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的比例投票制是什麼
① 世界上第一個允許女性投票的國家是哪個國家
第一個賦予女性平等參政權的是曼島,在1881年曼島位於英格蘭和愛爾蘭之間的海域,是英國皇室屬地,有著自治政府,公元十世紀就有了自己的國會。
第二個是紐西蘭,1893年,當時還有日不落帝國大家庭里的紐西蘭通過了《公民普選權》法,凡是成年女性都可以擁有選舉權,比英國早了25年。在1895年,當時隸屬英國的南澳大利亞自治州效仿賦予成年女性完全的選舉權,並且有資格出任政府官員參選議員,西澳大利亞1899年通過類似法律賦予女性投票權。
又過了十年,到了1928年對女性投票的年齡和財產限制才取消,那一年愛爾蘭還是英國的一部分,到1922年脫離英國之後,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投票權。但是我們可見對英國來說並不是世界上第一個允許女性投票的國家,但是曼島和英國也是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的。
② 紐西蘭的國家政體
英國女王是紐西蘭的國家元首,女王任命的總督作為其代錶行使管理權。總督與內閣組成的行政會議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機構。內閣掌握實權,由議會多數黨組成。議會只設眾議院(共120席),由普選產生,任期3年。無成文憲法,其憲法是由英國議會和紐西蘭議會先後通過的一系列法律和修正案以及英國樞密院的某些決定所構成。
③ 求文:選舉與民主政治的關系
民主選舉與選舉民主
伴隨又一次民主化浪潮的沖擊,人們對民主的認識也隨之前進了一步。雖然如此,但由於現代政治生活的復雜性,人們往往看不到問題的本來面目,而被其表象所迷惑。尤其是在關於選舉與民主的關系,選舉在民主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些問題上,還存在著許多誤區。現實政治生活中,許多國家紛紛舉行大規模的選舉並以此來標榜自己是"民主"國家,但這些舉行了選舉的國家是否真的就是民主國家呢?事實證明並非如此。那麼,究竟怎樣理解選舉民主與民主選舉之間的 關系呢?弄清楚這個問題,無疑對於我們正在進行的民主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正如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所指出的,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在世界范圍內形成了民主化的第三次浪潮。1974年葡萄牙的"石竹花革命",80年代中期菲律賓、韓國的政治變革,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蘇東巨變,90年代以來多黨民主浪潮登陸非洲,最近發生在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的政治變革以及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等等,都被看作是第三次民主化大潮中的小高潮。所有這些變革都與政治選舉密切相關,有人甚至把二者等同了起來,認為只要實行了選舉,就算實現了民主。然而,現代政治生活如此紛繁蕪雜,僅是一項選舉就能囊括民主的全部內涵嗎?選舉與民主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系呢? 一、選舉是民主的直接體現 眾所周知,民主的最基本支柱是人民主權。民主的字面涵義就是民眾統治,用孟德斯鳩的話來說就是,人人既是統治者,又是被統治者。但在現實生活中,無論在哪一個時代的哪一個政體中,人們所見到的總是少數人統轄、治理多數人。即使是在僅有數萬公民、且公民大會主席和執政官均由抽簽決定的雅典,所實現的不過是公民的"輪番為治",也不是多數人的共同統治。在那裡,政治領袖、決策人、領導者即少數人的地位和作用仍赫然在目。正因為如此,"民主"的原則從一開始就遇到了責難和挑戰。例如,柏拉圖就曾非難過民主政體,認為"在這種國家裡,如果你有資格掌權,你也可以不去掌權,如果你不願意服從命令,你也可以完全不服從,沒有什麼勉強你的。別人在作戰,你也可以不上戰場,別人要和平,如果你不喜歡,你也可以要求戰爭。" 因此,柏拉圖公開主張:最好的政體是由哲學家執政的"賢人政治"。至於在漫長的中世紀,"民主"的原則無論在理論還是在事實上,都幾乎盪然無存。例如在法國,路易十三不僅公開宣稱他的權力來自於上帝,而且還公開宣稱他的意志就是法律。 但是,正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所申明的:人畢竟是生而平等的。既然如此,人人對他們各自的命運就應該擁有發言權。或許正是因為這個原則植根於人的本性,因此,雖然幾經掩殺和蹂躪,到了近代,隨著美國獨立戰爭和法國大革命的勝利,民主的原則終於重新得到了人們普遍的承認。 當然,正如大多數西方思想家都承認的那樣:民主並不是一幅藍圖或對特定結果的一種承諾。事實上,民主本身不保證任何東西,它既提供成功的機會,也提供失敗的風險。用傑斐遜的話來說就是:民主的承諾僅僅是對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不過,人類的全部歷史已經證明:自己自由追求獲得幸福的人多於由他人賜給幸福的人。這或許正是民主受到人們普遍的歡迎和期待、民主的原則重新得到發揚的原因之所在。 既然是一種原則、理想,那就註定它與現實之間必然有一定距離。