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家暴老婆的人會怎麼樣
A. 紐西蘭家庭暴力有法可依嗎
當然 紐西蘭對於 人權處罰很嚴厲 家庭暴力 是個很嚴厲的處罰
B. 家庭暴力的應對方法
法院指南,暴案審理
避免家庭暴力並不是十分困難的事
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根據受害人陳某的申請簽發。該裁定禁止作為丈夫的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警方監督被告丈夫華陽(化名),一旦發現其威脅、毆打原告妻子張麗芳(化名),要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張麗芳人身安全。該裁定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不到兩月,中國法院連發「人身保護令」,揮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國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轉變——變事後懲罰為事前保護。這一變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今年5月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這也讓數目眾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除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審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義、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諸多方面,將以往離婚案件僅有對加害人的財產性懲罰措施,轉變為對受害人財產、人身進行全面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介紹,《審理指南》最突出的是釐清觀念,將家暴置於社會文化范疇,因此考慮到離婚訴訟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導致針對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審理指南》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並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條件、審查重點、裁定內容、生效執行、違反裁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審理指南》規定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蘇、湖南出現的「人身保護令」,正是參照《審理指南》的規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時,《審理指南》規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後作出綜合判斷。也可請求法院給予人身保護,法院可裁定期限為15日的緊急保護或3至6個月的長期保護,由法院監督執行該裁定,給予違反裁定的行為以制裁,並告知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後果的,申請人可以起訴其不作為。
《審理指南》還有兩大亮點:一是確定了家庭暴力的類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也屬家庭暴力「成員」。二是確立了犧牲補償與照顧原則。《審理指南》規定,應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犧牲方,而不是機械地平均分割。
《審理指南》的發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積極反響。目前,已有幾十個基層、中級、高級法院表示,將把該指南作為審理相關案件的重要參考,並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內容,作為重要論據。
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正面引導處理家庭矛盾對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積極作用。由於經常發生暴力行為的個體可能存在心理障礙,因此很有必要讓他(她)們到精神科醫生那裡進行診治,以避免更嚴重的後果發生。
反家暴和諧婚姻「六字訣」
「信任、理解、寬容」三個詞,信任被排在首位。
信任,相信而敢於託付,這是夫妻感情的基礎所在。沒有信任,不但不能保證愛情的專一,還會破壞對方的心理平衡,對家庭生活感到厭倦,對愛人產生反感,其結果只能使婚姻破裂。
理解,站在對方的立場看問題。每個人的愛好不同,盡可能滿足對方的心理需求並為對方提供方便。否則,失落感便會油然而生,不滿、煩惱、怨恨也會接踵而至,進而導致各種不和諧因素。
寬容,寬大有氣量。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有的時候不妨閉上一隻眼睛。人的自尊心從小就有,一旦受到損害,便會痛苦不已。如果受到尊重,則會感到欣慰和滿足。任何訓斥或輕視貶低愛人的做法都會損害對方的自尊心。 家庭暴力的責任
根據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工作。1995年國務院發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綱要確定中國婦女在未來五年內的具體發展目標之一是:「有效遏制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騙、買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綱要規定:「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
婚姻法
在國家基本法律的層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對家庭暴力問題做了規定。《婚姻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規定:
1、總則中將「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上升為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憲法原則的體現,也為今後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條第2款第2項)。
3、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與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責任(第43、44條與第46條)。例如,第46條規定,配偶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家暴與離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受家庭暴力的離婚婦女,不但可請求物質賠償,而且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立法現狀
1.中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已向全世界庄嚴承諾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一切弱勢群體權益。
2.國家級立法:
(1)憲法關於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
(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雖然沒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終貫穿了反對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暴力,保護婦女權益的精神(總則、第33-35條、第40-42條)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禁止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總則、第二章、第47、52條)
(4)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法通則規定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第98、101、103條),並規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形式(第134條)。
——婚姻法是中國第一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等尋求救助(第43條);相應機構應當應受害人要求採取救助措施;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第43、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為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條),並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
——繼承法規定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引起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第7條)。
(5)刑法通過對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懲處(第232-238條、第240、246、257、260、261條)。
(6)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等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警告(第22條)。
(7)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或通過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制止或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其限期履行並賠償相應損失。
3.地方性法規: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先後出台了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截止2003年7月為止,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陝西、湖北、黑龍江等7個省、自治區人大先後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等專門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
4.主要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正)
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
十九、加強對婦女、兒童人身權益的保護,依法審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對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犯罪的打擊懲處力度。要及時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在審理涉及婚姻家庭、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等民事案件時,對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護和照顧。
