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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緬甸交換的是哪些土地

發布時間: 2023-07-13 18:43:05

1. 我國曾有一塊領土在別國領土中間,直到1960中國才主動放棄,為何

眾所周知,我國的領土達到960多萬平方公里,是世界上領土第三大的國家,與十幾個國家相鄰。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邊界的領土一直與其他國家存在爭議問題。盡管有些邊界領土問題得到了圓滿的解決,但是還是有一些領土存在不小的爭議。

在1960年以前,中國就有一塊飛地,處在緬甸的包圍之中,與中國的陸地並不相鄰。在60年,中國和緬甸就邊境問題進行磋商時,中國才將這塊土地主動放棄。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下面就有小編為您細細道來。

這塊飛地就是南坎地區,總面積為220平方公里,環境優美,佛寺古剎遍布,物產豐富,是一座歷史悠久的文化古城。南坎位於中國雲南省瑞麗市的南岸,與中國隔江相望,周邊全是緬甸的領土。

當然,對於中國來說也是略有遺憾的,中國因此少了一個瑞麗江南岸的歷史文化名城。各位讀者對60年中國的做法有何看?歡迎評論區留言。

2. 中緬為什麼以高黎高山脈水嶺劃界

A 中緬兩國通過置換領土和平解決邊界爭端

中緬兩國山水相連、國境毗鄰,不僅在歷史、文化上有著密切的關系,兩國人民之間更是存在著源遠流長的兄弟般深厚友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1950年6月8日與緬甸建交。緬甸成為最早承認新中國,最早與中國建交的國家之一。
中國和緬甸有約2210公里的共同邊界,尖高山以南的邊界由中英之間的1894年、1897年和1941年的有關協議劃定,但實際控制線與條約規定不完全一致。中緬涉及懸而未決的邊界主要有三段。
第一段是阿佤山區一段:阿佤山區位於中緬邊境的中南段部分,英國和清政府在1894年和1897年簽訂的兩個中緬邊界條約對這一段邊界曾作以明文規定,但有關條文自相矛盾,這一段邊界長期沒有劃定。英國殖民者為造成既成事實,於1934年初派遣軍隊進攻班洪、班老兩個部落所轄地區,遭到當地佤族人民英勇抵抗,即有名的「班洪事件」。1941年,英國乘當時中國在抗日戰爭中所面臨的危急情況,以封閉滇緬公路為壓力,脅迫當時的國民政府在6月18日以換文的方式在阿佤山區劃定了一條對英國有利的邊界,即所謂的「1941年線」。由於不久爆發了太平洋戰爭,這條線上也沒有樹立界樁。
第二段是南畹河與瑞麗江匯合處的勐卯三角地區(又名南畹三角地區):勐卯三角地區位於中緬邊境的中段部分,是中國的領土,過去英國在條約中也已明文承認。但在1894年中英兩國簽訂有關中緬邊界條約前,英國未經中國同意,擅自通過該地區修建了由八莫到南坎的公路。1897年,中英兩國再次簽訂中緬邊界條約時,英國以「永租」的名義取得了對該領土的管轄權。緬甸獨立以後繼承了這一不平等的「永租」關系。
第三段是尖高山以北一段:尖高山位於中緬邊境的中北段部分。這一段邊界過去從未劃定。英國曾在這一地段不斷製造事端,1911年初武裝佔領了片馬地區,激起了中國人民的義憤,全國各地掀起風起雲涌的抗議運動。迫於壓力,英國政府不得不於同年4月10日照會當時中國政府,承認片馬、崗房和古浪三處屬於中國領土。但英緬當局仍然賴在這個地區,毫無道理地繼續侵佔這一地區。
針對中緬邊界存在的問題,新中國成立不久,緬甸方面曾幾次向中國提出邊界問題。但因為新中國成立不久,解決邊界問題尚未提上日程。1954年11月至12月,緬甸總理吳努訪問中國,席間又談到兩國邊界問題。會談後發表公告指出:「鑒於中緬兩國邊界尚未完全劃定,兩國總理認為有必要根據友好精神,在適當時機內,通過正常的外交途徑,解決此項問題。」1955年11月,中緬雙方邊防部隊在黃果園因誤會發生了一次武裝沖突,兩國開始把解決邊界問題提上日程。從1956年初起,兩國就邊界問題開始進行多次接觸和磋商。
1956年10月,緬甸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主席吳努應邀訪華。期間,周恩來同吳努就中緬兩國共同關心的問題,特別是中緬邊界問題舉行會談。中國政府依據調查研究的結果,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吳努主席向緬甸政府就中緬三段未解決的邊界問題說明了情況,並提出了原則性建議。
