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如何保障勞動者工資的
㈠ 新加坡勞動法
1、工作合同:在工作合同中列明的具體工作完成或達到規定的期限,該合同自動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工作合同,簽約雙方均有權提出終止。簽約一方在合約期滿前提出終止工作合同須提前書面通知對方:
(1)如雇員工作少於26周須提前1天通知;
(2)如雇員工作26周至2年期間須提前1周通知;
(3)如雇員工作2年至5年期間須提前2周通知;
(4)如雇員工作超過5年須提前4周通知。
2、工作時間:工人的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5天半,即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或每2周工作不超過88小時。工人在僱主的要求下在超過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僱主應支付至少正常工資的1.5倍。
3、給付工資:依據工作合同確定工資,包括根據合同完成的超時工作獎金,不包括住宿、水電費、醫療及其它生活福利等。僱主應及時給付工資,當月工資應在第二個月的前7日支付,當月超時工作獎金應在第二個月的前14日支付。僱主支付工資時,可扣除工人未做工日薪、因工人失職造成的錢物損失、向工人提供的食宿費用、提前支付工人的預付款或貸款或多支付的工資以及需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稅。
㈡ 在新家坡工作是不是每月按時開工資
在新加坡工作肯定每月是按時開工資的,這是和國內是一樣的制度,也有當地的勞動法。
㈢ 在新加坡工作試用期超時不給加班費
1、新加坡的法定工作時間不是8小時,而是8.5小時
2、如果簽訂的有合同,合同上寫著每天10小時,月薪2000的話,那就是已經算好加班費了。10小時不願意的話,老闆完全可以改成每天8.5小時,工資降一些。
3、新加坡的法律只保障體力勞動者的加班費。如果申請的SP准證的話,老闆可以合理合法地讓加班,還不給發加班費
㈣ 新加坡的勞動法
放心,百分百不會的,合同解約不會罰款,哪怕是你合同裡面有要你賠錢的條例都不用怕,新加坡主要是看你工資有沒有稅要扣,沒做滿180天就要扣稅錢,你已經10個月,只要你1年的工資沒超過2萬新幣,就不會扣....而且你辭職回家,你公司一定要給你買回去的機票。這個是本人經驗。
㈤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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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新加坡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給
法律主觀:
勞動者在 停工留薪期 內,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需要延長的,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㈦ 新加坡出台新規:外籍人士月薪不低於3萬新元可獲5年期工簽;有何作用
通過工作簽證可以讓自己獲得更好的發展,才能夠讓自己在國外進行更好的工作,也能夠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益,提高自己的發展也能夠幫助自己獲得更好的事業。
㈧ 新加坡法律《就業法案》
新加坡外籍工人僱傭法案
僱傭法不適用於任何受雇為經理,執行員或擔任機密工作的員工. 雇員在僱傭法下是否得到保障
是根據其職務而不是職稱來決定.
* 適用於任何受薪工人以及每月基薪不超過
$1,600 的雇員.
年 假*
1. 雇員每服務一年可享有多少天的有薪年假?
根據僱傭和約而定,不可以少過法令規定如下:
服務年數 年假天數
第1年 7
第2年 8
第3年 9
第4年 10
第5年 11
第6年 12
第7年 13
第八年及以後 14
2. 雇員未服務滿一年是否享有有薪年假?
只要他跟僱主服務滿三個月以上, 他可以享
有按比例計算的部分有薪年假. 部分有薪年
假是根據他該年所服務的完整月數, 按比例
計算出來的.
3. 在計算部分年假時, 不足一天應如何計算?
如果是少過半天就不算. 不過, 如果是半天或
超過半天, 就要當一天來計算.
例如:
珍妮於2004年8月1日開始在ABC公司工作. 她辭職的最後一天是2004年11月10日. 她的
部分年假計算如下:
3 (僱傭期) X 7天 (該年應得年假)
12
= 1.75
= 2 天
4. 如果星期六是半個工作日, 該天拿的年假
是否以半天計算?
