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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如何懲治貪污腐敗

發布時間: 2022-10-20 14:17:12

Ⅰ 據說李光耀的鐵腕反腐,有「三大硬道理」值得借鑒,究竟是何

他的這三大硬道理分別是官員的要做君子、官員的收入必須要合理合法、對於貪官污吏的懲罰必須要嚴苛,這三個道理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從人情層面都是非常合理的,當然值得借鑒。李光耀作為新加坡的前總理,使得新加坡無論是國內發展還是整個官員體系廉潔都做出了巨大貢獻。在他執政期間,整個國家貪官污吏減少了,許多甚至被評為世界最廉潔的國家之一。

而另一方面,他對這些貪污受賄的官員懲罰也是非常嚴厲的,曾經有一名獄警,因為收了犯人的15元跑路費,就被判了三個月的刑法。即便是貪污一新元,在新加坡都會被認定為貪污受賄行為。也正是由於如此嚴厲的刑罰,給那些貪污官員增加了犯罪成本,使得這些人望而卻步。他的這三個道理,無論是放到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具有很大參考意義的,面對這些貪官污吏,我們一定要用法律的籠子將他們牢牢的束縛住。

Ⅱ 如何防止腐敗

反對和防止腐敗的治本途徑就是要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道德體系 .源頭治理是防止腐敗產生的根本途徑. 現實中暴露的大量腐敗現象,更是充分說明了人的思想覺悟狀況的重要作用。為什麼在同樣的環境和條件下,有的人能兩袖清風、遵紀守法,有的卻貪污腐化、以身試法,關鍵在於人的思想道德素質。決不能忽視教育這個「本」。反對腐敗,最重要的、最積極的東西,還是靠廣大黨員幹部的內在因素,也就是每個黨員幹部的自身覺悟。離開了這一根本因素,再好的反腐敗措施都會顯得無力。
一是進行理想和信念教育,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二是進行艱苦奮斗的教育,樹立勤儉的生活態度。三是進行法紀教育,增強自律自控能力.四是是實行職權分解,加強對權力的約束。五是是實行辦事公開,增強用權行為的透明度。六是健全監督機制。七是強化體質改革,重視制度建設。

