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議員怎麼形成的
㈠ 日本眾議院的選舉方式
日本眾議院有475個議席。議員的任期為4年,較參議院的6年任期稍短。但在日本眾議院解散時,即使任期未滿亦被全員解任。由於日本眾議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認為較能忠實地反映民意,故相對於參議院而言,日本眾議院擁有較高的地位和較大的權力(日本眾議院優越制)。首相有權解散日本眾議院。參議院擁有242席,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一半,不得中途解散。選民則為20歲以上的日本國民,而國會議員可兼任內閣閣員,首相亦由該國會推選,但大多數情況下,首相和內閣出自眾議院。
眾議員任期4年,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院舉行大選。一旦解散眾議院,475名眾議院議員要全部改選,其中295名議員經小選舉區選舉選出,另外180名議員由比例代表選舉選出。 日本憲法規定,日本國民選舉權為二十歲以上之日本國民,被選舉權為二十五歲以上之日本國民。
日本眾議院議員選舉(又稱總選舉)採行小選區與比例代表並行的選制。小選舉區選舉即依據都道府縣人口數劃分295個選區,每區選出一名議員,得票最多且得票數占總票數六分之一以上的候選人當選。而比例代表選舉,則把全日本劃為11個比例大選區,各比例大選區按人口數分別有6至29個議席,依據政治黨派團體得票比例分配這些議席。
於小選舉制度下選出300名小選區代表與180名比例代表,合計475名。在這475名眾議員當中,由全國300個小選區選舉產生300名,另由11個比例選區產生180名。每個小選區產生1名議員,比例代表選區根據人口比例產生若干名議員。選舉時選民投兩張選票,一張投給小選舉區候選人,另一張投給支持的政黨。小選區的投票結果直接導致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比例代表選區將由各政黨事先提出列有多名候選人的名單,根據得票比率依次確認當選。由於候選人可在小選舉區和比例代表選區重復參選,各政黨都將黨內重要候選人列在比例代表名單中以確保當選。
選人可以同時列名於小選區候選名單與比例代表候選名單當中(雙重候選制度)。
直至1993年,日本眾議院議員仍採行中選區制(大選區制的一種)。 日本眾議院議員定員475名,議員的定員數目由日本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之。
㈡ 日本政治制度內容
日本實行多黨制。雖在國會中佔有席位的政黨不少,但自由民主黨自1955年以來長期單獨執政。自由民主黨內部派系林立,派系斗爭從未間斷,在斗爭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斷重新組合,這是日本政黨制度的一個特點(見日本政黨)。國民的權利00《日本國憲法》以尊重人權為基本原則,確認國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受妨礙,憲法所保障的國民權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法律不得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范圍比過去擴大,增加了對公務員的選舉罷免權、公民的賠償請求權、不受奴隸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選擇職業的自由、脫離國籍的自由、學問自由、生存權、受教育權、勞動權、刑事賠償請求權等新的規定。
㈢ 日本國會所有議員是全民選舉嗎
日本國會的議員,它表面上是一個全民選舉性質的,但是他實際上他並不是一個全民選舉,他是一個地區繼承形式的,其實就是一些峰峰的,一些地主豪強才有資格參加選舉,選民不得不選他罷了。
日本他其實是個封建制度,很陳舊的一個社會,並且它的封建制度保留的也比較多,美國在當年佔領日本的時候並沒有進行清除。
㈣ 日本首相選舉制度
日本首相
日本首相即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日語:日本內閣総理大臣[1],英語:The Prime Minister of Japan),簡稱日本總理大臣、日本總理,是日本內閣的最高首長,也是日本國政府首腦,領導各行政機關運作。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免,天皇認證。[2]
其產生方式是在國會議員之中擇一提名,再經國會議決指名,在形式上由日本天皇任命。
2020年9月16日下午,日本自民黨總裁菅義偉在當天的臨時國會上經過眾議院的首相指名選舉,正式成為日本第99任首相,日本新內閣也將於當天成立[3]。
中文名
日本首相
外文名
The Prime Minister of Japan[4]
全稱
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
建制日期
1885年(明治18年)12月22日
官邸
日本首相官邸
快速
導航
首任首相現任首相歷任首相任期排行
職務概述
職務沿革
日本帝國內閣總理大臣(1885年—1947年)
日本首相在自衛隊中的旗幟
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1947年—今)
日本首相的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簡稱日本總理或首相。
二戰前,《大日本帝國憲法》中沒有關於首相的規定,根據其中關於內閣組成之規定,由具有政治實力的人組成的樞密院推薦首相,由天皇任命首相。
二戰後,日本首相不是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由政黨提名國會參眾兩院議員投票選舉產生。一般而言,國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一職。根據日本憲法規定,當參眾兩院全體會議在首相指名選舉中出現不同結果時,由參眾兩院議員組成的兩院協商議會進行協商。如果兩院協議會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則將眾議院的選舉結果作為國會的表決結果。
《日本國憲法》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的人選由日本國會提名,內閣總理大臣由日本天皇任命。根據《日本國憲法》第66條第2項,軍人不能成為內閣總理大臣。
權利義務
根據《日本國憲法》以及其他法令,內閣總理大臣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如下:
組織內閣,任命並任意罷免國務大臣(憲法第68條)
允許對在任國務大臣起訴(憲法第75條)
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議案(憲法第72條)
代表內閣向國會報告一般國內事務與外交關系(憲法第72條)
代表內閣指揮監督各個行政部門(憲法第72條)
與專職國務大臣共同簽署法律及政令(憲法第74條)