如果說在僅有三、四萬公民的雅典,人人既是統治者,又是被統治者的原則尚無法實現的話,那麼,在人口眾多的現代各國,上述原則就幾近空想了。於是,近代西方的思想家們開始重新探索"民主"的涵義。林肯曾把民主定義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熊彼特則認為"民主是一種政治方法",而"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作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而取得作決定的權力" 。亨廷頓把熊彼特的思想作了進一步的發揮。他認為:"民主政治的的核心程序是被統治的人民通過競爭性的選舉來選擇領導人",他接著指出,"如果用普選的方式產生最高決策者是民主的本質,那麼民主化過程的關鍵點就是用在自由、公開和公平的選舉中產生的政府來取代那些不是通過這種方法產生的政府。" 實際上,二戰以來,主流的方法幾乎完全根據選舉來界定民主。 熊彼特等政治學家為什麼將"選舉"定義為民主的本質呢?這是因為,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現代政治生活中,字面上的"民主"即所有的人既是統治者又是被統治者的原則都沒有也不可能實現。事實上,現代民主制度推行的是"多數裁定原則",也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這實際上是現實中民主的"可行性原則",用美國政治學家薩托利的話來說就是,少數服從多數"是最適合民主的程序原則。它為什麼比全體一致的原則更好呢?簡單明了的回答是:多數原則避免了僵局,同時又允許龐大的集體擁有發言權。" 任何形式的現代民主制度都是公民根據多數裁定原則自由地作出政治決策,民主由此可被重新定義為"大多數人的統治"。 既然如此,那麼,在實際中,什麼時候才能體現"大多數人的統治",也就是說,什麼時候才能切實有效地體現民主呢?答案是:在選舉的時候。因為在選舉過程中,體現的是絕對多數原則。誰站在多數一邊,誰體現多數人的意願,誰就是贏家;相反,誰站在少數一邊投票,或只贏得了少數人的支持,誰就成了輸家。為此,競選者為了當選,不惜一切代價到處游說,允諾選民提出的意見與要求。因為他們明白,要想取得上台執政的權力,必須獲得大多數選民的投票支持。而大多數人的利益和要求,在選舉的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表達與體現。例如,在美國第43屆總統選舉中,弗羅里達州的選民最終決定了是布希而不是戈爾入主白宮,民眾的統治只有此時才充分的體現出來。 事實上,只有在舉行大規模自由選舉的地方,公民的"主人"意識才覺醒,他們的積極性、參政熱情由此才被激發起來,而這種積極而廣泛的參與是民主存在的基礎。在我國,早在抗戰時期,就曾開展過廣泛的民主選舉。李公僕先生在《華北敵後-晉察冀》一書中,生動記述了他所目睹的民主政治現象:在進行村長選舉的日子裡,滿街是紅紅綠綠的標語,書有"選舉真正的代表","選舉認真辦事,不怕困難的前進分子作村長"等口號。據公僕先生觀察,根據地的人民踴躍參與各種公眾事務,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與利益,選民參與率各村平均超過百分之八十。民主參政使得他們情緒愉快、精神飽滿,有著一種高度的自尊和強烈的主人翁意識。如果沒有這種廣泛的參與,民主就不可能發生;即使發生了,也會很快枯萎。 或許正是出於上述幾方面考慮,熊彼特、亨廷頓等政治學家才將選舉上升到了民主本質的高度來認識。 二、 選舉必須是民主的 選舉是民主的直接體現,大多數人的統治只有通過選舉才有可能實現,因此所有現代的民主國家都無一例外地舉行選舉。 但是,選舉僅僅是民主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必要充足條件。例如,在斯大林時期,各類選舉也定期舉行,斯大林幾乎每次都能獲全體選舉者的一致通過。剛剛下台的南斯拉夫總統米洛舍維奇和目前仍在任的伊拉克總統薩達姆以及非洲的許多專制統治者也都組織過選舉。在這些選舉中,有的可能只有一個候選人或一張候選人名單,選舉人事實上只能表示同意,此外並無任何其他選擇。有的可能提供了幾名候選人,但誰是正選,誰是陪選事先都有精密的安排和操縱。諸如此類的選舉事實上只不過是統治者為自己的統治增添一個"合法" 光環的手段。與其說是體現多數人的一致、體現民主原則,還不如說是對民主的嘲弄、甚至是強奸。換句話也就是,選舉本身必須是民主的,只有民主的選舉才能體現民主。 那麼,什麼樣的選舉是民主的呢?美國學者珍妮·柯可帕特里克給民主選舉下的定義是:"民主選舉不僅是象徵性的,它還是競爭性的、定期的、廣泛的和決定性的選舉。在選舉中,政府的主要決策人由國民選出,而國民享有廣泛的自由去批評政府,發表他們的評論及提供其他選擇。" 也就是說,選舉是否民主,關鍵看它是否是自由、公正、廣泛、定期舉行,是否是競爭性的。 民主政體的建立是為了保護人們生而就擁有的自由的權利。人們不僅擁有言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也有投票選舉的自由。民主選舉要求公民積極自由地向代表他們利益的候選人投票,這意味著公民不受任何外界影響,自由表達自己的意願,參加投票不必擔心遭到恐嚇或報復。現實政治生活中,為了使選舉結果有利於自己,包括當政者在內的各種利益集團都積極介入選舉過程,企圖通過各種手段(包括恐嚇和武力脅迫)來影響選舉。例如,民國初期,袁世凱為了為其"登基"尋找合法的理由,組織了所謂"國民代表"的"選舉"和"國體投票"。各省國民代表大會進行"國體投票"時,會場外布置了荷槍實彈的士兵,場內則布置了監視人員,"國民代表"們一個個抖索著在預先印有"君主立憲"四字的選票上書"贊成"二字。