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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稅收傾斜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2-12-27 21:58:23

A. 日本的稅入是什麼意思

日本化妝品上的稅入是什麼意思
就是加上了稅之後的價格。

沒加稅時寫的是 本體價格 或 稅別

加稅之後寫的是 稅入 或 稅込
日本的稅入100是什麼意思
中國人賺錢要繳稅

日本人不管是賺錢還是花錢都要繳稅 花錢時繳納的稅 叫做消費稅

稅入100 意思是說 商品價格+消費稅=100
日本3800+稅是什麼意思
就是3800日元,合人民幣現在的匯率是200多點,不包含消費稅,再加上8個點的消費稅,差不多15元左右。就是這個商品你需要付的價錢就是200多點再加上這15元
請問日文中的「外稅」以及「外稅對象額」是什麼意思?
外稅:標價金額不含消費稅,需要以標價金額來繳消費稅,這種方式稱為外稅。

外稅對象額:計算消費稅的課稅金額。

例如每個商品標價外稅方式:1000日耽每個,10個商品總金額為10000日幣,

那麼外稅對象額就是10000日幣,消費稅金額:10000*0.05=500

合計購貨金額應該為:10500
日本稅邁是什麼意思
是稅込吧?就是已經包含消費稅的價格。

日本現行消費稅率是8%,看價格的時候稅込是含稅價格也就是結算價,如果是稅別的話則要在標價上乘以1.08才是結算價。有的店對外國觀光客實行免稅政策,免的就是消費稅。
日文稅別什麼意思
不是的,因為在日本買東西都有算購買稅的(收5%的購買稅),有的商店的商品價格是含稅的,有的閥含稅,這里的稅別是指這本書不含稅
日元商品後面有個稅達是什麼意思
稅入 日本買東西是有消費稅的 這個稅是消費者自己承擔的

也就是簡單來說 如果一件商品賣1000日元 消費稅是8% 你買的時候要付款1080日元

如果商品標注 1000日元稅入 你買的時候就只需付款1000日元
日文「稅別」是什麼意思啊?「含消費稅」嗎?
稅別不含消費稅,在稅別價格的基礎上另加消費稅,現在是8%。

稅込的話就是已包含消費稅。
日本購物 標注「本體價格 3點 1000+稅」 是什麼意思
本體價格 就是本身價格

稅是8%所以應該是1080日元,應該是單價吧。

三件就是3240日元
請問日本樂天里這個(稅込) 是什麼意思
(稅込) 送料込

在日本購物是需要繳納消費稅的。

稅込:就是指 您購買的上品已經包含了稅金,不用另行繳納稅款。

送料込:指郵寄費用已經包含在內。

如果被海關查扣,需另行繳納稅款。 (如果稅款過多,可以拒收或選擇退還)

B. 日本稅收怎麼算

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一)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課征的一種稅。

日本居民稅是東京都、各道府縣和市町村對各自管轄的個人和法人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在日本,個人事業稅是都道府縣對個體經營者的凈收入(即扣除270萬日元後的凈所得)徵收的都道府縣稅。依據營業性質的不同,稅率為3%至5%。個人事業稅可從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日本稅收傾斜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日本是以直接稅為主的國家,現行的主要稅種有:法人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酒稅、關稅、繼承和贈與稅、固定資產稅、印花稅等。其中,對個人與公司的所得征稅,是日本的主要稅收來源,是日本稅制體制的核心和主要稅種。

此外,1989 年開始徵收的消費稅也已成為日本稅制體系中的主要稅種之一,而且一般認為在今後的稅制改革中,消費稅的地位會不斷上升。

在日本,對法人的活動所產生的所得要徵收法人稅、法人居民稅、法人事業稅等。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稅、法人事業稅的應納稅收入范圍和計算方法與法人稅相同。

日本關稅稅率涉及7000 多個貨物品種,但有許多已進行了調整。總體上看,其進口農產品的關稅稅率較高,如牛肉為50%,進口工業品的稅率較低,其關稅水平在發達國家中處於低水平。

日本政府12月20日匯總了旨在振興旅遊的新稅種「國際觀光旅客稅」用途的基本方針案。旅客稅是在訪日外國人和日本人出境日本時徵收1000日元(約合人民幣58元)。新稅將主要用於3個領域:完善舒適的旅遊環境,加強有關日本魅力的信息傳播,提升利用地區固有文化和自然的體驗型觀光的滿意度。

