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鞭刑是什麼
『壹』 馬來西亞真的有鞭刑嗎跟新加坡的鞭刑有何不同之處
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都還有鞭刑,是沿用英制體系還留下的酷刑。 兩國之間的鞭刑沒有差異,鞭刑是很可怕的,不是打屁股而已,而是用皮鞭抽打,每一下都皮開肉綻。被判刑者如鞭數多,不是一次打完,會分多次。如受刑者昏迷或屁股空間不夠時,會等傷口癒合後再繼續執行。
『貳』 為什麼新加坡,馬來西亞要堅持「鞭刑」
新加坡、馬來西亞乃繼承英國的法律體制。其鞭刑制度,亦源於英國。
英國在186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鞭刑制度僅限於十六歲以下的犯人,同時英國興起廢止死刑的討論,連帶地也對於鞭刑的人道性質進行討論。除了對於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國國會也在個別的法案中,對於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過的「取締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對於藉剝削娼妓為生者,以及1912年通過的「白奴販賣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對於販賣人口者,都處以鞭刑。不過,實際上實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從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達2900名;到1900年則高達3400名,以後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國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將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國才正式廢止鞭刑制度 。
新加坡的獨立(1959)是在英國廢止了鞭刑之後,但仍繼續實施鞭刑。不獨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 ,但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
新加坡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sm Act),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新加坡獨立前,殖民地政府因為母國英國早已廢止鞭刑,因此對於鞭刑的態度極為保守。例如1953年判決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認為單純的犯搶劫罪也許已侵犯人身,但還不算太殘暴,所以不必給予鞭刑。但在獨立後,情況就大幅改變;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認為恐嚇罪已屬可處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認為在種族沖突時期,不尊敬其它宗教的話,亦屬可處鞭刑之罪。
關於鞭刑處罰,新加坡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條規定,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第229條規定,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則最多以十鞭為限;新加坡對於兒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對於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別規定。成年犯的刑鞭,橫寬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申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這些制度乍看之下,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主因是在1994年發生了一件麥可費事件(Micheal Fay),才將世人對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現象,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麥可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
『叄』 馬來西亞男子性侵2女兒被判428年監禁!此男子為何這么禽獸不如
可能是因為自身的心理是非常變態的,而且這不是男子第1次性侵自己的女兒。這個男子總共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就被性侵過,而且長達7年之久,好不容易隨著年齡的增大,逃離了這個惡魔的身邊,小女兒又出現這樣的現象,但是被孩子的母親撞見,於是選擇報警,將這個男子抓起來。這件事情發生之後,在整個國家引起了相應的熱議,網友們也都是怒罵男子禽獸不如。
但就有這樣一群變態心理的人群,會不顧這種親情,從而出現各種各樣的性侵案件,認為這樣有成就感,而且感覺性侵自己一手帶大的女兒這種愉悅的心理是能讓人上頭的。不過也希望大家能夠強硬起來,即使是自己的父親也要勇於抵抗,出現問題要及時告訴母親。如果母親不管不顧就可以報警,這樣才能夠保護好自己,也能夠減少日後被性侵的次數。
『肆』 為什麼馬來西亞鞭刑更加殘酷,使用次數和適用對象更加
馬來西亞鞭刑?鞭刑只用於嚴重強奸和失信罪犯.最多24鞭.
這種刑罰與伊斯蘭教的鞭刑不同:伊斯蘭教用的是學校用的藤條(看下圖,印尼)!
所以打100次都無所謂啦!
