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犯什麼罪
⑴ 新加坡法律鞭刑適用罪名
新加坡的鞭刑適應范圍非常廣,目前有30多種刑罰會被判鞭刑。當然,鞭刑僅僅適用於男性,不對女性實施。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實刑的時候,犯人後面都是裸露的,針對女性不是很好。也正因為鞭刑適應范圍廣,所以新加坡每年都有眾多的人遭受鞭刑。
目前新加坡每年有近萬名男性因犯罪被執行鞭刑。不僅針對國內男性,國外的男性如果在新加坡觸犯法律的話,也會被實行鞭刑。在這方面,新加坡寧願引起國際糾紛,也要執行。新加坡是一個有鞭刑的國家。新加坡法律規定,法院只對犯了強奸、嚴重傷人、破壞公物、觸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一般來講,鞭刑是由獄中的特種部隊執行。行刑的鞭子大約長1米,粗的一端由獄警握著,尖的一端將重重打在犯人的屁股上。在執行鞭刑時,都有醫師在場檢驗,也會有幾名高級官員在旁觀看及做記錄。鞭打時,犯人的雙手及腳被綁成「大字」。
每打一鞭,醫師必上前檢查,一直到該犯人的體力承受不住為止。若法官判4鞭,到了第3鞭時犯人承受不了,醫師就會上前檢查。若是醫師認為犯人的身體狀況目前不適合再承受鞭打,餘下的一鞭將留到下次證明可承受時再補上。在一般的情形下,鞭打兩三下,再強壯的犯人都會承受不住,有些人甚至會昏倒。在承受鞭打後,犯人2至4個星期內都沒法坐下,醫師會定時檢查他的身體狀況。在新加坡,女人和50歲以上、18歲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
一、合法基準:
1)成年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通過體檢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2)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監獄的法庭(mini
court),如果他破壞監獄規矩。(不超過12下)
二、罪名:
1、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時,已經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對至少30種罪名,鞭刑是強制刑(必判鞭刑,不能減免),至今適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單還在延長。
2、其中既包括強奸、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較輕的罪行如非法擁有武器(長刀、匕首等都算)、塗鴉(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上)、挾持人質、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幾率被判)、逾期逗留超過90天(俗稱跳飛機)。攜帶口香糖是不會被判鞭刑的,只會罰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⑵ 外國人在新加坡做出什麼行為會受到鞭刑
當今世界共有16個國家仍保留鞭刑,即亞洲的阿富汗、伊朗、約旦、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汶萊、馬來西亞、新加坡,非洲的南非、蘇丹、辛巴威、史瓦濟蘭,美洲的特立尼達和多馬哥、巴哈馬,其中最出名的是新加坡鞭刑。
許多西亞和非洲的國家之所以保留鞭刑,大多是為了保護宗教原則和出於對*關系的保守,而新加坡鞭刑則廣泛應用於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懲罰。
新加坡鞭刑程序極為嚴格,不僅對刑鞭的長度和直徑、刑鞭架的高度等有要求,還有對受刑人的體檢、行刑者的資質、每一鞭打下去後應有的效果等有極為詳細的規定,現場還有醫生在每一鞭後檢查受刑人的狀態,整個過程都在法律的范疇之內。
在新加坡,適用鞭刑的罪行有性侵、搶劫、販毒、重犯吸毒、非法金融交易(有幾率被判)等重罪,也有小到塗鴉(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上)、非法擁有武器(長刀、匕首等)、逾期逗留超過90天等較輕的罪行。
對至少30種罪名,鞭刑是不能減免的必判刑,而且受型對象是16歲以上60歲以下且身體狀況良好的男性,女性不再鞭刑的受刑范圍之內。
數據顯示,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2007年的受刑男性罪犯共有6404名,這些受刑人不僅包括新加坡本國公民,還包括在當地有違法行為的外國人。
新加坡鞭刑由於極為殘酷,受到了大赦國際等組織的強烈反對,但新加坡官方堅決支持鞭刑,他們相信鞭刑是震懾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而新加坡民眾也多數支持鞭刑,雖然鞭刑會在他們的身上留下終身鞭痕,正如中國古代在囚犯的臉上刺字的「黥刑」,是一種除不掉的恥辱,許多受刑人會因此受到不公的待遇,但他們認為這正好起到了懲戒的作用。
新加坡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也與鞭刑的威懾有關。
⑶ 哪些行為在新加坡屬於犯法
新加坡有很多不可做的事情,簡單的都是罰款。嚴重的就坐牢。販毒(〉15克),帶槍搶劫, 都是死刑。
美國小孩在新加坡亂塗鴉,後果是被打鞭。
⑷ 新加坡刑法有死刑嗎
有死刑的
