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剛考上公務員怎麼樣
㈠ 日本公務員待遇多少
廢話不說,看圖。
㈡ 新考上的公務員是屬於那種級別的都有哪些級別分類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職位類別的劃分,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將所有公務員職位劃分為若干類別。劃分職位類別,是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的需要。根據本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一)職位類別劃分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於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徵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職位具有隻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特點。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自己的專業崗位上,只對專業技術業務本身負責,不直接參與公共管理,不具備行政決策權和行政執法權。二是低替代性。決定專業技術類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主要因素是專業技術知識水平的高低。因此,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之間的替代性不強,應盡量避免跨類別的人員流動。三是技術權威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不受行政領導干預,不因行政領導意志的改變而受影響。但這種權威性僅體現在技術層面上,僅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掌握在行政領導手中。根據上述特點,專業技術職位首先體現為某些行業特有專業的技術崗位,如公安的法醫、海關的商品歸類、原產地管理專家等;其次,體現為一些社會通用性專業的技術崗位,如工程技術、化驗技術等。面對政府管理與服務內容日趨專業化,各級行政領導越來越需要依賴各類專家、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技術支撐,以更好地承擔法定的領導責任。因此,設立專業技術類職位,有利於提高決策的科學性與執行的准確性;同時,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階梯,吸引和穩定機關不可缺少的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3.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設置行政執法類對於完善和加強對基層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第一,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是建立一線公務員執法隊伍的長效約束機制的需要。一線公務員執法隊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履行者,對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響和重大意義。第二,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於促進建立一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標准,規范錄用進口,克服實際中的「近親繁殖」。過去許多部門沒有對行政執法崗位制定專門的任職資格條件,使培訓失去針對性,執法的專業水準不高;同時,由於一線公務員執法隊伍的職務層次低,而執法許可權又比較大,造成權責失衡,產生一些行政違法的現象。第三,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可以更好地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過去由於一線公務員所處的機構規格低,人數較多,職數少,晉升台階較少,其職業發展空間不大。據統計,科員、辦事員佔全部一線行政執法公務員的70%,絕大多數人在30-40年的職業生涯中只有辦事員與科員兩個晉升台階,嚴重挫傷了一線執法公務員的積極性。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對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的問題,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加強一線執法公務員的管理和約束,促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4.關於法官與檢察官職位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范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人了公務員的范圍。在本法的立法過程中,曾有一種意見主張在職位分類中設置司法類公務員,將法官、檢察官納入這一類別,但法律並未明確。其主要考慮是,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一規定就是考慮到法官、檢察官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關職位分類制度中,未將法官、檢察官與其他公務員合並在一起進行分類。在這里,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實際上正是貫徹和體現了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二)職位類別的增設除專業技術類與行政執法類職務具有職位特殊性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公務員職位類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實踐中需要單獨進行管理。例如,在制定公務員法的過程中,有的意見主張,應當專門設置人民警察職務,進行單獨管理,這是將來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為將來增設職位類別留下空間,本條對此作了規定。對於條件成熟,並且管理確實需要的職位,國務院可以規定增設除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以外的其他職位類別。(三)關於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目前,雖然存在大量從事專業技術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務員,但在本法實施之前法律並未在職位類別上予以確認。公務員法明確設置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後,具體將哪些機關中的哪些人員納人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並享受有關的待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尚需在對不同部門、不同機構職能以及不同職位的職責、工作性質、特點進行充分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國家另行作出規定。所謂由國家另行規定,既可以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來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發布決定、命令的方式予以規定,或者是中央有關部門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㈢ 日本警察公務員的工資很高嗎
日本警察由東京警視廳+47個道、縣警察局組成。各自的「老闆」不同所以工資標准並不統一。工資高低要看當地的收入水平。警察的工資稍高於公務員,公務員稍高於本地人均收入。
日本警察從進入警察學校起(大學生學習6個月、高中生學習10個月)就算正式入職就可以拿工資了。(這個比我國警校生好太多,我們這里不但沒有工資還要交學費)
以東京警視廳為例:新招募的警察 大學畢業月薪252100日元/月;高中畢業月薪212700日元/月(都包括了20%地區差)每年有4個半月的獎金;根據工種不同會有一些和本職工作相關的津貼。
和普通日本人比較日本警察的福利算很好。
1、日本警察有「福利公房」!
