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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非稅務居民怎麼認定

發布時間: 2022-07-13 05:09:02

Ⅰ 你是澳洲稅務居民,非稅務居民,還是臨時稅務居民

如果區分一個人是否是稅務居民?其實所有答案全都在1936年稅法第6(1)條款裡面。簡單解釋起來,就是我們通常知道的四個測試原則:
1.普通「居住」概念;
2.實際居住地概念;
3.183天測試;
4.澳洲政府養老金測試。

Ⅱ 有沒有可能一個人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的稅務居民

可能的。
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即稅務意義上的非居民,常常簡稱非稅務居民,指的是完全切斷與加拿大的居住關系,而且上個稅務年度完全沒有住在加拿大或者呆在加拿大的時間少於183天的特殊居民,在加拿大的稅制下,你在加拿大的納稅義務取決於你的居住狀態。如果你是居民,你就要為你從全球范圍,包括中國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納稅;如果你是非居民,你只需要為你從加拿大所取得的(特定)收入向加拿大納稅(或被扣稅),在其他國家的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報,而無需為你從加拿大以外,比如中國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納稅。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的前提條件:如果某人想要成為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可以根據租稅協定中的「切斷關系條例」(Tie-breaker Rules)來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申請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該國家和加拿大之間必須有租稅協定。目前,中國大陸與加拿大有租稅協定,台灣和加拿大之間沒有,香港和加拿大之間的租稅協定還未正式確定,因此香港和台灣來的華人朋友沒辦法申請。租稅協定對於有海外資產的大陸移民來說,有利有弊。好處在於,有了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的機會;危險之處則在於,加拿大國稅局能夠通過租稅協定,進入中國的金融資訊庫調查某人的資產。要成為非稅務居民,還不可以有配偶(或同居)以及需要你撫養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留在加拿大。這一點常常容易引起誤解,有不少人因為工作需要,必須長期的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只有妻子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因為已經失去了楓葉卡,來加拿大時用訪問簽證出入,所以認為自己不是稅務居民。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稅務局在考察主要顯著居住聯系時,首先了解的就是住所Dwelling Place,不管是租的還是買的,只要是此人能合法居住的地方,就屬於住所。由於在妻子名下的房屋是「太空人」可以合法居住的,因此屬於「太空人」的「住所」。再加上配偶乃至孩子都住在加拿大,「太空人」的三條主要居住關系都符合,自然會被歸為「稅務居民」。僅從這一點來講,「太空人」就不能成為非稅務居民,盡管他們在國內已交過稅,但在加拿大還必須補交差額。當然,加拿大稅局的這套「居住聯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即用配偶/住房/依附人任何一項定論)不是成文法中的條款,官方網站的說明只是指引。現在有相關從業人士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和加中稅務協議的「打破平局規則」(Tie-breaker Rule)模式。以這種模式來判斷,一個人可以在加拿大有配偶/住房/依附人而同時又可能是加拿大稅務上的非居民。相關的爭議還沒有塵埃落定,但是沒有異議的是,無論「太空人」是否是加拿大稅務上的非居民,配偶在加拿大的一方,無論收入是否到交稅水平,報稅最好不要申請任何福利。滿足了成為非稅務居民的條件,遞交申請表格,大概一個月後,就會收到稅局對申請人身份認定的答復。值得注意的是,稅局對申請人身份認定的答復是基於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如果有一天稅局發現申請人不滿足成為非稅務居民的條件,稅局會對申請人以前的稅表進行全面審核,要補繳所有的稅款,而且會有利息和罰金。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時還需要最後一次報稅,除了收入要申報外,還要填寫全球資產清單和全球資產視同賣出的表格。全球資產清單包括全球的地產、股票、債券、股權、個人物品、收藏品等;全球資產視同賣出表格要列出清單所有財產的稅務成本和離境時的價值,稅局認定你成為非稅務居民的當天,這些財產視同出售,增值部分需要繳交增值稅。這筆稅和美國的「離境稅」雖然不能比,但也有異曲同工之意。對於加拿大新移民而言,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是件相對簡單的事;如果移民來加拿大已報稅兩年以上的移民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則需要小心規劃,最好先找會計師或律師咨詢,萬一因為申請非稅務居民而引起稅局的注意,如果以前的稅務規劃沒有做好,就要頭痛不已了。

