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幕府法律怎麼發展
㈠ 日本的幕府制度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集權式的封建制度,也就是君主制、帝制是在唐朝傳入日本的,日本歷史上有個有名的「大化改新」就是將唐朝的先進社會制度傳到了日本。理論上這個時候日本已經進入了封建社會,但是日本的天皇卻未能做到集權。 分封式的封建制度,也就是封王建制,在日本稱為「幕府」,其實際領袖是日本的「征夷大將軍」,由日本的武將源賴朝建立的,就是日本歷史上的鐮倉幕府,時間大概是在宋末元初年間。這種政權純粹是軍人政權。鐮倉幕府其後為室町(足利)幕府,再後為江戶(德川)幕府,最後進入幕末維新時代。 德川幕府建立於17世紀初,其時國內資本主義萌芽進一步發展,但持續閉關鎖國。封建制度開始逐步衰退。這個時期日本出了很多大商人,這些商人家族在以後的倒幕運動以及後來的日本軍國主義政權的建設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例如赫赫有名的三井財團。這個例子也可以側面反映出當時日本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狀況。
㈡ 日本司法制度的變遷
一、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沿革
日本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其現行的法律制度是以19世紀後半葉即1868年的「明治維新」為契機,以歐洲大陸法系為基礎,並受英美法系的影響(主要是引入了美國的法律制度),又繼承了自身傳統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中國唐代律令為藍本的「大寶律令」制度)而逐步演變發展起來的。
(一)二戰以前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
從17世紀開始到19世紀中葉,日本是由有勢力的封建領主(德川幕府)掌握著國家政權。由於日本當時採取鎖國政策,與外國的邦交及通商都處於停止狀態。直到19世紀中葉受歐美各國開放的壓力,才打破了鎖國政策,並從「明治維新」建立新政權後,才開始了近代國家的建設,並借鑒法國和德國的法律制度,開始建設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其中,法國對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響最為明顯。如1880年的《治罪法》和1890年的《刑事訴訟法》,就是仿照法國的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即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最早立法。同時,日本在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也受德國的影響,1890年的《法院組織法》就是以德國《法院組織法》為藍本的,並且日本1889年的《明治憲法》和1890年的《裁判所構成法》,也是借鑒德國憲法制定的。此外,日本還借鑒英國的司法制度制定了陪審法,從1928年開始,實行了15年陪審制度,後來由於案件逐年減少,加之二戰爆發,為了節約由於陪審所需要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於是1943年取消了陪審制度。