單身警察強制要求住宿舍(偶爾外宿必須報告並獲得批准)單身宿舍條件一般(公共衛生間+澡堂;不允許任何外客進入,你媽來看你也只能在外面的會客廳見面)但是房租水電非常便宜。
結婚後可以申請新婚宿舍;生小孩再申請、人口多了再申請……看起來挺麻煩但是租金只有正常價格的五分之一。(退休後必須搬出)
2、免費+管飽的警察食堂
3、警視廳警察醫院。你一家老小生病警察醫院都管,比去外面優惠得多。
4、警視廳是2個高級酒店的VIP,所有的警視廳警察去哪裡舉行婚禮特別優惠。
5、警視廳高爾夫俱樂部、航海俱樂部VIP會員,所有警視廳警察去玩的話特別優惠。
6、全日本300家連鎖酒店VIP會員,所有警視廳警察旅行入住特別優惠。
7、如果你想學習大型汽車、摩托車、遊艇執照;電腦培訓;文秘……警視廳給予幫助。
8、提供稅務、法律方面的咨詢和服務。
9、有互助會這樣的組織;厚生年金到了年齡肯定也會讓你交的。
10、其他……
一句話這些花樣繁多的福利是普通日本人根本不可能享受的到的。所以警察宿舍時常被老百姓砸玻璃、扔垃圾……警察還不不敢發飆只能默默被「逆欺凌」。
但是日本警察廳每年還是為招募不到新人而發愁,每年鋪天蓋地的打廣告招人。
最後說一句:日本警察局(廳)招募只招日本人。
㈣ 為什麼日本的公務員總是如履薄冰,謹小慎微
日本公務員總是如履薄冰,謹小慎微主要是因為自己的言行受到了所有日本百姓的“監視”。也就是說自己的一個小小的行為和疏忽,很可能都會導致自己丟了飯碗,所以說日本的公務員平時都特別的小心。
相當於公務員的一言一行都受到了日本百姓的監督。而且有的小地區認為不需要警察,警察的設置浪費了納稅人的錢,所以有些地區可能根本沒有警察這個職務,或者直接取消了當地的警局,並且有的日本警察都沒有交通工具要騎自行車,總之日本公務員是不容易的。
㈤ 日本的公務員考試熱度怎樣韓國,印度很激烈,日本呢
目前看並沒有國內這么熱,近些年在報考人數在減少。主要原因是企業對應屆畢業生的需求增加,待遇在不斷增高。
㈥ 日本對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共有工作,性格,能力和是否適合該職位四大項
日本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分為四大項:
(一)工作。包括:(1)工作狀況。具體內容是:是否具備工作所需知識;工作有無計劃;公文報告是否及時正確處理;工作有無錯誤,成績如何等。(2)工作效率。具體內容是:工作進度是否達到要求;完成工作量多少;處理公務有無延誤等。(3)工作態度。具體內容是:考勤情況;有無遲到早退現象及次數;處理公務是否認真;有無擅離崗位或與他人閑談情況等。(4)對下級的指導。具體內容是:是否發揮了下級的積極性,指導是否恰當正確;對下級工作的檢查處理是否得當等。
(二)性格。包括對下列項目的鑒別;積極與消極、坦誠與圓滑、溫厚與豪傲、謹慎與輕浮、認真與馬虎、機敏與遲滯、精細與粗糙、從容與急躁、開朗與憂郁、周全與偏激、好辯與沉默、規矩與無束;還有,同情心、恆心、鑽研精神、意志力及是否善於社交等。
(三)能力。具體包括:注意力、記憶力、理解力、實行力、規劃能力、交涉能力、指導能力、研究能力等。
(四)適應性。判定適合何種性質的業務工作。大體分為:規劃、研究、會計、總務、審查、接洽、計算、例行、秘書工作等。
㈦ 日本的公務員考什麼內容啊
日本的公務員制度實際上最早來源於我國古代的科舉制。對此,雖然日本的官方書面材料上常常避而不談,但是人事院的先生們私下卻是直言不諱的。日本近代公務員制度於1867年明治維新以後逐步建立,但根據19世紀末制定的明治憲法,那時的公務員不過是附屬於天皇的官吏。
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頒布了以「主權在民」為基本原則的新憲法。新憲法中規定公務員為國民的公僕,從而根本上改變了公務員的性質,成為日本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出發點。1947年日本國會通過了「國家公務員法案」;但由於此後公務員中工會組織十分活躍,又爆發了罷工,在美國佔領軍司令麥克阿瑟的要求下,發布了「201號政令」,對公務員的勞動基本權加以部分限制,如禁止公務員的爭議行為。在此基礎之上,於1948年12月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改正法」,其修正的中心主要是:設立人事院(相當於我國的人事部)作為擁有很強獨立性的中央人事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部分勞動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作為對這種限制的補償,導入了「勸告制度」,即由人事院每年向國會和內閣進行有關調整公務員工資的勸告。1950年又制定了「地方公務員法」。這兩個法律成為今日日本公務員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後,又不斷得到充實、完善。在這一充實和完善的過程中,起初雖受美國的公務員制度和思想影響很大,但是由於密切結合了日本的國情,形成了一套具有獨特風格的公務員制度。
