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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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高分求{交通事故}處理
一、什麼是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後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於交通事故,應當屬於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具體在北京市的情況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轄的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個交通支隊分別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順義、平谷、懷柔、密雲、延慶、門頭溝、大興、機場、亦庄開發區等9個區縣由各區(縣)公安分(縣)局下屬的交通(巡)支(大)隊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具體處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隊的事故科或者執勤隊的事故組負責。
三、交通參與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第一步應當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損失大小,首先必須要停車,保護現場。然後根據損失的大小確定下一步應當做什麼。
四、對於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了《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通告》第二條規定:「本通告所稱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圍內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非司機)、三十五(酒後)、三十六(單方事故)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五、對於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999),保護現場。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後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六、發生逃逸事故後,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北京交管局規定,對於舉報屬實的,除給予經濟獎勵外,對於本市司機,可以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去年京沈高速路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棄車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座上一輛計程車,對話中出租司機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況後,對他進行勸阻,並將車輛開到交通隊報案。出租司機得到了兩萬元的獎金,並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
七、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現場應當採取什麼措施保護自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八、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根據《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於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書面記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後撤離現場。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只有一方當事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候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對交通事故實施快速處理。
九、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有爭議應當如何處理?
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同時必須做好自身安全維護。
十、事故當事人撤除現場後,一方反悔怎麼辦?
如果撤除現場後,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僅就在損害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責任方可以持《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協議書》到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如果撤除現場後,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哪些事故雖然事實情況,且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當事人也必須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的;
(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六)碰撞建築、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沒有足夠的搶救費用怎麼辦?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或者司機沒有足夠的搶救費用,醫療機構也必須救治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同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
交通警察對現場勘查完畢後,要求當事人在事故現場圖上簽字時,當事人應當怎麼辦?
交通事故現場圖是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的記錄,事故當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簽字確認後,首先要核對現場圖與事故現場是否一致,對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釋,如果認為現場圖與事故現場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進行復核,對於復核無誤的,當事人應當在現場圖上簽字確認。
如果當事人無理由拒絕簽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現場圖上記錄當事人決絕簽字。本現場圖依然存在證據效力。
交通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第二十九條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三、扣行駛證的: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限限制?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交通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准、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扣留機動車上的貨物怎麼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扣留機動車的時限限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准、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鑒定的時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後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地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員的屍體檢驗完成後,死者親屬在幾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屍體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強制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有權得到檢驗、鑒定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怎麼辦?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鑒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當事人可以申請幾次重新檢驗、鑒定、評估?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的時限與檢驗、鑒定的時限相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⑶ 涉外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涉外交通事故一般會按照我國程序進行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按照我國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六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⑷ 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四個步驟
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處理,包括哪些步驟
(一)報警、受理和處警
1、報警和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後,必須填寫《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認真做好以下記錄:
①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交通警察到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後,應當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到達時間和事故發生地點、事故形態、初查後果等現場簡要情況,需要增加救援人員或者裝備的,一並報告。現場處置結束後,應當再次報告。
(二)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1、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並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屍條件的醫療機構。
3、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於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三)現場調查(偵查)、取證
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時,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①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②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③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④其他調查工作
1、現場勘查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在交通事故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但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和與交通事故無關的物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檢驗、鑒定
在調查取證階段,對交通事故中的人員、車輛、道路以及痕跡、物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託。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報告後2日內將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以1次為限。
(四)立案
交通事故立案,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是否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項工作制度。立案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前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現場勘查,屬於交通事故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手續,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經批准予以立案。
接著製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或單位參與事故處理有關事宜。對不屬於交通事故的,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並製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是一種多用途通知書,對不受理、不立案、不調解等事項都可使用。俗稱「萬能通知書」。
(五)交通事故認定與復核
1、交通事故認定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2、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後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當場向各方當事人宣布。復核以1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①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六)處罰裁決
對交通事故違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對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七)損害賠償調解
公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指在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申請的情況下,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並調解下,解決當事人有關損害賠償爭議的行政調解活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並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1、當事人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方式
①當事人之間的協商
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③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④向保險公司素賠。
2、調解的條件
①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②各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調解的合意;③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必須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提出;④必須以法定形式,即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3、調解時限的起算和調解期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並於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①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②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③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④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調解起算日開始後,在調解的期間內與當事人約定具體的調解時間、地點和方式,並於調解時間的3日前通知當事人。按規定應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4、調解的程序
①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②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③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比例:
④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
⑤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爭議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不予調解的情形
①當事人未共同提出調解申請的
②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③對檢驗、鑒定(包括重新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④對交通事故認定(包括復核結論)有異議的
⑤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6、在調解期間終止調解的情形
①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②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③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八)製作案卷文書
交通事故案卷,是指將處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所形成的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按規定程序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的書面材料總合。
⑸ 中國與紐西蘭的交通法規有哪些不同
主要是駕駛方向相反(靠左行駛)
需要注意的是:
1. 紐西蘭是右舵左行,切記。
2. 大部分日系汽車是右手打方向燈,而雨刮器在左手, 剛開始經常會弄錯, 在需要打燈的時候雨刮器亂刷,弄得手忙腳亂。
3. 駕照: 使用中國駕照可以在紐西蘭合法駕駛12個月, 但需要提供紐西蘭交通管理局(NZTA,New Zealand Transport Agency)認可的翻譯公司出具的英文翻譯件, 或者國際駕照。 只能駕駛中國駕照(注意在有效期內)上標注的車型. 使用國際駕照/翻譯件必須同時攜帶中國駕照和護照.
