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哪些部門
『壹』 日本中央政府有幾個部級單位,具體名稱
日本的行政機關是負責日本國家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行政機關。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為中央政府、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 Government),或簡稱為省廳。
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閣府設置法中規定的內閣府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內閣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
另外也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中央省廳一覽
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當前的中央省廳一覽。中央省廳於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進行再編,大致形成了現在的體制框架。粗字體為以國務大臣為首的行政機關。
省廳名 設置所根據的法律、備注等
內閣官房 內閣法
內閣法制局 內閣法制局設置法
安全保障會議 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
人事院 國家公務員法。屬內閣管轄。
內閣府
宮內廳
公正交易委員會
國家公安委員會
警察廳
金融廳
內閣府設置法
宮內廳法。雖不是內閣府的直屬局,卻是「內閣府的組成部分」。(內閣府設置法第48條)
禁止壟斷法。於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總務省的直屬局改為內閣府的直屬局。「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
警察法。「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同法第4條第1項),為「管理警察廳」(同法第5條第2項)的內閣府之直屬局。委員長由擔任。(同法第6條)。
警察法。是國家公安委員會中的「特別機關」(內閣府設置法第56條)。
金融廳設置法。為內閣府之直屬局。
總務省
公害等調查委員會
消防廳
總務省設置法
公害等調查委員會設置法。為總務省直屬局。
消防組織法。為總務省直屬局。
法務省
檢察廳
公安審查委員會
公安調查廳
法務省設置法
檢察廳法。是法務省中的「特別機關」(法務省設置法第14條第1項)。
公安審查委員會設置法。為法務省直屬局。
公安調查廳設置法。法務省直屬局
外務省 外務省設置法
財務省
國稅廳
財務省設置法
財務省設置法。財務省直屬局。
文部科學省
文化廳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文部科學省直屬局。
厚生勞動省
中央勞動委員會
社會保險廳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勞動組合法、勞動關系調整法等。為厚生勞動省直屬局。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為厚生勞動省直屬局。
農林水產省
林野廳
水產廳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為農林水產省直屬局。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為農林水產省直屬局。
經濟產業省
資源能源廳
特許廳
中小企業廳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中小企業廳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國土交通省
船員勞動委員會
氣象廳
海上保安廳
海難審判廳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海上保安廳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海難審判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環境省 環境省設置法
防衛省
防衛設施廳
防衛省設置法。於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內閣府的直屬局防衛廳升格為防衛省。
防衛省設置法。為防衛省直屬局。
廢止的官廳
郵政事業廳(總務省):於2003年4月1日廢止了郵政事業廳,職權移交至以國家專管的部門和國家專管管理部門為特殊法人的日本郵政公社。郵政業務的企劃立案功能等移交至總務省郵政行政局。另外,日本郵政公社通過郵政民營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號)等措施,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門獨立進行公司化。
糧食廳(農林水產省):於2003年7月1日廢止。
職權移交
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法務省):從2004年1月1日起其職權移交至司法考試委員會。由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2項所規定的「省直屬委員會」降格為同法第8條所規定的「省的審議會等」(比起直屬委員會獨立性較弱)。
預定進行職權移交的機關
社會保險廳(厚生勞動省):預定從厚生勞動省的直屬局中進行職權變更。
