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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如何對最高權力監督

發布時間: 2023-02-22 15:18:20

『壹』 新加坡審判制度

加坡、香港法院運行機制考察報告

2002-10-28
洋浦中級法院考察團

2002年6月9日至18日,為了學習亞洲先進國家和地區法院的審判經驗和管理經驗,我們洋浦兩級法院的審判骨幹一行九人前往新加坡、香港進行了學習考察。在新加坡,我們先後聽取了新加坡著名企業家、南洋理工大學客座講師林永瑞碩士講授的《新加坡法律體系》,南洋理工大學副教授曹勇博士講授的《WTO的相關貿易法律問題:傾銷與反傾銷》,FOOANDQUEK律師行黃德林律師講授的《新加坡法院內部設置及運作》;參觀了新加坡高級法院、初級法庭,旁聽了推事庭、家事法庭、小額索償法庭的庭審;訪問了新加坡最大的律師行——盧與那比亞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在香港,我們旁聽了香港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庭審,與香港本地法官協會顧問、原上訴法官、香港特區金紫荊星章獲得者廖子明先生座談,訪問了胡關李羅律師行。十天的時間雖短,但我們收獲頗豐。
新加坡、香港法院的組織機制及審判特點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被英國殖民的歷史,因此,它們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濃厚的普通法烙印。
(一)新加坡、香港法院的設置
1.新加坡法院的設置
依據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93條的規定,新加坡的司法權力是賦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實效的成文法下設立的初級法院。案件實行三審終審。法院執行法律時是完全獨立的,不受政府和立法各部門牽制。司法的獨立性由憲法捍衛。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訴庭組成。大法官和兩位上訴庭法官組成上訴庭。最高法院一共有11名法官,包括大法官和上訴庭法官。同時,最高法院還有司法委員的職務,具有跟高院法官相同的權力和豁免權,他們的任期由總統酌情決定。目前,最高法院共有5名司法委員。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是由總統在聽取總理意見後委任的。總理向總統推薦委任大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及司法委員之前,必須先和大法官商議。此外,高院還有主簿處。總統根據大法官的推薦,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師法令第2節的規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擔任這些職位。他們兼具司法與行政職能,分別兼任最高法院的執行吏、副執行吏及助理執行吏,擁有與英國最高司法法院主事、刑事審判庭書記官,以及主簿和同類官員相同的管轄權、權力和職責。隸屬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職員還有監誓員、通譯員、書記、傳票送達員和其他職員。從任命程序看,新加坡法院的法官及司法和行政人員都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
最高法院的上訴庭是終審法庭,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訴管轄權。其民事管轄權是審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項中所作的判決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訴;刑事管轄權則表現在審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決而提出的上訴。當然,上訴必須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關的成文法規定。上訴庭的民事和刑事管轄權由三名或更大奇數的上訴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訴法官身份主審的高等法庭法官。這有點類似我國上級法院借調下級法院法官辦案的情況。上訴庭由大法官主持審訊。在大法官缺席時,則根據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長、上訴庭法官或以上訴庭法官身份主審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審訊。
最高法院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組成,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無限原審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高等法庭審理的上訴案件來自於地方法庭、推事庭和其他裁判庭的上訴案。除非另有法律規定,在高等法庭進行的每一項程序和處理的一切事務都由一名法官單獨聆審與辦理。高等法庭也可委任一名或多或對所審理程序所涉及的事項具有豐富經驗與專長的人士充當陪審顧問,以協助法庭。
新加坡的初級法院又稱初級法庭,包括地方法庭、推事庭、少年法庭、驗屍庭、小額索償法庭、家事法庭、勞資糾紛仲裁中心、伊斯蘭法庭等。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法官、推事、驗屍官、小額索償法庭的仲裁人皆由總統在大法官的推薦下委任。因此,從條塊的管理角度來分析,新加坡法官是實行的條條管理。
2.香港法院的設置
香港設有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四級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訴法庭組成,具有原訴及上訴司法管轄權。此次考察,我們參觀了高等法院大樓。上訴法庭聆訊來自原訴法庭、區域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刑事及民事上訴事宜。而原訴法庭具有刑事、民事的上訴及原訴管轄權。原訴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如謀殺,誤殺、強奸、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葯物、以及復雜的商業詐騙。這類案件,由原訴法庭一位法官同7人組成的陪審團會審。在必要的情況下,法官可決定由9人組成陪審團。原訴法庭可審理所有民事案件。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如是有限公司,則其在原訴法院進行訴訟時,除非經法官同意不請律師外,必須聘請律師。原訴法庭作為上訴法庭,審理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賠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區域法院具有刑事和民事管轄權。區域法院審理各裁判法院移來的可起訴罪行的案件,並可審理嚴重刑事案,但謀殺、誤殺及強奸案除外。區域法院可判處最高七年的徒刑,審理刑事案件時沒有陪審團。區域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類別最常見的有合約、准合同、侵權、收回地塊、樓宇,及有關土地所有權的申索、按衡平法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遺產、信託、按揭、強制執行、幼稚人的撫養費,合夥的解散,針對欺詐行為或過失而尋求濟助等,還有封租、雇員賠償案、性別歧視、殘疾、家庭崗位歧視、婚姻案件。從案件的管轄權看,區域法院審理的合約、准合約或侵權糾紛所涉標的額必須在5萬港幣與60萬港幣之間,不在這個范圍內的,則由小額索償法庭或高等法院的原訴法庭審理。
此外,香港還有裁判法院、家事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等。