可見,這種不自由的選舉,其結果恰恰違背了民意。因此,為保證選舉的自由公正性,最重要的就是使選舉擺脫外界、尤其是當政者的影響與控制。為此,必須設立秘密投票箱,進行秘密投票(無記名投票)。公開性與負責制無疑是民主政體的成功之道,但投票行為本身卻是一項例外。容許選民秘密投票是為了使選民在選舉中能夠自由地表達自己對代表候選人的意見和看法,又不致被候選人及其代表發現和遭致打擊報復。此外,在選舉過程中,反對黨及候選人必須享有言論、集會以及活動的自由。這些自由對於他們公開批評政府、向選民提供其他政策和候選人是必須的。僅僅容許反對者有機會投票是不夠的,在選舉中阻止反對者廣播、控制其集會或審查其報紙都不是民主的。 在自由的前提下,選舉還必須是公正的、平等的。也就是說,當人們就政策作最終決定的時候,每個成員都應當有同等的、有效的投票機會,而且,選民的每一張選票應該具有同等的份量,不會因財產的多寡、權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選舉史上,出現過兩種投票制度:平等投票和復數投票。平等投票,指每個選民有一個投票權,在一次選舉中,也只能有一次投票權;而且,一切選民所投的選票效力相等。與此相反,有特殊資格的選民,享有一個以上的投票權,或者他們所投選票的效力,大於普通選民所投的選票,此為復數投票。我國從1953年第一次普選就實行平等投票的原則,並在歷次普選中都予以堅持。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鄧小平等都曾在自己所在的選區以普通選民的身份投下庄嚴的一票。在一些西方國家,以所擁用的財產額來確定每個人所投的票數。紐西蘭選舉法規定,在縣議會的選舉中,財產不超過1000鎊的人,可投1票;財產超過1000鎊而不到2000鎊的人,可投2票;財產超過2000鎊的人,可投3票。盡管現代西方國家大多取消了不公平的"復數投票"制,但在事實上仍存在各種名目的資格限制,並不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除此之外,選舉還必須是在充分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事先沒有任何上級圈定的候選人,並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代表的名額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每個候選人平等地參與競爭,在選民大會上公開發表自己的"政綱",回答選民的提問。同時,執政黨和當政者可以享受職權帶來的方便,但不可以通過非競爭的手段操縱選舉向著有利於自己的方向發展。現實中,許多政權常常通過制定有利於政府的選舉制度,恐嚇反對派以及在競選中動用政府掌握的資源等手段在選舉中舞弊。例如,在從1974年到1984年的十年之間,巴西政府定期地修改其有關選舉、政黨和競選的法律,企圖藉此阻止反對派參與競爭的力量的增長。缺乏公開競爭的選舉往往導致非民主政體的產生或繼續存在。因此,公開地進行競爭是保證選舉民主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既然民主意味著"大多數人的統治",那麼,民主選舉還必須是廣泛的,也就是說,民主選舉必須是在大多數人參與的基礎上進行的。然而,在現實中,不僅古雅典的民主僅僅局限於統治階層內部,即使在現代意義上的國家的民主化進程中,也一直存在著將社會上某些群體,特別是少數民族、不同宗教集團以及婦女排除在外的情況。例如,在南非歷史上,作為一種種族寡頭制,曾長期將70%的人口排除在政治之外。同樣地,在美國歷史上,只有擁有一定產業的白種男子才享有選舉與被選的權利。這樣,即使選舉可能是競爭的,公開的,也只是在很小的范圍內進行的,這樣的選舉並不能體現大多數人的意願。因此,幾乎所有的政治學家都同意:只有實現了普遍選舉權條件下的選舉,才算得上是民主的選舉。 最後,選舉還必須定期舉行。在正常的情況下,選舉中的獲勝者往往代表著大多數人的利益和觀點。但是,正如漢語中的那句俗話所雲:"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在社會生活節奏明顯加快的現代,我們甚至可以說"三年河東,三年河西"。也就是說,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觀點不是一成不變的。人民既然是社會的主體、是主權所有者,當然應該有權隨著事態、形勢的發展變化而自由地改變自己的立場和觀點。正因為如此,在現實政治生活,多數和少數之間的對立是相對的。隨著單個選民立場和觀點的變化(在競選過程中,候選人的每一次演說都會引起這種變化),多數可以變成少數,少數也可以變成多數。這就是選舉中的"可改變主義"。這種"可改變主義"也是現代民主機制充滿活力的一個重要源泉之一。但是,如果當選者沒有任期限制,或者任期很長,那就等於允許民主競選中最初的獲勝者能夠把自己定為永遠的獲勝者。古羅馬時代的愷撒、奧古斯都,近代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克倫威爾以及法國的拿破崙等人都做過這樣的嘗試。現代社會中靠推遲選舉來維護執政地位的也屢見不鮮。顯而易見,即使選舉過程非常民主,但如果是"一選定乾坤",這樣的選舉與其說是民主的開始,倒不如說是民主的壽終正寢。因為,如果否定了"可改變主義",否定了多數可以變成少數或少數可以變成多數,事實上就等於否定了人民主權,就等於否定了民主。因此,選舉必須定期舉行。選舉上台的政府和執政者必須有明確的任期規定。