『伍』 馬來西亞鞭刑一鞭子有多少公斤
馬國司法鞭刑使用的刑鞭是用藤製作的(不是皮革或竹),有兩種:
比較輕細的是用在犯了輕罪的犯人身上,比如非法入境者。
比較粗重的是用在犯了重罪的犯人身上,比如強奸犯、非法走私毒品者。
比較粗重的刑鞭1.09米長,1.25厘米粗,比新加坡的刑鞭稍微細一點。在使用前,獄警會把刑鞭浸在消毒液里,以防犯人受到感染。
『陸』 鞭刑的各國情況
在羅馬,鞭刑是優先於其他刑罰的。然而,人們即便能忍受牛皮鞭或者西班牙那種用小繩子結起來的鞭子,很多人還是要死在套著鉛球或羊骨的鞭子下。人會被打得皮開肉綻、血肉模糊,在一刻不停的抽打下,最終骨肉分離。
曾經耶穌在釘十字架前就是承受了羅馬的900下鞭刑置於灘地。這里又是一個長長的基督教殉難者名錄:聖梅莫多拉、聖梅特羅多拉、聖蘭佛多拉、聖比比亞娜、聖瑪格麗特等等——這還僅僅是死於鞭笞和律符的女殉難者。受刑者被打得白骨畢露,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即便不死於鞭刑,也要死於傷口上生成的壞疽。 在義大利,各教皇國都將笞刑作為司法刑罰。並一直沿襲到19世紀中葉。
回放一下馬麗妞·比奧娘的案例。1851年,她在喊魯舜全身赤裸地蒙受這一刑罰,意圖勸告公眾不要吸煙,以限制羅馬教廷通過徵收煙草銷售所得稅獲得的收入。
笞刑在宗教戰爭中曾扮演過重要的角色。在無數的例子中,讓我們看看在貝濟埃發生的那一次。聖多明尼克下令屠殺後,因為年輕或美貌被喝醉酒的士兵姦淫的女子遭到了另一類恐怖的刑罰。莫里斯·拉夏特爾寫道:「姑娘們一絲不掛地被帶到皮埃爾·德·加斯特爾洛的墓前,僧侶們用灌了醋的鞭子抽打她們,當身上所有地方都鮮血淋漓時,尚存生息的人被十字軍姦汙然後殘殺。而屍首也還要遭到極端猥褻的糟踏。」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和英屬印度 。在新加坡刑罰中,具有顯著代表性的是鞭刑。新加坡鞭刑要求一鞭子打下去就皮開肉綻。許多國際組織要求新加坡政府廢除鞭刑,但新加坡政府堅決支持鞭刑。
新加坡鞭刑的實施:刑鞭長1.2米,粗1.3厘米。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監獄局表示這樣做是因為乾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一旦斷裂,藤條上的刺就會扎進犯人的肉里。鞭刑要求一鞭子打下去就皮開肉綻,疼痛難忍。每打完一鞭,醫生都要檢查,一旦發現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鞭了,便暫停鞭刑,過3個月再繼續打。鞭刑室非常寬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鋥亮。在房間盡頭有一列桌子,監獄官員坐在桌子後監督行刑。在房間的另一頭立著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頭製成,相當牢固。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製底座。犯人將被赤條條綁在刑架上,兩位獄警分立兩側伺候。行刑時,各家報紙的記者都可以到現場拍照。
新加坡鞭刑適用的罪名:強奸罪、搶劫罪、販毒罪、非法擁有武器罪(包括長刀、匕首)、塗鴉(包括噴塗油漆,也包括重犯在被禁止的牆上張貼廣告、海報)等。至今,適用鞭刑的罪行名單還在延長。對至少40種罪名,鞭刑是強制刑(不能減免,必須執行)。
在新加坡,每年都有上千餘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
除了在個別地方鞭子只抽大腿,如馬來西亞、新加坡,其他幾乎世界上所有的地方,犯人都是全身受刑,最後變成一塊人形的爛布。 中國的鞭刑(在古代)全部都體現在刑訊上。鞭子上都有釘或勾來撕開皮肉,鞭刑都是對男人的,全部都是赤膊上身來受刑,因為這樣直接接觸皮膚能增加效果。
我國直到新中國成立後才徹廢除鞭刑。
『柒』 馬來西亞鞭刑和新加坡鞭刑一樣嗎
鞭刑用的藤條比較粗,用葯酒浸泡
力求拉人夠勁,基本上行刑時有醫生在一旁
每打一下就要進行檢驗,以確保犯人可以再挨一鞭
一般上一次最多打兩鞭,所以犯人的鞭刑要分好幾次執行。
目的是要給犯人教訓,下次不敢再犯法。
行刑人都是虎背熊腰,一鞭下去力道強,速度快
犯人在受刑後幾天甚至幾星期只能俯卧在床上,無法移動,傷口(皮開肉綻)可能有潰爛可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