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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死刑後為什麼用火焚燒

發布時間: 2022-11-18 10:36:45

⑴ 3名中國籍男子在緬甸被判死刑,他們都做了什麼

最近三名中國貴州籍男子在緬甸被公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畫面傳回了國內,廣大網友直呼,是不是判得有點重了?劉森祥、周旋、張建波這三名貴州籍男子,本來是去緬甸瓦邦一個電信公司工作的,據說這個電信公司是搞電子詐騙活動的非法機構,他們因為沒有業績被開除了。劉森祥便想出了合夥進行入室盜竊的生錢之道。他們三人在去年5月先是潛入了瓦邦的一家礦業公司內部,翻箱倒櫃始終沒有找出值錢的東西來,結果綁架了裡面的一名姓李的看管人員。綁架李某後,他們轉移到農村的一處偏僻房屋內,對其進行脅迫,李某趁機反抗,結果被劉某等人刺傷了大腿,劉森祥趁機向李某的老闆進行勒索,最終李某的老闆給他們轉了10萬元。三人得到錢款分贓之後迅速逃離現場。

2021年4月8日緬甸瓦邦司法機關對劉森祥犯罪團伙進行了公開審判。宣判詞中稱劉森祥、張建波、周旋三人,因多次入室盜竊、搶劫、綁架、傷人,罪大惡極、藐視法律,對瓦邦的社會環境造成了惡劣影響,判處三人死刑,立即執行。按照我國的法律,如果入室盜竊的話,情節非常嚴重,盜竊金額巨大,多次盜竊的最高可以判無期徒刑。綁架一般是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緬甸地方政府的量刑還是過重,估計是要給中國罪犯一個下馬威。但此三名貴州籍男子確實對緬甸的社會治安造成了極大的惡劣影響,他們被處以極刑,是咎由自取。

⑵ 可可西里為什麼要用火焚燒屍體

那邊的習俗,就像西藏有天葬,咱們有土葬一樣,都是因為當地的風俗習慣。

⑶ 緬甸死刑為什麼那麼快

前幾日緬甸佤邦發生一樁惡意的搶劫殺人案,因有關中國人,並且判決處置令國人驚訝,引起了廣泛關注。


這件案件的受害者是一名年僅25歲的福建籍金店老闆葉某。

時間回到緬甸的5月3日凌晨,福建籍葉某開了一家黃金店,此時正准備和往常一樣關門休息,卻進來了三名男子,說是買金飾,但是沒想到的是三人一進店就殺了葉某,並且迅速把店裡的黃金等價值貴重的物品搶走。
這不僅展示了緬甸高效的辦公效率和嚴格的治安環境,更是表現中國和緬甸友好的合作關系。

⑷ 三名中國男子因罪在緬甸佤邦被判死刑,他們做了哪些違法的事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對於那些違法犯罪的行為,一定要有相應的法律條款進行處罰,視情節輕重去判斷,但是我感覺死刑應該是情況極其惡劣,才會有的處罰。網上一則消息爆出,三名中國男子在緬甸犯罪,居然被判了死刑,這到底是什麼情況呢?

5月3日凌晨,緬甸佤邦南鄧發生了一起惡性金鋪被搶事件。從被搶金店的監控視頻中看到,事發時,金鋪店主葉某已經拉下了一道卷簾門,准備結束營業關門。葉某正准備拉下第二道卷簾門時,後證實為鄭澤勇、葛才德、楊柳等3人進入店中,佯裝查看商品。店主葉某停止關門,陪同3人查看。鄭澤勇、葛才德、楊柳等3人突然動手,兩人將金店老闆葉某控制,另外一人則迅速將店鋪卷簾門關閉。然後葉某被發現死在金店中,店內大量金銀首飾被搶走。

死刑應該算是最嚴重的懲罰了吧?那麼他們到底犯了什麼罪行呢,竟然被判了死刑?

一.在金店展開搶劫

搶劫數目如此之大,再加上故意殺人罪,這讓法律不得不判處死刑這個嚴重的懲罰。因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既然他們三個人犯下了滔天罪行,那麼也就坦然的去接受死刑的懲罰吧!

⑸ 故意殺死了會判死刑嗎

故意殺死了是否會判死刑,需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只有情節特別惡劣的,才會判處死刑;

2、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常見的情形,具體如下: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⑹ 死刑犯槍斃後,每個部門的工作是什麼,最後一道是由火葬場完成嗎

死刑槍斃後,最後一道不是火葬場玩成的。死刑犯執行死刑是由武警執行,一般由主射手執行射擊,射擊後,不管犯人死或活直接轉身走人。法警檢查犯人是否死亡,死亡就直接由火葬場拉走火化,若犯人還沒死,由副射手補搶射死,再由火葬場拉走火化。火化後火葬場將火化證明給法院存檔,法院通知犯人家屬領骨灰。最後一道應該是犯人家屬領犯人的骨灰。

死刑犯槍斃之後,每個部門又需要做一些什麼工作呢?最後一道是火葬場完成的嗎?下面作為一個數次執行死刑的武警,用自己的親身經驗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來講,執行死刑的時候,武警聽著指令,完成射擊以後,就會立即轉身,然後頭也不回的撤走。此時,需要上場的就是法警。法警就會帶著一把小鑷子上前,根據死刑犯的瞳孔、脈搏、心跳以及呼吸、創口等,迅速就能判斷出死刑犯是否已經失去了生命特徵。

如果此時死刑犯已經失去了生命,法醫就會拍照存檔,然後,對著早已等候在一旁的火葬場工作人員揮揮手。工作人員就會迅速上前,將死刑犯裝入一根黑色帶子,然後放到車上,拉到火葬場,登記以後立即進行火化。

如果死刑犯是秘密比較頑強,法醫認為需要補槍,然後就會讓武警副射手上前,進行一下補槍。其實而言,以前槍斃死刑犯通常都是用81杠,一槍下去,半個頭都受到了影響,所以基本上不會出現補槍的狀態。

需要注意的是,火化這並不是最後的步驟。火化完成以後,還需要將火化證明等資料提交給法院存檔。然後是由民政部門出發,將骨灰交到死刑犯家屬手裡。

最後想要說一句,生命是寶貴的,每個人都應該在有限的生命里做一些有意義的事。因此,大家千萬不要違法犯罪!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失去自由自在的生活和清清白白的尊嚴!