( 二)日本二戰以後的刑事司法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45年)後,按照《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書的規定,日本廢除了《明治憲法》。美軍作為聯合國佔領軍進駐日本後,在美國的參與和扶助下制定了實行國民主權原則的日本憲法。以此為契機,日本進行了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在內的一系列「美式司法」改革,即所謂二戰後日本的第一次現代司法制度改革。在此次改革中,日本大量引入英美法系特別是美國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賦予法院(日稱裁判所)完全的司法權和違憲審查權,禁止設置二戰前行政法院那種特別法院;增設了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建立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的審判機構體系;在審判程序方面,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制度中採用的是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原則;將司法「三曹」(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又稱「法曹」)合而為一,實行同一的嚴格的司法考試和研修制度等。1946年頒布的《日本憲法》關於「國民權利義務」一章中,規定了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權利,如沉默權、令狀主義、質問權等,這便形成了日本的刑事訴訟程序的骨架。這些規定是以《美國聯邦憲法》為根據制定的,並成為日本刑事訴訟法上各種原則的基礎。因此,二戰後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帶有美國司法制度的色彩。
㈢ 關於日本幕府政體
所有者的收稅權轉交給包稅人,從而更鞏固了貴族的經濟地位。7 至 11 世紀 是封建主義因素不斷發展並取得決定性勝利的時期。拜占庭的封建制度是帝 國早期的封建因素和斯拉夫人農村公社制度結合的產物。
庇護制是建立封建依附關系的形式之一,它在後期羅馬帝國時期就已存 在。經濟上貧苦無靠的農民,為逃避帝國的賦稅壓迫和官吏的侵奪,有的人 不得不把自己的土地和人身交給有權勢的人以求庇護。因而土地所有權轉到 權勢者手中,農民自己再領回土地耕種,但必須向自己的庇護人繳納實物代 役租或貨幣代役租。隨著賦稅不斷加重,農民的依附程度日益加劇,最終淪 為農奴。
由於越來越多的鄉村歸屬大地主私人統治,帝國面臨喪失自己臣民的威 脅。所以在 4 世紀時(368 年),羅馬帝國就已頒布法規禁止庇護制的發展, 如果違反禁令,庇護人必須繳納 25 磅黃金作為罰款,並把農民還給從前的庇 護人。後來,拜占庭政府一再重申這些禁令,並根據 368 年的法律,凡是尋 求庇護的人以及「庇護」農民的人都必須繳納巨額罰金,但庇護制仍在日益 廣泛的基礎上發展起來。
同時,帝國政府出於國庫方面和政治方面的理由,事實上卻和庇護制妥 協,它甚至還企圖利用大地主的威勢和他們對依附農民的統治來及時徵集租 稅。例如,帝國政府在 415 年就已承認 397 年以前所產生的庇護關系是合法 的,同時庇護人應負責及時上繳向依附於他們的居民徵收的稅款。
庇護制在 6 世紀時繼續發展著,一切想禁止它的企圖都無濟於事,況且
