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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林業發展基金怎麼徵收

發布時間: 2022-05-19 18:56:08

『壹』 基金印花稅怎麼徵收

法律分析:基金的印花稅是免徵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04)173號】的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繼續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徵印花稅,所以,基金是有印花稅的,不過是免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貳』 林業扶持政策

林業新政策:推動現代林業發展的加速器

國家林業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林業產業政策要點》。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發布的第一個林業產業政策要點。《要點》在引領、規范和扶持林業產業發展,提高林業產業素質,擴大林業產業規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具有極高的含金量。

《要點》的出台,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林業決定,適應現代林業三大體系建設的發展指導思想,並及時把以集體林權制度為主的林業相關改革激發出來的農民、企業和全社會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

建設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是現代林業三大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姚昌恬說,《要點》在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背景下反映了林業發展的時代特徵,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必然選擇,是現代林業建設的重要舉措和政策保障。《要點》的出台與實施,對於建立公平合理、競爭有序、發展協調的市場環境,加快構建三大體系良性互動、和諧共進的新格局,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對於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實現興林富民,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木材和林產品的多樣化需求,以及緩解全球資源、能源和生態的矛盾,都具有重要意義。

《要點》堅持了「六項原則」

《林業產業政策要點》是去年初由國家林業局起草,各有關部門大力配合支持完成的。總體結構包括前言,目標和原則,類別劃分,區域發展政策,組織政策,技術政策,扶持政策,服務政策8部分55條。

姚昌恬說,《要點》的目標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和國家的宏觀調控作用,逐步建立起門類齊全、優質高效、競爭有序、充滿活力的現代林業產業體系,充分發揮林業的多種功能,大力提升林產品的供給能力,最大限度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林產品與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要點》總的原則是,堅持宏觀引導、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多元化投入、科教興林和對外開放。

《要點》將林業產業劃分為三大類別

《要點》根據林業產業的發展現狀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林業產業發展類別劃分為鼓勵(扶持)類、限制類、淘汰(禁止)類等類別。」姚昌恬說。

《要點》鼓勵發展的重點領域有21條。分別是: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林木良種選育和林木良種基地建設;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珍貴用材樹種和珍稀樹種的培育;名特優新經濟林基地建設;經濟林果品儲運、保鮮、分選、包裝、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技術及現代物流配送產業;花卉和林木種苗產業;林業生物質能源林定向培育與產業化;生物農葯和植物生長劑生產技術及產業化;制葯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竹藤基地建設及竹藤新產品生產技術研發;生態旅遊業;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利用;木漿造紙業;人造板製造業;林產化工產品精深加工;木材功能性改良、木基復合材料和非木質材料林產品開發及綜合利用;次小薪材、沙生灌木、三剩物的綜合利用和廢舊木質材料、一次性木製品的回收利用;林產品深加工及資源綜合利用的設備製造;森林資源開發與利用國際合作;林業重點生態工程示範區及其配套項目建設;草原圍欄及舍飼圈養、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沙產業;山區基礎設施和林業綜合開發。

《要點》中限制類項目有5個,即以優質林木為原料的一次性木製品和木製包裝的生產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綜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項目,新建單線規模生產能力在5萬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纖維板項目,單線規模生產能力在3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質刨花板項目,新建生產能力在1000噸/年以下的脂松香生產項目。 《要點》淘汰(禁止)類項目包括:加快淘汰並禁止新建未達到國家環保標準的小型人造板企業、直火法等土法生產松香的小企業、濕法生產纖維板及未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林產品。嚴格禁止超過生態承載力的旅遊活動和葯材等林產品採集活動。禁止在嚴重缺水地區建設灌溉型造紙林基地。禁止砍伐天然林特別是熱帶雨林、季雨林營造大規模工業原料林基地。 《要點》明確了九大主要扶持政策 針對林業產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點》第一次全面、系統地明確了在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扶持林業產業發展的政策。姚昌恬說,《要點》中許多條文有較高的含金量,主要體現在9個方面。

一是嚴格執行國家出台的各類林業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對企業從事農、林項目的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對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 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免徵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鼓勵有條件的林業企業"走出去",並在資金、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二是完善並實施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扶持政策。凡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條件的林業企業予以積極支持,鼓勵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籌集擴大再生產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

