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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瓦邦刀決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6-27 09:05:11

① 緬甸死刑為什麼那麼快

前幾日緬甸佤邦發生一樁惡意的搶劫殺人案,因有關中國人,並且判決處置令國人驚訝,引起了廣泛關注。


這件案件的受害者是一名年僅25歲的福建籍金店老闆葉某。

時間回到緬甸的5月3日凌晨,福建籍葉某開了一家黃金店,此時正准備和往常一樣關門休息,卻進來了三名男子,說是買金飾,但是沒想到的是三人一進店就殺了葉某,並且迅速把店裡的黃金等價值貴重的物品搶走。
這不僅展示了緬甸高效的辦公效率和嚴格的治安環境,更是表現中國和緬甸友好的合作關系。

② 3名中國籍男子在緬甸被判死刑,他們都做了什麼

最近三名中國貴州籍男子在緬甸被公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畫面傳回了國內,廣大網友直呼,是不是判得有點重了?劉森祥、周旋、張建波這三名貴州籍男子,本來是去緬甸瓦邦一個電信公司工作的,據說這個電信公司是搞電子詐騙活動的非法機構,他們因為沒有業績被開除了。劉森祥便想出了合夥進行入室盜竊的生錢之道。他們三人在去年5月先是潛入了瓦邦的一家礦業公司內部,翻箱倒櫃始終沒有找出值錢的東西來,結果綁架了裡面的一名姓李的看管人員。綁架李某後,他們轉移到農村的一處偏僻房屋內,對其進行脅迫,李某趁機反抗,結果被劉某等人刺傷了大腿,劉森祥趁機向李某的老闆進行勒索,最終李某的老闆給他們轉了10萬元。三人得到錢款分贓之後迅速逃離現場。

2021年4月8日緬甸瓦邦司法機關對劉森祥犯罪團伙進行了公開審判。宣判詞中稱劉森祥、張建波、周旋三人,因多次入室盜竊、搶劫、綁架、傷人,罪大惡極、藐視法律,對瓦邦的社會環境造成了惡劣影響,判處三人死刑,立即執行。按照我國的法律,如果入室盜竊的話,情節非常嚴重,盜竊金額巨大,多次盜竊的最高可以判無期徒刑。綁架一般是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緬甸地方政府的量刑還是過重,估計是要給中國罪犯一個下馬威。但此三名貴州籍男子確實對緬甸的社會治安造成了極大的惡劣影響,他們被處以極刑,是咎由自取。

③ 緬甸刀決是什麼刑法

就是用刀送上路,不是緬甸的刑法,而是緬甸佤邦的

④ 三名中國男子因罪在緬甸佤邦被判死刑,他們做了哪些違法的事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對於那些違法犯罪的行為,一定要有相應的法律條款進行處罰,視情節輕重去判斷,但是我感覺死刑應該是情況極其惡劣,才會有的處罰。網上一則消息爆出,三名中國男子在緬甸犯罪,居然被判了死刑,這到底是什麼情況呢?

5月3日凌晨,緬甸佤邦南鄧發生了一起惡性金鋪被搶事件。從被搶金店的監控視頻中看到,事發時,金鋪店主葉某已經拉下了一道卷簾門,准備結束營業關門。葉某正准備拉下第二道卷簾門時,後證實為鄭澤勇、葛才德、楊柳等3人進入店中,佯裝查看商品。店主葉某停止關門,陪同3人查看。鄭澤勇、葛才德、楊柳等3人突然動手,兩人將金店老闆葉某控制,另外一人則迅速將店鋪卷簾門關閉。然後葉某被發現死在金店中,店內大量金銀首飾被搶走。

死刑應該算是最嚴重的懲罰了吧?那麼他們到底犯了什麼罪行呢,竟然被判了死刑?

一.在金店展開搶劫

搶劫數目如此之大,再加上故意殺人罪,這讓法律不得不判處死刑這個嚴重的懲罰。因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既然他們三個人犯下了滔天罪行,那麼也就坦然的去接受死刑的懲罰吧!

⑤ 張建波被槍決中國什麼態度

慎重的態度;罪刑法定,根據刑法明確規定的情況判處並適用死刑;孕婦,未成年人和75歲以上的人(特別殘忍手段犯罪的除外)不適用死刑;精神病人涉及到犯罪構成的問題,沒有關於使用死刑的相關規定 分為死緩和立即執行兩種 槍決和注射死亡 立即執行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緩報高院核准

⑥ 緬甸佤邦政府槍斃中國人合法嗎

如果觸犯了當地刑法,符合死刑法律,應該是合法的,普通百姓沒有外交豁免權。

⑦ 緬甸的死刑一旦判定,為何執行那麼快

自從有了人類文明之後,刑罰就一直伴隨著人類社會,而死刑是所有刑罰中最為嚴厲的,因為這剝奪了人的生命,所以只有是最大的惡行才能夠是判處死刑,像叛國罪,殺人罪等等,而且就算是判處了死刑,也會要等上一段時間才會進行執行,像中國的古代死刑的執行都是要等到秋後才會進行處決,而現代社會對於死刑就更加嚴謹,從死刑的判決到死刑的執行中間至少也會有半年以上的時間,如果是重大案件這中間的時間會更長,可是在緬甸觸犯了死刑之後,從判決到執行只有幾個小時,這是為什麼呢?

