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古代土地怎麼解決
A. 十九世紀六十年代日本明治維新是怎樣解決農村土地問題的
改革土地制度,廢除原有土地政策,許可土地自由買賣,實施新的地稅政策
B. 日本農村土地制度的演變
為了適應不同階段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日本會確定不同傾向的農地制度。簡要地說,《農地法》、《農業振興區域整備法》及《農業經營基礎強化促進法》構成日本農業制度的基本框架。幾乎所有的農地政策都是依據這幾種法律而確定的,並且在其范圍內開展活動。但這幾種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不同時期的需求,作及時的調整和修改,確定農地政策的方向。以《農地法》的制定和修改為代表,它在日本農地制度演變的兩個不同歷史階段,分別發揮了保護「自耕農主義」和「耕作者主義」的作用,這條主線是十分清楚的。它啟示我們,修改法律條文而不改變原有法律的名稱和框架,既便於法律執行的一貫性,又利於法律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這是解決立法過多過雜,相互沖突的一個較好的辦法。雖然不同時期日本農地法律和政策的側重點不一致,但「只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的權利才應獲得保障」這一耕作者主義的宗旨,始終貫通於農地制度中。
由於工農業之間的利益不平衡,農業人口流向工業或尋求農業以外的兼業機會是必然的。在日本,兼業農戶比專業農戶有更強的生命力。農地制度建設必須充分考慮並為農民創造這種條件。理論上講,通過非農化發展創造大量的非農就業機會,從而大量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這是發展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但日本農民兼業化迅速發展的實際情況告訴我們,大量的非農就業機會並不一定使農民放棄土地使用權,相反,工業化高速發展對農業產業的種種影響,可能更進一步刺激農民的「惜地」心理,從而增加土地流轉的困難。在經濟高速成長時期,要注重工農業的協調發展,不可偏廢。應當從工業利潤中拿出一部分,補貼農業、反哺農業發展。至少,應該結束用農業積累支持工業化發展的局面,盡量縮小工農差距和城鄉差別。
土地制度建設不是孤立的,應該與農業產業化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機械化、提高農業技術水平、改善農業結構等內容聯系起來。現階段的重點是如何限制農用地的非農化流轉,如何防止耕地荒棄,以及如何提高土地生產力,同時加強農業基礎設施投入。
私有制和市場化不是解決農地問題的靈丹妙葯。根本問題在於如何健全農地管理機制。在私有土地上進行土地平整改良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受到極大的限制,日本農業、農村整備事業為此付出了極高的成本,在公有的土地上開展上述工程有許多便利條件,只要給使用者調地和補償,應能化解許多矛盾,從而減少基礎建設的成本。
在小農經濟條件下提倡並發展規模經營是必要的,但規模經營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小農問題。日本的土地集中是在非農就業機會增多,兼業農戶增加的情況下出現的。要克服個體小農的局限性,保持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性發展,日本培育發展了農業協同組合、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及各種專業生產組合等中介管理組織,社會化服務組織,促進農業的產業化發展。從某種意義上說,日本農業的成就與各種各樣的中介組織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努力是分不開的。農協在產前、產後支持改善了個體農戶的經營環境,從物質技術基礎上克服了小農的局限性;與農戶共存的購銷活動既為農產品的價值實現創造了條件,又在很大程度上為農戶提供了信息。如果沒有農協等這樣一些與農民利益休戚相關的組織,日本農業要在農戶減少、兼業化、高齡化、農產品市場開放等條件下取得國內生產不萎縮這一成就是不可能的。事實表明,在日本,小農戶分散經營的弱點,是通過中介管理組織和社會服務組織功能的發揮而克服的,規模越小的農戶對這樣的組織的依存度越高。因此,技術進步和社會化服務可能是最終解決社會大生產與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矛盾的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