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領海基線多少
A. 領海基線的劃分方法
領海基線的劃分方法是什麼如下:
1、正常基線,以海水退潮線為准,海岸平直的國家大多採取這種方式;
2、直線基線,也叫折線基線,即在大陸沿岸或沿岸島嶼上選定一些點作為基點,然後將基點相連;
3、混合基線,即前兩種方式的混合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由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於十二海里的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於二十四海里的線。
領海基線的意義是什麼
1、基線不僅對沿海國的領海主張有重要意義,而且對其他的海洋區域,即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至關重要;
2、確定沿海國基線的位置是確定不同海洋管轄區域的必要前提,對測量不同區域的具體寬度非常關鍵;
3、它表示國家陸地領土邊界的外限,或基線向陸一側的內水的邊界。
B. 領海線的相關會議和規定
【源流】
海洋法會議與公約的出現,是由於西方強權擴張後,傳統「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則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來自荷蘭海軍艦炮的射程,從陸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紀中期以後,各大國為保護海上礦藏、漁場並控制污染、劃分責任歸屬,傳統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國際聯盟曾在1930年召開會議對此討論,卻沒有結果。而海上強權美國首先由杜魯門在1945年宣布,美國領海的管轄延伸至其大陸架,打破了傳統公海的認定原則。緊接著,眾多國家延伸了領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國沿用3海里的早期規定。有66國宣告了12海里領海,而有8國宣告200海里管轄。到2006年,僅剩新加坡與約旦繼續使用3海里的規定。
一個特殊案例可以說明早年海上管轄的混亂與吊詭:早年當英國奉行3海里政策時,有人在1967年占據了其外海以往海軍廢棄的一座堡壘,自稱成立國家,叫西蘭公國。有英國船隻航行經過,遭「公國」人射擊。但英國法院認為,該處在3海里外,已屬公海。後來該公國〔人口五人〕發生「政變」,英國竟稱無權干涉。英國直到1987年才將領海依公約擴充至12海里,而「西蘭公國」也聲12海里主權,英國雖可依據「大陸架」原則主張該區,卻為避免法律問題而使西蘭公國存在至今天。
☆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56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在兩年後達成以下公約:
·領海與臨接海域公約
·大陸架公約
·公海公約
·公海生物資源與漁業公約
該等公約在1958年前後皆已由美國、蘇聯、等國家批准生效。
☆第二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60年聯合國繼續召開第二次海洋法會議,卻未能達成更新的決議。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73年聯合國在紐約再度召開會議,預備提出一全新條約以涵蓋早前的幾項公約。1982年斷續而漫長的會議,終於以各國代表共識決達成結論,決議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約。依規定,公約在1994年第60國簽署後生效。該公約對有關「群島」定義、專屬經濟區、大陸架、海床資源歸屬、海洋科研以及爭端仲裁等都做了規定。
【海上不同區域權利的規定】
△領海基線:通常是沿海國的大潮低潮線〔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線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島嶼時,允許使用直線基線的劃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島嶼確定各適當點,以直線連接這些點,劃定基線。
△內水:涵蓋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國有權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而他國船舶無通行之權利。
△領海:基線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臨接海域:在領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里到領海之間,稱為臨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專屬經濟區〔排他性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這一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1945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技術上,早在1970年代,人類已可鑽探4,000米深的海床。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它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大陸架:依照本公約沿用大陸架公約規定,稱「大陸架」者謂:(a)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b)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國為探測大陸架及開發其天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上權利,沿海國如不探測大陸架或開發其天然資源,非經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此項工作或對大陸架有所主張。沿海國對大陸架之權利不以實際或觀念上之佔領或明文公告為條件。