有意思的是,香港有兩種不同的上訴機制。一種是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機制,即當事人不服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的裁決的,應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對上訴法庭的裁決仍不服的,則向終審法院上訴。從這一機制看,是三審終審。另一種是裁判法院及各審裁處的上訴機制,即不服裁判法院及各種審裁處的裁決的,可逐級向高等法院原訴法庭、上訴法庭、終審法院上訴。從這一機制看,是四審終審。
(二)新加坡、香港法院司法的特點
新加坡、香港均受普通法的影響,因此在法院設置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同和相似的地方。同時由於各地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所調整的社會經濟文化關系不盡相同,所以也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
1.共同點
(1)嚴懲藐視法庭的行為,維護法庭的絕對權威。無論在新加坡或香港,法官的尊嚴和法庭的秩序得到絕對維護。當事人、檢察官或律師發言或回答法官問題的時候,必須站立。在法庭上,律師稱呼法官時,用法官閣下�YOURHONOUR。出庭人員的服式也有嚴格的限制。法庭不允許拍照,有的甚至不準攜帶照相器材進入法庭,如新加坡的家事法庭就是如此,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看一些案件的新聞報道時只看到有關的漫畫或文字而沒有照片的緣故。法庭旁聽者不得大聲喧嘩。旁聽人員離開法庭時,必須保持肅靜,且面向法官行鞠躬禮後,才能退出法庭。在新加坡,一些細小的不軌行為可能因為藐視法庭而面臨嚴厲處罰。如果被罰款人不交罰款被提控而不到庭面控,法庭就可簽發拘捕令及判坐牢;如果一名執業律師因為沒有在規定的審訊時期出庭代表客戶辯護,經承案法官提醒,還不出庭,就被法官判藐視法庭的罪名而被罰坐牢。所以沒有人敢不到法庭而面對刑事控狀。這一點對我們具有非常好的借鑒意義。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嚴格執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新加坡流傳著四句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下面人人自由,在法律上面沒有權利,在法律裡面沒有民族。無論是內閣部長、普通民眾,或是富貴名人、貧窮市民,不論種族、宗教、膚色、語言,也不論是否為新加坡國民,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院的公平審理,也都同樣享有訴訟及辯護的權力,無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中有判處內閣部長及商業事務局局長貪污與欺騙而坐牢的,也有判處美國青年塗鴉私人財產而被施以鞭刑的,還有判菲律賓女傭謀殺罪名成立而施以絞刑的。被證明涉及貪污事件的公司則列入黑名單,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投標活動。盡管上述這些被定罪受刑的人或者曾是建國大臣並很有政治背景,或者是外國總統代為求情,但法院仍然依法公事公辦,保持了法律的統一性。這些案例對全體國民,乃至外國人均起到了阻嚇犯罪的作用。
(3)採用審前會議程序。在新加坡,民事案件的審前會議由主簿主持,內容是召集各方考慮和解的可能性;協助各方將爭端范圍縮小,確定訴訟各方是否已經准備面對審判,並進一步給予各方必要的指示,協助各方作好庭審准備,估定訴訟各方所需的審訊時間。審前會議為有關各方進行和解協商提供了原動力,將爭執范圍加以縮小,並且減少各方在立場上的分歧,有助於案件的和解。同時,審前會議能減少審訊時間,減少案件予以展延期限的可能性,方便安排聆訊日。刑事案件的審前會議也由主簿主持,以確定初審聆訊的日期,並告知有關各方。這樣,主簿處就能控制刑事案件的起訴速度與進度。同時使案件在初級法庭初審日期之前提上過堂的次數也減少了,從而使被告人的羈押期明顯地縮短。
香港法院的審前會議則是由排案官來負責進行的。
(4)設置眾多的專門法庭。新加坡的專門法庭很多,主要設在初級法庭,如推事庭、地方法庭、少年法庭、驗屍庭、初庭調解中心、小額索償法庭、家事法庭、交通庭、夜間法庭等。這些法庭根據案件種類不同,或者犯罪的嚴重性不同,或者爭訴的標的額大小不同來行使自己的管轄權。如推事庭審理最高達6萬元的民事訴訟,以及刑罰不超過3年的刑事案,在裁決刑事案時,只能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最高2000元罰款,最多6下鞭刑;而地方法庭可審理高達25萬元的民事訴訟,以及刑罰不超過10年的刑事案,最多隻能判處最高7年監禁,最多12下鞭刑和最高1萬元罰款。小額索償法庭處理款項不超過1萬元坡幣的物品買賣、提供服務或財物受損�不包括因交通意外導致的損壞。但推事庭、地方法庭、小額索償法庭均屬初級法庭,相互間沒有上下級法院的關系。家事法庭處理離婚,撫養權、贍養費、個人保護令、領養孩子等申請;凡起訴到法庭的家事糾紛,審判法官必須與當事人的種族不相同,如華人家事糾紛只能由馬來人或印度人法官來審理。驗屍庭是對非自然死亡和死因不明的死者進行調查,以確定案件是否有犯罪行為。交通庭審理一般交通事故、但不包括死亡車禍。專門法庭職責明晰,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同時也為新加坡培育了優秀的專業法官,保證了各類案件的公正處理。
在香港也有許多類似的法庭,只是稱呼有所不同,叫做審裁處,其職能大致相同。
(5)限制上訴。在香港和新加坡,上訴都有嚴格的限制。在香港,上訴要申請上訴許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滿原訴法庭或區域法庭法官的決定,可在判刑當日起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則要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區域法院民事上訴許可又有不同。如要上訴,應在案件作出判決後28天內向主審該宗案件的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主審法官如不批准,則上訴方可在該法官拒絕申請當日起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原訴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則不需要上訴許可,但純粹針對訟費問題的上訴則除外。對其他審裁處及仲裁處的上訴要由原訴法庭進行上訴審查,只有涉及法律論點的案件才會給予上訴許可。如果原訴法庭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則其決定是最終的。
在新加坡,法令對可向高等法庭及上訴庭提出上訴的事項加以限制,如果爭議標的額不超過5000坡幣,若未經高等法庭許可,不得針對地方法庭或推事庭所作判決提出上訴。如果爭議標的額在3萬元坡幣以下,若未經上訴庭許可,不得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6)文書由當事人送達。當事人的起訴狀登記之後,應將蓋有法院公章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送達方式有郵寄等方式。在香港,如果是收回土地的訴訟,原告必須把一份令狀副本張貼在有關樓宇的入口處。在新加坡,原告向法院起訴後,也應送達被告。送達後,應向宣誓官說明並確認已經送達。對於法院的判決書,如一方不領取,則另一方會將判決書放入法院的公告欄,一般在兩個星期後,即視為送達。
(7)訴辯協議。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香港和新加坡都有一個若被告認罪則程序從簡的程序,學術上稱為訴辯協議。如果被告人經檢控官檢控,即在法庭認罪,則法官就會在檢控官宣讀案情摘要之後進行定罪;然後由被告陳述簡歷,請求輕判,最後由法官判處刑罰。這樣就省去選任陪審團、法庭審理和控辯、法官總結、陪審團作裁決等繁瑣的程序。這種簡明的程序在新加坡體現得最為有效。我們在旁聽推事庭一個法官「過堂」時,看到有二、三十個被告人關在居於法庭左側邊一個不銹鋼柵欄內,但又明顯可以看出不是一個案件的同案犯,且不一會兒提一個被告人到法庭上去,由法官訊問,然後又離開法庭。後來我們才知道,這是在「過堂」。如果被告人認罪,則法官當即予以定罪處刑;如果不認罪,則會交地方法庭另定時間進行審判。一個法官可以在一天之內審理完畢幾十件案子。我們在另一個法庭旁聽了不到15分鍾,法官就已經處理了3件案件。