簡單回答一下這個問題,現在死刑犯的執行死刑,早已在很多年前就改為有法警執行了,法警執行完後,由法醫對死刑犯檢驗是否死亡,法醫確認後由技術人員拍照存檔,然後由看守所人員負責摘掉死刑犯腳鐐,這時火葬場工作人員進入現場在法院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將死刑犯屍體火化,火葬場出具火化證明法院存檔,最後由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將骨灰交給死者家屬。

八十年代,曾在蚌埠參加過一次槍斃死刑犯現場維持秩序的任務,地點西大壩吳灣化工站北圍牆外,緊挨流向張公湖引流溝西一塊空地。那天雪後放晴,公審大會在市 體育 場舉行!槍斃犯為搶劫盜竊犯,男,年齡四十左右,槍斃時穿一身呢衣服(黑),一雙布鞋,五花八綁,插亡命牌,上午十點,囚車到達時,二名戰士在車上拎著往下送,車下有二名戰士接,然後拖著死刑犯從馬路上往刑場拖,二名戰士均穿著新軍裝,死刑犯後跟二個執行死刑戰士,拿65式半自動,人群開始聚攏,維持秩序戰士和我們民兵。盡量壓人群不準前擠,二名架死刑犯還在往前,此時馬路上(勝利路往懷遠縣)囚車上舉起紅旗,民兵西指總指揮梁部長吹起哨子,而架死刑犯時二戰士並未鬆手(死刑犯跪著)第一執行手,半自動離後腦勺5公分,呯一聲槍響,死刑犯撲通一下身問前傾,臉朝下,整個天靈蓋沒了。血將空地上雪全染紅了,而架死刑犯二個戰士衣袖上全沾濺死刑犯被斃時腦殼沖掉時血和腦漿,被梁指大罵,看不見舉紅旗嗎?聽不見吹哨子聲嗎?應紅旗一舉,立鬆手,老扶著不濺才怪!死刑犯斃了,好多人圍著看,此時人群散開讓出一條路,公檢法幾人圍著死屍,用腳踢一下,死屍翻個身,臉朝上,用照像機分別照死屍頭部,全身,亡命牌等,驗屍時拿著手槍!照完像,車隊離開,人群又圍攏上了議論!此時有一老人用茶杯搜集雪與血的腦漿和腦,當時情景如同早歺豆腦花!

下午再去時,死屍衣服,鞋全沒了,被人扒了。

那天中午一想到當時,惡心干嘔,吃不起飯!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執行死刑方式有兩種:槍決和注射。司法實踐中,槍決執行死刑的越來越少了,基本上都是注射執行死刑。

相較於槍決,注射執行方式更加人性化,因為注射方法實際上就是「安樂死」,罪犯可以在深度麻醉中永遠「睡去」,無需面對冰冷的槍口,沒有一彈爆頭的血腥,也沒有過度的緊張恐懼,不用承受任何「痛苦」,一般只要注射後不出二分鍾,罪犯就會停止心跳,大腦「死亡」,也就承擔了其應當負的刑事責任。

就題目而言,注射之後各部門的任務如下:

首先,由法醫進行醫學判斷,因為執行車上有心電和腦部感應裝置,法醫根據顯示屏上的狀況,結合注射後罪犯的身體情況,做出死刑犯是否死亡的判斷結論,確認罪犯死亡後,法醫需要在執行筆錄上簽字確認。對於個別身體強壯的罪犯,有時還需要打加強針,以確保其「死亡」。

其次,臨場監督檢察官確認執行法官、法警和法醫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執行工作後,亦簽字確認執行任務的合法性,從法律上確認了本次執行工作是依法剝奪死刑犯的生命,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再次,殯儀館工作人員將罪犯屍體轉運至焚屍房,臨場監督檢察官、執行法官全程跟蹤,直至屍體被投放進焚屍爐。焚燒同時,書記員辦理相關火化手續,為死刑犯親屬領取骨灰做好准備。

接著,執行法官確認罪犯已經被執行死刑,並火化之後,會在執行筆錄上簽字確認。同時,執行法官聯系死刑犯親屬,告知已經執行完畢,限十日內領取「領取骨灰通知書」,並在其親屬領取骨灰的同時,轉交罪犯相關遺物、信件等。

最後,執行法官安排書記員張貼執行死刑布告,就死刑犯涉及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後果、案件審理情況、死刑執行情況廣而告之,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時,執行法官撰寫執行死刑報告,就死刑執行情況層報最高人民法院,並將相關執行材料附卷備查。

執行死刑是一項嚴肅的執行刑罰的司法活動,責任重大,程序復雜,不容出現任何差錯或者閃失,同時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比如檢舉揭發、不配合執行工作等,這些都需要事先做好預案,未雨綢繆,防止出現紕漏,避免給執行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以上系筆者愚見,不妥之處敬請諒解,歡迎批評指正,謝謝謝謝![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按照刑訴法,先由高院或最高院簽(視情況而定)發死刑執行令。

確認好行刑時間和地點後要有檢察院派檢查官監督。行

刑前核對確認刑犯個人基本信息。通知家屬。
文件的話,死刑犯有一個驗明正身筆錄之類的要簽。
死刑犯都在看守所等待法院執行死刑,不去監獄,每天手銬腳鐐鎖住,等待槍決。

一般死刑下來之後七天內就砰了。
死緩才去監獄,兩年沒故意犯罪轉成無期了。

法院檢察院及武警執行的戰士等來到看押死刑犯的場所(一般是監獄或看守所)

開始例行詢問犯人姓名、所犯罪行、拍照等程序,一般稱之為驗明正身。

想罪犯宣讀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以及當地高等法院執行死刑命令,接著要求死刑犯人在送達文書上面簽字,只需要簽名即可,無需簽任何其他意見。如死刑犯拒絕簽字,並不影響執行程序。

詢問死刑犯有無遺書、遺物和遺言等轉交或轉告家人。

帶赴刑場執行死刑。

90年左右,親眼所見!