所稱「天然資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礦物、及其它無生資源以及定著類之有生機體,亦即於可予采捕時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動,或非與海床或底土在形體上經常接觸即不能移動之有機體。但沿海國對於大陸架之權利,不影響其上海水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響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島國水域:由於群島國與大陸型國家的地理形勢差異甚大,公約在其第四章對群島國〔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的領海畫法和海上權利做了單獨規定。 群島國的領海基線應從其領土各處最遠程島嶼之遠點相連。但此等端點不宜距離過遠。在此等端點聯機區域內之水域,稱為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視為該群島國之領海。從此基線起算200海里得為該國之專屬經濟區。
△公海〔國際水域〕:適用於領海〔水〕以外以下水體: 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態系統〔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極海、日本海、東中國海、南中國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閉或半封閉海域與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亞德里亞海、黑海、裏海、芬蘭灣、孟加拉國灣、墨西哥灣〕、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統與蓄水層〔quifers〕、濕地。公海〔High Seas〕有時特指領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隻僅受船旗國〔flag state〕管轄。但海盜事件與奴隸販賣案件發生時,任何國家皆可介入管轄。
△內陸國(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薩克等)如加入本公約,依照規定,在轉運國〔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關稅待遇。
【海洋主權爭端的案例】
南中國海是多國爭相提出主權管轄,從而充滿潛在危機的地區。除了中國宣稱全部南海的權利,汶萊與印度尼西亞、泰國與柬埔寨、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等方面也存在爭執。中國公布其領海基線後,越南與菲律賓更認為受到威脅。例如中國的領海基線在西沙水域,是以28個基點直線連接東島、浪花礁、中建島、北礁、趙述島、北島、中島和南島等。如此一來,西沙領海基線內變成中國內海,中國完全的主權使外國所享有之唯一權利是無害通過權,而外國軍艦通過,必須先得到中方之許可。
但1994年公約獲得足夠國家批准而生效以來,作為主張全部南海權利的中國在1995年東盟外長會議中,由錢其琛宣示,願意依照公約精神與相關國和平解決爭端。同一年,區域內有極大利益的美國也呼籲各方,依照公約的規定與精神辦事。此後重大爭端有減少趨勢。在2002年東盟十加一高峰會上,中國與東盟十國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准則」〔Declaration on the Con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各方呼應公約原則。而最近幾年的情況,似乎顯示公約具有一定的效果,類似早年中越西沙軍事沖突的情況,可能性已經較為降低。
【美國的反對】
◇早期意見
美國對此公約的反對理由是其第十一章關於成立「國際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規定,可能違反自由經濟與開發原則。且此局的組成與資金運用被認為可能有利蘇聯等國施加控制。基於此因,美國沒有簽署公約,雖然美國宣稱會遵守此章之外的其它條文。
聯合國海洋事務總署在冷戰結束後曾協調各國修改第十一章,讓美國對海底管理局的資金運用等事務有否決權。美國總統柯林頓於1994年同意加入公約並提請美國參議院批准。但該公約迄今尚未被美國批准。
◇近期意見
◎批判公約
美國前任政府布希當局對批準的態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國政界與學界仍有甚多反對聲浪。理由大致有五:
1.若干美國經濟學界意見傾向認為,此公約將海洋資源視為人類「共同財富」,實即「公共財產〔public property〕」的同義語。這種財產觀念嚴重違背自由經濟政策。而且他們認為,「公共財產」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護資源的作用。
2.由於美國與加拿大等國仍有水域爭端,有些美國政界人士認為,公約將損及美國主權。
3.有美國人士意見認為,公約實際上將人類空間的極大部分--海洋,奉送給「不負責任」、獨裁腐敗的聯合國會員、「流氓國家」〔rogue states〕和失敗國家〔failed states〕濫用。
4.美國法界的通行觀念從來認為國際法不應約束美國國會與政府。特別是像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會員及本體並非依照嚴格民主方式產生。墨守其相關規定僅是使得若干國家漁利,卻損及美國主權。美國因此也沒有參加締造國際刑事法院〔ICC〕的羅馬公約。
5.美國另一個觀點認為,本公約一個重要項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這一權利早在前次公約會議已經獲得滿足,不需另定新約。
◎聲援公約
但一位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的學者John Norton對前述意見提出了反省,而且有不少學者也認為,當初不批准公約的理由都已經獲得「改善」,公約實際上越來越對美國有利。以下列舉若干:
1.美國事實上已經遵守。美國批准了1958年會議的公約,而且里根政府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除了保留少數條款,大體上願意遵守此一公約。所謂損及美國主權,或者開先例擴張國際組織的官僚專制,這種理由並不充分。
