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積金怎麼投資新加坡
⑴ 新加坡的住房模式是怎麼樣的
「新加坡住房模式」就是鼓勵中等收入和低收入階層購買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少部分高收入人群通過市場方式來解決住房。
與其他發達國家以公共租賃或房租補貼相比,「新加坡住房模式」是一種截然不同的住房保障制度,它源自新加坡的開國領袖李光耀「居者有其屋」的理念。在李光耀看來,只有當國民真正擁有國家的一部分時,保衛家園和保衛國家的概念才能真正聯系起來。
(1)中央公積金怎麼投資新加坡擴展閱讀
新加坡在建國之初,全國大概有40%的人還居住在貧民窟或者是搭建的窩棚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政府成立了建屋發展局,開始實行「居者有其屋」的政策,新加坡公民可以用非常低廉的價格向政府購買「組屋」,再通過賣掉舊組屋,換新房。
新加坡通過公積金的方式強制住房消費。新加坡1955年建立中央公積金,要求公司和員工分別向員工的中央公積金賬戶每月支付員工月收入的一定比例資金。1968年新加坡居民可以將中央公積金內的資金提取出來以支付HDB組屋的首付款、住房抵押貸款等費用。1981年中央公積金內的資金允許被提取用來購買私人住宅。
新加坡組屋市場實施封閉式管理,與私人住宅市場嚴格分離。其中新組屋市場只面向新加坡公民家庭,申請者家庭中必須有一名新加坡公民,其他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個公民或永久居民。
⑵ 新加坡公積金投資制度的特點
三、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特點
(一)中央集中運作的制度模式
新加坡屬於新興發達國家,採取「國家資本主義」模式,強調政府在經濟社會運行中的調控和主導作用。在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運行中同樣中體現了政府集中管理的特點。首先是各社會保障項目都集中到中央公積金計劃中來,由政府統一提供。不僅包括住房、養老、醫療等項目的制度設計,而且包宴棚括政府統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如政府出資建設的組屋,經營的醫療機構等。其次表現在公積金的歸集和管理上。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由僱主和雇員繳費,但是必須由中央公積金局作為政府代表,負責相關制度規則的制訂,由中央公積金局下屬的政府投資公司負責大部分資金的投資運營。
(二)儲蓄型養老保障模式
養老保障制度運作模式一般有三種,現收現付制、自我儲蓄制和部分積累制。美國的老年、遺屬及殘障保險計劃是典型現收現付制。我國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則採取的是部分積累制。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計劃則是儲蓄型保障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核心特徵是參保者在就業期間,按照儲蓄方式積累養老保險基金,以此作為退休後的經濟來源。儲蓄型養老保障模式下,基金存續跨度長,要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對外部經濟環境和自身基金管理水平要求較高。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計劃建立多年來,一方面由於外部的經濟環境平穩,加之自身良好的管理運作能力,中央公積金不斷發展壯大,在實現保值增值同時,促進了新加坡經濟發展。
(三)市晌姿則場化與專業性的投資管理模式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大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負責具體投資運作。目前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已躋身於全球最大的10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行列,它秉持市場化的管理模式和專業化的投資理念,通過200多名投資專家在世界范圍內進行資金投資,其中大部分資金投在北美,其次是歐洲和東亞國家。
此外,由公積金成員自主投資的部分,也是通過在資本市場選擇相應的投資工具進行市場化的運營管理。而保險計劃基金則更是外包給市場上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的投資管理,無一例外,均體現了市場化和專業性特點。
四、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啟示與借鑒
(一)強化社會保障資金的市場化運作
2011年底,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累計1.95萬億,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累計4015億元,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累計2204億元、住房公積金結余累計2.1萬億,合計約4.6萬億。現行體制下上述資金只能進行銀行儲蓄和購買國債,機會成本很高,隱性損失巨大。可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管理體制,將具有一定相似屬性的資金,尤其是長期結余的資金,集中起來,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運營,減少管理成本,發揮規模效應。
(二)加強儲蓄型養老保障體系建設
除了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外,在養老保障體系發達的國家,基金積累制的儲蓄型養老金計劃往往成為養老保障體系的主體,如美國的401(k)計劃和個人稅延養老金計劃、澳大利亞的超級年金計劃等。我國基金積累制的企業年金計劃發展滯後,個人稅收延遞型養老計劃缺失,成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短板。借冊攔鑒新加坡儲蓄式的養老金計劃,可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和個人稅收遞延養老計劃,並依託多層次資本市場,市場化運作,實現保值增值。