C. 日本的稅收和財務制度!

1994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一些大企業實行匯總(合並)納稅的辦法。但由於匯總(合並)納稅企業分布區域廣,匯總方式不一,匯總類型多樣,匯總層次和成員企業眾多,實際操作較為復雜,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加以完善。

一、匯總(合並)納稅的利弊分析

(一)匯總(合並)納稅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匯總納稅可以實現內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虧互抵,即集團內一家企業的損失可抵消其他企業的利潤。企業可利用時間性差異遞延納稅時間,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這相當於稅務機關提供一筆無息貸款,有助於企業集團的發展。

2.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的風險承受能力。匯總(合並)納稅使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風險相對分散,單個成員的大量虧損可以通過集團內部其他成員當期稅負減少而分擔風險,這在客觀上就減少了企業集團進入其他領域的風險,使得企業集團能夠實現經營的多元化和全球化,從而增強企業集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增強本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地位。由於企業集團風險承受能力強,因而可以成為市場的減振器,對經濟的穩定增長起到積極作用。目前國際上著名的大企業集團均是多元化的經營,它們在經濟衰退時比其他中小企業更易生存,體現出很強的市場風險承受能力。

3.企業集團內股利收入可從應稅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據稅率差異補稅問題。

4.有利於加強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對成員公司所得稅申報、繳納等方面的監管力度,使各成員公司在履行納稅義務方面更加規范自覺。

5.對稅務機關而言,則是可以減少徵收對象,降低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的復雜性,減少征管層次和工作量,同時也能夠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從而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二)匯總(合並)納稅的缺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集團內所有公司必須使用相同的納稅年度,並且選擇合並納稅方式後就很難在以後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容易使企業有意識地進行稅收籌劃,逃避同家稅收。例如,現行稅法規定,關聯企業之間以銷售資產方式進行重組,若收購單位將被收購單位作為非獨立核算單位,則被收購公司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應與總公司一起合並納稅。因此,當公司盈利時,可以通過收購虧損關聯公司,減少應納稅所得,從而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3.匯總(合並)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復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監控審核手段,有可能會增加稅收成本。

二、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方面的問題

1.對成員企業的條件限制過嚴。只有母公司對其資產控股比例達到100%的子公司才能參加合並納稅,而且一旦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在發生變化的當年就要推出合並納稅,這種嚴格的限定不利於合並納稅政策的執行。隨著我國企業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已經成為發展趨勢,新成立的企業多採用股份制形式。此外,許多原來南母公司100%控股的企業也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符合合並納稅條件的企業越來越少,這使合並納稅政策對於企業集團而言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2.母公司(總公司)身兼兩職,申報工作量大。母公司(總公司)既是匯總(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同時又是肩負對全部成員企業匯總職能的匯繳企業,以雙重身份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一方面作為成員企業要按照就地預繳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本部的納稅申報表,並預繳本補稅款;另一方面作為匯繳企業,要按月或按季匯總成員企業的申報表,進行月度或季度的匯繳申報,並繳納匯繳稅款。年度終了後的匯算清繳工作量更大。另外,總機構先後申報兩套申報表,但申報單位名稱只能使用母公司(總公州)的名稱,由於匯總(合並)納稅企業在稅務徵收管理中只有一個稅務代碼,如果一個納稅企業按兩種徵收方式進行申報,計算機系統則不支持,主管稅務機關只能接受手工申報的方式,很多數據要輔助手工帳等人工統計才能完成,效率低,容易造成差錯。

3.總機構與匯繳企業的劃分帶來具體政策執行的矛盾。企業集團為了提升集團的整體形象,在對外宣傳時,多由集團進行整體宣傳。但現行稅法規定,當年稅前扣除廣告費不能超過營業收入的2%.由於集團多為管理機構,無營業收入,集團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則廣告費無法稅前列支;業務招待費也是這樣,對外接待和交往,多由集團公司負責,但業務招待費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集團公司作為獨立的納稅人,各項稅收事項必須單獨考核,使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無法稅前扣除。

4.虧損抵補與退稅問題。由於成員企業在各地就地按不同比例預繳,如果一部分成員贏利在當地已預繳稅款,以後的季度虧損或其他成員虧損,使匯總之後出現虧損,其已就地預繳的稅款往往出現當地不退、總部不讓抵的問題,這與對匯總納稅的扶持政策相背。

