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社保最低交多少年
Ⅰ 智利的社會保險和新加坡的區別
一、新加坡的 養 老保險制度
新加坡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支柱是中央公積金制度(簡稱CPF),它利用一種獨具特色的「儲蓄基金制」即準保險方式構成新加坡的養老保險模式。
1.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演變。這一制度最初只是一個強制性的長期儲蓄養老計劃,它不包括臨時工及獨立勞動者,其目的是保障公積金會員退休或因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後的基本生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純粹的帳戶積累方式覆蓋面窄、保障程度低的弊端日益顯露,新加坡又在原有儲蓄帳戶制的基礎上,推行了一系列的公積金計劃,增加了基金的投資機會,使其發展成為一個較完整的養老保障體系。
2.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包括養老保障計劃、醫療保健計劃、購房產業計劃和投資教育計劃等四個方面的內容,而養老保障計劃則是其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 . 它由一系列圍繞保障會員及家屬生活這一中心的若乾子計劃組成,其中:(1)最低存款計劃是一種基本保障,它作為公積金制度初期建立的儲蓄計劃的補充,旨在加強保障會員的養老金存款,以應付退休後的持久生活。(2)公積金補充計劃。它限於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其目的是協助養老金不足的會員填補退休帳戶上的存款。(3)家庭保障計劃是為會員及其家屬在會員終生殘廢或死亡時能繼續保有住屋或提供賠償而設立的一項養老保障措施。購房產業計劃也含有養老保障的成份,它包括公共住屋計劃和住宅產業計劃,該計劃的目標是使公積金會員能用公積金存款購買建屋發展局的房屋或私人產業作為住宅,保障會員「老有所居」和以不動產抵押貸款及出售產業補充養老金。此外,新加坡政府還進行著一個公共輔助養老金計劃,其對象是貧困的老年人,提供的養老金數額很小,約為社會平均收入的12%。
3、養老保險制度的運作與管理。新加坡雇員和僱主繳納公積金的付款率依雇員的年齡而定。年齡在55歲以下的雇員,公積金的繳納率為雇員工資的40%,其中雇員承擔其工資的18%,僱主繳納剩下的22%。對55歲至59歲的雇員,其繳納率為25%,60至64歲的為巧%,65歲以上的均為10%。只要雇員年齡大於55歲,公積金的繳納率都由僱主和雇員平均分攤。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變化,公積金的征繳率也相應調整。每個公積金會員在中央公積金局都有三個帳戶,其中特別帳戶是專門用來存取養老金和緊急財務支出的,它約占雇員薪金的403.5%。該帳戶的存款只有在雇員年滿55歲退休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時才能一次性提取,提取 . 養老金數額為雇員和僱主所交的全部保險費及利息總和,從而養老保障的金額與個人的收入水平直接相聯。從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開始要求職工在55歲時必須在其帳戶上保持一筆最低限額的存款,1991年所規定的這個最低儲蓄額為3270。新元,·用來購買職工的最低終生年金。新加坡養老保障體系的全權管理機構是中央節約基金會,它由勞工部管轄,內設董事會。其主要任務是照管會員的養老基金和保存檔案材料,並負責支付養老金及將積累起來的存款按政府的指示投資。該基金會的管理高度電腦化而且發展宇一個有效的執法系統,能及時追查有關基金款項,政府也對會員的養老金存款免稅並保證存款的支付。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控制和引導了居民消費,增加了私人儲蓄,對經濟增長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養老金儲蓄在公積金存款中比例重大,而CPF儲蓄從60年代佔GNP的1.5%到70年代增加為5%,1982年又達到頂峰,佔GNP的n%。4私人儲蓄的增長帶動了國民儲蓄的增加,充分發揮了資金的潛力,使新加坡一躍成為世界上最節儉的國家。而且,養老金的存款大部分用於投資政府債券和公共事業,既幫助新加坡發展了國民經濟,又形成了資金的良性循環。此外,在養老保障計劃下建立的個人帳戶排除了政府負擔,節省了大量財政支出,養老金存款的投資又使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資金,不僅有利於國家的財政盈餘和宏觀調控,更使新加坡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避免了高通貨膨脹率。在養老保障方面,這一制度也有利於避免老齡化問題的困擾,出於該計劃的強制儲蓄性,遠期消費養老金解決了未來老年生活的收入均等問題,而專人專帳的儲蓄形式使年輕的不必擔心負擔年老的,因而也無需過慮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有利於形成一個穩定的社會。
二、智利的私營養老保險體系
早在1924年,智利就建立了拉美國家第一個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其最大特點是由政府管理社會保障基金並通過徵收社會保險稅來建立專門帳戶。70年代以來,智利人口老齡化的明顯趨勢和持續的高通貨膨脹率使舊制度難以維系,智利正是在此背景下進行了1980年的重大改革:在養老保險領域建立起全新的以個人退休帳戶為基礎,以私營經營管理為特徵的運行模式,創造了單一資金來源和私人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
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改變了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藍領工人和百領工人養老保險制度的性質。首先,1980年改革通過立法取消了僱主供款,同時將原來的普通基金轉換為個人基金,資金來源的單一化和個人退休帳戶的建立,使得智利的養老保險成為強制性個人保險制度。其次,智利社會保障法的規定徹底改革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體制。基於國家只應起輔助作用的原則,並考慮到發展地方資本市場和改善社會保障基金的需要,新立法認為社會保障的管理應由私人部門來進行,即由養老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13個私人退休金基金。公司必須定期向基金成員通報經營情況和帳目,為保證償付能力,養老基金也依法同經營公司分離。
從各方責權來看,在新制度下,政府在彌補舊制度下的赤字後僅對新制度的最低養老金保障線以下部分負補貼責任。企業的供款也從1981年至1986年逐步取消,個人成為唯一的供款主體,供款率由從前工資的19.94%下降到10%,養老金則取決於個人儲蓄帳戶的積累加上從舊制度中轉入個人帳戶的部分。
實踐證明,智利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為智利的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第一由於有13個私人基金參與競爭,基金的管理和經營相當成功。雖然制度設計之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預期為5%,但根據摩根集團的估計,在1981年到1991年的10年中,該制度基金的實際41收益率為年平均15%,是國家管理制度下投資收益率的5倍。第二,與巨額儲蓄和儲蓄率提高相應的是,智利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地方資本市場。巨額的基金在相當程度上滿足了國內資本的需求,同時,基金絕大多數用於投資私人部門,刺激了經濟的增長。第三,智利國內資本市場對外資的吸引力增強。持續的高儲蓄和穩定的國內金融市場使智利成為拉美唯一的不僅擁有增值的通貨而且經濟也是增長最快的國家,國內資本市場的雄厚力量也吸引了美國和其他歐洲投資者。此外,這一制度減輕了企業的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竟爭能力,加上其他開放政策的配合,智利的經濟正在從封閉型走向開放型,其出口已由70年代初的GDP的20%增至90年代初的35%。