(三)政府發揮合理的主導作用
當前養老保障體系改革,可以借鑒新加坡政府在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功能定位,發揮規劃、引導和監督等積極作用。如可以考慮劃撥國有資產及其紅利,轉移優勢資源稅收收入,為養老保險確立長期穩定資金來源,並做實個人賬戶。對社會統籌的社會保障資金,以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基礎,由政府專門機構集中管理,市場化運作。對企業年金及職業年金,在規則公平的基礎上,堅持市場化原則,擴大參保者自主選擇權,確保保值增值目標。
⑶ 新加坡為什麼會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
20 世紀50 年代,新加坡面臨著嚴重的社會問題:失業、住房緊缺、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體系,絕大部分國民沒有養老保障。但當時國家正處於經濟發展初期,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提供高水平的社會保障。同時,新加坡政府認為,過分的社會福利不利於競爭,會使人民產生對政府的依賴。因此,新加坡政府在體察國情的基礎上,本著務實精神立法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新加坡政府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兩部分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個人儲蓄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構成,是新加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部分;社會福利是指政府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員給予救助,如對低收入家庭發放住房補貼、生活救濟和救助金等,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輔助部分。
特色制度:
1955 年7 月,中央公積金制度正式建立並實施,同年成立了專門負責管理公積金的中央公積金局。中央公積金局以國家立法為前提,並在勞工部制定基本方針政策的基礎上,負責整個公積金的管理運行,對公積金實行規范化、制度化和企業化管理。勞工部——中央公積金局:董事會、(勞工部、規劃決策會、財經委員會、主席、總經理、十名董事會成員)建立中央公積金的最初目的是通過公積金這種強制儲蓄制度,預先籌集個人養老資金以解決國民的養老問題,為雇員退休後或不能繼續工作時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1965 年新加坡獨立以後,為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變化,在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和用途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不斷調整放寬對公積金用途的限制,擴大了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功能。1968 年9 月,新加坡政府推出了「公共住屋計劃」,允許會員退休前支取公積金存款購買政府建造的組屋,標志著中央公積金的使用范圍開始放寬。此後陸續推出了醫療保健、家庭保障、教育、投資理財等一系列保險計劃。最初,公積金制度所包括的勞動者是指受雇於同一僱主、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臨時工及獨立勞動者,也只是一個強制性的儲蓄計劃,保障的范圍也只涉及公積金會員退休或因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後的基本生活。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通過強制儲蓄、限制使用的方式來實行的。公積金的主要內容包括公積金的繳交率及調整、公積金利率及調整、公積金的使用方向與條件等方面。
⑷ 什麼是中央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的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兩部分組成。社會保險由國家強制實施個人儲蓄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構成,是新加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部分,也是其最具特色之處。社會福利是指政府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員給予救助,如對窮人發放津貼和救助金,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輔助部分。
一、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1955年7月1日,中央公積金制度正式建立並實施。最初,公積金制度所包括的勞動者是指受雇於同一僱主、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臨時工及獨立勞動者,也只是一個強制性的儲蓄計劃,保障的范圍也只涉及公積金會員退休或因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後的基本友磨生活。
隨著時間的推移,新加坡政府在原有儲蓄計劃的基礎上,又推出了一系列公積金計劃,包括的范圍除養老保險外,還包括住房、醫療、教育、投資增值等多個方面,如1968年推出的「公好襪斗共組屋計劃」、1984年推出的「醫療儲蓄計劃」、1995年推出的「填補醫療儲蓄計劃」等等。