防衛設施廳(防衛省):預定在2007年度統合進防衛省。
『貳』 日本政府各部門名稱(中英文)及職能
外務省 外務省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ris of japan
作用相當於外交部。
財務省(大藏省) 財務省 Ministry of Finance japan
作用相當於財政部
防衛庁 防衛廳 Japan Defense Agency
作用相當於安全部
公正取引委員會 公正取引委員會 Fari Trade Commission
作用相當於貿易部
農林水產省 農林水產省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Japan
作用相當於農業部與林業部
警察廳(中文同)National Police Agency
作用相當於公安部
國家公安委員會 National Public safety Commission
作用不明
総務省 總務省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
作用是國家日常事物的統籌安排
法務省 法務省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作用相當於司法部
國稅庁 National Tax Agency Japan
就是國家稅務局
海上保安庁(中文同) Japan Coast Guard
應該是負責水域保安事務
総務省消防庁 Fire and Disaster Mangement Agency
相當於消防總局
我所知道的就是這么多了,希望對你有用處
『叄』 日本政府官職
1樓的真是搞笑,弄的全是古代的官職。
根據日本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內閣」。所謂「內閣」,是指由內閣總理大臣和其他分管各省廳(部委)的大臣組成的「合議體」。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即首相,是內閣的首長和政府的首腦,控制著龐大的國家行政機構。內閣總理大臣還有權提名最高法院長官(院長),以影響司法機構。
在內閣中設置內閣官房,是內閣直接輔佐首相的機關,被稱為「日本的白宮」。內閣官房設官房長官一名,由總理大臣任命,為國務大臣之一,一般是總理大臣一派的主要成員,也是總理大臣最親信的人士。內閣官房長官統轄內閣官房事務,同時下設內閣官房副長官3人,秘書官、內閣參事官、內閣總務官和內閣情報官等,均由內閣官房長官任命。
除內閣官房外,日本內閣還設有內閣府、外務省、經濟產業省、財務省、法務省、文部科學省、防衛廳、國家公安委員會、宮內廳等省廳。這些省廳的最高領導人稱為大臣或長官,即相當於我國政府的各部部長。
以外務省為例,最高首長是外務大臣。大臣下設大臣官房、綜合外交政策局、亞洲大洋洲局、北美局、歐洲局、國際情報局等11個省內單位,還有駐外使領館和外務省研修所等。外務大臣下有副大臣2名、外務政務官3人,外務事務次官1人、外務審議官2人,這些都屬「副部級」幹部。下屬各局設有局長、參事官和調查官等。局之下是「課」,例如「中國課」,課長並不是我們常說的「科長」,而是相當於我國的「處長」。「課」是日本中央行政機關里最小的行政單位。
『肆』 日本中央政府有幾個部級單位,具體名稱
日本的行政機關是負責日本國家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行政機關。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為中央政府、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 Government),或簡稱為省廳。
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閣府設置法中規定的內閣府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內閣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
另外也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中央省廳一覽
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當前的中央省廳一覽。中央省廳於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進行再編,大致形成了現在的體制框架。粗字體為以國務大臣為首的行政機關。
省廳名 設置所根據的法律、備注等
內閣官房 內閣法
內閣法制局 內閣法制局設置法
安全保障會議 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
人事院 國家公務員法。屬內閣管轄。
內閣府
宮內廳
公正交易委員會
國家公安委員會
警察廳
金融廳
內閣府設置法
宮內廳法。雖不是內閣府的直屬局,卻是「內閣府的組成部分」。(內閣府設置法第48條)
禁止壟斷法。於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總務省的直屬局改為內閣府的直屬局。「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
警察法。「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同法第4條第1項),為「管理警察廳」(同法第5條第2項)的內閣府之直屬局。委員長由擔任。(同法第6條)。
警察法。是國家公安委員會中的「特別機關」(內閣府設置法第56條)。
金融廳設置法。為內閣府之直屬局。
總務省
公害等調查委員會
消防廳
總務省設置法
公害等調查委員會設置法。為總務省直屬局。
消防組織法。為總務省直屬局。
法務省
檢察廳
公安審查委員會
公安調查廳
法務省設置法
檢察廳法。是法務省中的「特別機關」(法務省設置法第14條第1項)。
