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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官都紀念在哪裡

發布時間: 2023-07-09 04:49:06

⑴ 騰沖一座墳墓里為什麼會埋著三個雙手被綁的日本軍官

然而,去過國殤墓園憑吊的人,都會對一座墳墓產生疑問,就是墓園入大門右邊低窪處,有一座墓碑上刻著“倭冢”的墓地,規格是一個特別的井型墓。如此庄嚴的地方,為何將日軍埋在這里?

這是李根源的特別考慮,裡面埋著三個日軍守城軍官,他們屍體被捆綁,面向烈士冢跪拜。據考證,“倭冢”裡面三名日軍,其中一名就是藏重康美。當遠征軍在收復騰沖時,守軍是日軍第五十六師團步兵第一四八聯隊,藏重康美擔任聯隊長。

⑵ 近代日本在中國的墓地體現的特徵

一、異域喪葬景觀:居留民墓地

(一)墓區土地權。在墓地選址上,日領事官借口租界狹小,或界內不能新葬,要求另闢空間,選在界外,結果變相多佔土地。根據蘇杭等日租界章程,墓地所佔土地,所有權屬中方,日方擁有使用權,但須出資租賃。若該地界屬於私人,或由中國地方官購入,轉租日本人,或日領事官通過地方官介入與民協商;若該地界屬於公地,則由日領事官直接與地方官洽商地價。至於墓地使用年限,未見文獻記載,按《濟南商埠局設立外僑塋地條規》,參照各租界地的租期,葬期以30年為限,到期起運,如有不克辦理之處,可延展30年,期滿不得再延長,逾期不遷或無主之墳,則任將平除。
(二)墓地面積。墓地的大小,根據當地日本人死亡情形而定。1897年蘇州日租界章程最早明確了墓地的面積,即在界外的僻靜空曠之地,以十畝為率。1901年,重慶日租界章程仿照蘇章,也以十畝為限,倘將來不敷,隨時與地方官妥商擴充。上海日本人墓地面積,據1913年的調查為13畝(包括火葬場3.4畝)。青島的日本人墓地,佔地約4畝。濟南商埠局預設的外僑墓域較小,位於津浦鐵路以北之堤口庄東,總共佔地6畝8分1厘,為節約用地,對每座墳墓還詳加規定,死者佔地長1丈,寬5尺(包含立碑);若有某國要求劃出專葬之地,「則以半畝為限」,條件是該國領事應每年酌認捐款。從現有資料看,東北地區的日本人墓地較大,如奉天的西塔墓地佔地30畝,大西門外墓地則達167畝。
(三)墓地管理權。日本人墓地開設後,屬外務省統轄,領事官負責具體事務,也有委諸居留民團體或寺院管理者。1874年初,上海品川領事考察歐美領事對葬事的處理特別「鄭重謹慎」,日本人墓地卻因管理不善,「空地上積滿馬糞,或是種滿蔬菜和樹木」,「此不僅為外國人恥笑,且關系該國政府對其人民愛護之厚薄」,於是擬定《上海墓地規則及墓門牆圍辦法》。規定:墓地事務由領事館庶務課專員負責,凡官民死去時,即刻檢視屍體,提具歸陰證明書和醫師死亡證明書;若系旅客,則附遺物認定書。領事館負責官員須問明死者原籍、生前職業及居住地等,並檢查墓地有無不合情形,定準棺柩之地,挖穴埋葬。埋葬簿登記的墓穴序號,刻於石碑表面,並留副本備查,以免混亂。至日後修補、重新深葬或轉葬他處,須經領事特許。墓所設看守人(可雇中國人或其他外國人),經常掃除,若有人前來弔祭,須隨時開門。領事館鑒於居留民遠離鄉土,「奮發銳意進取」,為獎勵此等精神,從領事館月費300元內出資維護。大藏省認為此非長久之計,決定另謀辦法,撥付1150元用於墓地門牆建設。1876年東本願寺上海別院設立後,領事館遂將墓地移交其管理。
