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人的無犯罪證明怎麼開
1. 無犯罪記錄證明怎麼開
帶上以下材料到當地派出所
1、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開證明,居委會相關負責人知道具體的填寫內容,然後蓋章,簽字;
2、報片民警,簽字蓋章(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會協助幫你找到報片民警的姓名,聯系方式的);
3、到派出所最後簽字、蓋章。
4、或者直接帶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
(1)緬甸人的無犯罪證明怎麼開擴展閱讀:
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一般應包括行政違法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其中行政違法犯罪記錄包括被處以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違法記錄,刑事犯罪記錄則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犯罪記錄。而警告、罰款等輕微違法記錄,依照規定目前尚不作為開具內容。
2. 請問緬甸人申請無犯罪記錄到中國使領館認證應怎麼辦
緬甸人的無犯罪證明是需要在緬甸申請的,用於中國需要進行中國駐緬甸使館認證
3. 國外無犯罪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1、在本人所屬國辦理無犯罪記錄公證,證明其在本國居住期間無刑事犯罪記錄,並同時附中文譯本;
2、持上述公證書到其所屬國外交部授權機構、以及中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
3、到其在中國居留期間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4、持該證明到公證處辦理在中國居留期間無犯罪記錄的公證;
5、持經過認證的外國公證文書和中國公證處的公證書,就可以辦理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4. 外國人開無犯罪記錄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外國人可以通過以下步驟執行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1、在本人所屬國辦理無犯罪記錄公證,證明其在本國居住期間無刑事犯罪記錄,並同時附中文譯本;
2、持上述公證書到其所屬國外交部授權機構、以及中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
3、到其在中國居留期間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4、持該證明到公證處辦理在中國居留期間無犯罪記錄的公證。
5、持經過認證的外國公證文書和中國公證處的公證書,就可以辦理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司法部公正司關於辦理外國公民在華居住期間是否受過刑事制裁證明的通知》 凡在中國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國公民,申辦在中國居住期間未受刑事制裁證明的,應持其身份證明,以及在華居住的時間、地點,從事何種工作或在何學校學習等證明材料,向其在中國最後居住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曾在我國有關單位或學校工作、學習的外國公民,申辦在中國居住期間未受刑事制裁證明的,公證處受理後,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向其在華工作、學習過的單位或學校進行調查。
由該單位或學校為申請人出具在該單位或學校工作、學習期間是否受過刑事制裁的證明,公證處據此為當事人辦理在中國居住期間是否受過刑事制裁的公證書。故應由公證處負責受理、調查並出具意見。
5. 本人在國外怎麼開無犯罪證明
法律分析:如果你人的國外,可以由你或者用人單位向我國駐該國大使館提交申請,確定在國外工作期間沒有犯罪外,由大使館出具一份證明,然後到你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即可。如果你要你在國內的無犯罪證明,由你簽署一份委託書,然後由你的近親屬持你的身份證復印件直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8.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6. 外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應該在本人所屬國辦理無犯罪記錄公證,證明其在本國居住期間無刑事犯罪記錄,並同時附中文譯本;持上述公證書到其所屬國外交部授權機構、以及中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到其在中國居留期間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持該證明到公證處辦理在中國居留期間無犯罪記錄的公證。持經過認證的外國公證文書和中國公證處的公證書,就可以辦理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司法部公正司關於辦理外國公民在華居住期間是否受過刑事制裁證明的通知》 第一條 凡在中國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國公民,申辦在中國居住期間未受刑事制裁證明的,應持其身份證明,以及在華居住的時間、地點,從事何種工作或在何學校學習等證明材料,向其在中國最後居住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1.曾在我國有關單位或學校工作、學習的外國公民,申辦在中國居住期間未受刑事制裁證明的,公證處受理後,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向其在華工作、學習過的單位或學校進行調查,由該單位或學校為申請人出具在該單位或學校工作、學習期間是否受過刑事制裁的證明,公證處據此為當事人辦理在中國居住期間是否受過刑事制裁的公證書(格式見附件一、二)。 2.曾在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過、不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公民,申辦在中國居住期間未受刑事制裁證明的,公證處受理後,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向該使、領館或外國駐華機構所在地縣、市以上公安機關調查,由該公安機關為申請人出具在該使、領館或外國駐華機構工作期間是否受過我國司法機關給予的刑事制裁的證明,公證處據此為申請人辦理是否受過刑事制裁的公證書(對在駐華使、領館工作的外國公民,其公證書格式見附件三、四。對在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外國公民,其公證書格式仍用附件一、二)。必要時,對於受過刑事制裁的,公證機關還可向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