5.成員企業預繳比例多樣,難以操作。對於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合並)納稅辦式的企業,總局採用一戶一批的辦法,有的為納稅所得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60%,匯總之後,盈虧相抵,企業根本無適用稅率,會計報表和申報的對應關系根本無法對應。

(二)管理方面的問題

1.匯總納稅不確定因素多。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都是我國金融保險、電信、石油化工等特大規模企業,盡管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各級稅務機關都十分重視對匯總納稅企業的征管工作,但由於匯總納稅企業層次多,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多,而且有易受企業的改組、改制及宏觀政策調整影響大的特點,稅源情況起伏變化大,不確定因素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難題。

2.監管地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監督不到位。雖然對匯總企業實行就地監管和查出違紀金額就地繳納等規定,但由於沒有稅款入庫的考核指標,造成經營地稅務部門思想不重視,形成"不去管"的局面,對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的就地監管往往流於形式,不能實行嚴格的實質性的稅務稽查,也不能按規定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罰。而匯總納稅企業繳庫地稅務機關因本身人員力量、資料採集、工作協調等因素,往往又"管不到".這樣既不利於調動經營地稅務機關加強企業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又不利於繳庫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和徵收。

3.稅務機關執法力度不夠。由於匯繳成員企業分布在各地,行業各異,管理層次較多,經營方式和核算辦法也不盡相同,省、地、縣各級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職責,使這項工作具有監管層次多,政策、業務復雜的特點。目前,對各匯繳企業的稅收和財務按不同的行業和集團制定了許多相應的具體規定。由於匯總納稅企業的特殊性,稅務人員對此類企業財務制度不熟,政策法規不精通,在工作中存在政策掌握不一致問題,執法力度不夠.

4.在稅務管理的組織安排上,存在管理脫節現象。長期以來,匯總(合並)納稅的企業其費用開支標准完全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核定,不少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擴大稅前扣除項目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超規定標准列支工資和代辦員手續費;二是超范同計提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三是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列支等。稅法上規定應作納稅調整的項目沒有按規定調整。而負責匯總(合並)繳納的稅務機關只能憑匯總表計算繳納,對於應調整的納稅項目是否進行調整,所得額、扣除項目是否准確等方面無法逐一審查。

5.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不到位,稅企之間缺乏協調、聯系和配合。一方面稅務機關對企業的政策宣傳、解釋跟不上,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對稅收政策和某些財務規定不夠熟悉,部分稅務人員對新的政策規定掌握不夠全面;另一方面企業缺乏主動申報、接受監督的意識,認為企業盈虧由上級年中匯總,日常的核算只要符合會計制度即可,不按規定提供匯繳完稅後的反饋資料等。

三、國外匯總(合並)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西方國家所得稅合並納稅的制度與管理已比較規范。其做法主要有:

1.主要表現為合並納稅,而匯總納稅一般不存在。由於西方國家的所得稅都是公司所得稅或法人所得稅,以獨立法人為納稅人,而不是我國所得稅中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非法人的分公司並不需要交納所得稅。因此,西方國家的所得稅中一般不存在我國總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現象。

2.對於合並納稅,一般都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如美國規定進行合並申報納稅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母公司為居民公司;二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80%或以上的表決權股份;三是國外(除加拿大和墨西哥)注冊的子公司不能與美國集團合並申報納稅;四是母子公司書面同意合並申報所得稅稅表。從各國稅收政策來看,對匯總(合並)納稅的限制條件主要集中在控股權方面,即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的大小成為能否進行合並納稅的關鍵。盡管實施匯總(合並)納稅的結果在各同不盡相同,但共同的效果是公司集團不同成員的利潤和損失可以相互沖抵。但這種稅收待遇一般只涉及國內成員公司之間,而不包括國外子公司。在允許合並納稅的條件規定上,各國也不相同。

3.不同國家的集團課稅制度有所不同。大體可分為三類:

(1)完全稅收合並制度。將集團本身視為納稅人,集團內所有成員間的交易與納稅無關,應納稅所得從整個集團的角度來計算。荷蘭和澳大利亞採用這種制度。其適用條件是母公司必須持有子公司95%以上股權,所有公司的財政年度和財務制度必須一致。集團內各成員的資產和負債可以分給母公司,各成員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在財務上可以合並,對母公司徵收公司所得稅。但是,子公司依然可以常繳納公司所得稅,這是組成集團各實體的稅收協定權利。在涉及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各公司可以進行業務重組,按照參股免稅的規定,屬於統一稅收聯合體的公司間的股息分配可以免稅。