Ⅲ 如何理解新所得稅法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界定

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釋義

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類,以及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定義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與該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密切相關。由於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的行使一般要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因此一國的稅收管轄權在征稅范圍問題上也必須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具體到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根據屬地原則,一國有權對來源於本國境內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取得這筆所得的是本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根據屬人原則,一國有權對本國企業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這筆所得來源於本國還是外國。

為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范圍,本法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採用了較為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並在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判定是否屬於居民企業的標准一般有:登記注冊地標准、生產經營地標准、實際控制管理地標准或多標准相結合等判定標准。

(一)登記注冊地標准在採用登記注冊地標準的國家,是以企業是否在本國各級政府登記注冊為依據,確定該企業是否為本國居民企業。依據這一標准,凡依本國法律在本國登記注冊的企業,不論其總機構、管理和控制中心是否設在本國,也不論其投資者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均可認定其為本國居民,對其所得行使課稅權。而如果一家企業沒有在本國注冊,就不能確認其為本國居民企業,因而本國政府也就不能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如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第7701節(a)項規定,在美國依法注冊登記設立的公司,應就世界范圍內的所得承擔納稅義務。而不在美國注冊成立的外國公司僅就在美國境內從事貿易和經營活動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或特定的投資所得承擔納稅義務。除美國以外,瑞典、墨西哥、英國、日本、法國、德國、義大利、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印度、泰國等也採取登記注冊地標准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由於法人的注冊成立地是唯一的,因此採用法人注冊登記地標準的優點在於便於識別法人的居民身份,但其缺點在於容易產生法律規避現象。目前,有許多跨國公司為了逃避所在國的稅收負擔,轉而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以規避有關國家的稅收管轄權。

(二)總機構地標准此標准以企業的總機構是否設在本國境內為依據來確定其是否為本國居民企業。總機構是指企業進行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一核算盈虧的總公司或總店。法國、紐西蘭、日本均採用了總機構地標准。法國稅法規定,凡總公司設在國內的為本國居民企業,總公司不在國內的為外國居民企業。日本稅法規定,凡在日本設有總機構、總店或總事務所的公司即為日本稅法上的居民企業。

(三)管理機構地標准(又稱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准)

依據這一標准,凡企業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設在本國的,即視為本國居民企業。所謂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它不同於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採取這一標準的國家有英國、德國、加拿大、阿根廷、埃及、馬來西亞、愛爾蘭、盧森堡等。在這一標準的確立上,最被人廣泛引用的經典判例是英國法院在1906年審理的「比爾斯聯合採礦有限公司訴荷奧」一案。通過該案,英國稅法確定了管理機構地標准:判定企業居民身份的標准在於其實際的「管理及支配中心」是否在英國境內,即以董事會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公司賬簿的保管場所和召開股東大會的場所為判定依據。但管理機構地標准也存在一些弊端,有些企業任意設立主要的經營管理和控制中心以達到逃避稅收的目的。為此,英國1988年《財政法》(FinanceAct)第66節規定,1988年3月15日以後在英國注冊成立的公司均為英國的居民公司。

除以上幾種最為常見的確定居民企業的標准外,少數國家還同時或單獨採用主要經營活動地標准、控股權標准。主要經營活動地標准以公司經營業務的數量為依據。實行這一標準的國家通常規定,如果一個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貿易額或利潤額是在本國實現的,該企業即為本國的居民企業。控股權標準是以控制企業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的居民身份為依據確定企業的居民身份,如果掌握公司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具有本國居民身份,則該公司即為本國居民企業。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做法,新稅法採用了「登記注冊地標准」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准」相結合的辦法,並在本法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這一劃分標准改變了原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居民企業標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同時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雙重條件,使我國的稅收權益更廣。至於實際管理控制地標准可能會引起的國與國之間由於適用標准不同而導致的雙重征稅問題,我們將通過對實際管理控制地的嚴格、規范的界定,以及稅收協定予以解決。

