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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洪水中央怎麼治

發布時間: 2022-12-11 04:19:44

❶ 日本爆發特大洪災,當遇到暴雨災害時我們該怎麼辦

1、遇到大暴雨天應該:暴雨天氣減少或者直接取消所有的戶外活動,暴雨天氣的情況下,在戶外活動是十分危險的,尤其是夏季,暴雨常常伴隨著電閃雷鳴,對人會有傷害的可能性,並且可能性很大,所以遇到大暴雨天氣還是盡量不去戶外活動,能取消的取消,能減少的減少。

7、山地居民要注意山體滑坡、泥石流,山區的河邊、山邊住戶應注意排水通暢。因為大風和暴雨容易引發山體滑坡、泥石流和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一旦發現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徵兆時,不要遲疑,盡早撤離危險區,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使周圍居民能及時撤離。

❷ 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簡介與啟示

李閩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本文系統介紹了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的概況以及地質災害管理的組織結構,日本地質災害防災規劃,日本地質災害災後重建政策。在總結了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特點的基礎上,提出了對我國地質災害管理的啟示與建議。

關鍵詞地質災害管理體制啟示

1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概況

日本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一方面由於日本處於亞洲大陸的太平洋邊緣的接觸帶上,受大陸性氣候和海洋性氣候的雙重影響,日本幾乎每年都遭受台風、暴雨的襲擊,並遭受由此引發的各種規模的洪水災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另一方面,日本又位於世界兩大最活躍的地震帶之一的環太平洋地震帶這樣一個特殊的地理位置上,地震和火山爆發時有發生。為了減輕各種自然災害,日本政府及相關事業團體和機關都各自製定了許多防災防禦和相關法律來預防和減輕災害。日本的災害防禦體制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通過積極的探索,在總結以往災害的經驗教訓基礎上,制定了許多相應的防禦措施,並在實際防災減災的活動中進行了反復修改和補充,從而形成如今一套較為完善的集災害預防、災害緊急響應、災後重建為一體的綜合性防災減災體制。

日本最初的防災體制,是以各部門根據各自的防災要求制定的適合本部門的災害對策和防災規劃為主的防災體系。這種防災規劃一般只限於本部門或本行業,一方面,在災害預防上,由於各自的責任不十分明確,各部門相互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相關的災害預防事業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實,相互間的防災規劃出現重復或相互推託的現象;另一方面,在災害發生,進行緊急救災搶險時,各部門大多各自為陣,使得災害情報不能迅速傳遞和匯集,同時又缺乏統一指揮,各種應急救災措施無法很好地實施,直接影響到救災搶險的順利展開。所以,實際防災減災的效果並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每年仍然會因為各種自然災害的發生而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日本政府開始對原有的災害防禦體制進行反思,並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新的災害防禦體制。於1961年11月頒布實施災害防禦基本法。災害防禦基本法是日本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應和災害後重建的根本大法。

日本的災害防禦基本法頒布後,政府根據災害基本法的要求,設置了中央防災會議作為國家防災管理方面最高的權力機構,由中央防災會議制定了防災基本規劃作為全國的災害防禦基本規劃,各地方政府和相關政府機關則按照防災基本規劃的要求通過對本地區可能發生的災害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各自相應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中央政府在確保防災預算的前提下,各級政府和行政事業團體按照制定好的防災規劃積極開展治山、治水、水土保護等各種災害防治工作。從此,日本建立了以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防災基本規劃為指導綱要,各地方政府的地區防災規劃為橫向規劃,各指定機關和公共事業團體制定的防災業務規劃為縱向規劃,貫穿各地區、涉及各領域的綜合性的災害防禦體制。通過這一整套防災體制的實施,日本的防災事業有了飛速的發展,國家和地區的災害預防、災害急救以及災後重建能力有了顯著提高。

2日本地質災害管理的組織結構

在災害防禦基本法中,對國家、地方政府、公共團體有關涉及災害對應組織以及各組織之間的關系等有明確的規定。依據災害防禦基本法,日本從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完整的災害防禦體系。該體系具體表現為,中央建立了中央防災會議體制,由中央防災會議制定全國防災基本規劃,並指導和推動地方政府的防災體系的建立;地方政府依據災害防禦基本法的規定,成立地方政府防災會議,由地方政府防災會議根據防災基本規劃和中央防災會議的要求,制定本地區的防災規劃,並推動防災規劃的實施;災害發生時,災區地方政府設立災害對策本部,統一指揮和調度防災救災工作。中央政府則根據災害規模的大小,決定是否成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或緊急災害對策本部,由中央政府負責整個防災救災工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2.1中央防災會議

中央防災會議是日本防災方面最高的行政權力機構,由內閣總理大臣(日本首相)擔任中央防災會議的會長。中央防災會議主要負責制定國家的防災政策,組織制定防災基本規劃並積極推進防災基本規劃的實施,同時負責協調各中央政府部門之間、中央政府機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共機關之間有關防災方面的關系,協助地方政府和各行政機關制定和實施相關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