三、兩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新加坡的公積金養老保障計劃和智利的1980年改革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這兩種養老保險模式是適應不同的國家和國情而產生的,因而除了一些基本做法相同之外,也有各自不同的創新與突破。其相同之處在於:
首先,兩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都是一種強制性個人退休儲蓄計劃,均以個人資本帳戶為基礎。在此基礎上,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職工就業期間交納的養老基金額和基金投資收入。
其次,兩國的養老保險模式都基本上不具備重新再分配的功能。由於個人帳戶的原因,智利和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排除了被保險人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及年輕人與老年人之間的養老金代際轉移間題,每個受保障的公民只享受自己帳戶上積累起來的養老金;另一方面,政府的負擔很小甚至沒有,僅僅起到組織者或守夜人的作用,這種轉移支付手段也阻礙了養老基金的縱向再分配。
再次,兩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都在提高養老保障水平的基礎上,促進了經濟的迅速發展。這一經驗我國尤其應該借鑒。新加坡的公積金存款使私人儲蓄率大幅度提高,充足的資金來源不僅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更使新加坡發展了經濟。智利1980年改革的目標也不局限於為老年人提供收入保障,在它的設計之初不僅考慮了養老問題,而且充分考慮到養老制度對地區經濟發展和金融市場的影響。
兩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兩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組織者和投資目的不同。新加坡的公積金養老計劃建立在國家節約基金原則基礎上,基金的投資也依據政府的指示用於購買政府債券和支持基本建設,旨在幫助國家從宏觀上調控經濟;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則完全由授權的一些養老金私營公司即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整個體制進行的是私有化改革,經營養老基金的公司強調多樣化的投資和獲利能力,從而帶動了地區經濟的繁榮。
第二,養老基金操作的透明度和公開程度不同。新加坡除了一個公共輔助養老金計劃外,支撐全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只有中央節約基金會,除自謀職業者外的所有職工都必須參加,基金操作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更無競爭壓力可言;智利則有13家私人基金參予『竟爭,基金的管理和經營效率很高,法律也嚴格限制「一人一帳」和「一公司一種基金」,保證了基金的簡便易行和透明度。
第三,與投資方向和基金操作相聯系的是,兩國養老金的回報率不同。新加坡公積金的繳納率高達雇員工資的40%,而基金存款利率自1955年以來一直只有2%左右。到80年代,政府開始允許將公積金的一部分投資於國外資本市場。據世界銀行估計,整個80年代的投資回報率約為3%。智利的新制度要求所有雇員交納收入的10%作為養老基金,資產的實際回報率在1980至1990年期間平均達13%。此外,兩國養老基金的管理效率和運作成本也不同。新加坡公積金養老計劃的優勢之一是其高管理效率和較低的操作成本,1990年總操作成本(包括貨幣貶值准備金)只佔年交納基金額的。,53%;智利賦予基金會成員在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之間轉移帳戶的個人選擇權,也就相應提高了廣告和銷售成本,由基金會成員支付的運作成本,在減去養老和傷殘險的最低金額後,平均達年養老基金額的15.4%。根據兩國養老基金的收益率和成本率來看,新加坡模式的運作成本低收益也低,智利模式的收益高而成本也高,但總的來說智利的私營養老保險制度顯得更有活力更為有效。
新加坡和智利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為世界上許多有減輕社會保障制度的壓力以及刺激地方經濟發展需要的國家樹立了榜樣,對中國也有一定的啟示。首先丫在我們設計養老保險制度之時,應特別重視其功能的研究,養者和資本形成、經濟增長都應受到重視。經濟的發展是養老的保證,因而新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不僅要強調其養老功能,坡和智利都把養老保障和經濟的共同發展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在,調其經濟功能。新加養老基金的同時也刺激了國民儲蓄率的上升,促進了消費增長,帶動了經濟的縈榮。兩國的經驗說明,養老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是有可能的 . 如果我國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面確立多元化目標,並利用新的養老體制來推動資本的形成,帶動經濟的增長,在此基礎上解決養老問題,那麼無疑也會取得同樣的成功。
其次,應該看到,針對我國的國情和已有的傳統養老保險制度,我們不可能照搬智利的私有化經營和新加坡的儲蓄式準保險制。徹底的私有化難以為人們所接受,單一的積累也不適合我國眾多的人口和老齡化速度加快的趨勢。確立自我保障自食其力的原則是必要的,然而社會養老保險墓金是一個巨額的數量,對於它政府不能也不應放棄作為的權利和義務 . 國家有必要承擔一部分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而不能只扮演「組織者」的角色 .
此外,養老間題單靠社會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必須鼓勵企業和私人養老計劃,有效組合社會養老、企業養老和家庭養老制度。新加坡和智利兩國的模式說明,私人養老制度較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僅靠私人養老或社會養老保津都難以實現公平和效率的兼顧,也難以圓滿解決養老何題。因而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只能是多層次的,由社會基本保險、企業補充和職工個人投保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多支柱體系。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而在其他養老保險制度如企業補充養老計劃、商業養老保險制度中則強調效率優先。這樣,作為一個整體的養老保險制度就能充分地體現出公平和效率的並重,防止重蹈西方國家「高福利高赤字」的粗轍,成為一種嶄新的中國模式。
Ⅱ 中國新加坡社會保險
拿到新加坡pr後中國養老保險可以退。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個人工作期間為退休後養老積蓄的資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提取的,退休前個人不得提前支取。因此,一般情況下,要想退掉職工養老保險,則需等到年滿法定退休年齡後才能執行,具體的職工養老保險退保條件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咨詢。
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退掉職工養老保險
