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民兵團是什麼組織
① 湄公河10.5大案的最終的兇手真實的名字是什麼
(2011年)10·5中國船員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稱為湄公河慘案, 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聯合專案組在寮國波橋省抓獲案件主犯糯康。 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在雲南昆明被執行死刑。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緬甸聯邦共和國國籍,撣族,曾居住於緬甸撣邦(北部)孟耶鎮(市)第X區第X街區。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桑康·乍薩,男,1951年出生,泰王國國籍,撣族,住泰國清萊府麥法鑾縣X區X鄉X號。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依萊,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國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國清萊府湄賽縣央磅堪區X鄉X號。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扎西卡,男,29歲,拉祜族,住緬甸大其力縣X村(以上情況系自報),國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現在押。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犯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一案,於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桑康·乍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依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宣判後,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2年12月26日以(2012)雲高刑終字第176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確認:
1、糯康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島」一帶實施犯罪活動。2011年9月底10月初,為報復中國船隻被緬甸軍隊徵用清剿該集團,被告人糯康先後與被告人桑康·乍薩、依萊及翁蔑、弄羅(均另案處理)預謀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萊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線、選定停船殺人地點,並和弄羅與泰國不法軍人具體策劃栽贓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據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薩指揮下,翁蔑帶領溫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處理)等人,攜帶槍支駕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與「散布島」之間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船員,並將事先准備的毒品分別放置在兩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與扎波、扎拖波(均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後趕到「弄要」參與武裝劫船。兩船被劫至泰國清萊府清盛縣央區清盛–湄賽路1組湄公河岸邊一棵雞素果樹處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國船員開槍射擊後駕乘快艇逃離。按照與依萊、弄羅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隨即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爾後登船繼續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案發當天經現場勘查,在「玉興8號」駕駛室發現被害人楊某甲屍體,在「玉興8號」、「華平號」上共查獲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陸續打撈出被蒙眼、蒙嘴、捆綁雙手的黃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楊某乙、李某(甲)、楊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陳某甲等12具被害人屍體。經鑒定,上述13人均為槍彈傷導致死亡;查獲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凈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間。
