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凶宅怎麼處理
❶ 「凶宅」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您好!(一)買房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佳體現,合同一旦簽訂,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同無效的事由出現,那麼法律會推定合同生效並予以保護。在市場經濟中,有交易就必然有風險,作為購房者在買購買房屋時,無論自用或轉手給他人以賺取差價,都會盡可能的去了解或考察所購房屋的信息。如果「凶宅」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屬於影響較大的社會事件並且當地媒體曾進行大規模報道,而購房者也是本地人甚至其本身就在這一小區住,不可能不知道在所購房屋內所發生的事情。並且,購房者在與房主簽訂購房合同時,沒有主動詢問這方面信息,也沒有就房屋內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進行約定的,法律上可以推定默認購房者已經對「凶宅」有所了解,購房者就不能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視為購房者自願了接受「凶宅」這一事實,那麼其就應當承擔購買「凶宅」的交易風險。如果在合同簽訂後,法律允許購房者再以「凶宅」為理由請求撤銷合同,否認合同效力或請求賠償的,則對房主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買房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購房屋是「凶宅」的情況下,合同有效。
(二)買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
1、買房者享有撤銷權。
眾所周知,「凶宅」因其特殊的原因,絕大多數人是不願意購買的;即便購買,若再行交易,該房通常會脫手困難,必然給買受人造成損失,正是這個原因,在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數房主為了使自己的房產能夠高價交易,往往會故意隱瞞「凶宅」這一真實情況,從而使買房者誤認為是正常房屋而交易。考察購買者的真實心態,購買者是因受欺詐,基於該房屋為正常房屋的錯誤認識而作出了購買該房屋的錯誤意思表示。換言之,如果購買人知道該房屋為「凶宅」一般是不會購買此房的;即使願意購買,也不情願支付該房屋的正常交易價格,對於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所為的、有重大瑕疵的合意,法律需要對其進行干預以平衡當事人的權益,通過賦予受損害當事人撤銷權,使其作出利己的選擇。並且,「凶宅」的事實足以影響購房者是否作出購買房屋的決定,是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重大因素。
故此,《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一方採用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以對於出賣人故意隱瞞「凶宅」實事的欺詐行為,享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撤銷該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理論,合同被撤銷後即自始無效,其後果是雙方互負返還義務,買房人應將房屋返還出賣人;出賣人有義務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對於合同被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在「凶宅」買賣合同中即為違反告知義務的出賣人,應當對買房人在締約、履約、訴訟等與房屋買賣相關活動過程中的損失進行賠償。
2、賣房者的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法彥有雲: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權利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權利的話,撤銷權人則喪失了這一權利,合同依法有效。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撤銷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一旦期滿,權利人從根本上失去了這一權利,並且除斥期間還不能中斷、中止和延長。法律規定除斥期間的目的一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二是為了維護在這一期間業已形成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但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普通老百姓對於除斥期間的不了解,導致喪失撤銷權的案例很多。筆者所在的法院就有這樣的一起案件。買房者因不知情購買了「凶宅」,但在知道「凶宅」這一事實後因種種原因在一年後才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後,原告因不理解法律而四處上訪,至今仍然沒有服判。那麼,是不是在過了除斥期間後買房人就沒有救濟途徑了呢?事實並非如此。
依合同法實踐,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應當確保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對其履行的物應當保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這就是理論上所謂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於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概念,我國學者王利明認為是指有償合同中的債務人對其提出的給付,應擔保標的物的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違反此種擔保義務,所承擔的特殊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標的具有瑕疵,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房屋買賣中,賣房者如果提供的房屋是「凶宅」,影響了買房者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就是違反了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構成違約。
對於賣房者的違約責任,如果約定有違約金的話,可直接請求支付違約金即可。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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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如何辨別日本的「凶宅」
日本有一個共享凶宅信息的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oshimaland.co.jp/
我們點開這個網址一看,有很多地方標有火焰標志,這就是凶宅。而且標明了每個地區的凶宅數量,比如東京有9220件。
❹ 買「凶宅」膽子大還是貪便宜中國風水,日本人怎麼說
對於中國人而言,風水吉凶是非常敏感的大事。再加上形形色色的文學影視再加工,“凶宅”愈發被賦予了不一樣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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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用科學說一下凶宅能不能住
凶宅可以住。
但住凶宅之前,必須進行一些處理,以消除不好的心理暗示。
因為你在住凶宅之前已經得到了凶宅的心理暗示,那必然會對你有不好的影響,必須做一些裝修呀等調整,以消除你心理暗示的顧慮。
❻ 買二手房買到"凶宅"怎麼辦
無論在繁華鬧市或是景觀絕佳,只要一旦發生過惡性事件,房子的出售之途非常艱辛。「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過若攤上某位買家頭上,這就是天大的事情。萬一買到凶宅該怎麼辦?有什麼辦法可以提前識別「凶宅」呢?先來看個案例。
【案例】
201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張女士購買劉女士的房屋,簽訂合同時,某中介公司和劉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沒有人居住,更沒有出過事。
張女士入住該房屋後,在偶然和鄰居聊天的過程中,得知劉女士的丈夫在該房屋內上吊身亡。張女士遂將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劉女士對裝修進行補償。
【法院處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房屋買賣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賣房人應如實披露房屋的實際情況。雖然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對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產生影響,但該情況會影響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懼、忌諱等,從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構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大事項。
劉女士故意隱瞞房屋內曾發生過兇案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合同的簽訂亦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教你幾招識別「凶宅」
買家若對「凶宅」有所避諱,可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條件,並應多方探聽業主出售房屋的情況,比如到轄區派出所了解或將其購買房屋地址作為關鍵字在網上搜索。同時,買家也可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出售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買家心理不安的情況。若買家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業主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家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業主賠償10萬元」之類的合同條款。
這樣的約定可以督促業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讓買家在發生糾紛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據可依。另外,業主如自身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事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向買家說明,並以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對於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在向消費者提供中介服務時,除要按照行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如實告知物業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外,對於非告知義務的內容,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如實調查、了解和反映情況,不應未做調查就隨意承諾,或提供虛假信息或作虛假承諾,誤導或誘騙消費者交易。若消費者對「凶宅」有所避諱,且需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配合調查的,應明確向其告知,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條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3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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