1、出國定居國籍變動的人,帶有「IMMIGRANT」(移民)字樣的因私護照簽證或居住地政府部門出具的移民手續,以及戶口簿注銷頁。返還企業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在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期間的個人賬戶本息及個人賬戶外個人繳費本金。
2、在職死亡的人,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額為在企業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期間的個人賬戶本息及個人賬戶外個人繳費本金。
3、重復繳費,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時,退付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若銀行代扣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退付重復期的企業繳費部分;如事業單位繳費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信息重復,退付重復期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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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新加坡簽證有社保嗎
新加坡簽證有社保。因為新加坡是全民社保,所以擁有簽證就能擁有新加坡社保。
Ⅳ 移民到新加坡,國內社保應該怎麼處理
1、繳費年限已滿
移民到新加坡後,如果社保已經滿足繳費年限,達到退休年齡可以繼續領取退休金。
2、繳費年限未滿
如果社保繳費年限還沒有夠,如果還有回國生活的打算,並且沒有入籍新加坡,社保也可以繼續繳納,到達退休年齡之後可以領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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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加坡社保制度醫療
新加坡哪來的什麼社保呀,就算有社會保障也不會給外國人的,外國勞工的任何保險都是僱主給買的,包括醫療保險。
能保到什麼程度就全看老闆的良心了,大公司通常會好一些。有些小公司的保險只能去小診所看看感冒發燒什麼的,而且還有限額。至於大病就更難報銷了,除非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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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社保要交多少年
養老保險必須繳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到退休年齡(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就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
1、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
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
2、養老金的領取條件: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其中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對於養老金領用一般有兩種形式:
對於基礎養老金部分,如果累計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則退休之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對於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若該退休者沒有基礎養老金,將一次性支付所有個人賬戶儲蓄額;若該退休者同時繳納了基礎養老金,則將這一部分並入基礎養老金部分,按月發放。
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是退休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Ⅶ 社保繳多少年
基本養老保險交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交滿20年。
在同一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20年,退休時,即按繳納所在城市標准發放最低基本養老金,執行繳納所在城市醫療保險標准。
流動工作人員,在每一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均未夠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滿20年,則按其戶藉所在地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執行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險標准。
對職工來說,繳費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只要在用人單位就業,就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費。同時由於個人享受基本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年限相關,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大,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就越多。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
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
Ⅷ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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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有哪些
您好,新加坡在社會保障方面依賴政府經營的中央公積金。中央公積金制度既是一項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又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它不僅為廣大雇員提供了養老、醫療保障,而且匯集了大量民間資金,為新加坡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所需資本,還對金融體系具有強大的支撐力和影響力。中央公積金制度是適應新加坡特定的歷史情勢產生的,並隨著國情的改變而演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
中央公積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時,是一項為全體受薪人員設立的強制性養老儲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醫療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可分為強制醫療儲蓄、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三個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機構管理實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實行保健儲蓄、健保雙全和保健基金計劃,由政府提供一定的醫療津貼,以確保本國國民均能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