從日本在華早期墓地來看,上海墓地外設圍牆,較為規整,其他墓地僅設簡易圍欄,堆土成丘,或插木牌,或立石碑,註明某某之墓,明治、大正、昭和某年立等字樣,設施較為簡朴。大體而言,既承襲了其國內的喪葬習俗,又因時因地有所變通,主要表現如下。
(一)火葬。日本地狹人眾,貧民無條件土葬,再加上佛教信仰,19世紀中葉即盛行火葬。日本人赴華後逐漸在奉天、上海、營口、天津、青島等地專設了火葬場。1906年,奉天居留民在十間房建造火葬場,佔地4000平方米,這是日本人在華設立的最早火葬場。1907年3月,上海的日本佛教組織成立法光株式會社,在寶山籌建火葬場,場內建休憩所、薪炭倉庫、棺馬車及馬廄等輔助設施,1911年移交居留民團管理,當年4月至次年1月共火葬97人。1910年9月,日本人在營口新市街東北設墓地,在東端建火葬場(二個爐),1925年在牛家屯新建火葬場,次年5月啟用。天津火葬場初為駐屯軍建於兵營南部的日租界,居留民使用甚多,軍人極少(1915年1月至1917年7月,152名火葬者內軍關系者僅18名),1917年9月轉交居留民團,後由財團法人共益會經營。青島火葬場原設於台東鎮的本願寺,1917年1月由青島軍政署收買管理,1916年火葬451人,1917年火葬736人,1918年火葬405人,因當地日本人非以永久長居為目的,火葬後的遺骨多歸葬於國內的出生地,僅有少數人葬於當地墓地。
(二)等級。在日本,墓地按身份高低及交費多少有等級之分。此種觀念,滲透至在華墓地。據上海領事館擬定的《墓地規則》,居留民墓地分三等。上等:寬5尺、長10尺,地價洋銀10元;中等:寬5尺、長7.5尺,洋銀5元;下等:寬4尺、長7.5尺,洋銀2元。凡欲葬於該地者,親友須向領事館提出申請書,交納相應地價及規費。准備以後移送國內的屍棺,放置於高處的乾燥之地,親友要預交上等地價10元,並收取1元的規費,若兩年內尚未移送,則埋葬於中等墓地,所交諸費不再歸還,此種情形,要在棺柩表面寫明死者的籍貫姓名,並密封嚴實。若死者無親友,無法交納地金,則埋葬於等外的隙地。此種按交費多少、分等安葬的辦法為其他日本居留民墓地所仿效。1917年,青島日本軍政長官竹內赳夫發布《居留民墓地使用規則》,規定:使用墓地者由戶主、遺族或關系人將坪數及等級向軍政署提出申請,費用按一等、二等、三等及坪數(1坪約3.3平方米)收取。坪數在1坪以下的一等收取2元、二等1元、三等50錢;坪數在2坪以下的一等收取2元50錢、二等1元30錢、三等70錢;坪數3坪以下的一等收取3元、二等1元50錢、三等70錢。其中,一等地和二等地不得超過三坪,三等地不得超過二坪。使用者自由選擇墓地的位置,按順次連續安葬,並自行打掃、修繕墓地。墓地的使用權遺族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修繕、改葬或發掘時須取得許可證。貧困或無力付費者可減免使用費,住所不詳及臨時埋葬者使用特別區域,無人認領的墳墓則另擇地域進行合葬。