在任何工作日拿年假,不論該工作日是工作整天或半天, 都當一天來計算, 除非僱傭合約另
有規定或得到僱主的同意.
病 假*
1. 雇員每年可享有多少天的有薪病假?
雇員每年可享有14天的門診病假和60天的
住院病假(14天的門診病假也包括在內), 只
要符合以下規定:
· 必須為其僱主服務不少過6個月;
· 有公司醫生發出的病假單.如果公司沒
有指定醫生, 則由政府醫生證明;
· 必須在48小時內通知僱主有關的病假.
雇員應得病假不能以比例計算.
2. 僱主是否有責任負擔醫葯費?
如果雇員為僱主服務不少過3個月, 僱主必
須負擔問診費. 其他醫葯費如: 葯品 , 實驗
室檢驗, 手術等醫葯費則必須遵照僱傭和約
的規定.
3. 如果雇員在非工作日, 休息日或公共假日
拿病假, 是不是當成有薪病假?
不是. 只有在工作日拿的病假才是有薪病假.
公共假日*
1. 雇員每年可享有多少天的公共假日?
憲報公布的11天假日. 如果僱主和雇員雙方
同意, 憲報公布的假日可以由任何其他日期
代替.
以下是憲報公布的11天公共假日:
新年 勞動節
農歷新年 (兩天) 衛塞節
開齋節 國慶日
哈芝節 屠妖節
耶穌受難節 聖誕節
2. 如果公共假日適逢休息日, 那應該怎麼辦?
如果公共假日適逢休息日,那麼隔天的工作
日應當作是有薪假日例如:
公共假日適逢是雇員的禮拜天休息日,
隔天星期一應當作是他的有薪假日
3. 如果公共假日適逢非工作日, 那應該怎麼辦?
除休息日外, 雇員也不需要在非工作日上班.
例如:
雇員每周工作五天 (星期一到星期五),
星期六就是他的非工作日而星期日是
他的休息日.
如果公共假日適逢非工作日, 僱主就必須:
以該雇員一天的總薪金補償他多一天的工資以代替該公共假日, 或給該雇員另一天有薪
休息日來取代.
4. 公共假日是否是有薪假日?
是的,只要雇員在假日的前一個工作日和
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不無故缺席或得到
僱主的批准而缺席.
5. 公共假日工作, 雇員應獲得多少酬勞?
除了有薪假日外,僱主也必須根據雇員的基薪
付給他多一天的工資.
人力部勞資關系處
合樂路 18 號 #04-02
新加坡郵政編號 059764
電郵: mom_lrd@mom.gov.sg
網址: http://www.mom.gov.sg/LRD/
冊子內資料於付印時正確無訛.
冊子僅提供有關僱主和雇員在僱傭法下之權利與義務的基本資料, 並沒有法律依據效用.
如有疑問, 請參考僱傭法正本.
人力部勞資關系處2005 年 (第三版)
僱傭法
年假
病假
公共假日
僱傭法不適用於任何受雇為經理,執行員或擔任機密工作的員工.雇員在僱傭法下是否得到保障是根據其職務而不是職稱來決定.
服務合約及終止合約1. 什麼是 「服務合約」?
「服務合約」是指在僱主和雇員之間建立的僱傭關系.它是一份有關僱傭條件的書面或口頭合約.合約里雙方同意接受的僱傭條件不得比僱傭法的規定來得差.
2. 如何終止服務合約?
簽約各方都有權提出終止服務合約, 條件是他 們
都必須給予對方足夠的通知或以薪金代替通知.
終止服務合約通知書必須以書面提出. 通知期必
須得到僱傭雙方一致同意而其長短也必須一樣.
通知期的長短是根據合約的規定. 如果沒有事
先同意, 則根據以下規定:
僱傭期 通知期
少過二十六 個星期 一天
二十六個星期但不足兩年 一星期
兩年但不足五年 兩星期
五年或以上 四星期
呈交通知書當天也包括在通知期內.
3. 在通知期間, 雇員是否可以拿年假?
可以. 只要是由僱主批準的年假, 在通知期間,
僱主不可以指示雇員拿年假, 除非他得到後
者的同意.
