、政治、軍事軍警一類學生,佔一半以上。1904年法政大學專為中國學生開設了法政速成班,在六年中入學的留學生達2862人,畢業生1384人。[3]由於日本在明治維新以後,積極移植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和文化,並成為日本法文化的主流,從而為中國學生學習西方法律提供了足夠的資料。
1877年黃遵憲被清政府任命為主日參贊,他在任職期間編著《日本國志》,詳細介紹了日本歷史、政治制度、風土人情,希望清政府能效法日本明治維新。為此他廣泛介紹了日本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情況以及日本各中團體、學會和政黨的現狀,這對我國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清末預備立憲活動開展以後,清政府派出五大臣出國考察憲政,以載澤為首。他們在考察過程中收集了大量日本、歐美法律資料,還與日本的伊藤博文暢談,聽取英美法學教授講述英國憲政。五大臣回國後,通過對比分析西方各國的憲法,認為中國立憲,應以德國為鑒,而日本法亦主要效仿德國。沈家本主張仿行西方當以大陸法系為主,特別是要以日本為榜樣,1907年,他還聘請日本學者岡田朝太郎編籑了《大清新刑律》等。後來,袁世凱也聘請了日本法學家為中國編籑法律。[4]
5、日本政府對其法律制度的宣揚。日本政府出於要消弱俄國在華的勢力和影響,並最終稱霸中國的需要,從明治維新後,特別是從1895年起加強了從外交上對清朝的經營,拚命向中國推銷其變法成就,特別是政治法律制度,如時任日本駐華公使的矢野文雄就曾公開向日本政府建議傾全力吸納清國留學生,這樣做的好處是「修習法律、文學的學生等,必會依舊日本的制度來籌劃清國將來的發展。事若至此,我國勢力在大陸的影響,豈不無可限量!」。[5]日本的勸誘,引起了急於變法的中國人的積極響應,如時任山東監察御使的楊深秀就曾為此專門上奏,建議派遣學生留學日本。
二、中國接受日本法制的方式
1、日本著作翻譯的影響。力圖快速變法的中國要進行迅速的法制改革,只有大量對西方先進的法律著作進行翻譯。近代中國最先傳入的是英美法系,如傅蘭雅、丁韙良等均為英美傳教士,但最終卻由大陸法系所取代。日本法的翻譯成為主流,這緣於日本與中國相鄰,文化相近,翻譯起來更為方便快速,再加上日本變法維新的成功給中國以啟示作用,故清末立法受大陸法系的影響也就在所難免。如司法機構不同程度的仿照英美,尤其是仿日本的體制進行了改革。
在資產階級改良派的提倡和努力下,戊戌變法前後,大批譯書局相繼成立,翻譯西方字長階級法律法學著作。如大同譯書、上海新作設、上海南洋公學遺書院、新民譯書局等。上海《申報》是這一時期全國最大、最具代表性的一家報紙,「上海各紳士無不按日買閱。」[6]它的信息空間十分廣泛,在19世紀70年代,《申報》已經把西方政治時事列為觀察評論的第一主題。例如,日本明治維新運動展開以後,《申報》立即對效仿西方模式進行法律改革的各種措施作了報道。在1882年7~8月間,《申報》平均每天發表兩條日本的消息。而在 1882年6月25日這一天,《申報》便發表了11則日本消息。《申報》所發表的消息和評論文章,表現出了對日本國力崛起的震驚和對明治天皇的贊譽,特彼時突出渲染日本效法西方改革舊制的傾向。[7]戊戌運動失敗後,上海商務印書館在繼續承擔著翻譯出版法政書籍的任務。當時上海民間出書機構藉助租借這一「自由土壤」,再次掀起了法政譯書的高潮,其中以商務印書管為代表,鑒於《東方雜志》廣告的法政譯著有:《法學通論》(織田萬著、劉崇佑譯,1907年),《法學經濟通論》(石水寬人著),《行政法法論》(清水澄著,金泯瀾譯),《民法要論》(梅謙次郎著),《法學通論》(山田三良著),《經濟原論》(天野為三著),《政法理財講義》(佚),《日本警察法講義》,《日本憲法義解》(伊藤博文著),《日本儀令法規》,《公債論》(田中穗積著,陳興年等譯),《刑法通義》(牧野英一著,陳承譯譯),《自治論》(日本獨逸學會著,謝冰譯),《民事訴訟法論綱》(高木豐三著),《刑事訴訟法論》(松室致著,陳時夏譯)等等。從這些譯著中可以看出他們或是日本的法規匯編,或是日本法學家的著作。這不是偶然的,這主要是由於當時的六日中國學生積極主動地把西方法律影響下的日本法律和日本法學家的著作譯成中文,傳到國內,對我國長生了深遠的影響。[8]
2、留日學生和到日本考察的官員歸來參與修改法律。甲午戰爭以後,特別是1901年袁世凱出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和晚清政府推行新政之後,直隸赴日考察和留學的人數開始激增,僅1905年6月起的四個月之內,直隸省就先後分四批派了200多人赴日考察。1904年,留學生多達2862人。留日學生和到日本考察的官員將日本的法制理念和變法方法靈活的運用到了中國的變法中。
3、聘請日本法學家參與編籑清末新律。在受聘擔任清朝政府變法修律顧問的外國法律專家中,主要是日本法律專家,著名者有岡田朝太郎(刑法專家)、松岡義正(民法專家)、志田鉀太郎(商法專家)、小河滋次郎(監獄法專家)。
三、日本法制對中國法律的影響方面
1、對憲法的影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是國家法律近代化的一把標尺,因此,預備立憲是清政府不能迴避的一個重要問題。光緒三十四年,清政府開始制憲,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被迫公布了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欽定憲法大綱》共23條,由正文《君上大權》14條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9條兩部分組成。其內容基本抄自1889年2月11日頒布的《日本帝國憲法》,竟有17個法條完全抄襲《日本帝國憲法》,佔全部法條的74%[30]。
2、對民商法、刑法、監獄法的影響。清朝滅亡前最後完成的重要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是在日本法學士松岡義的協助下,參照法國、德國、日本等國民法製成的。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為修律大臣,修改法律,此時參與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早期工作包括一些歐美日本的留學生,以至從日本聘請來的法學專家,對我國民商法有重要影響。如由志田鉀太郎起草《商旅草案》,由岡田朝太郎協助起草《新刑律》等。[9]1908年,沈家本還聘請日本小河滋次郎起草大清監獄律,對中國監獄法產生了重要影響。