(2)共同分擔制度、按照組成集團的各個實體的實際情況來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然後加總,算作他們上一級公司的應納稅所得。目前,採用這種制度的國家比較普遍,主要有義大利、德國、法國、日本、美國等。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可以選擇合並納稅。

(3)集團分擔制度。根據集團內每個公司訂的實際水平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集團內的交易要遵守獨立交易原則,但是盈利公司可以將其利潤無償轉讓給有虧損的公司,這樣盈利公司應納稅所得可以減少,甚至為零,而虧損公司也可以用其他公司的利潤來彌補其虧損。瑞典採用此制度。規定可以在集團內的公司間重新分配利潤與虧損,允許支付公司扣除給接受公司的集團分擔額,接受公司必須將該所的計入應納稅所得中,所以支付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就會減少相當於分擔額的部分,而接受公司的虧損也可以用該分擔額來沖抵。

4.對合並納稅的管理比較規范。對合並納稅的資格及成員企業的范圍,都有明確的法規界定,並不需要稅務機關的批准。對成員企業,並不存在委託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的問題,更不存在在當地與母公司所在地之間入庫比例的劃分以及由此導致的子公剮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積極性不高等問題。

從長遠來看,合並納稅是個國際上的統一方向。在現代經濟中,以股權為聯結紐帶的利益共同體(關聯企業和公司集團化),在刺激投資、增加總需求、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有著勢不可擋的潛力,各國政府均視本國財力和發展要求,制定鼓勵企業集團的政策,其中一個具體體現就是允許集團企業合並納稅。從稅收公平角度而言,合並納稅更能反映出集團整體納稅能力,而且不會因納稅人選擇不同投資形式(如總分機構與母子公司)而導致稅收待遇上的差異。

四、完善我國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的思考

1.適當放寬參加匯總(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的條件。由於企業集團的發展壯大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合並納稅是國家支持企業集團發展的政策之一。因此,為了更好地體現該政策的優越性,應考慮適當放寬母公司資產控股比例,擴大成員企業范圍,給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較大的操作空間,使匯總(合並)納稅政策發揮更大的作用。

2.簡化母公司(總公司)在匯總(合並)納稅中擔任的角色。母公司(總公司)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只以匯繳企業的身份出現,不再按照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雙重身份進行申報和預繳稅款。即母公司(總公司)只作為匯繳企業進行申報及預繳稅款,企業的各項稅前扣除事項均由總機構統一計算。

3.法人企業實行統一納稅,比如銀行、保險、證券企業,這樣,既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圍企業所得稅規定一致,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做准備,又符合法人企業經營風險和盈虧南法人承擔的情況。

4.加強監管力度。一是要加強日常徵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稽查"的征管思路,促使納稅人豐動申報,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二是要完善納稅申報、財產損失審批,完稅反饋等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程序辦事,積極受理、審核、審批企業的有關涉稅項目,確保企業能夠享受的權利落實到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三是在企業自查、自核、自繳的基礎上,要有重點地開展年度納稅檢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促使企業嚴格執行稅收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自覺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5.搞好宣傳,優化服務。服務是搞好規范化管理的基礎,只有各級稅務機關宣傳服務到位,及時向納稅人提供新的稅收政策信息,認真搞好納稅輔導,才能使納稅人了解稅收政策和法規,自覺進行納稅操作,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執法。

6.提高征管人員素質。從專業化的要求出發,強化稅務人員與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造就一批專業性強的復合型人才。總局應針對各地稅務機關、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組織專門的稅收培訓,加強納稅輔導,使各地對匯總(合並)納稅政策的理解、執行口徑得到統一。建議對於合並納稅政策及其某些具估的實務操作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使得各地稅務機關可以協調一致,有利於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需符合條件
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各地實現的銷售,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存款賬戶,或者實行連鎖經營。這樣的行為應該怎樣繳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其二,銷售代銷貨物;其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其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其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其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其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於上述第三款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過《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該通知明確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種新型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不斷出現。如: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與總機構所在地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建立資金結算網路,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開立的賬戶為分支機構所在地賬號,只能存款、轉賬,不能取款),各地實現的銷售,