2、糯康犯罪集團長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攔截、檢查來往船隻、強取財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與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甲和寮國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甲劫為人質。次日,又在「孟巴里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至「三顆石」附近,並將15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之後,「正鑫1號」船長鍾某甲被強行帶走並與羅某甲、冉某甲一同關押。羅某甲、冉某甲在被關押期間遭捆綁、毆打,被迫與寮國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於某某聯系交錢贖人。經於某某與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羅談判,4月6日下午,弄羅將收到的2500萬泰銖贖金交付給被告人依萊後,羅某甲、冉某甲、鍾某甲獲釋。三艘中國貨船及船員被緬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瀾滄江水上分局接警記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書》、《船舶買賣合同》,緬甸運輸部大其力縣國際國內江河水運發展管理局說明和緬甸撣邦第四特區警察局證明;泰國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報告》、《屍檢報告》、《移交13名遇害船員組織樣本法醫證據的文件》、《死亡證明》、《提取證物清單》和我國偵查機關製作、調取的《DNA鑒定報告》、打撈屍體及屍檢照片、被害人身份證明、船員資質證書;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公安部與我國公安部《關於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備忘錄》,《雲南省公安廳對犯罪嫌疑人國籍身份的查詢函》,泰國內政部中央登記辦公室登記資料、緬甸政府移民部移民與戶籍管理司證明、緬甸駐昆明總領事館回函,緬甸內政部、警察部隊請求國際刑警組織支持協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國際刑警組織緬甸國家中心局對緬甸籍通緝犯糯康的協查通報,國際刑警組織2010年3月29日關於抓捕糯康的紅色通緝令,泰國清萊府法院簽署對糯康的逮捕令,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拘留證;泰國第五證據鑒定中心事發地點調查工作組《事發地點命案證據調查報告》、《證物清單》,泰國第五證據鑒定中心槍彈鑒定組《調查報告》,泰國中央證據鑒定局生物學與DNA鑒定組《調查報告》;泰國第五證據鑒定中心、清萊府證據鑒定部門對「玉興8號」、「華平號」案發現場勘查提取捆綁物、子彈、彈頭、碎彈片、煙嘴、肉屑、血跡、衣物及其他檢材以及《查獲記錄》、《查獲毒品照片》、《案件日情報告》、《毒品證物上報情況》、《毒品檢查和初步檢驗結果》、毒品鑒定報告,清盛地方警察局與泰國國家肅毒委毒品技術鑒定中心鑒定;寮國金木棉俱樂部借款單和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證據清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寮國、泰國證人在第一審出庭作證證言,證人黃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張某甲、羅某乙、余某某、羅某丙、楊某丁、倪某、鍾某乙、楊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孫某某、譚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張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黃某(丙)、李某子、聶某、鄧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吳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楊某戌、楊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張某丙、蘇某甲、楊某辛、李某(丑)、李某寅、吳某乙、蘇某、楊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楊某癸、田某某、羅某丁、姜某某、劉某某、楊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張某(丁)、張某戊、鄭某某、謝某某、李某辰、趙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陸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黃某(丁)、鄧某乙、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於某某、趙某(乙)、蘇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害人羅某甲、冉某甲、鍾某甲、吳某丙等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亦供認。