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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為什麼會有國家體制

發布時間: 2022-10-09 22:27:15

Ⅰ 日本締造憲政體制的原因是什麼

一、維新政權的漸進方針漸進性作為明治初期維新政權的一系列政策實施的外在表現,既是政權建設的需要,同時亦與維新派人士在制憲問題上的主觀意圖息息相關。從政權建設的需要來看,明治初期,維新政權用了三年多的時間,通過王政復古、頒布「五條誓文」和「政體書」、戊辰戰爭、奉還版籍,廢藩置縣以及穿插其間的官制改革,基本解決了資產階級的政權建設問題,「摧垮了封建領主的勢力,使政權由藩王、公卿之手轉移到反映新興地主和資產階級利益的中下級武士代表者手中,發生了真正的權力轉移」。在這一過程中,無論是中央政府機構的設置和許可權劃分,還是消除地方割據、加強中央集權,漸進方針始終貫穿其中。形成這一特點的客觀原因在於維新政權誕生之初,討幕戰爭尚未取得全面勝利,消滅幕府的勢力尚須假以時日,新政權必須爭取盡可能廣泛的支持,於是就有了「三職」分由討幕派、公卿勤王派、公議政體派擔任,有了標榜尊重「公議輿論」的議事所和徵士貢士制的出現;一旦幕府的殘余勢力在函館被消滅殆盡,新政權立即著手將本應是立法機構的左院改為咨詢機關,並通過奉還版籍、廢藩置縣剝奪了藩王的封建權力。因此,漸進方式可以說是新政權在外部壓力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策略。從維新派人士的主觀意圖看,明治維新是一次自上而下的資產階級革命,革命的領導者是由新興地主、資產階級(豪農或豪商)和下級武士結成的同盟即討幕派,其中大部分是中下級武士出身的愛國思想的先驅者,正是他們在主觀上意識到「倒幕開國」、爭取民族獨立的重要性,才在一定限度內發動了人民群眾,取得了討幕戰爭的勝利;另一方面,由於這一階層脫胎於封建主階級,不可避免地帶有舊的印記,具體表現在忽視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在充分照顧藩主的經濟利益的基礎上逐步消除地方割據等方面——當然後者在客觀上也保證了新政權的穩固。
因此,維新政權建設的漸進性表現在實際中就是明治維新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性。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說,漸進方式避免了社會的極度動盪,為日本迅速擺脫民族屈辱,實現富國強兵創造了條件。由此,筆者以為,暴力革命固然是社會進化的重要途徑,但漸進式的社會改良未嘗不是可用之途,英國、日本等重視民族傳統的國家,無不是通過不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跨入資本主義社會,再經過改良逐步消化封建因素的。而日本殘余的封建因素致使其最終走上窮兵黷武的軍事主義道路則又當別論,至少英國的經驗說明軍國主義並非必然是漸進方式的副產品。
如果說維新派人士在明治初期的政權建設上采漸進方式尚有不得已的一面,漸進性還只是維新政權所取政策表現出來的一個特徵的話,那麼在解決了政權問題之後,漸進方針就越來越形諸於外,公開成為日本政府在一系列問題、尤其是實行立憲政治方面的指導思想,其突出表現就在於1875年「漸次立憲詔書」的頒布。其中維新派人士的主觀意圖起著尤為關鍵的作用,如維新核心人物之一伊藤博文的看法即頗具代表性——(立憲政治)「履行之期仍需在歲月累積之後」。而在實行立憲政治問題上採取漸進方針,客觀上使日本領導層能夠在一個較長的時段內,充分考察了歐美各國的憲政狀況後,最終作出審慎的決定——以與日本傳統文化最相契合的普魯士憲法為藍本。不過,若無自由民權運動的推動,則漸進之期恐無定數。
二、自由民權運動的推動
自由民權運動作為爭取立憲的運動,興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而言,啟蒙學說的廣泛傳播是其前提和思想基礎,而明治維新後日本民眾的政治要求和國際外部環境的影響則是其直接誘因。明治維新前後,以福澤諭吉為代表、宣傳西方文明的啟蒙思想家,極力提倡資產階級政治學說中最基本的理念,如自由、平等、功利、天賦人權、立憲政治、民選政府、社會契約等等,翻譯介紹大量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家的哲學、倫理學、法學及政治學名著,自撰出版大量具有重要社會影響的啟蒙書籍、論文、雜志。日本人從來就有「主動汲取外來文明」的傳統性格,因此「當領導者決定開放門戶,汲取西方文明之後,一般國民對此不僅沒有抵抗,反而採取了欣然引進西方文明的態度……」。一時間尊崇西洋文化成為一種社會浪潮,福譯諭吉在《勸學篇》中的開頭語「天不生人上之人,也不生人下之人」更成了人人皆知的名言,啟蒙思想家的政治學說成為當時所有主要資產階級政黨和民權活動家的思想源流和理論武器。與此同時,維新後大商業資本家和豪農豪商轉化而成的土地所有者成為新政府的支柱,而富農、一般商人、士族、知識分子和農民等階層在政治上卻處於無權地位,他們對自己政治地位的不滿是自由民權運動興起的內部主導因素;就外部影響而言,1871年夏始日本與西方列強交涉修改不平等條約遭拒,原因在於西方列強提出,修約前提之一是日本應建立西方國家的「泰西主義」即歐美式的立法制度,日本應開設國會,制定憲法,實行憲政制度,否則不與日本商談修約一事。