政府的政策也顯得極端矛盾。由於查士丁尼在 535 年和 556 年的法令責成各 省執政者用自己的財產負責徵集租稅,因此他實際上加速了庇護制的發展。
在 7 至 8 世紀內,正當拜占庭帝國東方各省已被阿拉伯人侵佔的時候,
拜占庭的歐洲各行省的斯拉夫化過程正日益加緊地進行著,斯拉夫人的移民 甚至擴展到了小亞細亞。查士丁尼二世(公元 685—711 年)時為補充長期戰 亂所造成的勞力不足,用強制手段將斯拉夫人大量遷移到小亞細亞和其他地 區。8 世紀時,拜占庭繼續推行利用斯拉夫人的國內移民政策,在 762 年移 到小亞細亞的斯拉夫人就達 202000 人之多,數量眾多的斯拉夫移民改變了拜 占庭帝國的民族構成,並且斯拉夫人帶來了農村公社,使帝國的社會結構發 生巨大變化。8 世紀前期形成的「農業法」反映了這一變化。當時農村公社 廣泛存在,耕地歸公社自由農民佔有,份地要定期輪換,使用權受到公社保 護,作物收割後,休耕地要暫時收回作為公共牧場。其它如森林、草地、牧 場則為公共所有。「農業法」也表明自由農民已開始分化,有的農民因無力 耕種而放棄份地,有的農民則租種別人的份地,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一部分收 獲物,成為分成制佃農或「什一租戶」。至於富裕農民,不僅擁有牲畜和勞 動工具,而且擁有奴隸。公社保護私人財產,盜竊或損害他人財物要受懲罰。 由於自由農民數目大量增加,個體農民的小土地佔有制加強,使隸農也發生 相應的變化。7 世紀以後,帝國政府不再以法律形式將隸農束縛在土地上, 從而使隸農獲得一定的自由,處境得到一些改善。奴隸制的大領地大部分趨 於衰落,奴隸制已經不是基本的剝削方式。同時由於土地變為私有財產,特 別是個體勞動和私人佔有的出現,使公社的財產分化和階級分化成為不可避 免,因此公社制度的瓦解只是時間的問題了。斯拉夫人的入侵及其在拜占庭 地區的移民,帶來了種族構成和土地關系方面的巨大變化,這些變化增加了 拜占庭的生命力,成了封建主義向更高階段發展的出發點。但在巴爾干半島
和在其他地方鞏固起來的農村公社在一段時間內曾抵抗了封建貴族,保護了 農民的自由,制止了農奴制度在拜占庭的擴張。不過它的抵抗只是暫時的。 前述 8 世紀時的「破壞聖像運動」,實質上是教會和軍事封建主土地和 財產的再分配。這一運動加速了封建化的進程,以軍事貴族為代表的封建勢
力更加強大,村社農民更快地淪為依附農民或農奴。 馬其頓王朝統治時期(公元 867—1056 年),拜占庭的封建關系迅速發
展。國家的稅收政策促進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自由農民的沒落。從 6 世紀時,拜占庭的全體居民就已必須納稅。政府從工商業、專利事業和買賣 官職中得到大筆收入,但主要收入來源是各種捐稅。沉重的捐稅和勞役促使 農民破產,教俗封建主則依仗權勢侵佔公社附屬地和農民份地,並迫使破產 農民處於人身依附地位。到 10 世紀,拜占庭的大地產迅速增多,小領地不斷 減少,一個新的貴族階級已在農村形成,他們不僅購買和吞並私有地,而且 購買和侵吞屯田兵土地,把屯田兵也變成農奴。這個新貴族階級在 10 至 11 世紀之間成為統治階級的基本集團。
10 世紀時,拜占庭的封建化進入了決定性的階段,這一時期,拜占庭鄉 村居民的社會等級完全確定了。農民處境困難,生活極端貧困,國家用連環 保的辦法迫使他們及時繳納租稅,而封建貴族則用殘酷的辦法剝奪他們的土 地,把他們變為農奴。10 世紀農民農奴化范圍十分廣泛。無數佃墾農,也就 是依附農民住在地主貴族的土地上,領佃主人的份地,而為地主服封建義務。 他們的經濟地位比自由公社社員的地位更加困苦,因為代役租和其他的賦役 奪走了佃墾農的大部分勞動和生產物。
自由農民的破產,屯田兵制的破壞,固有地的減少,使皇帝們感到了大