2.美國不宜破壞外交准則。美國往往宣稱國際法和公約對美國沒有拘束力。這種觀點實際上是對整體國際外交准則的踐踏。美國不宜,也無能如此做。
3.對水域航行確有保障。現實中存在一百多個重要的國際水域、海峽,其爭端對美國的船隻與貿易也是阻礙。若能有一個統一的協議來規范,比美國逐個與相關國簽訂雙邊協議要有效率得多。
4.和平解決爭端的工具。公約提供了解決爭端的和平手段,對解決美加水域等問題也是有幫助的。在多數國家承認公約的情況下,如果像伊朗這樣的對美不友好國家要封鎖波斯灣,美國訴諸公約才有號召力,而不是直接單邊主義地動用武力。
5.擴大了美國管轄的水域。公約對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地專屬經濟區的擴大,實際上是擴充了美國可以管轄的水域,對美國利多於弊。另一方面,公約對經濟區的保障,應能使大型美國海洋鑽探企業更願意投資開發。以往因為缺乏保障,這一工業的發展反而有瓶頸。
【簽署與批准國】
簽署並批准:152國。
簽署但未批准:26國。包括美國、利比亞、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鮮、瑞士、中非共和國等。
未簽署:18國:以色列、委內瑞拉、教廷、敘利亞、哈薩克、亞塞拜然、摩多瓦、土庫曼、土耳其等。
《聯合國海洋公約》賦予了沿海國在管轄海域、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等諸方面的多項權利,主要表現在:
1.《公約》明確規定沿海國有權建立12公里的領海,對其領海、領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陸地領土的主權;沿海國可在領海以外建立毗連其領海的、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毗連區,並有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權利。
2.根據《公約》,沿海國可建立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作為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對這兩個區域內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對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等事項享有管轄權,並享有為此而採取一定措施的權利。
3.在公海享有六項自由: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建立人工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
此外,《公約》還確立了「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的遺產的原則,賦予沿海國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
一、釣魚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南嶼、北嶼、飛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 釣魚島1 北緯25°44.1′ 東經123°27.5′ 2、 釣魚島2 北緯25°44.2′ 東經123°27.4′ 3、 釣魚島3 北緯25°44.4′ 東經123°27.4′ 4、 釣魚島4 北緯25°44.7′ 東經123°27.5′ 5、 海豚島 北緯25°55.8′ 東經123°40.7′ 6、 下虎牙島 北緯25°55.8′ 東經123°41.1′ 7、 海星島 北緯25°55.6′ 東經123°41.3′ 8、 黃尾嶼 北緯25°55.4′ 東經123°41.4′ 9、 海龜島 北緯25°55.3′ 東經123°41.4′ 10、 長龍島 北緯25°43.2′ 東經123°33.4′ 11、 南小島 北緯25°43.2′ 東經123°33.2′ 12、 鯧魚島 北緯25°44.0′ 東經123°27.6′ 1、 釣魚島1 北緯25°44.1′ 東經123°27.5′ 二、赤尾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 赤尾嶼 北緯25°55.3′ 東經124°33.7′ 2、 望赤島 北緯25°55.2′ 東經124°33.2′ 3、 小赤尾島 北緯25°55.3′ 東經124°33.3′ 4、 赤背北島 北緯25°55.5′ 東經124°33.5′ 5、 赤背東島 北緯25°55.5′ 東經124°33.7′ 1、 赤尾嶼 北緯25°55.3′ 東經124°33.7′
C. 國家領海到底是多少海里
各國規定不同,從3海里到12海里都有,而且因為某些原因一個國家的領海寬度都有不同,例如日本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是日本國內四大主要海峽寬度為3海里,分別是對馬海峽,宗谷海峽,大隅海峽和津輕海峽
D. 中國還有多少領海基線沒有劃定
總的還有四個區域的領海基線沒有劃定
一、中韓領海爭議:就東海的爭議面積來說,中韓之間的爭議面積為18萬平方千米,比中日間的爭議面積16萬平方千米還要大一些。另外在黃海,中韓之間還存在著大約6萬平方千米的爭議的海域。
二、南海爭議:中國南海包括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存在爭議的主要是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其中南沙群島問題最為復雜,南沙群島幅員遼闊,由百多個島嶼、暗礁、淺灘、沙洲所組成。不論從歷史上或法律上來看,南沙群島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但其周邊國家無視我國的主權聲明,悍然侵佔南沙群島海域。截至目前為止,越南已佔據了21個島礁,菲律賓佔了8個,馬來西亞佔了3個。我國駐守7個島礁,包括太平島在內。
三、中朝領海爭議: 在領海劃分上我國與朝鮮以124°10′6″E為領海分界線,這就存在了一個問題——中國船隻只要一出海就進入到了朝鮮水域,雖然兩國確定在123°59′E至124°26′E之間「兩國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這畢竟是種權宜之計,始終都存在著一些不確定的隱患。此外,中朝在專屬經濟區(朝鮮稱為經濟水域)的劃分上也存在較大分歧。