Ⅲ 外國對腐敗懲罰的措施

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的歷史起點,改革開放進入關鍵時期。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既要認真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規律,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又要按照十七大積極「吸收各國優秀文明成果」的要求,注重研究和借鑒國際反腐敗有益的經驗和做法。這既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落實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重要舉措。 當前,腐敗已成為全球性問題,而腐敗發生較多較頻的地域國家,往往是新舊體制並存交錯,制度不完善,腐敗的滋生、蔓延繁殖空間較大的國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這些年我們不斷加大反腐力度,為什麼仍然形勢嚴峻?這就說明過去我們的一些做法肯定存在著自身的弊端。因此,學習吸收國外反腐成功經驗十分必要,對比那些反腐比較成功國家的做法,在比較中借鑒吸納,在比較中發現剔除。國外反腐成績突出的國家,都經歷過市場經濟初期腐敗頻發高發期,相應地,他們在上層建築領域的政治管理思想、政治治理制度上進行了長時間的反復摸索,並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形成了一些非常有價值的理念,如「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以權力制約權力」等;並建成了一套反腐敗的預防、教育和懲罰的比較完善的制度機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必須符合中國國情,取其精華,為我所用。 一、注重教育預防的基礎作用。 國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懲三項措施互相結合,並特別注重教育預防,並且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俄羅斯把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和法律從業人員專業水平作為《俄羅斯聯邦國家反腐敗計劃》的重要措施,重點是完善教育培訓機制,提高法學領域的教育質量;在實行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聯邦國家教育機構內,在遵紀守法和精神道德教育中增加反腐敗教育的內容;整體提高社會法制文化水平等。芬蘭的年青人進入公務員系統,第一項最重要的教育就是從政的清廉,弄清腐敗的界限,即接受禮品或請吃的上限。德國的法律細到官員15歐元以上的禮品必須上報都有明確規定。澳大利亞監察機關用20多種語言下發各種小冊子與卡片,向群眾宣傳什麼是受賄,如何舉報,並公布舉報電話,使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在腐敗犯罪的預防體系構建上,頒布預防性反腐敗政策;構建預防性反腐敗機構;制定公共部門、檢察機關、私營部門的反腐敗措施;統一公職人員的行為守則等。在美國, 每名公務員進入政府部門時,由部門廉政官員進行至少1個小時的廉政規定培訓,使其明確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以及為其提供反腐敗的有關信息、咨詢、聯系方式,針對不同行業、單位和不同崗位、職位提供相應的反腐敗措施以及廉政忠告。政府廉政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廉政官員的培訓,並對各部門開展廉政教育進行指導。對民眾廣泛的進行道德價值標准和廉政文化的培養,北歐國家普遍認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視廉政文化的培養,尤其是對國家雇員首先強調的是內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後才是外在的法紀約束。芬蘭最高檢察院總檢察長馬蒂.庫西馬基認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敗的最有效手段,在這個連續五年被「透明國際」組織評為世界上最廉潔國家裡,貪污受賄、侵吞社會財富等如同盜竊一般,被視為卑鄙骯臟的不義之舉。丹麥這個基本上沒有窮人的國家,「終身學習」不是口號,在這個國家裡,身份平等、機會平等、社會安全又透明,每個丹麥人都能安心做自己想做的事。瑞典重視公民的誠信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完備。在這些國家裡,以廉為榮、貪污為恥的道德傳統和社會氛圍,對公民廉潔自律有極大的影響力。新加坡連續十三年成為透明國際組織的廉潔排行榜前十名的亞洲唯一經濟體,在一黨長期執政條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成功地避免了由於集權和缺少監督而引發的權力濫用及腐敗問題,其重要的一點是十分重視廉政文化建設,高層領導率先垂範,對黨員和整個社會培養廉潔意識,對黨員灌輸危機感,避免了由於自我放鬆而導致腐敗。培養儒家價值觀,注重儒家所倡導的品德,主張以儒家思想治國和強調君子執政的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政府特別重視維護自己的道德權威。 二、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 堅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敗,建立一套與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權力運行和監督制約法制體系,是許多國家反腐敗的成功經驗。黨的十六大以來,隨著《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等一系列法規和文件的陸續頒布,反腐法規制度超過1200件,已逐步構建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完善和協調有許多地方值得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一方面要加強立法。國際反腐敗經驗證明,除在體制機制上需要不斷創新外,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加強反腐敗立法,這種立法越完善、越規范,就越能有效預防、遏制和治理腐敗。例如,許多發達國家已建立起完備的政治公開透明制度、新聞獨立和新聞監督制度、官員責任追究和彈劾制度、規范政黨籌款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分離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公共采購招投標制度、金融實名制度、議會、司法、審計、公眾的監督制度等。而且法律法規制定非常詳盡,盡量不留死角。美國自1883年以來就先後出台了《政府行為道德法》、《聯邦貪污對策法》、《有組織勒索、貪污賂賄法》等數部法律,形成完備的廉政法律體系。美國反腐機構認為,陽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劑。為此,美國制定了許多法律來提高政府決策的透明度,最著名的就是出台《政府陽光法案》,要求行政機構的會議除特殊情況外,應公開進行。還出台了《信息自由法》,並通過《廉政改革法》,完善了財務公開制度,要求政務官員必須公開財產情況,包括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來源、金融投資、擁有股票、房子以及債權債務等情況。1974年美國國會就通過《聯邦選舉法》,對個人、政黨等組織捐助聯邦競選款項及開支作了嚴格限制,禁止超過100美元的現金捐款,捐款額不能存入自己賬戶,使用情況必須公開,進一步凈化了競選資金。新加坡制定的《公務員行為與紀律條例》、澳大利亞出台的《公務人員行為准則》、墨西哥推出的《公務員職責法》、韓國制定的《公職人員道德法》、菲律賓制定的《公共官員與雇員品行和道德標准法》,等等,都對規范公職人員行為,遏制和治理官員和公務人員腐敗,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一些國家還在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公職人員家庭財產申報、限制「金錢政治」、嚴格對公務員選任與管理等諸多方面進行專項立法,從而防止公職人員腐敗、便於公民依法舉報腐敗罪行、確保執法機關依法查處腐敗行為等,收效良好。我們借鑒這方面的立法經驗,拿來有用的東西,並按照「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學、管用,就能進一步推進我們的反腐敗法制建設,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另一方面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支持。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貪污法令》打擊貪污腐敗,又制定中央公積金制度,圍繞公積金制度,又完善了國家公務員個人與家庭申報制度,再相應完善了股票帳戶檢查制度,金融實名制度,公務員行為日誌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同時,重視制度規定的執行與落實,杜絕那種長期以來的人大於法、權大於規的現象,維護制度的尊嚴。 三、加大權力運行的監督作用。 西方發達國家監督公權行使的措施給予我們很好的啟示。一是注重以權力監督權力。西方發達國家在加強權力監督的實踐中,形成了公民、民間組織、利益集團和新聞輿論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公民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如西方國家的「普選制」,公民享有的舉辦、申訴等權力。民間組織如德國的「透明國際」,利益集團通過對公共權力的監督維護各自的特殊利益,使公共權力完成了對各方面利益的考慮而失去了濫用權力的機會。「議會監督」,議會對政府施政、財政、人事等事項進行監督審查,利用質詢、調查、同意、糾正、不信任投票、彈劾、審判等形式將行政部門與國家高級公務員置於其嚴密監督之下。以憲法為依據的議會監察,是西方現代監察體制的核心,最具權威性與代表性。二是突出反腐機構獨立性與制度的權威性。沒有獨立於被監督對象的地位,則沒有真正監督權威,也沒有公正的監督,這在國外已成為一條公理。一些國家往往通過立法賦予承擔監督懲處職責的反腐機構極大的權力,並規定直接對議會或行政最高首長負責,使其具有法定權威與地位。如英國的羅倫委員會、澳大利亞的行政監察委員會、芬蘭的政府內部審查官、新加波的反貪污調查局、法國的行政法院等都具有實際意義的獨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專門反腐機構都直接對議會負責;新加坡、韓國等則直接對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它們可以獨立地享有調查權、偵察權、詢問權、帳戶財產凍結權、警戒提醒權、官員評議建議權、傳訊權等,有些還有逮捕權、檢控權。而各國懲治腐敗官員的司法機構則完全獨立依法地行使偵察起訴、司法審判職權,只對法律負責,從而有效地排除了人為干擾,對腐敗份子的懲處能做到毫不手軟,確保了反腐敗的實際成效。另外,在機構獨立的基礎上,反腐敗機構還有較高的層次和較廣的工作范圍。如聯邦調查局是專職調查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機構,調查范圍極其廣泛,且不受地域限制,有權調查200多種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員貪污、挪用公款、國際間販毒、洗錢案以及其他影響較大的腐敗案件。197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獨立調查委員會法,設立了獨立檢察官制度。獨立檢察官是調查美國政府舞弊案的專設職位,具有獨立調查並起訴政府官員的權力,只要不犯明顯的重大過失,任何人無權罷免。這個制度實施以來,先後查實了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以及柯林頓與萊溫斯基不正當關系案件等。三是真正啟動對相關官員問責、彈劾、罷免程序。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行政問責制中,以美國最為典型,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運行機制和法律體系,行政問責制已成為通行的政府管理機制。在憲法中有明確對總統問責的具體規定,除此之外,許多聯邦、州法令和地方條例也對政府與官員的責任作出了直接的規定,包括財產申報的規定、公職人員行為准則的規定,等等。四是為監督提供有效的物質保障。國外研究認為,公職人員個人收入的高低,與涉足或抵禦腐敗有一定的關聯性。提高其工薪水平,使其保持體面的生活,對增大腐敗成本、抑制腐敗的動機,具有現實意義。新加坡政府讓大多數普通公務員的工資保持社會中上水平,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將政府政務官員和行政服務公務員的工資與私人其餘部門正式掛鉤,使公務員的工資市場化,是他們的工資接近市場價格。高薪一方面使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得以將社會上絕大部分最優秀的人才納入黨和政府的體制中,更重要的是使黨員有豐厚的物質基礎,沒有必要貪污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狀況。許多發達國家以現貨、期貨等形式高薪養廉,並且薪金隨著任職的年限、功績而不斷增加,即使退休後也有足夠的生活保證,從而為反腐倡廉奠定起重要的物質基礎。 反腐倡廉是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和突出任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應借鑒國外反腐敗成功的經驗和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不斷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制度體系,理順權力結構,建立獨立的反腐組織系統,強化教育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全面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Ⅳ 李光耀談「新加坡模式」:我們是如何反腐的