㈧ 日本的公務員制度是怎樣的
考試任用制度
編輯
強調兩項原則:公開平等,成績主義。考試是體現這一原則的客觀、公平的手段。《國家公務員法》指出:「考試的目的在於判斷是否具備執行任務的能力。」國家公務員的任用均通過「競爭考試」,擇優錄取。必要時,可根據考試成績,工作成績或其他能力的實際考試選拔。考試主要有筆試、口試和身體檢查。任用考試均向公務員通知,並說明報考官職的職務、責任、待遇、報考資格、手續、報考日期與地點。人事院把考試合格者編成名冊,每任用一人,必須從5名報考高分者中選拔。
考績獎懲制度
編輯
日本稱考績為「勤務評定」。考績的目的在於充分發揮和提高職員的工作效率,並作為獎懲的根據。考績按不同官職的職務規定標准,明確每個人的職務執行能力、責任心、業務水平和實際成績。考績分為定期評定和臨時特別評定。由主管部門的首長依據工作責任制和完成任務的情況,對其下屬每年進行一次定期的或臨時的考核,客觀地評定職員的業績。《國家公務員法》要求:政府機關首長必須「根據評定結果採取適當措施」,對工作成績優秀者,可得到不同等級的表彰,並相應地晉升職位和提薪;對工作成績不良者,給予教育或訓練,有的進行工作調動或降低職務。
報酬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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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公務員的待遇稱為「報酬」,報酬由基本工薪和津貼構成。《國家公務員法》對公務員支付工薪的標准,歸結為「職務和責任」。1950年公布的 《一般職職員報酬法》, 明確職務工薪的原則應「考慮其職務的復雜性、困難程度、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工作時間、工作環境以及其他工作條件」。報酬必須與社會經濟狀況相適應。《國家公務員法》賦予人事院對工薪的建議權,規定:「工薪表是在考慮生活費、私營企事業的報酬和人事院決定的適當條件基礎上作出。並按每個等級或職級來規定具體的工薪額。」報酬包括:基本工薪;職務特殊者加薪;還可根據不同情況領取撫養家屬、交通和房租等各種補貼。此外,還規定公務員退休領取退職金和養老金。
進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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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法》 規定行政機關首長「對職員效能的發揮和提高,必須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和努力實行職員進修計劃。目的是發揮公務員的才能,增進服務精神,提高工作效率。人事院主持的進修有以下幾種:初任進修,使新錄用的公務員了解其責任和執行職務應有的態度;行政進修,培訓行政職工中服務成績優良者,目的是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培養優秀官員;組織管理者培訓,以課長級官員為對象,通過實習和業務技術知識訓練,提高執行職務的能力;組織人事院和地方事務局的監督者進修,以提高公務員管理和監督的能力;行政官駐外國研究員制度。
服務紀律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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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法》規定:"所有職員作為全體國民的服務員,必須為公共利益進行工作",執行職務時,應「竭盡全力,專心致志」,「職員不得損害其職務信用,不得有玷污全體官職名譽的行為」。還規定嚴格的管理措施:國家公務員如違反《國家公務員法》和有關法令,違反職責和瀆職,違法亂紀而有損於公務員的稱號者,只要有其中一項,就須給予免職、停職、降薪或警告處分;國家公務員如果工作成績不佳,因身心健康致使執行職務有困難,或不勝任,或缺乏擔任官職必備條件者,只要其中有一項,應予以降職或免職;國家公務員如因身體不健康而需要長期休養,或因涉及到刑事案件而受起訴者,只要有其中一項,便可令其休職。