(8)上訴可加刑。這是與大陸法國家不同的地方。在香港,法官對刑事上訴案有權在適當的情況下加重刑罰。對於毫無法理依據的上訴申請,上訴法庭可因被告浪費時間而頒令其已服刑作廢�即刑期由頒令該日重新開始計算。在新加坡,對無理上訴及地方法庭從輕發落的案子,上訴庭可以施予上訴加刑的原則,目的是為了達到一致的判刑標准,同時對犯人及其他人產生阻懾作用。
(9)執行方式簡便。執行令狀由法官簽署,執達官執行。主要執行方式是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並可執行債務人的到期財產債權。
2.不同點
這里主要談一談新加坡的一些有特色的做法。新加坡是一個立法縝密、執法嚴厲的國家,法院執法具有鮮明的特點:
(1)嚴刑峻法。群體利益原則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則。對於一些暴力犯罪,新加坡實行嚴厲地懲罰,以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而不受什麼人權觀念的左右。新加坡的刑罰包括死刑�絞刑、徒刑�坐牢、鞭刑、罰款等。特別是鞭刑非常有名。鞭刑最多可到24鞭。但一般的人一次僅能承受三到四鞭。因此為了確保安全,施以鞭刑時,要有醫生在旁觀察,先打幾鞭,如發現有生命危險,則先行醫治,等待治好之後,再打剩下的幾鞭。實際上往往幾鞭下去,就會皮開肉綻,給犯人留下永恆的記憶及產生阻嚇犯罪的作用。從理論上說,鞭刑是肉刑,是文明社會所反對的,但新加坡對此卻有不同的理解,結果換來了治安良好的美譽。
香港與多數西歐國家一樣,已經廢除了死刑。
嚴刑重罰還體現在新加坡實行上訴可加刑的處刑原則。法官們堅信,上訴加刑原則不會阻嚇上訴,而會阻嚇犯罪。
(2)注重審判管理,不斷提高審判效率。新加坡法院非常重視提高審判效率。大法官楊邦孝曾指出,在當前的環境里,法庭的地位和表現都必須面對大眾輿論的評價。大眾輿論雖然不能對法庭在執行其司法職能時產生任何影響,但是作為一個國家機關,法庭卻有責任為公眾提供一個有效率的法律體系。為此,新加坡法院採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效率。
第一、繁簡分流,限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種類。凡是極少涉及法律問題或根本不涉及法律問題的案件,都從法官的待審案件表中抽出以節省寶貴的法庭時間。過去由法官審理的破產案與程序指示傳票現在已安排由主簿審理。有些由最高法院負責的准司法裁判庭現在已改由地方法庭法官負責,這包括版權裁判庭、旅店執照委員會、租戶賠償委員會、所得稅檢計委員會以及產業估稅檢討委員會等。
第二、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審理。1992年以前,死刑案件由兩名法官審理,案件積壓比較嚴重。1992年4月,有關法律得到修改,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審理,這樣死刑案件的結案率為1990—1991年的三至四倍,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第三、控制聆訊時間。為了控制庭審時間,防止少數商業案件濫用法庭時間,新加坡採用了收取法庭聆審費的制度。第一天都不收費,但高等法庭則從第二天至第五天,每天收1500坡元;第六天至第十天,每天收2000坡元,第十一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上訴庭從第二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當然,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第四、限制律師在法庭陳述案情和引經據典的時間。
(3)積極利用高新信息工具。新加坡在司法界、法律服務界及政府的行政上積極推行電腦化。最高法院、初級法院及各政府機構都已高度電腦化。法律網路包含了許多系統如判例法、資料庫、綜合法律咨詢等。其法律界的電腦服務已經達到用戶友好的地步。1999年,最高法院還特別建立了兩個高科技審判法庭�每個斥資200萬坡元,它擁有最先進的電腦及視聽設備和系統。在海外的證人可以通過這些設備和系統向法院提供證據作證。
在新加坡,律師坐在辦公室可以通過電腦的視像系統與初級法院的主簿官或者法官對話,甚至提呈法庭文件。至2001年,通過法院電子存檔系統起訴的案件或申請有60多萬件。法官可以通過法律網路在自己的家裡辦公,查尋資料,書寫裁判文書。
(4)改革法庭禮服。從1993年起,新加坡法官和司法委員的禮服不再穿戴紅色禮袍和長假發,而著一件普通的白色翻領襯衫和一條領帶,外加一件簡單又輕便的藏青色禮袍。律師出庭時無須穿戴領圍及翼式領口。
在香港,雖然已回歸五年了,但香港法官和律師的出庭服式與殖民地時期相比沒有什麼變化。
幾點啟發
(一)在各種審判業務中全面實施審前會議制度。審前會議制度與庭前預審制度有異曲同工之處。現在,海南法院在民事審判過程中推行實施庭前預審制度,效果不錯,尤其在洋浦法院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在新加坡,各類審判活動均實行審前會議制度。我們認為,刑事審判、行政審判也應實行這種制度。這樣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使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
(二)設立一些專門法庭。在基層法院可以全面設立小額債務法庭,以快速審理小額債務糾紛。隨著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生活壓力加大,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案件也在增多,管轄區域大、人口多的法院可以設立家事法庭。
(三)改革當今的送達制度。在社會誠信制度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時候,大量的債務人規避法律的規定,到處逃債。一個案件往往就因為找不到債務人而需耗時兩個月進行送達,大大降低了審判效率。我們應當允許以郵寄�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各方當事人送達文書。同時公告送達的時間也應適當縮短,兩個月太長。
(四)樹立法庭威儀。開庭時,無論當事人還是檢控人員發言都應起立。同時,應當強化法官的強制手段。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沒有必要進行兩次合法傳喚,而應徑行由法庭予以拘傳。是否可以適當擴大擾亂法庭秩序罪的適用范圍。
(五)限制上訴和申訴。現在的申訴制度不具體、不規范,往往造成一個案件送到四、五審,仍然不能「終審」。這樣會嚴重損害法院的公信力,使法律關系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因此,應當以維持法院裁決的穩定性為原則,樹立有限申訴的思想。
(六)試行刑事案件的訴辯協議制度。對於被告人在其陳述過程中已經向法庭承認有罪的,則不必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應當在充分考慮有關情節後,當庭判決,這樣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從邏輯上講,被告人已經在法庭上認罪,還有什麼必要花時間走程序來證明他有罪呢?
(七)充分發揮獨任法官的審判作用。在新加坡,死刑案件都由法官一人審理,而我們對簡單的債務糾紛也要組成合議庭審理,這浪費了大量的司法人力資源。我們應該相信法官的良心,充分發揮獨任審判員的作用,盡可能地採用獨任審判的方式來審理案件。這一方面有利於走精英審判之路,有利於法官職業化的實施;另一方面可以節約大量的司法人力資源和訴訟成本。
(八)盡快建成海南省法律網路並使其進入實用狀態。審判資源信息化,網路化,能夠提高審判效率和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對審判工作有良好的推動作用。我們應該抓緊時間,盡快建立海南法院系統網路,並充分利用天涯法律網,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監督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審理,提高社會對法院公正審判的公信力。