所謂刑場其實不過是山腳的一塊荒地,因為觀看的群眾基本都被隔離在幾百米外,只不過我們在山坡上,刑場在坡底,居高臨下所以看得到全程也還算清楚。

等了好久終於來了五六台車,有法院的有警車有地方牌照,車隊停穩後陸陸續續下來幾個便衣和穿制服的,然後從一台白色麵包車的後門2個穿迷彩的武警押著犯人下車,一個制服警察用單反不停拍照,然後就1個人前面帶路,武警押著犯人跟著,後面跟著兩三個便衣,沒走幾步就到了執行的地方,武警押著犯人原地轉了一圈,單反警察不停的拍照,然後有個武警伸手取掉犯人脖子上掛的牌子扔地上,犯人就跪在了地方,非常配合。

犯人跪好的那一瞬間後面一個我們根本沒注意的便衣掏出手槍對著犯人頭就是一槍,犯人直挺挺的倒下,然後周圍群眾發出一大片議論聲唏噓聲,兩位武警一直就站在旁邊動都沒動,開槍的便衣手提著槍大約站了幾秒鍾,然後把槍放進褲子口袋扭頭就走了,單反警察對著地上的犯人又是一頓狂拍……然後有個武警用腳踢了一下犯人(屍體),接著又來了幾個人過來圍著蹲著看了一下屍體,看完就都走了。

現場除了兩個武警和兩三個制服(記不清什麼制服了,可能有警察也有法院的吧),所有人都開車離開了。從押犯人進來到現在最多1分鍾吧,整個過程快得不得了。然後圍觀的人群有些陸陸續續散場,有些(比如我)繼續觀看……

但是也沒什麼好看的了,然後就一起議論開槍的是什麼人回去有多少獎勵被槍斃的犯人犯了什麼罪之類的。

又過了大約半小時吧,反正挺長時間的,又來了幾台車,有一台車很可能是殯儀館的黑色的麵包車,下來幾個人戴著口罩手套的,用擔架把屍體抬上車,有便衣掏出煙給現場的人一人發了一根,抽著煙看著屍體車開走,然後他們也就上車走了,然後就真的結束了。

最後一道程序是由火葬場完成

槍決死刑犯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司法活動,為了保證死刑的順利執行,法院會提前會同各有關部門做出詳盡、細致的計劃,包括行刑的時間、執行的方式、刑場的選擇等。

對犯人的死刑判決生效後,接下來的工作就是由地方法院向最高法提出執行請求,最高法審查結束後,由最高法院院長簽署並下達執行死刑命令。

地方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必須在7日內執行,不得延期。

在槍決的過程中,有哪些單位參加,它們各自的職能是什麼,具體負責哪些工作?

答案是這樣的。

罪犯被驗明正身押赴刑場之前,首先要把其身上的手銬腳鐐換成法繩,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五花大綁」。

綁縛完畢之後, 法院 會安排罪犯會見家屬。

詢問其有無最後遺言。

詢問其是否願意捐獻遺體。

以上程序完畢之後,法院會將罪犯交付執行,執行單位或者是 武警 ,或者是執行隊的 法警

必要時,法院還會通知媒體 記者 對臨刑前的罪犯進行采訪。

將罪犯押赴刑場時由 公安 開道,武警負責安全警戒。

檢察院 會派遣 檢查員 全程監督執行程序是否合法。

同時, 醫院 也會安排 醫護人員 跟隨,以防需要救治的事件發生,這也是我們經常會在行刑現場看到救護車的原因。

槍決時,主射手一般會由武警或者法警擔任,主射手開過一槍後無論罪犯是否伏法,都要迅速撤離現場,如果罪犯還有生命體征,則由擔任副射手的法警補槍,直到其生命體征完全消失為止。

槍決後, 法醫 對已伏法的犯人進行醫學檢查,通過觀察瞳孔、脈搏,攪動創口的方式檢查犯人是否徹底死亡。

對尚有生命體征的,法醫會告知法警補槍,直至其完全死亡。

罪犯死亡後,法院的 記錄員 會對死刑的執行時間、死亡時間、是否補槍等情況記錄備案,同時還會從各個角度拍攝屍體照片備案。

至此,整個行刑過程結束。

死刑執行完畢後,對於有特殊殯葬習俗的少數民族罪犯,法院會通知家屬收屍。

對沒有特殊殯葬習俗的屍體,法院會交由 殯儀館 火化,殯儀館的工作人員為了防止屍體的腦漿、血液等流出,會將屍體裝入屍袋後運走火化。

火化過程中有法警監督。

火化完畢後的骨灰經過記載存檔後,由 民政部門 通知罪犯家屬領取。

對於罪犯本人自願捐贈的屍體,交由 醫學院 自行處置。

至此,從提人到槍決,再到屍體處理的全部過程結束。

這樣,要是你不知道,那就動員一個你的親屬去犯嚴重的罪行,最好就是肯定判死刑的,那麼後面你不知道的事,就都知道了!

死刑只能執行一次,補槍屬於兩次死刑,理論上是不合法的。

⑺ 世界各國對死刑犯的執刑方法都有哪些

直到完全腐爛18世紀已停止使用絞刑,而19世紀初,統架仍豎立在英國各地,數目相當多。以至人們把它們當成了路標。

讓屍體掛在示眾架上直至腐爛的做法一直延續到1832年。一個名叫詹姆士。庫克的人被統死後,絞架和他那腐爛的屍體吸引了許多星期天散步者。在他之後,屍體才停止展示。

阿瑟。凱斯特勒在有關級刑的「思考』坤告訴我們,19世紀英國仍用報考究的儀式執行絞刑,上等人還把它看做是頭等重要的場面。人們為觀看一次考究的絞刑可穿越整個英國。

1807年,四千多人聚集在一起觀看霍洛韋和哈格蒂的死刑。儀式過後,發現了一百具被人群踩死的屍體。二0世紀,歐洲其他國家已廢除了死刑,而英國仍在對7、8、9歲的孩子施統刑。對孩子的公開絞刑一直持續到1833年。最後一個被判死刑的孩子是一個9歲的男孩,因為他偷了墨水。最後由於輿論的大力呼籲,他被減了刑。