(三)葬儀。1870年,日本太政官發布《服忌令》,規定父母死亡忌日50天、丈夫30天、妻子和嫡子20天。喪服分黑白兩色,以白為主。在近畿等大部分地區,認為遺骸系污穢之物,應有所忌諱,而靈魂脫離死體後能夠長期存在,須被祭祀於凈土,由此形成「兩墓制」的葬習,即在遠離村落的地方建「屍」墓,以竹、木牌簡單標記後,不再重視,任其自然消失;同時,又在村落附近或寺廟內建「靈」墓,用以長期參拜。根據日本的神道信仰,人死後需要供養才能成為「神」,一般以33年為期限,有的地方是50年。日本人在華葬式,按約定須選擇城郊偏僻之地,無法實行「兩墓制」,只得屍身與魂靈一起安葬,采「單墓制」,即遺體埋葬後,樹立石碑,定期祭拜。在忌日或盂蘭盆節,居留民在墓前掛起燈籠,鋪上毛巾,備好酒餚,還彈起三味琴。有外國人和中國人受好奇心驅使,前往圍觀。
總之,中日和平時期,日本居留民死者主要葬於專有墓地,少數葬於軍隊墓地或外僑公墓。
二、軍國主義象徵:日軍墓地
(一)戰時葬於中國戰地。甲午戰前,日本政府即預料會出現大量戰死者,陸軍省於7月17日發布《戰時陸軍埋葬規則》,規定戰爭期間,戰死者臨時葬於戰地。(27)甲午戰爭中,日軍戰死1132人、傷死285人、病死11894人,總數達1.3萬餘人。在遼東半島及山東戰地,日軍先將死體火化,遺骨埋於戰場,樹立簡易墓標。日俄戰爭歷時19個月,據日方史載,日軍死亡達8萬餘人。(28)1904年5月30日,陸軍省頒布《打掃戰場及戰死者埋葬規則》,關於遺骨的處理規定:戰死者分別火化,將遺骨送葬於陸海軍埋葬地,但依實情,可將遺骨臨時葬於戰地,僅將遺發送還;遺骨臨時葬於戰地時,可豎木牌,或立石碑,記載某某之墓、何時戰死、何日立碑等,其做法與甲午戰爭一致,並延至日軍進攻東北時期。
(二)戰後歸葬陸海軍埋葬地。按甲午戰前的《戰時陸軍埋葬規則》,死者戰後須歸葬於陸軍「指定埋葬地」,葬法采「個體主義」,一人一墓,單立木質或石質墓標,葬費由軍方支付,葬後由所屬部隊通知遺族,遺族可申請改葬。《馬關條約》簽訂後的1895年7月,留守日軍開始發掘戰地墳墓,將火葬後的遺骨、遺發全部運回,分葬於各衛戍部隊的指定墓域。(29)由於允許申請改葬,許多親族將遺骨移至家庭墓地,導致「民間墓標雜亂不堪,並有頹廢不修之虞」,嚴重影響了「軍威」。(30)1897年7月30日,陸軍省軍務局頒布《陸軍埋葬規則》,將原來的「指定埋葬地」改為「陸軍埋葬地」。規定平戰兩時,除非死者留有遺言,遺骨、遺發均須葬於該處(根據1896年《駐屯台灣澎湖島軍人軍屬之埋葬規程》,死於台灣的官兵遺體不再運回國內,而是就地安葬),將校及准士官除外,一般葬後十年須行合葬,合葬之處,設置墓標,標明姓名、官位等。葬法依信仰自由主義,不限神葬和佛葬。(31)日俄戰爭以後直到日軍佔領東北全境,由於《打掃戰場及戰死者埋葬規則》規定,為追悼戰死者,可在旅順等地建造收納遺骨的「忠靈塔」,所以僅有少量屍骸被掘送還國內,大部分屍骨則仍埋於佔領區。
(三)在統治區建造忠靈塔。1906年,天津駐屯軍為紀念鎮壓義和團的戰亡官兵,在大和公園立「北清事變忠魂碑」,此為日軍在中國大陸的第一座紀念碑。1906年3月日俄戰爭勝利後,日軍在旅順白玉山建造納骨祠,用於存放2萬余名骨灰,後又在納骨祠對面的山頂上建造了一座「表忠塔」。該塔所用石料采自乃木希典的家鄉山口縣,塔形宛如一支白色的蠟燭。在1907年以後的幾年間,日軍一一挖掘散葬於各處的遺骨,在遼陽(1907年10月,納骨14364)、大連(1908年9月,納骨6029)、奉天(1910年3月,納骨34875)、安東(1910年6月,納骨3129)等地設置了納骨祠,加上旅順納骨祠,共安置8萬余名骨灰。1923年10月,「南滿洲納骨祠保存會」成立,接替關東軍管理各處納骨祠。(
