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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口岸通關指南:所有進口都必須事先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
1 商業發票3份。用於計征關稅的發票必須按商業慣例用英語填寫所有說明:詳細商品名稱、進口許可證號碼及外匯許可證號碼、數量、原產地,在提供折扣及其形式的情況下分別註明貨物的單價和總價。對到岸價(CIF)必須標有:離岸價(FOB)價、CIF費用、CIF價。
2 如進口商只要求按FOB價計算,則應在特別發票上列出CIF費用,特別發票和商業發票在結尾處一般都必須由進口商提交以下按規定簽字的聲明:"我們在此聲明,此發票是真實正確的。(英文: We hereby certify this invoice to be true and correct.)發票不需公證。
3 免原產地證明書。僅在個別情況下例外。
4 海運提單不需公證。海運提單上除了收貨人的姓名和地址外,還必須有開出相應信用證及帶有委託托收的緬甸銀行的名稱。如果另一地點的海運提單要作為緬甸銀行的提單轉交,則也應在海運提貨單上註明其名稱和地址。
5 出口葯劑產品必須取得緬甸葯品委員會的批准。
6 出口活的牲畜必須提供1份「獸醫證明書」。
7 對初次進口的化學製品,緬甸海關有時將送樣至仰光實用研究學院檢驗。
8 只有明確標明了不用於使用、消費或出售標記的樣品,才予以免稅。其他商品樣品應納稅。
緬甸海關計征制度及通關程序[自:商務部網站]
一、海關計征制度
(一)估價制度:緬現代估價制度基本原則是貨物的真正價格是以貨物進口時間地點的價格作為正常價或進口價,前提是貨物銷售在公開市場的具有獨立資格的買賣人之間進行。根據《海洋海關法案》,緬甸基本上進口採用C.I.F估價制,出口採用F.O.B.估價制。
(二)關稅方面: 緬海關進口最高關稅率為40%,最低為零稅率。農業、醫葯品以及機械和零配件的進口稅率稅率一般從0.5% 至3%不等。出口關稅一般不收稅,收稅商品僅分五擋,即大米和麵粉出口每噸徵收100緬元關稅,竹製品出口徵收10%從量稅,米糠、毛皮類,油餅粕類,非大米及大米製品的豆類和糧食類出口徵收5%的從量稅。
由於緬甸官價美元兌緬元的價格與市場價美元兌緬元的價格相差四十多倍,1996年後緬政府廢棄以前按官價1美元兌換6緬元的計征方法,採用中間價,即按1美元=100緬元計征。
1、進口商品須交納的稅包括:
(1)進口稅
(2)商業稅
(3)許可證費
2、關稅及其他稅的支付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1)現金或支票
不超過5,000緬元的現金可以在海關局支付。金額超過5,000緬元的則採用能從緬甸經濟銀行和私人銀行取得的支票支付。
以下情況下超過5,000緬元的海關稅或其他稅可以例外用現金支付:
A·在港口結關
B·在郵局結關
C·海員和乘客行李
D·拍賣保證儲蓄金
(2)從活期活期存款帳戶中支取
進出口商和合資企業可以在海關局開立活期帳戶。他們的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可以從這些帳戶中扣除。
二、海關通關程序
(一)進口方面
根據現行法令法規,所有進口貨物必須向海關局報關以便通關。報關時,填寫進口申報表格(CUSDEC-1)進行報關,並隨附以下文件:
1、進口許可證
2、發票
3、提單或空運托運單
4、裝箱單
5、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進口所要求的許可證
海關根據海關稅率表繳納進口稅。緬甸進口稅以C.I.F.計價。進口商品不僅要交納進口稅還要交納商業稅,商業稅根據商品的到岸成本計征,到岸成本為商品可估量價值及進口稅之和。這些稅在商品入關地點通關時徵收。
(二)轉口貿易海關申報格式
所有進口的非本地用的出口貿易商品,即出口貿易商品裝運時必須填寫規定的表格,即CUSDEC-3,並附上以下文件:
1、提單或空運托運單或路運托運單
2、由貿易部頒發的轉口貿易許可證
3、商業發票
4、買賣雙方簽定的銷售合同或出口商與授權代理簽定的合同
5、與法規嚴格一致的保證合約,如不能出口,則根據現行法律予以處置。
轉口貿易稅以進口貨物的C .I.F.價為計征基礎,徵收2.5%的從價稅。
(四)特殊貨物的通關
以下一些通過海運和空運的特殊進口貨物將予以快速通關
1、易腐物品
2、政府和企業急需物品
3、鮮活動物,人類遺體
商檢 緬甸的商檢主要由商檢委員會負責。目的是檢查出口商品品種、質量、重量、包裝等是否與購銷合同中寫明的相符,主要通過對品種、質量取樣檢查。進口商品檢查:
內容 抽檢率(%)
品種、質量 至少佔20%
重量、規格 至少佔10%
包裝和標記 100%
進口商品在檢查過程中,如果按規定的查檢比例不準確,可再增加查檢比例。規定收取進出口商品商檢費。出口商品:對品種、質量、重量、數量和包裝的檢查次數收取檢查費。進口商品:檢查員出檢,每人每日收費200緬元。按照進出口商檢程序,在說明進出口商品質量、重量、包裝式樣後,還需要具體寫明商品送交地點、接收地點和送交時間的規定。進出口商品經檢查合格後,有關部門將填發檢查證。
緬甸進出口管理1988年11月,緬甸成立了進出口和代理人工作注冊委員會,由貿易部長負責,該委員會有對進出口商和代理人進行注冊,並發放進出口許可證的職責。
進口管理
進口商要獲取進口許可證,首先必須向貿易董事會申請注冊,並獲得注冊許可證,注冊許可證每年都要更換,根據進口商的不同類別以及進口業務的不同,注冊費亦不相同。下列人員有權申請注冊成為進口商:
1.按《緬甸公司法》或1950年《特別公司法》設立的現有合資企業或股份有限公司,按1970年《緬甸聯邦合作社法》注冊的合作社,或普通的進口商、出口商、實業家或合營企業;
2.現有的有實際經營進出口業務能力者;
3.在緬甸聯邦內已有業務基礎者
4.遵守經貿易部不定期發布的有關進出口規定的企業;
5.申請獨資經營的現有公民、合夥公民或入籍公民。
已注冊的進口商可以申請進口商品的許可證。進口必須提交一份帶有3緬元印花的申請,並提供貿易董事會所需的材料,如:估價單或銷售合同的原件;用外幣支付進口費用的可靠證明;如果是免稅商品,須有不轉移外幣或不作為本國商品出口的證明;如果與以前進口的商品相同,須有緬甸港務局的結關記錄證明。貿易董事會審查後,即可發給合法人員進口許可證。
已獲得進口許可證的人員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從進口許可證發放之日起一個月內,按一份許可證收取商品到岸價5%的費用匯給海關;
2.沒有貿易董事會的批准,不能轉讓進口許可證;
3.如果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6個月內商品不能裝船,必須申請延長許可證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