任何未用年假必須兌換成現金付給雇員.
4. 在什麼情況下, 才算是違約?
僱主違約-沒有在薪金期後的七天內支付薪金.
雇員違約-連續缺勤兩天以上, 沒有得到僱主的
批准, 也沒有提出合理的解釋, 沒有通知或嘗試
通知其僱主關於缺勤的理由.
違約的一方必須補償另一方一筆相等於雇員在通 知期內可得的薪金.
5. 僱主在經過調查後, 發現其雇員行為不檢, 在不給
通知的情況下僱主把雇員開除. 在這件事情上,
行為不檢指的是什麼?
行為不檢指的是雇員做出一些與僱傭合約規定不 符的失職或不守紀律行為.例如: 偷竊或不誠實, 工作有不守法或不道德的行為以及頑固地不聽從 上司 的指示等.
在調查其間,僱主可以令雇員停職不超過一星期. 這其間, 僱主可以付給雇員不少過一半的薪金.
如果調查顯示雇員並沒有行為不檢, 僱主必須付
還給雇員他扣壓的全部薪金. 如果是因行為不檢
被開除,雇員可以要求人力部主持公道,並在離職 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上訴人力部.
薪金之支付1. 僱傭法對雇員的薪金額是否有任何規定?
薪金數額的多少由僱主和雇員雙方商談議定,
沒有最低薪金額的規定.
2. 僱主必須多久發薪一次?
僱主每個月最少必須發薪一次. 除超時津貼外,
所有薪金必須在每月薪金期最後一天算起的七
天內支付. 至於超時薪金, 則必須在每月薪金期
最後一天算起的十四天內支付.
3. 當雇員的服務合約被終止時, 僱主應何時支
付薪金給他?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僱主必須在雇員離職的當
天把他應得的全部薪金支付給他.
(a) 雇員是因為行為不檢被解僱; 或
(b) 服務被僱主終止.
如果情況不允許, 僱主必須在解僱或終止服務
後的三天內把薪金付清給他.
4. 當雇員離職時, 僱主應何時支付薪金給他?
雇員離職而且給予僱主足夠的通知, 僱主必在雇
員離職的當天把他應得的全部薪金支付給他. 雇
員離職但沒有給予僱主通知或足夠的通知, 僱主
必須在雇員離職當天算起的七天內把他應得的
全部薪金支付給他.
5. 僱主是否可以任意扣除雇員的薪金?
僱主只可以在僱傭法的范圍內或法庭的指令下扣
除雇員的薪金. 按照僱傭法, 在下列情況下, 僱主
有權扣薪:
(a) 雇員缺勤.
(b) 僱主委託雇員代為保管的財物被損壞或交由
雇員保管的錢財下落不明, 而這些都是直接
由於雇員的疏忽失職所造成的.僱主必須經過調查後確定. 在有關雇員有機會辯護和解釋他反對扣除其薪金的理由之前, 僱主不得擅自扣除該雇員的薪金. 除非獲得勞工司的批准, 所扣的總額不能超出雇員月薪的25%, 而且只能扣除一次.
(c) 僱主在雇員要求下, 為雇員提供伙食費.
(d) 由僱主提供而又被雇員接受的住宿或其他
設施與服務的費用. 扣除額不能超出住宿,
設施與服務的費用.
(e) 至於預支, 貸款或多付的薪金, 僱主有權由
雇員的薪金中扣回. 預支可從薪金中分期 扣
回, 但分期扣薪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而每次所
扣的薪金也不可超過雇員一個月薪金的百分
之二十五.
(f) 繳交所得稅
(g) 繳交公積金
(h) 雇員以書面要求僱主代為繳納退休養老金, 公積金或任何其它對雇員有利而且經勞工司 批准之合法基金.
(i) 經雇員書面同意, 支付給任何注冊合作社之
款項.
(j) 其它任何經人力部長批準的扣除
人力部勞資關系處
合樂路 18 號 #04-02
新加坡郵政編號 059764
電郵: mom_lrd@mom.gov.sg
網址: http://www.mom.gov.sg/LRD/
冊子內資料於付印時正確無訛.
