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官是做什麼的
⑴ 法官的作用
法官是受命主持法庭或進行審訊和裁決爭端並執法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干擾。
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中國法官法》也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並受法律保護。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1)日本法官是做什麼的擴展閱讀:
法官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⑵ 檢察官,法官,律師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檢察官,法官,律師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檢察官是依法履行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含最高檢、地區各個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業檢察院的檢察長、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檢察員和護士檢察員。檢察官務必忠誠實行憲法學和法律法規,一心一意服務於人民。檢察官依法做好本職工作,受法律法規維護。
邢事律師和行政部門律師,依照服務項目目標和工作中真實身份,分成社會發展律師、企業律師和公職人員律師。律師業務流程關鍵分成起訴業務流程與非訴訟業務
⑶ 日本法官可以自己查案嗎
日本法官不能自己查案。
雖然同是大陸法系國家,但日本的訴訟制度原則上是奉行當事人主義,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完全在當事人,法官能夠主動調查的事實范圍相當有限,例如如果可能改變判決結果的事實,法官是不可以主動去調查的,否則就有幫助一方當事人的嫌疑。
日本法官的「出向」,指的是在法官的任期內,暫時脫離法官崗位,而去其他地方任職或研修的情況。這一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從大學畢業直接進入法院工作的法官們,能夠從其他途徑積累更多的社會經驗而設計的,原則上所有法官在判事補的階段都應當參加。出向的時間一般在1-2年,可能的選擇有其他行政機關,一般民間企業,在外大使館領事館,海外留學,外國法院研修,律師事務所等。首先也是聽取本人的志願,然後由法院進行安排聯系,最後再通知出向的具體方式。
⑷ 日本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
日本最高法院主要負責對憲法及法律的釋義的審議以及對高等法院上訴案件的審理,基本上都是法律審。除了大法庭以外,還有三個小法庭,每個小法庭有5名法官。大部分案件一般均由小法庭進行審理,但在涉及憲法及其他法令的解釋、是否違憲、與此前的最高法院的判例有無相悖或者在小法庭的法官支持與反對意見相等的情況下,這類案件需要交大法庭審理。大法庭開審時15名法官全部出席,據介紹,每年大法庭的開庭頻率大概是2至3次。
⑸ 檢察官和法官的區別是什麼
最主要的區別是檢察官行使的是公訴職能,法院行使的是裁判職能。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國的法官稱為判事,台灣地區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後來改為法官。
⑹ 檢察官,法官,律師他們分別是做什麼的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國的法官稱為判事,台灣地區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後來改為法官。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干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也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並受國家法律保護。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范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⑺ 檢察官和法官有什麼區別
法官的職責是依職權行使審判權,就是判案子的。檢察官的職權是行使檢察權,是提起公訴的,也就是刑事原告,還有監督法院審理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
第二條: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第五條
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第六條
檢察官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⑻ 陪審法官與執行法官有什麼區別
二者主要的區別在於職責不同。審判法官的職責是負責法院受理的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執行法官的職責則是負責對已生效判決的執行。
法官是在司法機構中審判人員的通稱,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大公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的法官稱為判事,台灣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後來改為法官。在中國大陸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⑼ 檢察官、法官 屬於警察嗎
檢察官和法官不屬於警察。檢察官和法官屬於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而警察是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法官和檢察官的區別
最主要的區別是檢察官行使的是公訴職能,法院行使的是裁判職能。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國的法官稱為判事,台灣地區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後來改為法官。
法官的職責是依職權行使審判權,就是判案子的。檢察官的職權是行使檢察權,是提起公訴的,也就是刑事原告,還有監督法院審理的職能。
(9)日本法官是做什麼的擴展閱讀:
檢察官具體職責如下:
實施偵查
檢察官通常是偵查程序的主導者,在經過偵查後檢察官可以依法決定是否起訴、緩起訴(並非每個法制均有此制度)或是不起訴。因此檢察官具有篩漏功能,是案件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守門人。而由於偵查系居於刑事審判程序之源頭,因此偵查之結果將影響審判之正確性,檢察官對此也有重大責任。
提起公訴
由於刑事訴訟多採取無訴即無裁判之控訴原則,因此倘無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案件即無法開展,而有罪判決必然來自檢察官之起訴,經過兩層門檻更可確保判決的正確性與慎重。
實行公訴
檢察官須在審判期日上到庭論告,並須提出訴狀及證據,透過辯論,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在調查證據時,檢察官亦負有輔助法院發現真實的協力證明義務。
擔當自訴
檢察官之任務除了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外,在採行公訴、自訴雙軌制的法制之下,檢察官在自訴案件中亦可出庭陳述意見,或在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又無人承受自訴時,可以擔當自訴人之地位。
參考資料:網路-司法機關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