19世紀,有一些被快速懸掛到示眾架上去的被絞死者十五分鍾後仍活著。被掛在示眾架上半個多小時後仍又活過來,出現這種情況的受刑者的數目也很可觀。還是19世紀,格林事件中,受刑者是被裝進棺材後又活了過來。

1880年以來幾乎總要解剖屍體,而「絞死者」在解剖桌上重又活過來的事並不少見。

最難以置信的故事莫過於阿瑟。凱斯特勒向我們講述的事。假如沒有證據或不是出自一個傑出的實踐家之口,就會讓人產生懷疑。在德國,一個被絞死者在解剖室醒了過來,他站立起來,並在法醫的幫助下逃走了。

1927年,兩個英國犯人被從絞刑架上解下,十五分鍾後,兩個犯人重新開始呼吸,只好趕緊再掛上去,重新吊了三十分鍾。

絞刑是一種「微妙藝術」。英國盡力想做得完美些。20世紀前半期,英國曾幾次組成委員會,負責研究死刑帶來的復雜問題。英國皇家委員會(1945~1953)經過研究各種類型的死刑後最後得出結論:能導致立即死亡、最安全又迅速的方法是採用「絞刑架下活動的長踏板」,它能在重重落下時折斷頸椎。

盡管英國的許多劊子手曾多次申明這種「絞刑架下活動的長踏板」是由他們發明的,但聽說這其實是愛爾蘭人於19世紀發明的。這種「長踏板」集中了絞刑所有的科學規律。

英國人在1964年12月廢除普通法犯罪的死刑時仍宣稱:在他們國家,「絞刑,起初是野蠻的,但成功地文明化了」。這種「英式」絞刑,目前在全世界很通用,變得更系統化了。犯人的雙臂綁在背後,站在活動板上,正好是兩塊板的連接處。這兩塊板放在較鏈上,靠兩根鐵桿支撐,與絞刑架地板處在同一高度。用捐棍或剪斷細繩的辦法拉開插銷,這樣兩塊門板轉向下方。一旦犯人站在活動板上後,就綁住他的腳,根據國家不同,犯人頭上蓋上或白或黑或淡灰褐色的、只露出兩隻眼睛的風帽。繩子套在脖子上,結打在左下頜。繩子螺旋形繞在絞刑架上方,一旦劊子手移動了活動門板,繩子就隨著犯人的身體的落下而展開。麻繩系在絞刑架上,通過一個系統可隨意伸縮。

最後這個細節正是這種死刑的「優點」所在。活結和打在絞刑架上的結之間的長度,事實上是由犯人的身材和體重決定的。在大多數國家,劊子手都有一些素引表。每次執行絞刑前都先用裝滿了與犯人的體重相等的一袋沙子仔細驗證。

危險也是存在的。要麼繩子不夠長,頸椎沒有波折斷,犯人跟以前一樣緩慢死亡;要麼繩子太長,從高處落下來,斷了犯人的頭。比較合適的是一個80公斤重的人最好從2。4米處落下。體重每增加3公斤,繩子應減短5厘米。

當然,也可根據犯人的某些特徵,比如:年齡、肥胖程度、身體特徵甚至肌肉特點等修改「索引表」。

1880年,報界詳細報道了一個原籍匈牙利人,名叫塔卡克斯的人的「復活」經過。

那人被吊了十分鍾後,被從絞刑架上解下,但半小時後又活了過來,三天後才死去。醫生認為絞刑時出現這種「不正常」現象是因為犯人的喉嚨極其粗壯、淋巴腺隆起相當厲害,當然也是因為過早被從統刑架上解下。

對羅貝爾。古德達爾施絞刑的劊子手名叫貝利,在此之前他已執行過兩百多次絞刑,應該說很在行。他根據犯人的體重進行了計算,認為應從2。3米處落下。但通過檢查,他發現犯人的脖子的肌肉很脆弱,他便把繩子減至1。72米,也就是說短了58厘米。然而這種改進仍然不夠,因為古德達爾的脖子比表面上看見的更虛弱,最後繩子割斷了他的頭。

同樣可怕的結果在法國、加拿大、美國、奧地利等國都出現過。加利福尼亞聖。昆廷監獄的獄長沃丹。柯林頓。達弗曾觀看和指揮過一百五十多起絞刑和毒氣刑,以下是他對一次繩子過長的絞刑的描述:「旬邑人的臉被撕成碎片。他的頭半掛在身軀上,眼球凸出,血管爆裂,舌頭已不成形。」他還強調指出尿和正在發乾的糞便的臭氣。他還這樣描述另一次繩子過短的絞刑:「他慢慢地被勒死,一刻鍾里,他的呼吸很重,就像一隻豬在打呼嗜。

「犯人全身自上而下地抖動,活像玩具約約(一種用線使一小圓盤沿線升降的玩具)。為了不讓繩子在顫動中斷掉,劊子手不得不緊緊地抓住犯人的腿,犯人渾身發青,舌頭腫脹。」

為了避免類似的失望,英國王室的最後一名劊子手皮埃爾波恩習慣在執行死刑前幾小時,在他的工作室通過目稅環對每個犯人進行聽診。

皮埃爾波恩斯言,他把犯人抓進工作室和操作活動板的撬根之間的時間不會超過十或十二秒。在其他一些監獄,工作室離絞刑架比較遠,但他肯定,所用時間從沒超過二十五秒。

但快速處決難道是不能否認的效率的證據嗎?