規范的界定,以及稅收協定予以解決。

Ⅳ 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的定義是什麼

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的定義是完全切斷與加拿大的居住關系,而且上個稅務年度完全沒有住在加拿大或者呆在加拿大的時間少於183天的特殊居民。
一、加拿大非稅務居民的條件滿足
1、如果某人想成為加拿大非稅務居民,可以根據租稅協定的《關系阻斷條例》(Tie-breaker Rules )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 申請的先決條件之一是該國和加拿大之間必須有租稅協定。
2、現在中國大陸和加拿大有租稅協定,沒有台灣和加拿大之間,香港和加拿大之間的租稅協定還沒有正式確定,所以來自香港和台灣的中國朋友不能申請。
3、要成為非稅務居民,配偶(或同居)、父母、祖父母、孩子等需要撫養的親屬不得在加拿大停留。 這容易引起誤解,但許多人由於工作需要,不得不長期在加拿大國外工作,只有妻子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
二、申請非稅務居民的後續工作
成為非稅務居民需要最後申報,除了申報收入外,還需要填寫全球資產列表和全球資產被出售的表格。 全球資產清單包括全球不動產、股票、債券、所有權、個人物品、收藏品等。全球資產應與認列出售表一樣,列出清單所有財產的稅務成本和出境時的價值。
稅局認定你成為非稅務居民的那天,這些財產和視為出售一樣,增值的部分需要繳納增值稅。
雖然這個稅不能和美國的「離境稅」相比,但也有同好之士的意思。
對加拿大新移民來說,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是比較容易的事情。移民來加拿大報稅的兩年以上的移民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需要仔細規劃。 最好先咨詢會計師和律師。 萬一因非稅務居民申請引起稅務局注意,如果以前的稅務計劃不順利,就會頭疼。

Ⅳ 澳洲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的區別

稅務居民就是普通的澳洲人和有澳洲可以合法工作的人。對這些人實行普通稅率,每年第一個掙到的一萬八千澳元不交稅,這個數目以上實行累計稅率。非稅務居民沒有免稅額度,從每年掙得第一個澳元就開始交稅了。稅率從32.5%開征。