為了防止政府和執政者濫用人民授權,許多國家甚至還作了提前進行選舉以及不得連任等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出來。 三、民主選舉與選舉民主 由上述可見,選舉的是民主的一個重要內容,而且自由、公正、平等、有競爭性的、定期舉行的選舉的確能夠反映人民的意志,能夠體現"眾人統治"的原則。正因為如此,有不少人主張:只要實現了選舉,就算實現了民主。這就是政治學中的所謂"選舉主義"。然而,事實上,即使是民主選舉也不等於民主,民主可以說是一項系統工程,它必須有選舉之外的許多制度保證才能實現。例如,美國的這次總統選舉,最後就是以法律訴訟而宣告結束的。也就是說,民主必須具備一定的先決條件。 首先是政治自由。顯而易見,政治自由是民主的先決條件,有人甚至認為自由與民主互相包容,互為應有之義。例如在古希臘,奴隸顯然不可能參加公民大會,否則,奴隸就不成其為奴隸,而公民既然是自由的,他就有權力"要求"並且"獲得"執政地位。在近代,雖然在法律上人們普遍獲得了自由,但由於宗教改革、產業革命以及三次技術革命使得各國社會分裂為不同的階級、階層和利益集團。這些不同的階級、階層、利益集團的政治地位在不同國家的不同時期各不相同。所謂政治自由,是允許不同階級、階層和利益集團組建獨立的政黨和社團,允許不同政黨自由地發表自己的政治見解,允許持不同政見者的存在。只有當選民們能夠在不同的政黨、不同的施政綱領、不同的政治見解、不同的政治領袖之間進行自由選擇時,選民的意志才能充分反映出來。像在我國民國初年、南非種族主義者當政時期以及韓國軍人專制時期,當政者禁止其他政黨存在,把持不同政見者暗殺掉或投進監獄,然後再進行選舉,這樣的選舉即使程序再民主,也不能真正反映民眾的意志。 其次是新聞、言論和出版自由。在古代雅典,幾乎所有的公共事務都是在公民大會上討論決定的。當時的雅典雖然僅有三、四萬公民,但公民大會的與會代表一般有六千人左右,且每年召開四十次。在現代社會中,如此頻繁、代表比例如此之高的公民大會是不可能的。公民對公共事務的了解主要是通過新聞媒體,在目前尤其是通過電視。大眾傳播媒體事實上已經變成了影響選民態度、左右選舉結果的重要手段。如果沒有新聞、言論、出版自由,公眾就無法了解情況到事情的真相,從而也就無法通過選舉反映出自己的意志。 第三是必須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民主與法治是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沒有健全的法治作保障,民主的原則就不可能貫徹。就拿選舉為例,從選民資格的審定、選舉程序的制定、投票場所及票箱的安全保衛、選票統計等等,都必須有一套嚴密的法律制度做保障。例如美國第四十三屆總統選舉,最終實際上是以法律訴訟的形式結束的。可以說,沒有法律制度保障,任何選舉都無法正常進行。 法治的意義不僅僅限於、甚至主要不在於保障選舉過程,而在於保障選舉結果,在於保障民意的貫徹和執行。法治的主體當然是人民群眾,法治的客體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就是國家公務人員,就是"官",包括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官員"。在這個問題上有兩種相反的觀點。一種以霍布斯為代表。他認為,人們為了擺脫"自然狀態"彼此之間共同約定:大家都放棄自己的全部權力並把它交給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會議。被授予權力的人或會議就是主權者,主權者的權力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其他人一旦交出了權力就只能做主權者的臣民。顯然,由此而建立的政體必然是專制主義政體。另外一種觀點以盧梭為代表。盧梭認為,主權是由公意、民意構成的,政府官員只是受人民委託而行使權力。人民可以限制、改變或收回委託給官吏的權力。所謂法治就是指人民對民選官員權力的限制、改變或收回,否則,即使再民主的選舉,也只能意味著專制或獨裁的開始,例如像希特勒政權那樣。 健全的法律制度不僅意味著人們對自己選出的官員有監督權、限制權以及罷免權等項權力,同時還意味著少數人的權利也必須得到充分保證。因為,現代民主制度中一個可操作的原則是50%+1,即"多數裁定原則",但是,雖然少數人必須服從多數人的意見,但是,少數人的權利和地位卻不應被剝奪,它們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在實行多黨制的西方各國,獲得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有權組閣執政,但執政黨不能憑借其執政地位迫害、破壞、解散少數派政黨,少數派政黨作為反對黨的地位必須由法律來保障。否則,"多數裁定原則"就會演變成"多數專制",用麥迪遜和傑斐遜的話來說就會變成"選舉的暴政"。這就是說,尊重、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應該是民主題中應有之義。真正的民主政體不僅體現大多數的利益,還應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唯有如此,才能維護民主的力量與機制。正如盧梭所主張的那樣,代議制民主制度中的公民是由於他們能隨時決定把自己對多數意見的支持轉給少數的意見,才不致在投票時失去他的自由。允許改變看法不但是公民持久自由的基礎,而且使民主能夠作為開放的、自我調整的政體持久存在。少數人的權利是民主過程本身的必要條件。