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的法學是什麼法
『壹』 都有什麼法系,各個國家分別是什麼法系
大陸法系
概念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一法系。
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英美法系
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起源: 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普通法一詞(Common Law),是相對於在各地區的地方貴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蘭國王指派的專職法官巡遊各地,推廣相對統一的國家法律。這一做法主要始於亨利二世,被認為是對於歐洲舊有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由於國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國范圍施行較統一的司法尺度,於是開始重視對於過往案件的參考,英國的案件報告系統逐漸形成,也成為後來法律系統的重要基礎。
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嚴格,由於程序上的違規,導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結果。英格蘭之後又出現了與之區別的「衡平法」(Equity),放寬了對於形式和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於普通法的法院系統受理。功利主義學派創始人邊沁(Bentham)認為普通法不是合理設計的結果需要改革,一開始未被英國法官和律師所接受,但1873年到1875年的《司法法》大幅簡化法院組織和司法訴訟程序,宣布普通法與衡平法系統正式合並,結束了兩種法制並立的局面。合並後的法律統稱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細節仍然有保留衡平法與原普通法的差別對待,廢除使用多年繁瑣的令狀制,讓英國法律現代化。
這種採用大量判例的法律體系是英國社會內部自生自發的產物、是經驗主義的結果,因此許多具體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邏輯概念體系的大陸法系人士眼裡,普通法顯得比較繁雜、不成體系。這種法系最大的特點就是以公序良俗和最廣大的社會大眾的公平認知作為判案的基礎,因此「形散而神不散」。最初是通過英國(以及後來的美國)的文化影響力擴張傳播的,故而當今英美法系的版圖與18、19世紀英美文明的擴張版圖大致吻合。
除了英美法系國家之外,由於英美國家在西方文明的影響力和英美法本身的特點,英美法在當今世界的某些領域有著廣泛的影響力,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海商運輸等方面。經常有國際貿易的合約,雖然參與各方都與英國無關,卻指名以英格蘭法律約束合約。
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貳』 馬來西亞司法制度的目錄
前言
第一章 馬來西亞法制史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1824年以前的馬來西亞
第三節 馬六甲海峽殖民地和英國法的引入
第四節 馬來半島各州
第五節 沙巴州和沙撈越州
第二章 憲法
第一節 馬來西亞憲政史
第二節 聯邦憲法
第三節 統治者會議
第四節 權力分配
第五節 立法機構
第六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七節 原住居民(土著人)
第三章 馬來西亞的法律淵源
第一節 法律淵源的含義
第二節 馬來西亞的法律淵源
第三節 伊斯蘭教法
第四節 作為法律淵源的英國法
第五節 法院判例
第六節 法院判例學說
第七節 判例的層級效力
第八節 英聯邦國家的法院判例
第九節 法律報告
第四章 伊斯蘭教會法
第一節 歷史背景
第二節 當代馬來西亞的伊斯蘭教
第三節 宗教信仰自由與伊斯蘭教
第四節 伊斯蘭教法的適用
第五節 小結
第五章 多元化法律
第一節 個人身份法(屬人法)
第二節 法律多元化
第三節 馬來人的習慣法
第四節 沙巴州和沙撈越州法
第五節 土著人法院
第六節 華人和印度人習慣法
第六章 立法與輔助立法
第一節 立法
第二節 法律的解釋
第三節 議案
第四節 立法程序
第五節 作為法律淵源的制定法之評價
第六節 制定法的司法解釋
第七節 輔助立法(行政法規)
第八節 輔助立法與緊急狀態宣告
第九節 轉委託立法
第十節 法律改革
第七章 國家緊急狀態權力
第一節 緊急狀態之宣告
第二節 緊急狀態的終止
第三節 緊急狀態法
第四節 司法的職能VS緊急狀態宣告
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自由
第二節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節 種族關系與「積極改善運動」