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網上銀行存款賬戶。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路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對這種新的結算方式納稅地點如何確定進行了明確: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路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關於連鎖經營的納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97號)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採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以下簡稱「四個統一」),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國稅局會同財政局),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對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規定,為支持連鎖經營的發展,將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為:其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區域經營的統一核算的連鎖企業,需要實行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實行「四個統一」,並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的納稅處理應注意把握兩點:其一,如果分支機構不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也不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則可以匯總納稅;其二,如果經營上實行「四個統一」,財務上不單獨核算的連鎖經營方式,則可以匯總納稅。參考資料:青島財經論壇

D. 日本的稅收

日本買東西的稅就是消費稅,現在是5%前幾年小泉想把消費稅上調到10%國會沒有通過。原來在日本買東西所標的價格都是稅前價格,比如100日元買個麵包,那麼你所要交的就是105日元。現在大部分商家已經把價格改成稅後的價格了。其他方面的稅收和我國的基本上差不多,比如個人所得稅、關稅等等。你所說的,就是消費稅。

E. 日本主要稅賦和稅率

1.日本的法人稅包含國稅和地方稅兩大主體,此外還必須繳納根據公司規模為計稅標準的均攤稅等。這樣,包含地方稅後的實際稅率大約為42%左右。具體包括:

【法人稅】法人收入的22-30%。

【法人居民稅】(都道府縣民稅和市町村民稅)法人稅的17.3-20.7%及根據法人規模等計算的一定金額。

【法人事業稅與地方法人特別稅】法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各都道府縣的稅率有所不同,並非一定在該范圍之內,注冊資本超過1億日元的法人須另行繳納外部標准納稅)。