因此,真正的民主政體不僅在法律上,還要在實踐中保證少數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當然,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時還應當意味著,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官員和領導人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自己的權力。這一點在絕大多數發達國家似乎不言而喻。但在一些國家,非經選舉產生的精神領袖、垂簾聽政者、軍隊首領、高級文職人員等往往獨立於選舉產生的官員之外而行事,他們往往實際上控制著政權。在這樣的情況下,民主選舉產生的官員實際上只是傀儡。在這種條件下舉行的選舉顯然不過是欺世盜名而已。 民主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先決條件是經濟、文化發展的一定水平。雖然大多數政治學家都把古代雅典的政治制度稱為民主的,但雅典式的民主是建立在奴隸制的基礎之上的,是少數人的民主。它與我們今天討論的自由的、立憲主義的大眾民主不能同日而語。而我們今天討論的這種自由的、立憲主義的、大眾的民主是人類社會、人類文明特別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在當今世界上,除了極個別的特例,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所有的富國在政治上都實行了民主制,而幾乎所有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那些非常貧困的國家,目前都未能實現、至少未能充分實現政治民主。經濟文化水平與政治民主之間的這種密切相關性其實並不是什麼難解之謎,而是一個最簡單、最基本的事實,即恩格斯早就指出過的: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然後才能從事政治、哲學、宗教活動,才能爭取統治。對於飽受戰亂之苦且衣不遮體、食不果腹的非洲難民來說,民主選舉無異於海市蜃樓,無異於圖中梅,畫中餅。同樣,歐洲各國的民眾對於是否加入歐盟、是否加入歐元等等進行了熱烈的討論,有些國家還為此進行了多輪全民公決。各不同政黨對待歐盟及歐元的態度和策略也直接決定著選民們對其支持與否。這是因為,歐洲的選民對這些事件的發展趨勢以及可能引發的利弊都有自己的判斷和理解,因此,全民討論、全民公決是非常有意義的。而在中國,目前如果就是否加入WTO來進行全民公決,或者就此由全體選民來決定誰來組閣、誰來當國家主席就不僅是毫無意義的,而且幾乎是荒唐可笑的。因為,中國的大多數選民甚至根本不知道WTO是什麼,根本沒有自己的理解和判斷。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不可能移植,我們不可能通過移植一部憲法,移植一種選舉方法而在一夜之間把一個非民主的國家改造成為民主的。民主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政治家們對民主固然不應坐而論道,但也不應揠苗助長,急於求成。
④ 投票制度的發展現狀
投票理論學界對於投票制度標準的研究就如同研究特定投票制度一樣重要。目前,要指出一個投票制度的優點或缺點都必須有數學定義的標準的支持。最近在投票理論的研究主要都集中於發明新的標准和方法,以符合特定的某些標准。
網際網路的出現也增長了對投票理論的興趣,與其他數學領域不同的是,投票理論一般而言較為簡易,非專業的業餘人士也可以發現新的理論結果。也因此,最近許多關於投票理論的發現並非來自於出版的文件,而是來自業余愛好者們非正式的網路討論區和論壇之間。
對於投票制度的研究也促成了許多要求選舉改革的聲浪,要求以其他方式代替現行政府選舉採用的制度。許多美國的市鎮在2000年代開始採用排序復選制。紐西蘭在1993年的國會選舉里採納了混合比例制度,並在2004年的一些地方選舉里採用了單記可讓渡投票制。加拿大的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也將在2008年的第二次公民投票里採用單記可讓渡投票制。一些更廣泛的投票制度現在也被某些非政府組織採用了。
⑤ 累積投票制又稱比例投票制對嗎
不是,因為1、一、方式不同:直接投票制:按一股一票原則直接進行的投票。
2、2、累積投票制:實行每個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決權的股份數與被選人數的乘積來進行投票。
3、二、特點不同:直接投票制:股東只能將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決票數一次性直接投在這些決議上。
4、2、累積投票制:選舉者可以將這一定數的權利進行集中或分散投票。
5、(5)紐西蘭的比例投票制是什麼擴展閱讀在實行累積投票時,股東的表決權票數是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與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的乘積計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計算。
6、簡單地說,股東的表決權票數等於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乘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7、而在直接投票制中,由於在選舉公司的董事、監事過程中,候選人只需獲得簡單多數 (即超過50%) 的票數就可當選,所以,在直接投票制下,大股東可利用股份數量多的優勢,使自己的候選人比較容易地入選。