地產的威脅和稅源兵源減少的危機。因此從羅曼努斯·萊卡佩努斯時期(公
元 920—944 年)開始,歷代皇帝反復頒布立法,保護小土地所有者,削弱「有 勢力」者。
922 年,羅曼努斯·萊卡佩努斯頒布了一項新法令,禁止「有勢力」的
封建貴族以任何方式(贈送、購買或租賃)攫取農民的土地,並把近 30 年來 徵用的屯兵的軍人土地還給屯兵,同時讓農民享有購買地產的優先權。
但封建貴族們卻乘著 928 年的歉收和飢荒的機會,在高利貸條件下更大
規模地收買了農民的土地。所以在 934 年羅曼努斯·萊卡佩努斯在第二個法 令中命令貴族們把從飢荒年度起購自農民的土地按原價還給農民。但農民土 地仍被剝奪,自由農破產問題仍十分嚴重,所以君士坦丁七世(945—959 年) 不得不在自己的新法中承認了這一點。但他宣布屯田兵的土地是不能轉讓 的,並規定凡把屯兵變為農奴(佃墾農)和攫取他們土地者一律課以巨額罰 金。當小亞細亞「有勢力」者的代表之一尼斯福魯斯·福卡斯取得政權時, 他就廢除了原先被承認的農民和屯兵優先購買貴族所佔有的土地的權利。在 他統治期間,貴族胡作非為的行為特別猖獗。
976 年,瓦西里二世(公元 976—1025 年)即位後,於 996 年頒布了反 對大土地所有者的全面立法,勒令大貴族將 922 年以後吞並的土地歸還原 主,並把征稅權交給地方領主,而不再由農村公社承擔,這表明農村公社已 完全瓦解,農村的封建軍事貴族領地業已形成。後來,在 1001—1002 年之間 公布了所謂「擔保」法,責成大貴族對貧苦農民的欠稅負責。皇帝的措施無 疑鞏固了拜占庭鄉村中的農奴制度。同時,瓦西里二世為了討好僧侶,在 998 年廢除了尼斯福魯斯·福卡斯曾經頒布的一些法令(這些法令的目的在於限
制寺院土地所有制的增長,它們禁止建立新寺院,禁止把土地轉與現存寺院 或贈送給大主教、主教和濟貧院)。教會人士和僧侶現在可以放肆擴展自己 的領地了。
由此可見,這些皇帝的限制性措施都是不夠徹底、不夠堅決的,它們遭 到大貴族和官員的激烈反對,所以並未產生應有的後果。
11 世紀拜占庭的封建關系進一步發展。科穆寧王朝(公元 1081—1185 年)實行了普洛尼亞制度(即監領地制),也稱「恩准制」,類似西方的采 邑制。政府將國家土地和農村公社土地分給公職貴族監領,接受監領地者, 有權享受自己領地上的稅收和租稅,對領地上的農民(巴力克)享有支配權。 監領地可終身享用,死後歸還王室。「巴力克」領有世襲份地,必須向監領 人納稅、服勞役,並且喪失人身自由。 11 世紀末,拜占庭的自由農民大多 數淪為農奴,封建關系最終確立。由於監領人只是終身佔有這塊土地,所以 他們拚命從依附農民身上榨取油水,而不考慮什麼後果。
(3)農業和農民階層
10 世紀一個拜占庭的皇帝說:「要保全一個國家,有兩件東西是必需的, 那就是農業和軍事藝術」。他們像羅馬人一樣,認為土地是財富與國力的主 要源泉。為了這個原因,拜占庭人採取多種方式來補充長期戰亂所造成的勞 力不足,並積極開展農業拓 殖。在各省建立的軍事殖民地,士兵 們都耕種分給他們的土地,作為一種軍事服役。帝國還利用摩尼教派、雅各 教派、保羅教派 等異教的基督教派別來拓殖荒地,這些異教教徒是 從亞美尼亞和小亞細亞遷到色雷斯和希臘的。7 世紀時從黎巴嫩來的 12000 名敘利亞冒險者,即定居在色雷斯、伯羅奔尼撒和伊庇魯斯。必要時皇帝也 會釋放奴隸進行拓荒。5 至 10 世紀時,成千上萬蠻族出身的隸農被安置在帝 國內所有歐洲各地區,其中有些是日耳曼人,如在色雷斯及伊利里亞的哥特 人,在班諾尼亞、介於底拉維河與撒夫河之間的哲彼提人、赫琉來人和倫巴 底人;有些是塞姆人、阿拉伯人、埃及人;其他如波斯人、亞美尼亞人和塞 加西亞人,都是雅利安族。如果必要時,都蘭族的俘虜也被施以洗禮,而依 次變成勞動者。這樣,阿瓦爾人安置在美塞尼亞,靠近那瓦里諾;保加利亞 人安置在亞加爾拿尼亞,在亞克興周圍;14000 名土耳其人安置在東馬其頓, 而其他的人,則被安置在奧加里達湖四周。但是人數最多的農業拓殖者隊伍 是由斯拉夫人提供的。查士丁尼二世曾經一次就把 7 萬斯拉夫俘虜安置在斯 特魯馬河盆地和東馬其頓。