在眾多刑罰中,具有顯著代表性的,是新加坡的肉體刑罰——鞭刑。鞭刑,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國家使用的一種酷刑。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監獄調查委員會記錄了如下獄規:「對於嚴重違反獄規的犯人,可由監獄當局判處藤鞭最高12鞭,或由來獄的法官判處藤鞭最高24 鞭;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來獄法官判處最多細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對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徑不能超過半英寸,對未成年犯應使用細藤鞭。」
【拓展資料】
合法基準:
1)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通過體檢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2)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監獄的法庭 (mini-court),如果他破壞監獄規矩。(不超過12下)
5)對許多輕罪來說,鞭刑是「可選刑」,是否鞭刑由法官決定。這些罪名包括聚眾斗毆、敲詐勒索、容留或組織賣淫、誤殺及傷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後也可判處鞭刑。盡管對有些罪,鞭刑是非強制刑,但法官一般會無一例外地判處鞭刑。比如「非禮(即所謂侮辱婦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觸了被害婦女的陰部,至少應判9個月3鞭。
6)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樣的罪行,情節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監禁,而男犯在監禁之外還要判處鞭刑。刑事執行條例規定,每次審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鞭刑前犯人要全面體檢,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實際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在2007年,大約95%的罪犯被執行。
7)行刑者都受過特訓。他們個個身材魁梧,肌肉虯結,有些是搏擊或武術高手,段位相當高,不過官方消息稱他們在挑選行刑獄警時,並沒有對搏擊段位做特殊要求.執行鞭刑的獄警是受過專門訓練的,獄警知道怎樣才能在犯人身上製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時產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香港南華早報1994年4月2日的 中說,「鞭刑要求用最大力氣執行」。新加坡前監獄局局長郭士力1974年在 招待會上說:「執行鞭刑時,行刑獄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僅僅是臂力。他緊握刑鞭,掄圓胳膊,以腳為支點轉半個圈,重重出手。」
8)新加坡監獄局曾對「鞭刑現場血肉橫飛」的說法辟謠,但他們也承認確實有淤血和傷疤。如果要打四鞭,第一鞭,清脆的「啪」下去,屁股會出現一道深紫色的鞭痕,第二鞭「啪」下去,屁股重疊的地方會皮開肉裂,第三鞭,響亮的「啪」一下,屁股將徹底被抽的稀巴爛,鮮血直流,第四鞭「嘭」的一下,是最撕心裂肺的一鞭:屁股被打爛,被打爛的旁邊的一圈是淤紫色的,流著血,皮開肉綻,碰一下就會感受到被皮帶打了1000下的感覺。這與一家新加坡官方媒體早前的 相矛盾。1992年,新加坡新報曾 「每一鞭下去,都會有皮肉飛起來」,這顯然是照搬1974年那個有名的 招待會上的說法。一位美國分析家認為,1974年 招待會上新加坡官方的描述可能是為了恐嚇犯罪而故意誇大了. 1974年的 招待會上,新加坡監獄局長說前三鞭每鞭下去犯人都會拚命掙扎,他又說:「三鞭之後,犯人的掙扎弱下來,因為他們掙扎不動了。受刑超過三鞭的犯人在受刑結束後經常會休克,有的癱倒在地,現場獄醫和助手會把他救醒,給傷口消毒。有的犯人在受刑中假裝昏過去,但這騙不過獄醫——這也是為什麼法律規定獄醫在場。」
9)大赦國際堅決譴責這種刑罰,曾給新加坡政府寫信希望廢除鞭刑。但這些信沒有回應,新加坡官方堅決支持鞭刑,他們相信鞭刑是震懾犯罪的最有效手段。當地行政長官解釋說,「我相信,對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濫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對那些環境惡劣,赤著雙手混飯的人來說,監獄生活未嘗不愜意只有鞭打才能產生實在、長久的效果。」新加坡社會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位 這樣為鞭刑辯護:「新加坡民眾多數支持鞭刑。鞭刑的結果是在他們的屁股上留下終身鞭痕,這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永遠提醒他們再也不能犯罪。」新加坡當時的監獄局長說:「鞭痕是除不掉的,這將伴隨他們一生,是他們一生的恥辱。」這使得鞭刑不僅是一種刑罰,更是一種恥辱記錄,類似中國古代在囚犯的臉上刺字。姑娘擇偶,先得掀開男方衣服,驗過有無鞭痕。倘有鞭痕,斷無婚配之理。
10)被法院判處鞭刑時,很多罪犯哀求法院不要打鞭,寧可多坐幾年牢。但這是不可能的,除非議會修改法律。
受過鞭刑的男子是絕對不允許在新加坡軍隊中服役的。
⑸ 新加坡犯罪有什麼後果
新加坡的法律很嚴厲,有可能會受到鞭刑,嚴重的會被遣送回國。
【拓展資料】
新加坡,全稱為新加坡共和國(英語: Republic of Singapore),舊稱新嘉坡、星洲或星島,別稱為獅城,是東南亞的一個島國,政治體制實行議會制共和制。新加坡北隔柔佛海峽與馬來西亞為鄰,南隔新加坡海峽與印度尼西亞相望,毗鄰馬六甲海峽南口,國土除新加坡島之外,還包括周圍數島。