2.2地方防災會議

日本的地方防災會議指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和次一級的市街村防災會議。根據災害防禦基本法。在都道府縣政府以及市、街、村的地方政府分別設置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和市街村防災會議。地方防災會議是地方政府的附屬機關,但它並不是單純的咨詢機關,必須按照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防災基本規劃的內容大綱,制定出適合本地區的地區防災規劃,並積極推進地區防災規劃的實施,如所在地區有非常災害發生時,地方防災會議負責制定緊急救災措施方案,並積極推動緊急措施計劃的實施;都道府縣防災會議負責每年對地區防災規劃進行討論和審議,如果認為有必要修改時,負責對地區防災規劃的修改,並審查該規劃是否與其他法律條文相抵觸等等。同樣,市街村防災會議則負責制定市街村防災規劃,並審查是否與防災基本規劃、都道府縣防災規劃以及防災業務規劃在內容上相抵觸。地方防災會議由會長和委員組成,會長由各地方行政長官擔任,委員會由會長任命的本地區相關的行政機關和公共機關的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

2.3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

日本各級政府都根據災害防禦基本法的要求以及防災基本規劃的內容,制定了各自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但是,災害的發生往往並不會局限於一個行政區內,當已發生的災害或預測到可能要發生的災害波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時,為了更好地有效地進行相應的防災救災工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由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負責制定跨行政區域的「指定地區防災規劃」,積極推動該指定地區防災規劃的實施。在災害發生時,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負責災害情報的收集和調查,制定災害應急規劃和推動災後修復、復興事業的實施。

另外,當重大災害發生時,認為依靠都道府縣—級政府機關已經不能充分地進行災害應急響應,而必須從國家方面進行綜合快速有效地推進災害應急對策的實施時,根據需要,並依照災害防禦基本法,內閣總理大臣可以臨時在總理府設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同時,為了加強災區跟非常災害對策本部之間的聯絡,確立災害應急對策推進體制。

3日本地質災害防災規劃

地質災害防治事業,需要長期的龐大的財政支出,日本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資金進行了地質災害的防治事業,每年在這方面的財政預算達20%左右。為了更好地實施有關水土保護事業,日本各相關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事業單位制定了治山、治水事業5年計劃、海岸事業5年計劃、陡坡崩塌對策事業5年計劃、下水道改造5年計劃、土地改良長期計劃等各種水土保護事業的5年計劃,並推行其順利實施。到現在為止,治山事業已經完成了8個5年計劃,現在正在進行的是從1997年開始到2003年的7年計劃;治水事業也從1960年開始,現在正在進行的也是從1997年到2003年的7年計劃;海岸事業的5年計劃始於1970年,到1995年共完成5個5年計劃;現在正在進行的是從1996年到2002年的7年計劃;陡坡崩塌對策事業的5年計劃開始於1983年,到今年為止也將完成4個5年計劃。這些規劃的內容包括防止山體崩塌和水土流失的治山事業;河道改造事業;建設能調洪蓄水機能的水庫,減少洪水災害;防止土砂的流失和泥石流的治砂事業;滑坡災害的防止和減輕的滑坡對策事業;陡壁崩塌防止對策事業;海岸侵蝕防止的海岸事業;下水道事業;農地、農業設施的防災事業;地面沉降對策事業,包括地下水的回灌、水位的保持,以控制地面沉降。

4日本地質災害的災後重建政策

4.1災後修復事業

被損壞的公共土木設施、文教設施、農林水產業設施等國家、集體公共設施的修復由國家負責直接實施,或通過國家的重建補助費進行修復事業,以確保災後重建的順利進行,同時通過重建和復興,提高原有設施的防災性能。

1985年發生長野縣地附山的滑坡,是因為第三紀的凝灰岩層風化形成滑動面引起的巨大滑坡。滑坡體長700m,寬500m,厚達60m、土方量達360萬m3,滑坡體阻斷了山腰下的收費公路,並毀壞了山麓下的部分民房,致使26人喪生。此後,長野縣有關部門進行了災後重建和滑坡體的治理工程。使得該地區不僅得到了恢復和重建,對整個滑坡體也進行防治加固,徹底改良了該區的地質條件,使其成為一個非常完全的住宅小區。而發生於新瀉縣的滑坡,滑坡體並不大,但造成5棟房屋毀壞,10人死亡,4人受傷的大災害。新瀉縣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經費,對滑坡場地進行了徹底治理,使該地區成了相對安全舒適的小區。

4.2災害集資

對遭受災害的農林漁業者、中小企業經營者、低收入者,國家給予了優惠的貸款政策,用於他們的災後重建。

4.3災害補償及災害保險

國家對於受災的農林水產業者的災害損失,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另外,建立了完備的地震保險制度,災民可以事先加入地震保險,在地震發生後國家地震再保險公司根據投保戶的受災程度給予理賠。