二、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組織和實施
1、繳費率
僱主和雇員都向中央公積金繳費。1955年的繳費率為10%(僱主和雇員各繳納5%),1968年上升到13%,1984年達到50%,目前基本穩定在40%,其中僱主繳17%,雇員繳23%.但由於公積金制度規定其會員可以將一部分積累額購買住房、股票和支付教育及住院醫療費用,因此,實際用於養老的公積金遠低於40%的繳費率。為了避免公積金過多用於其他支付而影響養老保險,1987年政府規定,達到55歲好段後必須在其公積金賬戶中保留一筆最低存款,以充分保證60歲退休後可以購買相當於社會平均收入25%的最低終身年金。
2、中央公積金的構成
中央公積金是一個完全積累的強制儲蓄計劃。55歲以下會員的個人賬戶一分為三,普通賬戶、醫療賬戶和特別賬戶。普通賬戶的儲蓄可用於住房、保險、獲準的投資和教育支出;醫療賬戶用於住院費支出和獲准情況下的醫療項目支出;特殊賬戶中的儲蓄用於養老和緊急支出。55歲以後,其個人賬戶變更為退休賬戶和醫療賬戶兩個,其成員在中央公積金計劃賬戶內的數額達到最低規定後,可以提取部分積蓄。
3、管理機構
公積金管理局設理事會,由政府、職工代表、僱主、社會保障專家四方組成,主席由政府委任,日常工作由總經理負責。下設會員服務、僱主服務、人事、行政、計算機、內部事務六個部。
4、公積金存款利率
公積金存款的利率是由政府決定的。其中,普通賬戶和醫療賬戶的存款利率,都是新加坡四家主要的國內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華僑銀行、華聯銀行和大華銀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算術平均值。但特別賬戶及退休賬戶上的存款利率則稍高於這個名義利率,原因是這兩個賬戶上的存款的期限較長。
55歲以下的會員可以動用普通賬戶中的存款進行公積金局指定的投資。包括購置政府組屋、政府批準的保險項目和投資項目、支付教育費用以及向父母的退休賬戶進行填補性轉移支付等。這些投資都要通過中央公積金局指定的託管人來進行。託管人的資格通過託管法的規定來決定。
三、中央公積金的投資管理
為了促進公積金資產的保值增值,近年來公積金局陸續引進了各種投資計劃。主要有以下幾種:1、投資計劃。是指會員可動用80%的公積金存款或普通賬戶中的余額投資於股票、基金(新加坡稱「單位信託」)、黃金、政府債券、儲蓄人壽保險等方面,以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滿足下列三個條件可以參加投資計劃:年齡在21歲以上;不是未償清債務的破產人;公積金賬戶有足夠的存款。
參加投資計劃的會員,可以獨立選擇投資工具實現投資增值,但為此必須承擔可能出現的投資收益率達不到公積金管理局所提供的無風險收益的風險,甚至出現負收益。只有投資收益中超過無風險收益的那部分,投資人才有權提取。
2、新加坡巴士有限公司股票計劃。這項投資計劃是為了使會員能利用其公積金存款購買新加坡巴士有限公司的股票,購買上限為5000股。
3、非住宅產業計劃。
4、填補購股計劃。該項計劃是協助新加坡人擁有國營機構私營化後所出售的股票。實施這個計劃的目的,是為了推動新加坡人更多地長期持有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藍籌股,從而控制政府控股公司的長期投資。
中央公積金主要投資於政府債券,以及工業、住宅和基礎設施建設,安全性較高,但收益較低。從1989年到1998年,中央公積金的平均名義收益率為3.51%,扣除通貨膨脹因素,實際的無風險中央公積金收益率為1.28%.盡管如此,在政府的推動下公積金制度還是發展很快, 1999年,基金總額達到928億美元,每年收繳128億美元。
⑸ 住房公積金總結
住房公積金總結範文
住房公積金屢遭詬病 貸款程序復雜被開發商拒絕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緩解普通老百姓應對巨大購房壓力的重要渠道,《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於「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社會福利的體現。
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種惠民政策卻因為它的實施環節冗長復雜、監管不力、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而遭到諸多詬病。
公積金病灶多
記者在缺基顫調查中發現,申請公積金手續伏敗繁瑣、審批時間長是阻礙購房者進行公積金貸款的重要原因。申請者往往在繁雜的申請過程面前望而卻步,放棄本來是體現社會公平和福利的惠民政策,而選擇商業貸款。
從申請貸款這一方面來說,目前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者除需要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當完整的能夠證明個人戶籍、婚姻、收入、購房合同、抵押擔保等資料外,還必須提供所購住房房屋開發商的「五證一書」(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項目選址意見書)。
除此之外,申請者需要接受住房管理中心和銀行的雙重審查,審查和評估程序也是一個漫長的時間過程。
在記者采訪中,被訪者均表示公積金貸款的手續過於復雜,耗時過長,多數被訪者選擇的做法是:「選擇商業貸款,而把公積金取出來用於還款。」
同時開發商拒絕公積金貸款也嚴重削弱了公積金的福利意義。
開發商拒絕公積金貸款不外乎兩條原因,其一是回款慢,其二是開發商與銀行之間的商業協議,這似乎已成了房地產商業圈的潛規則,銀行發放貸款給開發商,銀行得到更多的貸款客戶。
很多人都在批判開發商剝奪了他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的權利,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分析,開發商、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商業銀行扮演了什麼角色?為什麼公積金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難道作為一種福利政策就必然處於被動勢態,而被需求者追逐索求?
