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為什麼要廢除死刑
⑴ 世界上哪個國家沒有死刑
世界上以下國家沒有死刑,分別是:
1、亞洲
汶萊、寮國、馬爾地夫、蒙古、緬甸、韓國、斯里蘭卡、塔吉克。
2、歐洲
俄羅斯
3、非洲
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布)、厄利垂亞、迦納、肯亞、賴比瑞亞、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里、茅利塔尼亞、摩洛哥、尼日、獅子山、史瓦濟蘭、坦尚尼亞、突尼西亞、尚比亞。
4、北美洲
格瑞那達。
5、南美洲1個
蘇利南。
6、大洋洲
諾魯、巴布亞紐幾內亞、湯加。
(1)馬來西亞為什麼要廢除死刑擴展閱讀: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55項死刑罪名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1、背叛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投敵叛變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5、侵犯財產罪。
搶劫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6、暴動越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二、危害國防利益罪。
7、軍事通信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8、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受賄罪。
三、軍人違反職責罪
9、戰時違抗命令罪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軍人叛逃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情報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參考資料:網路-死刑
⑵ 據說馬來西亞沒有死刑,馬來西亞的法律制裁到底嚴不嚴
馬來西亞在2018年的時候,廢除了死刑,所以現在馬來西亞是沒有死刑的,但是即使沒有死刑,馬來西亞的法律還是很嚴的。
1、在2018年的時候,馬來西亞廢除了死刑。2018年,在馬來西亞總理的倡議下,馬來西亞廢除了死刑,在那以後,馬來西也成了一個沒有死刑這個罪名的國家,其實我個人覺得保留死刑還是有一定好處的,在死刑這個罪名的威懾下,很多人不敢去做太過分的事情,但是死刑被廢除了,對那些罪犯來說,反正都不會死,大不了一直坐牢了,我做這些事情也沒啥事兒,對犯人來說,沒了死刑,就沒有那麼多的顧慮了,犯罪率很有可能會增加。
綜上,馬來西亞在前幾年的時候廢除了死刑,但是即使沒有了死刑,馬來西亞的法律仍然還是比較嚴格的。
⑶ 為什麼新加坡,馬來西亞要堅持「鞭刑」
新加坡、馬來西亞乃繼承英國的法律體制。其鞭刑制度,亦源於英國。
英國在186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鞭刑制度僅限於十六歲以下的犯人,同時英國興起廢止死刑的討論,連帶地也對於鞭刑的人道性質進行討論。除了對於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國國會也在個別的法案中,對於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過的「取締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對於藉剝削娼妓為生者,以及1912年通過的「白奴販賣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對於販賣人口者,都處以鞭刑。不過,實際上實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從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達2900名;到1900年則高達3400名,以後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國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將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國才正式廢止鞭刑制度 。
新加坡的獨立(1959)是在英國廢止了鞭刑之後,但仍繼續實施鞭刑。不獨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 ,但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
新加坡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sm Act),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新加坡獨立前,殖民地政府因為母國英國早已廢止鞭刑,因此對於鞭刑的態度極為保守。例如1953年判決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認為單純的犯搶劫罪也許已侵犯人身,但還不算太殘暴,所以不必給予鞭刑。但在獨立後,情況就大幅改變;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認為恐嚇罪已屬可處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認為在種族沖突時期,不尊敬其它宗教的話,亦屬可處鞭刑之罪。
關於鞭刑處罰,新加坡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條規定,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第229條規定,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則最多以十鞭為限;新加坡對於兒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對於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別規定。成年犯的刑鞭,橫寬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申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這些制度乍看之下,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主因是在1994年發生了一件麥可費事件(Micheal Fay),才將世人對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現象,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麥可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