(四)軍國主義葬儀。1937年日軍全面侵華以前,戰死軍人根據靈肉分離的信仰及兩墓制傳統,除屍身葬於國內的「指定埋葬地」或「陸軍埋葬地」以及東北的「納骨祠」或「忠靈塔」外,其「靈」還要以「柱」的形式合祭於靖國神社,接受公眾參拜。1879年靖國神社改建後(始建於1869年,稱「東京招魂社」),經費、日常事務及祭祀活動由陸海軍共管(陸軍為主),成為合祭戰死者的軍用設施。甲午戰後,祭祀對象擴大為戰病死者,陸續入祭2萬8千餘柱。日俄戰後,祭神新增8萬8千餘柱,並開始將戰死者稱為「忠靈」、「忠魂」、「英靈」、「英魂」等。該神社內無死者的骨灰或牌位,僅將姓名及資料記錄於「靈璽簿」。合祭名單先由陸海軍審查內定,經天皇敕許,直接升格為「神」,不需民間信仰的33年期限。祭時天皇「親拜」,嘉許遺族。例行祭為春祭4月30日(日俄戰爭勝利後陸軍凱旋閱兵紀念日),秋祭10月23日(海軍凱旋閱兵紀念日),還有各種臨時大祭。
由上可見,日軍墓地與居留民迥然相異。居留民墓地的設置有條約規定,由領事館、居留民團體或寺院管理,其葬儀以追悼死者為目的,死亡純粹為個體事件。日俄戰爭特別是九一八事變後,高大的忠靈塔遍及東北主要都市,由「忠靈顯彰會」統轄,選址完全自定,嚴重侵害了中國領土主權。在軍國主義支配下,軍人生前屬於所在部隊,死後歸葬於一處,他不屬於自己,不屬於家庭,成為日本侵略擴張的犧牲品。
三、法西斯主義符號:墓地的復制及功能轉換
(一)屍身的三墓制。指遺骨分為三部分,分別葬於中國戰地、陸海軍墓地及家庭墓地。全面侵華戰爭初期,日軍各部隊已有將遺骨分成三部分的做法。(43)根據新的埋葬規則,遺骨的處理有三個環節,前線部隊將遺骨送戰地兵站司令部,司令部取出一部分以備葬於佔領區的忠靈塔,其餘則送日本國內的留守部隊;留守部隊取出一部分以備葬於陸海軍墓地,其餘則送交遺族;遺族將所剩餘骨安葬於家庭墓地。(44)具體程序如下。
(二)靈魂的三墓制。指戰死者之靈不僅要在靖國神社接受參拜,還要在各府縣建「護國神社」、在各市町村建忠靈塔,以祭祀本地的出身者,這種從國家級→府縣級→村町級的參拜,可稱為靈墓的三級制。1938年4月,陸軍大將鈴木孝雄擔任靖國神社宮司,實現了軍政祭的合一。時靖國神社舉行大祭,合祀戰死軍人軍屬4533柱,至此社內已有「合祀神」13萬5千餘柱。1939年是靖國神社建立70周年,該社邀請遺族「上京」,參加祭祀活動,並決定以後將其制度化。8月6日,在「恩賜財團軍人援護會」的組織下,約1600名戰死者遺兒來到靖國神社,與成為「護國之神」的父親「見面」。(50)10月18-22日,靖國神社舉行臨時大祭,新祭戰死者10379柱,兩萬多遺族奉命「上京」,受到天皇嘉許。(51)時各報大加渲染,「武士道」、「大和魂」躍然紙上,日本民眾一時戰意高昂,「靖國神社見」——成為廣為流傳的誓言。
(三)中國各地塔碑的一統化。前述中國戰地兵站司令部取出的分骨,有的供置於特設的奉安所,有的臨時存於神社、寺院。戰爭進入相持階段以後,各地日軍依照陸軍省頒布的《支那事變作戰地塔碑建設要領》,為合祭「殉於皇戰的忠死者分骨,使大日本帝國陸海軍的光輝武勛永遠傳於後世,並為保全戰跡,使之成為東亞永久和平及大陸精神的中心」,按「大日本忠靈顯彰會」的「戰地第一主義」,紛紛成立相應組織,有計劃地建造忠靈塔、英魂碑和戰跡紀念碑等設施。(55)