【所得稅】當獲得利息、分紅收入及其他收入時,原則上對在日本國內銀行存款利息代扣代繳國稅15%,地方稅5%。

【事業所費】在東京都特別區、政令指定市及其他一些指定城市擁有營業所,且從業人員達到一定數量以上,營業所的建築面積達到一定面積以上時繳納。

【固定資產稅】擁有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資產時繳納。

【印花稅】填寫、出具納稅文件及合同、發票時繳納。

F. 日本稅收的稅種分類

(一)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課征的一種稅。1、納稅人。日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1年或1年以上的個人,應就其在日本境內外的全部所得課稅。但居民如果無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圖而在日本設有住所或居民並連續居留日本未達5年者,則被視為非永久居民,應就其在日本來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內支付或匯入日本的境外來源所得課稅。個人在日本沒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達1年者,稱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內來源所得課稅。2、課稅對象、稅率。日本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各類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紅所得、不動產所得、薪金所得、退職所得、事業所得、轉讓所得、山林所得、臨時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項目主要有:基礎扣除、配偶扣除、撫養扣除、殘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儉學扣除、醫療費扣除、社會保險費扣除、人壽保險費扣除、損失保險費扣除、捐贈款扣除、小規模企業共濟款扣除、雜項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撫養扣除、基礎扣除等已從35萬日元提高到38萬日元。日本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1995年實施減稅後的稅率如下表:級數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不越過330萬日元的部分102超過330萬日元至900萬日元的部分203超過900萬日元至1800萬日元的部分304超過1800萬日元的部分37工薪人員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為65萬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工薪所得最低扣除額扣除率(%)超過162.5萬日元至180萬日元的部分65萬日元40超過180萬日元至360萬日元的部分72萬日元30超過360萬日元至660萬日元的部分126萬日元20超過660萬日元至1000萬日元的部分186萬日元10超過1000萬日元的部分220萬日元5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因基本生活扣除額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化,目前,夫婦帶兩個孩子的標准工薪家庭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384.2萬日元。日本非居民納稅:因工作滯留在日本的時間不滿1年的納稅人通常被視為非必恭必敬納稅人,該非居民納稅人必須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工薪稅,而不論工薪來源何處。如果該非居民納稅人作為本國居民在本國納稅,則不在日本繳納工薪稅。如果該國與日本訂有稅收協定,該國居民在日本停留時間不滿183天,其僱主是非居民或外國公司,其工資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機構支付,則可免除上述20%的稅。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須繳納20%的工薪稅。當非居民來源於日本的營業所得屬於在日本常設機構的勞務所得,或屬於日本的不動產銷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進稅率征稅。非居民在日本設有常設機構,其個人營業所得與該常設機構有關,應繳納個人居民稅和個人事業稅。日本稅法規定,在日本或從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國內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繳納預提稅。在國稅上,股息稅率為20%,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國稅利息稅率為15%,居民稅率是5%。非居民不必繳納5%的預提居民稅。支付給非居民和法人的債券或歐洲債券的利息和清償所得等,可免徵預提稅。3、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①個人扣除項目包括:基本生活扣除標准為38萬日元配偶扣除標准為38萬日元;撫養扣除標准為38萬日元;醫療費扣除最高限額為200萬日元;社會保險費扣除按照家庭構成扣除標准不同,獨身為11.4萬日元。夫婦為22萬日元,1個孩子的家庭為28.3萬日元,2個孩子的家庭為38.4萬日元;人壽保險費扣除的最高限額為10萬日元;損害保險費扣除最高限額為1.5萬日元;捐贈款扣除的計算公式為:特定捐贈款合計金額-1萬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額×25%)-1萬日元,其中較少金額作為扣除標准;殘疾人扣除標准為27萬日元;老年扣除標准為50萬日元;鰥寡扣除標准為27萬日元;勤工儉學扣除標准為27萬日元;小企業互助款扣除標准為實際支付的全部金額;各種損失扣除的計算公式為:(災害損失金額+關聯支出金額)-年收入金額×10%。或者,災害關聯支出金額-5萬日元,其中較多金額者作為扣除標准。②股息抵免和外國稅額抵免。日本個人所得稅法為避免個人所得稅和法人稅的雙重征稅設置了股息抵免項目。應納稅總所得額低於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應納稅總所得額超過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和超過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計金額。為避免國內個人所得稅和外國個人所得稅的雙重征稅,設置了外國稅額抵免。日本居民的國外源泉所得,依據外國法律已繳納的外國稅額可以從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和居民稅中抵免。③有價證券轉讓收益征稅。為了方便個人投資者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證券公司對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國內擁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在證券公司開設的專用賬戶,免除個人所得稅申報事務。作為臨時措施,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專用賬戶上轉讓上市股票(持有期超過1年),證券公司減按10%代征代繳個人所得稅,並設置了100萬日元的特別扣除項目。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購進的上市股份於2005年至2007年之間轉讓時,購進成本為1000萬日元的轉讓收益享受免稅待遇。對於某些特殊的指定證券(法人股、可轉換債券)減按20%(15%為國稅、5%為地方居民稅)徵收,轉讓損失於當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後的3年內結轉扣除。4、徵收方法。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依所得來源性質不同而分別採用申報徵收法和源泉徵收法。對利息、分紅、工資、退職所得等實行源泉徵收,對其他所得實行申報徵收。通常採取預交和匯算兩種交納形式。個人納稅人將上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去上年源泉徵收所得稅額後作為預交基礎稅額。第一期是當年7月1日到31日為止,第二期是當年11月1日到30日為止。每期交納預交基礎稅額的1/3。個人納稅人應在提出確定所得申報表時,將匯算應交所得稅,即年應納稅額減去預交和源泉徵收稅額後的余額,向國家交納。(二)法人稅法人稅亦稱公司稅或公司所得稅,是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徵收的一種稅。日本的法人稅開征於20世紀30年代,最初所佔比重較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人稅就逐漸成為僅次於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種。1、納稅人。法人稅的納稅人包括國內法人和外國法人。國內法人是指在日本國內設立總機構的法人;外國法人是指機構設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稅稅法規定,國內法人應就其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法人稅;外國法人只就其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所得繳納法人稅。2、課稅對象、稅率。日本法人稅的課稅對象是企業的利潤所得。國內法人就經營所得(指企業從事各種經營行為的利潤所得)、清算所得(指企業在解散、合並時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對按規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產生的利息徵收,由銀行、保險公司等代扣代繳)繳納法人稅。外國法人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所得共分為11類:經營活動及資產運用所得、提供勞務所得、不動產租賃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貸款利息所得、廣告所得、生命保險基金所得、外國企業風險准備金、從匿名組合等組織分得的所得、資產轉讓所得。日本法人的稅率如下: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適用稅率為22%;超過800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30%。資本額超過1億日元的大中型企業,稅率為30%。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減去費用後的余額。