『貳』 新加坡法律法規

個人所得稅

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率是全球最低之一。

所得稅率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 適當項目後,以累計式征稅。

稅率介於2%至28%。新加坡也提供一些稅務回扣項目例如:撫養父母、專業 術課程學費和人壽保險保費。持有就業准證或工作準證,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過183天的非公民必須繳付所得稅。所有在新加坡賺得的收入和從海外匯回來或帶進來的收入都 需繳稅。新加坡賺取和繳稅的海外收入,可以因為繳交了海外稅款而獲得減稅。一些指定的海外收入所繳交的海外稅款可以獲得單方面的稅收抵免。在其他國家繳交的稅款也可以在英聯邦免稅或和許多國家簽署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下,獲得抵免。

工作準證

人力部的工作準證處負責管理客工在僱用外國勞工法令下的就業情況。在法令下,任何僱主如果有意聘用月薪不超過S$2,000 的外國勞工,必須向工作準證處申請工作準證 (又稱R准證)。新加坡永久居民不需要工作準證。

工作準證持有者的就業情況,受到勞工稅和各行業的客工數頂限等方面的管制。

就業准證

新加坡現已和38個國家達成全面協議,它們包括:澳洲、加拿大、丹麥、德國、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韓國、盧森堡、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 、 紐西蘭、中國、菲律賓、南非、瑞士、台灣、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和越南 。

就 業 准 證

新加坡就業准證分兩種:P准證:給擁有受認可的專業資格,月薪超過S$3,500 的專業人士。Q准證:給擁有被認可的資歷,月薪超過S$2,00的人士。P准證又分為P1和P2准證,P1准證發給月薪超過S$7,000的專業人士。P2准證發給月 薪介於S$3,500至S$7,000之間的專業人士。Q准證也分為Q1和Q2兩種,Q1准證發給月薪超過S$2,000(但低於S$3,500)且持有受認可學歷的人士。對不完全符合Q1 准證資格的人士,當局只在特殊情況下發Q2准證。

就業條件

僱用法令規定受雇條件,並指明僱主和雇員的權利與職責。除了擔任經理、執行級或機密職位的人、海員、傭人以及在政府或法定機構工作的人,每個雇員都包括在法令的范圍內。法令的某些條例只適用於月薪不超過S$1,600的雇員。
一般新加坡人每天工作8小時,或每星期工作44小時。超時工的薪金是按每小時發出的薪金的至少一倍半。雇員在公司服務的第一年裡獲得7天年假。之後。他們每連續在公司服務12個月,就會獲得一天的額外年假,以14天為頂限。一年有11天的有薪公共假期。法令下設定的其他有薪福利包括:

病假:一般是14天,但雇員必須已服務6個月。申請病假時必須出示由診療所或醫院發出的醫生證明書。憐憫假: 僱主一般會賦予親人去世的雇員至少3天的憐憫假。

婚假:通常是3天。

分娩假:若女雇員已服務超過180天,每分娩一個小孩便可得到8周的分娩假。有些公司也給男雇員3天的父假。

公積金制度

現在新加坡人的平均壽命正在延長,一個60歲的新加坡人預料可活多2000。為年老計劃是重要的. 公積金幫助工人即使在停止工作後也能在財務上自立 。

中央公積金

中央公積金在1955年設立,為退休和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人提供財務和保障. 這些年來,公積金已成為一套全面的社會保障儲蓄計劃,不只照顧存戶的退休,購屋和保健需求,也通過保險計劃為公積金存戶和他們的家屬提供 財務保障。
僱主和雇員都必須為雇員的公積金戶頭存入款項。55歲以下工人的繳交率是 工資的40%,僱主和雇員各交一半。根據每月的S$6,000工資限計算,僱主和雇 員的最高繳交額各為S$1,200。

55歲以上公積金存戶的繳交率如下:55歲以上至60歲者交20%(僱主與雇員分別 繳交雇員工資的7.5%和12.5%),60歲以上至65歲者交15%(各交7.5%),65歲以上者 交10%(各交5%)。

公積金戶頭

普通戶頭儲蓄可用作退休,購屋,購買公積金報單,投資和教育 。

保健儲蓄戶頭儲蓄用來支付醫院費和獲批準的醫葯保健費 。

特別戶頭儲蓄保留作為年老及應急之用 。

1992年 7月 ,公積金計劃擴大以包括每年凈營收入超過S$2,400的自僱人士。

只要將收入的6%至8%存入保健儲蓄戶頭,自僱人士便可以更其他存戶一樣享 有保健利益。

公積金存戶的公積金儲蓄獲得和市場利率相應的利息,即四大銀行12個月 定期存款和月底儲蓄利率的平均數,利率每個月調整一次。

中央公積金法令保證存戶獲得至少2.5%的利率。那些用作退休和較長期的儲 蓄,如特別與退休戶頭的儲蓄,可獲得平時公積金利率以上的額外1.25百分 點。

公積金提款

公積金存戶在以下情況下提取公積金儲蓄:

年齡達55歲

永久離開新加坡和西嗎;

終身殘廢或神智不清;

如果他們繼續工作,存戶可每隔三年,即在58歲、61歲、64歲等提取更多公 積金儲蓄。

最低存款計劃

在55歲提取公積金時,存戶也必須保留一筆最低存款,以滿足老時的基本 需求。作為最低存款的投資,有三種方式可供他們的選擇:

從獲批準的保險公司購買人壽年金存入獲批準的銀行。存留在公積金局的退休戶頭。

填補最低存款

填補最低存款讓人們有會機會填補自己或父母的退休戶頭。他們可用現款或轉積金儲蓄填補戶頭。

公積金儲備從普通戶頭轉移至特別戶頭

55歲以下的存戶可轉移普通戶頭儲蓄,以將特別戶頭儲蓄,以將特別戶頭填 補至4萬元。填補的目的是為退休預備更多現金儲蓄 ,同時讓特別戶頭儲蓄獲得更高的利息。

保健護理

保健儲蓄,保健雙全和增值保健雙全計劃 ,幫助公積金存戶和他們的家屬 支付住院費 。

保健儲蓄

保健儲蓄可用來支付存戶或直屬親屬的住院費。1998年,被提取的保健儲蓄 存款總額達3億3480萬元 。

健保雙全和增值健保雙全計劃

健保雙全計劃是一項低保費醫葯保險計劃,目的是幫助公積金存戶支付頑 疾或重病所帶來住院費和指定醫葯費。每年的保費介於12元至240元不等,可用保健儲蓄支付,最高受保年齡是75歲 。

增值健保雙全計劃是為那些希望得到比健保雙全計劃更多保障的存戶而設 。它可用來承擔A或B1級病房的一大部分住院費。保費介於36元至1200元,可 用保健儲蓄支付 。

