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哪些是日本的法典
❶ 日本現行的國際私法法典是什麼,具體什麼時候頒布的。
《法律適用通則法》06年6月
❷ 求日本六法法典,發給我最新的完整版,[email protected]
伸手黨可惡
❸ 日本「明治憲法」主要參考了下面哪一國的法律(
德國
1882年(明治15年)3月,參議、伊藤博文等人,受命前往歐洲考察德國立憲主義的理論與實踐發展。伊藤一行從柏林大學的魯多爾夫•馮•格奈斯特、維也納大學的羅倫斯•馮•史坦兩位學者處得到了寶貴的建議:《憲法必須立足於本國的歷史、傳統、文化。如果一個國家需要制定憲法,那麼必須先學習這個國家的歷史。》因此,考察官員們一直認為德國的憲法體制最適合日本(然而,伊藤也沒有像過高評價德國憲法的井上毅一樣,考慮將德國憲法全盤移植)。次年1883年,伊藤一行回國,並命令井上毅著手憲法草案的起草,並設立憲法取調局(次年改稱制度取調局),正式開始了制定憲法、設立國會的進程。 1885年(明治18年),隨著太政官制的廢止和內閣制度的創立,伊藤博文被任命為首任內閣總理大臣。井上毅在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德國人羅斯勒(Karl Friedrich Hermann Roesler)和莫塞(Albert Mosse)等人的協助下著手起草憲法,並於1887年(明治20年)5月初步完成了憲法草案初稿。以該草案為基礎,伊藤、井上、伊東巳代治、金子堅太郎等人聚集在位於夏島的(神奈川縣橫須賀市)的伊藤別墅中,進行再次修改,形成了所謂的《夏島草案》。此後,在夏島草案的基礎上再做修改,於1888年4月基本完成了定稿。隨後不久,伊藤設置樞密院,並自任議長,對憲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過程持續到1889年(明治22年)1月方告終結。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大日本帝國憲法》正式向全體國民公布。這部憲法,通過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親手遞交的方式發布,即所謂「欽定憲法」。由此,日本成為東亞首個擁有近代憲法的立憲君主制國家。同時制定的法典還有作為皇室家族法的皇室典範、議院法、貴族院令、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會計法等重要法令。《大日本帝國憲法》在第一屆帝國議會召開當天的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早在憲法內容公布之前,日本國民早已翹首企盼,各地均張燈結綵,歡呼雀躍。當時的自由民權主義者與各家報社也都高度評價《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內容,並熱烈祝賀憲法的頒布。自由民權家高田早苗就給以「遠遠高於期望的憲法」的評價。著名的思想家福澤諭吉也在其主編的《時事新報》 上發表評論,對於國亂之際仍能頒布憲法和開設國會一事感到驚喜,但同時指出「追溯西方各國實行的國會制度本源及沿革,即可發現政府往往與民眾對立,而人民民智漸開,反抗君主壓迫,政府為得民心,不得已而逐漸將政權分立。如今日本卻還缺少這樣的人民。」,對於缺乏精神獨立的民眾這一點,福澤提出了自己的憂慮。另一名評論家中江兆民也在與幸德秋水的對話中嘆息道「送到我們手中的這部憲法究竟為何物?是良玉?還是土瓦?大家還未看到其實質,就沉醉於其名稱。國民之愚,竟至於此!」。
❹ 日本 第一部法律是什麼
公元701年頒布的《大寶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以中國唐朝的《永徽律》為藍圖,是一部以刑法為主,諸法合體的法典,《大寶律令》把關於刑罰的條文稱為律,把關於國家政治制度的條文稱為令。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
其內容體系:戶田篇、繼承篇、雜篇、官職篇、行政篇、軍事防務篇、刑法和刑罰篇.
