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社會保險模式稱為什麼
1. 最早出現的社會保障模式是什麼
按時間順序:1、社會保險型模式(傳統模式、卑斯麥模式),起源於德國;2、福利國家型模式,起源於英國;3、國家保障型模式,起源於蘇聯;4、強制儲蓄型模式,應該起源於新加坡吧
2. 新加坡社會保障採取的是哪一種模式 a,社會保險型 b,國家福利型 c,國%b
新加坡應該是國家福利型的國家。
因為地方小,人口少,經濟發達,所以在國家盈利以後,會用高福利來反饋國民。
3. 新加坡的社會福利保障模式是哪一種的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類型
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有將近150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但由於世界各國的社會制度、經濟實力和文化背景等不同,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時間有先有後和有長有短。因此,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在政策取向、制度設計、項目多寡、具體標准及實施辦法等方面既有共同點,也有差異之處。從社會保障的主要方面進行分析和綜合,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大致可以分為救助型、保險型、福利型、國家保障型和自助型等五種模式。
(1)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
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的有關規章制度,保證每個社會成員在遇到各種不測事故時,能得到救助而不致於陷入貧困。對於已經處於貧困境遇的人們,則發給社會保障津貼,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其特徵是:1、政府通過相應的立法,作為實施救助的依據。公民申請和享受社會救助是其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不附帶屈辱條件,不同於慈善機構的「施善」或「恩賜」,也不同於資本主義初期的濟貧和賑濟。2、社會救助的費用列入政府的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於國家稅收,個人不交納保險費。3、救助的對象為因失業或天災人禍而陷入貧困的公民、棄嬰、孤兒、殘疾人、老年人。4、救助的標准為低水平,以維持生存為限。
這種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開始前後所實行的單項或多項救助制度。按社會保障的標准來衡量,只能說它處於起步階段,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一種初級的、不成熟的、不完備的形式。這種制度目前主要在一些發展較為遲緩的非洲國家實行。
(2)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
保險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在工業化取得一定成效,經濟有雄厚基礎的情況下實行的。其目標是國家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業、年老、傷殘以及由於婚姻關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別支出的情況下,得到經濟補償和保障。它起源於德國,隨後為西歐、美國、日本所仿效。
這種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徵:1、政府通過有關社會保障的立法,作為實施的依據。2、這種保險為強制性保險,個人交納社會保障費,企業主為雇員繳社會保障金,各國政府以不同標准撥款資助。公民只在履行交費義務取得享受權利後,才能依法領取各種社會保障津貼。對公民來說,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3、保障的覆蓋面大,幾乎包容了社會全體成員。4、保險的項目有多有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人們生、老、病、死、失業、傷殘的後顧之憂。5、資金來源多元化,。有利於形成保障基金,增強社會保障的經濟後盾。
(3)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
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在經濟比較發達、整個社會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情況下實行的一種比較全面的保障形式,其目標在於「對於每個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險,諸如疾病、災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鰥、寡、孤、獨、殘疾人都給與安全保障」。這項制度來源於福利國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國初創,接著在北歐各國流行。
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徵是:1、社會保障政策是福利國家的一項主要政策,依法實施,並設有多層次的社會保障法院監督執行。2、強調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義、人權觀念,服務對象為社會全體成員。3、個人不交納或低標准交納社會保障費,福利開支基本上由企業和政府負擔。4、保障項目齊全,一般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標准也比較高。5、保障的目的已不完全是預防貧困和消滅貧困,而在於維持社會成員一定標準的生活質量,加強個人安全感。不僅要滿足人員社會保障需求,而且開始注意滿足人們的社會福利需求。
(4)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
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傳統的社會主義國家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屬於國家保障性質。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滿足無勞動能力者的需要,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並維持其工作能力」。國家把社會保障作為解決勞動的社會經濟問題的杠桿之一。原蘇聯是這一類型的首創與代表。90年代參照這一模式建立勞動保險制度的。