我們會接受那些能夠使國家運轉得更好的美國式的制度和做法,但我們也要保持自我。在這個變動的世界裡,固步自封者會失敗。 比如說,我們取消了一夫多妻制,所有的婦女都受到教育,獲得公平的就業機會,男女平等。但在這一進程中,也出現了新問題。因為平等了,婦女不必結婚,掙錢可以比男人多。30%的男性和女性是未婚的,而且已婚夫婦平均也只有1.2個孩子。所以,我們正在大量從整個地區以及從印度和中國移民。但這些移民一旦留下來成為新加坡公民,也只有平均1.2個孩子了。我們不得不面向男女機會平等的新社會結構作進一步調整。 李光耀:不同意。如果我們是公司,目標就是盈利。新加坡社會的目標是最大化地發展經濟,實現繁榮,從而建立一個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會,這個社會對我們所有的朋友都親切友好,彬彬有禮,而且有幫助。 看看美國,它有非常有活力的經濟,其制度是贏家通吃。如果你是網球冠軍、高爾夫球冠軍或籃球明星,你能掙好幾百萬美元。不僅因為獲獎,還因為可以賣冠名權給各類消費品,所以老虎·伍茲成了億萬富翁。我們鼓勵這樣的做法。區別在於,在美國,如果你是輸家,你就淪落到社會底層;在新加坡,即使你輸了,政府仍然會確保你有體面的生活,確保你所有的孩子將來能和別人得到同樣的機會。 李光耀:我們相信自由市場經濟。但自由市場經濟的收益不能以自由放任的方式進行分配。通過稅收制度,我們進行收益再分配,使居者有其屋;子女可平等地受到教育(不論貧富,上教學質量一樣的學校);如果你去醫院或診所,你能得到同樣的基本醫療服務,但是付不同價格;我們也有面向全民的娛樂設施。不過我們不是完全平等的社會。在完全平等社會,沒有人會盡全力,社會將會蒙受損失。 李光耀:中國面臨著嚴重的腐敗問題。因為在整個中國歷史長河中,官員始終有特權。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曾創造了一種新制度,錢買不到一切。商店裡空盪盪的,人們有錢也買不到東西,只能靠幹部系列中的級別獲得商品和服務。 鄧小平的改革開放之後,錢很快能買到東西了,商品琳琅滿目,中國大量進口,許多商人也富起來了。官員們為掙大錢的人頒發執照,自己只拿著幾百元薪水,住小房子。所以一些官員開始為自己謀利益,導致了今天你們都看到的情況。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俄羅斯和越南。 新加坡當年怎樣應對腐敗?首先,我們沒有經歷過錢不重要的社會制度。其次,當看到腐敗大量出現在新加坡時,我們決定清除腐敗。我們的反腐辦法是自上而下。我們成功地清除了許多犯罪團伙,那些搞走私、綁架、賣淫和吸毒的華人黑社會。我們還制定了嚴格的法律。任何人只要發現腐敗罪就要進監獄。如果你擁有財富,但無法證明來自正常的收入來源,你就被認為涉嫌腐敗。 最重要的是領導人要嚴於律己。曾有一位新加坡的華裔部長自殺了,原因是他在出讓政府土地時受賄100萬美元,將被起訴。另一個部長因為從一個發展商那裡獲得一處豪宅而被判刑五年。從這些教訓中,人們開始知道腐敗是不可接受的。反腐現在還是很難,因為我們的商人必須要到海外投資經商,很難不通過送禮就順利開展業務。不過他們必須記住,如果回到新加坡還如此行事,等待他們的只有監獄。 李光耀:我們現在怎麼防止官員受賄?就是付他們市場水平的薪酬。政府僱用的律師、醫生和官員都可以獲得相當於私營部門同等級雇員八成的薪酬。我們通過所得稅數據了解私營部門的個人收入,將六個行業繳納所得稅的最高5%加權平均。政府就是要聘用這一水準的人。所以,在整個東南亞,我們的部長和官員是薪酬最高的,但也是最窮的。不過在新加坡,如果你貪污受賄,就會毀了將來,毀了一生。 李光耀:良好的治理並非來自意識形態驅動,需要非常務實,適應一國的國情和文化。適用於中國的辦法未必適用於印度。中國應該找到適合自己的辦法。的確,正是良治環境使新加坡成為全球的金融樞紐,基金經理們在這里管理著總額達7200億美元的資金,其中80%是離岸資金,80%在新加坡之外投資。良好的治理不僅使我們受益,也惠及亞洲和世界上其他地區。在全球化背景下,為了保持高速增長,我們必須吸引海外人才,加強本地人才隊伍。有能力的人可以選擇哪裡更適合自己和家庭生活。良好的治理有助於吸引人才,例如安全的環境,平等的機會,好的教育和醫療條件,高質量有效率的公共服務系統和充滿活力的社會環境,都有助於吸引人才。 新加坡的國有企業由我們的核心控股公司淡馬錫經管。在上世紀60年代,政府積極地成立各類公司,率先進入私人企業不願進入的領域;至80年代,淡馬錫的下屬企業發展成熟,逐步私有化並且上市。最近幾年,淡馬錫在海外進行風險投資,其長期目標是建立一個投資組合,使其資產的三分之一在新加坡,三分之一在發達國家,三分之一在亞洲其他國家地區。新加坡財政部是淡馬錫的單一股東。財政部要確保一個有能力的董事會來管好淡馬錫。政府不會干預淡馬錫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管理,也不會給淡馬錫或其子公司任何特殊照顧。淡馬錫以商業原則經營,自由選擇本地或外國合作者,而且必須和其他公司一樣,通過競爭投標才能獲得政府項目。