被告人糯康曾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為報復中國船隻、陷害中國船員,與泰國不法軍人共謀策劃,組織、指揮犯罪集團成員武裝劫持「玉興8號」和「華平號」貨船並故意放置、押運毒品甲基苯丙胺,後將捆綁控制的船員予以殺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薩、依萊還曾策劃、組織武裝劫持中國船隻「正鑫1號」、「中油1號」和「渝西3號」,綁架中國公民作為人質勒索贖金,且數額特別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被告人扎西卡積極參與武裝劫持船隻、綁架人質勒索贖金,並槍殺中國船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扎西卡作為犯罪集團成員,在其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且均無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雲高刑終字第1765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糯康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桑康·乍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依萊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扎西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逄錦溫
代理審判員常朝暉
代理審判員劉妙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肖波
② 緬甸軍為什麼和果敢軍打起來果敢軍有多少軍隊果敢軍地區有多少人民果敢軍是不是很窮還有果敢軍那
進入2015年,緬甸北部的戰事就由零星交火逐漸發展到大規模的武裝沖突,也逐漸吸引了國人關注的眼球,如今戰火已經綿延近三個月,而擁兵數萬,還有飛機、坦克等重武器的緬甸政府軍,卻始終奈何不了只有千把人,裝備也是多為輕武器的果敢同盟軍,這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參加閱兵的緬甸政府軍。
首先是士氣,緬甸發動的緬北戰事更多是出於政治方面的考量,現在的緬甸三軍總司令敏昂萊,2009年時還是個普通的少將,之所以在短短幾年間就如同坐火箭那樣飛速晉升到大將,並且超越很多同輩執掌三軍帥印,就是因為2009年他主導的收復果敢的軍事行動取得了勝利。今年是緬甸的大選之年,如果在他領導下,再能拿下一兩個民間地方武裝,那麼他在緬甸政壇上的地位,即便不能取代吳瑞曼成為總統候選人,至少也能鞏固現有地位,讓新總統不敢小覷。所以這場沖突更主要的是為了爭奪政治上的利益,而與普通官兵沒有多少直接關系,更沒有師出有名的道義上的正義,基層官兵的士氣自然不會太旺盛。而反觀果敢軍一方,既有 2009年的前仇未雪,又有眼前的生死存亡。可以說是既懷著一雪前恥的復仇之志,又有置之死地而後生的哀兵之勇,士氣之高昂,自然不需再多說什麼了。兩相對比,孰高孰低已經是一目瞭然了。
其次是地形,緬北是連綿的山地,又是亞熱帶叢林地帶,在這樣的地形作戰,大兵團未必就有優勢,因為受到地形限制,即便是數萬大軍也很難部署。集中主力吧,機動也好,攻擊也好,都很難迅速展開。分散兵力吧,又容易被熟悉地形的果敢軍各個擊破。真是個兩難的選 擇。而果敢軍方面,雖然只有千把人,反倒是個最理想的兵力規模,你若是大兵壓境,我就可以化整為零,讓大部隊在這潮濕悶熱的叢林里兜圈子,就像高射炮打蚊 子;你若是分兵合擊,我就集中著千把人選擇有力地形,針對你一路,打你沒商量。所以在這樣的地形上,兵力上的優勢,並不能直接轉化為戰鬥力上的優勢。
果敢軍在密林中挖掘的地道。
再就是武器方面,盡管緬甸政府軍有飛機,有坦克,裝備方面的優勢更是壓倒性的。但是,在緬北復雜的地形上,緬甸空軍缺乏精準的目標指引,加上飛行員訓練水準也不咋的,要想真正有效地為地面部隊提供空中支援,實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這也是緬甸軍機一再進入中國領空發生誤炸事件的客觀原因。至於坦克部隊在緬北的復雜地形,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難以施展出坦克部隊橫掃千軍的雷霆之威,弄得不好,反會像陷入泥潭的大笨牛,成為果敢軍火箭筒的活靶子。倒是果敢軍的輕武 器,在這種戰場環境最能發揮出打了就跑的游擊戰效能,要知道,在叢林中,一支AK47可遠比一門榴彈炮更有作用。