開發商和商業銀行所進行的所謂「不正當協議」只是一種市場環境下的正常選擇,他們是在市場競爭中選擇了一種更有時效和利潤的手段,公積金更應該反省自己的服務態度和存在意義。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幾乎所有的樓盤銷售現場都有商業銀行在做現場的貸款服務,購房者可以直接在銷售現場辦好所有手續,所花時間甚短,而且享受著顧客的身份和權利。但購房者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與此形成鮮明對比,拋開冗長和繁雜的程序不談,辦理中的感受也有很強的反差。
這種差距形成的根源就是公積金管理機構對自身的定位存在問題,把一種服務定位成了一種權力,這種定位顯然不適應目前的社會需求和市場競爭。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汪利娜認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定位上而言應該是一個金融管理機構,當前公積金管理中心角色與職能的不相符是導致當前公積金問題的根源所在。
另外,公積金的監管不力和所受益群體失衡也是社會詬病重點,貪污和挪用案件不時浮出水面,公積金成為變相福利被高收入者群體所享受,公積金大量資金閑置沒有發揮作用等等,因為制度的不完善所帶來的種種病灶嚴重侵害了這一福利政策的肌體,公積金制度的修正之路還很漫長。
「創造性模仿」的變革
不少學者在思考公積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有學者甚至認為公積金的不足之處已經掩蓋了它本身存在的意義,當它的劣根得不到鏟除時應該以一種新的政策取而代之。
但立刻有學者提出了反對意見:不能因噎廢食,社會關注公積金說明社會需要這種惠民政策,當公積金問題嚴重爆發的時候更是解決這些病灶的好時機,不能以不足之處全盤否定它的意義。
公積金問題在社會的關注和駁斥之下也正在進行改革和反省。記者了解到,2007年國家將著力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擴大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超過法定最高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要依法納稅;2007年住房公積金繳交率將提高5%。同時對公積金貸款根據各地情況作了適當調整。
有專家認為我國公積金管理可以借鑒外國的一些管理手段。1991年5月,上海市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這使我國的公積金制度在系統鋒宴建立上在很多方面都借鑒了新加坡的成功經驗。
上海發展研究基金會秘書長喬依德認為,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和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兩個關鍵的區別。首先,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所歸集的個人儲蓄用於償付住房按揭貸款的首付款及分期還款,而不是用於發放補貼貸款。其次,住房貸款只佔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投資的一少部分,所以,中央公積金可以依據精算式的穩健原則為公積金的參加人提供最高的回報率,符合養老基金管理的國際標准。另外新加坡的房屋開發署負責為特定的人群開發住房、為其住房提供融資以及管理。新加坡財政部按照政府借款的利率向房屋開發署提供貸款,然後房屋開發署按照需要向家庭提供貼息貸款。在新加坡,從事貼息貸款和市場利率貸款的部門是截然分開的,他們之間不存在爭搶客戶的矛盾。
據了解,公積金存在銀行的利息,以及個人還款利息均為公積金管理中心所有,中心只是拿出利息的5%給託管銀行作為手續費,而相比之下,銀行用自有資金做出的每筆商業貸款可以獲得全部利息。兩種收益相較之下,銀行肯定會把商業貸款作為生財之道,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商業銀行形成了畸形的「合作的競爭關系」。
中國的公積金制度是在借鑒外國經驗上進行的「創造性模仿」,現階段的改革要有符合國情和市場環境的舉措。
喬依德認為不管是現在還是將來,在評價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將其放到金融體系中來考慮。如何讓中國的公積金制度融入金融體系中來,是一個需要慎重思考的問題。
有專家認為中國的公積金制度應分為管理和運作兩個機構,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為一個稱職的監管者,而公積金的運作和經營交給金融公司來操作,引入公司化治理結構,成立風險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化的原則運作。
李大進:對詐捐騙捐者應加大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
人民網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王溪)「有的人打著天災的幌子,騙捐數額能達到數百萬元甚至更多,我認為慈善法草案中提到對違法者處於『1萬以上10萬以下的』的罰款不足以震懾違法者。」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北京代表團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慈善法草案。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對慈善法草案提出三點建議。