這種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徵是:1、國家憲法把社會保障確定為發展中的國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權利是由生產資料公有制保證的,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政策在整個國家國民經濟范圍內實行管理取得的。2、社會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業承擔,個人不交納保障費。其傳統觀念認為國家已經事先對社會保障費用作預留和扣除。3、工會組織保障事業的決策與管理,一方面勞動者通過人民代表機構對社會保障施加影響,另一方面,工會從基層工會到中央理事會,都參加實施社會保障。4、保障對象為全體公民。憲法規定,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必須積極參加社會生產,對無勞動能力的一切社會成員提供物質保障。保障的經濟來源靠全社會的公共資金無償提供。
(5)自助型社會保障制度
自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指以自助為主,以促進經濟發展為目標的保障形式。其特徵是政府不提供資助,除公共福利與文化設施外,費用由僱主和雇員負擔。這種制度主要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國實行並在新加坡等國取得了顯著成效。
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發展過程看,由於各國基本社會制度和國情的差異,社會保障機制和保障水平明顯不同,使其對儲蓄和消費的影響也不盡相同。各國一般使用社會保障支出與國民收入(或者是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作為各國社會保障支出規模的顯示指標。按照這個指標,日本為13.8%、瑞典為49.0%、法國為34.9%、德國為29.7%、英國為24.5%、美國為18.0%(均為1991年數)。
顯然,日本的社會保障給付費規模最低,其次是美國,而英、法、德、瑞的給付費規模都比較高。依據社會保障給付費規模以及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不同,我們將主要發達國家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低保障國家;另一類是以英國、瑞典為代表的高保障、高福利國家。
美國與日本:社會保障是"穩定器"
美國、日本社會保障與消費之間的相關性並不明確
同歐洲一些發達國家相比,美國和日本的社會保障程度都不算高,但就其消費水平和儲蓄率來講兩國卻截然不同。從國際比較看,美國是比較典型的低儲蓄率國家,而日本卻是典型的具有東方色彩的高儲蓄率國家。有關資料顯示,美國與日本1970-1994年期間,個人儲蓄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日本比美國高15-20個百分點;個人消費佔GDP的比重美國比日本高10個百分點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還高約5個百分點。由此可見,美、日雖然同屬低社會保障國家,但儲蓄率和消費水平卻完全不同。
一般認為,美國居民的高消費行為主要是:(1)美國政府長期以來存在巨額的財政赤字;(2)消費信貸在美國非常發達;(3)進入80年代以來,美國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財富效應使得居民消費需求明顯上升,儲蓄下降。可見,美國的高消費與社會保障的相關性不大。
日本高儲蓄率主要是:(1)日本人民具有東方民族勤儉儲蓄的傳統;(2)日本居民為教育進行儲蓄的動機非常強烈;(3)日本經濟持續快速的發展,使居民工資收入增長較快;(4)社會保障水平較低,不排除防老儲蓄動機的存在。由此看來,日本的高儲蓄率與社會保障似乎有一定的正相關性但並不明顯。
社會保障的實施對經濟增長產生的影響
雖然美國、日本的社會保障對儲蓄率和消費的影響並不明顯,但美、日兩國作為世界經濟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對其經濟發展確實起到了"穩定器"的作用。
(1)對緩和經濟危機、協調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起了積極作用。美、日兩國通過採取適度的社會保障措施,部分地抵消了因衰退造成的大量失業而引起的支付能力下降,對保障國民基本收入和一定的消費需求以及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2)社會保障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調節了宏觀經濟運行,增加了社會有效需求。如美國大部分社會福利開支是以政府轉移支付形式進入低收入家庭,在貧困家庭或個人較高邊際消費作用下,這些轉移支付的90%以上形成了社會購買力,使美國經濟不斷維持了一種較高的有效需求狀態。同時,制度化轉移支付與累進制所得稅一同構成美國經濟生活中的"自動穩定器",在宏觀經濟過程中起到了自發調節景氣的作用。
(3)政府的社會福利支出在相當程度上彌補了個人、家庭對勞動力培養和訓練費用支出的不足,對培養和開發本國人力資本起到了積極作用。
醫療
新加坡的衛生水準不斷提高, 主要是因為傳染病減少,人民生活水準提高, 衛生服務良好, 衛生檢查措施嚴格所致.政府和私人機構都提供廣泛的預防, 醫療, 復原等衛生保健服務, 政府大量津貼其衛生保健服務, 以確保人人都能利用這些服務。
新加坡共有家五間政府醫院, 6間重組的政府醫院, 10間私人醫院, 13間政府綜合診療所, 10間門診所, 13間婦孺診療所和一千八百多名私人執業醫生,永久居民也可以利用政府醫院和綜合診療所所提供的醫療和牙科設備, 收費和公民相同。
綜合診療所
政府綜合診療所為國民全家大小提拱全面的衛生服務. 這些診療所都是設在主要的建屋發展局鎮中心和住宅區里, 對公眾人士很方診療所的服務包括婦孺保健, 免疫注射, B型肝炎等傳染病的檢驗,老年人身體檢查, X光檢驗和牙科治療等。
首次求診的病人必須攜帶身份證. 十二歲以下的兒童須攜帶出出生證書,病人在辦完登記手續後, 診療所職員會發給他一張診卡和一個排隊等候看醫生的號碼。
綜合診療所的診費是成人7元, 六十五歲以上的成人和十八歲以下的學生5元;葯費另計, 供一星期服用的葯品收費從一元到四元不等;照光和驗血也須繳費, 唯收費低廉,診療所的開放時間是星期一到期五從早上八點到下午一點, 再從下午二點到下午四點三十分, 星期六則從上午八點到中午十二點三十分。