法人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①股息的處理:實行法人之間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A對法人B持股達25%以上、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法人A從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額不征稅;持股低於25%時,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稅。②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日本法人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允許扣除,但是必須符合獨立公平交易價格的規定。對資本弱化公司而言,負有關聯公司債務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運用公式計算出的負債資產比例超過3:1時,不得扣除負債利息。③固定資產折舊: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余額遞減法和直線法。殘值是購置成本的10%。網站伺服器的使用年限為4年。稅法規定了不同種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兩種方法時的年折舊率。日本公司所得稅固定資產折舊率簡表不同類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年)直線法折舊率(%)余額遞減法折舊率(%)辦公用鋼筋水泥建築502.04.5客車616.631.9電子計算機4/516.631.9桌椅或者木製櫥櫃812.525.0製造業自動化成套設備1010.020.6鋼鐵業成套設備147.115.2④虧損結轉:法人合並、分立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向後結轉5年,即允許從今後5年內實現的利潤中抵扣(特殊情況允許結轉7年至10年),不論法人稅還是法人居民稅均不允許虧損向前結轉。⑤准備金制度:稅法允許為今後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列支的稅收制度。現行准備金包括:壞賬准備金、返銷品調整准備金、特別維修准備金、海外投資風險准備金和金屬礦山預防災害准備金。⑥交際費扣除:從2003年起,對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際費列支標准為400萬日元,允許實際扣除90%。⑦留存利潤征稅制度:為防止關聯公司內部過度使用節稅策略,日本規定了公司內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額,對年度留存利潤超過規定扣除限額的部分,採用特別稅率徵收。考慮到內部留成是中小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因此對其超額留存利潤適用較低的三級累進稅率:對不超過3000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3000萬日元至1億日元的部分,稅率為15%;超過億日元的部分,稅率為20%。從2003年至2006年期間,對於自有資本比率低於50%的中小企業,停止適用留存利潤征稅制度。⑧捐贈款扣除:用於振興科教文衛或社會福利事業的捐贈款,允許全額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為應納稅所得的1.25%或者實收資本的0.125%,但是,對外國分支機構的捐款則一概不予扣除。⑨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資料的費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徵收正常的法人稅和居民稅以外,對這類費用支出還將適用48.28%的特殊稅率征稅。⑩2002引進母公司合並納稅制度:合並前母公司產生的虧損允許向後結轉5年,從企業重組後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4、徵收方法:日本法人稅實行自行納稅制度。法人稅的申報有藍色申報和普通申報兩種。藍色申報是指對於有較為健全的記賬憑證和會計制度,並能正確計算和繳納稅款的法人企業,經稅務批准,可使用藍色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實行藍色申報制度的法人,在虧損結轉、准備金的建立、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普通申報,亦稱白色申報,納稅人必須在事業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繳清稅款,逾期不繳稅款或申報不實、少繳法人稅稅款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三)消費稅消費稅是對商品和勞務的增值額課征的一種稅,屬於多階段增值型課稅,於1989年4月1日開征。納稅人是進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勞務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稅范圍幾乎覆蓋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勞務。該稅實行多環節多次課征制。在稅率設計上,實行單一比例稅率,稅率為5%。在日本國內提供貨物及勞務必須繳納5%的消費稅。出口產品為零稅率,進口產品則需繳此稅。提供應納稅銷售額或勞務額低於4億日元的納稅人可選用簡易課稅法,根據企業的性質,對銷售和勞務按固定稅率0.3%(批發)和1.2%(勞務)征稅。日本消費稅以納稅人的總銷貨額與總進貨額的差額為計稅依據。此外,日本稅法還對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勞務行為作出了免稅規定,主要有土地轉讓、公債券、公司信用債券、通貨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會保險業務、勞保醫療、教育,以及國際運輸、租賃業、出口商品、郵票發票等。(四)遺產和贈與稅日本遺產稅是對財稅繼承人或遺贈財產接受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通過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的個人。課稅對象是繼承或遺贈取得的財產總額扣除被繼承人的現有債務和喪葬費用後的余額。除特殊情況外,財產按取得時間的時價計算。日本遺產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財產總額扣除遺產的基礎扣除額後的余額,遺產的基礎扣除額按繼承人每人定額計算。該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10%,最高一級稅率為70%。在日本通過繼承方式接受財產的個人需繳納遺產稅,遺產稅根據繼承財產的價值計算,即減基礎扣除5億日元,再加上1億日元乘以法定繼承人數。在此基礎上計算的總遺產稅額按實際分配給繼承人的資產價值比例決定每位繼承人的遺產稅額,遺產稅稅率也是800萬日元以下的適用10%稅率,2億日元以上的適用70%稅率。通常,未亡配偶繼承的遺產在一定限度內免徵遺產稅,其限額是法定繼承份額或1億6千萬日元中的金額較大者。贈與稅是指日本政府對贈與財產接受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因接受贈與而取得財產的人。課稅對象是贈與財產金額。納稅人在稅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當年取得的贈與財產的全部金額征稅。無住所的,以其在稅法施行地取得的贈與財產金額征稅。日本贈與稅以納稅人取得的贈與財產金額減去基礎扣除和配偶扣除後的余額為依據,基礎扣除為60萬日元,配偶扣除視不同情況而定。該稅也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10%,最高一級稅率為70%。在日本通過贈與取得另一個人的財產的個人需繳納贈與稅,贈與稅按日歷年度徵收。150萬日元以下適用10%的稅率,1億日元以上的適用70%的稅率。日本遺產稅和贈與稅都採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日本贈與稅規定,取得贈與財產按規定應納贈與稅者,必須在其受贈年的次年2月1日至3月15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詳細記載征稅金額、贈與稅額及其他政令規定事項的申報書,並在申報限期內繳納稅款。(五)社會保障稅在日本,健康福利養老金、失業和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是政府主辦的、僱主和雇員參加的制度。除了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其他保費由僱主和雇員均攤。稅率為:每月健康保險的保費是月標准補償萬日元以下部分的8.2%;每月福利養老金保險的繳款大約是月標准補償59萬日元的16.5%;每月失業及勞動者補償保險的保費大約是月標准補償的1.75%,其中,1.35%由僱主負擔,0.4%由雇員負擔。(六)居民稅日本居民稅是東京都、各道府縣和市町村對各自管轄的個人和法人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居民稅是日本地方稅的主要稅種,也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由地方政府徵收。居民稅實際上是由兩種稅收組成,即個人居民稅和法人居民稅,它們與國稅中的所得稅和法人稅有密切的關系。以個人居民稅來看,除了稅率、扣除規定以及收入不同外,其他事項基本相同。在具體稅法規定及徵收上,各級政府也有所不同。東京都的居民稅只對國家法人徵收。道府縣居民稅的納稅人既包括道府縣的法人,也包括縣民個人。市町村的居民稅,其納稅人為市町村的法人和村民個人。日本的法人除繳納37.5%的法人稅外,還必須繳納事業稅和居民稅。事業稅屬市町村的收入,稅率由地方政府制定,不同地區適用不同稅率。東京都地區按法人稅額的12.6%徵收。事業稅的稅額,允許企業在下一年度進入費用總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居民稅由都道府縣徵收,按法人稅額的20.7%徵收。在日本,居民個人應根據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的收入減去就業所得扣除、個人扣除等後的應納稅所得繳納都道府縣民稅和市町居民稅。超額累進稅率如下表: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日元)稅率(%)1200萬以下的部分52超過200萬至700萬的部分103超過700萬的部分15在日本,個人事業稅是都道府縣對個體經營者的凈收入(即扣除270萬日元後的凈所得)徵收的都道府縣稅。依據營業性質的不同,稅率為3%至5%。個人事業稅可從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G. 日本稅收怎麼算