在多種因素的作用下,1874年1月,因「征韓論」失敗而下野的板桓退助、副島神臣和後藤象二郎等人,聯名向明治政府遞交了《成立民選議院建議書》,要求建立議會,限制官僚專政、主張從人民中選舉代表組成公議立法機關,自此揭開了自由民權運動的序幕。和政府在實行立憲政治上的審慎態度相比,自由民權運動則要激烈而急迫得多。民權運動家們紛紛採取上書請願、調動全國范圍的群眾集會、擬制各種憲法草案等方式。
1880年3月,自由民權運動進入第二次高潮,愛國社召開第四次代表大會並更名為「國會期成同盟」,來自全國兩府22縣的代表114人,帶著8萬7千人的簽名出席了大會,選出兩名代表向政府遞交「開設國會請願書」,盡管政府隨即頒布了《集會條例》,為政治集會設置種種障礙,要求開設國會的請願仍很快發展為全國范圍的大規模群眾運動,到年底,簽名請願的人數已超過24萬,向政府遞交的請願書和建議書達58件之多。同年11月,國會期成同盟召開第二次大會,認為設立國會無需向政府請願,應以實力爭取;決定下屆大會召開時,各地代表都要帶來自己擬定的憲法草案,各地民權派團體因而紛紛擬定憲法草案,發表自己的主張,推動自由民權運動向縱深發展。就是在自由民權運動不斷高漲的壓力下,政府先於1875年4月發布《漸次建立憲政體之詔書》,宣布設元老院以廣立法之源,召開地方官會議以廣公議,設置大審院加強法制,漸次建立國家的立憲政體;後又於1881年發布「開設國會敕諭」,明確提出將以1890年為期,召集議員,開設國會,公布憲法,並同時威脅說,今後如再有煽動民眾要求立即實行憲政者就要嚴懲不貸。從此以後,自由民權運動日益趨向衰落,它對明治憲法的影響至此也告一段落。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盡管自由民權運動最終只是一場「早熟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運動」,但絕不能因此而忽視它對明治憲法的形成所產生的影響。處於「非主流地位」的民權運動與處在「主流地位」的政府立憲意圖之間實際上結成了「相反相成的作用關系」,民權運動的發展迫使政府加快了將立憲設想變成現實的步伐,大規模群眾運動也使明治政府不敢忽視普通民眾的政治要求,給國民以極有限度的基本人權。
三、權威政治傳統與神化天皇明治憲法體制的形成及其選擇普魯士憲法為藍本,還與日本政治文化傳統緊密相關。細觀明治初期的政權建設,我們就會發現,短短10年間,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許可權幾經演化,最終立法權「作為分權制衡的獨立權力系統,雖然在政府的誓約中籠統地提出過,但是在實踐中並沒有真正存在過……而它作為非權力性的咨詢機構,雖幾經改革,但是始終存在」。無論立法機構的設置及其許可權的變化還是議員的產生方式,都體現了立法權在中央政治體制中地位的不斷下降;而行政權則「通過權力的層層集中和拓展,使一級行政機構作為行政權的最高代表,逐漸在明治維新政府的整個權力系統中,占據了中心和權威的地位」。而新政府之所以要壓抑立法權,突出行政權,建立一套以行政權為中心的政府運作體制,原因之一就在於日本的政治傳統。
權威政治在日本向來根深蒂固,源遠流長,而且顯然這一傳統並未隨著明治維新的發生而改變,相反,在政權更迭之際,利用傳統的力量、繼續把行政權作為政治權力的核心無疑是一條既安全又有效的捷徑。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確立,這種傳統不僅沒有淡化,反而加強了。簡單把這種傳統歸結為「日本人不喜歡參與政治,寧願讓大人物去統治」,似乎還不夠;而著名的文化人類學家本尼迪克特在她的日本學名著《菊花與刀》中曾辟專章論述的日本人「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民族心理,可能才是更為合理的解釋,她指出「日本人對等級制的信賴建立在人與其同夥以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所持的整個觀念之上……」這種「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和對秩序、等級制的依賴,表現在政治生活中就是對權威的崇奉。這種狀況在日本近現代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始終存在,甚至在1947年日本建立現代民主國家後,仍未有改觀。這種政治傳統的形成除因東方文化的某些共性(如缺乏權利意識的義務本位)外,還與日本民族文化中一種根深蒂固的傳統信仰——神祗崇拜密切相關。「在日本古代社會,這種極其普遍的神祗信仰不僅是原始宗教的重要內容,而且是一切政治活動的基礎,甚至就是政治活動本身」。到了明治維新時代,天皇就是現成的最高的神和最高權威的化身,維新派人士通過神化天皇,使權威政治傳統得以延續並進一步發展。

