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制衣工廠裁員個人怎麼賠償
Ⅰ 公司裁員要立即走人,怎麼賠償是2N還是N+1還是N
賠償方式:按工作時間賠償,工作每滿一年的員工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按「N」來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為你這個屬於公司大面積裁員,是正常的辭退行為,公司沒有違法裁員,也不是因為患病或非因公受傷被裁員的,所以就只能按N來賠償,但是,公司裁員時,可以跟企業充分協商獲得賠償金。
(1)緬甸制衣工廠裁員個人怎麼賠償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系)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Ⅱ 被裁員的賠償金一般怎麼算
一、裁員補償金和賠償金計算
企業裁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進行法定裁員,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且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
所謂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包括銷售提成)、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等不在工資之列。
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合法終止的情形下,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起算,但如果是合同期滿違法終止的情形下,賠償金從入職之日起計算,可以早於2008年1月1日起算。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謂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包括銷售提成)、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等不在工資之列。
簡而言之,企業裁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進行法定裁員,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且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
Ⅲ 被公司裁員賠償標准
被公司裁員賠償標准為,一般情況下,按照工資基數標准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合法裁員的,則用人單位應該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傷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合法裁員的,則用人單位應該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違法裁員的,則屬於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Ⅳ 裁員賠償金如何賠償
1、根據勞動法規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違法辭退員工,不但要賠償經濟補償金,還要結清所有工資;如果沒簽訂勞動合同,還要承擔雙倍工資賠償,未交社保,還要補繳員工入職以來的所有社保。
3、比如,你的實際工作時間就是2011年3月到2012年8月 你的實際上班時間年限為一年5個月
補償年限為1.5個月(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合計為兩個半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的演算法 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 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往前推12個月 加起來再除以12 就是你的12個月平均工資
如果以上賠償單位拒付,員工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Ⅳ 我在工廠上班被辭退了,應該如何賠償工作將四年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規定的情形,沒有與你協商一致解除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41條(經濟性裁員)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裁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預告解除、非因勞動者過錯),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4、經用人單位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N。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Ⅵ 裁員賠償的計算
您好:
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第一: 用人單位裁員需要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對裁員有詳細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判斷單位的裁員是不是合法,你可以參照上述法律的規定。
第二:請問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怎樣劃分的?恕本人是在愚笨,像公司裁員這種情況是合法還是屬非法?個人以為,公司之所以裁員是因為公司內部出現狀況,無法承擔更多的人員,也是在合理的情況下才提出裁員,算是違反勞動合同嗎?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 勞動合同雙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理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 三十六條 三十九條 四十條 四十一條的規定是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 如果相關主體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
第二: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單位依據上面的法律規定解除和你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話,你們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們可以依據下面的法律規定,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 二倍 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總結:
如果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系,並且符合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的,你們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系,你們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主張 雙倍 經濟補償金。
你們可以依據上面的標准主張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不予支付,在維權的過程中你們可以根據下面的規定主張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的話,就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三: 你的情況,在公司工作9個月,如果依據上述規定,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工資做為經濟補償金。
當然,違法解除的話,另當別論。
第四: 關於社會保險。
單位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應當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如果你找到新的工作,可以在新的公司辦理社會保險。
待業期間,可以自己繳納。具體的可以咨詢當地的社會保險部門。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河南 鄭州 曹靜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