色雷斯的一部分就是由這些蠻族拓殖的。斯拉夫人移來的部落、人口是
那樣多,以致同化了與他們一樣被移民到這個地方的亞美尼亞人、波斯人、 土耳其人和亞洲的希臘人,在 6 世紀時,馬其頓曾被稱為斯拉文尼亞(今斯 洛文尼亞)。南部帖撒利、班都斯地區、阿提卡,尤其是伯羅奔尼撒,由於 這些斯拉夫移民而重新有人定居下來,到 10 世紀時,整個摩利亞變成一個斯 拉夫區域。在義大利南部情況也是一樣。正是由於這許多種族不同的移民, 為拜占庭提供了農業勞動力。10 世紀的拜占庭又一次成為歐洲人口極其稠密 的地區。
大量拓荒減少了荒地面積,同時,皇帝們也採取有力的措施來防止棄田 數目的增加。首先,他們命令那些聽憑土地荒蕪不耕的地主應當喪失其土地。 其次,如前所述的聯保地稅在 6 世紀的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土地的 拋荒。這一聯保地稅一直持續到 10 世紀,以後甚至還重新規定過。在這種情
況下,土壤的耕種與農業生產得到了發展。特別是從 8 世紀到 11 世紀,拜占 庭農業達到了高度繁榮。有關農業與家畜繁殖的著作,都是在 10 世紀內寫成 的。許多改良的耕作方法,例如灌溉、完善的樹木栽培方式以及葡萄與技術 作物的種植,我們習慣上把它們歸功於阿拉伯人,而實際上似乎是淵源於敘 利亞——拜占庭的。
農業生產沒有一個地方像東方的拜占庭這樣進步、這樣平衡發展。拜占 庭各省布滿了茂密的森林,特別是在阿爾卑斯山、巴爾干半島、班都斯、琉 奎尼亞與卡拉布里亞。君主們和大貴族們有很大的林園,都從森林取得木材 以供建築之用。漁業在黑海、愛琴海、亞得里亞海都很發達。養豬和放羊到 處都很興旺,特別是在森林地帶與高原上面。牛和其他牲口的飼養則在色雷 斯、米西亞、馬其頓、波的亞、伊利斯、美賽尼亞和義大利南部的平原上進 行。皇帝與大地主以擁有種馬繁殖場、飼養賽跑的馬和戰馬是體面的事情, 而這些又以色雷斯及伯羅奔尼撒所產的最為著名。希臘的蜂蜜聞名於歐洲。 色雷斯、馬其頓、帖撒利、美塞尼亞、阿普利亞、西西里和康帕尼亞仍舊是 歐洲最富的產糧區。主要食糧是小麥、鹹肉、魚類、乾酪、火腿、酒和蔬菜。 埃及是帝國的大谷倉,它每年能向君士坦丁堡輸出 26 萬誇脫的穀物。尼羅河 兩岸及三角洲盛產著紙草蘆葦,而以它製造出來的紙張是埃及的重要出口 物。沒有一個基督教國家的果園能夠與拜占庭帝國的媲美;杏仁、檸檬、橘 子、無花果和葡萄乾以及愛琴海、希臘及義大利南部的水果,都大量出口。 列斯堡、薩摩斯、希臘和西西里出產的加了香料的酒馳名世界。東帝國在染 料植物和葯草植物上也占據第一把交椅,在甘蔗、棉花和桑樹種植上以及養 蠶上,則居於壟斷地位。在農產品上,拜占庭擁有為中世紀所有的人既羨慕 又嫉妒的豐厚財富。
拜占庭的農村居民,在中世紀初期末了時,絕大多數都是隸農與農奴。
奴隸制的庄園雖然存在,但規模不大,數量不多,奴隸勞動在農業中並不佔 主導地位。並且帝國法律禁止自由人佔有奴隸,允許奴隸與有自由身份的人 通婚,這一法令本身就使奴隸得到解放;它禁止出賣奴隸,承認奴隸的個人 財產所有權;它便利並擴大了奴隸的釋放,蓄奴僅限於從事家務勞動。可是, 雖然法律取消了獲得自由的人與自由人之間的一切區別,但奴隸出身的人很 少能取得完全的自由,事實上他們並沒有獲得獨立謀生的自由。相反,他們 倒使得隸農與教會地產上的農奴人數大大增加。
隸農與農奴階級是由各種各樣的成分構成的。破產的小自由地主、分益