倫敦北區的驗屍官對58個被處死者驗屍後證明,絞刑後。死亡的真正原因是頸椎脫臼、脊髓被撕碎或壓鐵。這些情況使犯人立即失去了知覺並很難恢復知覺,而心臟則仍可跳動15至30分鍾,但病理學家認為「這純粹是一種自覺運動」。

在美國,有位法醫曾打開過一個絞死者的胸腔,半小時後,他不得不「像阻止時鍾的擺一樣」用手阻止犯人的心跳。

與繩子有關的風俗習慣繩子的性質和質量在統刑中很重要,劊子手必須細心挑選,這也是他的其中一項職責。治。莫爾丹,綽號「劊子手王子」,在1874年~1894年二十年問鄭重其事地做事。

他請人定做繩子。在肯德基州挑選麻纖維,在聖一路易統統,在史密斯堡編成繩子,然後為了讓繩子在打結時變得光滑。不再有彈性。他在繩子上塗上一層以植物油為主的混合液。喬治。莫爾丹還保持著一個從未被打破過的紀錄;他的一根繩子使用了二十七次、另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是結。一種被譽這接受的看法是要打好一個活節,繩子必須能在十三個螺旋來的流蘇中滑脫。然而,從沒超過八個或九個流蘇,即可做成大約十厘米長的一個「深灰形發卷」。繩子一旦套在犯人的脖子後,必須拉緊。但千萬不可對犯人的血液循環施加任何壓力。

給打在左頜骨後,就在耳朵下方。結的位置確定後。劊子手冒出一定長度的繩子,繩子的長度根據犯人的體重、年齡、身體條件或某些體貌特徵等做相應的調整。1905年,在芝加哥,殺人犯羅伯特。加爾蒂內因為頸椎及其組織嚴重骨化而不能被處極刑,因而逃過了絞刑。統刑規定:犯人越重,繩子則越短。

為了避免繩子太短時使犯人窒息而死,而太長時「取了他的頭」,因此有許多「重量——繩子」索引表。

世界各地的絞刑在七十七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和軍事法中,絞刑是合法的。這些國家和地區是:南非、阿爾巴尼亞」、安圭拉、安提瓜和巴爾布達、巴哈馬群島、孟加拉國」、巴貝多、百慕大群島、緬甸、波札那、汶萊、蒲隆地、喀麥隆、獨聯體」、南朝鮮」、多明戈、埃及」、美國」、衣索比亞、斐濟、甘比亞、格瑞那達、赤道幾內亞」、圭歿那、中國香港、匈牙利」、開曼群島、英格蘭維爾瓊群島、印度」、伊朗」、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牙買加、B本、約旦」、肯亞、科威特」、賴索托、黎巴嫩」、賴比瑞亞「、利比亞「、馬拉維、馬來西亞、模里西斯、蒙特塞拉特、納米比亞、尼泊爾」、奈及利亞」、紐西蘭、烏干達「、巴基斯坦、新幾內亞、波蘭」、卡達」、中非、荷蘭、聖基茨島和尼維斯島、至文森特島和格林納蒂尼、聖露西亞島、薩摩亞、獅子山「、新加坡、斯洛伐克」、蘇丹」、斯里蘭卡、史瓦濟蘭、敘利亞」、坦尚尼亞、捷克」、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西亞」、土耳其、扎伊爾」、辛巴威。國家或地區名後帶有「。」,是指在這些國家或地區絞別不是惟一的死刑。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法庭的判決,犯人也可被處搶刑或新首刑。

心仍在跳動!

英國1942年的一條法律規定,碰到這種情況,屍體將至少再吊一個小時,值班醫生應對死亡做筆錄。直到1968年廢除死刑前,奧地利的刑法典仍要求採取三小時的預防措施。

倫敦皇家外科學院是官方機構,該機構的檔案保管員證實在三十六起屍體解剖中,有六人在死刑後心臟又跳了七小時,另外兩人五小時。

一位著名的犯罪學家曾指出:「那些沒有研究過絞刑藝術的人的工作是不近清理的,他們讓那些不幸的罪犯忍受漫長而無意義的折磨。」我們還記得二923年真正的屠夫湯普森先生的死刑,那實在太可怕了,差點讓劊子手也去嘗試自殺。

既然美國的劊子手——「世界上最好」的劊子手——也碰到過我們剛剛提到的可怕的災難,那對一戰後世界各國的絞刑我們還能說些什麼呢?

1946年,德國和奧地利在處決納粹戰犯時及紐倫堡訴訟案後死刑的執行中都出現了一些可怕的事。即使使用了「絞刑架下活動的長踏板」這一現代方法,為了結束絞刑,衛兵有時不得不將犯人的腳往下拉。

1981年在科威特的一次公開絞刑中,由於劊子手誤算了繩子的長度,犯人下落時力量不足以折斷他的頸椎,因此,犯人幾乎是在十分鍾內窒息而死的。

在非洲,人們更喜歡採用「英式」絞刑,即使用絞架和活動扳,但仍需知道怎樣操作。1966年6月在金沙薩對4位前部長施行的絞刑(《巴黎競賽畫報》曾對此次絞刑作了報道),與其說是一次死刑,還不如說是一次酷刑。

犯人被脫到只剩一條短褲,兩手綁在背後。「繩子懸掛著,犯人的上半身在門板上方。從下面,可看到他的腿和屁股。整個身體突然僵直,這就結束了。」

埃瓦里斯特。金巴死得很快。但第二個,埃馬紐埃爾。邦巴相當強壯,他的頸椎沒被折斷。他是慢慢地窒息而死的,他的身體不是沒有做瘋狂的抵抗。最後,他的肋骨突出,血沾滿了解剖台。從心電圖上看,心跳開始很快,漸漸地均勻了。接著慢了下來,到第七分鍾就停止了跳動。

臨終前14分鍾亞歷山大。馬翁巴也死得很快,但熱羅姆。阿納尼的死是四人中最長、最痛苦、最可怕的。他垂死掙扎了十四分鍾。「他被吊得不好,也許是最後一秒時一個動作讓繩子滑了一下,也許繩子本來就沒綁好;總之,很明顯,繩子是從犯人的左耳上套過的。在十四分鍾里,犯人的兩腿不停地亂動,一陣一陣地抽動,不停地朝前、朝後、朝各個方向抖動,甚至有兩三次還彎曲了起來,肌肉和大腿的努力抽動似乎給了他短暫的、荒謬的從死亡中掙脫出來的希望。但後來,掙扎的幅度突然減小,身體也幾乎同時僵直了。」