四、侵凌與爭斗:圍繞墓地的中日關系
喪葬是生與死、特別是關於死的文化習俗,各國之間存在形式上的差異,理應互相尊重或借鑒。如日俄戰爭以後,東北地方官按中立條款,曾嚴命當地民眾須妥行保全日本將兵墳塋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如有凌踐情事,一經查出,「嚴拿究辦」;(71)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人乘機占據青島,1922年2月4日的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規定,日本將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交還中國,並移交行政權及該地域內的公產包括土地、房舍等,但考慮到青島日本居留民的風習,並沒有要求取消日本人墓地、忠魂碑、火葬場、神社等設施;(72)民國時期,許多有識之士為節約用地及公共衛生起見,希望政府明定儀式,使民間打破陋習,仿照日本人實行火葬。(73)這是一種對喪葬的科學態度。但提倡歸提倡,若是由外國來逼迫實行,性質就改變了。日本人來華後,強制推行己方傳統,更將中國人納入其葬儀體制。對此,中國政府和人民進行了堅決抵制,受兩國關系階段性變化的影響,從一小塊墓地到無形的精神世界,中日之間形成了一個另類戰場。
和平時期,中日紛爭主要在居留民墓地,如墓地管理權、墓地大小等,日本人不斷要求擴大權益,中國人則寸土必爭,嚴守主權。
(一)日本人慾取得墓地管理權。根據中日約章,日本僅取得墓地開設權,管理權屬於何方,並無條約明文。各地墓地開設後,日領事官即以種種手段,欲奪取管理權,但主權所系,地方官並不退讓。1915年,駐濟南領事林久治郎致函山東交涉署,稱該國旅居商民日見其眾,請定出外僑塋地,以備使用。交涉署依據《濟南商埠租建章程》,在郊外專設一塊墓地,以供他國旅卒者共同寄葬,後來各國因佔地多寡、徵收費用、管理辦法等問題彼此相持,一時未能解決。次年7月間,日本人竟先在該預設墓地內修蓋燒骨房,交涉署特派員立與日領交涉,雙方劃定了日本人塋地所佔的面積。特派員又向日領表示,將制訂塋地管理及收費辦法,俾資遵守。日領事官認為中方含干涉性質,未表同意。交涉署此後自擬《濟南商埠局設立外僑塋地條規》,呈報北洋政府查核,並請檢示成案、解釋約文,以便與日領事官周旋。根據該條規,外僑墓地由商埠局管理,凡外國人擬葬該地者,由該國領事官照會商埠局,局再發給准單,並知會警察署指揮進葬。葬時不分國籍,橫列挨葬,手續費5元,為塋地看守人費用。(74)此事久拖未果。但從各地交涉情形來看,管理權最終落於日方,如天津居留民團的《公設墓地條例》及《火葬場使用條例》就明確規定,凡欲在該處火葬及埋葬者均須通過租界當局同意。(75)
(二)日本人慾擴大墓地面積。日本國內,墓地狹小,但一旦確定,則不求擴大,否則即認不吉利。若墓地葬滿,可將33年以上的老墓掘開,葬入新死者;若沒有超過33年以上的,則從最老的墳墓掘起。日本人赴華之後,惜土觀念大變,一味要求擴大墓域。南京居留民墓地及火葬場原設南門外雨花台的高座寺(約20坪,租金年銀60元)。1919年,駐南京領事代理清野長太郎認為「規模太小」,與金陵道尹和交涉署交涉,提出「不限年期」租借神策門內紫竹林一帶作為墓葬之地。