主持內閣會議(內閣法第4條第2項)
指定內閣總理大臣及專職國務大臣的代理人(內閣法第9條、第10條)
掌有自衛隊的最高指揮監督權(自衛隊法第7條)
選舉制度
指名選舉
根據日本憲法,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日本首相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腦。日本首相不是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由國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一職。因此,日本首相與採用議員內閣制國家一樣,首相由國會的多數黨領袖擔任,而非通過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
日本主要政治人物世襲表
根據日本憲法規定,當眾參兩院全體會議在首相指名選舉中出現不同結果時,由眾參兩院議員組成的兩院協議會進行協商。如兩院協議會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則將眾議院的選舉結果作為國會的表決結果。
關鍵數字
根據現行《日本國憲法》,由眾、參兩院組成的國會是日本最高權力機構與立法機構,在權力上,眾議院優於參議院。根據2000年2月日本國會通過的《改正公職選舉法》,眾議院定員為480名,任期4年。從1993年起,日本眾議院選舉制度由中央選區制改為小選區和比例選區並列制。
比例代表選舉,是指把日本全國劃分成11個比例大選區,並根據各政黨的得票數來分配議席,各政黨再根據候選人名單的先後順序,將議席安排給本黨成員。各比例大選區根據人口數量分別擁有6至29個選舉席位。選民通過填寫「政黨名」進行投票。
小選舉區選舉,是指從根據各都道府縣的人口數量來劃分的300個選區中來選舉議員。選民將在選票上直接填寫參選的「候選人姓名」進行投票。每個選區只有得票最多的一位能夠當選,但必須獲得總票數的六分之一以上。
㈤ 日本選舉制度詳解
這是你要的
日本選舉制度
一、選舉的變革. 2
二、特點. 2
1.選舉的分類. 2
2.選區的劃分. 2
3.選民與議員候選人資格. 2
4.選舉程序. 3
5.選舉管理機構. 3
三、個人感想. 3
黃俏顏:. 3
陳雁飛:. 3
雷科:. 4
㈥ 日本的選舉制度
日本採用雙選舉制度,即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選民在投票時投兩張票。
日本國會眾議院共480席,其中300由小選區選舉產生,180席由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
小選區制:將全國分為300個小選區,參選者在各自選區(自己的家鄉),展開競選活動。選民給本選區參選人投票。各選區通過這種制度選出1名國會眾議院議員。
比例代表制:選民給各黨派投票,而不是給個人投票。按照得票率的百分比分配席位。至於誰將成為國會議員,由黨內決定。通常誰在黨內的勢力大,但在小選區落選,自然會把這個席位給誰。有時人選也由黨首決定。但年齡超過72歲不得成為比例代表制候選人。所以前首相海部俊樹不能「復活」。72歲以下的町村、羽榭野、伊吹等黨內大老雖在小選區制落選,但通過比例代表制又重新當選。
http://www3.nhk.or.jp/senkyo/flash/index.html
㈦ 日本的政治體制是什麼
日本的統治機構分設立法、行政、司法部門,採用三權分立制。國會作為立法機關,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門,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兩院分別由選舉產生的議員所組成。國會的許可權如下:提名內閣總理大臣,作出對內閣不信任的決議,表決法律草案,決定預算,承認條約,對法官的彈劾審判,提議修改憲法等。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由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內閣行使的有關行政權對國會負有共同責任。內閣除了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以外,還要執行法律、處理外交關系、締結條約、編制預算、制定政令。內閣總理大臣享有國務大臣的任免權,以保持內閣的統一。司法部門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簡易法院)組成。所有的法官都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最高法院 院長根據內閣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內閣任命。法院有權認定一切法律、法令是否符合憲法。
二戰後,日本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執掌國家最高行政大權的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選舉產生,內閣對國會負責,國會則由選民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由於日本政治結構中還有作為「國家象徵」的天皇,可將其稱為「議會君主立憲制」。
天皇 日本皇帝的稱號,天皇是終身制,皇位世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天皇只是國家的象徵,無實權。天皇未被賦予「君主」的地位,天皇無統治總攬權、軍隊統帥權、宣戰媾和權、締結條約權、任免官員權、批准或否決法律權和單獨命令發布權等,只是形式上的國家元首。
國會 日本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日本國憲法》規定,國會是「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和「惟一的立法機關」,擁有立法權、修改憲法的倡議和提案權、締結條約的批准權、財政編制權、行政編制權和司法監督權等。國會兩院分別設議長和副議長各1人。兩院舉行聯席會議時,由眾議院議長執行主席職務。
內閣 日本的內閣是日本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總理大臣(首相)和20名國務大臣組成。總理大臣為最高行政首腦,由國會議員選舉,天皇任命。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任免。國務大臣半數以上必須從國會議員中選任。國務大臣分別兼任各行政省、廳的行政長官或無任所大臣。內閣行使行政權,對國會共同負責。
內閣總理大臣 也稱首相,是日本內閣的最高行政首腦,掌握國家最高行政權。內閣組織機構由三部分組成,即內閣的輔助機構、總理府和12個行政省。內閣的輔助機構包括內閣官房、內閣法制局、安全保障會議和人事院。內閣由首相和分管各省、廳的20名大臣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