政府醫院
政府醫院提拱專科門診服務,綜合診療所的醫生和私人執業醫生都可寫介紹信介紹病人去看政府醫院的專科醫生,病人首次求診收費40至50元, 覆診每次20至30元.
院費視病房等級而定, "C"級病房之每天收費元, "A1"級病房每天收費元;此外, 化驗, X光檢驗和其它如手術等服務, 則另外收費.
私人診所和醫院
私人執業醫生的診費一般上從12元起, 視治療性質而定, 私人專科醫生, 如整形外科醫生或婦科醫生的收費則較高, 從50元起;私人醫院和重組的政府醫院收費比政府醫院來得高, 各醫院的收費也不一, 四人病房收費每天從120元起, 單人病房收費每天由335元起。
老人保健計劃
為了確保老人能在住屋附近獲得醫療照顧, 政府在各個組屋區設立老人保健中心, 目前共有六間中心專為各區老人服務。這些中心的服務包括康復治療, 定期檢查身體以及為家人開辦照顧老人課程。收費每天約五元至元之間;永久居民的父母如果是持有長期探親證並且已在新加坡定居, 也可以參與這些保健計劃的活動。
家庭醫生
在所有組屋區里都有幾間私人診所, 開放時間由早上9:00時至下午5:00時, 有些診所在周末由早上9:00 時至中午12:00也有營業;為了使你的家人得到更好的醫療照顧, 最好是找一位在你家附近的診所醫生作為家庭醫生。
社會福利
中央公積金
中央公積金在一九五五年設立,為退休和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士提供財務上和生活上的保障,公積金是一套全面的社會儲蓄保障計劃,保障人民保健的需求,退休後的生活所需,購屋資助,及教育保險等的支持。
在公積金的條例下,僱主和雇員須共同繳納,就業淮證和工作淮證持有人則不須繳交公積金, 五十五歲以下的新加坡公民和住滿兩年以上的永久居民員工, 員工每月供款為20%,僱主須繳交12%;永久居民員工首年供款為3%, 僱主交5%, 翌年雇員交9%,僱主交15%;之後則按照正常的繳交率繳納公積金;政府已逐漸計劃僱主的繳交率回升到20%的原來水平。
公積金戶口
公積金戶口共分為普通戶口、保健儲蓄戶口和特別戶口:
1) 普通戶口的存款可用來購買住用產業,如建屋發展局新組屋和私人屋子,此外也可用來購買保險,如家庭保險和家屬保險,會員也可以把存款投資在於經批準的股票、債券、單位信託,基金管理和黃金等, 普通戶口的存款亦可用於資助子女或本身的大專教育上的學費開資,它亦可用來支付本地六所大專學府所有全日制學位於文憑課程的學費;
2) 保健儲蓄戶口:保健儲蓄戶口的存款可用於在會員,配偶、孩子、父母和祖父母的住院費,他們的祖父母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此外,公積金會員也可以用這個戶口裡的存款支付;健保雙全保險計劃"的保費;這個保險計劃是確保會員在患上重病須長期住院或接受治療時,有能力應付龐大的醫葯費;
3) 特別戶口:特別戶口中的存款將保存在戶口裡,作為退休、養老和應急之需要。
公積金利率
一般情況下,公積金存戶的儲蓄利率是和市場上的利率相應的,但在公積金的法例保障下,公積金的存戶保證可獲得至少二點五的存款利率,而較長的儲蓄計劃,更可額外獲得更高的利率。
公積金提款
存戶可在年齡達五十五歲後,提取公積金戶口內的存款, 但法例規定下,戶口內仍須保留一筆最低存款作為年老時的基本保障,除了五十五歲可提取存款外,永久離開新加坡或終身殘廢及神智不清的情況下亦可提取公積金存款,另一方面, 如果會員在五十五歲後仍繼續工作,會員可在每隔三年後提取存款,即在五十八歲,六十一歲或六十四等。
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特區的養老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居民的養老保障被納入以個人積累為基礎的中央公積金體系。在個人公積金存款賬戶中,特別賬戶存款系退休養老積累。中央公積金面向所有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雇員,僱主本人和自雇者可自願參加。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註:關於這筆最低存款的資產形態和數額調整情況,請參閱和春雷主編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國際比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章表4~7。)的前提下, 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若最低存款未達到規定數額,可選擇推遲退休以繼續增加公積金賬戶積累,或用現金填補差額,或由其配偶、子女按照一項最低填補儲蓄計劃從各自的公積金賬戶中轉撥填補。從退休賬戶的積累和最低存款填補制度的性質上看,新加坡的退休養老制度強調個人和家庭的責任,也是新加坡政府採取以家庭為中心處理社會問題的政策的具體表現。
在2000年底以前,中國香港特區企業雇員沒有統一的退休金制度。雖然政府規定了企業主對退休雇員給付「長期服務金」的強制性責任,但它只是作為一項職業福利而存在,且採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水平因企業不同而各異。只有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自行設立公積金或退休金制度,但繳款辦法和給付水平各不相同,覆蓋范圍十分有限。1971年以來,香港政府通過「公共福利金計劃」(1993年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所取代),為老年群體提供數額有限的高齡福利津貼。此外,政府還在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為老年人提供優惠,通過減少老年人生活支出的辦法間接提供福利保障。從2000年12月起,香港特區政府推行了強制性的養老公積金計劃,成為香港歷史上第一個基本養老制度。這項計劃覆蓋了所有雇員和自雇者。個人賬戶資金來源於僱主和雇員均攤的繳費及資金運營收入,退休者的待遇完全取決於其工作期間的基 金積累及其運營收益水平。
4. 新加坡養老保險模式