Ⅱ 日本實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原因

議會君主立憲制的開始是明治天皇死後,大正天皇患有腦疾,不能處理政務,而明治天皇的「大政奉還」實際上就是以自己為中心的傳統君主制度,既然天皇無法理政,一方面不能再像幕府時期那樣由公卿和武士組建幕府政權,又不能把天皇和貴族們拋開。在民權運動伴隨外來思想的引入不斷展開的過程中,公卿世族和新興的資本家們都紛紛參與民主政治進程。
清帝國半個世紀以來的失敗直接刺激了日本的進一步改革,清帝國的失敗直接意味著歐洲列強在東亞的擴張是無法遏制的了,日本要麼抱殘守缺像清帝國一樣,等著列強來打斷他的近代化進程,要麼就要快速進入近代。

這場政治運動的結果就是日本的上下議會制度,具體參照伊藤博文的《日本帝國憲法解析》。

Ⅲ 日本政治體制是什麼

日本政體為君主立憲制,憲法訂明「主權在民」,而天皇則為「日本國及人民團結的象徵」。天皇沒有政治實權。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Ⅳ 日本政治體制是什麼

日本政治制度,戰後日本其政體是議會制,具體而言屬於議會中的議會君主制(也稱君主立憲制)。日本的政府是議會內閣制的代議民主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原則,由國會,內閣,法院行使相應權力,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天皇作為國家象徵被保留。

日本政體為君主立憲制,憲法訂明「主權在民」,而天皇則為「日本國及人民團結的象徵」。天皇沒有政治實權。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長期實行由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君主立憲制。戰後,根據1947年《日本國憲法》實行議會內閣制,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徵仍保留下來。
明治維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國家形成較晚,3世紀初期才出現早期的奴隸制國家,即邪馬台國。約4世紀,在本州中部又興起了一個更發達的奴隸制國家,即大和國。到5世紀,日本奴隸社會進入繁盛時期。646年,大和國發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國唐朝的政治制度,實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改革,廢除了奴隸制度,確立了中央集權的天皇制國家。701年以後,又積極推行律令制度,於702年和718年分別制定和頒布了《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進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強了中央集權制,完成了奴隸制國家向封建制國家的轉變。

Ⅳ 日本古代為何會分那麼多國家真田幸村那個時代,和中國的戰國七雄有什麼區別最後誰統一

日本古代的」國「並不是國家,而是一種地方行政區劃。這和中國的戰國時不一樣的。

日本戰國時代(1467年—1600年或1615年),一般指日本室町幕府後期到安土桃山時代的這段歷史。最早出自甲斐國(今山梨縣)大名武田信玄(1521年-1573年)所制《甲州法度之次第》第二十條,其開篇即寫道「天下戰國之上」。