3、對法學教育的影響。清末,法學教育主要學習日本法學教育模式。甲午一役,勾人改變了對日本的看法。此時,清朝的法學教育在學校系統和課程設置上基本照抄日本,法學教育老師也基本源於留日回國人士。[10]
總之,中國法律基本繼受了日本法,日本法對中國影響也是多方面的,由於本人掌握的資料有限以及篇幅的有限,所以,這里只作了簡單的介紹。

Ⅲ 日本屬於什麼法系

大陸法系

日本是大陸法系。在近代化過程中,日本學習的是德國的法律制度,也很對的當時日本的需求,且這種影響在日本政府和民間已經根深蒂固。二戰戰敗後,被駐日美軍進行民主改造,美國將部分英美法系的制度帶給了日本。日本是個善於學習且能將外來文化和本土文化結合的國家,於是在上述事件後,綜合了兩大法系的優點形成自己的特色,但根本的法律文化認同還是大陸法系。

日本是大陸法系,但二戰後受美國影響罷了!

現在法國法衰落較快,日本法進步神速……想必你也發現了,現在我們看的很多書在舉例大陸法系的時候,由原來的法國和德國怎麼樣,漸漸地變成德、法、日法律是怎樣怎樣的……日本法正在緊追德國法……只是影響力遠不及德國法。

日本雖然以大陸法系的六法體系為基礎,但是判例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特別是戰後憲法模仿美國賦予最高法院以違憲審查權,對日本憲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訴訟制度上,引進了英美法的庭審中的對抗制,同時以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作補充,兩種訴訟體制的融合,更有利於查清案情。

Ⅳ 中華法系的影響

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國界,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高麗律》篇章內容都取法於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參用唐律,可見唐律不僅在本國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佔有重要地位。

Ⅳ 為什麼說日本封建法律屬於中國封建法律的體系

應該是日本法律受中國法律的影響至深,其效仿了中國古代法律的體例以及許多法律制度,屬於中華法系的范疇吧!你問的是法制史的內容么?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401/18/662754_21199077.shtml
這里有一點資料可以詳細解釋您的問題!希望對您有幫助,希望採納,謝謝!