1.在養老保險立法原則上,應明確肯定以下各項原則:(1)養老保險水平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相適應原則。西方福利國家推行的高標准福利已帶來許多消極作用,我國應引以為戒。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較高替代率副作用比較多,需要隨著工資水平的提高和養老保險結構的改善,逐步調低替代率。(2)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個人,應當有較強的自我保障意識,不得過份依賴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體系一般應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為限度。社會保障體系本身應當是多層次的,以適應不同社會成員的需要。(3)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保險原理,享受保障待遇者必須先投保,後受益。先盡義務,後享權利。(4)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養老保險具有在一定范圍內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低收入者有可能通過這一機制享受社會平均基本生活待遇,體現了公平原則。根據個人繳費情況建立個人帳戶,並使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有所差別的做法,則體現了激勵人們勞動熱情的效率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最能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5)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原則。這一原則是政府體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要求。
2.在養老保險對象和范圍上,應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尚未打破的客觀條件下,分別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應當覆蓋到所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居民;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體系也應逐步推廣覆蓋面。
3.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根據國家、企業、職工各方面承受能力,精心測算,確定繳費比例,並嚴格執行。
4.在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既要穩妥操作,又要積極探索。要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和原則。
5.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待遇給付上,應明確給付的條件、標准和方式,同時明確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的法律機制。
6.在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上,應明確規定決策、執行機構及分級管理的許可權,解決不同部門、不同級別之間的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問題。
(二)加強養老保險規劃
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角度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進行整體規劃:
1.對城鄉養老保險體系進行整體規劃、分別設計
我國的城鎮、農村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但兩者差距應當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逐步縮小,如果在社會保障問題上完全忽視農村,則無疑加劇城鄉的差別。在城市化過程中,城鄉的聯系將進一步加深,城鄉一體化的趨勢也正在發展。應當為將來的城鄉合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留有餘地。考慮到客觀現實,城鄉養老保險體系還是以分別設計為宜。
2.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進行統一規劃
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能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差異。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也是養老保險的重要部分。三者並行不悖,使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更加鞏固。
3.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進行規劃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了"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的目標,國務院領導同志提出最遲在1998年內完成向統一制度並軌的工作。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是否就滿足於省級統籌呢?我們認為,省級統籌仍然是地區性統籌,還不是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應當考慮養老基金的國家統籌問題以及國家統籌中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4.根據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特徵,合理規劃養老保險體系
杜鵬的《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研究》根據人口預測結果指出,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在迅速老齡化,在未來30年內,年齡結構類型將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轉變,此後,向高度老齡化發展。中國未來人口年齡結構變化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1990年-2003年,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轉變,60歲以上人口比重從1990年的8.6%上升到10.15%;(2)2003年-2020年,成為典型的老年型人口,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從10.15%上升到15.55%;(3)2020年-2050年,人口老齡化程度急劇提高,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上升到27.43%.