4.4稅的減免

國家制定了有關災民所得稅的政策和制度,根據受災程度的輕重,給予災民所得稅必要的減免或全部免除。對災民的子女就學等給予學費減免和適當補助。

4.5地方稅及地方債務

國家對於災區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支付特別上繳稅,或允許發行地方債。

4.6巨大災害的指定

對於被確認為巨大災害,在災害的修復重建時,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特殊政策。日本建立了巨大災害確認體系。

4.7復興規劃的支援

4.8生活重建的支援

為了確保災區民眾在災後盡快恢復生活和投入生產,同時,又不過分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日本政府建立了災民生活重建支援體制,由國家和各地方政府提供災害補助金,作為災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並由成立的都道府縣會負責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當任何地方發生災害時,根據需要,受災的市街村政府通過所在的都道府縣政府向災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管理會館提出補助申請,基金會將按照相關政策制度,用基金運作的收入或國家災害補助金,對災區民眾給與生活補助,圖1為日本災民生產重建支援體制。

圖1災民生活重建支援體制

5可借鑒的經驗與啟示

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特點:

(1)綜合性。其災害管理機構是一個綜合防災救災機構,對災害實施綜合管理。

(2)一元化領導。有一個權威機構負責防災救災的組織和協調指揮。

(3)權力與資金的相對集中。權威機構被賦與更廣泛的權力和具有可靠的資金保障。

(4)分級管理。各國均根據災害的規模、發展可能性、社會影響程度等把災害劃分為等級,並以此限定哪一等級的災害由哪一級別的指揮體系來實施抗災救災。

(5)重視災害的預防。開展全民防災教育,並設有研究部門對災害進行立法、規劃、規范、危險性分析、預防預測、應急預案、信息技術、通訊技術等的研究。

(6)災害抗救過程協調一體化。採用矩陣組織模式,設立協調員將有關災害抗救部門之間的工作進行協調行動,發揮整體合力作用。

(7)有一個常設的防災救災機構。如防災中心,擁有先進的通信設備,豐富的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並在中心設有有關災害抗救部門的席位。

對我國地質災害管理的幾點啟示:

(1)逐步建立一個一元化領導的城市綜合減災管理體制。建立一個有權威性機構負責防災救災的組織進行協調和管理,使統一組織的災害管理工作一體化。

(2)加強地質災害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設。強化和完善依法治災的管理和法制建設,明確各級政府以及主要災害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使災害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3)實行災害管理分級分工管理制度。建立國家、省、市、縣4級地質災害管理體制,建立社會和全民參與機制。

(4)增加防災救災的科研投入。加大防治地質災害科研的力度,營造防災救災的科研人才培養與科研成果儲備和共享機制。

參考文獻

[1]滕五曉等編著.日本災害對策體制.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

[2]李文藝等.國外城市災害管理的對比研究.當代建設,2001(5).

❸ 日本有哪些讓人震驚的治水對策

日本首都東京地理位置低於海平面,如果天公不作美,很容易讓這座城市受到海水沖擊變身澤國。

日本在積極修建堤壩和水庫的同時,還注重治水與治山的協調推進,於1960年制定了《治山治水緊急措施法》。

治山造林過程中,日本將人工林的功能進行分類,其中「海岸防護林」不僅能調節氣候,還能預防海嘯。

日本林野廳的報告顯示,3·11大地震引發海嘯時,海岸防護林有效緩解了海嘯沖擊,有效控制了災害的蔓延。

由於治山治水的成效明顯,上世紀70年代後,日本大規模水災顯著減少。此次日本連日持續性暴雨造成水災,實屬罕見,救災行動正在緊張進行中。

❹ 英國一地遭遇嚴重洪水,世界各國都是如何應對洪水災害的

首先我們來體驗一下中國怎樣應對洪水災害的,一般都是派遣解放軍以及各種人力物力進行支援等等。這樣的話我們國家的軍人以及人民都是團結一心,上上下下都是一片祥和。為了應對洪水災害,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各種各樣的人進行支援以及支持。

一、日本重視排水管道。

美國的大兵一般相傳都是這樣的,認為去救災的民眾可能會招來民眾的怒火,所以,他們都是武裝上陣的,手裡面都是持槍的,永遠不知道他們為什麼會這么強大,是因為他們與人民之間默契幾乎都是為0的。所以說美國這個國度啊,不好說。

總結各個地方都有不同的風俗習慣,面對同一個事情他們採取的措施採取的辦法不一定都是一樣的,但是採取的措施應該是符合他們民族還有他那個國家的精神是不是一個非常有向心力的國家,如果有向心力的話,那麼這個國家就會一呼百應,一方有難,八方支援。