交涉署曹豫謙調查後復稱,該地界屬於寺僧祖產,如有變更,取決於地方公共團體,而當地紳士多不贊同,原因是附近有家居,火化之時,與公共衛生有礙。不成後,清野又提出租借太平門外地界,又遭拒。是年9月清野轉任後,居留民會與地方政府繼續交涉,仍無進展。1927年北伐戰爭期間,雨花台火葬場、十餘座日本人墓碑遭戰亂破壞,幾被夷為平地。(76)1939年9月,「維新政府」統治期間,居留民會終於取得清涼山附近20畝民地,次年重建了火葬場。(77)日本大規模侵華後,上海等地的日本人墓地及火葬場大多進行了擴建,(78)新建設施更是隨處可見,如:佔領南開大學後,在校園內建火葬場;(79)侵佔福州後,在倉前山琉球墓附近建焚屍場。(80)
關於居留民墓地的爭執,中日互有妥協,但因日方居於強勢地位,結果日本人在中國的墓地最多,分布最廣,所佔面積最大。抗戰勝利後,日本居留民返國,出於城市規劃、建設等需要,上海等地的居留民墓地多被平毀。對此,日本人表示,這是受到損害的中國民眾報復日本帝國主義的「不可阻止」的結果。(81)
日軍全面侵華期間,不僅肆意毀壞各地墓葬,更在精神上壓制中國人,強令參加旨在摧毀中國人抗戰意志的一系列追悼活動。諸種行徑,略述如次。
(一)破壞中國陵墓。戰時,許多中國墓葬毀於戰火,弘揚民族精神的紀念塔碑,更是遭到日軍的侵辱。1937年底日軍佔領北京,將中山公園孫中山奉安紀念碑的字跡磨平,另刻文紀念日本陣亡官兵,重樹於盧溝橋邊。1937年12月日軍進攻南京,南京航空烈士公墓內的祭堂等建築、國民革命軍陣亡將士公墓內的「一·二八」事變抗戰將士紀念碑等悉遭日軍毀壞;中山陵因為日軍宿營,「裡面完全荒廢了」;孫中山塑像遭日軍槍擊,塑像背後還被寫上「亡國之父」幾個字。(82)淞滬會戰後,上海日軍為紀念戰亡官兵,於1938年在八字橋建造戰跡紀念碑,炸毀了該處的「五卅紀念碑」。(83)
(二)壟斷殯葬業。在日佔區,中國人時刻面臨死亡威脅,並完全失去喪葬自由。九一八事變後,偽滿規定殯葬業由衛生部門管理,設地方事務所和同業組合具體經營,(84)埋葬地、祭祀等一律聽從日偽指定,如奉天的西營房為第一墓地、五里河為第二墓地、龍王廟為第三墓地;祭祀時間為每年的3月21日、7月15日、9月23日。(85)日佔華北後,於1940年前後拋出8個城市的建設大綱,關於公共設施部分,分別指定了中國人埋葬地。時人不禁驚呼:該大綱「實其全副侵略精神之所寄」,其「用意之深密,目標之久遠,包羅之廣大,計劃之扼要,均昭然顯示於紙上」,「如其真能永久佔領……而我民族尚能有生存之餘地乎?」(86)
(三)強迫中國人建造忠靈塔等設施。日本侵華期間,無數中國人被拋進「萬人坑」,死無葬身之所。相反,日軍卻廣建忠靈塔等設施,並強迫中國人出資出力。1907年6月至1909年11月,旅順日軍建造表忠塔,驅使兩萬多中國勞工,日夜趕修,其中30多人被折磨致死。1934年4月,偽滿「為收買漢奸賣國捐軀之心」,規定凡簡任官、薦任官抽薪百分之一,委任官及其他官員抽薪百分之零點五,集資建造忠靈塔。(87)1940年2月,日軍在南京的五台山建造神社,使用了一部分當地民工,曾在該地挖掘出2000多具慘遭日軍屠殺的遺骸。(88)