人事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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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1948年 《國家公務員法》和《地方公務員法》規定:中央設「人事院」,地方設「人事委員會」或「公平委員會」,內閣各省廳設「內閣人事院」等專門管理機構。人事院是中央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務員系統中決策性的人事機關,是內閣的輔助機構之一,掌管國家公務員的考試、任免、級別、薪金、進修、懲戒等事務,並監督公務員的工作。它具有準立法權,還有審查或裁決各行政組織對公務員不正當處分的准司法權。人事院下設事務總局,總局下設 5個職能局。人事院還附屬5個委員會和1個研修所,並在全國設有8個地方事務局和1個事務所,代表人事院指導地方政府的人事管理活動。
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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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與地方公務員分別管理。國家公務員由中央人事院統一管理,人事院對內閣具有相對獨立性,掌管和調整職員的級別、考試、任免、報酬、進修、懲戒等人事行政事務,並擁有準立法權和准司法權。它有權就人事問題直接向國會、內閣提出工作報告和建議。地方公務員則由各地方自治體的人事委員會或公平委員會管理,這些組織以《地方公務員法》為依據,管理地方公務員的有關事宜。中央與地方人事機構都有各自嚴密、合理的組織,各司其職,而非隸屬關系,其許可權范圍十分明確。但地方人事機構可就技術問題,請求人事院有關部門予以協助和指導;而人事院所實施的制度則給地方人事機構以影響。
(2)實行以職階制為基礎的人事行政基本制度。職階制是官職的等級制。1950年公布《國家公務員職階製法》指出職階制是根據職務的種類、復雜性和責任大小把官職加以分類整理的計劃措施。職階制吸收了美國的職位分類經驗,經過長期籌劃而成。但因日本仍存在著「終身僱用制」和「年功序列制」,加上日本公務員在知識技術上訓練不足,尚不能像美國文官那樣在不同職位間移動;同時職階制過於簡單,有違《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因而尚未全面實施。
(3)各項公務員制度規范化、法制化。日本政府不斷改革和完善各項具體公務員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較規范的公務員制度體系,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先後制定關於公務員制度的法律、政令和規劃有40多種,有效地保證了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和效率化。
(4)各級公務員實現知識化和年輕化。一般職公務員通過考試擇優錄用,保證了公務員的文化專業水平,同時限制了年齡,使他們在年富力強時承擔重任。
評價
編輯
日本公務員制度對更新官界和加強國家行政管理,起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日本壟斷資產階級掌握政權,公務員制度仍然是資產階級官僚制。日本官界中依靠金錢、權勢、政黨派系安排官職等現象相當嚴重,因而在人事制度和管理上存在不少難以解決的課題。
㈨ 同樣是公務員,日本的公務員與中國有何不同
說起公務員,大家的第一印象就是鐵飯碗,考上了在親戚朋友面前也是一種榮耀。而且他們享受著國家的各種福利,如:上班時間朝九晚五,不會亂加班,薪水也中等偏上,甚至還享受著住房公積金和住房津貼。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想要穩定的收入,就必然要放棄一些東西。有抱負的年輕人,哪裡都有;不甘於平庸,日本人中也有選擇去企業上班,追求自己想要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