❺ 日本常遭台風襲擊,也曾洪水肆虐 政府採取哪些治水

他們國家沒有人定勝天的,可笑的口號和理念,那樣人禍要大於天災,他們是從增強預報准確度和及時度下功夫,增強房屋的抗災強度,及時疏散災區百姓的能力入手,真心在幫你期待採納,

❻ 日本的減災工程與地面沉降防治

1.2.1 日本減災工程的特點與相關法律

1.2.1.1 減災工程的特點

日本地勢狹長陡峭,地質條件差,極易發生土砂災害,全國共有泥石流溪溝190130條,滑坡危險區92390處,陡坡地崩塌危險區117025處,活火山86座。每年發生台風20餘次,雪崩也是日本多發的災害。日本水土保持工作始於450年前,1897年實施治水三法,以後相繼出台了《滑坡防治法》、《治山治水緊急措施法》、《陡坡崩塌防治法》和《土砂災害防治法》,砂防管理體系日臻完善。

日本的減災工程有如下特點:

1)十分重視對災害的法制化管理;

2)重視主要災害的防治工作,並制定專門的單項災害防治法規,以指導國民的救災工作;

3)建立由政府首相任主席的中央防災委員會,指導和部署全國的減災工作;

4)對於與減災活動有關的各項計劃,如災害科研、防災設施、救災行動、災情監測等均有專門的國家預算予以特別支持;

5)特別重視防災通訊系統的建設,並將其作為一項單獨的減災工程加以建設,其通訊網路從中央防災機構一直到居民區,形成了一個可以及時通報災情,及時進行救災工作的現代化防災通訊系統。

1.2.1.2 相關的法律

日本制定頒布了《土砂災害防治法》、《砂防法》、《地表滑落防治法》等有關陡傾斜地的崩塌造成的災害的防治法律等,這里對其中的《土砂災害防治法》作簡要介紹。

制定《土砂災害防治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民的生命財產,明確有可能發生土砂災害的區域,對該區域進行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對於極有可能發生土砂災害的區域,除了限制一定的開發行為之外,還通過制定有關建築物的構造限制等措施,推進土砂災害的防治對策。

《土砂災害防治法》框架:

1)土砂災害防治對策的基本方針。由都道府縣知事進行基礎調查,並制定相關的實施方針事項;在實施區域,土砂災害危險區域及土砂災害特別危險區域,制定指定方針事項;土砂災害特別危險區域內的建築物的轉移,以其他法律為基礎將有關土砂災害防治對策方針事項作為內容,制定土砂災害防治對策的基本方針。

2)基礎調查。作為討論土砂災害防治對策所必要的基礎調查,都道府縣應對有關土砂災害涉及地的地形、地質等狀況,有可能發生土砂災害的土地的利用狀況等進行調查,確定危險區並為制定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收集必要的情報。

3)確定危險區和編制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都道府縣知事以基本方針為基礎,將有可能發生土砂災害的區域指定為危險區。相關的市町村以災害對策基本法為基礎,市町村地域防災計劃在對每個危險區制定土砂災害應急預案的同時,還要制定當土砂災害發生時將信息傳達給居民的方法,以保證順利地實施警戒避難事項。

4)特別危險區域的指定和開發行為的限制等。都道府縣知事以基本方針為基礎,在危險區域里,將土砂災害對居民等的生命財產有可能產生危害的區域指定為特別危險區域。在該區域內:①從防患於未然考慮,特別危險區域內與住宅地分開出售,並提供關聯設施的開發行為,必須得到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②有居室建築物的構造基準,以建築基準法為基礎,該區域內,因為通常假設的陡傾斜地的崩塌、泥石流、地表滑落等對建築物的沖擊,應制定安全的建築物構造耐力基準。在該區域內的建築行為,即使是在都市計劃區域外,也應為確認的對象。③都道府縣知事在陡傾斜地的崩塌等發生時,特別危險區域內有民宅的建築物如果有明顯損壞的可能,依據客觀情況判斷對居民等的生命有顯著危害時,可以勸告建築物的所有者轉移,防止土砂災害造成的損失,並且採取減輕災害的必要措施。接受勸告並將家屋轉移或拆除者,可以享受住宅金融公庫的基金。

1.2.2 地面沉降狀況與對策

1.2.2.1 日本全國的地面沉降現狀

(1)2001年的狀況

2001年日本地面沉降狀況如表1.3所示。

表1.3 2001年日本全國各地區的沉降量

1.2.2.2 主要地區的地面沉降狀況

下面介紹實行地面沉降預防等措施綱要的地區的地面沉降狀況。

(1)關東平原北部

包括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埼玉縣、千葉縣。2001年度的沉降狀況為:埼玉縣的最大沉降量在越谷市,為2.2cm(前年的埼玉縣北葛飾郡鶩宮町為2.9cm),年沉降量在2cm以上的沉降面積不足0.5km2,與上一年度相比,沉降減少。

按縣分類,在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未發現年沉降量2cm以上的地區,茨城縣和埼玉縣也不足0.5km2