Ⅵ 有誰知道紐西蘭的個人所得稅是怎麼交的嗎

統一都是以轉賬的形式轉給我,然後由我來負責保管

Ⅶ 紐西蘭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怎麼識別

(一)稅制概況
1、稅收體制
在紐西蘭納稅嚴格依法進行,稅法幾乎可以說是紐西蘭最復雜的法律部門,每年都有大大小小的修正案。
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管理征稅體制,其權力和責任都由《稅收征管法》確定。《征管法》要求稅務局負責人——稅務委員行使職權,保證在法律范圍內最大程度的收稅。稅務局委員有權力制定規定,對征稅財產估價。《征管法》授權總督可以就《國家稅收法》的管理事項給稅務委員發指令,但是總督不能直接干涉征稅個案和進行稅法解釋。
2000年10月,政府組成了一個5人小組對紐西蘭的稅收體制是否最符合政府長期稅收利益進行審議。2001年10月,該委員會遞交最終報告,認為現行稅收體制是合理的,過去20年的稅制改革成果是正面的。
作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紐西蘭擁有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和成熟的稅收體制,根據新政府近年的審議結果,其稅收制度在可以預計的未來應該不會出現大的變化。
來新投資經商,應該注意保持高度的法治意識,遵守有關法律,合法納稅。同時,紐西蘭稅法復雜,不斷更新,應就有關納稅事項征詢專業人士意見。
2、稅制系統
紐西蘭現代稅務課證系統承習了英國傳統稅務系統的骨架,並在此基礎之上進行了一些漸進式的改革。它的主要稅目有:商品服務稅,稅率12.5%;企業所得稅,稅率30%;個人所得稅,稅率19.5%、33%、39%三個累進稅;福利稅,稅率49%、64%。
3、主要稅制特徵
⑴商品服務稅(Good and Services Tax)
紐西蘭的商品服務稅和中國的增值稅類似。在紐西蘭,商品服務稅(GST)對一般商品及一般商業服務而言都徵收12.5%的稅捐。在紐西蘭,如果年銷售額少於新幣4萬元以下是不必登記注冊商品服務稅(GST)稅號,也不用繳納商品服務稅的。
⑵個人收入所得稅
在紐西蘭,所有的稅務居民必須將他們所有各種不同來源的收入合並計算出一個收入的總值,然後依照一種累進稅率的計算方式來計算申報他們的個人收入所得稅(總收入$0—$38000的部分繳納19.5%的稅,$38000—$60000的部分繳納33%的稅,$60000以上的部分繳納39%的稅)。
在紐西蘭,個人收入所得稅稅額的減免以減低稅率為主要的形式,但所有的收入都必須上稅,沒有免稅額度。
在紐西蘭一般受薪階層兩星期或每個月一次通過(PAYE)資稅納稅系統來繳交個人所得稅。
⑶企業所得稅
在紐西蘭企業按12.5% 繳完商品服務稅後,年終凈利潤按30%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如果給員工使用公司車輛,發放實物,則要向稅局繳福利稅。
紐西蘭有一項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納稅的抵扣系統。例如,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4月1日起為30%,而個人所得稅稅率最高為39%,公司企業將扣除30%稅率的稅後的紅利分發給個人後,個人只需要再付9%的稅率來補足該紅利應付的39%。
⑷財富擁有相關的稅目
在紐西蘭,財富自然增長是不會被課稅的(無資本利得稅),但在財富轉移時可能需要繳稅。例如,贈予財產時要繳交贈予稅,贈予稅起征的稅率是0%,而贈予總值在新幣$27000元以上時為5%(一年以內)。而贈予總值在一年內超過$72000時,贈予稅稅率上升至25%。
印花稅也對商業不動產交易加以課征,但一般住宅買賣、股票轉移或動產轉移並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紐西蘭在目前已廢除遺產稅的徵收。
(二)紐西蘭稅收的種類
1、所得稅(Income Tax):所有種類的收入都要交納所得稅,包括薪酬、經商或自聘的收入、公共保障金、投資所得的收入、租金、出售資本(非個人財產)所賺得的利潤,以及紐西蘭居民於海外的收入。紐西蘭現實的所得稅率(從1998年7月1日開始執行)為:年收入在$0至$38,000之間是19.5%,在$38,000或以上是33%。做生意和自聘人士的收入是不會被預先自動扣稅的。他們所需提交的是「暫定稅」,通常在一年內分三次繳交,直至稅務年度期滿時。已繳交的暫定稅則可作抵消尚欠的稅款。工黨上台後,在2000年作過調整,對年薪超過60,000新元的,要交納39%的所得稅。