保健儲蓄計劃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中主要的醫療保障計劃,1984年4月推出,並設立了會員的保健儲蓄賬戶。該計劃允許會員動用公積金的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會員個人或直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在保健儲蓄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的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1992年,還推出自僱人員保健儲蓄計劃,它規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僱人員須繳納其凈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項作為保健儲蓄。據統計,每年有超過22萬名會員動用其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醫療費。
健保雙全計劃是一項重病醫療保險計劃,1990年7月實施,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的費用。除會員不參與此項醫療保險,每年將從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中自動扣除作為保費支出,大約有87%的公積金會員參加投保。這樣,會員可以索取每年高達2萬新元而終身不超過8萬新元的醫療費。到2006年7月,參與健保雙全計劃的人數高達275萬人,佔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約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雙全或動用保健儲蓄支付醫療保險。
保健基金計劃是政府為貧窮的國民所設立的一項醫療基金,它是在保健儲蓄和健保雙全均無法提供保障的情況下的最後一道「安全網」。目前,該保健基金約8億新元。2001年,共有15.68萬人申請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請者從中受惠。
二、養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積金制度來實現,這是其社會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處。新加坡的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積累制,是通過強制儲蓄的手段來實行對職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從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筆錢留在退休戶頭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要上調到8萬新元,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使其會員在退休後的若干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業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長期以來把鼓勵就業、扶助就業、確保就業作為基本國策,全力推進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培訓勞動力、提高勞動者素質,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業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達到2.7%。
(一)注重職業培訓
新加坡80年代初開始倡導大規模群眾性訓練計劃,對職工進行廣泛的再教育、再訓練。以設立工人基本教育課程為方式,發動各行各業以及社會團體參加這項計劃,鼓勵他們開辦各種學習和訓練班。多層次、多類別的學習、培訓形式,既保證了職業技術教育的廣泛性,也保證了教育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與適應性。
(二)推出職業再造計劃力促全民就業
職業再造計劃是在新加坡全國職業總會的積極推動下,於2005年3月由勞、資、政三方聯手推出的一項就業促進計劃。該計劃通過改善現有工作崗位的職業形象和工作條件來增加這些工作對新加坡人的吸引力,從而協助面臨失業威脅的新加坡人繼續受雇或重新受雇。職業再造計劃一經推出,就取得明顯的成效。2005年失業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實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數十年內成功地解決了住房短缺問題,並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質的提升,主要歸功於新加坡以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為兩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一)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導力量
新加坡政府於1960年成立了直屬國家發展部的法定機構——建屋發展局,既負責制定住宅發展規劃及房屋管理,又負責房屋建設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銀行儲蓄貸款和公積金是購房資金的主要來源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儲蓄貸款,二是公積金制度,其中公積金制度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強制老百姓將部分收入繳交公積金,形成了大規模的人均積累,從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共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積金儲備,貸款給建屋發展局發展公共住房,從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規模地進行公共住房建設。
(三)制定不同層次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進入「居者有其屋」計劃,同時制定政策,依購房者的經濟收入水平層次購屋,其首付款和還款額及還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夠適應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確保他們買得起房。
(四)詳盡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實行的是出售與出租並舉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為完全市場化的私人開發商開發的公寓和建屋發展局組織建設的福利型組屋。政府是組屋住房供應的主體,不僅為符合購買組屋條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資貸款,而且對低收入家庭在購買標准條件內的第一套組屋時除了享受規定的房屋津貼外,還可獲得額外的購屋津貼。無論是承租或是購買組屋,都有著極其嚴格的操作性很強的條件限制和完備的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