Ⅳ 為什麼說新加坡政府廉潔

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一)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而不靠「政黨輪替」,廉政建設成就舉世矚目。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執政後把廉潔上升為國家戰略,明確提出「為了生存,必須廉政;為了發展,必須反貪」,旗幟鮮明地開展反腐敗斗爭。人民行動黨領袖反貪污立場堅決、率先垂範,李光耀執政幾十年,政敵頗多,非議不少,卻從未有人指責他貪污受賄、生活腐化墮落。
(二)文化多元而崇尚儒術,為廉政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新加坡是一個華人居多、文化多元的社會,卻選擇了儒家思想作為國家意識、治國綱領。李光耀特別推崇儒家文化,第二任總理吳作棟也是儒家文化的積極擁護者,提出「儒家基本價值觀應上升為國家意識」。新加坡把儒家文化倡導的忠、孝、仁、愛、禮、義、廉、恥這「八德」作為整個社會尊崇的道德准則和行為規范,每年開展20多場社會道德教育活動,倡導誠信、廉潔,使崇廉思想從國家意識潛移默化為國民的自覺行動。
(三)機構獨立專業而不獨斷專行,貪污調查局成為反貪先鋒。貪污調查局(CPIB)是新加坡獨立行使肅貪職能的專門機構,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隸屬於總理公署,由總統任命,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官員的地位、身份、權力、薪金有嚴格的法律保障。調查局僅有90多人,分為兩個部門:行動部和行動與特別支援部,其中行動部占據了三分之二的編制。貪污調查局享有特別偵查權、無證搜查與強行搜查、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監察復制銀行賬目、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犯罪證據、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產、無證逮捕以及限制轉移財產等特殊權力。盡管權力巨大,貪污調查局卻獨立不獨裁,專業不專斷,始終無畏無懼、不偏不倚。
(四)廉政立法著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織就讓貪腐行為無隙可乘的制度密網。新加坡治理腐敗的刑罰中最高刑為七年監禁,可見其立法嚴密而不嚴酷,著眼點在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
(五)高薪實為攬賢而非專為養廉,打造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許多人認為,新加坡的廉潔是靠高薪養出來的,但新加坡的機構和官員不認同這一說法。首先,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後有高薪。在實行高薪制之前,新加坡已經較好地解決了廉政問題。實行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養廉,而在於攬才引賢,吸引最優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職。第二,高薪是相對的。公職人員的工資與企業家、律師、醫生等社會精英相比,並不算高,而且除薪金外不再享有住房、用車等額外待遇。第三,高薪酬與嚴管理相輔相成。新加坡公務員管理之嚴舉世聞名。比如行為跟蹤制度,貪污調查局有權對所有公務員進行行為跟蹤,暗地調查公務員私生活是否正常,是否有嫖賭、出入酒吧的行為,有無暗中與不法團體往來的行為,等等。新加坡通過實行高工薪、高待遇政策,同時輔以嚴格管理,達到了吸引優秀人才和促進公務員廉潔從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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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各國廉潔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規范行為

反腐敗是當前各國普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為了防範、遏制和懲處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各國政府大都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以此來確定公職人員的廉政義務,防止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和營私舞弊,嚴厲懲處公職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

美國在1978年修訂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對政府雇員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公職人員必須奉公守法、廉潔自律、不得貪贓枉法、不得以權謀私、不得營私舞弊、不得參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錢收受活動。新加坡政府先後出台了《公務員法》、《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污法》、《財產申報法》。《現行反貪污法》、《沒收非法利益條例》等。還有一套五卷本《指導手冊》。這些法規和條例對公職人員的工作、生活、言論和行為一一作了規范。韓國相繼制定了《腐敗防止法》、《反洗錢法》和《政治資金法》。菲律賓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員與雇員品行和道德標准法》,以立法形式規范公職人員的從政道德,並以法制的力量保證其有效實施。英國、瑞典、德國、加拿大、馬來西亞等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和法規。