Ⅵ 日本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

二戰之前,日本完全照搬德國法(典型大陸法系),二戰後,日本深受美國法影響(典型英美法系),不過總的來說,還是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因為成文法起主導作用。

Ⅶ 關於日本法律的一些問題...

1、日本在除奴隸社會的氏族法以外,沒有自己創設的法律。奴隸制時期,日本使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現為不成文的命令和習慣。公元645年的「大化革新」,廢除了奴隸制,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統治,創建了以唐朝法律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明治維新以前,日本法承襲中國唐代和明代法制的傳統,是中華法系的重要成員。明治維新以後,日本加入了大陸法系的行列,以德國法為樣板建立了六法體系,但也保留了濃厚的封建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許多精華。因此,日本法同時具有兩大法系的特徵。

2、而中國的現代法律,是在民國時期,效仿法租界和德租界的大陸法系建立的,後來也借鑒吸收了英美法系同時也難免具有封建思想的殘余。新中國的法律也是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剔除了封建思想的殘余,經歷了到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過程。

由於近代以來法的現代化方式的影響,加上建國後引入的前蘇聯法律模式也是受民法法系的影響,所以,我國總體上仍然傾向於民法法系,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經驗,如審判程序等。

日本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組織

1.近代司法組織的形成

明治維新初期,日本還沒有系統的法院組織體系,司法與行政不分。1871年成立司法省,民刑裁判權統一由其監管,地方則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1875年制定《大審院各級法院職制章程》,規定大審院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下設上等法院、巡迴法院、府縣法院,廢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實現了司法與行政的分離。

明治憲法頒行後,按法國和德國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個系統,並於1890年頒布了《裁判所構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裁判所構成法》參照德國法院組織體系制定而成,規定全國設區法院、地方法院、控訴院、大審院,實行四級三審制。《行政裁判法》規定了行政法院組織以及行政訴訟原則和制度,共4章47條。法律規定在東京設立行政法院,只負責審理依法律、敕令及有關行政裁判文件所規定的行政違法案件。

1893年制定了《律師法》,規定律師須在各地方法院的名簿上登記,而且要加入所在地的律師會,地方律師會則須接受地方檢事局首長的監督。

2.戰後司法組織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根據《日本國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制定、頒布了《法院法》、《檢察廳法》和《律師法》,從而使日本的司法組織發生了很大變化。

1947年頒布實施的《法院法》廢除了明治憲法體制下設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別法院,實行單一的法院體系;法院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簡易法院四個審級。

1947年頒布實施的《檢察廳法》按法院審級設置獨立的檢察廳,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區檢察廳四級;作為統一執行國家檢察工作的機關,下級檢察廳受上級檢察廳領導,法務大臣有權對檢察廳進行一般的指導監督;檢察官不再是司法官,而是國家行政官吏,其地位受法律保護。

1949年頒布的《律師法》確立律師自治原則,改變了日本律師處於國家機關嚴密監督之下的的舊體制,並規定:律師的主要使命是維護人權、伸張正義,在地方法院轄區內設立律師會,在全國設立日本律師聯合會;律師聯合會是所有律師都必須參加的團體,它是指導、聯系及監督全國的律師及律師會的最高機關;律師有權設置律師事務所,但須向所在地的律師會辦理申報手續。現在日本的律師事務所分單獨事務所和共同事務所兩種,大部分的律師都集中在日本的大城市,其主要業務活動是參加法庭訴訟。

日本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的社會地位很高,均有嚴格的考試、錄用、培養制度,對日本法學理論的發展和法律實踐的完善都有很大的貢獻,三者一起構成日本的「法曹三者」,被譽為「法制建設上的三根支柱」。

(二)訴訟制度

1.近代訴訟法典的制定

(1)《刑事訴訟法典》的制定

1890年,日本參照德國刑事訴訟法,頒布了《刑事訴訟法》,它分為8編15章,共 334條,其基本特點是:將訴訟分為公訴與私訴,公訴由檢事提起、以證明犯罪和適用刑罰為目的,私訴由被害人提起,以返還贓物及得到因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為目的;具體規定了法官的迴避制度;把預審作為公判審理前必須的訴訟程序;規定了4種上訴形式,即控訴、上告、非常上告、抗告。