(2)築後·佐賀平原

築後·佐賀平原(包括富岡縣、佐賀縣)為地面沉降預防等措施綱要實施地區,2001年全年最大的沉降量,佐賀縣佐賀市為0.96cm。年沉降量1cm以上的地區,在2000年為59km2,但在2001年未出現。佐賀平原白石地區的年最大沉降量在2000年為2.1cm,至2001年減少至0.76cm。

僅靠1年的數據是無法進行判斷的。從2001年4月開始,由於佐賀西部大部分地區實行地表河道供水,再加上灌溉期降水量以及蓄水池的排放流量較多,使得白石地區的地下水抽取量大幅減少,由上一年的約660萬m3/a降至約195萬m3/a。因此沉降也得到了控制。

(3)濃尾平原

包括愛知縣、岐阜縣、三重縣。這個地區在1998年和1999年都發生了1cm以上的沉降。濃尾平原實施了地面沉降預防措施後,在2000年至2001年僅在濃尾平原中西部發生了沉降量為1~2cm的17km2的地面沉降。其中,2001年度的年最大沉降量為岐阜縣海津郡海津町,為107cm。由此可見濃尾平原的地面沉降整體上處於平靜狀態,但平原中西部還在發展。

1.2.2.3 地面沉降對策

(1)針對地面沉降所採取的措施

根據《工業用水法》(環境省、經濟產業省共管)以及《建築物用地下水抽取規定的相關法律》(環境省所管轄),有10個都府縣的一部分分別被指定為規定對象地區,對這些地區建築物採暖設備等用水對象實行地下水的抽取規定管理。另外,截至2002年10月,共有25個都道府縣、305個市町村也正在制定基於條例等的地下水抽取規章制度。

(2)關於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綱要

在關於地面沉降防治對策的高層會議上,為了推進符合地區實際情況的綜合對策,以濃尾平原、築後·佐賀平原以及關東平原北部為對象,決定實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綱要,並且還在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實施了各項措施。

綱要實施狀況如下:

1)關東平原北部。在關東平原北部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綱要中規定,對安全地區目前的地下水抽取量指標,全年為4.8億m3。但2000年安全地區被抽取的地下水為5.2億m3。關東平原北部地區的地面仍在沉降。因此,有必要積極地推動綱要所規定的綜合對策的實施。

2)築後·佐賀平原區。築後·佐賀平原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綱要中規定(1985年4月規劃規定,1995年9月有部分修改),在被限制的地區當中,佐賀地區的地下水的年抽取指標量為600萬m3,但2000年本地區被抽取的地下水只有420萬m3。另外,在該地的白石地區,地下水的年抽取指標為300萬m3,但2000年該地區被抽取的地下水為660萬m3,指標仍在攀升。因此,今後有必要加大力度推動綱要中規定的綜合對策的實施。

3)濃尾平原。濃尾平原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綱要中規定(1985年4月策劃規定,1995年9月有部分修改),限制地區的地下水年抽取指標為2.7億m3,2000年這些地區被抽取的地下水為1.9億m3。地下水抽取量達到目標,但由於缺水,臨時抽水會造成地下水位一時降低,仍然處於易發生地面沉降狀態。因此,今後有必要加大力度推動綱要中所規定的綜合對策的實施。

(3)監測

為了讓地方公共團體來監測源於水平測量的地面沉降和觀測井的地下水位,環境省對這些監測進行了協助。

枯水時,由於地下水補給量減少,地下水位容易降低,另外還由於地表水不足,地下水抽取量增加,造成地下水位急劇下降,從而引起地面沉降。為此,環境省針對著眼於地下水位變動的地下水管理——地面沉降防治對策進行了調查研究,並且在埼玉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的關東平原北部以及佐賀縣築後·佐賀平原安裝了遙測設備,用以實時監視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量。

(4)地面沉降對策行動

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團體等為了轉換水源採取了各種行動,同時為了對應因地面沉降受害的恢復事業以及洪水、海潮等災害,還採取了防災措施。

(5)通過提供信息來啟發人們對地面沉降的防範意識

為了達到啟發人們對地面沉降的防範意識,同時也有助於政府以及地方公共團體負責人開展業務,環境省將關於地面沉降、地下水位等的信息以及地下水抽取規定的條例等相關信息整理成《全國地面環境信息一覽》,登載在環境省的網頁上。

❼ 日本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及立法對我國自然災害救助法律法規完善有哪些啟示。

日本是世界上地震、台風、海嘯、暴雨等自然災害最多的國家之一。日本素有「地震國」之稱。據2007年日本《防災白皮書》統計,從1997年至2006年,在僅佔世界0.25%的國土面積上,日本共發生了里氏6.0級以上地震187次,佔全世界的20.7%。[1]
在與自然災害的長期抗爭中,日本形成了一套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完善的防災減災抗災救災的綜合性災害對策體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過災害對策立法、災害應對機制、防災教育機制等三個方面對日本的考察,提出完善我國的災害對策體制的建議。
一、完善災害對策立法

