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謀殺判什麼刑
❶ 謀殺罪判多久
一般應當至少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認定故意傷害必須滿足以下幾點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至於具體判處什麼還得視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❷ 馬航MH17案宣判,3人被判謀殺罪,這三人都是什麼人呢
曾經震驚世界的“馬航MH17失事案 ”終於宣判,三名犯罪嫌疑人因謀殺罪被判無期徒刑,他們分別是俄羅斯人吉爾金,杜賓斯基以及烏克蘭人哈爾琴科。這項判決出來也意味著曾經那起讓世界震動,持續多年時間懸而未決的疑案在此刻終於落下帷幕。三名犯罪嫌晌基疑人都曾在烏克蘭當地的民間武裝組織擔任過要職,馬航飛機是被他們發射的一枚導彈擊中才墜毀的,所以完全可以定性為猛並恐怖襲擊事件。
不管最後的真相如何,有298人因為他們的罪行最終永遠失去了生命,所以此三人必須接受法律嚴懲。只有這樣才能讓逝者安息,才能讓這個世界的正義得以踐行。打擊犯罪人人有責,維護世界和平更是每個國家應當承擔的重要工作。在此堅決譴責各種恐怖主義活動,絕不能讓這些人把黑手伸向民航客機。
❸ 謀殺罪判多久
謀殺罪是指故意殺人罪,一般應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當犯罪情節較輕的時候,犯罪分子應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無論被害人是否實際死亡,犯罪行為人都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不論行為人的殺人行為是處於故意殺人的預備階段、未遂階段還是中止階段,都構成故意犯罪,都應當立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❹ 用死來威脅挽回感情(北京女子紐西蘭被控死亡威脅罪)
2019年10月8日,來自北京的郭小姐以旅遊簽出發抵達紐西蘭,稱希望挽回交往了6年的「男友」康某,然而,挽回沒成卻被「男友」告上法庭,控告她「死亡威脅罪」(ThreatstoKill),該罪在當地最高刑罰可判7年監禁。在起訴書上,康某稱與郭小姐只是僱傭關系,稱郭小姐是「求愛不得」威脅。郭小姐向對方曾發出過帶有「殺」等字眼的信息。截至目前該案已持續半年暫無結果,由於紐西蘭疫情郭小姐歸國無期。
4月26日,郭小姐向南都記者表示,「我沒有想到為了這樣的人,竟搭上了自己的人生。」此外,南都記者多次嘗試聯系康某了解情況未果。
稱只想挽回「男友」,卻被其控告「死亡威脅」罪
據郭小姐介紹,她與康某於2014年初相戀。2019年5月,康某到紐西蘭奧克蘭探望親戚,她跟隨康某一同到紐西蘭旅遊,然而,飛機上彼此發生爭吵。到達奧克蘭機場時,康某向紐西蘭當地否認與郭小姐同行,因郭小姐無法提供在紐西蘭的居住地,被當地移民局遣返。
郭小姐提供的兩人合影。
郭小姐承認,回到北京後,因生氣康某把她一人丟在奧克蘭機場,曾向康某發出一些言辭激烈的話語。去年年底,郭小姐稱見康某對她仍表示出關心,認為復合有望,因此她又在當年的10月8日飛往紐西蘭,希望能挽回「男友」。
郭小姐回憶,她曾在2019年10月14日來到康某居住的親戚家等候一天,當時下著大雨,但康某始終未出來與她見面。10月19日晚上,奧克蘭兩名女警員來到她的居所將她拘捕,在一名華裔警員的幫助下,英文不好的郭小姐了解到,康某報案控告她「死亡威脅」。自獲得保釋後,郭小姐留在奧克蘭等待庭審。
郭小姐說,她的案件分別於去年10月25日、今年1月22日、2月10日進行了3場庭審,法庭為她分配當地法援。她說,在法庭上,她除了通過翻譯表示她「不認罪」,暫未有機會做出更多解釋。
起訴書中 「男友」 稱只是僱傭關系,指對方是求愛不得
然而,根據郭小姐提供的起訴書顯示,原告康某稱,郭小姐是他在中國一家公司的實習生,受雇於他,因為工作表現不理想遭到解僱。「在實習的3個月中,郭小姐仍發展出對原告的痴戀,但這份感情沒有得到回應,求愛不得」。
郭小姐提供的起訴書。
起訴書還介紹,原告康某表示,為了躲避被告郭小姐,他在2019年5月從中國搬到紐西蘭,但被告仍追隨他到了紐西蘭。自2019年5月起,被告郭小姐多次向原告康某發出威脅信息,包含「我有100種方式殺你」、「讓你全家陪葬」等的信息。
對於僱傭關系,郭小姐稱,她在2013年時入職一家企業曾與康某共事,康某是他的同事並非僱主,且是她主動離職。
當南都記者詢問郭小姐是否曾發出上述威脅信息時,郭小姐承認在生氣時有過激烈言辭,如「魚死網破」等字句,但未提及過其家人,且多在2019年5月發出。她表示,「自始至終從沒打算傷害康某」。但她也表示,因手機已作為證物被警方收走,她無法向南都記者提供中文原話的證據。
郭小姐還稱,自她的案件開庭後,她在紐西蘭某社交論壇遭某網友謾罵。4月26日,南都記者從奧克蘭中央警察局(AucklandCentralPoliceHub)確認,郭小姐確實曾因受到網路輿論攻擊報案,當地警方已追蹤到發出留言的網友張某,並對其作出警告。
專家看法: 原被告關系不影響控罪,該案有較大討論空間