總統的話阿根廷總統卡爾洛。梅內姆於1991年宣布,他想在他的國家的刑法中恢復死刑。

秘魯總統阿爾貝爾托。菲吉莫里於1992年考慮將1979年廢除的死刑重新適用於和平時期的罪犯。

1991年,巴西,一份修改憲法的建議遞交給了國會。要求對某些罪犯處以死刑。

在巴布亞紐幾內亞。1974年對所有罪犯都免處死刑,但1991年8月政府恢復對犯有血罪和有預謀的殺人犯處以死刑。

菲律賓,於1993年12月對殺人罪、強奸罪、殺嬰罪、挾持人質罪和嚴重的貪污受賄罪等恢復死刑。以前。該國用電椅,這歡選擇了毒氣室。

最後一餐美國最近出版了一本可怕而荒誕的書,書中列舉了一些死囚在被處死刑前預定的最講究、最開胃的菜單。在美國的卡明斯監獄,一位被帶往刑場的犯人指著他的飯後甜食說:「我回來時再吃完它。」

古老的統刑,是把繩索套在脖子上,這也是最傳統的絞刑了,但也存在許多更殘酷的絞刑。羅馬人和許多東方民族是吊位犯人的頭發和生殖器來將犯人弔死。吊住生殖器的絞刑流行於中世紀的歐洲,但更難以忍受的絞刑是讓鐵鉤激進肌肉,鈞位骨駱,然後再把犯人用在空中、不管約在前面還是後百。一般鈞子總是構緊了犯人的肋骨。有時,犯人的胸肌相當發達,則也能承受自身的重量,而不至於被撕破。中世紀的日本的刑法典就曾規定用鐵約約住犯人的肋骨直至其死亡。18世紀初的土耳其入施行的絞刑是用約於約住犯人同一邊的手和腳、18世紀。英國人在他們的非洲殖民地上也曾這樣做過。他們用約子構在叛亂的土著人的胳膊下或肋骨上,將他們吊起來,然後讓他們在這種可怕的酷刑中掙扎幾天。這也許是沿襲了阿拉伯黑奴販子的做法。在阿爾及爾、台伊也是這樣用鉤子將犯人釣位,掛在法院的高牆上的。

斬首刑斬首刑的原理是割斷脖子,也就是說將頭和軀干分離。這種極刑並不是要造成犯人肢體殘缺,而是因為被截去部分相當重要,能導致立即死亡。縱觀各種極刑的多樣性和殘酷性,斬首刑一直被認為是一種「簡單」的死刑。斬首刑早在公元前就在亞洲和東方國家出現。人們甚至可以肯定在青銅器時代,隨著手持武器的出現,斬首刑也應運而生。

遠古的司法允許對某些不屬於火刑、勒死刑和用石塊擊斃的刑罰的案例施以斬首刑。有座淺浮雕告訴我們,在埃及朗塞斯二世統治時期就有斬首刑了。

據《申命記》(《摩西五書》中的第五本)記載,希伯來人的法律對某些犯罪也施斬首刑。

加利利四分省總督埃羅德。菲利浦的女兒、猶太人公主薩羅美曾從她叔叔埃羅德。

昂蒂帕的手中接過聖。讓。巴蒂斯特的頭顱,後者是按當時王國的現行刑法被處斬首刑的。

在羅馬,「鐵器死刑」很快得到了貴族的認可。盡管基督教的殉教者名冊主要追念的是馬戲團中的牲口和耶穌受難像,然而我們還記得當基督教徒還是羅馬城邦居民時。

他們卻在被處新首刑。

未來的聖。塞西爾和她的丈夫瓦萊西安出身於顯赫的貴族家庭,但他們都被殺了頭。

侍從官沒有把握的三刀沒能砍下塞西爾的頭,因為法律規定不能多砍。施行者讓塞西爾倒在血泊中,半死不活,最後她又活了三天。

聖。費利西泰是羅馬貴族,她與她的七個兒子都是基督教徒。費利西泰被告發後,因拒絕放棄原來的宗教信仰,她和她所有的孩子都被判處死刑,其中三個孩子與她一起被殺了頭。另一個著名的例子是有關聖。保羅和他的兄弟聖。約翰的,他們都曾是官吏,一個是康斯坦丁國王的女兒康斯坦斯家族的騎術教官,另一個是大管家。根據傳統,朱利安。阿波斯泰登基後,他們就辭去了一切公務,過起了隱居生活。

因為他們信仰基督教而被判處死刑,他們要求既然是羅馬城民就得在羅馬判決。最後他們是在晚上被處斬首的,因為國王擔心對他們公開施刑會在羅馬引起暴動。

同樣被斬首的還有:聖。普拉西德、聖。呂西、聖。克里斯托夫和另外十來個人。

達尼埃爾。羅普斯在他的《基督教堂的歷史》中轉述一位古代作家的話,他告訴我們要被殺死的基督教徒的人數之多,使劊子手害怕,並懷疑會累著他的手臂和劍。於是他把殉難者排成一條線,「這樣,他就能憑一股沖勁將受害者的頭一個一個地砍掉」。

「為了不中斷他的活計,他想出了這個辦法,因為假如他站在同一個地方施行,屍堆會阻止他繼續工作。」

在基督教徒國王統治時期,因為對耶穌殉難像不堪回首,經常由斬首刑代替十字架,斬首刑因而也更常見。

某些「斬前者」因濫施這~極刑,他們的名字被記入了史冊。查理曼向撒克遜人傳教時在威爾登將四千多人斬了首。

里夏爾。科爾。德。利翁在聖地以伊斯蘭教徒的贖身金到得不夠快為借口,殺了兩千五百個伊斯蘭教徒。

皮埃爾。勒。格朗一世於1698年下令殺了幾百個斯特雷利的叛亂者,他和他的顧問還親手殺了幾十人。

在法國,吉茲公爵不僅殺了幾乎所有的勒諾蒂的新教徒團體,還在安布瓦茲將幾十個宗教改革者施以新首刑。

但「光榮榜」(假如我們敢用這個詞的話)的榜首非中國的始皇帝莫屬,他是下令建造長城的人,為了牢固地建立他的政權,公元前234年,他命人殺了十萬人。

非洲也有斬首刑。羅朗。維爾納夫曾提及某個名叫厄斯查爾的人,他是19世紀貝昂森國王的賓客,他曾留下過一個內容很詳細的故事,我們可以從中讀到以下內容:「他們讓我爬上高高的平台,平台的對面是排列整齊的人頭。