(一)災害對策法律體系

作為世界上較早制定災害對策法律的國家,日本已經形成了龐大的災害對策法律體系。每一次重大災害發生後,日本往往就會制定出一部重要法律。總體而言,日本災害對策法律按其照內容和性質,可以分為災害對策基本法、災害預防和防災規劃相關法、災害緊急對應相關法、災後重建和復興法以及災害管理組織法等五大類,共由53部法律構成。其中有基本法5部、關於災害預防的16部、關於災害應急的3部、關於災後重建的24部、關於防災救災組織的5部。[2] 具體來看,與地震災害有關的基本法有3部。與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及財政金融措施有直接關系的有《建築物抗震改修促進法》等24部。[3]

(二)災害對策基本法

1947年日本頒布了戰後第一部關於應對災害的法律《災害救助法》。以1959年伊勢灣台風為契機,日本於1961年頒布了減災防災的基本大法——《災害對策基本法》,迄今已經修改23次。[4] 這是日本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應和災後重建的根本大法,可以說是日本防災減災抗災法規的「總憲章」、「防災憲法」。《災害對策基本法》成為駕馭減災系統工程全局的綱領性法律,其他減災法規均在這部「抗災憲法」的基礎上展開,如洪水、火山、雪災、森林火災、風水災、航空災害等多個災種的災害應對法律。[5] 根據災害預防、緊急對應、災後重建等防災不同階段,制定了內容豐富的各類法律法規。形成了一個龐大的防災減災救災法律體系。

(二)地震相關立法

日本關於地震的法律涉及地震觀測、緊急應對、抗震支援、地震研究等各個方面。1978年12月,日本政府國土廳制定了《大規模地震対策特別措施法》。1995年1月日本發生舉世震驚的阪神大地震後,制定了《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6]1950年就制定的《建築基準法》,自阪神大地震後,1996年、2000年、2006年連續了3次,大大提高各類建築的抗震基準。1995年日本還制定了《建築物抗震改修促進法》,要求學校、體育館、醫院、劇院、商場等公用建築要增加超過普通樓房的抗震強度。[7]與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及財政金融措施有直接關系的有《建築物抗震改修促進法》(1995年)、《地震對策財政特別措施法》(1980年)、《地震保險法》(1965年)、《受災者生活再建支援法》(1998年)等24部法律。[8]

(三)其他災害立法

1998年頒布的《國家全面發展法》將「日本更加安全和宜居」列為國家發展的五大目標之一。「安全」主要就是指國家必須有抵禦大規模地震和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9]此外,1998年4月28日,日本政府還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氣候變化專門法律《氣候變暖對策法》。為了預防、減輕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日本政府也制定了《防洪法》、《森林法》、《氣象業務法》、《災害資助法》、《海岸法》等與預防、減輕氣象災害有關的法律。[10]
二、建立災害應對機制

依據上述法律,日本建立起了完善的防災減災救災機制和災害應對處理機制:

(一)建立全國性防災組織體制

首長負責制的中樞指揮系統是危機管理和災害應對機制的核心。[11]日本建立了相對完整的防災組織體系。根據《災害對策基本法》,日本在內閣府設立由首相任主席的「中央防災會議」,作為國家防災對策方面最高的權力機構。另外,政府還設置防災大臣,負責審議防災重大事項,組織制定與防災有關的基本政策和大規模災害應急對策,綜合協調政府各相關部門的抗災救險工作。[12]

(二)建立防災預警預報機制

日本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災害預警機制,針對重大氣象災害及時發布預報和警報。氣象單位根據氣象情報在可能發生災害時發布「注意報」,可能發生重大災害時及時發布「警報」。通過預警機制,能及時形成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和志願者等多種主體共同行動的防災救災應急機制,最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日本不斷地探索震預報和速報,終於取得了巨大成功。2008年6月14日日本東北部發生里氏7.2級地震,世界上第一個地震速報系統發揮了作用,使用這個系統的日本氣象廳在最強地震波到來前10秒鍾就通過電視等途徑向公眾發布了地震預警信息。

(三)建立災害應急救援機制

災害發生後,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迅速收集受災范圍和程度等信息,全面掌握災情,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各有關部門和受災民眾。根據《災害對策基本法》,一旦災害發生,受災地區的各級政府迅速成立「災害對策本部」。重大災害發生時,國家成立由內閣防災大臣任本部長的「災害對策本部」,或成立由首相任本部長的「重大災害對策本部」,啟動全國性應急指揮系統。[13]

