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
㈠ 馬來西亞一個男人可以娶四個妻子,是真的嗎
是真的,但是並非所有男人都可如此,就只有信奉伊斯蘭教的本地回族男人才可以擁有這樣的特權。在十八世紀的時候,阿拉伯人、印度人以及華人開始陸陸續續移民至馬來西亞,後來馬來西亞又受到英國的殖民統治,久而久之這個國家就形成了十分多元化的文化體系。就這個國家的宗教而言,伊斯蘭教、佛教以及印度教對它的影響都是比較大,而現如今它的官方宗教則是伊斯蘭教。
不顧礙於現如今大部分人都有很大的生活壓力,所以即便真的可以同時娶四個老婆也只有一小部分人會真的這么做,大多數人都只娶兩個。還有就是馬來西亞男人要想娶第二、第三位老婆的時候還需經過大老婆的同意,大老婆會視家庭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同意。
㈡ 你好,我是中國人,先生是馬來西亞華人,我想離婚,請問,財產分割有什麼規定
要看兩國的國際條約,一般如果是有外交關系的國家,雙方彼此承認對方對婚姻狀態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按離婚地的法律執行財產分割,當然這也是需要兩國彼此認同的前提下。
㈢ 馬來西亞婚姻及遺產分配
遺產時人死之後產生的。全部財產不是遺產,遺產是指他個人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除以2),
第一繼承遺產的人只有父母,配偶及子女。你和你先生沒注冊結婚,你就不是他合法的配偶,故你是分不到的。但你們有個孩子,孩子是可以分得到遺產的。
你可以勸說你先生離婚,若女方不同意,你可以叫你先生立遺囑,把他自己的遺產全部給你或者給你孩子。假若不能,打官司你孩子還是有的。
㈣ 中國人跟馬來西亞人離婚財產怎樣分配2016
這要看你們在中國離婚,還是在馬來西亞離婚。
這兩個國家的法律都不一樣分配的方式也不一樣,最好是去找律師商量
㈤ 馬來西亞31歲知名歌手茜拉宣布離婚,他們離婚之後需要分財產嗎
他們離婚後需要分財產,茜拉結婚前事業一直都不錯所以收入肯定也不菲,但是他們離婚後財產具體如何分配我們就不得而知,現在茜拉才提交離婚申請,丈夫因為工作原因要求延期處理,不過茜拉已經下定決心離婚,目前相關手續正在辦理當中,茜拉現在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但是家人遭受水災讓她感到非常無助和失望,在茜拉最需要丈夫的時候他沒有出現,兩人的感情似乎早就存在問題,具體情況我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希望茜拉可以度過這次難關。
現在對於茜拉來說最重要的不是財產問題,茜拉更關注的是什麼時候可以和丈夫辦理離婚手續,看樣子茜拉在這段婚姻中過得並不幸福,茜拉也沒有過多透露離婚的原因,這屬於茜拉的私事,我們也期待茜拉的回歸,希望她可以重新振作起來。
㈥ 離婚海外財產怎麼分配
丈夫在國外工作 妻欲離婚無法查清財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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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0年01月05日10時49分 來源: 崇左新聞網-左江日報
丈夫在國外工作 妻欲離婚無法查清財產怎麼辦?
2002年,我與丈夫結婚。可婚後丈夫一直在國外工作,收入頗豐,他卻從未給家裡匯過一分錢。而今我們因感情破裂,我欲向法院起訴離婚,但丈夫拒絕分割其在國外的財產,也不願透露收入與財產情況。請問我該怎麼辦?
讀者: 林琴
律師答復: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你丈夫在境外的財產當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而舉證自然成了你的當務之急。
對此,你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方面是自行取證。即自行設法提供丈夫在境外納稅的完稅憑證、財產憑證等,由於對國外形成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法院才能採納,故你還必須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另一方面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你的情況符合該規定的第(三)項,你可請求法院調查取證。對涉外調查取證,法院將通過三種途徑進行:一是依照我國締結或者所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二是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三是通過使領館。
如果上述方法均不能達到目的,你便構成舉證不能,需要承當不利後果。不過,《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你在離婚後發現了對方隱瞞的共同財產,還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2年之內到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 (龔律師)
㈦ 馬來西亞離婚最新規定
根據馬來西亞的離婚法,離婚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雙方同意離婚
結婚的男女雙方在注冊結婚的兩年後,經過雙方的同意、聯名申請離婚,此等離婚不需提出特殊理由。
1982年以前的婚姻,即使是未經注冊而是根據華人傳統婚俗而結合,也必須到律師樓辦理離婚文件向高等法庭請准離婚,才能離異(在報章上刊登離婚啟事來解除婚約是無效的)。
2.單方面申請離婚
只有經過其中一方的同意,而另一方並不同意的情況下提出申請者,必須提出正式的離婚理由--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到無法挽救的地步。
以上述理由提出申請者,必須以下列事實為根據:
a.配偶與他人通姦而導致你無法與他生活在一起。
b.配偶的行為舉止使你無法與他生活在一起。
c.連續二年遭配偶遺棄。
d.與配偶分居達二年
(a,b及c必須經「婚姻調解庭」的調解失敗後,才能正式向法庭提出申請)
3.任何一方向法庭申請要求宣判婚姻無效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一項在1982年3月1日婚姻法令生效後結成的婚姻必須是無效的:
a.其中一方已婚,其原有婚姻還有效,而其原配仍然在世
b.其中一方是在十八歲以下或不同意結婚
c.與結婚之人有血統關系
d.與結婚之人是同性別
e.配偶性無能
f.任何一方不合作,無法完成婚姻生活
g.不是出自於自願結婚,而是因恐嚇,錯誤,精神不正常等原因而答應結婚
h.結婚之時配偶患有性病
i.結婚之時女方已經懷有他人的孩子
離婚的處理
離婚必須經過律師向高等法院辦理,經高等法院的判決才屬有效。
在諭令離婚時,必須經過以下二個階段:
1.在聽審後,高等法院將發出暫時離婚令。
2.在得到暫時離婚令的三個月後,將此暫時令申請改為絕對之離婚令。(在得到這絕對離婚庭令後,離婚者才可以再婚)
在1982年3月1日新法律(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實施後,注冊結婚的結果是:
(一)此婚姻是合法和受承認的,並且一直延續至高等法庭判決取消婚姻或准許離婚或其中一方死亡。
(二)雙方皆不可以重婚,也就是說多夫制或多妻制都是被禁止的。
(三)離婚或取消婚姻後,有關的贍養費、孩子(如有)的監護權和婚後財產的分配權力等都獲得保障,若有任何要求可通過律師向高等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宣判。
㈧ 世界各國離婚後的財產是怎麼分配的
所謂家庭共有財產,是在一個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說,父母、兒女、女婿、媳婦共同生活、勞動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產生家庭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時,也要注意下述問題:
1.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的范圍。
2.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
3.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家庭財產,即是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的財產。
一般而言,家庭財產主要包括下述四種:
1.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其中包括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財產,雙方或一方所得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3.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權)。
4.還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共同所有。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於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員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㈨ 中國女人和馬來西亞華人離婚財產如何分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 【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88.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㈩ 馬來西亞華人與中國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應該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吧。主要還看是要哪裡領的結婚證的。不然你試試到法律咨詢貼吧,去問一問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師看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