四、中日東海爭議:主要集中的釣魚島。
E. 馬來西亞的領海是多少是多少
【搜救部隊擴展搜尋范圍】大馬搜救部隊將失聯客機的搜索范圍擴展至半島北部、安達曼海域、以及馬六甲海峽范圍。
F. 各國海域面積排名。
各國領海面積排名:
美國1218>法國1008>澳大利亞850>俄羅斯757>紐西蘭668>印尼611>加拿大560>英國546>日本447>中國396>智利367>巴西363>墨西哥317>印度261>丹麥254。
領海的基線是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但是,「在海岸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的劃定可採用連接各適當點的直線基線法」。
直線基線法就是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接近海岸的島嶼上選一系列的基點,各基點依次相連,各點間的直線就連成沿海岸的折線。 關於基線向外的寬度有個發展過程。
(6)馬來西亞領海基線多少擴展閱讀:
中國於1958年9月4日發表關於領海的聲明,宣布中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1海里≈1.852千米),該規定適用於中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12海里規定為領海寬度的最大限制。但目前世界各國領海寬度有3海里、12海里、200海里等多種類別。
1992年,我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G. 領海是多少平方公里
領海一般指37萬平方公里,但是加上內海等,約470萬平方公里。
包括渤海全域和黃海、東海、南海的大部分及其可以管轄的專屬經濟區,其中,南中國海九段線以內的所有海域面積約為300萬平方千米。
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由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組成;領海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相距12海里的線。近些年來由於沿岸大陸架被認為是重要資源匯集區域,所以各國都有擴大領海的要求。1977年國際海洋法會議確定12海里為領海,200海里為經濟水域的方向。
領海沖突
2014年5月2日,中國企業所屬「981」鑽井平台在中國西沙群島毗連區內開展鑽探活動,旨在勘探油氣資源。第一階段工作已經完成,第二階段工作於5月27日開始。前後作業海域距離中國西沙群島中建島和西沙群島領海基線均17海里,距離越南大陸海岸約133至156海里。
2004年以來,中國企業一直在有關海域進行勘探活動,包括地震勘探及井場調查作業等。此次「981」平台鑽探作業是勘探進程的例行延續,完全在中國主權和管轄權范圍內。
H. 國家領海是多少海里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在實踐中,目前絕大多數沿海國(110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國家的領海寬度不是12海里,有的國家採用低於12海里的領海寬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國家的領海寬度高於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I. 飛機進入領海基線60公里屬於侵犯領空嗎
屬於侵犯領空。
記得領土,領水的上空是領空,我們國家的領水包括領海,領海是海岸基線向外12海里,約和20多公里,也只有領海上空是領空,所以只要不進這里不算侵犯領空。但是有個防空識別區(比領海大),這個就相當於是門戶了,進去這個區域就需要表明身份了。
在偌大一片南海海域,中國進行例行巡航演練的次數,遠遠沒有美國進行所謂「自由航行」行動的次數多。事實上,美國也曾多次抵近中國、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的領空進行巡航,但馬來西亞卻並未對此做出強烈反饋。
馬來西亞事件:
馬來西亞當局指責中國巡航編隊「侵犯馬來西亞領空,危害馬來西亞國家安全」,首先這一指控就非常荒誕,因為就連馬來西亞當局自己的公開文件就能將其反駁——根據馬來西亞空軍提供的信息顯示,當時兩架中國運輸機正在馬來西亞婆羅洲附近60海里(約合110公里)的范圍內飛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進入國家12海里領海基線內都不算是侵犯領空,中國軍機完全有無害通過的合法權利,因此可以說,馬來西亞軍方此次對中國的指責完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更不用說,兩架中國運輸機以無害姿態通過國際空域,又怎麼談得上是「對國家主權的嚴重威脅」。
可以看出,馬來西亞當局在這種事情上確實很有些「雙標」。誠然,馬來西亞是中國的友好鄰邦,但如果它堅持要對中國的合法合理軍事訓練指手畫腳、危害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領海完整,那麼中國同樣不會示弱姑息。
J. 每個國家的領海是怎樣劃分的
包括海上的面積和海下的大陸架的延伸
領海基線外200海里是公海。
領海基線:在各國海岸線的凸出點找一些點,用線段連接就是領海基線/還有一種基線的劃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線,一般適合海岸線平直、附近無島嶼的國家
基線以內陸地的部分是內海。
領海是基線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這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公約的規定,我國是12海里,有的國家劃得短一點,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過12海里,各沿海國可在這個區域內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領海范圍)
基線外24海里毗鄰區
基線外200海里專屬經濟區。這些你沒問到就不具體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