三是對用於國內建設的速生豐產用材林、珍稀樹種用材林等基地建設,及其森林防火、生物災害防治和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利用、林木良種選育、繁殖、推廣、使用,都給予積極扶持。

四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合理制定育林基金的徵收標准,逐步將其返還給林業生產經營者,用於發展林業生產,基層林業管理單位因此出現的經費缺口納入財政預算。

五是政策性銀行將積極提供符合林業特點的金融服務,延長林業貸款期限。國家開發銀行對速生豐產用材林和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項目,根據南北方林木生長周期不同,貸款年限為12年~20年;珍貴樹種培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經濟林和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項目,貸款年限為10年~15年。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5年,最長為8年;對速生豐產用材林、工業原料林、經濟林和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項目貸款一般為5年,最長為10年,具體貸款期限還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

考慮到林木生產周期長,貸款寬限期可適當延長,具體由銀行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商業銀行林業貸款具體貸款期限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

六是研究建立面向林農和林業職工個人的小額貸款和林業小企業貸款扶持機制。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貸款手續,積極開展包括林權抵押貸款在內的符合林業產業特點的多種信貸模式融資業務。

七是加大貼息扶持力度。中央財政對林業龍頭企業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山區綜合開發貸款項目、林場(苗圃)和森工企業多種經營貸款項目、林農和林業職工林業資源開發貸款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貼息。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和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轉產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地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支持。

八是發揮信用擔保機構作用,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林業信貸擔保機制,各級政府應因地制宜支持開展林業擔保工作。

九是積極研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的林業保險機制。

《要點》實現了四大突破 姚昌恬說,《要點》在扶持政策,林業產業發展的內涵、目標、方向,林業產業發展方式,建立和完善林業產業管理新機制方面實現了新的突破。

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財政、金融、稅收3個方面。在財政上明確鼓勵有條件的林業企業"走出去",並在資金、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條件的林業企業予以積極支持;首次提出探索研究建立林業信託基金制度;建立多種形式的林業擔保機制;建立政府扶持性林業保險機制。在金融政策上,國家開發銀行延長了對林業產業發展的貸款期限和寬限期,並增加對珍貴樹種培育給予扶持;農業發展銀行首次明確對林業龍頭企業予以貸款扶持;配合林權制度改革,首次提出了建立面向林農和林業職工個人的小額貸款扶持機制。在稅收政策方面,將原來各自分散、獨立的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全面整合,使國家對林業產業的稅費扶持政策更加明確。

在林業產業發展的內涵、目標、方向上,突出了林業產業自己的特色,體現了現代林業產業的內涵,與傳統的林業產業相比,林業產業發展的目標、任務更加明確,發展的方向更加清晰。

在林業產業發展方式上,明確提出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道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產業,即促進林業產業4個轉變:由低科技含量向高科技含量轉變,結構趨同向突出特色轉變,由傳統的單純木材利用向資源綜合開發轉變,由單一、傳統型企業向聯動、現代型企業轉變。

在建立林業產業管理新機制方面,首次明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輔之以政府宏觀調控的產業管理新體系,提出了林業產業發展的市場准入機制。