⑥ 關於紐西蘭對「獨立」投票的感受
作為國際新聞之一,媒體是跟蹤報道的。
但作為英聯邦國之一,大家對這類過程習以為常,紐西蘭的所有重大決定也是全民投票來決定的。
紐西蘭的早期移民中有許多蘇格蘭人,但他們更喜愛紐西蘭,他們被告知獨立後會被自動授予蘇格蘭國籍。紐西蘭允許多國國籍,這里的歐裔都有好幾個國籍,只要以後去蘇格蘭不必簽證,沒人再關心更多,是否獨立主要是身在蘇格蘭的蘇格蘭人的事。
紐西蘭澳洲等都有提倡獨立的人,但絕大多數喜歡維持現狀,真投票的話結果也是個No。反正紐西蘭人到英國工作學習都不需簽證,英國人到紐西蘭也是,大家覺得如此挺好。
英聯邦之所以維持至今,是因為大多數英聯邦國家喜歡呆在這個大聯邦里,如此大家可以自由走動,互擁國籍。況且西方崇尚共贏,打倒對方並非上策,不管在哪裡獨立都是搞政治的人之熱衷,作為冷靜的國民,多數人認為筒子加兄弟一起快活好過獨立許多。
⑦ 選舉制的多數選舉制
多數選舉制即選區劃分與多數代表制相融合產生的選舉制。有小選區多數選舉和大選區多數選舉兩種,簡稱小選區制和大選區制。 小選區多數選舉制有兩個長處:第一,簡單易行。選舉時要求選舉人將選票投給具體的候選人而不是投給一份候選人名簿,選舉人只將自己的票投給一名候選人,程序簡單,計算選票和分配議席時只需按絕對多數或相對多數計即可,演算法也簡單快捷,選舉人也易於了解候選人。第二,一般認為小選區制可能形成穩定的多數黨政權。因為小選區制一個選區只選出一名候選人,按獲得支持的多少決定議席,而不是按比例分配,對多數黨、大黨有利,不利於小黨。推廣至全國,有可能產生穩定的多數黨政權。這是小選區制的一個長處,也是它的一個缺陷,即對小黨、對少數派不利,少數的利益很難被代表。小選區制的缺陷除了對小黨不利外,還存在兩個突出的缺陷:第一,存在死票現象。試舉例說明。
設有一、二、三、四個選區,甲、乙、丙三黨參加角逐,得票數呈下列表示狀態:
表2甲、乙、丙三黨得票與獲勝情況
選區 得票數一 二 三 四
甲黨 1460001 18000 137000 120000
乙黨 1440001 15000 135000 160000
丙黨 10000 66000 29000 2000
獲勝黨 甲 甲 甲 乙
計算總得票數甲黨為521000張,乙黨為55400張, 但是甲黨有三人當選,而乙黨只有一人當選。也就是說,乙黨在三個選區中有死票,即與當選無緣的選票394000張,而甲黨只在一個選區內有死票120000。據日本學者統計,戰前在大選區制下,死票率大約為22%—23%,小選區制下死票率為31%—33%,小選區制下死票率比大選區制下高10個百分點。大量死票存在的直接後果是造成得票的比例與所獲議席的比例產生的差異,會有某政黨所獲席位數的比例大於它所得選票數比例的情況發生。英國的1951年選舉,工黨獲得13948605張選票,保守黨獲13717538張選票,前者得票率為48.8%,後者得票率為48.0%,可是議席數工黨佔有295個,保守黨佔有321個,結果保守黨取得了全國勝利,掌握了組閣大權。在美國的選舉中,也有這樣的例子。第二,小選區制容易被地方資深者利用,辟成其選舉根據地。小選區多數選舉制使候選人便於聯系選舉人,主要表現個人而不是政黨,富於個人性質。這時地方資深者參選較為有利,容易使某小選區成為地方由於金錢、社會地位或其它因素而具有影響力和知名度的人物和家族的選舉根據地。
小選區多數代表制在選區內只選出一名當選者,該當選者須獲得過半數以上的選票或多數選票。若要求得票過半數無一人達到,則需要進行第二輪投票(再投票制)。第二輪投票要求以絕對多數票當選的國家有之,要求以相對多數票當選的國家亦有之。小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國,美國和原英殖民地所屬國受其影響,加拿大、紐西蘭、南非自19世紀以來效此已久,二戰後獨立的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馬來西亞等國也接受了英國的這種選舉制。英國是有兩黨制傳統的國家,小選區相對多數制更加鞏固了這種政黨制。但這種選舉制用諸其它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則往往表現為一黨優位制,這恐怕是獨立、統一、現代化等制度外因素在起作用。地處歐洲的比利時、瑞典、丹麥等國用此代表制也不表現為兩黨制,而是三黨制乃至四黨制。
小選區絕對多數選舉制(再投票制)以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為源頭,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歐洲國家多見。後來,這種選舉制大多讓位給比例代表制。荷蘭、瑞士、義大利、澳大利亞等國都經歷過這個過程。如今唯有法國和個別國家的總統選舉還使用這種選舉制,1953年法國共舉行了十三輪投票才選出總統的例子很說明問題。據說法國的選舉傳統中,有如下一句概括性口號:首輪在選舉,二輪在淘汰。 大選區多數選舉制從理論上分為大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和大選區絕對多數選舉制。大選區制的最大長處在於少數派或小黨有機會推出自己的候選人進入議會,從而挑選候選人的餘地較大。大選區制的缺陷在於同一政黨出現復數候選人時,有打擊同黨同志之虞,而且會導致個人本位的選舉,難以達成政黨本位的選舉。大選區制情況,也有對少數派不利的選舉制,例如,大選區完全連記制。大選區完全連記制即選舉人在定額為二人以上的大選區內可以選舉與定額不同數目的候選人,最後以得票多少確定當選,這種選舉制既是大選區制,又是極端的多數選舉制。這種選舉制下,少數派小黨有極少人當選或沒有一人當選,死票率很高。英國在1945年的下院一區二人制選舉中使用它,倫敦的市議會選舉一度採用它。除此之外,摩納哥、西班牙、瑞士(上院的大部分)等國使用它。還有一些國家使用類似的制度。