新加坡是亞洲的發達國家,被譽為「亞洲四小龍」之一,其經濟模式被稱作為「國家資本主義」。根據2014年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排名報告,新加坡是繼紐約、倫敦之後的第三大國際金融中心,也是亞洲重要的服務和航運中心之一。新加坡是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成員國之一,也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英聯邦(The Commonwealth)以及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PEC) 成員經濟體之一。1、鞭刑是一種在新加坡廣泛施行的合法體罰。鞭刑可以再細分為以下幾種情形:司法、監獄、軍旅、感化院、學校、以及家庭/私刑。2、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325至332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合適後才可以被執行鞭刑。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若犯人未滿18歲,他一次最多可受鞭刑10下,但是刑鞭會比一般的輕一些。未滿16歲的男生只能由最高法院判處鞭刑,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無權將他們判處鞭刑。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刑鞭的粗度不可超越1.3厘米,長度不可超越1.2米。3、在新加坡法律中,一共有超過30種不同的罪行都適用鞭刑,其中包括:劫持人質 / 綁架暴力搶劫團伙搶劫,並導致受害者喪命非法吸食毒品破壞公物(包括在公共場所的牆上噴塗油漆)騷亂性侵犯(非禮)非法擁有武器(包括長刀、匕首等)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強奸非法走私或販賣毒品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一並同罪)非法入境或簽證過期非法滯留90天以上
⑹ 新加坡詐騙盜竊罪判多少年
在新加坡,詐騙屬於嚴重罪行。
詐騙者經審訊:
1)一般判處6個星期至6個月的刑期。
2)情況輕的可能只被處以罰款。
3)情況嚴重或造成受害人其他傷害的可能監禁罰款兩者兼施。
新加坡犯了偷竊罪可能會受到鞭刑的處罰。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監獄調查委員會記錄了如下獄規:「對於嚴重違反獄規的犯人,可由監獄當局判處藤鞭最高12鞭,或由來獄的法官判處藤鞭最高24 鞭;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來獄法官判處最多細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對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徑不能超過半英寸,對未成年犯應使用細藤鞭。」
⑺ 新加坡販毒量刑標准
如果攜帶的毒品沒有達到死刑標准,例如鴉片800—1200克、海洛因10—15克、大麻330—500克、嗎啡和可卡因20—30克、大麻脂130—200克,這在新加坡將被判定為非法交易毒品,同樣也要面臨非常嚴厲的懲罰,判處20至30年監禁和15次鞭刑。
在我國單純的吸毒是一種違法行為,第一次被抓後,如果未認定吸毒成癮,一般是拘留十日到十五日;第二次被抓,就可以認定為吸毒成癮,處以十五日拘留,並責令去社區戒毒三年。如果未到社區報道戒毒,且第三次吸毒被抓 ,那就屬於吸毒成癮嚴重,直接安排強制隔離戒毒。
新加坡號稱對毒品「零容忍」,所以在對待毒品犯罪是一個採取嚴刑峻法的國家。與我國一樣,新加坡在毒品犯罪中最高是死刑,但採取的方式卻很古老-絞刑,讓人在臨死之前還要遭受巨大痛苦。
上世紀60年代的時候,新加坡受西方國家的吸毒人員影響,導致國內吸毒人數不斷上升。於是新加坡政府在1971年成立中央肅毒局,專門應對禁毒的問題,並在各個警局設立肅毒單位,肅毒單位的主要工作有兩個,第一收集疑似吸毒者的尿液用於檢驗,第二監視毒販的行蹤。
在新加坡的吸毒人員應該是世界上最悲催的一群人,如果是第一次被抓,會被送去戒毒。出來之後,這些戒毒人員要定期報到,並接受尿檢。如果出現復吸,會被再次送到戒毒所,除了監禁,還會判處鞭刑。吸毒第二次被抓,會判處5年至13年的監禁及3至12下的鞭刑。第三次吸毒被抓,則判處最低5年監禁和3下鞭刑,最高7年監禁和6下鞭刑。第三次之後,又升級為最低7年監禁和6下鞭刑,最高13年監禁和12下鞭刑。
法律依據
《濫用毒品法令》
對吸毒、販毒等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罰。根據該法令,吸毒者及毒品擁有者將被判處最多10年監禁或兩萬新元罰款或兩者兼施。很明顯,在新加坡吸毒可不是違法,而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
⑻ 犯什麼罪行要受新加坡鞭刑
新加坡是一個有鞭刑的國家。新加坡法律規定,法院只對犯了強奸、嚴重傷人、破壞公物、觸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
一般來講,鞭刑是由獄中的特種部隊執行。行刑的鞭子大約長1米,粗的一端由獄警握著,尖的一端將重重打在犯人的屁股上。在執行鞭刑時,都有醫師在場檢驗,也會有幾名高級官員在旁觀看及做記錄。鞭打時,犯人的雙手及腳被綁成「大字」。每打一鞭,醫師必上前檢查,一直到該犯人的體力承受不住為止。若法官判4鞭,到了第3鞭時犯人承受不了,醫師就會上前檢查。若是醫師認為犯人的身體狀況目前不適合再承受鞭打,餘下的一鞭將留到下次證明可承受時再補上。在一般的情形下,鞭打兩三下,再強壯的犯人都會承受不住,有些人甚至會昏倒。在承受鞭打後,犯人2至4個星期內都沒法坐下,醫師會定時檢查他的身體狀況。
在新加坡,女人和50歲以上、18歲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