2、商品和服務稅(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所有登記商品和服務稅(GST)的商業,都會在所有商品和服務上徵收銷售稅。如果你全年的生意營業額超過NZ$30,000,便需要登記GST,現時的稅率為12.5%。
只有登記了的商家才能從顧客中收取GST,然後每個月、每兩個月或每六個月提交給稅務局。而商家因向其供應商購買商品及服務而所支付的GST,可以向稅務局索回。然而,如非本地居民不能收回任何的退還款項。
商品和服務稅是附加在所有紐西蘭供應的商品及服務上的稅款,但有關居民所租賃的財務服務,如抵押、借貸和投資等,以及生意出售(指完整生意,而且生意會繼續進行),則可免交GST。
3、居民預扣稅(Resident Withholding Tax):銀行或其他同類型的機構會在你的戶口或投資利息中扣除「扣繳稅」。在報稅年度的終期申報時,可以把繳過了的「扣繳稅」抵消投資所得的收入部分。公司可在分發給股東的股息中也扣除「扣繳稅」。如果某公司把繳稅後的利潤,以股息(dividends)分發給股東,股東也可在報稅時索要減扣,故此公司繳稅對其他股東也可以受益(dividend imputation)。
4、意外事故賠償保險金(Accident Compensation Premiums):紐西蘭意外賠償制度是用來資助那些意外受傷的受害者的醫療、康復和因意外所損失收入而設。這筆費用是來自所有人和商業必須呈交的意外賠償稅。意外賠償稅會在所得稅中扣除,直接由僱主交給稅務局。而那些自聘者則要在交其他稅項的同時交付意外賠償稅。
5、附加福利稅:所有提供給雇員的非現金福利都要繳交雇員福利稅,稅款是由僱主負責交付。其他稅種還有:贈與稅、支票稅以及對煙酒、石油製品所徵收的國內商品稅等。
(三)紐西蘭商業稅收制度
在紐西蘭居住和經商,需要向紐西蘭稅務局納稅。通常,所有的商業活動者都必需做到:有一個稅號(IRD number);每年向稅務局填報各種稅單,分期納稅;保留所有以英文書寫的生意記錄及交易文件,以便填報稅單並計算補稅或退稅金額。
在紐西蘭經商主要涉及的稅種是所得稅、商品服務稅,它們每年貢獻了紐西蘭稅收收入的90%以上。
1、所得稅
所得稅是紐西蘭最重要的稅種,每年政府的財政收入的65%來自所得稅,徵收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94年《所得稅法》和1994年《所得稅征管法》。
⑴納稅對象
紐西蘭是全球實施最有效率稅收制度的國家之一。作為一個紐西蘭居民,不論收入來源於何地,都要向紐西蘭政府繳納所得稅。即使不是紐西蘭公民,也可能按照稅務法被定義為稅務居民,所有收入包括個人工資薪金、投資利潤、津貼和海外收入都要繳稅。
通常,判斷是否紐西蘭稅務居民要考慮以下因素:
個人在任何連續12個月中,住在紐西蘭天數超過183天;或者,在海外的紐西蘭政府部門工作;或者,與紐西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①時常階段性地在紐西蘭居住;②在紐西蘭擁有、租借或接受財產;③社會關系(主要安家地,孩子接受受教育,隸屬於紐西蘭團體);④經濟關系(在紐西蘭有帳戶,信用卡,壽險,投資或退休金);⑤僱傭情況(在紐西蘭有工作);⑥有意向住在紐西蘭;⑦在紐西蘭接受福利費,養老金和其它報酬。
移民每年在紐西蘭居住的時間不超過183天,無須在紐西蘭納稅。
⑵應納稅的收入
①所有工作收入(全職、兼職、臨時);
②獎金紅利;
③政府補貼、福利;
④各種利息;
⑤工商收入;
⑥出售土地、建築等的商業收入;
⑦股票、債券等的投資收入;
⑧書籍、電影、版權等的銷售收入。
⑶能夠從商業收入中扣除的開支包括:能夠扣除的開支必須和收入直接相關,不允許扣除任何個人支出。
①汽車費用、雇員和自僱人士為工作使用自己車的費用;
僱主可以使用稅務局公里數表計算可以扣除的車費,自僱人士最多每年可以扣除5000公里。
②出差費用
需要提供出差的原因、日期、路線、交通工具費用、住宿和餐費、分別花在商業和非商業活動上的時間。
③公司用地的租金或者房屋折舊、地稅、電費和電話費;
④招待支出
為員工或者客戶的招待支出也可以作為可扣除的開支。在以下場合的食品和飲料費用可以全部扣除:A、出差;B、公開的推介會;C、在某些會議上。另外有一些招待支出可以扣除50%。
⑤材料或貨物的開支,包括:文具和一般辦公室用品費用;
⑥雇員薪水;
⑦居民代扣稅和額外福利稅(詳見本文第二部分);
⑧經過稅務局批準的福利捐贈。