在大選區制下,除了避免死票外,還要保證少數派、小黨利益的選舉制首推最基本的大選區單記非移讓式投票選舉制。選舉時,選舉人只能向一人投票,最後根據得票多少決定當選。德國、日本、韓國都曾使用這種選舉制。其次,大選區限制連記選舉制區別於完全連記制在定額為三人以上的選區內只能投少於定額數的選票,最後以得票多少順序決定當選。目前,阿根廷(上院)等若干個拉丁美洲國家使用這種選舉制。再次,積累投票制也是有利於少數的一種選舉制。在大選區制情況下,根據選舉定額對同一候選人可以重復投票。例如有五名當選名額,選舉人可以ABCDE連記,可以AABCD樣選四人,還可以AAAAA 般把選票集中在一人身上。實際採用這種選舉制的國家很少,今天只有美國的伊利諾斯州採用。復次,還有遞減連記投票制和限制積累投票制這兩種選舉制可以考慮。前者是指在大選區中,選舉人可以對候選人完全連記,但需對合意者排上孰先孰後的順序,這是名簿式投票。後者是指在大選區中,選舉人只能選擇少於應選名額的候選人,但對候選人可以作重復投票。上述兩種選舉制還只限於理論討論,未見實際採用的範例。
⑧ 什麼叫FPTP制度
: 經過英國新工黨的選舉改革,長期以來在英國實行的簡單多數選舉制(FPTP)已經演變成以FPTP為主!多種比例代表制方式並存的混合選舉制度"英國新工黨近八年的選舉改革實踐,給英國選民!政黨!政府甚至整個社會政治生活帶來了深遠的影響,致使威斯敏斯特模式面臨考驗。
全文: 選舉制度是代議制民主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英國的選舉制度,由公開投票到秘密投票!由復數投票到一人一票!由男子具有財產資格到普遍選舉權的實現,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作為西方代議制民主的發祥地,英國也是世界上較早實行普選制的國家"自1429年議會選舉中開始使用多數選舉制至今,英國的選舉制度已經歷了近600年的歷史"自20世紀50年代英國徹底取消大選區制!實行小選區制即簡單多數選舉制以來,英國的選舉制度也已經歷了半個世紀的風雲"1997年新工黨上台後推行的選舉改革對英國社會政治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本文的目的就是在全面介紹英國選舉制度的基礎上,考察新工黨為期八年的選舉改革及其影響"
一、當前英國選舉制度及其特點
英國實行的是簡單多數選舉制度,又稱/單選區制0或/小選區制0,也稱為/領先者當選制0
(FirstPastthePost,下文簡稱FPTP)"FPTP主要用於英國下院的選舉,其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
盡管這一制度在19世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從20世紀20年代至1999年,FPTP一直是不列顛大陸地區選舉時採用的惟一投票方式"FPTP的基本原則是,獲得所有有效選票相對多數的候選人就是獲勝者"與此相聯系,這種制度的第二個重要特點在於,實行單記名選區,即小選區制"英國當前有659個選區,共659名下院議員,如果一個政黨能夠獲得其中的絕對多數,即獲得下一屆政府的組閣權,該黨領袖則成為英國首相"如果沒有任何政黨獲得絕對多數,則由兩個或更多的政黨共同組成聯合政府"
長期以來,這種選舉制度展示出其適合英國特殊國情的優勢"首先,FPTP最突出的優點是其簡便性,即易於理解!便於操作"一個選民所做的所有事情就是在選票上選出一個候選人,獲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即當選"這種選舉制度產生了一個明確的勝者,意味著隨後組成的政府將是一個強大而穩定的政黨政府"其次,按照FPTP選出的議會,傾向於由兩大政黨或集團控制,其中一個政黨或集團占據議會席位的多數"這種制度減少了小型極端政黨贏得席位並施加影響的機會"其支持者認為,產生單一政黨政府的可能性同時也意味著這種選舉制度有益於政府的穩定"第三,對於選民而言,FPTP優於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PR)之處在於,它建立在單記名選區的基礎上,由此確保了選民與地方議員之間的密切聯系"同時,它使得選民更容易解散失去民意的政府,並從其政治對手中選擇一個替代品"在比例代表制下,政府偶爾因選舉而解散,但出現更多的情況卻是大選後各政黨領袖之間需要討價還價"而在FPTP制度下,贏得大選的政黨,沒有必要與其他小黨為聯合組閣而討價還價"
另一方面,與比例代表制相比,FPTP也暴露出不可克服的缺陷"首先,按照FPTP選出的政
府,很難確保獲得絕對多數選票"自1935年以來,英國沒有任何一屆執政黨是在獲得絕對多數
選票的情況下贏得勝利的"1885)1987百餘年間進行的28次大選中,執政黨得票率過半數的情況僅出現過4次"而且,在二戰後至1992年間舉行的14次大選中,執政黨的得票率始終低於
50%"另外,當將所得選票轉換為議會席位時,這種選舉制度導致了長期以來對兩大主要政黨--保守黨和工黨的偏愛"例如,1945年大選, 工黨以8.4%領先的選票,卻多出146個席位"而
1992年保守黨僅領先7.5%的選票,但在議會中卻多出21個席位"據統計,在20世紀英國舉行
的所有大選中,一個政黨能夠在下院中確保絕對多數的情況不超過5次"