冊子僅提供有關僱主和雇員在僱傭法下之權利與義務的基本資料, 並沒有法律依據效用.
如有疑問, 請參考僱傭法正本.
人力部勞資關系處2005 年 (第三版)
僱傭法
服務合約
薪金之支付
僱傭法不適用於任何受雇為經理,執行員或擔任機密工作的員工.雇員在僱傭法下是否得到保障是根據其職務而不是職稱來決定.
* 適用於任何受薪工人以及每月基薪不超過
$1,600 的雇員.
工作時數及超時工資*
1. 僱傭法令里的 「工作時數」指的是什麼?
「工作時數」是指雇員被僱主差遣進行工
作的那一段時間, 不包括休息及用餐或茶
點時間.
2. 雇員一天或一周最多可工作幾小時?
如果是非輪班雇員, 工作時數一天不能超
過八小時或一周不能超過四十四小時.
如果非輪班雇員每周工作不超過五天, 雙方
同意的工作時數則一天不能超過九小時或
一周不能超過四十四小時.
如果是輪班雇員, 任何連續三周的平均工作
時數則每周不能超過四十四小時, 每天不超
過十二小時為限.
3. 什麼時候應支付超時工資?
如果僱主需要雇員做超過合約規定的工作時數,他必須支付超時工資給他. 超時工資必須
在每月薪金期最後一天算起的十四天內支付.
4. 雇員每一天的工作時數是否有限制?
雇員每一天的工作時數(包括超時工作在內)
不可以超過十二小時, 除了下列情況:
(a) 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意外事件;
(b) 對民眾生活極為重要的工作;
(c) 對國防和安全極為重要的工作;
(d) 對機械設備或廠房進行緊急搶修工作;
(e) 在未能預知的情況下, 工作受到阻撓.
5. 雇員每個月的超時工作時數有限制嗎?
有的. 雇員每個月只能做不超過七十二小時
的超時工作, 除非得到勞工司的批准.
6. 超時工資應如何計算?
超時工資不得少過雇員每小時基薪率的
一倍半.
(a) 月薪雇員, 每小時基薪率的計演算法如下:
12 x 每月基本薪金
52 x 44
所以, 雇員的超時工資是:
12 x 每月基本薪金 x 1.5 x 超時工作時數
52 x 44
(b) 日薪雇員, 每小時基薪率的計演算法如下:
日薪
每日工作時數
(c) 件薪雇員, 每小時基薪率的計演算法如下:
每周總收入
每周工作總時數
7. 什麼是 「基本薪金」?
「基本薪金」是指一名雇員在服務合約下
所應享有的總酬勞(包括工資調整和加薪)
但不包括:
(a) 超時工資;
(b) 花紅或常年工資補貼;
(c) 僱主付還給雇員在受雇其間所預付
的一切特別費用;
(d) 生產力獎勵金; 以及
(e) 任何其他津貼.
休息日*
1. 雇員每周可享有多少天休息日?
雇員每周可享有一整天(由凌晨至凌晨)的休息日. 休息日應在星期日, 由僱主在每月值勤
表內所規定的任何一個周日.
如果是輪班雇員, 休息日可以是連續三十小時的時段.
2. 雇員在休息日工作, 如何計算工資?