(2)《民事訴訟法典》的制定

1880年日本曾仿照1807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制定過一個草案,但因政府已准備改效1877年的德國民事訴訟法而未能交付審議。1884年聘請德國專家幫助起草民事訴訟法典,經法律調查委員會的幾度修改,於1890年4月獲得通過並公布,次年1月開始實施。該法典是日本第一部民事訴訟法典,分為8編12章,共805條,主要特點有: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不幹涉的原則;肯定了通過和解解決民事糾紛的傳統做法,訴訟提起前可以申請法院和解,在第一審程序中的任何階段法官都有權進行和解嘗試,若和解不成再進行判決;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只限於在原審提出的請求和上訴申請的范圍內進行。

2.戰後訴訟制度的變化

二次大戰以後,刑事訴訟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

(1)1948年日本《刑事訴訟法》體現出新的特點:① 規定各種強制處分都須有令狀,新設宣告拘留理由制度,體現了保障人權的原則;② 明確刑事案件的追訴權專屬於檢察官和檢察官根據罪犯的情況享有起訴或不起訴的裁量權,但又規定職權濫用罪,以防止檢察官行使職權的不公正;③廢止預審,擴大辯護制度,限制被告人自供的證據能力,體現了對被告當事人地位的尊重;④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只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訴狀,而不移送案卷和證據材料,貫徹了以庭審為中心和辯論原則;⑤廢除了對被告人不利的再審,對被告有利的按其請求可以再審,第二審的控訴從原來的復審制改為事後審查制。總之,這個法典體現了大陸刑訴制度與英美刑訴制度相結合的特點。

(2)1929年開始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在二次大戰後並沒有被全面修改,但隨著客觀形勢的變化和受美國法律制度的影響,對《民事訴訟法》作了部分修改,頒布了單行法規,在減輕訴訟雙方的負擔、削弱父權干涉主義及訴訟程序民主化等方面有所改進。後又出現將本來屬於《民事訴訟法》的事項分離出來的趨勢,如1979年制定了《民事執行法》、1989年制定了《民事保全法》等單行法規,使民事訴訟制度發生了相應的變化。

戰後廢除了行政法院的設置,行政訴訟案件也由普通法院審理,但由於行政訴訟案件的特殊性,1948年制定《行政案件訴訟特例法》。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則主要體現在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訴訟法》中。行政案件的訴訟程序有其相對獨立性。

Ⅷ 日本 第一部法律是什麼

公元701年頒布的《大寶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以中國唐朝的《永徽律》為藍圖,是一部以刑法為主,諸法合體的法典,《大寶律令》把關於刑罰的條文稱為律,把關於國家政治制度的條文稱為令。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
其內容體系:戶田篇、繼承篇、雜篇、官職篇、行政篇、軍事防務篇、刑法和刑罰篇.
《大寶律令》標志著以中國唐朝法律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體系開始逐步建立。

日本法的特點
1、日本法是在借鑒外來發達法律制度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其封建法律文化從體繫到內容都深受中國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響,成為中華法系的重要成員,而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是在學習借鑒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二戰以後,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許多精華,成為法律移植的成功範例。
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兩大法系的特點,被稱為「混合法」。如雖然以大陸法系的六法體系為基礎,但是判例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特別是戰後憲法模仿美國賦予最高法院以違憲審查權,對日本憲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訴訟制度上,引進了英美法的庭審中的對抗制,同時以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作補充,兩種訴訟體制的融合,更有利於查清案情。
3、日本法是東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機結合。如作為日本流傳久遠的法律習慣,調停製度不但沒有因為法律的西化而消亡,反而在日本法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愈發顯示出生命力,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4、完備的日本經濟法對於戰後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二戰後日本經濟法受到特別重視,形成數量龐大、門類齊全、比較完整的經濟法律體系,對戰後日本經濟的騰飛直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5、日本法在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了較為發達的、完善的法學理論。法律制度的發展促進了法學的繁榮,而各派學說百家爭鳴的結果,豐富了法律的內涵,促進了法律的完善和發展。
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會的許多殘余。如民法中的家長權、夫權、家督繼承和保護地方利益的永小作制度,刑法中的侵害皇室罪、尊親屬罪、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主義,等等,另外,日本法律傳統中固有的軍國主義和法西斯主義內容,也不時沉渣泛起,阻礙日本法律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http://www.xartvu.sn.cn/kejian/%CD%E2%B9%FA%B7%A8%D6%C6%CA%B7/zhjxx/12/bzz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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