與人口年齡結構老化相關的是,我國人口總撫養比和老年撫養比在未來數十年間將發生較大的變化。從未來發展趨勢看,少兒人口撫養比繼續呈下降趨勢,老年人口撫養比迅速上升。2000年-2010年,我國總人口撫養比會因少兒人口撫養比的下降而達到最低點,在2010年以後又開始增長,預測計將從2010年的46.65%增加到2040年的70%(2050年可能增加到76.80%)。在2010年-2050年期間,少兒人口撫養比基本穩定,老年人口撫養比上升加快,人口總撫養比的變化主要受老年人口撫養比不斷上升的影響。老年人口成為社會的主要被撫養人口。預計老年人口撫養比將從2000年的15.60%,上升到2020年的23.77%,2030年的36.54%,2040年的42.70%和2050年的48.49%。老年撫養比的變化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遠大於少兒撫養比變化的影響,少年兒童最主要的生活消費基本上由家庭支付,而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越來越多地由社會保障系統來滿足。
2010年前後,將是我國人口撫養比最低、勞動人口負擔最輕的時間。我們應當充分利用這段勞動人口最多而總撫養比最低的有利時機,大力發展經濟,建立和完善各項社會保障措施(特別是養老保險),為即將到來的高度老齡化社會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我們認為,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及人口總撫養比老年人口撫養比化的預測結果,應當作為制定養老保障總體方案的重要依據。應盡快著手規劃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包括養老保險事業規劃)。
(三)嚴格執行養老保險法規政策
沒有法制,就難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保險這樣的事關國計民生的大事上,如不嚴格依法辦事,則容易留下嚴重後患。養老保險立法應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1)個人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2)企業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3)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逾期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4)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不依法運用基金;(5)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挪用基金,或侵吞基金;(6)個人騙取養老保險待遇;(7)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四)加強養老保險法規的宣傳咨詢
養老保險法規政策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實際利益密切相關,但相當一部分群眾並不了解其具體內容,對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也還不夠。通過有組織的宣傳教育,可以進一步提高廣大社會保障對象的參與意識和自覺程度,使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同時要組織養老保險法律知識的專門咨詢服務,解決廣大保障對象的困惑。
(五)加強社會保障法律專門人才的培養
應當建立綜合性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或專門性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執法的研究,發表、出版更高質量的專題論著,在高等院校培養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人才(包括社會保障法律人才),為即將迅速崛起的保障事業儲備必要的高級人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有哪些
您好,新加坡在社會保障方面依賴政府經營的中央公積金。中央公積金制度既是一項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又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它不僅為廣大雇員提供了養老、醫療保障,而且匯集了大量民間資金,為新加坡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所需資本,還對金融體系具有強大的支撐力和影響力。中央公積金制度是適應新加坡特定的歷史情勢產生的,並隨著國情的改變而演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
中央公積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時,是一項為全體受薪人員設立的強制性養老儲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醫療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可分為強制醫療儲蓄、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三個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機構管理實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實行保健儲蓄、健保雙全和保健基金計劃,由政府提供一定的醫療津貼,以確保本國國民均能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
