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農場連隊的土地怎麼承包
『壹』 馬來西亞承包工程需要與當地有資質公司合資重組嗎
馬來西亞承包工程需要與當地資質公司合資合資嗎?理論上是這樣的,因為國外企業想要單獨的可能性不大
『貳』 怎樣承包大型農場組
摘要 一)、如何徵集土地?首先與各村的主要領導人做一下溝通,了解一下各生產小組的土地分布情況,其中對土地連塊的各家各戶做動員工作,這些過程必須有村裡的負責人做具體操作,當然了也可以做一點有償輸出,雖然村裡的負責人是為了村裡的發展,但是如今的經濟社會,誰都會要一點經濟補償,具體怎麼做,有本人根據實際情況應變處理,或者坐一塊兒吃頓飯,或者拿一點勞務費,要想做成功,脫離開他們絕對不行,因為他們對村裡的土地分布,每家每戶的性格,都掌握的特別詳細,由他們親身出馬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叄』 農場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嗎使用權歸誰所有農場職工種田要土地稅嗎
農場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使用權歸農場(企業)所有,職工對土地具有承包經營權。農場職工種地需要向農場交納承包費,因為農場要承擔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交納、社會管理性支付、職工(居民)居住環境的改善、興辦文教衛生交通事業和職工福利事業,這就是農場職工在承包土地時需要承包費的原因。很多人把農場職工種地與農村村民種地一樣對待,是不客觀實際的,農場職工是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有退休工資,農民是沒有的,所以農民種地不交費,而農場職工種地需要交費。
我在網上看到很多人為農場種地需要交費需上訪,實際上上訪的人大多不是農場真正的職工,而是來農場承包土地生金發財的人,想用農村的政策來對待農場經營管理方式,並不客觀。簡單說這些人在農村時一家只種幾畝地或幾十畝地,而在農場一般都種幾百畝上千畝,資源佔有量是不一樣的。
『肆』 關於農場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承包農場的土地:
(1)如果是承包合同到期,農場有權決定是收回還是繼續承包給你們;
(2)如果是承包合同沒有到期、中途收回的:你家可以要求農場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你家承包地被提前收回的損失和現有青苗被毀的預期收益等。
『伍』 有誰知道農場土地政策是什麼樣的
一、對於農民集體使用農場批准規劃范圍的土地,農民集體主張是在1982年5月14日以前開始使用,而農場主張是在1982年5月14日後開始使用的糾紛案件,可依據1982年5月14日以後最接近該時點的航片進行判讀確認。如能判讀確認土地已於航片拍攝時被農民集體使用,則確權發證給農民集體;如能判讀確認土地未被使用,則確權發證給農場。
二、對於土地使用權應確認給農場,但現使用者確實一時難以退還的,可與農場協商,由現使用者與農場簽訂合同,依法採取承包等方式繼續使用土地,確權發證工作和簽訂承包合同工作要捆綁進行,一同解決。但是下列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現使用者為農戶,如該農戶已與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或領取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可維持承包合同或承包經營權證書不變,由其所屬集體經濟組織與農場協商簽訂承包合同。尚未簽訂承包合同的,由農戶與農場簽訂承包合同。
(二)現使用者為農戶、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如該使用者是通過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承包合同等形式使用土地的,應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及其他合作關系,改由現使用者與農場簽訂承包合同。如原來與現使用者簽訂合同的是某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體現讓利於民的政策,農場可將部分收益經過協商讓給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改善生活條件。
(三)協商不成的,農場可要求現使用者限期拆除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退出土地。要求期限從農場被確認取得土地權利之日起計算,拆除附著物的期限不超過30天,拆除建築物、構築物的期限不超過60天。 現使用者逾期不拆除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的,由農場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現使用者退出土地並處理已經種植的作物或已經形成的附著物。
三、對於土地使用權已確認給農場,由現使用者與農場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土地承包人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如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來已經將土地承包給其成員使用,承包經營期限可與原承包期限一致。
(二)土地承包人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種植長期作物的,承包經營期限可達三十年。種植短期作物的,土地承包期限一般為該作物的種植周期,但是如承包人現有人均土地較少、對土地依賴較大或過去在土地上已有較大投入的,應給予較長的承包期,但最長不能超過三十年。