應仁之亂後,日本各地大名紛紛崛起。16世紀中葉,地域武士中實力最強的織田信長崛起,永祿三年(1560年),在桶狹間以兩千人馬擊敗今川義元四萬大軍,名聲大振。爾後逐步統一尾張、近畿。天正十年(1582年),本能寺之變爆發,信長身亡。織田重臣羽柴秀吉先後擊敗明智光秀及柴田勝家,確立了自己的繼承人地位。此後經過四國征伐、九州征伐、小田原之戰,逐步統一日本。後被天皇賜姓「豐臣」,並受封「關白」一職。豐臣秀吉的時代被稱為「桃山時代」。

慶長三年(1598年),豐臣秀吉病逝後,豐臣家裂分為近江(西軍)和尾張(東軍)兩派。身為豐臣政權五大老之一的德川家康於慶長五年(1600年)發動關原合戰,打敗西軍。慶長八年(1603年),德川幕府建立,1614年和1615年在兩次大阪之陣中逐步消滅豐臣氏,戰國時代結束。



北陸道——越後、越中、越前、能登、加賀、若狹、佐渡

山陰道——丹波、丹後、因幡、但馬、出雲、石見、伯耆、隱岐

山陽道——長門、周防、安藝、備後、備中、備前、美作、播磨

南海道——阿波、贊岐、伊予、土佐、淡路、紀伊

西海道——薩摩、大隅、日向、肥後、肥前、築後、築前、豐後、豐前、對馬、壹岐

近畿以東為東國;近畿以西為西國

具體按石高來算:

(1)近畿300萬石

丹波國、丹後國、山城國、近江國、河內國、伊賀國、紀伊國、和泉國、攝津國、大和國。

(2)九州240萬石

薩摩國、大隅國、日向國、肥後國、肥前國、豐後國、豐前國、築後國、築前國。

(3)四國86萬石

伊予國、土佐國、阿波國、贊岐國。

(4)東海180萬石。

美濃國、尾張國、伊勢國、三河國、遠江國、駿河國。

(5)北陸180萬石。

越後國、越中國、越前國、加賀國、能登國。

(6)中國240萬石。

長門國、周防國、安藝國、出雲國、石見國、備後國、備中國、備前國、因幡國、但馬國、伯耆國、美作國、播磨國、隱岐國。

(7)甲信68萬石。

飛驒國、信濃國、甲斐國。

(8)關東320萬石。

上野國、下野國、常陸國、武藏國、伊豆國、相模國、上總國、下總國、安房國。

(9)東北地區200萬石。

陸奧國、出羽國

Ⅵ 日本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日本是資本主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由天皇制定憲法,最高法院院長也是根據內閣的提名由天皇任命,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便無其它實權,只是形式上的國家元首。
日本政治制度,戰後日本其政體是議會制,具體而言屬於議會中的議會君主制(也稱君主立憲制)。日本的政府是議會內閣制的代議民主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原則,由國會,內閣,法院行使相應權力,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天皇作為國家象徵被保留。
日本的統治機構分設立法、行政、司法部門,採用三權分立制。國會作為立法機關,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門,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兩院分別由選舉產生的議員所組成。

Ⅶ 日本的政治體制(君主立憲政體),它的含義是什麼意義

這是由於日本在明治維新時,資產階級革命不完善,當時實力還不是非常強大的資產階級與封建地主階級相互妥協的產物。
在日本,君主——即封建帝王,是國家名義上的最高統治者,是國家的最高代表。
但是國家實際權力由資產階級所掌控,並且通過資產階級憲法來限制君主權力和保護資產階級權力。
所以叫做 君主立憲政體

Ⅷ 日本是多黨制國家么

是的。
日本為君主立憲國,憲法訂明「主權在民」,而天皇則為「日本國及人民團結的象徵」。如同世界上多數君主立憲制度,天皇沒有政治實權,但備受民眾敬重。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個憲法沒有賦予君主任何權力的君主制國家。
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憲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為日本國會,分為眾參兩院。選民為20歲以上的國民。