保健儲蓄計劃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中主要的醫療保障計劃,1984年4月推出,並設立了會員的保健儲蓄賬戶。該計劃允許會員動用公積金的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會員個人或直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在保健儲蓄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的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1992年,還推出自僱人員保健儲蓄計劃,它規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僱人員須繳納其凈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項作為保健儲蓄。據統計,每年有超過22萬名會員動用其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醫療費。
健保雙全計劃是一項重病醫療保險計劃,1990年7月實施,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的費用。除會員不參與此項醫療保險,每年將從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中自動扣除作為保費支出,大約有87%的公積金會員參加投保。這樣,會員可以索取每年高達2萬新元而終身不超過8萬新元的醫療費。到2006年7月,參與健保雙全計劃的人數高達275萬人,佔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約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雙全或動用保健儲蓄支付醫療保險。
保健基金計劃是政府為貧窮的國民所設立的一項醫療基金,它是在保健儲蓄和健保雙全均無法提供保障的情況下的最後一道「安全網」。目前,該保健基金約8億新元。2001年,共有15.68萬人申請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請者從中受惠。
二、養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積金制度來實現,這是其社會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處。新加坡的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積累制,是通過強制儲蓄的手段來實行對職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從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筆錢留在退休戶頭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要上調到8萬新元,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使其會員在退休後的若干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業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長期以來把鼓勵就業、扶助就業、確保就業作為基本國策,全力推進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培訓勞動力、提高勞動者素質,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業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達到2.7%。
(一)注重職業培訓
新加坡80年代初開始倡導大規模群眾性訓練計劃,對職工進行廣泛的再教育、再訓練。以設立工人基本教育課程為方式,發動各行各業以及社會團體參加這項計劃,鼓勵他們開辦各種學習和訓練班。多層次、多類別的學習、培訓形式,既保證了職業技術教育的廣泛性,也保證了教育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與適應性。
(二)推出職業再造計劃力促全民就業
職業再造計劃是在新加坡全國職業總會的積極推動下,於2005年3月由勞、資、政三方聯手推出的一項就業促進計劃。該計劃通過改善現有工作崗位的職業形象和工作條件來增加這些工作對新加坡人的吸引力,從而協助面臨失業威脅的新加坡人繼續受雇或重新受雇。職業再造計劃一經推出,就取得明顯的成效。2005年失業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實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數十年內成功地解決了住房短缺問題,並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質的提升,主要歸功於新加坡以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為兩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一)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導力量
新加坡政府於1960年成立了直屬國家發展部的法定機構——建屋發展局,既負責制定住宅發展規劃及房屋管理,又負責房屋建設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銀行儲蓄貸款和公積金是購房資金的主要來源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儲蓄貸款,二是公積金制度,其中公積金制度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強制老百姓將部分收入繳交公積金,形成了大規模的人均積累,從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共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積金儲備,貸款給建屋發展局發展公共住房,從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規模地進行公共住房建設。
(三)制定不同層次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進入「居者有其屋」計劃,同時制定政策,依購房者的經濟收入水平層次購屋,其首付款和還款額及還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夠適應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確保他們買得起房。