購屋

公共住屋計劃

無論存戶是在購買第一所組屋或私人住宅,公積金能讓他們更輕易地購屋。在公共住屋計劃下,存戶可利用公積金儲蓄向建屋發展局買組屋。公積 金儲備也可用來支付較舊的屋局組屋區翻新計劃費用。1998年,共有65萬 6919名存戶提取了總額85億470萬元的存款 。

住宅產業計劃

在住宅產業計劃下,存戶也可利用公積金儲蓄購買私人住宅和執行共管公 寓。1998年12萬4056名存戶在這項計劃下提取了總額34億4850萬元的存款 。

家庭保障

公積金提供兩項保險計劃,讓存戶和他們的家屬在發生不測時能得到保障 。

家庭保障計劃

所有使用公積金支付組屋貸款必須在家庭保險計劃下受保。如此一來,萬 一 存戶在未來清屋貸款之前去世或終身不能工作,他們或他們的家屬不致 於失去房屋。中央公積金局將根據投保額償還未付清的住屋貸款。受保的 最高年齡是60歲 。

1998年,公積金局在這項計劃下共為749項索償支付4000萬元 。

家屬保障計劃

在這項計劃下,如果投保存戶死亡或終身失去工作能力,存戶和他們的家 屬 將能獲得一筆補償,以渡過初步的困難時期。受保的最高年齡是60歲,最 高投保額是3萬6000元 。

1998年底,共有139萬5708名存戶受保,投保總額達497億410萬元。去年,公積金 局在這項計劃下共為 2112項索償支付7610萬元 。

資產增值

存戶可通過公積金投資計劃管理和累積更多公積金款,以安享晚年 。

公積金投資計劃

在公積金投資計劃下,存戶可使用公積金最低存款以外的多達80%儲蓄,或 者是在保留特別和普通戶頭最低存款之後動用剩餘的普通戶頭存款(必需選 擇兩者間較低的款額)。他們可投資在指定比票,信託單位,黃金,政府債 卷 ,銀行存款,基金管理戶頭和儲蓄報單。截至1998年12月31日,共有46萬 4198名存戶投資了公積金儲蓄, 總值 243億 9730萬元 。

非住宅產業計劃

公積金存戶也可投資在新加坡的商業房地產。1998年,總值5060萬元在這項計劃下被提取 。

教育計劃

這是一項貸款計劃,協助存戶資助子女或本身的大專教育。它可用來支付 本地六所大專學府所有全日制學位於文憑課程的學費。1998年,總額 6740萬元 被借貸來支付學費 。

存戶優惠

政府通過各種計劃獎勵對國家作出貢獻的人民。這些計劃包括購股填補計劃.公積金填補計劃,以及公積金保健儲蓄填補計劃 。

新加坡對工作簽證的申請、批准和簽發的有關規定

申請:在勞務人員抵達新加坡以前,新加坡僱主與新加坡勞工部安排勞務人員的工作 准證。原則上,工作準證發給僱主並寄給外國從事勞務輸出機構或勞務人員。上述程 序約需1個月。簽證簽發方式:可以在勞務人員抵達新加坡以後的兩個月以內,由勞工 部的工作準證管理機構簽發工作簽證。
簽證有效期:3個月。

『叄』 新加坡的制度你了解多少呢

政治:憲法規定:實行議會共和制。總統為國家元首,由全民選舉產生,任期6年。總統委任議會多數黨領袖為總理。總統有權否決政府財政預算和公共部門職位任命;可審查政府行使內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諧法令所賦予的權力以及調查貪污案件。總統顧問理事會受委向總統提供咨詢與建議。總統在行使某些職權,如主要公務員任命時,必須先徵求總統顧問理事會的意見。總統和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議會稱國會,實行一院制。議員由公民投票選舉產生,任期5年,占國會議席多數的政黨組建政府。

『肆』 新加坡的政黨制度是什麼

新加坡已注冊的政黨有24個。主要有:
(1)人民行動黨(The Peoples Action Party):執政黨。1954年11月由現任內閣資政李光耀等人發起成立,奉行既非資本主義、又非共產主義的民主社會主義思想路線。人民行動黨綱領是維護種族和諧,樹立國民歸屬感;建立健全的民主制度,確保國會擁有多元種族代表,努力建立一個多元種族、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的社會。人民行動黨自1959年至今一直保持執政黨地位。李光耀長期任該黨秘書長,1991年吳作棟總理接任秘書長至今。

(2)工人黨(The Workers Party):1957年11月創立。主張和平、非暴力的議會斗爭。1971年重新建立領導機構,提出廢除僱傭制,修改國內治安法,恢復言論和結社自由。近年來在群眾中影響有所擴大。在1991年、1997年和2001年大選中各獲1席。秘書長惹耶勒南(Jeyarepnan)。

(3)新加坡民主黨(Singapore Democratic Party):1980年7月成立。主張反對黨聯合起來,打破人民行動黨的一黨統治,積極爭取工人支持。在中、上層知識界有一定影響。在1991年大選中獲3個席位,在1997年大選中未獲席位。秘書長徐順全(Chee Soon Juan)。2001年大選中,民主黨和新加坡人民黨、國民團結黨和工人黨結成新加坡民主聯盟,人民黨秘書長詹時中和工人黨助理秘書長徐程強各獲1個席位。在過去的40多年中,人民行動黨一直是唯一的執政黨,在議會中也鮮少有能夠形成監督力量的反對黨。外界普遍認為,人民行動黨對反對黨以及異議分子的打擊是毫不留情的,包括在選舉前重新劃分選區、運用行政資源以及訴諸法律行動等。但同時不容否認的是,人民行動黨確實在新加坡民眾中擁有很高威望,在建國後的歷次選舉中該黨的總得票率從未低於65%。