(四)建立完善的災害救援體系

日本建成了由消防、警察、自衛隊和醫療機構組成的較為完善的災害救援體系。消防機構是災害救援的主要機構,同時負責收集、整理、發布災害信息;警察的應對體制由情報應對體系和災區現場活動兩部分組成,主要包括災區情報收集、傳遞、各種救災搶險、災區治安維持等等;日本的自衛隊屬於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災害對策基本法》和《自衛隊法》的規定,災害發生時,自衛隊長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災區派遣災害救援部隊,參與抗險救災。[14]
三、建立完善的國民防災教育機制

(一)加強防災教育和防災訓練,提高民眾防災意識

為提高民眾對氣候災害的防禦意識,日本政府非常重視強化防災救災知識的普及教育,支持民間自發的防災活動,為民間開展防災事業創造良好環境。日本還建立了相關的培訓制度和協作體制。總體而言,日本全社會及民眾防災意識較強,具備基本的防災自救知識和能力。[15]

(二)建立學生防災教育機制

日本兒童從小就要接受防災教育,並將防災教育內容列入了國民小學生教育課程。早在20年前,日本就開始出版針對中小學校園內安全的教材,並按照每一年級不斷變化其中的內容。教育的方式則根據不同的年齡段而實施。充分考慮學生的教育心理、生理特點,體現趣味性、知識性。

(三)設立防災日

1982年5月由內閣做出決定,將每年的9月1日定為「防災日」,除了「防災日」,日本政府還將8月30日至9月5日定為「防災周」,進一步加強國民抗震防災的意識。日本吸取阪神地震的經驗教訓,將每年的1月17日定為「防災和志願者日」,將1月15日至21日被定為「防災和志願者周」。1993年日本北海道西南海底發生7.8級地震海嘯誘發特大火災,死亡200多人。為了吸取教訓,日本還規定每年7月10日為防海嘯活動日。
四、日本經驗對我國的借鑒

以上,考察了日本在災害對策立法、災害應對機制、防災教育機制三個方面的經驗,下面提出幾個完善我國災害對策體制的建議:

(一)制定《災害對策基本法》

目前,我國防治災害方面的法律有《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保險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交通安全法》等。這是全國人大針對個案而制定的法律,雖然它在防災減災抗災救災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災害對策立法剛起步,與日本等很多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如缺乏國家防災減災的災害對策根本大法;現行的單災種法律(《防震減災法》、《防洪法》等)多數覆蓋面單一,而且沒有綜合災害對策思路,面對未來災害的多元化及開放性,如城市恐怖活動、城市交通癱瘓、城市大面積停電停水等交織在一起的情況,它們暫時還無法滿足政府的救災管理需求。重大救災是一種全景式立體化的活動,需整合社會各部門資源,這就需要以更高法律位階的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能「號令諸侯」的綜合防災體制的根本性法律,制定一部如同日本1961年的《災害對策基本法》,使其成為我國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應和災後重建的根本大法,成為我國防災減災抗災法規的「總憲章」、「防災憲法」。[16]

特別是今年以來,災難頻發,我國首先應該考慮制定一部《災害對策基本法》,明確防災抗災的重要性,規定了國家、地方政府及公共機關必須建立必要的體制,明確防災抗災責任,同時要制定防災計劃、災害應對策略、災後重建及相關金融財政措施。在基本法的統帥下,將來還應該制定專門針對地震、台風、雪災等相關的法規、條例或規章。

(二)修改《防震減災法》等法規

我國1998年就頒布實施了《防震減災法》,但是該法出台的10年間,我國沒有發生較大的地震,所以,有很多制度是否有效並沒有得到實踐的檢驗。此次地震後,我們應該考慮修改《防震減災法》,修改該法時要注意吸收這次抗震救災中一些好的經驗,將其上升為法律。比如,從此次汶川大地震應急的情況來看,主要是依靠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力量進行的,防震減災法應更加明確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地震應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地震造成重災區的政府部門組成人員殘缺不全的,應當規定一個臨時的處置原則,或者規定由上級政府臨時直接行使相關職權,或者規定特別程序保證地震災區國家政權機構能夠有效地開展抗震救災的活動。[17]

(三)建立全面的災害對策法律體系

但是,僅僅是修訂一部《防震減災法》遠遠不夠的,從長遠來看,必須像日本一樣,建立由災害對策基本法、災害預防和防災規劃、災害緊急對應、災後重建和復興、災害管理組織五大類法律構成的災害對策法律體系。除了制定《災害對策基本法》和修訂現有法規之外,我們應該考慮制定以下法律。[18]