關於阿佤山區一段:中國政府認為,「1941年線」是英國人趁人之危造成的,中國人民對於此是不高興的。在邊界問題上,根據正式條約提出來的要求按照國際慣例應予以尊重。為了促進這個問題公平合理的解決,中國政府准備把中國軍隊撤出「1941年線」以西的地區,同時,要求在中緬兩國政府沒有就此問題達成最後協議並樹立界樁以前,緬甸軍隊不進駐中國部隊自「1941年線」以西撤出的地區,但緬甸工作人員可以進入這一地區。
關於勐卯三角地區:中國政府指出,緬甸繼承的英國對該地區的「永租」關系,同中緬兩國目前的平等友好關系是不相稱的,中國政府願意同緬甸政府商定如何具體部署對勐卯三角地區「永租」關系的廢除。
關於尖高山以北一段:中國政府根據歷史事實和實際情況調查,提出建議:從伊索拉希山口以北到底富山口部分,可以按習慣邊界線劃界;從伊索拉希山口到尖高山一段,除片馬、崗房、古浪地區應歸還中國以外,原則上可以按怒江、瑞麗江(即龍川江)、太平江為一方和恩梅開江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劃定邊界;在中國軍隊撤出「1941年線」以西地區的同時,緬甸政府也把軍隊從片馬、崗房和古浪撤出,在這一地區最終劃界以前,中國軍隊將不進駐這個地區,緬甸政府可以進行行政管理。
這公平合理地照顧到了雙方的利益,吳努主席對此原則性建議非常滿意。1956年11月9日,中緬在聯合新聞公報中宣布:中緬兩國政府取得諒解,到1956年底,中國軍隊撤出「1941年線」以西地區,緬甸軍隊撤出片馬、崗房、古浪。撤軍工作順利進行,為兩國邊界問題的最終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此後,中國總理周恩來與緬甸領導人不斷進行深入具體的討論。雙方達成一致:鑒於緬甸在勐卯三角地區修建的公路對緬甸至關重要,中國政府願意把這個地區移交給緬甸;作為交換,緬甸把「1941年線」以西的班洪和班老部落管轄區劃給中國,從而糾正兩個部落被「1941年線」分割為中緬兩部分的不合理狀態。
1957年7月,中國第一屆人大第四次會議專門討論了中緬邊界問題,周恩來作了專題報告,會議就中緬邊界問題作出了決議,中緬邊界問題解決的條件日趨成熟。
1958年9月26日,緬甸國防軍總參謀長奈溫取代吳努擔任總理。奈溫對解決兩國的邊界問題態度積極,並應邀於1960年1月24日至29日來華繼續商談兩國邊界問題的解決。兩國總理於1月28日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中緬友好互不侵犯條約》和《中緬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上簽字。
最終,經過雙方的共同努力,1960年10月1日《中緬邊界條約》在北京簽訂,主要內容有:
1、根據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和友好互讓精神,緬甸同意把屬於中國的片馬、古浪、崗房地區(面積約153平方公里)歸還中國;
2、鑒於中緬兩國的平等友好關系,雙方決定廢除緬甸對屬於中國的勐卯三角地的「永租」關系,考慮到緬甸的實際需要,中國同意把這個地區(面積約220平方公里)移交給緬甸成為其領土的一部分,作為交換,同時為了照顧歷史關系和部落的完整,緬甸把班洪、班老部落轄區(面積約189平方公里)劃歸中國,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3、雙方同意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的一段邊界,除片馬、古浪、崗房地區外,按傳統習慣線定界;
4、中國政府根據一貫反對外國特權和尊重其他國家主權的政策,放棄1941年中英換文中規定的中國參與緬甸爐房礦產企業的權利。
中緬邊界問題的談判及解決,不僅有利於中國邊疆的穩定和中國與周邊國家友好合作關系的發展,而且也有利於亞洲和世界和平,同時也為亞非國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國與國之間懸而未決的問題樹立了良好的範例。

3. 1960年的中緬邊界線究竟是如何劃界的呢

是偉大的周同志將江心坡和南坎18萬平方公里的土地送給了緬甸,占緬甸現有領土1/4強,使得緬甸長期與我國友好往來與合作,促進兩國共同發展

4. 中國和緬甸的邊界 在哪

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一段未定邊界,除片馬、古浪和崗房地區外,按傳統習慣性定界,並且確認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的劃界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中:

第五條 締約雙方同意,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的一段邊界,除片馬、古浪、崗房地區以外,按照傳統的習慣線定界,也就是從尖高山起,沿著以太平江、瑞麗江、怒江、西靖丹以上的獨龍江為一方、恩梅開江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北,直到在西靖丹以西獨龍江南岸的一點。

由此跨過獨龍江,然後繼續沿著以西靖丹以上的獨龍江和察隅河為一方和除西靖丹以上的獨龍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為另一方的分水嶺,直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為止。

第六條 締約雙方確認,從尖高山到南帕河和南定河匯合處以及從南卡江和南永河匯合處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南臘河和瀾滄江(湄公河)匯合處的兩段邊界,過去已經劃定,無需加以更改,界線如本條約附圖所標明。

(4)中國與緬甸交換的是哪些土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主要內容:

(1)雙方同意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一段未定邊界,除片馬、古浪和崗房地區外,按傳統習慣性定界,並且確認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的劃界原則;

(2)緬甸同意把屬於中國的片馬、古浪、崗房地區歸還中國;

(3)雙方決定廢除緬甸對屬於中國的猛卯三角地(南坎)所保持的「永租」關系,中國方面同意把這個地區移交給緬甸,緬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兩國的滇緬南段界務換文規定屬於緬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轄區劃歸中國;

(4)為了便於雙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顧當地居民的部落關系和生產、生活上的需要,雙方對1941年換文劃定的界線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調整;

(5)放棄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換文規定的,中國參加經營緬甸爐房礦產企業的權利該條約1961年1月4日起生效,中緬邊界條約的簽訂,兩國全部邊界的正式劃定。

5. 緬甸與中國邊境線歷史

196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由周恩來代表與緬甸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劃定兩國邊界,其中包括正式放棄對果敢的主權,讓予緬甸。
1960年,中國政府與緬甸政府經過友好協商,簽訂邊界條約,結果如下:

1)、北段:尖高山以北、「麥克馬洪線」以西的領土。

中國政府承認中國與緬甸的邊界線是「麥克馬洪線」,把尖高山以北的原來屬於中國的領土,約7萬平方公里的領土全部劃給緬甸了,只是把這個地區本來就屬於中國的片馬、崗房、古浪三個地方收回,約153平方公里的地區。

2)、中段:南畹河和瑞麗江匯合處的勐卯三角地區。

中國政府考慮到緬甸的兩個邦聯系的公路經過這個地區,如果中國政府把這個地區收回,讓緬甸的這二個邦的交通中斷,考慮到中國與緬甸的友好關系,這個地區全部劃給緬甸。
這是很滑稽的理由。

本來,大清皇朝時,就是這片土地的地主,雖然,大清政府被我們罵成最腐敗賣國的政府,但是,他們沒有失去原則,被迫出租那是萬不得已,但是,每年還有1000盧比的地租好收,現在到好,領導們嘴一張,250平方公里的領土就這樣送出去了。
香港也是被迫出租的,但是,我們在1997年收回來了,現在,這個被迫出租的地區,通過條約的方式永遠給出去了,沒有一點補償,就連那1000盧比的租金也沒了。

我們的政府的領導們還非常貼心,很擔心他們國家的二個邦的交通中斷,所以,才把這塊領土送給緬甸的。

3)、南段:阿佤山區,所謂「1941年線」問題。

中國承認「1941年線」,中國政府撤軍,只收回了南段班洪、班老轄區內「1941年線」割出來以東的一塊地區,大約為189平方公里。

6. 中緬邊境的江心坡面積足有2.7萬平方公里,地理位置到底有多重要

江心坡位於緬甸的北部地區,目前屬於緬甸的領土,與我國的雲南省和西藏的長余縣接壤,東部與中國以高黎貢山為界,南北長約300公里,東西寬約150公里,面積足有27000平方公里,分布在N枚開槍和麥力開槍之間的地帶。1960年中國和緬甸進行的邊界劃分,在此之前,兩國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邊界。1960年,中國與緬甸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放棄了對江西坡的領土主張,從緬甸收回了被英國1913年侵佔的片馬、鼓浪和港方戰地。早在1941年,中英兩國政府換為規定,將原屬於緬甸的班紅和半島部落轄區劃歸中國,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江心坡地理位置到底有多重要呢?看看我們的藏南地區就知道藏南地區。面積達九萬多平方公里,是我國固有的領土,目前被印度非法實際控制。從西藏其他地區進入藏南地區要翻越喜馬拉雅山,地理環境非常惡劣。而江西坡的北部與藏南地區交界,如果江心坡還在,那麼就可以從江心坡進入藏南地區,那麼在1962年對應自衛反擊戰中,就多了一條去藏南地區的通道,或許後勤物資就能夠跟上,不至於鞭長莫及。因此對於我國來說,江心坡的戰略地位還是非常重要的。