【有關評論】
批評者認為人民行動黨擁有了議會的絕對主導權,使得權力制衡受到破壞,反對黨根本無法發揮監督作用。有些西方國家指責人民行動黨主宰了新加坡主要的政治舞台,因為國會成員絕大多數都是該黨黨員,三任總理李光耀,吳作棟與李顯龍也都是人民行動黨黨員。不過,由於國會的構成來自選舉結果,這些指責並不具太大的說服力,而且法律已經努力保障議會中有反對黨的聲音存在。不過,新加坡即便是實行選舉制度,也有些人認為新加坡政府體制似乎更接近專政統治而不是民主政治。
一般認為,新加坡言論自由的空間自1965年獨立之後就一直受到壓制,雖然近年來為鼓勵創意產業的發展以及展現更開明的政府態度,已經在這方面有所放鬆。有些人認為,人民行動黨政府通過政府持股的方式間接控制了該國兩大媒體集團,反對聲音也因為種種限制很難通過其他私人出版機構出版其著作或發表言論。外國媒體對新加坡政府的批評往往會導致誹謗官司,或被限制在新加坡的發行量。此外,個人或民間組織也被禁止自行安裝衛星天線接收器,所有外國電視節目都可被審查。政府也對網路進行管制,具體管制情況不詳,不過封鎖的網站多為色情網站。
人民的行動自由並沒有受到太大限制,但當局對一切集會活動都非常關注。在新加坡,只要達到一定數量的戶外集會都必須向警方備案。新加坡的內部安全局擁有非常大的許可權,被殖民地時期留下來的內部安全法授權可在必要時無限期拘留任何被懷疑可能對種族和諧與社會穩定造成威脅的人士,並可以在不經審訊的情況下扣押多年。有些人認為,這部法律在人民行動黨政府對付共產黨的時候被濫用。
此外新加坡的高壓管制還表現在對日常行為的監督上:口香糖被禁止在新加坡境內銷售(醫療用口香糖除外);隨地扔垃圾、使用廁所後未沖水、地鐵上喝水或進食都會導致高額罰款或強制勞役。該國還擁有可能是全世界最嚴格的禁毒法律,攜帶毒品入境或藏毒作販賣用途的主要刑罰為絞刑。此外對於成人男性犯罪者還可使用笞刑處罰。不過雖然大多數外國人無法理解這些嚴厲的刑法,大多數新加坡人卻都認可以重罰來遏制犯罪或破壞性行為。

『伍』 新加坡的權力機構及其運作方式

沒有軍隊!只有政府和人民

『陸』 新加坡的國企改革經驗對中國有用嗎

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新一輪頂層設計即將出台。當前坊間流行的猜測是,政府將以新加坡淡馬錫模式對國企進行改革,於是國內輿論對淡馬錫模式的關注再次升溫。

其實淡馬錫模式進入學界與決策界視野久矣,但如何正確理解卻是問題所在,這需要回溯淡馬錫模式誕生的歷史條件、該模式的當前特徵,以及它所折射的新加坡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模式的大環境與大背景。



新加坡從1965年獨立之初就走上了國家主導經濟發展的道路。在獨立後初期,政府主導的側重發展勞動密集型製造業的模式,一直是主要的經濟戰略。這項戰略為新加坡提供了亟需的就業機會。政府創辦的國有企業,也一度成為新加坡的核心國際競爭力所在。國有產業不斷經歷轉型,從最初的造船業、交通運輸業,發展到後來的石油化工與高科技產業,一直是新加坡經濟的中流砥柱。

到了197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的數量日益增多,對其進行管理的任務也變得愈加復雜繁重。於是在1974年,新加坡決定由財政部組建一家專門經營管理各類國有資本的資產運營與管理公司,淡馬錫控股公司因而成立(「淡馬錫」一詞是新加坡的古稱)。後來,淡馬錫成為新加坡最大的國有投資控股公司。

淡馬錫持有並管理旗下企業的投資,為新加坡政府的長遠利益服務。新加坡政府對其賦予的職責是:「通過有效監督和商業性戰略投資來培育世界級公司,從而為新加坡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它旗下是一個巨大的企業聯合體,涉及各種產業領域,其中大多數是新加坡的核心企業,主導著該國的經濟命脈。據報道,目前淡馬錫以控股方式管理著23家國聯企業(政府控股公司控股、參股的企業),包括14家獨資公司、7家上市公司和兩家有限責任公司,下屬各類大小企業約2000多家,總資產超過420億美元,佔新加坡GDP的8%左右。

必須非常明確的是,淡馬錫在法律上是一個企業,而不是政府機構,是私人領域的法人,而不是公共領域的管理者。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正是淡馬錫模式的精髓所在。新加坡財政部持有淡馬錫100%的股權,財政部投資司負責監督淡馬錫的運營,對於一些重大的決策,淡馬錫必須聽取新加坡財政部的意見。淡馬錫每年在從下屬公司獲得紅利的同時,也將50%的利潤上繳給財政部。但是在通常情況下,淡馬錫擁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



在內部公司治理方面,淡馬錫也反映了新加坡國有企業的典型樣態。財政部是國有資產的最高所有者,其內部的董事任命委員會掌握淡馬錫的人事權。但財政部對淡馬錫公司治理的干預非常有限,只是任命公司主席和董事,審閱每年的財務報告,在必要的時候召集會議討論公司績效和重大計劃,並在淡馬錫並購或出售在國聯公司中的股份時參與,以這些途徑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除此之外,淡馬錫的日常經營完全由其自主。

與此類似,淡馬錫與其旗下企業的關系也是如此,不直接介入其經營決策,只是通過董事會來對其進行管理。旗下企業的日常投資經營活動由其自身的團隊負責,淡馬錫只對旗下企業通過商業化運作和價值化管理兩大標准進行控制。

在國有資產經營方面,淡馬錫遵循市場化原則和股東收益最大化目標,投資風格積極而穩健,確保了新加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淡馬錫在新加坡國內和全球范圍內進行投資,投資地域和投資行業都遵循風險分散原則,以確保合理的利潤。

就公司內部機構設置而言,淡馬錫董事會下設常務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及領導力發展和薪酬委員會三個專門委員會,其中獨立董事占絕大多數,以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與經營層分設,高級經理層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對其進行考核和監督,股東委派的董事履行監督作用。政府任命的董事、獨立董事、經理人之間分工明確,職權清晰,確保董事會的公正與效率。很明顯,董事會的設立使國家作為所有者的地位清晰化,從而避免了角色虛化所可能導致的過度干預問題,起到了阻斷政府不當介入的作用。

雖然在某種意義上,淡馬錫是新加坡實現國家戰略的一個工具,但是公司並不完全是政府的附屬物,並未因承擔政府職能與意圖而失去靈活性。投資主體與決策主體分離,使淡馬錫在承擔國家賦予使命的同時,不像有的國家的國有企業那樣陷入僵化低效的泥潭。

淡馬錫雖然是國企,但不享受特殊保護和優待,而是必須參與激烈的市場競爭,這也是它區別於有些國家國企的重要特徵。同時,高效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保證了它所管理的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淡馬錫作為國有公司,實現了非凡的經營業績,在全球享有盛名,構成了一個獨特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框架,這的確是值得其他國家學習的。



從大的角度看,淡馬錫只是新加坡國有資產投資管理制度最成功的樣本之一。一直以來,國有經濟在新加坡經濟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新加坡也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制度。

當前的新加坡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和政府控股公司,以及國聯企業。

法定機構和政府控股公司按照政府經濟戰略,具體實施經營活動,指導國聯公司的經營。政府主要以股份形式對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以各種方式保持在國聯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國家以股東身份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通過任免董事長、董事以及同企業簽訂計劃合同等方式來主導企業發展方向。