郭小姐稱,康某是她的初戀,分分合合長達6年,因此她才「放不下到紐西蘭求復合。」「我現在徹底對他絕望了,但我沒有想到為了這樣的人,竟搭上了自己的人生。」郭小姐自稱懊悔不已。
據了解,郭小姐則自去年10月8日去到紐西蘭,一直處於被保釋狀態,至今在當地逗留已超過半年,歸國仍遙遙無期。4月26日,南都記者嘗試聯系康某了解相關詳情未獲回應。
同日,南都記者就該案咨詢情況紐西蘭皇家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汪君尊。她指出,「死亡威脅罪」(ThreatstoKill)是紐西蘭刑法中既有罪名。在紐西蘭刑法中規定,任何人威脅謀殺或傷害他人身體,或發送含有任何「謀殺」或「傷害他人身體」等的書寫信件,都觸犯「死亡威脅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汪君尊表示,「死亡威脅罪」屬刑事暴力行為,由控方提出公訴,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系還是情侶關系,並不影響立案和起訴。當原告以受害者身份向警方報案,並提交出一些帶有威脅傾向的物證,檢方可以以該罪對被告提出指控。
但汪君尊也指出,在起訴後,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在說這些話時真有意傷人或殺人,從而定罪判刑,則仍有較大的討論空間。「包括這些話是否是在生氣和傷心時說出,是一時激動說了一次,還是反復說?原告是否存在誇大其辭?中英翻譯之間的語境是否有差別?如她說的『魚死網破』本意不一定是指殺人,也可能指『分手分得很難看』,被告除了說這些話,是否還有說其他言辭更激烈的話?這些都是控辯雙方律師需要辯論的點」。
汪君尊表示,就算被告真有說過恐嚇言辭,法官也會根據實際上的嚴重程度或對於受害者所受的真正影響而量刑,輕度較輕的,可能只判處罰款或監禁一周等,對於7年量刑將會非常審慎。她認為,被告脫罪關鍵,需要看辯方律師如何合理解釋被告的行為,讓法官信服。
她也提醒大眾,一般人以為說話只是「說說而已」,卻沒有想過這些話可能已構成威脅,觸犯刑法。她提醒,人與人之間無論是什麼關系,都需要注意說話分寸,三思而行。
采寫:南都記者 余毅菁
❺ 謀殺在法律上是怎麼判刑的
謀殺是故意殺人,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
法律分析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如果一個人被他人蓄意以任何方法非法殺死,或使他嚴重受傷後死亡,則會犯下罪行。構成謀殺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義,(一)殺人的行為是有預謀的,行凶者在明知有關行為會致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二)即使並非親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謀殺罪。(三)即使沒有特定的謀殺對象,但在有關行為在理性認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仍作出該等行為,導致他人死亡。
基於生命權是行使一切權利的基礎,且一旦喪失無法恢復,因此謀殺在所有普通法國家中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之一,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即為該國刑法所允許的最高刑罰。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一)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二)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三)殺害特定對象,如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四)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❻ new zealand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for murdder in 1941
for mudder意思為「對謀殺者/殺人犯」~
new zealand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for murdder in 1941
紐西蘭於1941年廢除(謀殺者/殺人犯的)死刑。
❼ 謀殺罪判多久
一、謀殺罪判多久
1、謀殺罪是指故意殺人罪,按照情節判刑。具體是:
(1)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3、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