公安審查委員會設置法。為法務省直屬局。
公安調查廳設置法。法務省直屬局
外務省 外務省設置法
財務省
國稅廳
財務省設置法
財務省設置法。財務省直屬局。
文部科學省
文化廳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文部科學省直屬局。
厚生勞動省
中央勞動委員會
社會保險廳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勞動組合法、勞動關系調整法等。為厚生勞動省直屬局。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為厚生勞動省直屬局。
農林水產省
林野廳
水產廳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為農林水產省直屬局。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為農林水產省直屬局。
經濟產業省
資源能源廳
特許廳
中小企業廳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中小企業廳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國土交通省
船員勞動委員會
氣象廳
海上保安廳
海難審判廳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海上保安廳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海難審判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環境省 環境省設置法
防衛省
防衛設施廳
防衛省設置法。於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內閣府的直屬局防衛廳升格為防衛省。
防衛省設置法。為防衛省直屬局。
廢止的官廳
郵政事業廳(總務省):於2003年4月1日廢止了郵政事業廳,職權移交至以國家專管的部門和國家專管管理部門為特殊法人的日本郵政公社。郵政業務的企劃立案功能等移交至總務省郵政行政局。另外,日本郵政公社通過郵政民營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號)等措施,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門獨立進行公司化。
糧食廳(農林水產省):於2003年7月1日廢止。
職權移交
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法務省):從2004年1月1日起其職權移交至司法考試委員會。由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2項所規定的「省直屬委員會」降格為同法第8條所規定的「省的審議會等」(比起直屬委員會獨立性較弱)。
預定進行職權移交的機關
社會保險廳(厚生勞動省):預定從厚生勞動省的直屬局中進行職權變更。
防衛設施廳(防衛省):預定在2007年度統合進防衛省。
『伍』 請問,日本有多少各部門,部長稱謂又叫什麼
日本的省相當於我們的部,省的長官可以稱「大臣」,相當於「部長」;廳的級別比省低,相當於我們的總局。
還有,防衛廳已經升格為防衛省。
內閣官房:(日文:ないかくかんぼう;英文:Cabinet Secretariat)相當於我們中央書記處、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的綜合職能,但職權更大些。是日本內閣所置的行政機關,負責整理閣議(內閣會議)事項、內閣的庶務,以及對各部門的施政作出總合調整。內閣官房長官兼國務大臣,是首相的左右手,往往會參與首相的組閣過程。
國家公安委員會:相當於我們的公安部。警察廳只不該委員會下屬的一個部門。
總務省:(そうむしょう、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其主要管理范圍包括了行政組織、公務員制度、地方行財政、選舉制度、情報通信、郵政事業、統計等。
厚生勞動省:是日本負責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的主要部門,厚生勞動省設有11個局,主要負責日本的國民健康、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提供、葯品和食品安全、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弱勢群體社會救助等職責。以及7個部門,在衛生領域,其涵蓋了我們的衛生部、食品葯品監管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管理、勞動社保部的醫療保險、民政部的醫療救助、國家質檢總局的國境衛生檢疫等部門的相關職能。
國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其業務范圍包括國土計劃、河川、都市、住宅、道路、港灣、政府廳舍營繕的建設與維持管理等。相當於我們的國土資源部、交通部、水利部、鐵道部等部門。
外務省:相當於我們的外交部。
防務省:相當於我們的軍委和國防部。
財務省:也稱大藏省。相當於財政部。
經濟產業省:(日文:経済產業省、けいざいさんぎょうしょう)隸屬日本中央省廳。前身是通商產業省。它負責提高民間經濟活力,使對外經濟關系順利發展,確保經濟與產業得到發展,使礦物資源及能源的供應穩定而且保持效率(經濟產業省設置法3條)。相當於我們的商業部。
農林水產省:(日文:のうりんすいさんしょう,英文: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Japan.),簡稱農水省。農林水產省所管轄的包括了農業畜產業、林業、水產業、食物安全、食物穩定供應、振興農村。