其次,FPTP無法確保在大選中獲得多數選票的政黨進行組閣"得到少數普選票的政黨,反而可能獲得多數議席"例如,在1974年2月大選中,保守黨所得選票比工黨多出26萬張,但實際當選議員卻比工黨少了5名"在大多數使用FPTP的國家中,普選票位居第二的政黨組閣的事例至少出現過一次,如加拿大1979年大選!紐西蘭1978年大選!印度1991年大選!英國1950年大選等"
第三,FPTP對於英國眾多的第三黨而言有失公允"第三黨的支持者通常由於選區劃分和地理上的原因而不能集中在一個或幾個選區形成簡單多數,致使第三黨所得選票與所獲得的席位數不成比例,因而使得第三黨的生存越來越艱難"例如,在1983年大選中,社會民主黨(SDP)與自由黨(Liberals)聯盟獲得了35%的選票,僅得到3.5%的席位"在1997年大選中,自民黨(theLiberDemocrats)贏得了17.2%的選票,但是在英國下院中僅獲得7%的席位"如果實行比例代表制的話,那麼,自民黨就有可能掌握一種平衡權力,並確保其在政府中的不間斷的地位"
最後,在FPTP制度下,在選舉中落敗的政黨所獲得的選票成為/廢票0(wastedvotes),這成為
英國選民對選舉普遍持冷淡態度並進而導致低投票率的原因之一"例如,1997年英國大選的投票率(turn-out)為76%,而2001年大選的投票率僅為59%"而使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其投票率普遍高於80%"
多數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之間沒有中間立場"判斷什麼是最好的選舉制度,更多地取決於對議會選舉主要目的的認識"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對於個人!政黨或國家而言,理性的選擇是對於不同的選舉採用不同的選舉方式"盡管FPT有著不可克服的缺陷,但長期以來人們對現狀的滿足以及對FPTP的弊端缺乏足夠的認識,成為解釋FPTP得以長期在英國運用的原因之一
⑨ 選舉制的比例代表制
第一,在普通選舉(絕對多數制和相對多數制)中,何人當選,比較選票的多少即可知。有時多得一票,即可當選。所以選票數是不確定的。而比例代表制先計算出當選基數,各政黨均以這個當選基數為標准,依其得票總數,核算出應該當選多少議員。第二,在普通選舉中,選舉人投給某候選人的票就成為該候選人的得票,不問該候選人得票數怎樣多或怎樣少,選票更不能轉讓別人。而在比例代表制下,因為當選基數已定,一個候選人達到標准當選後,余票可以轉讓給其它候選人(當然是同黨)。得票不足於當選的候選人,其得票可轉讓其它候選人。
依據比例代表制的兩大特色可以看出比例代表制的長處:(一)由於根據票數選出議員,可以給小黨、少數黨提供當選機會(保護少數);(二)它可以防止死票現象的發生;(三)得票數與議員當選數可以維持比例關系,使各階層各種利益在政治決策層上擁有自己的代表;(四)從總體上有助於克服選舉的地方性帶來的缺失。 如上所述,比例代表制的使用是針對保障少數派的地位和發言權的問題。最早使用此選舉的國家是丹麥。二戰後,比例代表制已在歐洲廣泛實行。比例代表選舉制一般可分為二種:名簿式比例代表選舉制和單記移讓式比例代表選舉制。前者指選舉人對各政黨排好順序的候選人名簿投票,其剩餘票可以移讓給同黨其它候選人;後者指在大選中選舉人自由標定候選人的當選順序,其剩餘票可以移讓給其它候選人。前者是政黨本位的選舉制,後者是個人本位的選舉制。後者有助於克服政黨壟斷的弊端,使選民與候選人加強聯系。前者為瑞士、比利時最早使用,今天阿根廷、巴西等國使用。後者為丹麥最早使用,如今印度(上院)、馬爾他、愛爾蘭、澳大利亞(上院)也使用它。
⑩ 紐西蘭是澳大利亞的嗎
不是。
在地理上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同屬於大洋洲。澳洲這個稱謂是留學產物,泛指澳大利亞,有時候也和大洋洲互換。紐西蘭和澳大利亞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國家,行政區劃上完全沒有聯系。
紐西蘭(英語:New Zealand),又譯紐西蘭,是南太平洋的一個國家,政治體制實行君主立憲制混合英國式議會民主制,現為英聯邦成員國之一。紐西蘭位於太平洋西南部,領土由南島、北島兩大島嶼組成,以庫克海峽分隔,南島鄰近南極洲,北島與斐濟及湯加相望。首都惠靈頓以及最大城市奧克蘭均位於北島。
(10)紐西蘭的比例投票制是什麼擴展閱讀:
紐西蘭自1935年起,工黨和國家黨輪流執政。1993年11月,全民投票決定將議會選舉制度由簡單多數制改為混合比例代表制。1996年10月舉行首次混合比例代表制大選,國家黨與紐西蘭第一黨組成聯合政府。1998年8月,聯合政府解體,總理希普利組成以國家黨為主的少數政府。1999年11月大選後,工黨與聯盟黨組成少數聯合政府。2002年7月大選後,工黨與進步黨組成少數聯合政府。
惠靈頓紐西蘭首都。惠靈頓是世界上處於最南端的首都。城市面積266.25平方千米,市區人口近20萬,大區人口近50萬。平均氣溫夏季16℃左右,冬季8℃左右。奧克蘭是紐西蘭第一大城市,全國工業、商業和經濟貿易中心。奧克蘭位於紐西蘭北島的奧克蘭區,它擁有56個小島,一半是內陸城鎮,一半海邊城鎮的特點使之成為一個多元化的水世界。
紐西蘭的森林資源豐富,森林面積810萬公頃,佔全國土地面積的30%,其中630萬公頃為天然林,180萬公頃為人造林,主要產品有原木、圓木、木漿、紙及木板等。漁產豐富。紐西蘭森林的特點是溫和、常綠的雨林,其中有巨大的樹蕨、藤類和附生植物――看起來很符合一般叢林的模樣。巨大的貝殼杉是世界上最大的植物之一,生長在相對較小的北島凹地與科羅曼德爾半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