《大寶律令》標志著以中國唐朝法律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體系開始逐步建立。
日本法的特點
1、日本法是在借鑒外來發達法律制度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其封建法律文化從體繫到內容都深受中國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響,成為中華法系的重要成員,而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是在學習借鑒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二戰以後,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許多精華,成為法律移植的成功範例。
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兩大法系的特點,被稱為「混合法」。如雖然以大陸法系的六法體系為基礎,但是判例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特別是戰後憲法模仿美國賦予最高法院以違憲審查權,對日本憲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訴訟制度上,引進了英美法的庭審中的對抗制,同時以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作補充,兩種訴訟體制的融合,更有利於查清案情。
3、日本法是東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機結合。如作為日本流傳久遠的法律習慣,調停製度不但沒有因為法律的西化而消亡,反而在日本法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愈發顯示出生命力,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4、完備的日本經濟法對於戰後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二戰後日本經濟法受到特別重視,形成數量龐大、門類齊全、比較完整的經濟法律體系,對戰後日本經濟的騰飛直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5、日本法在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了較為發達的、完善的法學理論。法律制度的發展促進了法學的繁榮,而各派學說百家爭鳴的結果,豐富了法律的內涵,促進了法律的完善和發展。
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會的許多殘余。如民法中的家長權、夫權、家督繼承和保護地方利益的永小作制度,刑法中的侵害皇室罪、尊親屬罪、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主義,等等,另外,日本法律傳統中固有的軍國主義和法西斯主義內容,也不時沉渣泛起,阻礙日本法律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http://www.xartvu.sn.cn/kejian/%CD%E2%B9%FA%B7%A8%D6%C6%CA%B7/zhjxx/12/bzzd.htm
❺ 除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還頒布了哪些法典
公元530年12月15日,查士丁尼再度指示法學家特里波尼安組成17名法學家編輯委員會編纂《法學匯編》與《法學總論》。在他統治末期,又命令法學家將自己在534年以後頒布、未能收入法典的法令編輯成《查士丁尼新法》,該法於565年頒行於世。
❻ 關於日本法律的一些問題...
1、日本在除奴隸社會的氏族法以外,沒有自己創設的法律。奴隸制時期,日本使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現為不成文的命令和習慣。公元645年的「大化革新」,廢除了奴隸制,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統治,創建了以唐朝法律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明治維新以前,日本法承襲中國唐代和明代法制的傳統,是中華法系的重要成員。明治維新以後,日本加入了大陸法系的行列,以德國法為樣板建立了六法體系,但也保留了濃厚的封建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許多精華。因此,日本法同時具有兩大法系的特徵。
2、而中國的現代法律,是在民國時期,效仿法租界和德租界的大陸法系建立的,後來也借鑒吸收了英美法系同時也難免具有封建思想的殘余。新中國的法律也是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剔除了封建思想的殘余,經歷了到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過程。
由於近代以來法的現代化方式的影響,加上建國後引入的前蘇聯法律模式也是受民法法系的影響,所以,我國總體上仍然傾向於民法法系,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經驗,如審判程序等。
日本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組織
1.近代司法組織的形成
明治維新初期,日本還沒有系統的法院組織體系,司法與行政不分。1871年成立司法省,民刑裁判權統一由其監管,地方則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1875年制定《大審院各級法院職制章程》,規定大審院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下設上等法院、巡迴法院、府縣法院,廢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實現了司法與行政的分離。
明治憲法頒行後,按法國和德國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個系統,並於1890年頒布了《裁判所構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裁判所構成法》參照德國法院組織體系制定而成,規定全國設區法院、地方法院、控訴院、大審院,實行四級三審制。《行政裁判法》規定了行政法院組織以及行政訴訟原則和制度,共4章47條。法律規定在東京設立行政法院,只負責審理依法律、敕令及有關行政裁判文件所規定的行政違法案件。