法務省:(日文:法務省ほうむしょう、英文:Ministry of Justice)是維持基本法制、制定法律、維護國民權利、統一處理與國家利害有關的訴訟的行政機關。在一般情形下,國務大臣由法務大臣來升任。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時期,司法省是法務省的前身。
文部科學省:(Ministry of Ecation, Culture,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簡稱MEXT),是日本中央政府行政機關之一,負責統籌日本國內教育、科學技術、學術、文化、及體育等事務。2001年1月6日起由原文部省及科學技術廳合並而成。相當於我們的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體育總局、宣傳部等部門。
環境省:相當於我們的環境保護部
『陸』 日本的行政區劃及級別是什麼
1、都、道、府、縣。
2、支廳(部分地區設立)。
3、郡(虛級)、市(以及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特別區。
4、町、村、區(政令指定都市的區)。
一級行政區
日本的都、道、府、縣是平行的一級行政區,直屬中央政府,都擁有自治權。全國分為1都(東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京都府)和43個縣(日本中央政府部門叫「省」,比如「厚生勞動省」等),下設市、町、村。
其辦事機構稱為「廳」,即「都廳」、「道廳」、「府廳」、「縣廳」,行政長官稱為「知事」。一級行政區下設若干個市、町、村。其辦事機構稱「役所」,即「市役所」、「町役所」、「村役所」,行政長官稱為「市長」、「町長」、「村長」。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日本行政區劃
『柒』 日本的行政區域劃分
日本的行政區域是分為1都,1道,2府,43縣
1都指的是首都,東京(也稱東京都)
2府指的是大阪府,京都府,大阪府(大阪市),京都府(京都市),類似於我國的直轄市行政區,比如中國四大直轄市行政區,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這樣的
1道指的是北海道,北海道是日本最北方且最大的一座島,它直接劃分為一個行政區,即北海道為一個行政區,在行政區域面積中屬於日本最大,北海道的都會城市是札幌市,是北海道的行政中樞
43縣也就指的是地方行政區域,類似於我國的省級行政區,當然面積規模和中國就不一樣了
這些行政區域統一直屬於日本中央政府
日本的中央政府也就是日本行政機構
日本行政機構是最高行政機關
它由以總理為首的內閣作為最高領導層,然後下屬各個國家部門,日本的部門單位稱省
像日本防衛省(我國稱國防部),日本外務省(我國稱外交部)等如此
以此行政結構來運轉管理國家
日本的地方政府,都擁有較高的地方自治權
就是各個地方的行政長官,類似中國的直轄市一把手,省一把手,都有很大的自主權管理本行政區內任何政務事務,不需要事事受中央指令
簡白的說,日本的地方政府,它類似於歐美國家那樣,地方政府享受比較多的自主權力,不受中央束縛太多,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的權力不能凌駕於日本中央,保證日本行政機關的最高行政權,即日本行政機關(中央)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權力,但又保證日本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控制管理
比如
中國是中央權力大,地方政府權力較小,多數得遵從中央指示
美國中央權力比中國小,地方政府權力較大,地方政府除了在外交,國防,財政稅收等無法做主外,其他事都可以享受較高自治權,美國中央對地方政府在一般內政上,管理控制都不強
日本就像是取中間一樣,賦予地方政府較多權力的同時,也保證中央對地方控制管理的有效,確保日本中央在關鍵需要的時候,能夠有效掌控地方,同時也給予地方較高的權力,保證其自主發展不受中央束縛太多
『捌』 日本中央政府有幾個部門(府和省)
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日本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日本環境省、日本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日本的行政機構是由明治維新後在中央政府實行的太政官制(見日本政治制度)演變而來的。中央行政機構(內閣)根據天皇的敕令建立,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屬於天皇,而不屬於內閣。內閣下屬行政機構稱為「省」。
20世紀30年代以來,為適應日本帝國主義對外擴張的需要,內閣下屬各省的行政機構有過若干變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廢除了天皇集權制的敕令內閣,實行議會內閣制。日本行政機構根據國際協議的規定和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進行過多次改革。1952~1953年確立了現行日本行政機構的雛型。
(8)日本政府哪些部門擴展閱讀
日本地方政府採取地方自治形式,統稱為地方自治體。
日本地方行政機構,有一都(東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個縣。它們的辦事機構稱為廳,行政首長稱為知事。每個都、道、府、縣下設若干市、町、村。市的辦事機構稱役所,町、村的辦事機構稱役場(公所),行政首長稱市長、町長、村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日本行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