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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紐西蘭留學如何辦理居住證

發布時間: 2022-02-22 15:51:36

Ⅰ 兒子在紐西蘭留學,家長去探親,要辦簽證需要哪些手續

就探親訪問簽證就好了。。不需要體檢的。。如果年紀特別大的,領館才有可能會要求

Ⅱ 紐西蘭留學生怎樣才能在紐西蘭定居

技術移民咯,但是如果你讀的專業不是短缺專業,或者你讀個課程程度不夠技術移民要求,那就比較復雜了,時間也要很長,比如你得去讀更高的學歷,或者先工作拿工作經驗之類的
所以為了定居而留學,最好只選符合技術移民要求的技能專業和紐西蘭的短缺專業
如果實在不行又沒錢做投資創業移民,要不你就直接找個有紐西蘭身份的人結婚,那樣也能達到目的

Ⅲ 學生怎麼辦理居住證

在學校列印的地方填寫並列印一張在校證明,拿著在校證明先去找自己的輔導員簽字,然後再去教務處蓋上學校的公章,將身份證、學生證各復印一份(學生證需要復印你的信息和注冊信息)。

拿著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和在校證明、一寸免冠彩照一張到學校附近的派廁所去申請辦理居住證並填寫相關文件。辦理完畢後拿著回執單等待20天,憑回執單領取居住證。

(3)在紐西蘭留學如何辦理居住證擴展閱讀:

學習的學生如果住在宿舍,則無需申請居住證。但是,根據當地要求,他們應在非宿舍中居住半年以上。如果他們是合法注冊的,則可以在當地申請居住證。對於16歲以下的公民,不強制要求申請居住證,可以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咨詢。

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合同,用人單位簽發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可以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出勤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發行的其他證明可以連續閱讀的材料。

Ⅳ 海外留學人員如何辦理上海市居住證

有相關政策的、要看你的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條件。
補充說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的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實施「科教興市」主戰略,落實《上海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行動綱要》,不斷優化留學人員來滬工作和創業的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留學人員,包括入外籍以及從港澳台地區出國留學的留學人員。
第三條 市人事局是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市引進留學人員的政策、規劃,對引進留學人員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對有關工作進行效益評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資委、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信息委、市醫保局、市人口計生委、上海海關、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聯誼會以及留學人員用人單位等要加強對留學人員思想政治、道德建設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同時,要關心留學人員的工作和生活,為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和創業提供便利。
第五條 「上海市協調海外人才工作聯席會議」由本市相關單位組成,主要解決留學人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

第二章 留學人員所符條件和為本市服務的方式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為:
(一)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並獲得國(境)外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第七條 本市重點引進戰略產業和重點項目急需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除符合第六條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為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二)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咨詢)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在國(境)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五)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於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六)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具有比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七)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具有特殊專長並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八條 鼓勵留學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採取多種方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一)在國家機關擔任國家公務員、顧問或咨詢、技術專家;
(二)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三)擔任國有企業法人代表;
(四)在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文化藝術院團、新聞媒體、金融機構、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受聘擔任或兼任專業技術職務、中高級管理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
(五)投資開辦教育、醫療機構或建築設計、律師、會計、咨詢等服務機構;
(六)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類企業等進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七)擔任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
(八)來本市講學或進行學術、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開展接受委託科研項目的研發活動,或將境外科研項目委託本市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進行研發;
(十)依託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與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託,為用人單位培養人才;
(十一)在本市注冊中介機構為本市引進外資、技術、項目等提供中介服務,聯系外國專家來本市舉辦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聯系國外學術技術團體開展科技經濟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境外從事為本市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推介營銷等中介服務;
(十二)應聘在本市單位駐境外機構工作;
(十三)以其它方式為本市服務。

第三章 創辦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

第九條 市人事局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提供資格認定等相關服務,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外資委、市質量技監局、上海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門提供集中服務,方便留學人員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 市人事局可先受理留學人員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創辦留學人員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後由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以便利留學人員來上海投資創辦企業。
第十一條 本市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享受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孵化機構的優惠政策,並可引進和建立若干專業化風險資金或創業資金。
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立為留學人員提供創業資本支持和融資擔保的種子資金和擔保資金,為園區內企業在吸引國際創業投資和爭取上市等方面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 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時在企業注冊、土地使用、稅務、商檢、進出口代理、商務、公用事業、勞動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減化手續,減少環節,並為注冊在園區內的留學人員企業提供場租、資金扶持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同時,協助留學人員按程序申報本市各類政府資助項目。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扶持力度,積極支持創辦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關心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要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高新技術項目的評估機制,選擇技術含量高的企業進入創業園區,使其真正成為留學人員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和創新科研成果轉化的基地。
第十五條 市人事局要會同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加強指導、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要定期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進行考察評估。

