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去了緬甸怎麼又國門回
⑴ 被騙去緬甸可以走國門回來嗎
法律分析:最好是走國門回來,誠懇接受罰款和隔離。只有情節嚴重才會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要偷渡,偷渡百分之百被抓一樣要接受隔離十四天和罰款。偷渡過去的,是屬於違法而不是犯法。違法只是接受罰款或者拘留,也不會有案底。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⑵ 偷渡去緬甸回不來了怎麼辦
可以先辦護照,沒有護照,可以尋求當地的中國使館援助。偷渡是犯法的,可以先搜集證據證明當時是被人騙去,然後拿著證據投案自首,爭取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⑶ 偷渡緬甸自首走國門的流程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犯罪情節確定,如果涉案人員已經被刑事拘留,那麼近親耐拍屬應盡快當面咨詢律師,由律碧瞎師攜委託手續會見涉案人員,了解案情後到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等閱卷,掌握偵查機關所掌握的證據情況,了解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等信息。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刑罰,需要根據會見、閱卷、與辦案人員溝通後的結論來進行預估。在全面了解案情後,確定辯護方向,選擇進行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從而讓犯罪嫌疑人擺脫刑罰或取得從輕、減輕刑罰的成果。偷渡兩次是不會被判刑的,但是會被處罰金。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是指: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其中多次偷渡指的是偷渡三次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一般自首的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 「歸案之前」是對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投案行為通常實行於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覺之前;或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被發覺,但司法機關尚未對其進行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未被發覺的情況昌慧羨下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投案; (3)在犯罪事實還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查詢、教育後,自動投案; (4)在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被發覺,而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以前,自動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動投案; (6)犯罪分子確已准備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機關逮捕的,視為自動投案。 (7)實踐中「送子女或親友歸案」的,一般並非出於犯罪分子的主動,而是經家長、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 (8)被採取強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⑷ 偷渡去緬甸能回來嗎去緬甸能回來嗎最新消息
能回來。偷渡到緬甸被遣送回國,如果不是組織者,不承擔刑事責任。自身想要回國的,應向國家坦白自首,承擔相應的處罰。
一、如何區分自首和坦白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是:
1、坦白的犯罪人是被動歸案,而自首的犯罪人是自動投案;
2、犯罪人交代的是已經被司法機關所發覺、掌握的罪行,而自首的犯罪人交代的罪行無論被發覺與否、無論是否正在被指控均可: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二、盜竊罪坦白後能減刑嗎
減刑針對的刑罰執行中,對符合規定的犯罪分子減少一定刑期的制度,而坦白針對的是定罪處罰前有符合規定的行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刑法中並沒有坦白的直接表述,關於坦白主要體現在自首和立功的規定,以及最高法關於《量刑指導意見》中。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若不構成自首,但如實供述,構成坦白。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因此,盜竊罪坦白能否減刑的說法是不成立的,但是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
⑸ 偷渡到緬甸現在想回國怎麼辦
1.可以聯系中國駐緬大使館,尋求幫助。2.偷渡到緬甸被遣送回國,如果不是組織者,不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一條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五)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六)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