「所有的土壤都浸透了血。在這些戰俘的頭上耗盡了窮凶極惡的酷刑的藝術……這還沒完!人們拿來八十隻柳條筐或簍,每隻裝一個活人,人頭露在外面。

「人們把他們在國王面前排好,然後一個接一個快速地將他們從平台高處移到廣場上,那兒許多人正在跳舞、唱歌、大聲叫喊,談論著這次意外的收獲……運氣好的達荷美人如果能抓住一個受害者,割了他的頭,立即就能用他的戰利品去換取賞金——一串小貝殼(一種貨幣)……最後,人們又帶來三組戰俘,為了延長施刑時間,用有缺口的刀將他們的脖子一點一點地割斷。」

每年七百次死刑我們知道刀劍並不僅僅被用來干凈利落地割斷脖子。我們得承認,在東方和亞洲,尤其在印度和波斯,經常讓犯人在死亡前遭受折磨,這種手段在歐洲鮮為人知。

撕碎或一點一點地切開脖子而不是割斷脖子,從而造成或大或小的傷口。另一種死刑是用劍鋸下頭,也就是說鋒利的刀口來回不停地移動,用劍自身的重量慢慢地鋸斷犯人的脖子。

正如我們上文提到的,在歐洲,斬首刑與酷刑沒有任何聯系,但卻是每個國家都施用的極刑之一。所有歐洲古老的編年史對此都有記載。

因國家不同,斬首刑有用斧頭的,比如英國、俄羅斯和德國;也有用劍的,比如法國、義大利、西班牙。阿拉伯王國則更喜歡用刀。使用的工具盡管有所不同,但一般北方國家更喜歡用斧頭,而拉丁國家更多地使用劍。

英國在亨利八世統治時期,每年有七百多次死刑,其中三分之二用斧頭處死。獨裁者本身也毫不猶豫地將他相繼娶來的六位妻子中的兩位—一安娜。博林和卡特琳娜。霍華德施以斬刑。

2554年,奉瑪麗。蒂道爾之命,斧頭斬斷了十七歲公主讓娜。格雷、她的丈夫和她父親的脖子。1587年伊莎貝特一世下令對蘇格蘭女王瑪麗。斯圖爾特施行斬刑,斧頭最終奪去了她的生命。1649年英國的查爾斯一世在白廳被斧頭砍斷了脖子。

斬刑於18世紀初在英國漸漸地消失,並被絞刑所代替。在俄羅斯,卡特琳娜廢除了斬刑。但19世紀初斬刑仍在德國萊茵河沿岸地區施行,並於第三德意志帝國時期重新出現,納粹分子把斬刑與斷頭刑、絞刑一起使用。比如被控燒了帝國國會的馮。呂博就是被斧頭砍了頭。他之後直至1945年,幾百個犯人都是以這種古老的極刑處死的。在馬里尼即如今的比利時,據檔案記載,在1370年~1390年的二十年間,共有六百七十五人被處極刑,其中兩百七十七人是用斧頭處死的。

在法國和義大利也用斧頭,但很快斧頭和刻就有了區別。某些階層的犯人漸漸地不再用平民的工具——一斧頭處死,而是死在貴族的武器—一劍下。接著,本來面向社會各階層的斬首刑成了貴族的特權,而平民則主要被處絞刑和車輪刑。

從此,斬首刑只為貴族所用,總之很少執行了。習慣的做法是劊子手將被斬首者的屍體分成四塊,然後掛在城門邊,在執行死刑的地方頭針在支柱的頂端。這種可怕的風俗也於問世紀初消失了。

用其他方式處死,而不是用刀劍處死,這在歐洲是極為可恥的。布朗托姆告訴我們,為了與他宮廷中某些紳士的下流行為作斗爭,弗朗索瓦一世許諾將「毫不留情」地對那些冒犯婦女的人處絞刑。奧爾納事件又是一例。

亨利。德。奧爾納伯爵是利尼王子的孫子和攝政王的表兄,他在同謀的幫助下,以商談~筆十萬埃居的交易為借口,使一個投機商中了圈套,兩個人殺了這個投機商並剝了他的皮。兩個殺人犯被逮捕,立案後,法官感到很為難,就去問攝政王的意見,後者回答:「法院應秉公辦事。」

被害人是個猶太人這一事實對奧爾納來說是他殺人的一個借口。法官們也認為攝政王會寬恕他的親戚,於是就判處兩殺人犯與他們的罪行相對應的車輪刑。

很快,兩個犯人的家人便明白他們得不到赦免,於是要求至少用斬刑。他們辯護說車輪刑是最可恥的死刑,所有的家人和攝政王本人都為此感到羞恥,因為後者與奧爾納伯爵有親戚關系。為此,攝政王用托馬斯。高乃依的一句詩來反駁:「可恥的是犯罪,而不是絞架。」

斬首成功與否完全取決於施刑者。根據施刑者不同的能力,頭有時是一刀就滾下來了,有時則需連砍幾刀。司法的工具通常是一種刀口很寬很長、頭上尖尖的沉重的器械。

這把用來執行死刑的劍,被稱為「刀片」,得用雙手才拿得起,因此需要一些十分強壯的人來操作這種司法工具。有力地砍向犯人。

施刑者在頭部上方將器械轉動三次以獲得沖勁,然後重重地砍向犯人的後腦。

但事情並不簡單,因為脖子上有脊柱,因此脖子比人們想像的要結實。許多死刑報告都提及在施斬首刑時劍出現了缺口。比如說,1476年的一份賬單告訴我們,巴黎的劊子手花了六十蘇「修復了在執行路易。德。盧森堡閣下的死刑時損壞了的老劍」,後者是路易十一世下令被斬首的。1792年,巴黎的官方劊子手向部長呼籲:「劍很容易損壞,每次執死刑後就不能用了。假如同一把劍要同時處決好幾個犯人的話,劍絕對需要重新磨利、磨尖。還值得一提的是,在執行這種死刑時,劍經常會斷掉。」

用斧頭斬首隻有一種方法:犯人把他的脖子擱在木砧上,重重的斧頭用力地砍下來。

用劍斬首,目的與前者相同,都是讓頭和身體分離,但有好幾種過程。

第一種用斧頭斬首,犯人跪著,頭靠在木砧上,兩手綁在背後。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犯人的手是自由的。比如德。圖先生和塞克。馬爾斯被斬首時,手就是自由的。