Ⅸ 日本政體的形成

君主立憲制。天皇是國家元首,是日本帝國的象徵;首相是政府首腦,稱內閣總理大臣,雖然是選舉產生但要經過天皇任命。總之記住,國家元首是世襲的如皇帝、國王等等就是君主立憲制,像英國、日本、泰國等等;國家元首是選舉產生的就是民主共和制,像美國、法國、韓國、中國等 一,議會內閣制
日本實行議會內閣制政體。其特點為議會中心、內閣(首腦)集權、「議」「行」相容、議會內閣互相制約。
1) 議會中心
根據日本內閣制原則,哪個政黨執黨,取決於其在議會擁有多數議席或能結盟湊足多數。所以政黨活動首先而且主要圍繞爭奪國會議席進行。只有在國會選舉中獲勝,政黨才能組閣,否則就淪為在野黨。政黨發揮的影響力也取決於在議會中席位的多少。
2) 內閣(首腦)集權
議會是政治舞台的中心,但只議政表態,實際的問題,要政府解決,政府的權力又集中在內閣乃至首相手中。日本首相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集中權力,取決於執政黨能否在選舉中獲得穩定多數及其在黨內的領導地位,相當微妙和復雜。如果首相是黨內最大派系的領袖,便可以象英國首相一樣大權獨攬,甚至在下野後仍可以操縱大權。比如田中角榮控制了自民黨內被稱為「田中集團」的最大派系,因「洛克希德」案下野後仍控制日本政治多年。20世紀80年代,自民黨副總裁金丸信是自民黨的實權派,首相的當選必須得到他的同意。所以首相如果沒有最大派系為依託,便不可能長期穩定執政,重要決議都要看別人的臉色。
3)「議」「行」相容
日本內閣制政體的形式是「議行合一」,但「議」誰都可以「議」,在「行」上只是由議會極少數人控制。這部分人就是內閣成員,他們既是議員又是行政上層首腦。「議」「行」相容還有一個含義,就是議和行必須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否則不是議會被解散,就是政府下台。「議」「行」的一致還取決於執政黨在議會有無優勢(在特定情況下,未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也可以組成少數黨政府),有多大優勢,能否保持這種優勢。自民黨在93年以後都是和別的小黨組成聯合政府,如果照顧不到小黨的利益,就會產生政府下台的危機,所以自民黨不易推行自己的政策。
4)議會內閣相互制約
日本議會對內閣的制約主要體現在監督政府的活動,特別是在必要時可以通過不信任案迫使內閣辭職;當然,內閣反過來也可解散議會。若是前者,議員還可以照當;若是後者,議會和內閣要重新組成。議會要政府下台,政府就要議會解散;所以雙方互相制衡,都不能輕舉妄動。
二,一極多黨的政黨制度
戰後民主化促進了日本政黨政治的發展,戰後日本保持了一極多黨政黨體制。自民黨得到美國的支持,是日本最大的保守政黨。從1955年成立以來就把持政權,除自民黨外,還有社會黨(1995年更名為社民黨)、公明黨、共產黨、民社黨,在93年後出現了民主黨、自由黨、保守黨。自民黨之所以能夠長期控制政權,是因為它在國會佔有多數的席位,每每強行通過法案,如1960年岸信介內閣的日美安全保障條約,1992年6月的聯合國維持和平法,都是在強行將反對黨議員驅逐出會場,或強行中斷委員會辯論而進行表決的情況下通過的。1993年,自民黨內部派系斗爭導致政黨分裂,雖然很快和在野黨組閣重新執政,但在議會的議席數一直不能超過半數。因此象以前一樣唯我獨尊,我行我素是不可能了。1996年實行小選區制後,有利於多黨兩極制的實現但現在尚無這種苗頭,所以很可能走向義大利式的不穩定的一極多黨制。
同樣施行議院內閣制的英國政黨體制為兩極多黨政黨制,保守黨和工黨輪流執政,另外還有11個小黨如綠黨等。在小選區制下,小的政黨一直無法與兩大政黨競爭。
三,多級單軌的司法系統
日本不同於歐美的雙軌制組織方式,採用單軌制。日本在全國只有一個單獨統一的法院系統,只是根據審級的需要劃分為三至五個層級,在較低的審級根據地域設置若干同級法院。日本的法院系統分為四級:簡易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真正按法律程序審理訴訟案件的只有後面三級裁判所。而同是議院內閣制的英國,以上院為最高審級,以下便分為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包括治安法院,刑事法院)兩套系統,而美國擁有聯邦和州兩套司法系統,各州的實體法和訴訟程序都是不同的。
二.小選區制的實施