建議一:通過審查和備案 完善監管方面的相關內容
「以往經常看到有人在互聯網上發帖,說自己或自己的的親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經歷,事後就能收到少則幾萬元,多則數百萬元的捐贈。更惡劣的,甚至有人打著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的旗號進行募捐,但是善款卻落入了個人的口袋。」李大進說,慈善法的出台將對這些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界定,是有很大現實意義的。
李大進同時建議,慈善法草案中應完善監管方面的相關內容。比如,慈善組織和個人以廣告推介、媒體宣傳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等方式進行募捐的時候,主管機關應該建立必要的審查或者備案制度,以便監督。同時,讓這些活動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同時用這種審查和備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建議二:根據犯罪所得額或者受害人情況進行處罰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關於罰款的規定是「1萬以上、10萬以下」,李大進認為,這樣的金額不足以震懾違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訴記者,以詐騙的方法詐捐和騙捐的案件,涉案金額少則都在幾十萬、數百萬元,對於這些人,僅罰款1-10萬,成本過低,建議可以考慮根據犯罪所得額或者根據受害人的受害情況進行處罰。
此外,「1-10萬元的罰款」幅度過廣、空間過大,增加了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條能對什麼情況下適用於多少額度的罰款列得更詳細些,將大大增加執法的可操作性。
建議三:對與現行法律有交叉、重合的地方 應盡快修訂
李大進提出,目前審議中的.慈善法草案,和現行的至少5部法律有交叉、重合、甚至個別相抵觸之處。這些法律分別是: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信託法、合同法和殘疾人權益保障法。
現在的慈善法草案,無論是總則還是附則中,都沒對這些情況給予充分的說明。比如說,慈善法出台後,執法依據是從舊還是從新?應給予明確。為了避免在這部法律的執行和實操過程中,發生法律上的沖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終認定事項上的混淆,應當將與這部法律相沖突的法律修改盡早提上日程。
湯素蘭:將有益的書送到農村師生手上
中國教育報訊全國政協委員、湖南師范大學教授湯素蘭提出,應當完善圖書采購配送機制,把高質量的、對師生真正有益的書送到他們手上。逐步健全師生、家長和專家學者等多方參與的圖書采購機制。
「可以組織專家在《全國中小學圖書館(室)推薦書目》基礎上,結合全國各地農村中學的實際情況,每年推薦應該采購的圖書目錄。把這份目錄事先交由師生選擇和增補,再由教育部門匯總拿出圖書擬選購清單,由縣級政府采購中心向社會公開招標,並最終讓學校師生對公開招標采購的圖書從質量到價格進行綜合打分,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湯素蘭建議。
劉永富:貧困人口信息會進一步精準
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國務院扶貧辦主任劉永富16日說,精準扶貧首先要搞清楚哪些是貧困人口、怎麼幫扶。2015年,全國范圍動員了200多萬人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再次進行了排查,目前貧困人口信息基本准確,今後信息會進一步精準。
劉永富在列席當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閉幕會前經過「部長通道」時說,代表和委員們在兩會期間為脫貧攻堅提出了廣泛的建議和意見,將有益推動改進扶貧工作。對於脫貧攻堅工作,各級政府都立了軍令狀將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都會帶著感情和責任認真落實好中央部署,並將著力於整合資金、精準扶貧、創新扶貧,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
劉永富介紹,為了摸清貧困人口,2014年全國動員了100多萬基層幹部進行了建檔立卡,但因為實際困難大,這個建檔立卡當時只能說是「基本准確」,能把網建起來已經很不容易了。「2015年我們在全國基層再動員了200多萬人進行回頭看,把不該進去的、該進去沒有進去的,進行了調整,應該說現在基本准確,但是我們還將進一步改進這項工作,做到更加精準。」