第四章 相關待遇

第十六條 來本市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其中,入外籍的留學人員可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
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各區縣政府創辦留學人員子女班,關心留學人員子女的入學升學。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學齡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與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並在國內語言文字適應期(3年)內參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試的,可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本市獲得高中畢業文憑的,可報考本市市屬高校。
第十八條 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需多次出入境的,本市公安部門根據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有效期限,予以辦理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應協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入外籍留學人員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後,可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第二十條 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期間,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考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登記。
第二十一條 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其本人、隨歸的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以及其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事局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
第二十二條 本市設立專項資金,多渠道籌措經費,用於高層次留學人員來上海創業、工作、短期講學的資金資助和有關補貼。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門制定。經費的籌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各區縣政府可以相應設立必要的專項經費,支持高層次留學人員來滬創業和工作等。
第二十三條 本市各單位要關心高層次留學人員配偶的擇業,同等條件下應給予優先錄用。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境內外風險投資基金、民間資本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留學人員風險投資基金,為留學人員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等。
第二十五條 從事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留學人員在上海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
第二十六條 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考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市人事局可結合留學人員的特點,根據政府機關的需求,組織符合規定的留學人員參加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第二十七條 入外籍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或創業,取得《上海市居住證》B證後,可按本市規定申請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八條 本市鼓勵有條件的醫院與境內外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醫療保險的合作,方便留學人員在滬就醫。
第二十九條 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的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夫妻,在國外期間生育或在國外懷孕後在本市生育的第二個子女,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隨父母報入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十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的工作報酬,可根據其所任職務和本人的貢獻情況,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後從優確定。
第三十一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解決。可由聘用單位以合約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貨幣化的原則,由個人租用或購買住房。
第三十二條 留學人員回國設立的外資、合資、合作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在上海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可到外匯指定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三十三條 留學人員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學急需,需從境外進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如需對外支付進口貨款,可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報關單等材料,到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第三十四條 境外來上海工作或定居的留學人員可憑市人事局出具的證明,申請進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國家規定列名征稅的外,由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第三十五條 在國家和本市允許和鼓勵投資的行業范圍內,留學人員可利用技術專利、科技成果來上海作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也可自辦企業或與本市企業合作、合資,還可用個人或境外注冊公司的名義來上海投資。留學人員企業注冊資金,可執行注冊同類企業的最低限額標准。
第三十六條 本市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酌情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留學人員本人開辟渠道引進境外項目的,受益單位可給予一定比例的報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的若干規定》(滬府發[1992]23號)、《上海市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若干規定》(滬府發[1997]14號)同時廢止。

Ⅳ 如何辦理紐西蘭留學

紐西蘭留學所需材料:
最高學歷和成績單原件;
無犯罪證明原件2份;
戶口本原件或者復印件;
學生聯系電話;
學生父母三人的身份證反正面掃描件或者復印件;
財產證明:房本、車本、股票。證券等;
體檢報告;
5000美金的旅行支票;
護照原件;
4張2寸護照照

Ⅵ 外國人如何辦理居住證

向打算居住的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須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護照、簽證;

(二)、與居留事由有關的證明;

(6)在紐西蘭留學如何辦理居住證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持標D、Z、X、J-1字簽證的外國人以及根據中國政府同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免辦簽證入境,需在中國停留30日以上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市、縣公安局辦理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國人臨時居留證。

上述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即為准許持證人在中國居留的期限。持標有F、L、G、C字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在簽證註明的期限內在中國停留,不需辦理居留證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國人居留證

Ⅶ 攻略:紐西蘭留學簽證怎麼辦理

你好,關於紐西蘭留學簽證怎麼辦理
1、線上申請:在線注冊賬戶,並填寫表格、上傳材料,最後付費即可;郵寄申請:將材料郵寄到紐西蘭簽證中心。
2、申請條件:必須獲得紐西蘭學校頒發的錄取通知書;能證明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完成留學;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購買學生保險以保障支付在紐西蘭期間的看病和住院費用;如果有法定監護人陪讀,監護人不得單獨離開紐西蘭。
3、申請費用:紐西蘭留學簽證申請費用為270紐元(人民幣約1185元),申請審理時間通常為1個月左右。

Ⅷ 紐西蘭居住證算不算紐西蘭的綠卡

首先:綠卡是一種給外國公民的永久居住許可證。持有綠卡意味著持卡人擁有在簽發國的永久居留權,同時,持有綠卡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去入境簽證。 綠卡這個詞起源於美國,因為最早美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是一張綠色的卡片

居住證就是綠卡,在紐西蘭叫做PR

Ⅸ 留學回國人員怎樣辦理工作居住證

一、辦理程序:
(1)受理:
1、擬引進留學人員情況證明材料:本人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持中國護照並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需提供相關證明,已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學人員,需提供更名證明)、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開具的《出國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到國外學習、國外研究、進修的留學人員分別提供國外學位(學歷)證書、國外研究(進修)證明、職稱證書和國內博士學位證書、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兩張,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聘用單位出具的《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單位證明書》、聘用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副本、留學人員與工作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留學人員在聘用單位連續繳納最近三個月以上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及社會保險繳存證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審批流程表:《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標准: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依據:《北京市促進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暫行辦法》(京政發[2009]14號)第四條)
(2)審核:
1、屬本處管理許可權范圍內的項目
2、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3、擬辦理《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的人員條件:
①在國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國外畢業研究生學歷;
②出國前已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③出國前已獲得博士學位,出國進行博士後研究或進修。
(3)審定:
標准:同審核標准。
核實:按審定標准進行核准審定。
(4)告知:
工作標准:
1、及時、准確告知申辦人員辦事結果;
2、制發的《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二、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三、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四、復核時間
網上資料提交後2周內現場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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