Ⅷ 非稅務居民需要報稅嗎

非稅務居民,指的是遷離加拿大,並且完全切斷與加拿大的居住關系,其全球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報的特殊群體。
對於較長期離開加拿大的人士來說,離開並不能說明或認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稅務居民。一般情況下,在對自己是稅務居民還是非稅務居民身份存有模糊認識的情況下,需要向加拿大稅務局提交NR73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Leaving Canada), 獲得加拿大稅務局的意見認定自己是否是加拿大非稅務居民。
加拿大稅法並沒有要求離境人士向加拿大稅務局提出加拿大非稅務居民的申請,但如果能夠獲得加拿大稅務局的意見認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稅務居民,就會極大地降低將來被查稅和補稅的風險。當然,如果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不準確,或者之後你與加拿大的居住關系又發生了變化,稅局也是可以推翻以前的結論的。
在什麼情況下,非稅務居民才不需要報稅?
一旦成為非稅務居民,如果在加拿大境內沒有收入,就不需要每年向加拿大政府報稅和繳稅了。
在什麼情況下,非稅務居民仍然需要報稅?
獲得加拿大稅務局認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稅務居民的回復後,離境時還需要向加拿大稅局報稅。除了申報收入外,還要填寫全球資產清單和全球資產視同賣出的表格。全球資產清單包括全球的地產、股票、債券、股權、個人物品、收藏品等。全球資產視同賣出表格要列出清單,說明所有財產的稅務成本和離境時的價值,稅局認定你成為非稅務居民的當天,這些財產視同出售,增值部分就要計算繳納增值稅了。
對於某些在加拿大居住若干年,海外資產較多的投資移民而言,放棄加拿大身份,可能還需要繳納稅務居民期間全球資產增值部分的稅額。也許,此時大部分資產並沒有真正賣出。如果這時候需要大額的現金來支付稅額,建議多方權衡——是依據維持稅務居民身份?還是成為非稅務居民?因此,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並非是一件輕而易舉,一走了之的事情。
非稅務居民的哪些收入需要繳稅?
成為非稅務居民後,在加拿大境內的收入,除了在加拿大銀行的利息收入外,其他各類收入,如僱傭收入、生意收入、分紅、退休福利如OAS、CPP、RRSP,處置加國境內資產產生的增值收入/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等仍然需要向加拿大稅局申報。
如果沒有按時報稅,稅局會來信要求補報,而且還有可能要補交利息和罰款。
非稅務居民的哪些收入會被預扣稅?
通過加拿大金融機構取得的退休福利收入,如RRSP、分紅等會被預扣25%的稅;如果作為非居民賣房,通常也會被買方律師預扣房款的25%作為預扣稅上交給稅局。
為避免按房屋總價預扣款,非稅務居民可以先填報相關表格,按增值部分的25%交稅並取得稅局的完稅證明即可,這樣買家就不再按房屋總價預扣房款的25%。
在賣房時通常會產生交易成本及律師費用等,這些費用第二年還可以通過報稅抵扣賣房增值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從而把前述多預扣的稅款退回來。