顯然,國有企業如果採取政企合一的方式,由政府部門直接運營,則政府行政職能與企業功能通常難以界分清楚,政府是制定法律與政策的「裁判員」,又直接是負責企業運營的「運動員」,顯然會產生各種尋租腐敗問題。因此,勢必要把兩種職能分開。政府控股公司是作為獨立法人出現的,擁有投資經營決策的完全的自主權。也只有在把兩種職能分開之後,企業才能不再依賴政府,直接參與到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去發展壯大自身,這正是新加坡國資管理模式的核心所在。

新加坡財政部門設有董事咨詢與委任會議,由其任命和罷免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成員並不直接參與國聯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而是由專門聘請的職業經理人負責。政府控股公司是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的代理人,通過控股權管理國有企業,但具體的國有資本運營完全以市場化方式進行。與私人企業相比,政府控股公司不享受任何特殊待遇或保護,必須在市場和法治環境中與其他企業平等競爭,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以專業方式經營管理。在另一層面,政府控股公司對於旗下企業的日常運營也不過度干涉,下屬企業是擁有自主經營權的市場化主體。

在新加坡,政府與市場職能得到了充分的釐清,政府對控股公司的管理主要在人事權和收益分配權上。政府派出的代表擔任政府控股公司董事會的董事,代表政府行使資產管理職能,重大的經營活動要受到政府的掌控,但是監督權和管理權是分離的,政府並不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鼓勵企業採取市場化的冒險性經營行動。

同時,新加坡對國資管理的外部監督機制非常強大高效。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既有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審計監管和議會監管,也有完善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在懲治腐敗方面,新加坡的法治非常嚴格,在國企管理領域也不例外。在政府控股公司中工作的公務人員的活動要受到反貪機構的嚴格監控。

另外,政府鼓勵新聞媒體對侵吞國有資產等貪污腐敗嫌疑進行嚴格的監督。報紙、電視台等機構會頻繁報道國聯企業的日常經營與動向,使其一切行為都暴露在陽光之下。新加坡政府還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只需花費5新元,就可以在注冊局調閱任何一家國企的資產管理信息資料。這正是發揮政府和公民社會兩方面的作用來保證國有資產管理者的清廉。正是在這些制度的保障下,幾十年來,淡馬錫等新加坡政府控股公司所經營的國有資產沒有流失,而是不斷增長,與此同時還打造了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全球性企業。

總體上看,新加坡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層級性強,相互制衡色彩明顯,整個國資管理運行過程都在嚴格的法治軌道上運行,遵循明確的規則,同時受到來自政府、行業內部、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嚴格監督管理。新加坡的國有企業遵循現代企業制度,內部治理機制完善。經理人在聘任機制和薪酬待遇等方面實行市場化安排,但同時受到法治的制約以解決「委託-代理」問題,實現了激勵與約束的統一。股東、管理層、職工、獨立董事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形成了合理的權力安排架構,企業既對股東負責,也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這對許多承載著大眾期待和公共利益的國有企業來說尤其重要。正是這些制度的結合確保了新加坡國有資產管理的成功。

所以,深入研究新加坡模式,的確有助於中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創新。但前提是中國從新加坡經歷中提取和吸收正確的教訓,比如尊重市場、釐清政府與企業角色等等,同時應充分考慮到兩國整體環境的巨大不同和制度移植的困難性,認識到成功的借鑒不僅是借鑒技術化的機制設計,更重要的是學習新加坡系統性的市場經濟與法治制度。

『柒』 新加坡的那裡成為現代化的最高部門

2、新加坡政府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國家制度

(1)立法機關

國會,新加坡1959年獨立後,承襲了英國的國會制度。國會是新加坡的主要立法機關,由民選的國會議員和總統特別委任的官委議員組成。

少數民族權益總統理事會,由總統根據總理的推薦委任,主要職責是向國會或政論提供關於種族或宗教團體的咨詢或報告。大多數的法案必須先提交理事會批閱,才交總統審批,保證新加坡所制定的法律公平地對待各種族的權益。

(2)行政機關

新加坡內閣是國會政論制度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國家行政的最主要部門,其主要職權是推行國家下策,提議法律的制定。

新加坡總統只具有有限的行政權力,僅關系國庫儲備金的使用和高級公務員的委任和撤職。

『捌』 新加坡的政體是怎樣的

議會制共和制
根據憲法,新加坡是一個類似於英國的單一制、議會民主制國家.

國家元首
新加坡的政治體制追隨的是英國的威斯敏斯特體系,因此總統是國家元首,只擁有象徵性的權力。在1991年以前,總統由議會任命。1991年憲法修改後,總統由民選產生,任期6年。修正後的憲法也賦予總統更多的許可權,包括否決所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種族和諧的政府法案,在總理的推薦下任命內閣官員和部門首長,以及啟動腐敗調查程序。但是總統在採取這些行動前必須首先咨詢總統顧問理事會(Council of Presidential Advisers)的意見。

新加坡歷史上的首次總統民主直選於1993年8月28日舉行,當選者為王鼎昌。現任總統塞拉潘·納丹是於1999年經選舉上台的第六任總統。

總統顧問理事會是1991年憲法修正案所建立的機構,憲法明確規定,總統在動用任何權力之前必須首先咨詢該理事會的意見。該理事會由6名成員組成,其中2名由總統本人任命,2人由總理推薦任命,1名由最高大法官推薦任命,還有一人由主管公務員的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推薦任命。現任總統顧問理事會主席沈基文是淡馬錫控股的董事,他在總統無法行使元首職責時代理元首行使職責。在總統顧問理事會主席也不能代理元首職責時,由國會議長代理行使。

議會

新加坡擁有一個一院制的議會,其中大多數成員由平均5年一次的民主直接選舉產生。議會與總統構成了完整的新加坡立法機構。議會中的多數黨黨魁將獲總統任命為政府總理,然後再由總理推薦內閣部長和部門首長,經總統任命後組成內閣與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並接受議會的監督與質詢。一屆議會(以及政府)的任期最長為5年,但是總理可決定提前解散議會,舉行大選。大選必須在議會解散後的3個月內舉行。

議會議長在議會首次召集開會後選舉產生,當總統和總統顧問理事會主席均因故無法行使國家元首職責時,將由議會議長代為行使職責。

現有的議會共有94名議員,其中包括84名選區議員(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1名非選區議員(Non-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以及9名官委議員(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由於長期以來人民行動黨主宰了議會,1991年修正後的憲法規定,議會內必須有至少3名反對黨議員,如反對黨議員未達法定人數,必須由政府委任得票最高的反對黨議員進入議會(見下)。

目前在94名議員中,只有3名反對黨議員,其中2人是單一選區議員,另一人則是政府根據選舉法律所委任的得票第三高的反對黨候選人。批評者認為人民行動黨擁有了議會的絕對主導權,使得權力制衡受到破壞,反對黨根本無法發揮監督作用。但是新加坡政府則指出,絕大多數的人民行動黨議員都是直選產生,而且法律已經努力保障議會中有反對黨的聲音存在。