芮躍華:建立證券公益訴訟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芮躍華14日表示,可以借鑒消費者保護和環境公益保護的實踐做法,推動建立我國證券領域公益訴訟制度。他建議,通過推動修改相關立法或出台專門司法解釋,明確符合法定條件的專門投資者服務保護組織作為原告,提起證券公益訴訟,探索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新機制,維護資本市場公共利益。
芮躍華是在參加湖北代表團小組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披違法違規等傳統類型案件持續呈高發態勢,各類新型違法違規行為也不斷涌現,侵犯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的事件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工作報告顯示,20XX年審結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對此,芮躍華認為,建立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權益有效救濟制度的需求迫切。
中小投資者占較大比重是我國資本市場市場結構的一個顯著特徵,未來幾年主體結構也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由於中小投資者相對比較分散,力量較為薄弱,受損的投資者主要通過自發提起訴訟來進行個人維權。從實踐情況來看,一方面,中小投資者通過自發訴訟維權面臨訴訟期間長、成本高、成效低、取證難、擔風險等難點,自身權益難以得到及時救濟;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因訴訟成本過高、專業能力不夠、訴訟預期不明確等原因,維權動力不足,往往主動放棄維權,從而客觀上降低了相關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違法行為得不到有力震懾。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在12日的記者會上指出,「只有保護好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才能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穩健發展。」
芮躍華說,為進一步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針對當前投資者維權難的問題,可以借鑒我國消費者保護和環境公益保護的實踐做法,積極推動在證券領域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所謂公益訴訟,一般是指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組織、個人,針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為維護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公益訴訟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在消費者保護和環境保護等領域明確了特定專門組織發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並進行了積極實踐。20XX年福建法院審結了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在證券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境外資本市場已有較為成熟的實踐經驗。
芮躍華建議,在證券法修改中加入專門條款,明確符合法定條件的專門投資者服務保護組織有權作為原告,針對侵害眾多投資者利益的證券違法行為,以投資者服務保護機構的名義提起證券公益訴訟。通過發起證券公益訴訟,可以有效避免個人起訴時的「集體行動」困境,為眾多受損投資者積極維權提供示範和引導,充分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從而提高投資者權益救濟效率,及時維護資本市場公共利益。
針對在目前現狀下如何實現公益訴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芮躍華認為,與證券公益訴訟類似,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訴訟也可以起到實現投資者權益及時有效救濟的效果。公益訴訟一般是由專門機構作為原告發起訴訟,而支持訴訟則是專門機構作為投資者的代理人,支持投資者開展訴訟。
作為中國證監會批復成立的專司中小投資者保護服務的機構,目前投資者服務中心正研究探索麵向中小投資者開展公益性支持訴訟,通過公職律師或者組織證券公益律師,作為投資者的訴訟代理人,支持中小投資者發起維權訴訟,為廣大中小投資者維權起到示範和引導作用,凈化資本市場環境。
;⑹ 新加坡買房政策家庭人數