Ⅸ CRS,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個人版) 發布時間:2017-07-13 來源:華美優勝綜合整理 作者:美國房產
【摘要】提到如何應對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准則),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判斷自己可能的稅務居民身份。本期,我們先給大家羅列了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關於「自然人」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則。
華美優勝美國房展會
提到如何應對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准則),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判斷自己可能的稅務居民身份。本期,我們先給大家羅列了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關於「自然人」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則。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個人版)
中國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應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 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准,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居住 365 日,一次不超過 30 日或多次累計不超過 90 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天數。
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通常(ordinarily)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在某納稅年度內在中國香港停留超過 180 天或在連續兩個納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納稅年度)內在香港停留超過 300 天的個人;
如果個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則該個人一般會被視為「通常居住於中國香港」。具體的法律規定為:
「通常居所」是指個人除了偶然或臨時離境的情況下,持續地在中國香港居住的居所。
要被視為通常居住在中國香港的個人,該個人除臨時性或偶然性離境一定時間外,必須習慣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國香港。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個人在香港居住是出於自願並以定居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續性, 並且不論時間長短,為其當前生活的慣常狀態。
在確定個人停留在中國香港的天數時,如在中國香港境內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計算。
新加坡
符合以下任一標準的個人視為新加坡稅收居民:
1)定量標准
納稅年度的前一公歷年內在新加坡境內居住超過 183 天;
納稅年度的前一公歷年在新加坡境內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況除外)超過 183 天。
2)定性標准
個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
美國
一般來說,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國公民和美國居民都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
對非美國公民(外籍個人)而言,需依據 「綠卡標准」 或者「實際停留天數標准」來判定是否為外籍個人稅收居民。 美國居民標准通常基於公歷年度計算。
綠卡標准
根據美國移民法,如果外籍個人在一個公歷年度內的任何時間里是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該個人即滿足了綠卡標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或者該組織前身)特許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個人。 一般來說,當個人拿到 USCIS 發放的外國人注冊卡(即「綠卡」)時, 便取得了美國的永久居住權。 除非存在下文討論的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規定情況,只要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銷或依法判定已經放棄,該個人將一直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綠卡過期並不一定代表美國稅收居民身份的終結。
實際停留天數標准
如果外籍個人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被視為滿足本標准:
本公歷年度內在美停留不少於 31 天;
根據以下計算公式,本公歷年度和過去兩個公歷年度加起來的三年內在美停留不少於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數,加上
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三分之一,加上
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六分之一。
一般來說,個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時間出現在美國境內都視為其當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個人在美停留時間不計算在實際停留天數內。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519號刊物 —— 外籍個人稅務指南。(http://www.irs.gov/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選擇(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個人若在前一公歷年度被視為非美國居民、但在隨後一年滿足實際停留天數標准並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那麼其可以自主選擇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時間內成為美國稅收居民。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 519 號刊物——外籍個人稅務指南。
雙重稅收居民
一些綠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個人有可能同時是與美國簽有稅收協定的轄區的稅收居民。如果此類「雙重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 rule))判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他們可以選擇在整個或部分納稅年度內作為非居民外籍個人計算其在美國的應納稅額,但前提是必須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國稅務當局,否則他們將繼續作為美國稅收居民計算應納稅額。
英國
自 2013 年 4月 6 日起,英國的稅收居民身份須根據「法定居民身份測試」(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結果判定,2013 年金融法案第 45 條列明了法定居民身份測試的內容,並判定什麼屬於英國稅收居民,什麼不屬於英國稅收居民。測試內容包括個人在英國停留的時間、是否僅在英國有家、是否在英國從事全職工作以及與英國的關聯等。
一般來說,在英國逗留超過半年的個人很有可能被判定為英國稅收居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發布了一份有關法定居民測試指引,同時在網上設置了測試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個人查詢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如個人的情況較為復雜,應同時參考 HMRC 有關居所 (residence)、住所(domicile)和匯款的指引,也可以登錄 Gov.uk 網站的相關網頁或向他們的稅務顧問咨詢。
加拿大
個人是否為稅收居民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加拿大的個人稅收居民身份可以分為普通居民(也稱為事實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視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斷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須根據其整體情況和所有相關事實,並參考加拿大稅法和法庭的判定來認定。加拿大稅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經常、通常或習慣性居住並生活的個人。因此,與加拿大有居住關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會與經濟利益以及其他與加拿大的關聯,皆為重要考量。此外,加拿大稅法中 「視同認定規定(deeming provision)」 對於判定 個人是 否構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這些「視同認定規定」適用於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與加拿大有聯系的個人,例如一個納稅年度在加拿大境內停留時間超過 183 天或以上,受雇於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個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時,還需要考慮加拿大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有關居民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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