(四)詳盡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實行的是出售與出租並舉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為完全市場化的私人開發商開發的公寓和建屋發展局組織建設的福利型組屋。政府是組屋住房供應的主體,不僅為符合購買組屋條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資貸款,而且對低收入家庭在購買標准條件內的第一套組屋時除了享受規定的房屋津貼外,還可獲得額外的購屋津貼。無論是承租或是購買組屋,都有著極其嚴格的操作性很強的條件限制和完備的退出機制。
6.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社會保障的主要模式有哪些,比較各社會保障模式
依據社會保障
資金籌集和供給方式的不同,社會保障模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投保資助」型
社會保障模式、「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障模式、「強制儲蓄」型社會保障模式。
「投保資助」型社會保障模式
這類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起源於德國,隨後為西歐、美國、日本所仿效。
此種類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在工業化取得一定成效,經濟有較雄厚基礎,單
位和個人都有了一定經濟承受力的情況下實行的。其特徵:政府立法為社會保障
實施提供依據;社會保險為強制性保險,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主為雇員繳
納社會保險費,各國政府以不同標准撥款資助,對於公民來說,社會保險是權利
與義務的統一;幾乎包容社會全體成員,覆蓋面大;資金來源多元化,以個人和
單位為主,爭取社會各界的資助等。
「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障模式
此種類型的社會保障制度來源於福利國家的福利政策,最初由英國創立,隨
後在北歐各國實行。
此種社會保障制度是在經濟發達、整個社會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情況下實行
的一種比較全面的保障形式,其目標是對每個公民由生到死所可能面臨的一切危
險都給予安全保障。其主要特徵是:實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進稅辦法使社會
財富不集中於少數人手裡;實行充分就業,盡可能消滅各種導致失業的因素;實
行全方位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對象為社會全體成員;個人不用交納或低標准交納
社會保障費,福利開支基本上由企業和政府負擔;保障項目齊全、保障標准高。
「強制儲蓄」型社會保障模式
現在一些新型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強制儲蓄」型社會保障制度,
其中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較為典型。
新加坡在社會保障方面依賴政府經營的中央公積金。它不僅為廣大雇員提供
了養老、醫療保障,而且匯集了大量民間資金,為新加坡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所
需資本,還對金融體系具有強大的支撐力和影響力。中央公積金制度隨著新加坡
國情的改變而演變,從而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並逐漸發展為綜合性社
會保障體系,形成了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個人自助。包括中央公積金中的個人賬戶和自願的個人儲蓄。公積金
分別進入職工的普通賬戶、特別賬戶和保健賬戶。三個賬戶的分配比例,不同年
齡段各不相同。隨著年齡的增長保健賬戶的比例逐漸增長,退休職工的公積金全
部進入保健賬戶。普通賬戶資金可用於購房、教育和投資,特別賬戶用於養老,
保健賬戶用於醫療。
第二,家庭幫助。包括個人賬戶中的家庭內部轉移支付,及其他類型的家庭
內支援救助。新加坡自1984年起實施全民保健,醫療費的支付設立三道防線。一
是公積金保健賬戶;二是用公積金購買的保險;三是在前者不足支付的情況下由
政府財政資助。
第三,社區幫助。包括各種福利組織和慈善機構。政府財政支出的20%用於
教育,建立了從基礎教育到大學教育的完整的教育體系。中小學實行免費教育,
政府和社區設立多項獎學金資助優秀學生。
第四,政府幫助。即公共救助。新加坡模式是長期的強制性儲蓄計劃,立足自助,主要由個人和僱主共同積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國家僅在有限的范圍內給予津貼,如低息貸款、傷殘補助等。但社會保障體制強調的是個人責任,政府在處理個人經濟生活風險過程中的作用較少。
這種制度的特點是,要求會員首先自立,依靠自己;在因工資收入低下、存款達不到最低限額時,由家屬填補,會員之間並無調劑互助。這樣就把個人享受的待遇和自己的努力與村礦的多少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而且積金存款越多,所享受的養老金、醫療保健等待遇也越多。因此,公積金制度具有很強的激勵作用。
8. 社會保障制度分為哪幾種模式
社會保障制度分為這幾種模式:
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為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業以及遭受職業傷害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
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等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全體勞動者,資金主要來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繳費,政府給予資助。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在社會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貧困地區或貧困居民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給付標准低於社會保險。社會救濟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