7. 中緬邊界劃分

中緬邊界是1960年5月,中緬兩國政府進行邊界勘查,1960年10月1日,中緬兩國政府簽訂《中緬邊界條約》,1961年10月又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政府關於兩國邊界的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

條約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為了促進中緬邊界問題的全面解決,為了鞏固和進一步發展中緬兩國的友好關系,同意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指導下,締結本協定,並且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立即成立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代表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並且責成該委員會根據本協定的規定,商談解決本協定第二條所列的有關中緬邊界的各項具體問題,進行勘察邊界和樹立界樁的工作,起草中緬邊界條約。聯合委員會定期地在中緬兩國的首都或者中緬兩國的其他地點舉行會議。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有關中緬邊界的現存問題按照下列的規定解決:
一、自尖高山起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馬、古浪、崗房地區以外,遵照傳統的習慣線定界,也就是說,從尖高山起沿著以太平江、瑞麗江、怒江、獨龍江為一方和恩梅開江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北,直到在靖丹和木刻戛之間跨越獨龍江的地方,然後繼續沿著以獨龍江和察隅河為一方和除獨龍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為另一方的分水嶺,直到中緬邊界西端的終點為止。聯合委員會將派出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人員組成的聯合勘察隊,沿著上述分水嶺進行勘察,以確定這一段邊界線的具體位置,並且樹立界樁。
二、緬甸政府同意將屬於中國的片馬、古浪、崗房地區歸還中國。至於歸還給中國的這個地區的面積,由聯合委員會根據緬甸政府和中國政府分別在1957年2月4日和1957年7月26日提出的並且用地圖標明的建議,商談確定。聯合委員會在確定歸還給中國的這個地區的面積以後,將派出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人員組成的聯合勘察隊,實地勘察這一段邊界線的具體位置,並且樹立界樁。
三、為了廢除緬甸對南碗河和瑞麗江匯合處的、屬於中國的猛卯三角地區(即南碗指定區)所保持的「永租」關系,中國政府同意把這個地區移交給緬甸,成為緬甸聯邦領土的一部分。作為交換,緬甸政府同意,把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在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換文劃定的、從南定河和南帕河匯合處到南段已定界第一號界樁為止的邊界線以西的轄區劃歸中國,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至於劃歸中國的這些地區的面積,中國政府和緬甸政府分別在1957年7月26日和1959年6月4日提出了用地圖標明的建議。兩國政府的建議中互相一致的地區,肯定劃歸中國。兩國政府的建議中關於班洪部落的轄區有出入的地區,由聯合委員會派出雙方同等人數的人員組成的小組實地查明該地區是否屬於班洪部落管轄,以便確定該地區是否移交中國。劃歸中國的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轄區的面積這樣確定以後,聯合委員會將派出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人員組成的聯合勘察隊,實地勘察這一段邊界線的具體位置,並且樹立界樁。
四、從南定河和南帕河匯合處到南段已定界第一號界樁為止的一段邊界,除本條第三款所規定的調整以外,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的換文定界。聯合委員會將派出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人員組成的聯合勘察隊,沿著這一段邊界線進行定界、標界和樹立界樁的工作。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聯合委員會在解決本協定第二條中所列的有關中緬邊界的現存問題以後,將負責起草中緬邊界條約,其中不僅將包括本協定第二條所提到的各段邊界,而且將包括過去已經劃定、無需加以更改的各段邊界。新的邊界條約經兩國政府簽訂和生效後,將代替一切舊的有關兩國邊界的條約和換文。中國政府根據一貫反對外國特權和尊重其他國家主權的政策,聲明放棄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換文所規定的、中國參加經營緬甸爐房礦產企業的權利。
第四條 一、本協定須經批准,批准書應盡速在仰光交換。
二、本協定在互換批准書以後立即生效,到兩國政府將簽訂的中緬邊界條約生效時自動失效。
1960年1月28日訂於北京,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中、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 緬甸聯邦政府全權代表
周恩來 奈溫
(簽字) (簽字)

這個協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1960年2月19日批准,緬甸聯邦總統於1960年5月12日批准。協定自1960年5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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