這些法規和條例主要對公職人員經商、兼職、受賄等行為進行明確規范。

關於限制公職人員經商和兼職,許多國家的公務員法都有專門章節作出明確規定。瑞士《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副業與工商業,其家屬也不得開辦餐館、咖啡館等。法國《公職總法典》規定:「公務員有義務把全部職業活動用於完成所賦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務員兼任其他有利可圖的工作」,「在行使職權或在任職期間如犯有過失,給予懲戒制裁」。

日本《國家公務員法》對公職人員的行為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如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員不得兼任商業、工業、金融業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企業公司和其他團體的負責人、顧問或評議員,也不得自辦營利性企業。」第二款規定:職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營利企業中應允或擔任與國家機關有密切關系的職務。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所有職員必須做全體國民的服務員,為公共利益進行工作,工作時應竭盡全力,專心致志。」

美國1989年修訂的《道德改革法》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外兼任與其職責利益相沖突的工作或從事與其職責相沖突的事務,包括不得利用職權謀求工作。

關於禁止公職人員索賄和受禮,許多國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職人員不得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饋贈和捐贈。奧地利《公務員法》規定,不許索賄、受賄和隨便受禮,即使是名譽性禮品。美國《道德改革法》規定,公務員接受價值300美元以上的禮品必須作出說明,並將禮品上交。

韓國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務員保持清廉行動綱領》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一年之內接受與本人業務無關的禮品的總數不得超過15萬韓元;公職人員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共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與本人職業有關的禮金和禮品;公職人員贈送紅白喜事的禮金不能超過規定的范圍,並需向「公職人員道德委員會」如實申報。

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證明,獨立、有權威、體系完備、強有力的國家廉政機構,是廉政建設不可缺少的。為了保證廉政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許多國家都是成立了相應的廉政機構,對公職人員腐敗行為進行防範和打擊。美國有「公務員風紀署」,法國有「懲戒委員會」,日本有「政治倫理審查會」,奧地利有「紀律委員會」,韓國有「反腐敗委員會」,新加坡有「腐敗行為調查局」。這些都是國家級廉政工作機構。為了強化廉政法制的權威性,各國對廉政機構賦予了很大權力,並從工作機置、人員配備、領導體制等方面加以規定。與此同時,芬蘭、丹麥、奧地利、法國、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荷蘭等80多個國家建立了行政監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監督公職人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確保公民的自由權利不遭侵害。

加強防範 遏制腐敗

世界上許多國家通過預防性立法,制定了迴避制度、財產申報制度和輪換制度,以防止公職人員以權謀私,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

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地位和職務之便為其親屬謀取好處或優惠。國外立法一般都規定,不允許官員僱用、提升或推薦自已的親屬到該官員執掌或控制的任何機構及部門工作。奧地利《官員法》規定,凡夫妻關系、直系親屬或不超過三代的旁系親屬關系以及有過繼、連襟、聯姻或承嗣等關系的公職人員,遇到管理錢賬或一方對另一方有直接指揮權或監督權的情況,不得安排在一個具體單位工作。瑞士規定,有聯姻關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親屬關系的人,不得擔任有隸屬關系的職務。法國規定,當公務員的配偶以職業身份從事一項有利可圖的私人活動時,該公務員必須向其所屬的行政部門或公共事業單位聲明。

財產申報制度已成為一項世界性反腐敗舉措。這一舉措的目的在於確定和分清其取得財產的手段是否合法。許多國家都制定和頒布了要求政府官員申報財產的法律。財產申報制度一般都包括財產申報對象、財產申報時間、財產申報內容、對財產申報違法處罰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確,便於操作和執行。美國《道德改革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並公開自己以及配偶的財務情況,包括收入、個人財產等,以後還須按月申報。對財產申報資料的接受、保管辦法、保存期限、公開方式、查閱手續、審查以及對拒絕申報和虛假申報的處罰辦法也都作了詳細規定。此外,美國《廉政法》也規定政府有關官員必須填寫財產和收人申報單,逾期不報,將被司法機構起訴。申報單由廉政辦公室審查,一旦發現有違法收人,立即處理。申報單可供新聞機構和公眾查閱。法國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資金透明度法》規定,公職人員必須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數量、來源、增減等情況向指定的監察機關作出報告,以接受審查和監督。一旦發現公職人員所擁有的財產與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該官員又不能說明其正當來源的,即視為非法所得予以懲處。墨西哥2002年在互聯網上建成「政府公務員個人財產申報接受和處理系統」。公務員可通過網路向該系統發送個人財產資料完成申報,那些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公職人員,可提交附有個人簽名的列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國家審計局對1萬名沒有按時在政府指定的網站上申報財產狀況的國家公務員作出了停薪留職15天的處罰。

輪換制度主要是培養公務員適應各類工作場合的能力,積累更多的工作經驗,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減少公職人員貪污腐敗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員很少有機會通過長期控制某個部門,得以結成營私舞弊的關系網。日本政府規定,國家高級公務員一般兩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中初級公務員,一般3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這些調動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間進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機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國營企業之間,也相互進行公務員崗位輪換、交流。這已經成為一種制度,十分普遍。美國每4年政府換屆時,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聯邦政府官員易職。易職的方式是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間人員交流。這種交流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觸犯法律 嚴肅查處