顯然,90年代開始的經濟蕭條打擊了日本的經濟和政治制度,日本存在一種使統治者階層利益最大化的產權結構,而非社會總產值最大化的產權結構。比如日本的金融業一直在政府的保護下,金融業的各個領域受到政府行政命令的控制。日本銀行的儲蓄金是受政府全額保護的,同時業務也受大藏省的管理,在這種機制下,銀行的股東沒有風險意識,存款人也沒有風險意識,所以銀行職員的工作脫離風險控制機制,這成為日本泡沫經濟的主要起因。而政府對金融業的控制,可以使自民黨議員索要政治獻金和其他好處。在中選區制下,對金融的管理也成為自民黨議員分配選票的手段,並由此產生了金融族議員,金融規制和其他經濟規制符合自民黨議員和日本富有者的最大利益。但顯然損害了廣大人民的利益。
對不良債權的處理需要政府緩和規制,國內的階級矛盾也需要調整。在這個背景下,小選區製得以出台。
1993年國會決議改革選舉制度,實行小選區和比例代表並立制, 1996年10月首次在新選舉制度下選舉產生了國會。在小選區實行多數當選制,獲得有效票數最多者當選,但必須獲得總票數的六分之一以上。在比例代表區被重復推薦者的候選人若同時當選,則以小選區為先;具體操作是把全國分為300個小選區,每個選區選舉一名眾議員,餘下的200個議席按人口比例分配給北海道、東北、北關東、南關東等11個比例區。2000年,自民黨通過方案把眾議院比例代表區議員減少20名,在比例代表區以選區為單位政黨提交候選人名薄,並以選區為單位計算選票,各政黨根據得票率分配議席,確定各黨的議席總數。具體人選由各政黨在選舉前所排定的名單順序確定。
1996年日本實行小選區和比例代表並立制後,廢除了在一個選區必須選舉多個議員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每個政黨的候選人只有一人當選,在同黨候選人之間不必分配選票。候選人以政策作為競爭的手段。只有提出中間政策的候選人才可以當選。所以,城市中產階級的政策取向可以反映到政治決策過程中。但問題是每個候選人為了當選而提出靠向中間位置的政策公約,使每個候選人的政策基本相同,選民無法有別的選擇。這時只有靠候選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守信、人品來決定誰當選。這樣,當地的名門望族就會更容易當選。當前的日本政壇甚至出現了電視、電影界明星當選議員的情況,日本電視台也哀嘆說日本的議員是先當選後學習。同時這種選舉制度使大的政黨處於有利地位。在選舉中採用的多數規則要求選票多數就可以當選,存在幾個候選人時可能20%-30%的得票就可以當選。這樣,議員不能真正代表當地選民的利益。
冷戰結束後,日本反共勢力和國際反共勢力相勾結,開始了新一輪的右傾運動。小澤一郎等人努力推進小選區制。在小選區制,選舉採用贏者通吃的方式,自民黨是大型政黨所以占盡優勢。同時,右翼小政黨面臨聯合組建大政黨與自民黨競爭的局面,在這種形勢下,占社會支持率30%上下的左翼就會土崩瓦解。要麽作為一個小政黨出現,要麽和右翼政黨聯合,可能還有執政的機會。日本政黨制的兩極化也是推進小選區制的勢力希望看到的。自民黨一黨獨裁造成日本政壇腐敗丑聞屢屢發生,連帶關系左右自民黨人事。所以,財界也希望日本政權交替,保護自己的利益。
第三節 一極多黨與自民黨的組織結構
2,政黨結構
在日本政黨的組織中,有明顯的國會中心主義,黨的組織以國會選舉和制定法案為中心。日本的內閣制政體決定了政黨在組織上要有全面的控制,黨大會下一般由總裁控制黨的內部事務,這有東方的集權主義傾向。集權主義的政治體制就需要集權主義的組織,只有這樣的組織才會在日本生存下去。在2001年的競選中,電視廣告和各政黨總裁的招貼畫引人注目,在小選區制的今天,集權性的政黨組織依然需要,但不能說議員會被迫服從黨的領導,也不能用日本的共同體文化來解釋。議員們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才組成政黨的。議員們為了在日本的中選區、小選區、議院內閣制等環境下贏得競選,必須組織強大的政黨。而強大的政黨要有強有力的領導人,議員們必須把自己的一定利益貢獻出來,形成一個強大的集團,由黨的中央幹部管理和協調各議員的利益。但如果認為議員在政黨中和政府中沒有發言權是不對的。日本議員委託黨的幹部處理日常的事物,在強大的政黨下,議員權力被削弱,但日本議員的權利比美國議員權利要大,因為多數黨會控制政府並對司法機構有強大的影響力。而美國是議會、總統分立。正是議會、行政和司法的密切關系,反而使日本的議員要放棄一些權利以取得政黨的勝利。在日本的政黨結構中委託—代理 的一些問題是明顯的。議員在委託一些執政和管理黨務的幹部時首先面臨逆向選擇問題,選哪一個總裁、幹事長才符合黨全體議員的利益,在幹部當選後,又如何防止道德風險,防止幹部濫用職權,也是必須考慮的。在討論黨的中央集團之前,黨的派閥組織作為更小的結構也常影響政黨的政策決定,影響政黨的前途。