三、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社會成員舉辦的各種公益性事業及為各類殘疾人、生活無保障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事業。社會福利所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娛、體育等方面的待遇。社會福利是一種服務政策和服務措施,其目的在於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
四、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政府對軍屬、烈屬、復員轉業軍人、殘廢軍人予以優待撫恤的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
五、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願、非營利性的特點,其主要形式有:工會、婦聯等團體組織的群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等。
(8)新加坡社會保險模式稱為什麼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顧:
一、1978~1991年恢復性改革階段
中國養老保障制度建立於1951年,主要覆蓋城鎮企業職工。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3%提取勞動保險基金。1955年,國家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1958年,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兩個養老保險制度作了統一規定,沿用到1978年。
二、1991~2000年探索性改革階段
1991~2000年這10年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階段,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時期。1991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社會養老保險結構的改革實踐。確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共同籌資,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2000~2006年"做實"試點階段
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型下,由於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以及改革前參與工作、改革後才退休的「中人」缺乏積累,這造成統籌賬戶存在巨大支付缺口,各地社保部門均調用個人賬戶資金用於當期支付,個人賬戶有名無實,長年「空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顧
9.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屬於社會保險型社會保障模式
1960年,新加坡為解決國民住房難問題,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計劃,大量修建組屋。組屋可租可售,出售價格一般是市場價格的50%。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面向所有受雇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目前的繳交額為工資的30%至36%,其中20%為雇員繳納,僱主繳交10%到16%。在新加坡經濟較好的時候,公積金的繳存率曾高達40%到50%。按照2006年9月前的新加坡相關法律規定,月薪低於500新幣(1新幣約合5元人民幣)的職工,無須繳交公積金,月薪在5000元以上收入者的公積金一律按5000元標准計收。
10. 國內和國外的社保體系有什麼差別
差別:一西方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不同的社會保障模式均有利弊,我國應根據當前的經濟、社會環境,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模式,以滿足國民的基本需要,保障社會安定,促進經濟長期持續發展。
二社會保障模式的類型、特徵及其影響因素:強調效率的社會保障模式,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儲蓄基金型社會保障制度,這是以自由主義為指導思想的典型的社會保障模式,強調效率。
三注重公平的社會保障模式,以干預主義為指導思想的社會保障模式注重公平,主要有發達國家的福利國家型和自保公助型社會保障模式。
四前者的特點是實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進稅辦法使社會財富不集中於少數人手裡;後者的特點是由政府進行有關社會保障立法,作為社會保障實施的依據。
(10)新加坡社會保險模式稱為什麼擴展閱讀:
作用:維護穩定,不言而喻,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減少社會動盪的「穩定器」,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降低城鄉居民生存風險、促進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國城鄉居民面臨著各種各樣的生存風險,如失業的風險、疾病的風險、養老保障的風險等,而這種風險在農村表現得尤為突出。
這是因為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進程中,大量農業土地轉化為城市用地和建設用地,隨之而來的是出現了大量失去土地的農民,農民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其收入得不到保障,加之農村醫療條件本來就差。
農民缺醫少葯、看不起病的問題在相當多的地方還非常突出,低收入人口僅能勉強解決溫飽問題,這些人抵禦上述風險的能力十分脆弱,時刻游離於絕對貧困人口的邊緣。
這些問題若不能及時得到妥善解決,必然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農民也在不斷增加,因此,健全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