(四)強迫中國人追悼「聖戰亡靈」。正如日本學者所言:日軍在戰場上建立的忠靈塔意在表彰戰死者的精神,「它超過了墳墓的含意,而具有徵服他國的紀念碑的意義」。(89)日軍塔碑建成後,不僅強令中國人定期參拜,平時路過還要默哀敬禮。(90)如1937年日軍佔領張北後,每年清明節都組織學生打掃花園廣場的忠靈塔,然後集體默哀三分鍾,以表示對死者的悼念。(91)奉天日偽還譜制關於忠靈塔的「市歌」,由中央放送局教唱。(92)為鼓勵偽方為其賣命,「促進日支兩國國民的精神結合」,日軍經常舉行祭奠「日中陣亡將士」活動,並強迫淪陷區民眾包括婦女兒童參加。1938年4月3日,偽上海市大道政府函令各界人士包括軍隊、官員、民眾代表,以及儒教、佛教和道教等教徒參加在玉佛寺等地舉行的追悼法會,強調日中聯合召開追悼法會,「不僅是為祭奠幽魂升天,更願日中兩國提攜和平,發揚真誠親善」。(93)1941年9月11日,汕頭市日偽集合全市慈善機構及團體一連三天舉辦法事,「一面崇拜英靈,一面要安慰劫後餘生的人民」,「並使全市民眾,對於興亞中日陣亡戰士的英烈有深刻的認識,由深刻的認識,因而知道和平建國,是目前急切的要途」。(94)1942年12月8日,在「大東亞戰爭一周年」之際,「東亞聯盟」中國總會(會長汪精衛)、湖北分會(書記長偽湖北省政府主席楊揆一)為「追悼英魂,並激勵民眾信念」,在漢口中山公園舉行「大東亞聖戰陣亡將士慰靈祭」,會場半懸「兩國」國旗,中日僧侶聯合誦經,各機關、各學校、各團體的代表「不下三四萬人」。(95)1943年6月5日,日本政府在靖國神社舉行山本五十六的「國葬」,汪偽不僅致電哀悼,還規定南京、上海下半旗,各地民眾禁止娛樂一天。當日,偽蒙疆政府在張家口的忠靈塔前舉行慰靈祭,「大批市民被逼參加」。另據德王回憶:當時死一個日本將級軍官,就要舉行一次慰靈祭,強令機關、團體、學校的職工和市民參加;每死一個警監以上的日本人,就得舉行一次政務院葬,強令政府全體職員參加,他或院長還須親往致祭。(96)
余論:戰後歷史遺留問題
戰後初期,日本的軍事葬儀體制基本被破壞:陸海軍墓地、護國神社、忠靈塔等或焚於戰火,或疏於管理,處於荒廢狀態;靖國神社根據1952年的《宗教法人法》,降格為獨立的宗教設施。但受美國佔領政策及全球戰略的影響,東京審判沒有追究天皇的責任,軍國主義及法西斯主義思想仍殘留於日本國民意識之中。1952年舊金山和約後,日本輿論開始為戰死者鳴冤叫屈,掀起大規模的赦免戰犯運動。(103)1953年,日本政府發布《戰傷病者、戰歿者遺族援護法》和《津貼法》,宣稱各級戰犯是在日本喪失主權時,由戰勝國單方面判決的,與日本的國家意志無關,把死刑戰犯稱為「法務死」,向其遺族發放養老金和補助費。與此同時,日本政府開始整修陸海軍墓地,在各地重建「忠靈塔」、「英魂碑」,並在民間團體的協助下,有計劃地搜集殘留於海外的115萬遺骨。(104)1954年,日本遺族會等結成「靖國神社奉贊會」,從1956年起推行「靖國神社國營化運動」。1958年,日本政府將第一批B、C級戰犯亡靈祭入靖國神社。1978年秋,東條英機等14名A級戰犯以「昭和殉難者」的名義被祭入靖國神社。(105)至今,靖國神社已陸續合祭近250萬亡靈。每年4月、10月及8月15日(終戰日),靖國神社仍舉行大祭,是時日本政要、遺族、右翼分子等紛紛前往參拜,以靖國神社為中心的祭祀體制重新被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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