『叄』 森林公安局徵收育林基金的依據

當地育林費用。

當地沒有看省文件,省文件沒有,按國家文件。

關於印發《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林業(農林)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精神,為規范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減輕林業生產經營者負擔,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我們制定了《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編輯
第一條 為保護我國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育林基金。
第三條 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具體徵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慮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核定。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育林基金徵收標准確定為零。
第四條 林木產品銷售收入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採伐林木單位和個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准確提供銷售資料的,按照林木產品實際銷售收入確定。
(二)採伐林木單位和個人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確提供銷售資料的,按照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當地同類林木產品平均銷售價格和實際林木產品銷售數量計算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確定。
(三)採伐林木單位和個人自產自用林木產品或將林木產品直接用於加工的,按照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當地同類林木產品平均銷售價格和實際耗用林木產品數量計算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確定。
林木產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產品、經濟林產品以及其他林產品。
第五條 採伐林木單位和個人繳納育林基金,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收取。
第六條 育林基金在林木產品的銷售環節徵收。自產自用或直接用於加工的林木產品,在移送使用環節徵收。
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在多次銷售林木產品時重復徵收育林基金。對進口林木單位和個人不得徵收育林基金。嚴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
第七條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徵育林基金。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徵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徵收的育林基金,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育林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5項「育林基金收入」。
第十一條 育林基金專項用於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和管理。使用范圍包括:種苗培育、造林、森林撫育、森林病蟲害預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撲救、森林資源監測、林業技術推廣、林區道路維護以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不得從育林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編制育林基金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開展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育林基金支出預算。
第十四條 育林基金應嚴格按照預算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育林基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育林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3類「農林水事務」02款「林業」29項「育林基金支出」。
第十六條 育林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多征、減征、緩征、停徵,或者侵佔、截留、挪用育林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黑龍江、吉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業主管部門繳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育林基金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自營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財政部《關於頒發〈煤礦企業造林費用和育林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86]煤財字第69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原農林部、財政部《關於頒布〈育林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72]農林(計)字第52號 [72]財事字第250號)以及其他有關育林基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肆』 徵用林地補償標准

一)征地補償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1備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4備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伍』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此次中央林業工作會議在優化林業改革發展的政策環境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提出建立健全林業支持保護制度、林業金融支撐制度、林木採伐管理制度、集體林權流轉制度、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從財政、金融、管理、服務等多方面提供了支持林業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
在林業投入保障方面,要求各級政府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將林區道路、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繼續加大對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投入。
在生態效益補償方面,要求各級政府盡快建立健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從2010年起對屬集體林的國家級公益林,中央財政補償標准由每年每畝5元提高到10元,並隨著財力的增長逐步提高補償標准,地方財政也要根據實際加大補償力度。
在林業補貼方面,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從2009年起開展造林苗木、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並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按照新修訂的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從2009年7月1日起,將育林基金徵收標准由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20%降至10%以下。育林基金減少後,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
在稅費扶持方面,國家繼續對以林區「三剩物」(採伐、造材、加工剩餘物)、次小薪材(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陸』 現在我國林業稅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林業稅費狀況

林業經營需要依法納稅、繳費。林業經營人除了交納全國統一性的稅種和收費項目外,還必須繳納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

(一)現行林業稅收政策

林業現行稅收狀況如下:

1、農業特產稅政策

為繼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4]120號)。《通知》明確規定,從2004年起對煙葉仍徵收農業特產稅,取消其他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特產稅,其中:對徵收農業稅的地區,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改徵農業稅,農業特產品的計稅收入原則上參照糧食作物的計稅收入確定,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徵農業稅;對已免徵農業稅的地區,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徵農業稅。據此,對林業生產的原木、原竹產品將不再徵收農業特產稅,也不徵收農業稅,稅收為零。

2、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規定,對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辦法,生產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規定,對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 130)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繼續對進口種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等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71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對邊境貧困的國有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東北、內蒙古四大森工企業集團分別實行了一戶集中繳納所得稅。

4、天保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 31日期間,一是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二是對由於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於出租或企業重新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是用於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和車船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征稅。

(二)林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1、關於林業收費政策

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收費項目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許可權審批
管理收費項目。除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省級以下(包括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人民政府,均無權審批收費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2004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5]6號),涉及林業的收費項目有以下7項:

1、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繳入中央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1004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調整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2000]75號)、《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 [2000]127號)。

2、森林植物檢疫費,繳入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 [1992]196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1998]112號)、《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植物檢疫條例》。

3、綠化費,繳入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6號)、《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

4、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發布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的通知》(林護字[1992]7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一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7]250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 12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取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9號)、《野生動物保護法》。

5、林權勘測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的復函》(財綜[2001]43 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98號)。

6、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繳入中央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審查費、年費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16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審查費、年費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90號)、《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同意國家林業局繼續執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1023號)、《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7、證書工本費:
(1)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繳入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種子法》、《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 58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2]2672號)。
(2)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種子法》、《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 [2002]58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2]2672號)。
(3)林權證,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土地承包法》、《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的復函》(財綜[2001]43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98號)。

2、關於林業政府性基金政策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基金、資金、附加和特定專項收費等形式。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根據《財政部關於發布2004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4]102號),涉及林業的政府性基金有2項:

(1)育林基金

1、現行育林基金政策

國有林區森工企業育林基金。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執行林業部、財政部《關於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統配木材調價增收的處理和林價(育林基金)的計提等財務問題的通知》(林財字[1991]74號)的規定,按木材銷售收入26%提取林價(育林基金),對實行林價制度的東北、內蒙古森工企業按立木提取的林價亦不得低於按木材銷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國有林區森工企業按照財政部、林業部《關於國有林區森林工業企業財務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87)財農字第002號]和《關於國有林區森林工業企業財務改革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87)財農字第252號]文件規定,按木竹銷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該比例執行有困難的,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於15%,現行提取高於21%的可保留,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同時規定,育林基金是營林生產資金,其提取和使用均應納入森工主管部門和企業的財務計劃及會計核算統一管理。對企業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則上60%留給企業,40%上繳省級森工主管部門,用於企業之間調劑。

南方集體林區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即維簡費),執行林業部、財政部《關於南方集體林區木材開放後有關育林基金、更改資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問題的通知》(林財[1986]20號)及國家經委、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整頓和調整南方集體林區木材費用負擔問題的通知》(經重[1988]122號文件規定,對產區木竹經營單位按其收購後的第一次銷售價的20%計征(育林基金為12%,維簡費為8%),個別省、自治區執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標准,但不得低於銷售收入的15%。同時規定,育林基金和維簡費的絕大部分留給產材縣,省、地林業主管部門應適當集中一部分,用於調劑餘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區林業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並報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2、關於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於建國初期。長期以來,為了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在財政極為困難的情況下,國家提出了以林養林的政策,對恢復我國森林植被,改善生態環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共財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國家對林業的投入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現行育林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適應林業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深化林業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育林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2003年12月,財政部辦公廳和國家林業局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於徵求對《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大部分省區已經反饋了建議和意見。今年,在與財政部綜合司進一步溝通和協商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省區進行專題調研,聽取基層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林業生產經營者的意見,力爭今年年內由財政部和我局聯合下發。

(2)森林植被恢復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規定,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佔用、徵用或者臨時使用林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批準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具體徵收標准在辦法中已經明確。

『柒』 承包土地遇到國家徵收問題。求高人詳解!