二,自民黨的派閥
自民黨的組織構造是日本政黨中的典型,而派閥在自民黨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為了適應選舉制度和內閣制,自民黨必須建立強大的黨組織,這些議員組成派閥,團結在派閥領袖周圍,為自己的利益而形成一定的組織。在一個強大的政黨里,權力是必須集中的,而對權力的爭奪,使議員們團結起來,在爭奪權力時,可能會損害黨的利益。但派閥之間存在凝聚力,這種力量就是為了控制議會、控制政府對議員的壓力。所以,自民黨的派閥組織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黨的力量。而委託—代理關系中的兩個問題也可以解決。比如,委託—代理中的逆向選擇問題 就是對誰能勝任某個工作不能了解,從而損害了集團的利益。派閥的相互競爭使議員們各展其能,對議員的選拔和培養也由派閥擔任,同時,派閥間的競爭反映了各方的利益,使雙方的信息傳達到黨中央,派閥在中選舉區的分票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派閥在小選舉區下會漸漸消失,因為在小選區制下,派閥對分票沒有作用,但內閣制的存在為派閥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只要權力必須集中在幾個議員手中,派閥就不會消失,日本式的自由競爭就必不可少。
2,派閥機能
派閥的一個重要職能是挖掘新人,在黨內的派閥競爭中派閥的領袖為了鞏固在黨內的地盤,會尋找在選舉中最有可能獲勝的候選人。在選舉時要獲得黨的公認,派閥的支持是至關重要的。在黨幹部的公認名單中,一般優先派閥成員。選舉中派閥領袖向候選人提供資金援助。
製造反亂的自民黨議員一般也交由派閥領袖懲罰。不遵守黨的決議會成為政治生涯的障礙。無視這種紀律的議員會受到懲罰。比如,1987年對營業稅投票中鳩山邦夫投了反對票。他所屬的派閥領袖竹下登推遲了他擔任政務次官一年。
自民黨議員在各階段的獲勝都依賴於所屬派閥在選舉、閥務、資金面的支持。派閥幹部們把黨的競選資金掌握在自己手中,支付給中選舉區中的候選人。最重要的是在中選舉區中互相競爭的候選人加入到不同的派閥組織中去,成為重要的分票手段。派閥作為日本政治的特殊現象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作為後發資本主義國家,日本依然存在各種封建的殘余,存在落後的方面,這是發展中的問題,只有在發展中解決。
派閥在自民黨內是中間組織,在選舉區是基本競爭單位。派閥的存在是中選區分散黨中央政權的方法,由於黨內候選人的競爭,黨中央不能保持過於強大的力量,否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作為當選的前提--黨的公認、財政支援、人事管理等,一般由派閥領袖提供。作為回報派閥所屬議員幫助領袖競選黨首。中選區下,派閥競爭使自民黨維持了在議會過半數的地位。
派閥的存在也產生相當的弊害。向自民黨獻金的企業必須支付更多的金錢。為了自民黨取得選舉的成功,支持者團體付出了巨大的財富。
三.自民黨的中央組織
各個政黨都有一定的黨綱,在黨綱中規定了黨的組織形態,一般分為黨的中央機構和黨的地方機構。在黨的中央機構中一般分為政策制定機構、地方機構的管理機構、國會對策機構、議員總會、黨紀委員會等。

Ⅹ 日本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日本是資本主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由天皇制定憲法,最高法院院長也是根據內閣的提名由天皇任命,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便無其它實權,只是形式上的國家元首。
日本的統治機構分設立法、行政、司法部門,採用三權分立制。國會作為立法機關,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門,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兩院分別由選舉產生的議員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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