緬甸佤邦所在的區域是國際販毒泛濫的重要區域,也是世界毒品的重要產地,為了獲得國際的經濟援助,緬甸佤邦政府已經向全世界宣布要在2025年之前毀掉所有的毒品種植基地,在管理的范圍之內嚴禁毒品存在,而這是第2次延遲目標時間,這也給佤邦政府上上下下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因此對於禁毒緬甸佤邦政府也就自然是視為頭等大事之一,對於在佤邦境內販毒的人員,那自然是要加以嚴懲的,畢竟這是牽扯到自己的國際聲譽,牽扯到經濟援助,

⑧ 港片里常說的泰國 柬埔寨 越南 緬甸這些國家很多地方武裝軍閥割據是真的么有知道的簡要介紹下么

緬甸:
克倫民族聯盟。 該聯盟是緬甸獨立初最有實力的組織之一,他們領導的克倫民族解放軍兵力僅次於緬共人民軍。克倫民族聯盟還聯合了一些地方民族武裝組織並組成了「民族民主統一戰線」。1994年該聯盟中,信仰佛教和信仰基督教的人員發生矛盾和沖突,導至聯盟一分為二。一派是以波妙為首的基督教派繼續沿用「克倫民族聯盟」名稱。另一派改稱「克倫進步佛教協會」。1995年初,緬政府軍趁其內訌之機,向克倫民族聯盟發起了大規模進剿,一舉攻克其總部馬納普洛並佔領了其控制區。迫使該部轉移至緬泰邊境西線一帶開展游擊戰爭。
撣邦民族軍(亦稱撣邦軍)。 成立於1964年5月。1985年加入坤沙的蒙泰軍。1995年初其主席賽雷被坤沙暗害,同年5月撣族頭人甘約率部脫離坤沙的蒙泰軍另立山頭,重新組建「撣邦民族軍」。現主要活動於緬甸東枝以北的南蘭、板法、孟蓋和賴卡等地區。控制區面積510平方公里(不含游擊區),控制區人口4.5萬人,總兵力3200餘人,總部設在孟蓋,該部曾先後10多次與緬政府進行了談判,但均未能達成和解協議。
撣邦聯合革命軍。 成立於1960年,莫亨任首領。1985年該部與坤沙的蒙泰軍合並。1996年初,原莫亨歸部團長約色率2000餘人,脫離坤沙自立門戶,重新組成「撣邦聯合革命軍」。堅持反政府武裝斗爭。該部現主要活動於景棟以南,邦弄以東地區,以及孟乃、蘭科、孟班、賽芒滾、萬達果、刀辛和孟裴等地。總兵力約5000餘人,編成756、757、758和759四個旅,總部設在景康(景統)。該部現仍繼續堅持反政府武裝斗爭。
羅興伽穆斯林團結陣線。 該陣線是緬甸若開邦的穆斯林反政府武裝組織,成立於1978年,同時建立了「羅興伽穆斯林游擊隊」,並在該邦的貌奪和布帝洞等地區建立了根據地。1991年緬政府對其根據地進行了大規模清剿,該部武裝和穆斯林難民大批逃往孟加拉國。外逃的穆斯林團結陣線仍繼續在孟加拉國堅持反緬政府的斗爭,並向伊斯蘭國家請求援助,現該陣線由昭鮑任主席,努爾·伊沙林任副主席,肖丁任總書記,武裝力量約3000餘人,總部設在孟加拉國境內。
坤沙余部和其他較小的民族武裝組織。 坤沙余部包括張維綱的自衛隊、麻哈三的佤民族解放軍、趙蘇來部、戴康部和明少本部等。總兵力約1萬人。其他較小的反政府組織還有若開民族解放軍、若開解放黨和欽族解放軍等。
佤邦聯合黨與佤邦聯合軍(MNSA)。 是1989年4月從緬共中部軍兵變後分離出來的,原名緬甸民族民主聯合黨。1989年11月改名為佤邦聯合黨。該黨領導的武裝稱「佤邦聯合軍」簡稱「佤聯軍」。佤聯軍控制區分南、北2部份。北部與中國接壤,面積1.7-1.8萬平方公里,人口40餘萬。南部與泰國和寮國相鄰,面積1.8-1.9萬平方公里,人口22萬。佤聯軍現已發展到3.5萬人,是緬甸最大的民族地方武裝。現黨總書記趙尼萊,副總書記肖明亮、鮑有義。佤聯軍總司令鮑有祥,副總司令李自如、布萊康。總部設在幫康(原名邦桑)。南部指揮機關「行政事務管理部」設在萊三哨。部長魏學剛(兼南部軍區司令),書記鮑有義(兼南部軍區政委)。
克欽新民主軍(NDA)。 是1989年10月由緬甸共產黨101軍脫離緬共另立門戶的武裝組織。現控制區6000平方公里,分為片馬、昔董、拖角和落空4個區,人口7萬餘人。武裝力量有軍隊500餘人,民兵1000餘人。主席兼司令丁英,副司令澤龍。總部設在板瓦。
新孟邦黨(NMSP)。 成立於1962年,由奈瑞景任主席,1980年黨內出現矛盾發生內訌,分成兩派。1987年兩派經過協商又重新統一。1993年-1995年該黨與緬政府舉行過4次和解談判。1995年6月雙方簽訂了政治和解協定。1998年以來,由於緬政府在孟族聚居區推行同化政策,新孟邦黨聲稱要中止與緬政府和平協定。現該黨總兵力7800餘人,各種武器8300餘件,總部設在耶羌帕。