(1995年3月23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制定 1995年6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
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關於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加強林地管理,發展林業生產,提高森林覆蓋率,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林地是指林業用地,包括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城市綠化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管理。
第四條 本條例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的林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林地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林地的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檢查林地保護、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對徵用集體林地、佔用國有林地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和辦理山林權屬變更手續。
(四)在同級人民政府主持下,會同有關部門調處林地權屬糾紛,檢查和處理違法徵用、佔用林地的案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堅決制止亂占濫用和非法開荒開礦等毀壞林地的行為。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林地的義務,有權對侵佔、破壞林地的行為進行舉報。對依法保護、管理林地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林地權屬
第八條 林地的權屬分為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九條 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林地和個人使用的林地,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注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林權證,確認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需要變更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林權證。
第十條 郊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核發林權證的具體工作。核發林權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林地的權屬無爭議;
(二)界線清二、標志明顯、與>鄰單位具有認界協議;
(三)面積、四至界線的登記文件和圖面資料同實地吻合;
(四)有關圖表完備、材料齊全。
第十一條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范圍,負責設置林地四至界線的界樁、界標,並負責保護和管理林木。
第十二條 國有林業場圃、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各類土地面積及界線,除經過原批准機關同意或依法批准徵用、佔用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 發生林地權屬爭議時,應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鄉鎮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處理。
(二)鄉鎮與鄉鎮之間發生的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調處方案,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三)區縣之間、國有林業場圃之間發生的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處方案,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決定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三章 林地的保護和利用
第十四條 依法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有護林防火的義務;對林地內的國家文物及地下重要礦產資源有保護的責任。
第十五條 林地的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林業發展長遠規劃,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林地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未經有權機關批准不得隨意變改。
第十六條 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林地用於非林業生產。確需將近期無力造林的宜林地用於非林業生產的,屬集體林地應當經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屬國有林地應當經市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禁止違法開墾、開砂採石、開礦、取土等毀林行為。
禁止在新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區放牧、打柴、狩獵和從事其他非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確需使用林地進行開砂採石、開礦、取土、勘探等工程建設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領取臨時使用林地許可證,憑證向規劃、土地、地礦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臨時使用林地不得超過兩年限期,確需超期臨時使用的,必須重新領取臨時使用林地許可證,並且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因特殊需要而改變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隸屬關系,應當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在林區開發森林旅遊資源,屬集體林地的,必須經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屬國有林地的,必須經市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集體林業場圃和國有林業場圃在其范圍內建設為林業生產業務的設施,應當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林地的徵用和佔用
第二十二條 國家和地方建設需要佔用國有林地和徵用集體林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徵用集體林地、佔用國有林地應當填報《南京市徵用集體林地、佔用國有林地申請表》。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林地使用許可證後,方可按照《南京市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徵用集體林地、佔用國有林地的審核許可權按照《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徵用集體林地、佔用國有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在辦理審核、審批手續時,按照《江蘇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支付和交納下列費用: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具體標准:
(一)林地補償費
徵用集體林地、佔用國有林地補償費的標准,按照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計算。臨時使用的林地,視使用時間,按年均產值逐年補償。
(二)林木補償費
1、用材林:新造林按照實際消耗的資金、勞力計算補償費。幼齡林按照主伐出材量銷售價的60-80%補償;中齡林按照主伐出材量銷售價的40-60%補償;近熟林按照主伐出材量銷售價的20-40%補償;成熟林按照主伐出材量銷售價的10-20%補償。
2、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分別按照用材林補償標準的>倍和三倍補償。
3、竹林、經濟林:未滿園和新造林按照實際所消耗的資金、勞力計算補償;已滿園或已有產品收獲的,按照前三年平均產量銷售價計算補償。
臨時使用林地的林木補償費,按照上述標准計算。
(三)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按照《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
被徵用的集體林地、佔用的國有林地按照新造林每畝實際所需費用的5至10倍計算森林植被恢復費。
交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納入林業發展基金,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用於異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復。
第二十五條 臨時使用林地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森林植被恢復保證書,並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林木補償費。在使用期滿並恢復森林植被後,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退還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二十六條 經依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的單位,需砍伐被徵用、佔用林地上的林木時,必須按照《江蘇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採伐審批手續,領取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方可採伐。
第二十七條 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母樹林、林木良種繁育基地等特種用途的林地,不得隨意徵用和佔用。確需徵用、佔用的,應當由原批准機關審核同意後,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准徵用集體林地、佔用國有林地的,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林地的,按照《江蘇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准,在林地區域內進行開砂、採石、開礦、取土、修建墳墓等毀壞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賠償損失,補種毀林株數一至三倍的樹木。
第三十條 臨時使用林地期滿未履行保證書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退還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三十一條 擅自移動林地權屬界樁的,按侵佔林地權論處,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破壞林地權屬界樁的,責令限期恢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
滿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林>管理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林業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國有林業場圃(果園、茶場)、森林公園、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等范圍內用於發展林業的各類土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也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注】 (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南京市林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未經批准,在林地區域內進行開砂、採石、開礦、取土、修建墳墓等毀壞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賠償損失,補種毀林株數一至三倍的樹木。」
二、第三十條修改為:「臨時使用林地期滿未履行保證書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退還森林植被恢復費。」
三、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擅自移動林地權屬界樁的,按侵佔林地權論處,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破壞林地權屬界樁的,責令限期恢復。」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對與外地來南京承包林地的不會少給賠償,你放心吧!!!!

『捌』 林業育林基金費是什麼時候取消的

沒有取消;只是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育林基金費徵收標准確定為零。


育林基金費按照最高不超過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具體徵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慮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核定。


以下情況不徵收育林基金費:

  1. 對進口林木單位和個人不得徵收育林基金費;

  2.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徵育林基金費。

『玖』 育林基金如何徵收

《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9〕32號)第三條規定,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具體徵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慮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核定。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育林基金徵收標准確定為零。
第六條規定,育林基金在林木產品的銷售環節徵收。自產自用或直接用於加工的林木產品,在移送使用環節徵收。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在多次銷售林木產品時重復徵收育林基金。對進口林木單位和個人不得徵收育林基金。嚴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第七條規定,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徵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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