內閣

內閣成員由總理從政府部門首長中選出,內閣由總理負責,設2名副總理。1991年李光耀下台後設內閣資政,由李光耀擔任;2004年吳作棟下台後,李光耀繼續留在內閣內擔任內閣資政,而吳作棟則出任國務資政。國務資政與內閣資政的位階高於副總理。由於現任總理李顯龍是內閣資政、前任新加坡總理李光耀之長子,兩人同在內閣中工作也引起許多人的批評。

內閣成員同時也是議會議員,其中多名內閣成員兼任多職(如李顯龍擔任總理,兼任財政部長)。

『玖』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有什麼弊端呢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 獨裁專制 精英治國

「要砥柱中流和贏得選舉,政治議程必須掌握在我們手裡。」

由於新加坡有100多年被英國殖民者統治的歷史,因此新加坡在獨立時採用的政治體制,基本採用了英國的威斯敏斯特體系,但也根據新加坡的情況作了一些改進。

新加坡政體是議會共和制,全國被劃分成84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一名議員組成議會。在議會選舉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組閣組成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

由於新加坡是個小國,因此只有一個統一的議會,沒有上議院、下議院之分。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出任總理,總理在議員中任命政府部長。因此在新加坡要成為執政黨,首先必須在議會選舉中獲勝;要成為政府部長,首先必須被選為議員。在新加坡,執政黨、議會、政府實際是三位一體的。因為執政黨是議會的多數黨,政府的部長都是議員,所以政府決定的事在議會很容易通過,政府總理擁有最高權力。

新加坡設有總統,這個職位有點像英國的女王,是個象徵性的職位,基本沒有實權。開始時總統的任命由執政黨推薦,議會批准,從1993年起改為民選。民選總統的權力較以往的總統有所增加,增加了三項職權:一是對國家的儲備金進行監管,新加坡的儲備金數額很大,資金安全受國人關注,為防止政府濫用儲備金,總統負責對儲備金的監管,確保儲備金安全。二是一些重要的人事任命,如大法官、三軍總司令,總統有否決權,這是以往總統所不具有的權利。三是負責對總理的監督。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擁有很大權力,可以調查任何公務員,它直屬總理辦公室,只對總理負責。那麼誰來監督總理?這就是總統。如果總理刻意拖延有關對他本人、他的部長或高級官員涉嫌貪污的調查,總統就有權進行干預。

新加坡的政府官員,分為政治領導和公務員。政治領導負責國家大政方針的制定,公務員負責政策的執行和落實。政治領導的產生,需要通過選舉,有一定的任期。如議員,是直接選舉產生的;如政府部長、政務部長、政務次長等,這些官員由總理提名任命,政府換屆時他們的職務也隨之終止。新加坡的政治領導包括:議員、內閣成員、各部政務部長、政務次長等,人數不是很多,但都是高級官員。公務員不通過選舉產生,但只有經過嚴格的考試才能進入公務員隊伍,包括面試、心理素質測試等,要求非常高。一旦成為公務員後,只要不犯大的錯誤,如被判刑、嚴重的紀律處分等,就可以一直做下去。公務員的最高職務是各部的常任秘書。高級常任秘書的工資和政府部長同級。

議員在新加坡又叫代議士,他是選區內所有居民利益的總代表。議會開會一般是一月一次,一兩天開完。每次會議有些什麼議題,都事先公告。由於事先准備充分,開會時的辯論一般都不是很激烈。在新加坡,議員不能作為一個人的職業,所以每個議員除在議會開會、參加一些社會活動外,都有自己的正式工作,有的是律師,有的是醫生,有的是企業管理人員等,但議員不能任政府公務員。議員靠自己的薪水謀生,但每月能領到一兩萬新元的津貼。這是因為作為議員,一方面本職工作會受到一定影響,同時也會有一些額外的支出,如逢年過節要到社區慰問群眾,都要表示表示,碰到生活困難的居民,給予一定資助等。

每個議員都必須對本選區的選民負責,這是新加坡政治制度中一個根本性的原則。議員把選民的意見帶到議會,最後形成國家的意見。在這樣一種機制下,議員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員,他必須和選民打成一片,取得選民的信任,維護選民的利益。新加坡有個議員接待選民制度,每個議員每星期必須拿出一個晚上的時間接待選民。選民有困難、有建議意見,都可以找議員表達。

在新加坡,成立一個政黨比較容易。幾個人,有一個黨綱,到有關部門登記一下就行了。目前新加坡的合法的政黨有20多個,影響最大的是人民行動黨,還有工人黨、民主進步黨等。現在新加坡的執政黨——人民行動黨,從1959年成立自治政府時開始執政,在每一屆的大選中都獲得勝利,是世界上連續執政最長的政黨之一。

在上世紀60年代早期選舉的時候,人民行動黨差一點被反對黨社會主義陣線挑下了馬,據說兩者只差關鍵的一票,這讓李光耀驚出一身冷汗。後來政府就設法對選舉辦法進行了修改,推出集選區制度。本來一個選區選一名議員,現在把五六個選區綁在一起選,叫集選區,理由是要讓少數族裔在議會里有自己的聲音。因為如果按單一選區選舉,每個選區選出來的可能都是華人。現在改為了集選區,每個黨派推舉出來的候選人中,都必須有至少一名少數族裔,這樣才能確保少數族裔的參政。由於反對黨的勢力都很小,要他們一下子推出多名候選人參加集選區的選舉十分困難,因此在集選區人民行動黨往往是?戰而勝。目前新加坡有14個集選區和9個單一選區。李光耀曾經說過:「要砥柱中流和贏得選舉,政治議程必須掌握在我們手裡。」

當然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也導致人們政治參與意願的降低。新加坡人的政治參與度不是很高,很多人對政治抱著事不關己的態度,反正自己有工作,有飯吃就行了。為了讓更多的人參與政治表達,新加坡對議會進行了改革。他們在84個選舉議員之外,設立了非選舉議員。那個得票最多又沒有當選的反對黨的領袖可作為非選區議員,這樣確保反對黨也能進入議會。此外還設立了官委議員,他們通過任命而不是選舉產生,共有八名,是新加坡社會各界的代表。非選區議員和官委議員可以參與議會辯論,但沒有表決權。通過設立非選舉議員和官委議員,增加了議會的代表性。

在新加坡的選舉中有一個怪現象,凡是人民行動黨組織的政治集會,往往沒多少人去,會場上比較冷清。但凡是反對黨組織的政治集會,一般會有很多人參加,會場上很熱鬧。但在選舉投票時,人們還是投人民行動黨的票。這反映出人們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希望政治上有新的變化,但同時還是覺得人民行動黨好,對人民行動黨的執政有較深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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