對於公職人員違反有關法律以權謀私行為,在各國的公務員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懲戒措施。許多國家將以權謀私作為廉政法制的主要內容,對這種行為實行嚴厲制裁。一般除了規定比較重的剝奪人身自由權利的刑罰外,同時還要在經濟上給予處罰。

美國聯邦刑法法典規定,任何政府官員如果收受的財物價值超過7000美元,就要處以相當於其收受財物價值3倍的罰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員的資格。里根政府中擔任白宮辦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為美國政府官員和議員拉大筆生意,從中謀取私利,最終被判處15年監禁。

德國規定,公務員接受禮品不能超過50馬克,否則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其中包括警告、嚴重警告和開除公職。此外,德國政府從刑法角度制定條例,嚴厲處罰在經濟活動中違法的官員,例如公職人員在政府招標過程中違反自己的職責,讓給自己好處的某投標方中標,這種受賄行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處罰的第一個等級是坐牢3年(如果當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個等級是坐牢10年,同時還要罰款。罰款數額根據情況從公務員一個月的工資額至10年的工資額之內判定。英國規定,公務員有貪污受賄、濫用政府基金行為的即被開除,並喪失領取退休金資格,構成犯罪則予以刑事處罰。

在各國的有關法律和法規中,對公職人員的住房、用車、醫療、公務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嚴格的規定。一旦違反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在公務員用車方面,許多國家按照官員的級別,提供專車或公務車。專車只能用於公務,不能用來辦私事。配備專車的官員辭職或退休後,立即取消其使用專車的資格。德國各級官員辦理公務時,用車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車范圍。比如,柏林的官員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圍及其附近地區履行公務時使用專車。如果到外地出差,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芬蘭專車只限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使用,正常上下班和個人私事都不得無償使用專車。使用專車上下班也可以,但這屬於額外的待遇,等於增加了個人收人,應該照單納稅,如果隱瞞不報,將視情況受到輕重不一的處罰。

為了防止公職人員親屬利用不正當途徑謀取私利,許多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專門就此作出了相應的預防性規定,其中包括親屬迴避制度。同時,各國還對公職人員親屬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韓國總統金泳三之子因貪污於1997年被捕人獄。在金大中任韓國總統期間,其兩個兒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為公司和企業疏通關系為名,大肆收受錢財,被韓國檢察機關以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 中的「斡旋獲利」 條款進行起訴,最終雙雙被判刑,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Ⅶ 新加坡為什麼能成為亞洲最廉潔的國家