佃農、佃農、被釋放的奴隸等。他們全都被迫簽訂一種嚴厲的依附契約,以 耕種田地作為謀生的手段。在羅馬帝國最後幾世紀中即已形成的隸農制,在 拜占庭帝國統治下變得很普遍,並且由於許多新人,包括負債不能償還的人、 附屬於公地的遊民、貧無資產的人、外來移民、戰俘等不斷參加它的行列而 日益發展。隸農列名在人頭稅名冊內,所以國家可以向他們徵收應納的稅。 他們固定在土地上,耕種土地卻沒有任何財產權,並以奴役稅或貢賦以及實 物稅等形式,以貨幣或實物把土地收成的大部分付給地主;作為回報,他們 在所耕種的土地上也享有一種可以轉讓和世襲的永久用益權。
政府的立法通常保護剝削隸農的貴族階級的利益。隸農負擔的義務越來 越多,並且被固著於土地上,喪失了離開領地的權利。兩種耕種者階級在隸 農中發展了。最幸運的階級,其成員在中世紀初期仍繼續帶著隸農的名稱, 有著大部分的公民自由特權,例如無需戶籍條件而與人訂婚的自由、完全的
夫權與父權,以及立遺囑的資格。另一種半奴隸耕種者的階級,他們稱為附 屬於土地的農奴,不久就並入農奴階級。這兩類隸農,在 9—10 世紀時合並 成為單一的教俗大地產上的農奴階級。於是農奴制帶著它的真正特點出現 了,耕種者有住在耕地上從事耕種的義務,土地所有者有不得驅逐佃戶、不 得增加佃戶的支付物的義務。
此外,帝國農村還存在著自由農民階層。這一階層一部分是從古代保留 下來的,另一部分是由所謂「蠻族」侵入帝國領土而形成的。據文獻證實, 在埃及、敘利亞、小亞細亞和巴爾干半島上還保留著農村公社的殘余,因而 也存在相當數量的自由農民。例如在 4 至 6 世紀的埃及就普遍存在著農村公 社,水的分配、土地的共同使用等等都是由公社來調節的。稍後,在 7 至 8 世紀時,斯拉夫人向巴爾乾和小亞細亞的移民恢復了農村公社,補充了自由 農民階層的隊伍。這樣一來,帝國又擴大了自己征稅的可能性和軍隊的員額。 中世紀早期自由農民在當地的生產中起過一定作用。
因此,奴隸、隸農、農奴和自由農民構成中世紀拜占庭農業勞動者的主 要成分,正是由於他們的辛勤勞動,使帝國農業生產得到很大發展。
(4)手工業和商業的繁榮
憑借地跨歐、亞、非三大洲的地理優勢,拜占庭帝國迅速地發展了手工 業和商業。盡管帝國不斷受到日耳曼人、斯拉夫人、阿拉伯人及其它民族的 侵襲,但是三大洲的各族人民和各種物質文明的相互交流一直沒有停止過, 這一切都促進了拜占庭手工業和商業的繁榮發展。
手工業在拜占庭遠比西方進步,它集中在城市。當然,在貴族和教會的
地產上有一些農村作坊,例如在佩特雷斯的但以理斯領地上的那些作坊,出 產紫色的織品、好的布和地毯等奢侈品;一些大寺院的作坊,在僧侶的指導 下專門生產各種工藝品、燈飾和繪畫。同時廣大農村居民為滿足日常生活需 要也從事一些家庭手工業。但是最繁榮的依然是城市手工業。手工業者操持 著世代相傳的職業,在小作坊或國家的大作坊里進行勞作。他們組織行會, 維護本行業的經濟利益。911—912 年之間編纂的「城尹冊」,證明當時君士 坦丁堡存在著 22 個手工業和商業的同業公會,每個同業公會都享有生產或經 營一定的商品的獨占權。組織在行會中的既有手工業者又有商人;例如貨幣 兌換者、生絲販賣者、蠟燭製造者、制肥皂者、賣酒者、香水商人、豬販、 馬販、魚販、肉販、糧商、食品雜貨商等都有專門的行會。各種行會中人數 最多的是與紡織業有關的行會,如生絲販賣者、紡織工匠、絲、羊毛和布的 染匠,以及在敘利亞從事原料和各種精紡品貿易的商人。其他職業的手工業 者,如制鎖匠、磨坊主、漆匠、大理石匠及鑲嵌工匠,則組織在沒有特權的 行業中。此外還有由國家壟斷的采礦、制鹽、造幣及武器、軍需品等。