首先是《緊急狀態法》。此次地震造成的影響非常嚴重,震後災區有些地方的政權機構已經無法有效履行《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所規定的政府應盡職責,需要在法律上另行加以明確。
其次是《災害救助法》。地震後的應急和救災工作非常復雜,應急階段以搶救生命為主,其他工作相對不太重要。但是,之後的救災工作是一項非常復雜的任務,我國已經進入法治化社會,各方面的社會關系已經基本法治化,在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問題。例如,參與救災單位的救助義務問題,參與救災人員受傷後應當受到的補償問題等,需要用法律來加以規定。
再就是《災害補償法》。在震後應急過程中,政府因為應急和救災採取了大量的限制受災群眾和災區企事業組織的財產自由的緊急措施,在震後恢復重建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補償問題,必須要用法律加以明確。
另外,還有《災害恢復和重建法》、《受災市街區復興特別法》、《受災者生活再建支援法》、《公共設施災害重建工程費國庫負擔法》等。這些法律主要是解決震後災區的重建規劃,重建中的財政資助,重建中有關土地和房屋所有權權屬關系的變更,重建中受災群眾享有的財政優惠政策等。
最後是《災害捐助法》或《關於災害撫恤金支付的法律》。震後社會各界踴躍捐款是我國災害救助工作的一個重要特色,但是,在目前的災害捐助活動中,也出現了許多在法律上需要加以解決的問題,例如,捐贈人對捐款的監督問題,捐贈人如何享有稅收政策上的優惠問題,政府財政扶持與社會捐款使用用途的分工問題等,這些問題都需要用法律加以明確。[19]

(四)設立一個實體型專門部委從事防災減災的綜合管理建設,可以稱之為「國家防災部」或「災害對策委員會」。在設立「國家防災部」或「災害對策委員會」基礎上,建立國家危機管理指揮系統,綜合協調各部門能力。[20]

(五)強化防災抗災救災教育,建立完善的防災教育機制。

我們應當學習日本,加強中小學生的災害教育、防災教育,在中小學校應該設置專門的防災抗災救災的課程,而且國家應該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廣泛的災害應對宣傳和防災宣傳。此外,還應當借鑒日本等國的做法,確定一個國民防災日或災害日的日期。在此次四川地震後,在國務院的發布公告宣布2008年5月19日至21日為全國哀悼日。因此,筆者建議將每年的5月19日定為全國哀悼日。

❽ 日本數萬人因台風出行受阻,當地是如何應對天災的

為了應對此次台風的襲擊,當地政府做出了很多有利的措施。比如優先轉移危險地區的民眾,除此之外也緊急向民眾發放救援物資,同時也勸告民眾不要隨意離開家門。這也是面對台風天氣以及其他自然災害的最好解決辦法,也是最有利最高效的。

台風天氣的到來,往往意味著城市當中會出現嚴重的洪水以及強降雨大風天氣。但是對於日本地區而言,長期以來都遭受到台風的襲擊,很多城市的排水系統已經非常完善了。當然只是對於小型台風而言,可是本年度的台風南瑪都,強度已經遠遠超過以往的台風。

日本數萬人因台風出行受阻。

由於台風南瑪都將會直接襲擊日本全境,導致日本國內的交通受到了很大影響。全國各地區的交通已經陷入了癱瘓的地步,因此有數萬人因為台風而導致出行受阻。可是台風帶來的影響不僅僅只有體現在交通這一方面,最主要的是會對城市的經濟建設造成很大的影響。尤其是九州島地區的居民,已經有超過5萬戶的家庭出現了斷電的情況。

❾ 日本暴雨致多地河流泛濫,目前情況如何當遇到暴雨災害時該如何正確應對

日本當地的暴雨天氣導致多地河流泛濫,洪水災害導致很多居民區都被淹沒,不過這些人都能夠逃離到安全的地帶,不過當地有兩個人在洪水當中失蹤。日本氣象局部門預計大雨天氣會持續下去。水火無情,如果大家遇到暴雨災害的話,最好爬到比較高的地方,不要一直待在地勢低的地方。夏天溫度比較高,但是經常會出現一些雷電天氣,暴雨也會隨之而來。

很多地方都出現了暴雨狂風預警,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夠時時刻刻觀測天氣預報,如果想要外出旅遊的話,也需要了解目的地的具體天氣問題,不要盛心而去,敗興而歸。而那些在野外露營的人也需要了解天氣情況,不要靠近河邊和山體。

❿ 日本水災情況怎麼樣了

7月9日報道,克里姆林宮新聞局發布消息稱,俄羅斯總統普京致電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對洪水造成人員傷亡表示慰問,並指出,對失去親人的悲痛感同身受。

報道稱:「俄羅斯總統普京向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發去電報,對日本西部地區洪水和山體滑坡導致的大量人員傷亡和大規模破壞表示慰問。

」普京還表示,俄羅斯對在災害中失去親人的悲痛感同身受,並希望受傷人員能早日康復。

上周末,日本中部和西南地區普降暴雨。至7月8日早晨岐阜縣的降雨量超過1050毫米、愛媛縣超過745毫米、京都465毫米、廣島442毫米、兵庫縣430毫米、

岡山縣310毫米,其中岡山縣的很多地區洪水淹到了房屋二樓以上。此次降水量達到了月平均降水量的2-3倍。

此外,據日本NHK電視台最新統計,暴雨已造成124人死亡,63人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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