4. 所有乘客,無論前後排都必須系好安全帶, 否則會被罰款。
5. 紅綠燈:紅燈時禁止車輛任何方向通行,除非設有專門轉向綠色箭頭燈指示可以左轉(小轉彎)才可以通行。
6. 主路優先: 如果從輔道進入主路,必須確保不影響主路上車輛行駛才能進入。 紐西蘭主路上車輛行駛速度都比較快, 而且通常不會給輔路車輛減速讓行。 一旦輔路車輛和主路車輛發生碰撞, 輔路車輛要負全責。
7. 讓路規則(Give Way) 在紐西蘭駕車最重要的法則, 表示車輛在確保行駛安全的情況下可以不完全停穩就通過的路口, 駕駛員必須讓右手經過的所有車輛優先通過。 特別注意要給道路上通過的摩托車, 尤其是自行車讓路, 讓路規則同汽車。
8. 斑馬線: 在靠近斑馬人行橫道線時會有指示牌, 路上會有鋸齒形白線提示前方斑馬線。車輛如果發現有行人正在或者將要走上斑馬線穿越馬路時, 駕駛員必須讓行直至行人通行完畢。
9. 限速: 郊區限速一百公里/小時,市區限速五十公里/小時。大城市附近有多車道公路或高速公路, 大多數道路為雙車道。道路標志採用國際標准標志,所有距離都以公里(km)為單位。務必遵守限速規定。平常警察可容忍超速不超過限速10Km/小時, 但是節假日容忍度會降至4Km/小時。
10. 兒童乘車規定:5歲以下必須使用安全座椅,租車公司可以租到。
11. STOP:車輛看到STOP 標志時無人如何需要停穩到靜止狀態, 確保安全後才能通過。
12. 環島 (Roundabout): 車輛從左側進入環島並按照順時針方向行駛, 駕駛員必須給右手邊的車輛以及正在環島中行駛的車輛讓行。
13. 停車: 路邊有黃色虛線或禁停標志的地方禁止停車。 有允許停車標志的地方務必注意上面標注的停車時間。
14. 要按道行駛, 包括在環島內, 換道要打燈並確保與在該道上正常行駛的車輛有安全距離情況下才可以。本地司機, 尤其在快速路上正常行駛時通常不會減速, 所以沒有安全換道非常危險並要負全責。
15. 遇見特殊車輛如警車,救護車,消防車等閃燈或者警報的情況, 駕駛者必須盡快靠邊,停車等待特殊車輛通過。
16. 警車:行駛中如果發現有警車跟隨,馬上要換到慢車道, 如果警車繼續跟隨或者閃警燈鳴笛,應馬上停到路邊,等待警察過來後,按照警察指示開窗,出示證件(駕照/租車文件等)。如有處罰,等警察開完罰單後會返還證件,就可以開車離開。
17. 停車(Pay and Display),收費停車場多是自助服務,選擇預計需要停車的時間並付錢,將付過錢的收據放在駕駛座擋風玻璃可以看到的地方,否則有可能會被拖車。
18. 不要停車在靠近門口標有殘疾人黃色標志的地方,也會被拖車.停車在那幾個車位需要在擋風玻璃處暫時殘疾人的停車標志。
19. 按照停車指示牌上指示的時間停車,有時候有人會來計時,超時停車/亂停車有可能會被鎖車/拖車。
20. 禁止酒後駕駛。酒後駕車會受到嚴厲的懲處。
21. 不要低估出行所需的駕駛時間。紐西蘭的道路往往會經過起伏、狹窄或蜿蜒的地形,此類地形將令您的駕駛時間延長。
22. 單車道道路需要在有超車標志(Passing Lane) 的地方才可以超車。
23. 單車道橋樑上行駛時,應格外小心。紐西蘭有部分橋梁是雙向單車道的, 在上橋之前要看清讓路標志。 如果指示是你所在這邊讓路, 必須確保對面無車時才可以上橋通過。
24. 長途駕駛之前應保證充足的睡眠, 定期歇息,一般每兩小時歇息一次,如果感到睏倦,應立即歇息。切勿在感覺疲勞時繼續駕駛,尤其是在長途飛行之後。
25. 在冬季,部分道路,尤其是山道附近,會因為冰凍或積雪變得十分危險。在冬季駕駛時應注意濕滑路面的標志,並盡量以慢速行駛—切勿在冰面上突然剎車。部分情況下可能需要使用防滑鏈(租車公司可以提供)。請確保您已充分熟悉防滑鏈的使用方法。
26. 在紐西蘭租車需年滿21歲。您也可以通過支付額外的費用來降低保險墊底費 (租車公司通常有此類條款) 。
27. 駕車如果遇到車輛故障, 可以聯系AA 獲得道路救援。AA 24小時道路救援免費電話 0800 500 222。 租車公司的車輛通常都有此項服務, 詳細詢問租車公司。
28. 駕車遇到交通事故, 如果無法協商解決, 或有人員受傷情況發生,請馬上聯系警察111和租車公司(保險公司)。和警察說明情況, 他們會安排救護車, 消防車, 拖車等一系列相關機構。
29. 自行車和摩托車駕駛人員需要佩戴頭盔。
30. 紐西蘭道路上發生的交通意外導致的急診費用由政府負責,不管是哪方的責任均無需承擔人員醫療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