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人打架什麼罪
㈠ 強奸緬甸人判刑幾年
我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國人和外國人是平等適用《刑法》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㈡ 緬甸果敢打人沒人管嗎
緬甸的法律體系存在著一些漏洞,相關的規定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缺乏有效的制裁機制,政府對這類行為的處理也不夠嚴格,導致人們可以隨意打人而不受到懲罰。此外,緬甸的社會文化也可能是一個重要原因,因為緬甸古老的文化觀念認為,男人可以使用暴力來表達自己的情感,也許這種文化觀念促使人們忽視暴力行為的後果。
當然不是沒人管,我國刑法有屬人管轄原則。《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兇手也是中國人,屬於老鄉見老鄉背後來一槍的情況,中國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即便兇手是外國人,仍然可以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我國與緬甸簽有引渡條約,可以將兇手引渡回國,追究刑事責任。湄公河慘案的兇手糯康就是按照引渡條約在昆明審判的。
在法理上,根據海牙國際公約,軍警人員以公務身份,進入他國境內從事職務行為的,屬於侵犯他國主權。所以,不中卜只是中國警察不能到他國抓人,別國的警察也不能到中國抓人。當然了,中國警察能不能去國外抓罪犯,也取決於兩國關於跨國執法合作的協商。如果沒有合法的跨國執法許可,我國警察出國後,身份就不是警察了,相當於一個外國遊客,是不能進行抓罪犯凱信這種執法行動的,應該由對方警盯培輪察去抓捕,然後走遣返或引渡回國等程序。
真正跨國辦案,是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框架下協商的。不過在處理這類有組織的跨國犯罪集團,周期特別長,因為涉及到兩國甚至多國的眾多部門協商、合作、分工、走法律程序等等。一般會先派「前方小組」去做情報搜集,即便是前方小組,也不是一張機票一買,飛出國就開始去找眼線了,那也是電視劇。通常會由公安部授權,然後走外交渠道,由我國駐外大使館牽頭協調開展工作。跟我國關系好呢,對方配合得好,效率就高。
㈢ 緬甸人打人怎麼辦
你可以第一時間報警處理。
如果是中國境內打人,就依照中國法律處理。構成輕微傷,就拘留打人的,罰款500元,賠償傷者損失和醫葯費。
㈣ 緬甸打死人沒人管嗎
不是。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到國外發展,賺到了錢自然也成了犯罪分子的目標。兩名死者一名38歲一名22歲,當地警方披露兇手為兩人且兩人預謀已久,作案的動機是為了劫財。
搶劫殺人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是重罪,《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在該案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屬於共同犯罪,都屬於搶劫致人死亡的情形,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定搶劫罪一罪即可,如果在我國審判兩人難逃一死。
兩兇手在國外作案是不是我國刑法就沒有辦法管了呢?當然不是,我國刑法有屬人管轄原則。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兇手也是中國人,屬於老鄉見老鄉背後來一槍的情況,中國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即便兇手是外國人,仍然可以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我國與緬甸簽有引渡條約,可以將兇手引渡回國,追究刑事責任。湄公河慘案的兇手糯康就是按照引渡條約在昆明審判的。
兩名中國人的血不能白流,緬甸警方應該會定期通報案件的進展情況。
㈤ 外國人在緬甸打架斗毆會面臨什麼處罰
淮南律師侯健懷:按犯罪發生地國家法律規定處罰。
㈥ 緬甸刀決是什麼刑法
就是用刀送上路,不是緬甸的刑法,而是緬甸佤邦的
㈦ 幾個中國人在緬甸打架報警後被拘留的會是什麼後果
幾個中國人在緬甸打架報警後被拘留了。是會有什麼後果?拘留一個月20天就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