享有特權的或官方的行會以及各種自由行業,往往占據在市中心的街道 和大會場周圍等特殊地點。國家常常給予行會中的手工業者和商人一些特 權;它免除水手、制羊皮紙者和紫色染匠服兵役的義務;同時免除大多數行 業工匠的一部分租稅;所有的行會均有其壟斷權。以此作為交換條件的是, 國家對這些行會執行最嚴格的監督。每一個官方行會都處於城市行政長官管 轄之下,都要服從行政管理規則。這些規則詳細規定行會取得糧食等必需品 的方法,規定它與外國商人的關系,限制購買數量,並確定出售的價格、日 期和地點,以及行會所得利潤的稅率。如果新會員加入行會,他必須能夠出 示具有從事該職業技能的證明材料,必須事先獲得政府當局的允許,另外他
還要分別向同業公會和國家繳納一筆費用。此外,國家對於製造技術也採用 同樣的管制,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國家官員可以進入工作場和商店檢查商品 及帳簿。當局甚至時常試圖規定最高的工資和奢侈品的價格。從查士丁尼時 代開始的這種嚴密控制的財政政策(如警察式監督、限制性命令、價格規定、 皇家壟斷、租稅勒索等),曾被很多皇帝所推行,阻礙了手工業的進一步發 展。特別是盈利最豐的絲綢業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國家的獨立事業。據當時的 記載,提爾和貝魯特的絲織業由於受到政府各種限令、價格規定等措施的影 響而陷於破產境地。政府的嚴密控制阻礙了帝國的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但 也加強了帝國的統一與鞏固。不管這種政策的缺點如何,拜占庭的手工業與 中世紀早期西歐的情形比較起來,仍然處於較高的水平,查士丁尼一世時修 建的大量堡壘、道路、宮廷和廟堂就證明了這一點。否則,聖索菲亞大教堂 這一建築史上的傑作就不會落成了。
在官方行會以外,拜占庭還有無數從事小規模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往來的 自由行業。在這些行業中,個人的創造性得到更自由的發揮,他們的勞動為 拜占庭手工業的發展注入了活力。
行會和自由行業的工匠們,以精湛的工藝和多樣的外形,為拜占庭手工 業在世界上贏得了極高的地位與榮譽。帝國生產的紡織品,是全歐洲的君主、 主教和富裕階層所熱衷追求的。佩特雷斯的毛織品,馬其頓、那不勒斯的麻 布,以及各地生產的地毯、加工的皮革,都是舉世無雙、極受人們歡迎的物 品。裝飾精美、塗上琺琅的玻璃製品、嵌鑲物及瓷器也行銷各地。帝國還有 老練的采礦與冶金能手,他們開采了小亞細亞和東歐的鐵、銅與鉛等礦藏; 還在帖撒羅尼迦、伊庇魯斯的尼科波利斯和優卑亞、雅典和底比斯、伯羅奔 尼撒等地開設的兵器工場中製造弓箭、槍和護身甲。采礦業與軍火製作業等 都是由政府控制,私人不得經營。這些行業為保證國家的統一穩固提供了物 質基礎。
除手工業的繁榮外,中世紀前期的拜占庭享有基督教各國國際貿易的壟
斷權,這種貿易集中於地中海。拜占庭位於西亞細亞和歐洲的海上和內陸所 有各大貿易路線的匯合點,而且擁有自己的海陸運輸制度和高度完善的匯兌 方法。從中世紀之初起,拜占庭就採用一種國際貨幣制度,一種金本位。這 就是貝占或拜占庭金幣。拜占庭的貨幣兌換商與銀行家們在使用匯票或與之 相等的信用券上,走在義大利人的前面。拜占庭商船隊是地中海之王,在這 里隨處可以看到它的國旗。機警的巡警,隨時准備與海盜進行戰斗,維護著 海上安全。陸路上的交通也很通暢,巴爾干半島和義大利南部的舊的羅馬公 路上又修建了無數的橋梁、水井、水池和庇護所。所有這一切都保證了拜占 庭能夠從事出口與轉運貿易,它的商業能達到當時西方各國所不能達到的廣 闊范圍。