(三)土地承包人為農戶、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在依法解除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承包合同後與農場重新簽訂合同,承包期限應與原承包期限一致,承包價格應協商作合理調整。
(四)土地承包人未經農場同意,不得擅自將短期作物改種長期作物,若需改種長期作物必須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四、土地承包費的繳交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土地承包人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費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按承包合同約定繳交;土地承包人為農戶的,土地承包費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代收代繳給農場,繳費標准按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和省農墾總局聯合下發的瓊土環資籍字[2004]8號文《關於在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執行,即「農場對農民承包遵循企業向農民讓利的原則,採取不高於農民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標準的優惠政策」。農民集體或農戶承包土地超過一年不繳費的,屬於違約行為,農場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除或終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特殊情況下,如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作物大量減產或絕收的,可另作處理。
(二)土地承包人為農戶、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土地承包費參照所在農場對外發包同類土地承包費標准或農場職工內部承包同類土地承包費標准,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但是,超過一年不繳費的,屬於違約行為,農場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除或終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特殊情況下,如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作物大量減產或絕收的,可另作處理。
五、經調查核實,政府誤將農場使用的國有土地給林業經營單位或農民集體頒發了林權證的,農場要向政府申請,提供合法證據,要求政府予以糾正,依法注銷或更正原來頒發的林權證,給農場頒發林權證或土地證。
六、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後,無論是農村土地,還是農場土地出現被侵權案件,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法維護土地權益人的合法權益,並依法、按程序進行處理。
(一)土地權益人要積極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面制止土地侵權行為,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二)當面制止無效的,要及時向當地市縣政府土地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下達停止土地或林地侵權行為通知書,並按法律規定責令限期自行處理已經種植的作物或已經形成的附著物。
(三)期滿後侵權方仍未自行處理的,土地權益人可向所在市縣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法院強制侵權方停止侵權並自行處理已經種植的作物或已經形成的附著物。
七、對於農場周邊少量農村集體,由於當時答復並場,後來沒有並場或原定場界不合理等原因,造成人多地少,甚至基本沒坡地,嚴重影響農民生產和生活的問題,應根據國發[1980]202號《國務院批轉海南島問題座談會紀要》關於「農墾事業創建初期,還不可能對長遠發展中的問題考慮得十分周到,在土地規劃方面經驗不足,給個別人多地少的社隊留的荒山荒地偏少」和「原來雖作過地權處理,手續完備,但原定場界不合理,給社隊留地過少,社隊生產、生活確有困難的,農場應適當劃回一部分土地給社隊,但應採取慎重的方針,經雙方充分協商,農墾部門同意,報海南行署和自治州正式審批」的精神辦理。要進行土地調整的,應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認真調查,提出合理的調整方案,進行協商,按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正式審批。農村集體不得採取不合法手段強占農場土地,引起新的矛盾。
你看看能用嗎???
P.S.:這個問題有人問過的。。。轉
『陸』 國營農場土地的承包權
1、國營農場本身的性質是國有資產,農村土地(包括其農林場)屬集體所有,前者是國家所有,後者是村群眾集體所有;
2、根據以上所有制性質,村民不能擁有該農場的所有權和必定的使用權,該農場土地處理方式由農場及其主管部門定製或有其它協定的由其它協定處理,其它協定包括徵用土地時的附帶條款;
3、分析你提供的內容,可以發現農場可能成立時間較久,故安置有當地農民,可能有一定的義務照顧當地村民,所以也分出部分土地給當地群眾,解決他們缺乏種養上的土地條件,是計劃供給,雖然可以採用承包方式租賃土地,但不適用於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這前後兩個承包有質的區別,原因如1,主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