第二種,犯人或跪,或站,或坐在腳後跟上,頭放在身體中心,下巴放在胸部,這樣,施刑者可以看到他的頸部。犯人的雙手經常被綁在前面。

第三種,犯人站著受刑。這是最少也是最難的斬首法。這種方式危險很大,劊子手不能保證准確地下刀,犯人則有可能被打在頭上或肩膀上。

站著斬首,要求施刑者極其靈巧,這種方式在中國最常用。這主要用來懲處那些有機會見到皇帝的重要人物,而普通犯人則跪著受刑。

某些波斯灣國家和葉門也施用站著斬首刑。1962年兩個企圖謀殺伊馬目芒蘇爾的犯人在泰茲大廣場被公開處以站著斬首刑。

法國的司法史上很少有站著斬首的,最有名的一次大概要數巴雷騎土。有人說這個十九歲的年輕貴族沒有向儀式行列行禮,有人說他毀壞了一個帶有耶穌像的十字架。因為他「大逆不道,褻綠神明,犯下了可僧可惡的褻瀆聖物罪」,在焚屍柴堆中他站著被軌了首。

施刑者的壞心眼1685年在塔山執行的蒙姆蒂公爵雅克。斯科特的極刑十分殘忍。第一刀,劊子手讓查爾斯二世的兒子只受了點傷。蒙姆蒂抬起頭,用責備的目光看著劊子手約翰。凱丘。

約翰。凱丘接著又連下三刀,可頭痙攣性地晃動了幾下卻沒有與身體分離。人群中發出了叫喊聲。劊子手咒罵了一聲,邊扔斧頭邊說:「設勇氣了。」郡長要求他接著干,人們威脅著要爬上斷頭台殺害凱丘。後者只好重新拿起斧頭,又砍兩刀,可還是不行。最後他不得不拿出自己的小刀將公爵的頭割下。

兩顆珍貴的頭顱愛情讓內凡爾公爵夫人和瑪格麗特。德。瓦盧瓦這兩位高貴的婦人做了件奇怪的事。

前者有個情人,是祖籍皮埃蒙特的阿尼巴爾。科科納伯爵,後者的情人是莫勒老爺。

這兩個男人效力於查爾斯九世的弟弟阿朗索公爵,他們因為一種令人惋惜的激情而在聖一巴爾特勒米出了名。那時國王病得很重,不久將告別人世。為了讓國王身邊的人在國王死後將王冠戴在阿朗索公爵的頭上,而不是不久即位的波蘭國王、他的兄弟亨利三世的頭上,他們也捲入了這起陰謀。

但陰謀被戳穿了,而科科納和莫勒老爺則於1574年4月上了斷頭台。斬首刑過後,內凡爾公爵夫人和瑪格麗特。德。瓦盧瓦拿到了她們兩位情人的頭,為了保存起來,她們叫人使用了防腐香料。大仲馬在《馬戈爾王後沖把這兩位婦人搬上了舞台,而斯湯達在寫《紅與黑財也曾回想起給頭塗防腐香料的情節。

砧板下的奇跡一份署名克萊芒。雅南,於1889年發表在金色海岸地區第戎的檔案資料描述了這樣一件事(也許是世界上惟一的一次):由於劊子手的笨拙,赦免了犯人的死刑。當時的情形是一位名叫埃萊娜。吉萊的貴族婦女因犯殺嬰罪而被判敘首刑。在大堆人群前,名叫西蒙。格朗讓的劊子手由於更習慣施經刑而不是斬首,沒有砍死受難者。

「人群的叫喊聲更讓他焦躁不安,他連著砍了好幾下,卻只是嚴重地挫傷了這位二十二歲的年輕女子,並沒能將頭砍下。人群更加憤怒不堪,劊子手丟下劍,逃進建在斷頭台腳下的小教堂,想躲起來。他的妻子原先在幫助他,想結束極刑。越來越憤怒的人群將大量的石子扔向她,她想用一根繩子勒死犯人,卻還是不能結束犯人的生命。女劊子手於是拿起她帶來的用來剪犯人的頭發的剪刀,試著剪斷她的喉嚨。仍然沒有成功。

她就拿剪刀往犯人身上亂戳。」憤怒的入群擁向了斷頭台,抓住了女劊子手和她的丈夫,殺了他們。而最難以置信的是,外科醫生竟然救活了埃萊娜。吉萊。面對這種獨一無二的場面,路易十三簽署了一封赦免信,並允許這位被顯示過聖跡的人在布爾。昂。布雷斯的女修道院度過她的餘生。

他想站著死……

鑒於他的年齡和

⑻ 緬甸的死刑一旦判定,為何執行那麼快

自從有了人類文明之後,刑罰就一直伴隨著人類社會,而死刑是所有刑罰中最為嚴厲的,因為這剝奪了人的生命,所以只有是最大的惡行才能夠是判處死刑,像叛國罪,殺人罪等等,而且就算是判處了死刑,也會要等上一段時間才會進行執行,像中國的古代死刑的執行都是要等到秋後才會進行處決,而現代社會對於死刑就更加嚴謹,從死刑的判決到死刑的執行中間至少也會有半年以上的時間,如果是重大案件這中間的時間會更長,可是在緬甸觸犯了死刑之後,從判決到執行只有幾個小時,這是為什麼呢?

緬甸佤邦所在的區域是國際販毒泛濫的重要區域,也是世界毒品的重要產地,為了獲得國際的經濟援助,緬甸佤邦政府已經向全世界宣布要在2025年之前毀掉所有的毒品種植基地,在管理的范圍之內嚴禁毒品存在,而這是第2次延遲目標時間,這也給佤邦政府上上下下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因此對於禁毒緬甸佤邦政府也就自然是視為頭等大事之一,對於在佤邦境內販毒的人員,那自然是要加以嚴懲的,畢竟這是牽扯到自己的國際聲譽,牽扯到經濟援助,

⑼ 故意殺死了會判死刑嗎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⑽ 緬甸刑法有死刑罪嗎

有,槍斃就是緬甸刑法的死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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