於是,拜占庭成為東西方貿易的中心。在這里,首先是經過敘利亞商人, 然後是經過威尼斯人、熱那亞人、亞美尼亞人的中介,拜占庭的農產品和制 造品被運到東西方各地:美麗的絲、漂亮的布、黃金飾物、雕刻的象牙、玻 璃、瑪瑙杯子、水果、酒以及其它特製的和奢侈的物品。經過那些在拜占庭 經商的阿拉伯和土耳其商人之手,歐洲得到小亞細亞、加爾底亞、亞述和波 斯、印度與遠東、埃及與非洲各地的珍貴商品香料、香水、寶石、稀金屬、 檀香、麝香、樟腦、生絲、棉花、精美的絲織品、羊毛織品和地毯。從 8 世 紀起,斯拉夫、保加利亞和馬扎爾的貿易商人沿著河流和大貿易路線蜂擁到
帖撒羅尼迦和拜占庭來銷售他們的麻、蜜糖、鹽魚、牛羊、獸皮及其他物品。 從義大利、德意志、西班牙和高盧來到拜占庭口岸和轉運港口的有五金、生 羊毛、亞麻布、粗糙的羊毛製品及地毯。所有這些商業往來,匯聚在帝國境 內,推動著拜占庭經濟的繁榮發展。
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促進了城市的興盛繁榮。拜占庭帝國布滿了強大 而富裕的工商業城市。其中首都君士坦丁堡最為著名。印度、波斯商人運來 的東方絲織品、香料、象牙、珠寶;斯拉夫人運來的北歐毛皮、琥珀、蜂蠟、 干魚及奴隸;埃及人運來的尼羅河流域的穀物、甘蔗、麻布、紙草;敘利亞 的彩色玻璃、精製織物及綉品??源源不斷地集中於君士坦丁堡,又由希臘 人、猶太人、敘利亞人、阿拉伯人、保加利亞人、義大利人轉運至西歐市場。
11 世紀時,僅君士坦丁堡的貿易和海關稅,每年就為帝國國庫帶來 730 萬貝 占的金子。君士坦丁堡還是一個大的手工業中心。大量手工業者在那裡從事 著貴重的織金物、加工精製的象牙、首飾業、琺琅器和其他奢侈品的生產。 其中尤以絲織業最負盛名。絲織業主要由國家經營,最大的作坊設在皇宮。 工匠們利用從中國進口的生絲和本國生產的生絲作原料織造高級錦緞,產品 大部分供宮廷貴族和各級貴族、官吏享用,部分向國內外市場銷售。此外城 里還有富豪和自由手工業者經營的作坊。君士坦丁堡的其它重要手工業,主 要還包括製造金銀餐具、鑲嵌金銀器皿的金屬製造業,以及由國家壟斷的軍 火製造業、鑄幣、造船等。工商業的發展,東西方商人匯聚於此,使君士坦 丁堡的人口迅速膨脹,中世紀時人口達到 80 萬,是歐洲最富庶、人口最稠密 的大都會。馬克思稱之為「溝通東西方的一座金橋」。①
除了君士坦丁堡以外,各省也有一些大的手工業、商業中心。例如敘利
亞的安條克和埃及的亞歷山大里亞。前者生產玻璃、高級陶瓷、精細的紡織 品及珠寶首飾;後者以紙草、亞麻布、玻璃製品聞名。亞歷山大里亞還是東 西方海上貿易的重要樞紐。遠東的絲綢和香料,埃及商人由馬來亞(今馬來 西亞)或錫蘭(今斯里蘭卡)運出,經紅海,至蘇伊士灣,再由亞歷山大里 亞轉運西歐。它曾是當時近東最大的城市,其美麗的街道、公共大廈、豪華 浴場及其他很多景色,使當時的阿拉伯人稱羨不止。
巴爾干半島和小亞細亞也有許多經濟發達的城鎮。那裡生產的棉、麻、
布匹、地毯、生絲、染料、穀物和畜產品等主要運往君士坦丁堡。帝國各地 的城市和首都保持著經常的聯系,和農村市場也有密切接觸。
城市的興盛、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拜占庭帶來了豐厚的工商業利潤,
也給帝國提供了巨大的財政資源。帝國政府可以運用雄厚的財政資源建立強 大的軍隊和推行有力的外交政策維系疆域的穩定,因此直到 12 世紀末期以 前,拜占庭帝國一直是個強大的國家,也是中世紀前期世界上最富裕的國家 之一。
(5)拜占庭經濟的衰落與帝國的滅亡
13—14 世紀的拜占庭已喪失了從前的經濟繁榮景象。1453 年君士坦丁堡 被土耳其人攻克,拜占庭帝國延續了一千多年的歷史至此結束。
促使拜占庭崩潰的根本原因在於它的深刻的封建化。當農民的農奴化基 本完成的時候,封建貴族階級的政治經濟權力也不斷增加。他們自己也變成 了領地上的小國君。他們利用農民的土地依附關系,以及自己對農民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