復次,就是緬軍步兵戰鬥力 並不那麼強悍。現在只需站在臨滄—南傘的公路邊,就能看到「果敢戰爭直播」。公路下方是大竹箐村,與這個雲南省鎮康縣村落正對面的,是緬甸果敢地區的扣塘 村。當地村民楊老三說:「真是嚇死人了,緬甸的重炮昨天早上8點就開始狂轟扣塘村山頭上的果敢同盟軍陣地,然後是步兵沖鋒。步兵在第一波攻擊中退下陣線, 再用重炮轟擊。10點40分左右,緬軍發動第二波步兵沖鋒,結果又敗了。後來,緬軍又從老街東城和其它地方調兵來,雙方一直打個沒停。」村民楊老三正在和 記者說著。談話間,眼看著1公里遠處的山上,就有果敢同盟軍部隊在追擊潰逃的緬軍。緬軍以多打少,發動3輪進攻都已失敗告終,最後還被對方的反沖鋒,打的 到處跑。可見戰斗能力和意志並不高。
果敢軍重機槍陣地。
這幕情景引來不少過往人員駐車圍觀,以至於過路的公安巡邏車不得不用廣播警告:「趕緊散了,小心流彈危 險!」果敢同盟軍最高指揮員告訴記者,自16日起,緬軍地面部隊和炮兵先後對鄰近中國南傘國門的同盟軍211旅防區、311旅的扣塘防區發動猛烈進攻,果敢同盟軍17日下午1時42分也突襲了緬軍由臘戌至老街的運輸車隊。
最後,果敢軍還有一條退路,就是在最危急的情況下,大不了退入中國境 內。盡管中國方面會出於維護治安的考慮,收繳果敢軍的武器,但是一般不會拘禁果敢軍的官兵,一旦避過風頭,果敢軍的官兵又會回到緬北,雖然只是赤手空拳, 但要知道在緬北,要搞到槍支武器,可是比搞到蘋果手機更容易啊。而緬甸正規軍由於國境線的限制,是根本無法實施迂迴包抄的戰術,而且漫長的邊境線也使政府軍防不勝防。甚至可以說,就是由於背靠中國,就使果敢軍有了即使被打敗也不可能被完全消滅的「不死金身」。
隱蔽在山地中的果敢軍地堡。
可能有人會說,既然果敢軍有這么 多的有利條件,怎麼在2009年會被緬甸政府軍打得丟盔卸甲,連彭家聲也只帶了兩三個人落荒而逃,整整潛水了四五年才重新露頭?2009年緬甸政府軍的大勝,關鍵是當時彭家聲家族掌控果敢地區的政治經濟大權,引起手下不滿,最後堅固的堡壘還是被從內部攻破,要是沒有內部的里應外合,當年果敢軍也絕不會輸得如此之慘。而現在東山再起的彭家聲顯然已經吸取了這一深刻教訓,必然會有所改進,政府軍這回再要想靠內部分化來取得勝利,幾乎是不可能了。這也正是這次武 裝沖突持續了近三個月,政府軍空有兵力、裝備上的巨大優勢,也難以取得決定性的進展的原因所在。何況,本來緬甸政府軍先是和克欽獨立軍交火,而克欽獨立軍 可是緬北眾多民間地方武裝中實力最強的一支,兵力和裝備都在果敢軍之上,緬甸政府軍在進攻果敢軍的同時,還得提防克欽獨立軍會不會從背後來一刀,數敵太多,也是緬甸政府軍此次緬北戰事的戰略失策之一。
③ 為什麼緬甸佤邦那麼強大
緬甸距離我國並不遠,算的上是我國的一個鄰國,不過這個國家的面積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面都極其差,甚至可以說是世界上最不發達的國家之一。
為了方面毒販們掙錢,佤邦擁有了相當強大的武裝力量,當地的毒販甚至被稱為世界上最強大的武裝販毒集團,這支部隊甚至連緬甸政府都難以消滅。
為了減少戰爭所帶來的損失,緬甸政府也和佤邦的聯合軍簽訂了和平協議,這支強大的軍隊也會為了政府去保護緬甸的邊境地區。
有了這樣的條件和武裝力量,加上毒犯們帶來的經濟效益,佤邦成為緬甸的一個相對發達的城市也是正常的事情。
④ 剛落網、被押至中國受審的緬甸毒梟諾坎是華人嗎
諾坎,也翻譯成糯康,瑙坎,2012年45歲,以其為首的毒品武裝團伙,外界稱之為「瑙坎集團」,據悉,諾坎是緬甸撣邦人,他曾經是金三角地區最後一個大毒梟坤沙的助手。原屬緬甸大毒梟坤沙集團,1995年坤沙投降緬甸政府軍,諾坎也隨之「投誠」,他通過賄賂緬甸政府軍高層、勾結拉祜族民兵團,在泰國、寮國、緬甸三國交界的金三角地帶長期橫行,進行武裝販毒、組織水匪打劫船隻、綁架船員。直至2009年,他仍然擁有被緬甸政府承認的「合法身份」,即大其力北部一個小鎮紅列鎮(Hawngleuk)的民兵團領導人,手下擁有400名武裝成員
⑤ 糯康的人物經歷
糯康(1969年-2013年),撣邦華人稱之為瑙坎,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區特大武裝集團販毒首犯,曾在緬甸MTA部隊服役,會說緬語和泰語。糯康為緬甸撣邦人,原屬緬甸大毒梟坤沙集團成員,直到2009年他仍然有一個被緬甸政府承認的「合法身份」--大其力北部小鎮紅列鎮民兵團領導人。
1996年坤沙投降緬甸政府軍,糯康也隨之「投誠」,通過賄賂緬甸政府軍高層、勾結拉祜族民兵團,其手下的販毒團伙被稱為「糯康集團」。活躍於緬甸、寮國、泰國邊境交界之處。隨後收編了坤沙的舊部,逐漸成為金三角地區最大的毒梟。制販冰毒、海洛因,而且占據了湄公河地區,對過往船隻的船員行綁架、謀殺、敲詐,因此受到中國、緬甸、寮國、泰國四國的通緝。
「糯康集團」長期從制販毒品、綁架殺人等犯罪活動,2011年10月,製造「湄公河慘案」。2012年5月10日,他被抓獲後由寮國依法移交中國。9月20日上午9時30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分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公開開庭審理。 2012年11月6日判處死刑。與其餘六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六百萬元。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糯康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糯康已於2013年3月1日被執行注射死刑,至此湄公河慘案中被殺害的13名中國船員的亡靈將得以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