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一)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課征的一種稅。

日本居民稅是東京都、各道府縣和市町村對各自管轄的個人和法人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在日本,個人事業稅是都道府縣對個體經營者的凈收入(即扣除270萬日元後的凈所得)徵收的都道府縣稅。依據營業性質的不同,稅率為3%至5%。個人事業稅可從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7)日本稅收傾斜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日本是以直接稅為主的國家,現行的主要稅種有:法人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酒稅、關稅、繼承和贈與稅、固定資產稅、印花稅等。其中,對個人與公司的所得征稅,是日本的主要稅收來源,是日本稅制體制的核心和主要稅種。

此外,1989 年開始徵收的消費稅也已成為日本稅制體系中的主要稅種之一,而且一般認為在今後的稅制改革中,消費稅的地位會不斷上升。

在日本,對法人的活動所產生的所得要徵收法人稅、法人居民稅、法人事業稅等。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稅、法人事業稅的應納稅收入范圍和計算方法與法人稅相同。

日本關稅稅率涉及7000 多個貨物品種,但有許多已進行了調整。總體上看,其進口農產品的關稅稅率較高,如牛肉為50%,進口工業品的稅率較低,其關稅水平在發達國家中處於低水平。

日本政府12月20日匯總了旨在振興旅遊的新稅種「國際觀光旅客稅」用途的基本方針案。旅客稅是在訪日外國人和日本人出境日本時徵收1000日元(約合人民幣58元)。新稅將主要用於3個領域:完善舒適的旅遊環境,加強有關日本魅力的信息傳播,提升利用地區固有文化和自然的體驗型觀光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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