瑞士洛桑發布的報告也顯示,新加坡是亞洲最廉潔的國家。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前總理、現任資政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李光耀位居新加坡總理之職31年(1959-1990年),下決心以法治國。他有自己的反腐敗「四項基本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裡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沒有民主、法律上面沒有權威。 李光耀多次說,我是政府總理,我可以造就出許多百萬富翁、億萬富翁,但我自己絕不能成為富翁。李光耀說:「除非你身體力行,否則便無法維持這種社會。」 李光耀說過,他可能是世界上最窮的總理。這話想來是指僅靠工薪的意思,沒有任何的工資外「好處」和油水。李光耀沒有自己的公務車,車子是自己掏錢買的,是標準的「私車公用」,買得起馬還要配得起鞍,汽油費、維修費、沖洗費等等一切開銷全是掏自己的腰包。住房必須自己掏錢買,沒有什麼官邸「公房」供官員使用,愛住多大全由自己掏多少錢決定,而不是官職的大小,李光耀帶頭住自己的私房,也就沒有什麼人好意思佔用公房作官邸了。對於一些應酬活動,也不是放開肚子就可以猛吃的事,一切都有限制。國務活動或參加國際會議需要出國,費用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只能領取最低的津貼,沒有可能借機找借口找由頭只要能開到發票就可以胡亂報銷的「好事」,不可能趁機撈一把。國內的接待、會議、慶典,以及陪同來訪的外國首腦或代表團參觀觀光,費用也防病量從儉,有一套嚴格而公開的財務制度,誰也別想從中揩油。所有慶典,禮儀簡單明了,不搞鋪張浪費那一套,不搞繁文縟節,決不允許官員到處題字、剪綵,更不準以此為由收受紅包。官員不得向下級單位或所管轄的企業「借錢」,也不能暗示自己短缺什麼需要什麼,也不能也任何方式向下級單位要錢。 李光耀上下班自己提著公文包,他平時喜歡白襯衫白長褲,這並不是因為新加坡太熱,而是因為白色象徵著純潔,這也是他對新加坡公務員一貫的嚴格要求:廉潔。他說:「如果我們允許你們把手放進別人放錢的抽屜里,那麼,我們就全完了。」李光耀為政伊始,就把親人召集開會,告誡他們不要產生攀龍附鳳、趁機撈好處的想法,「從今以後不應該指望從我這里得到特殊照顧,你們應該完全像普通老百姓一樣來對待自己。」他自己至今還住在父母的舊宅院里,他的官邸只有政府酬酢之時才啟用。上樑正,才能鎮下樑,李光耀對貪污腐敗的懲處是嚴厲的。一些大官,如新加坡前國防部政務部長、前總統蒂凡等,都是在廉政的鐵壁前碰破了頭,丟了官。 李光耀懲治腐敗立足於從根本上挖除腐敗的念頭和借口,這就是對定罪依據注重於看質,而不是量,主要依據的是「是否貪污受賄」,而不是「貪污受賄多少」。世界上許多國家往往把「數量」作為判斷是否貪污受賄的標准,這就使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受賄與一般饋贈、貪污與多吃多佔等界限模糊,使許多人能夠找到借口逍遙法外。結果,由於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腐敗和貪污行為藉此而滋生滋長,沒有辦法連根拔出。李光耀從政自始,就下定決心要在新加坡割除「東南亞之癌」,決不允許腐敗分子在新加坡橫行霸道,魚肉人民。對貪污腐敗,主要依據不是「數量多少」,而應該是「是否有這種行為」。李光耀支持一點,就是所有任公職的人,特別是手中有權的官員,絕對不能接受哪怕是一丁點兒的不屬於自己的錢物,否則就觸犯了法律。所以,公務人員受賄一盒香煙、接受家庭主婦幾塊錢小費等「微不足道」的事,在新加坡都要受到難以置信的嚴厲制裁。 對於行賄和受賄,李光耀認為應該嚴懲的首先是受賄者,這個本末不能倒置。貪污腐敗的主體是社會的當權者,他們手中有權或居於「受人求」的地位,才具備了腐敗的條件和可能。一旦他們無視憲法和法律或「刑不上大夫」而使他們得到縱容包庇,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必然滋生和蔓延腐敗。至於行賄者以及為腐敗者提供條件者,雖然也有不可寬恕的罪行,但不是構成腐敗的主要方面,如果為官清廉、貪污腐敗也就無從滋生,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所以,要懲治腐敗,首先是治吏,依法治吏,重刑准備,防範在先。 新加坡立國的第二年,國會通過了《反貪污法》,該法給成立於1952年的貪污調查局權力加碼,該局直接隸屬於總理領導,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局長和特別調查員可以不用逮捕證逮捕任何涉嫌貪污腐敗的人,還可以逮捕任何受到指控或被懷疑違反《反貪污法》的人,無須公訴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特別權力,行使警方特別調查的權力,有權入屋搜查,沒收被認為是贓款、贓物的任何錢財或物品,有權進入各部門和機構,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內部資料,有權要求涉嫌者說明財產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可以提交法庭審判。 對於集團犯罪,李光耀毫不手軟,採取的是「一窩端」的辦法。1970年至1971年期間,交通警察集體收受運輸公司的賄賂,定期收受運輸公司的錢,權錢交易是有目的的,當運輸公司有違反交通法規的事發生時,交通警察眼開眼閉,一放了之。交警拿到賄金後平分中飽私囊。貪污調查局接手這個案子後,嚴懲了所有的罪犯,將這個貪污集團連根拔除。新加坡政府決心大,手段靈活,查處嚴厲,任何腐敗案子只要一抬頭,就迅速打擊,在30多年間,新加坡沒有什麼集團性的大案要案發生過。 權錢交易,很普通的一個方面是體現在用人的腐敗上,也就是花錢買官,這是最可惡的腐敗。新加坡的公務員不可能由哪個頭兒說了算,想提拔誰就是誰,而是有一套嚴格的選拔任用制度。每一個想成為公務員的人,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和體檢,沒有任何後門可走。 新加坡對公務員的品德特別強調。對他們的私生活管理得嚴而又嚴,日常交往的人員、家庭情況、個人興趣愛好、個人有沒有不良嗜好,如吸毒、嫖娼等行為,這種審查不是形式主義走過場的,而是滴水不漏的。李光耀認為,有不良嗜好的人進入公務員隊伍,不僅影響政府形象,而且他們一旦有條件,就會萌發心術不正貪污腐敗,容易走上邪路,所以從嚴審查「第一關」必須搞好,這是防止腐敗的有效辦法。 公務員必須是透明人。新加坡還有一絕就是公務員的品德考核制度。「緊逼盯人」,把監督實施在分分秒秒之中。政府每年發給公務員一本日記本,日記本編印好頁次和年月日,每一頁由公務員本人在其主管官員面前當面書寫其宣誓書,保證其所記的內容均為事實,沒有誑語,如果有虛假或不符合事實的記載,願意受嚴厲的處分。公務員必須隨身攜帶日記本,不得遺失,不準亂丟亂放,隨時將自己的活動記載下來。在辦公時間內,如果家屬親友來訪,要詳細記錄來訪者姓名和來訪來由。日記本定期接受檢查,公務員每周一上班時,要將日記本送交主管官員簽字檢查,完畢後發還,如果主管官員認為日記本有疑點,要將該日記本送交貪污調查局進行審查核實。如果貪污調查局通過其它渠道了解並認為此人有貪污行為,該主管官員就以知情不報、察情不嚴的罪責一並處罰。 對公務人員還實行行蹤跟蹤制。由國家貪污調查局等單位以及廣大民眾共同配合執行,對所有公務員,無論職位高低,尤其是新任公職的公務員,暗中派人跟蹤,明察暗訪他們的日常行動,看他們的私生活是怎樣的?是否有嫖娼和賭博的行為,是否出入酒吧,有沒有暗中與不法團伙來往,如果發現有劣跡,馬上會派人秘密攝影,當事人在事實面前束手就擒,等待處罰。行為跟蹤制度是一項極具震懾性的防腐防貪制度,對於任何想貪污腐敗的人來說,到處都是探視鏡頭,到處都是天羅地網。 貪污腐敗分子之所以猖狂,是因為他們的工薪收入與巨額贓款的落差,使他們敢於冒險,豁出去一搏。特別是臨退休前狠撈一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即「59歲現象」。李光耀要用積極的辦法使人們不敢「豁出去」,公積金制度是他的錦囊妙計。在職公職人員每月工資的40%為公積金,存在銀行里等退休後才能支取。這個40%自己只在工資中剋扣22%,還有18%由國家補貼,也就是說,國家除了每月發放工資,還要在公積金中補貼工資總額的18%。一個公務員如果從20多歲參加工作,到退休時將會有一筆數目巨大的公積金可以支取,多則幾十萬,少則十多萬,足夠保證過一種吃穿不愁,衣食無憂的生活。中央公積金是扎實而可靠的保障既是福利,又是一種廉潔抵押,對於膽敢貪贓枉法的人來說,公積金是懲罰的籌碼,貪污腐敗者被法律宣判後,他的全部公積金將被沒收,上繳國庫。 李光耀不搞唯精神論,也不搞唯物質論,他能把物質和精神直轄市得恰到好處,形成新加坡積極的反腐手段。政府每年都統計出私營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表,然後予以平衡,不讓政府部門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私營企業,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在整個新加坡社會中是高居前位的,高級公務員月薪是社會一般水平的10倍以上,與一些社會精英部門相比,如商界、律師界、醫療界等等,工資的絕對值還是比不過的。所以,李光耀一方面運作高薪,一方面依然也強調奉獻精神,倡導擔任公務公職的人應該作出一些犧牲。原律政部長巴克是私人律師,每月收入是他當部長的3倍,當時公務員工資還比較低,他感到難以養家供孩子上學。因此,他不得不向李光耀提出辭呈,想回去干老本行。李光耀沒有同意,與他深談,然後又替他加薪一倍,巴克得以留任。現在新加坡的最高級領導人王鼎昌、昊作棟等人,在擔任公職前都曾是私人機構的高級職員,有著巨額收入,現在的工資不能同日而語。李光耀經常要求公務員做到「大公無私」,要「在簡朴的生活環境中為千秋大業作出偉大貢獻。」