⑷ 歐洲各國為什麼沒有死刑
歐洲許多國家提倡的是所謂的維護人權,同時歐洲這些國家經常被宗教所左右,在宗教當中一個人的生命權利是最崇高的,而且在宗教理念當中,國家和法律都要遵從於宗教的束縛,所以只有宗教可以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國家和法律並沒有權利來剝奪一個人的生存權。
明確廢除一切死刑的國家及地區
總計共107個國家(地區)
(更新於2018年11月)
亞洲國家(地區)
(16個)
亞塞拜然(Azerjan):1998年
不丹(Bhutan):2004年
東帝汶(Timor-Leste):2002年
菲律賓(Philippines):2006年
喬治亞(Georgia):2006年
吉爾吉斯斯坦(Kyrgyzstan):2007年
柬埔寨(Cambodia):1989年
蒙古(Mongolia):2017年
尼泊爾(Nepal):1997年
塞普勒斯(Cyprus):2002年
土耳其(Turkey):2004年
土庫曼(Turkmenistan):1999年
亞美尼亞(Armenia):1998年
烏茲別克(Uzbekistan):2008年
中國香港(Hong Kong):1993年
馬來西亞(Malaysia):2018年
歐洲國家
(43個)
阿爾巴尼亞(Albania):2007年
愛爾蘭(Ireland):1990年
愛沙尼亞(Estonia):1998年
安道爾(Andorra):1990年
奧地利(Austria):1968年
保加利亞(Bulgaria):1998年
比利時(Belgium):1996年
冰島(Iceland):1928年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Bosnia and Herzegovina):1998年
波蘭(Poland):1997年
丹麥(Denmark):1978年
德國(Germany):1949年
法國(France):1981年
梵蒂岡(Vatican City):1969年
芬蘭(Finland):1972年
荷蘭(Netherlands):1982年
黑山(Montenegro):1995年
捷克(Czech Republic):1990年
克羅埃西亞(Croatia):1991年
拉脫維亞(Latvia):2012年
立陶宛(Lithuania):1998年
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1987年
盧森堡(Luxembourg):1979年
羅馬尼亞(Romania):1990年
馬爾他(Malta):2000年
馬其頓(Macedonia):1991年
摩爾多瓦(Moldova):2005年
摩納哥(Monaco):1962年
挪威(Norway):1979年
葡萄牙(Portugal):1976年
瑞典(Sweden):1973年
瑞士(Switzerland):1992年
塞爾維亞(Serbia):1995年
聖馬利諾(San Marino):1865年
斯洛伐克(Slovakia):1990年
斯洛維尼亞(Slovenia):1991年
烏克蘭(Ukraine):2000年
西班牙(Spain):1995年
希臘(Greece):2004年
匈牙利(Hungary):1990年
義大利(Italy):1948年
英國(United Kingdom):1998年
非洲國家
(19個)
安哥拉(Angola):1992年
貝南(Benin):2016年
蒲隆地(Burundi):2009年
多哥(Togo):2009年
維德角(Cape Verde):1981年
剛果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2015年
吉布地(Djibouti):1995年
幾內亞比索(Guinea-Bissau):1993年
加彭(Gabon):2010年
象牙海岸(Ivory Coast):2000年
盧安達(Rwanda):2007年
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2015年
模里西斯(Mauritius):1995年
莫三比克(Mozambique):1990年
納米比亞(Namibia):1990年
南非(South Africa):1995年
塞內加爾(Senegal):2004年
塞席爾(Seychelles):1993年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São Tomé and Príncipe):1990年
北美洲國家
(8個)
巴拿馬(Panama):1903年
多米尼加(Dominican Republic):1966年
哥斯大黎加(Costa Rica):1877年
海地(Haiti):1987年
宏都拉斯(Honras):1956年
加拿大(Canada):1998年
墨西哥(Mexico):2005年
尼加拉瓜(Nicaragua):1979年
南美洲國家
(8個)
阿根廷(Argentina):2009年
巴拉圭(Paraguay):1992年
玻利維亞(Bolivia):2009年
哥倫比亞(Colombia):1910年
厄瓜多(Ecuador):1906年
蘇利南(Suriname):2015年
委內瑞拉(Venezuela):1863年
烏拉圭(Uruguay):1907年
大洋洲國家
(13個)
澳大利亞(Australia):1985年
斐濟(Fiji):2015年
吉里巴斯(Kiribati):1979年
庫克群島(Cook Islands):2007年
馬紹爾群島(Marshall Islands):1986年
密克羅尼西亞(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1986年
諾魯(Nauru):2016年
帛琉(Palau):1994年
薩摩亞(Samoa):2004年
索羅門群島(Solomon Islands):1978年
吐瓦魯(Tuvalu):1978年
萬那杜(Vanuatu):1980年
紐西蘭(New Zealand):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