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內安法抓人關多少天
① 警察抓人一般關多久
警察抓人一般關押最長二十四小時,最長可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當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正在審理的時候就會將犯罪嫌疑人關押起來,還有一些接受調查的也會被關押。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的時間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的時間加起來的時間。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② 請問一般報案後多久警察會去抓人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後,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麼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後先刑拘,30天內轉捕。
(2)馬來西亞內安法抓人關多少天擴展閱讀: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③ 刑事案件立案後幾天內抓人
刑事案件立案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立即抓人,也可以延長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④ 打架致人輕傷(傷情鑒定是對方單方面做的)。派出所抓人,最多可以關多長時間
我的家人被打成輕傷一級,派出所的破案告知書我都簽字了快一個月了,派出所就是不往上交,也不處理,這事該怎麼辦
⑤ 在馬來西亞當小姐被抓要被關多久
你知道邪淫有多少種危害嗎?【印光大師力薦】
明朝進士冒起宗,在註解《太上感應篇》中「見他色美,起心私之」二句時提到,看見他人的妻女美貌,便起姦邪的私心,只要一起這個念頭,雖無事實,已難逃鬼神的禍罰。因為萬惡淫為首,愚人不知道利害,便犯了這邪淫的罪孽。所以,要戒邪淫,先須明白邪淫的禍害,於此陳述邪淫十二種危害,以提醒迷途:
男女各有配偶,這是天定的人倫。如果和配偶以外的任何人,發生了邪淫的心或行為,便是亂了倫,與禽獸無別。身為衣冠人類,怎麼可以做禽獸之事呢?男女在一生中,最重「節」字,若犯邪淫,將令別人失節,瓦破難圓,遺羞終身。
若犯邪淫,無論你做得多秘密,到最後一定事跡敗露,無人不知,臭名遠揚,被人恥笑,就連雙方的親戚,都連帶受辱,沒有顏面。犯邪淫者,雙方的父母公婆夫婦兄弟姐妹乃至子女孫媳等一家大小都受羞辱,一門上下滿面恥辱、纏心入骨。所以邪淫等於殺人三代。或婦女羞憤而死,或其夫氣憤致死,或夫殺妻,或夫殺姦夫,或被在旁眾人毆擊致死,或因爭風吃醋,互毆相殺致死。邪淫殺命的事例,古代現代均甚多,故絕不可邪淫。
鄰里中若有廉恥喪盡、人面獸心的貪色好淫之人,使愚人看了榜樣,朋比為奸,敗害鄉 里的善良風俗,如此罪惡,定遭劫數,故絕不可邪淫。
這六樣害,是害人的。
淫念一起,各種惡念都生,如幻想心、迷妄心、貪戀心、嫉心、妒心、謀奪心、殺心等等,牽纏不休,因此,邪淫最污染人的心地,故絕不可邪淫。
騭是定的意思,上天冥冥中有安定人的道理,就是本善的性,做人的胎元。邪淫傷天理、滅良心、敗德喪行、禍亂常道,足以斫傷陰德、削損陰騭,墮落到地獄畜生的惡道,故絕不可邪淫。《太上感應篇》說:人頭上有三台北斗神君,身上有三屍神,家中有灶神等,隨時查核記錄人的罪過,並稟報上蒼。夜深人靜做壞事,上天就不知道嗎?例如李登犯了邪淫,被上蒼削去了他狀元宰相的福分。又如宜興縣有位木材富商,企圖犯淫,設計奪人之婦,結果黑虎現身,咬去其腦袋。命中應該富貴的,因犯了邪淫,也要削盡富貴、淪為貧賤;何況福分淺薄之人,其下場更是狼狽不堪。
人若犯了罪過,壽命即被鬼神削奪。其中犯邪淫是奪壽最厲害的。何況貪好邪淫,身體精神必然耗竭,將導致驚恐死、勞瘵死、惡瘡死、染病毒死。好色必死,必定早年夭折短壽,故不可犯邪淫。
若犯邪淫,便是拋損祖父相傳的血脈,這是最忤逆不孝的。因為邪淫會敗害家聲、斷絕祭祀,在陰間的祖先也因此成了沒供養的餓鬼了,他們豈能不恨?故絕不可犯邪淫。
佛經上說,淫亂別人的妻子,將導致無子的報應。淫亂別人的妻女,將導致自己的妻女也被人淫亂的報應。因此,若犯邪淫,等於是拿自己的妻女去還債,且又會受到斷子絕嗣的報應。過去有許多這種報應的例子,就是現在及未來,也必會有相同的因果循環,所以絕不可邪淫。
這六樣害,是害己的。
以上邪淫十二害,不僅是從格言因果中,更是從我所目睹的事例中總結出來的。希望大家平日里就預先把禍患認清,才不至於臨時迷昧。前賢說:「對色這一關,一定要忍,要堅忍,要狠忍。」又說:「常常想著人生病的時候、死亡的日子,邪念便消。」又說:「早夜點香一炷,靜坐半個時辰,使猿心意馬,漸漸調伏。」倘若能時時記著邪淫十二害,再依照這三說來做,天天看看,經常想想,便是戒邪淫的良好方法。唐皋、羅倫、謝遷、王華能考上狀元,主要因為他們能夠堅決拒絕投懷送抱的女人;趙秉忠、周旋、馮京的貴顯,主要是因為他們的父親不犯邪淫。片刻間所關繫到的禍福,豈不極大!這「她」字,包括婢女、仆婦在內。以前文昌帝君重降《陰騭文》說:「若與婢女,奴僕等發生邪淫之事,必遭天律的懲處」
轉載自弘化社。
⑥ 馬來西亞抓人為什麼關到難民營被關到那裡什麼時候能出來移民廳是什麼意思
非法工作的外國人被關到拘留營(不是<難民營>).
關一到兩年.
如果親屬來繳納罰款的,可以早點回國...
移民廳=處理非法移民/非法工作的外國人/所有類型簽證的政府機關--屬內政事務部.華人副部長是:(拿督)李志亮.
⑦ 馬來西亞移民廳扣留最多不超過多少天
我朋友在吉隆坡被移民局抓了今天第15天了,罰款也交了,說今天上法庭,到現在也沒有消息
⑧ 公安機關抓人後多久可以通知家屬
公安機關在抓人後,一般應該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但是,如果有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的,則可以暫不通知,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8)馬來西亞內安法抓人關多少天擴展閱讀:
一、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二、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⑨ 強制執行幾天開始抓人拘留
民事判決強制執行後可能會拘留,但不是一定會拘留,而且法律也沒有規定強制執行多少天後就要拘留。這里的拘留是指司法拘留。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書下來後,敗訴方有義務在判決書要求的時間內履行判決,這是法定的義務。如果超期不按規定履行,勝訴方就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書內容。強制執行時,如果法院發現敗訴方,也就是被執行人有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就可以司法拘留,拘留期限不超過15天;如果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則一般不會發生拘留,只要繼續配合完成執行就可以。因此,並不是說只要強制執行就一定會拘留,即便拘留也沒有強制幾天就要拘留的規定。
此外,如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嚴重,甚至構成犯罪的,依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