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哪裡娶緬甸老婆
㈠ 請問怎麼才能娶到緬甸美女
想要娶到緬甸美女,不聯系通過中介找,那樣被騙的幾率很大,如果真想找個緬甸的美女,可以選擇去那邊打工,可以認識到很多緬甸美女,有些都是很希望嫁到中國的
㈡ 去緬甸找老婆,如何去找呢,大家可以提個意見嗎有找出來的嗎謝謝大家萬分感謝
找老婆又沒人攔著你,緬甸那邊要找個老婆還是容易,只要真心對她,一般都會跟著你。但是在國內不好落戶,能跟你交流說漢語的也只有緬北的,但是緬北的都沒有合法的緬甸國籍,所以戶籍很麻煩。只要不是齷齪的手段去找老婆,當地政府是不會干涉的,如果非法手段,抓到了就開心了。
㈢ 娶緬甸老婆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首先你要先辦好自己的護照和單身證明(民政局開),帶上單身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級市公證處開具中英文兩頁公證書,帶上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單身公證書、健康證(防疫站體撿)、簽證(昆明緬甸大使館辦)
2.緬甸女孩所在地相關政府部門開女孩子的戶籍證明,婚姻證明。然後到內比都緬甸政府外交部、民政部門辦理來中國的合法手續,拿到全部合法手續後在到中國駐緬甸大使館申請女孩子來華的簽證和婚姻認證手續。成功後可來中國男方所在地省民政廳辦理結婚證,在憑結婚證到男方所在地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新娘居留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㈣ 找個緬甸姑娘做媳婦哪裡多
我真的想找個緬甸老婆,有人幫忙
㈤ 在打洛口岸找緬甸老婆好找嗎
好找。
在中緬邊境,有大量的緬甸女孩來中國打工,其中不乏有許多年輕貌美的單譽旅身女孩子,橋虛仔在中緬邊境的瑞麗,打洛口岸等地方工作生活,有在工廠裡面工作的,有賣衣敏汪服的,有做按摩和在ktv工作的,有在餐飲店工作的,包括打洛口在的這些地方都是可以認識緬甸女孩的地方。
㈥ 請問去騰沖能找個緬甸媳婦嗎
呵呵.得先出國吧.
我建議你去越南.內地方窮.幾千塊錢在那可以算上富人了.
一樣溫柔賢惠.
其實你只要想在國內找.肯定能找著.
不可能全部的女孩都看重錢.
肯定有好女孩.
沒必要非得出國找.
語言又不通.
對么朋友.
希望你找到幸福..加油.
㈦ 我老婆是緬甸的應該怎麼辦結婚證我老婆辦個戶照需要花多少錢還有怎麼把戶口轉過來
這個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緬甸結婚,一種是在中國登記結婚。在緬甸登記結婚,她需要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你需要提供護照簽證和經過緬甸駐中國使領館認證了的你的單身證。如果在中國登記結婚,你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她提供護照簽證和經過中國駐緬甸的使領館認證了的她的單身證。就這么簡單!
㈧ 南傘可以找到緬甸媳婦嗎
可以。因為中國南傘鎮與緬甸果敢交界;多年來與跨國婚姻現象普遍的存在。緬甸與我國雲南邊境接壤,南傘口岸出境20米就是緬甸果敢口岸。兩國互相往來,自然在婚姻方面也不會差著的。
㈨ 娶緬甸女人要怎麼辦理結婚證
需要雙方一起,到中國公民一方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