(a) 如果是應僱主的要求在休息日工作:
- 一日的工作應得到兩天的基薪酬勞
- 半日的工作應得到一天的基薪酬勞
(b) 如果是雇員要求在休息日工作:
- 一日的工作應得到一天的基薪酬勞
- 半日的工作應得到半天的基薪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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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的基本資料, 並沒有法律依據
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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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部勞資關系處2005 年 (第三版)
僱傭法
工作時數及超時工資
休息日
㈨ 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有哪些
您好,新加坡在社會保障方面依賴政府經營的中央公積金。中央公積金制度既是一項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又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它不僅為廣大雇員提供了養老、醫療保障,而且匯集了大量民間資金,為新加坡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所需資本,還對金融體系具有強大的支撐力和影響力。中央公積金制度是適應新加坡特定的歷史情勢產生的,並隨著國情的改變而演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
中央公積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時,是一項為全體受薪人員設立的強制性養老儲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醫療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可分為強制醫療儲蓄、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三個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機構管理實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實行保健儲蓄、健保雙全和保健基金計劃,由政府提供一定的醫療津貼,以確保本國國民均能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
保健儲蓄計劃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中主要的醫療保障計劃,1984年4月推出,並設立了會員的保健儲蓄賬戶。該計劃允許會員動用公積金的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會員個人或直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在保健儲蓄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的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1992年,還推出自僱人員保健儲蓄計劃,它規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僱人員須繳納其凈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項作為保健儲蓄。據統計,每年有超過22萬名會員動用其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醫療費。
健保雙全計劃是一項重病醫療保險計劃,1990年7月實施,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的費用。除會員不參與此項醫療保險,每年將從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中自動扣除作為保費支出,大約有87%的公積金會員參加投保。這樣,會員可以索取每年高達2萬新元而終身不超過8萬新元的醫療費。到2006年7月,參與健保雙全計劃的人數高達275萬人,佔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約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雙全或動用保健儲蓄支付醫療保險。
保健基金計劃是政府為貧窮的國民所設立的一項醫療基金,它是在保健儲蓄和健保雙全均無法提供保障的情況下的最後一道「安全網」。目前,該保健基金約8億新元。2001年,共有15.68萬人申請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請者從中受惠。
二、養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積金制度來實現,這是其社會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處。新加坡的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積累制,是通過強制儲蓄的手段來實行對職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從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筆錢留在退休戶頭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要上調到8萬新元,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使其會員在退休後的若干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業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長期以來把鼓勵就業、扶助就業、確保就業作為基本國策,全力推進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培訓勞動力、提高勞動者素質,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業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達到2.7%。
(一)注重職業培訓
新加坡80年代初開始倡導大規模群眾性訓練計劃,對職工進行廣泛的再教育、再訓練。以設立工人基本教育課程為方式,發動各行各業以及社會團體參加這項計劃,鼓勵他們開辦各種學習和訓練班。多層次、多類別的學習、培訓形式,既保證了職業技術教育的廣泛性,也保證了教育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與適應性。
(二)推出職業再造計劃力促全民就業
職業再造計劃是在新加坡全國職業總會的積極推動下,於2005年3月由勞、資、政三方聯手推出的一項就業促進計劃。該計劃通過改善現有工作崗位的職業形象和工作條件來增加這些工作對新加坡人的吸引力,從而協助面臨失業威脅的新加坡人繼續受雇或重新受雇。職業再造計劃一經推出,就取得明顯的成效。2005年失業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實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數十年內成功地解決了住房短缺問題,並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質的提升,主要歸功於新加坡以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為兩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一)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導力量
新加坡政府於1960年成立了直屬國家發展部的法定機構——建屋發展局,既負責制定住宅發展規劃及房屋管理,又負責房屋建設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銀行儲蓄貸款和公積金是購房資金的主要來源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儲蓄貸款,二是公積金制度,其中公積金制度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強制老百姓將部分收入繳交公積金,形成了大規模的人均積累,從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共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積金儲備,貸款給建屋發展局發展公共住房,從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規模地進行公共住房建設。
(三)制定不同層次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進入「居者有其屋」計劃,同時制定政策,依購房者的經濟收入水平層次購屋,其首付款和還款額及還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夠適應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確保他們買得起房。
(四)詳盡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實行的是出售與出租並舉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為完全市場化的私人開發商開發的公寓和建屋發展局組織建設的福利型組屋。政府是組屋住房供應的主體,不僅為符合購買組屋條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資貸款,而且對低收入家庭在購買標准條件內的第一套組屋時除了享受規定的房屋津貼外,還可獲得額外的購屋津貼。無論是承租或是購買組屋,都有著極其嚴格的操作性很強的條件限制和完備的退出機制。
㈩ 在新加坡老闆不給工人發工資,法律會怎麼樣處理他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