撣東同盟軍(NDAA)。 是1989年4月由緬甸共產黨815軍區另立門戶的武裝組織。現控制區面積4950餘平方公里,分為小勐拉、南板和薩洛三個行政區。人口7.4萬人。總兵力3300人,主席兼司令林明賢,副司令蔣志明、羅常保。總部設在小勐拉。
果敢同盟軍(MDNA)。 是1989年3月由緬甸共產黨東北軍區兵變另立山頭的武裝組織。1992年該部發生內訌,司令彭家聲和參謀長楊茂良大打出手,結果楊茂良驅出了彭家聲,任主席兼司令。1995年彭家聲又打回去,重任主席,其弟彭家富任司令,魏超仁任參謀長。現控制區面積2700平方公里,人口22萬,武裝力量2700餘人。其中軍隊500餘人,總部設在老街。
撣邦軍(SSA)。 領導人色廷,兵力2100人,總部盛加。
克欽保衛軍(KDA)。 領導人木吐諾,兵力2000餘人,總部崗卡。
勃歐民族組織(PNO)。 領導人昂坎迪,兵力1400餘人,總部椒得龍。
崩龍邦解放軍(PSLA)。 領導人吳埃孟,兵力1400餘人,總部楠瑪都。
克洋民族保衛軍(KNG)。 領導人格巴耶邦,兵力80人,總部孟別。
克倫尼民族解放陣線(KNLF)。 領導人美桑達、吳吞覺,兵力1600餘人,總部霍雅。
新克洋邦黨(KPP)。 領導人吳瑞埃,吳丹梭奔,兵力150人,總部彬瀧。
撣幫各民族人民解放組織(SSNPLO)。 領導人吳達格雷,兵力3100人,總部瑙都。
克倫尼民族進步黨(KNPP)。 領導人昂丹雷、吳庫貼布佩,兵力7800人,總部多達瑪基。
若開共產黨(CPB)。 領導人沙吞吳,兵力300人,總部布帝洞。
寮國
寮國先後出現的武裝組織有民主救國組織、中立救國組織、獨立組織和民族聯合陣線等,目前仍在繼續活動的主要是民族聯合陣線(郎王寶軍事集團),他們一直得到美國和西方的支持和援助,經常在老中和老泰邊境地區進行武裝騷亂活動。

⑨ 湄公河10.5大案的最終的兇手真實的名字是什麼

(2011年)10·5中國船員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稱為湄公河慘案, 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聯合專案組在寮國波橋省抓獲案件主犯糯康。 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在雲南昆明被執行死刑。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緬甸聯邦共和國國籍,撣族,曾居住於緬甸撣邦(北部)孟耶鎮(市)第X區第X街區。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桑康·乍薩,男,1951年出生,泰王國國籍,撣族,住泰國清萊府麥法鑾縣X區X鄉X號。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依萊,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國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國清萊府湄賽縣央磅堪區X鄉X號。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扎西卡,男,29歲,拉祜族,住緬甸大其力縣X村(以上情況系自報),國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現在押。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犯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一案,於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桑康·乍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依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宣判後,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2年12月26日以(2012)雲高刑終字第176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確認:

1、糯康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島」一帶實施犯罪活動。2011年9月底10月初,為報復中國船隻被緬甸軍隊徵用清剿該集團,被告人糯康先後與被告人桑康·乍薩、依萊及翁蔑、弄羅(均另案處理)預謀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萊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線、選定停船殺人地點,並和弄羅與泰國不法軍人具體策劃栽贓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據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薩指揮下,翁蔑帶領溫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處理)等人,攜帶槍支駕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與「散布島」之間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船員,並將事先准備的毒品分別放置在兩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與扎波、扎拖波(均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後趕到「弄要」參與武裝劫船。兩船被劫至泰國清萊府清盛縣央區清盛–湄賽路1組湄公河岸邊一棵雞素果樹處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國船員開槍射擊後駕乘快艇逃離。按照與依萊、弄羅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隨即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爾後登船繼續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案發當天經現場勘查,在「玉興8號」駕駛室發現被害人楊某甲屍體,在「玉興8號」、「華平號」上共查獲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陸續打撈出被蒙眼、蒙嘴、捆綁雙手的黃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楊某乙、李某(甲)、楊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陳某甲等12具被害人屍體。經鑒定,上述13人均為槍彈傷導致死亡;查獲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凈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間。

2、糯康犯罪集團長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攔截、檢查來往船隻、強取財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與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甲和寮國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甲劫為人質。次日,又在「孟巴里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至「三顆石」附近,並將15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之後,「正鑫1號」船長鍾某甲被強行帶走並與羅某甲、冉某甲一同關押。羅某甲、冉某甲在被關押期間遭捆綁、毆打,被迫與寮國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於某某聯系交錢贖人。經於某某與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羅談判,4月6日下午,弄羅將收到的2500萬泰銖贖金交付給被告人依萊後,羅某甲、冉某甲、鍾某甲獲釋。三艘中國貨船及船員被緬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瀾滄江水上分局接警記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書》、《船舶買賣合同》,緬甸運輸部大其力縣國際國內江河水運發展管理局說明和緬甸撣邦第四特區警察局證明;泰國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報告》、《屍檢報告》、《移交13名遇害船員組織樣本法醫證據的文件》、《死亡證明》、《提取證物清單》和我國偵查機關製作、調取的《DNA鑒定報告》、打撈屍體及屍檢照片、被害人身份證明、船員資質證書;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公安部與我國公安部《關於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備忘錄》,《雲南省公安廳對犯罪嫌疑人國籍身份的查詢函》,泰國內政部中央登記辦公室登記資料、緬甸政府移民部移民與戶籍管理司證明、緬甸駐昆明總領事館回函,緬甸內政部、警察部隊請求國際刑警組織支持協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國際刑警組織緬甸國家中心局對緬甸籍通緝犯糯康的協查通報,國際刑警組織2010年3月29日關於抓捕糯康的紅色通緝令,泰國清萊府法院簽署對糯康的逮捕令,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拘留證;泰國第五證據鑒定中心事發地點調查工作組《事發地點命案證據調查報告》、《證物清單》,泰國第五證據鑒定中心槍彈鑒定組《調查報告》,泰國中央證據鑒定局生物學與DNA鑒定組《調查報告》;泰國第五證據鑒定中心、清萊府證據鑒定部門對「玉興8號」、「華平號」案發現場勘查提取捆綁物、子彈、彈頭、碎彈片、煙嘴、肉屑、血跡、衣物及其他檢材以及《查獲記錄》、《查獲毒品照片》、《案件日情報告》、《毒品證物上報情況》、《毒品檢查和初步檢驗結果》、毒品鑒定報告,清盛地方警察局與泰國國家肅毒委毒品技術鑒定中心鑒定;寮國金木棉俱樂部借款單和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證據清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寮國、泰國證人在第一審出庭作證證言,證人黃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張某甲、羅某乙、余某某、羅某丙、楊某丁、倪某、鍾某乙、楊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孫某某、譚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張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黃某(丙)、李某子、聶某、鄧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吳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楊某戌、楊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張某丙、蘇某甲、楊某辛、李某(丑)、李某寅、吳某乙、蘇某、楊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楊某癸、田某某、羅某丁、姜某某、劉某某、楊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張某(丁)、張某戊、鄭某某、謝某某、李某辰、趙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陸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黃某(丁)、鄧某乙、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於某某、趙某(乙)、蘇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害人羅某甲、冉某甲、鍾某甲、吳某丙等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亦供認。被告人糯康曾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為報復中國船隻、陷害中國船員,與泰國不法軍人共謀策劃,組織、指揮犯罪集團成員武裝劫持「玉興8號」和「華平號」貨船並故意放置、押運毒品甲基苯丙胺,後將捆綁控制的船員予以殺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薩、依萊還曾策劃、組織武裝劫持中國船隻「正鑫1號」、「中油1號」和「渝西3號」,綁架中國公民作為人質勒索贖金,且數額特別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被告人扎西卡積極參與武裝劫持船隻、綁架人質勒索贖金,並槍殺中國船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扎西卡作為犯罪集團成員,在其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且均無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雲高刑終字第1765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糯康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桑康·乍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依萊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扎西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逄錦溫

代理審判員常朝暉

代理審判員劉妙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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