Ⅷ 新加坡於哪一年頒布了全國第一部防止貪污法

新加坡在英國殖民地時期,已有反貪污法律存在,1959年新加坡自治,延續英國的公共行政體系,反貪污法缺乏完善,獨立後在1960年正式頒布防止貪污法令,1989年通過修正貪污法令(利益沒收),1999年以貪污,販毒,和其他嚴重罪行(利益沒收)法令所取代。

Ⅸ 材料作文對公務人員貪腐行為零容忍怎麼寫

今年2月,新加坡前外交部禮賓司司長林清和因欺騙罪被判入獄15個月。這名曾受表彰的資深官員,因虛報海外禮賓開銷8萬多新元(約合37.5萬元人民幣)而在年屆退休之際鋃鐺入獄,令人唏噓。

這起案件彰顯了新加坡對貪腐「零容忍」的原則。事實上,由於制度健全、執法嚴格,新加坡很少發生貪腐案件,清廉在這里已成為一種文化習慣。新加坡的絕大多數公務員十分注意自己的舉止言行是否合規,辦事一板一眼,不偏不倚。林清和事件並沒有代表性。

新加坡反貪腐的總體思路是循著「人性逐利」的經濟學邏輯,給予公務員與市場水平匹配的薪水,但同時嚴格約束。從制度層面來說,一方面以明晰立法和嚴格執法打擊腐敗,增加犯罪成本,讓人不敢貪;另一方面也通過制度設計減少腐敗的誘因,堵住可能的漏洞,讓人不能貪。

在新加坡,反貪腐首要依靠的是健全的制度和嚴格的執法。資深學者柯受田認為,新加坡反貪腐成功得益於幾個因素:一,領導人的反貪腐意志;二,反貪腐機構獨立於警察部門,也不受政治因素干擾;三,反貪腐機構自身經得起考驗;四,通過制度設計減少貪腐的誘因和機會。

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在上世紀50年代末上台執政之後大力肅貪,思路是一方面抓「大魚」,增強威懾力;另一方面加強規則的明確性,減少公務人員便宜行事的空間,從而減少權力尋租的可能性。

為打擊貪腐,新加坡增強了貪污調查局的獨立性,賦予它更大的調查許可權,由它負責公共和私人領域的反貪腐調查。此外,幫助評估和改進制度也是該局的一項重要職能。

新加坡還修訂法律,加大對貪腐的懲罰,並對貪腐控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生活奢侈程度與其收入不匹配,可以進行有罪推定,被告需要自證清白。

制度層面的嚴格不僅體現在法律方面,也體現在對公務員嚴格的紀律約束。根據新加坡總理公署公共服務署資料,公務員守則有五條主要原則:一,要與民選政府配合施政;二,保持公務員隊伍的正直和清譽;三,保證公職與個人利益之間沒有沖突;四,執行公務時不偏不倚,不腐敗,也避免給人腐敗印象;五,管理公共資源時審慎處理。

新加坡公務員守則的一些細節規定也令人印象深刻,如公務員每年要申報財務狀況,避免陷入財務困境,因為陷入財務困難的公務員更容易出事。雖然申報的財務狀況並不公開,但此舉也有效果,因為如果提交虛假資料,意味著嚴重的誠信問題,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此外,新加坡對公務員執行公務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內審、崗位輪換和職責分離等,以減少風險。一般來說,一項交易不會由一人負責所有流程,審批合同和批准付款一般會分由不同的人處理。招標采購則一般需由至少3人的小組批准,而非一個人單獨拍板。

最終讓腐敗減少的是「只要伸手就必被抓」的威懾力。新加坡一直保持對貪污腐敗的高壓態勢。總理李顯龍說,不會因為怕丟丑而遮掩,以免腐敗蔓延。他曾在公開場合說,不斷完善制度確有必要,但再嚴密的制度也不能完全消除貪腐,更重要的是保持對貪腐的「零容忍」。(記者陳濟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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