第四節 言論自由
第五節 集會自由
第六節 人身自由
第七節 逮捕
第八節 恐怖主義與人身自由
第九節 未經審判的拘禁
第十節 小結
第九章 司法
第一節 司法權
第二節 管轄權
第三節 法官的任免
第四節 法院
第五節 聯邦總檢察長
第六節 法院組織體系
第七節 上訴制度
第八節 特別裁判機構
第九節 法律援助
第十節 法律職業階層
第十一節 法學教育
後記
附錄
『叄』 求助:馬來西亞的法律體系的起源及內容是什麼
馬來西亞從16世紀起,即為英國殖民地,於1957獨立。但司法的最終裁決權歸英國樞密院。馬來西亞最高法院於198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最高法院成立後,即廢除英國樞密院的最終裁決權,聯邦法院為目前馬來西亞司法制度最高裁決法院,1994年6月改名為聯邦法院,聯邦法院之下設有上訴庭,上訴庭負責復審來之高級法院之上訴案件,緊接著的下一級的法院是馬來亞高級法院(負責西馬)和婆羅州高級法院(負責東馬),各州設有地方法院,各區又設有推事庭。另外還有特別軍事法庭,伊斯蘭教法庭,小額訴訟仲裁庭。
其法律體系為英國普通法,其內容不言自明。這是歷史所形成的。
『肆』 馬來西亞 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
必須有護照或簽證證明為合法居住,逾期逗留、非法入境或使用假文件的非法外勞會被驅逐出境。
平時需注意交通法律法規,出行遵守交通規則。
不能聚眾賭博,聚眾賭博亦屬於違法行為。
不可以涉及毒品。馬來西亞擁有全世界最嚴格的禁毒法律,微量毒品定罪後有可能被判刑。
『伍』 馬來西亞讀法律難嗎 沒什麼前途的嗎
我的看法:國外讀法律其實一般有幾種。一種是攻讀一年制的碩士教程,這種一年制的法律課程讀完後就有一個碩士名銜,但是按照知識來講,許多人可能沒有怎麼往深的知識去學,可能有些人半年花在熟悉環境半年用在旅遊上了;還有一種是攻讀他們的法律專業,這種一讀就是好幾年的,我不知道馬來西亞法律學校怎麼樣,我知道類似美國之類法律比較完善的國家,只有厲害的人才會去讀法律。
至於前途,看你以後怎麼選擇就業的地點和就業方向。如果你想留在國外的話,當然建議直接去國外念法律;如果你想回中國來,看你想從事什麼方向,如果是帶有一些國際性或者跨國性的方向的話,到國外學習類似國際法、海商法等等也挺好的。但是如果你是在中國從事民刑等方向,這樣的話建議你不如直接在中國往深處學。因為,各國的法律都是不一樣的!
『陸』 馬來西亞的法律
1957年頒布馬來西亞憲法,1963年馬來西亞成立後繼續沿用,改名為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後多次修訂。憲法規定:最高元首為國家首腦、伊斯蘭教領袖兼武裝部隊統帥,由統治者會議選舉產生,任期5年。最高元首擁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權力,以及任命首相、拒絕解散國會等權力。1993年3月,馬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蘇丹的法律豁免權等特權。1994年5月修改憲法,規定最高元首必須接受並根據政府建議執行公務。2005年1月,馬議會再次通過修憲法案,決定將各州的水供事務管理權和文化遺產管理權移交中央政府。
最高法院於198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最高法院成立後,即廢除英國樞密院的最終裁決權,聯邦法院為目前馬來西亞司法制度最高裁決法院,1994年6月改名為聯邦法院,聯邦法院之下設有上訴庭,上訴庭負責復審來之高級法院之上訴案件,緊接著的下一級的法院是馬來亞高級法院(負責西馬)和婆羅州高級法院(負責東馬),各州設有地方法院,各區又設有推事庭?。另外還有特別軍事法庭,伊斯蘭教法庭,小額訴訟仲裁庭。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阿里芬(Tan Sri Arifin bin Zakaria),於2011年09月12日就任 ?。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Tan Sri ABDUL GANI PATAIL),2002年1月1日就任。
『柒』 馬來西亞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還是英美法系的國家啊在馬來亞大學讀法律碩士有前途沒啊
英美法系
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
『捌』 馬來西亞法律通常是怎樣的
馬來西亞的法律 很多,應該具體細化成哪一個方面。
『玖』 馬來西亞的法律體系的起源及內容
馬來亞西身為前英國殖民地,所以目前所奉行法律體系的是非常類似英國的COMMON LAW。
很多部法令比如刑事法典都是源自於英國。
『拾』 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屬於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麼判,現在還是怎麼判)為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