工作措施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認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僅是鞏固和反展中國安定團結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維護婦女人權,提高婦女地位的需要。為了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實現各個領域的男女平等,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部門合作共同反對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專門性政府機構。中國國務院和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成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婦聯。2.成立多部門合作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議事機構。2001年11月,全國婦聯、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計生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14個部門成立了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餘個省,300多個地級市建立了類似的由政府機構、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多部門聯合組成的維權協調機構。
3.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暴力投訴受理機構:中國大多數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報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區警務室掛牌成立維權投訴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審員制度:許多省的法院邀請婦聯維權工作者擔任陪審員,審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侵害婦女權益的案件。
5.建立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有10餘個省在司法行政機關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專門設立了婦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設在同級婦聯。
6.建立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和庇護所。全國已有20餘個省內建立了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10餘個省內建立了庇護所。
7.充分發揮婦女組織反家庭暴力的優勢。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中國最大婦女群眾團體,按國家行政區劃,建有從全國婦聯到村婦代會的六級組織,其中有維權工作者4萬余名。它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宗旨,具有廣大的社會影響力,在推動以上反家庭暴力機構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發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它還積極參與和推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參加執法檢查;對婦女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受理有關婦女權益的投訴,協調有關部門解決重大侵權案件;建立婦女法律幫助機構、直接為婦女群眾提供法律服務;開展國際項目合作,有效促進了中國反家庭暴力工作。
預防和制止家暴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而這些基本權利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人權。不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礙社會進步的重要威脅。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應該考慮也必須考慮的問題。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哪個部門和個人能夠單獨解決的,也不是短時間內能夠解決的,它只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質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們的政府部門、立法和司法部門擔當著相當重要的責任。筆者認為,對於家庭暴力問題,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上。應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雖然都有關於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但多數屬於原則性、精神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加上社會及受害者本人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寬容和縱容,使人們不足以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我國應盡快構建有關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體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從各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比如可以明確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尤其是政府的責任;確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對暴力案件的管轄、分工、處理程序等;明確追究不履行相關職責的人員的責任,明確舉證問題等等。其實,針對家庭暴力的廣泛性和日益嚴重性,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紐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於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在我國台灣地區,1998年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可見,不少國家對家庭暴力都給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視。筆者認為呼籲我國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顧我國實際情況而對他國立法的盲目效仿,我國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確實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國越來越嚴重,其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危害及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應當在立法上進行完善,而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體系應當是最好的選擇。
2、建立防範家庭暴力的社會綜合體制。任何問題單靠法律是無法解決的,還必須有相應的其他配套措施。我們要鼓勵和提倡社會力量監督和控告各種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的權利和義務。要形成這樣一種觀念,即預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共同責任。同時,要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強調執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建立類似於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其實,面對家庭暴力,全國各個地方的相關部門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相關工作以對其進行有效遏制,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此問題的重視。就江蘇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婦聯、市民政局聯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婦聯2006年聯合出台了《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工作規范》,對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的工作職責、制度、原則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皋市掛牌成立了28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訴舉報站,真正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鎮江市婦聯和市司法局在江蘇大學醫學院司法鑒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蘇州市婦聯在全市開展「零家庭暴力社區」示範點創建活動。常熟市出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應機制。以上各個部門的舉措說明我們的社會和政府都在真正關注家庭暴力,社會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實際行動來反對家庭暴力。
3、加強道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家庭氛圍。媒體、輿論的力量是強大的,我們不能忽視媒體的宣傳作用,應該藉助輿論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使反對家庭暴力的觀念深入人心,扭轉許多人以前的錯誤認識,進而對暴力進行積極抵制;同時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進行宣傳,讓更多的人知道並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婦女和兒童進行教育,使他們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強,認識到並敢於維護自己的權利,敢於對家庭暴力說「不」。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序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准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拿著之前准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並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後,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第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第七,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從2008年起,全國婦聯已連續五年向全國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國家社會領域的綜合性反家暴法,集家暴行為的預防、制止、救助、教育與矯治措施在內的專門法律。但數年來,反家暴立法進程一直遭遇「家暴是家內私事」等傳統社會觀念阻礙,進展較緩慢。在國家反家暴法遲遲未能制定的大背景下,2000年至今,湖南等28個省區市相繼出台反家暴專門法規或政策。
2015年3月4日,公檢法司4部門聯合出台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實施家庭暴力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殘忍,程度較強,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C. 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哪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