1893年制定了《律師法》,規定律師須在各地方法院的名簿上登記,而且要加入所在地的律師會,地方律師會則須接受地方檢事局首長的監督。
2.戰後司法組織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根據《日本國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制定、頒布了《法院法》、《檢察廳法》和《律師法》,從而使日本的司法組織發生了很大變化。
1947年頒布實施的《法院法》廢除了明治憲法體制下設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別法院,實行單一的法院體系;法院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簡易法院四個審級。
1947年頒布實施的《檢察廳法》按法院審級設置獨立的檢察廳,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區檢察廳四級;作為統一執行國家檢察工作的機關,下級檢察廳受上級檢察廳領導,法務大臣有權對檢察廳進行一般的指導監督;檢察官不再是司法官,而是國家行政官吏,其地位受法律保護。
1949年頒布的《律師法》確立律師自治原則,改變了日本律師處於國家機關嚴密監督之下的的舊體制,並規定:律師的主要使命是維護人權、伸張正義,在地方法院轄區內設立律師會,在全國設立日本律師聯合會;律師聯合會是所有律師都必須參加的團體,它是指導、聯系及監督全國的律師及律師會的最高機關;律師有權設置律師事務所,但須向所在地的律師會辦理申報手續。現在日本的律師事務所分單獨事務所和共同事務所兩種,大部分的律師都集中在日本的大城市,其主要業務活動是參加法庭訴訟。
日本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的社會地位很高,均有嚴格的考試、錄用、培養制度,對日本法學理論的發展和法律實踐的完善都有很大的貢獻,三者一起構成日本的「法曹三者」,被譽為「法制建設上的三根支柱」。
(二)訴訟制度
1.近代訴訟法典的制定
(1)《刑事訴訟法典》的制定
1890年,日本參照德國刑事訴訟法,頒布了《刑事訴訟法》,它分為8編15章,共 334條,其基本特點是:將訴訟分為公訴與私訴,公訴由檢事提起、以證明犯罪和適用刑罰為目的,私訴由被害人提起,以返還贓物及得到因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為目的;具體規定了法官的迴避制度;把預審作為公判審理前必須的訴訟程序;規定了4種上訴形式,即控訴、上告、非常上告、抗告。
(2)《民事訴訟法典》的制定
1880年日本曾仿照1807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制定過一個草案,但因政府已准備改效1877年的德國民事訴訟法而未能交付審議。1884年聘請德國專家幫助起草民事訴訟法典,經法律調查委員會的幾度修改,於1890年4月獲得通過並公布,次年1月開始實施。該法典是日本第一部民事訴訟法典,分為8編12章,共805條,主要特點有: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不幹涉的原則;肯定了通過和解解決民事糾紛的傳統做法,訴訟提起前可以申請法院和解,在第一審程序中的任何階段法官都有權進行和解嘗試,若和解不成再進行判決;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只限於在原審提出的請求和上訴申請的范圍內進行。
2.戰後訴訟制度的變化
二次大戰以後,刑事訴訟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
(1)1948年日本《刑事訴訟法》體現出新的特點:① 規定各種強制處分都須有令狀,新設宣告拘留理由制度,體現了保障人權的原則;② 明確刑事案件的追訴權專屬於檢察官和檢察官根據罪犯的情況享有起訴或不起訴的裁量權,但又規定職權濫用罪,以防止檢察官行使職權的不公正;③廢止預審,擴大辯護制度,限制被告人自供的證據能力,體現了對被告當事人地位的尊重;④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只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訴狀,而不移送案卷和證據材料,貫徹了以庭審為中心和辯論原則;⑤廢除了對被告人不利的再審,對被告有利的按其請求可以再審,第二審的控訴從原來的復審制改為事後審查制。總之,這個法典體現了大陸刑訴制度與英美刑訴制度相結合的特點。
(2)1929年開始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在二次大戰後並沒有被全面修改,但隨著客觀形勢的變化和受美國法律制度的影響,對《民事訴訟法》作了部分修改,頒布了單行法規,在減輕訴訟雙方的負擔、削弱父權干涉主義及訴訟程序民主化等方面有所改進。後又出現將本來屬於《民事訴訟法》的事項分離出來的趨勢,如1979年制定了《民事執行法》、1989年制定了《民事保全法》等單行法規,使民事訴訟制度發生了相應的變化。
戰後廢除了行政法院的設置,行政訴訟案件也由普通法院審理,但由於行政訴訟案件的特殊性,1948年制定《行政案件訴訟特例法》。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則主要體現在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訴訟法》中。行政案件的訴訟程序有其相對獨立性。
❼ 日本的「六法」是哪六部法。
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❽ 日本最初的武家法典是哪個時代頒布的
武家法典,又被稱為幕府法,是幕府根據武家習慣和先例而指定的調整武士集團內部關系的基本法典。它是日本進入武家統治時期律令作用不斷衰落的背景下出現的,其中最早的一部是1232年頒布的《御成敗式目》。
❾ 日本的法律體系是怎樣的
日本法律制度發展至今,已成為將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機融合的獨具特色的法律體系,雖然,對日本法屬於何種法系定位問題尚有爭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日本法在進行法津移植方面是一個成功的範例。
❿ 日本的第一部律令法典出現於什麼事件
是日本的《大寶律令》,頒布於公元701年 ,是遣唐使到大唐後依據《永徽率》為藍本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