新加坡買房政策家庭人數?答:新加坡買房政策家庭人數:為了滿足多種購房家庭的需求,新加坡建屋局提供了6種不同類型的購屋津貼,包括:第一次申請者、第二次申請者、包含第一二次申請者的申請請求、配偶為非新加坡人申請者、單身新加坡公民購屋計劃、單身者聯合住房計劃或孤兒計劃等。假設一對月收入在1,500新元的夫妻兩第一次購買新的兩房式組屋,兩房組屋售價差不多在9萬新元左右。這對夫妻因為是首次購房所以可以享有兩類津貼合計沒並8萬新元,那麼這對夫妻只要支付剩餘1萬新元的房價,購屋津貼覆蓋了其近90%的購房款。 此外,為了進一步降低低收入群體的購房負擔,新加坡政府在推出上述AHG和SHG兩大津貼之外,近幾年中有新增推出了近居購屋津貼(ProximityHousingGrant,於2015年8月實施)和首次買家購買轉售組屋(於2017年2月實施)等津貼項目。其中,近居購屋津貼指已婚子女或者父母在購買轉售組屋(即二手組屋)時,如果選擇與父母或者已仔搏婚子女就近居住,則會獲得政府給予的津貼,數額1-2萬新元不等。而首次買家購買轉售組屋指購買四房式或更小轉售組屋的家庭,可獲得的公積金購屋津貼增至5萬新元;購買五房式或更大轉售組屋的家庭,則可獲得4萬新元津貼。這意味著加上原有的額外公積金購屋津貼、特別公積金購屋津貼和近居購屋津貼後,首次買家購買轉售組屋時可獲最高11萬新元購屋津貼。 2)中央公積金:實施中央公積金制度,兼具強制儲蓄和住房支撐的雙重作用. 2)中央公積金:實施中央公積金制度,兼具強制儲蓄和住房支撐的雙重作用 除了強大的購屋津貼之外,中央公積金制度新加坡人購房的一大資金來源。新加坡的公積金是一項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儲蓄政策,自1968年就開始實施公積金購房的辦法,目前的繳費金額為工資的36%左右,其中20%從職工工資中扣除,另外16%由僱傭單位繳納,所繳公積金可直接用來支付購房貸款,所提取用以支付新組屋的公積金額度,上限為該套組屋估值的120%。這種強制儲蓄的公積金制度,如今已成為新加坡年輕人買房的有力保障。 1953年《中央公積金法令》頒布,1955年7月新加坡成立中央公積金局(CentralProvidentFundBoard,CPFB)專門負責公積金管理,標志著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型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單一養老保障項目階段(1955—1965年);第二階段是保障項目擴展和完善階段(1965年至今)。1968年10月政府開始實行「居者有其屋」的公共建屋計劃,允許參與者動用公積金儲蓄購買政府組屋,標志公積金使用范圍逐步拓寬;1986年政府允許公積金參與者將公積金投資念察祥於有風險的金融資產(如證券市場),標志著公積金的使用更加靈活。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是一種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即所謂「退休基金社會主義」,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的長期儲蓄。公積金個人賬戶分為三個子賬戶:一是普通賬戶(OrdinaryAccount),設立於20世紀70年代,積累的公積金可用於購置政府組合房屋(簡稱組屋,類似我國經濟適用房)、人壽保險、子女教育支出、信託股票投資等;二是專用賬戶(SpecialAccount),設立於1977年7月,積累的公積金用於為公積金參與者積累退休金。
⑺ 移民新加坡享受哪些福利
1、養老金保障
新加坡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計劃。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CentralProvidentFund,CPF)最開始是由英國殖民政府創立的,雖然英國本身有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因為新加坡非常特殊,所以在殖民地採取了一種不同的替代政策,即僱主和雇員都需要交費。
隨著保障功能的擴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公積金的繳費率也不斷提高。1955年,繳費率只有雇員工資的10%,其中雇員和僱主各出5%;後來曾經一度高達40%,雇員和僱主各出20%,現在的繳費率又降到了33%,僱主出13%,雇員出20%,每月的最高繳費基數有封頂線。由於這個制度是完全積累制的,所以僱主和雇員的繳費必須按月上交。雇員的繳費要由僱主從其每月的工資當中預扣,而僱主如果沒有按時繳費的話,則必須向中央公積金局提出正當的理由。
雖然CPF最初只是一個養老計劃,後來它的作用也延伸到允許提取存款用於其他目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還是購買房子(擁有一個家)。後來,公積金存款也被允許用於高等教育,醫療以及健康保險。現在還能在股票投資市場上進行投資。此外,購買房屋也被很多新加坡人看作是老年時期的一種有效的收入保護手段。因此,在新加坡的社會政策當中,住房和社會保障就不可避免的被連在了一起。其他國家類似的積累基金一般只用於提供退休收入,新加坡的CPF推動了一個龐大的住房計劃,從而推動了新加坡物質和社會上的變革。
退休養老是中央公積金制度設立的最先動因,也是這一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早在1955年7月,中央公積金局便推出了養老儲蓄計劃。新加坡的養老保險採取全部繳納的制度,即僱主和雇員分別按一定比例為雇員存儲退休金。當公積金會員年齡達到55歲並且退休賬戶達到最低存款額這兩個要求後,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若最低存款未達到規定數額,可選擇推遲退休以繼續增加公積金賬戶積累,或用現金填補差額,或由其配偶、子女從各自的公積金賬戶中轉撥填補。政府鼓勵已達退休年齡但身體健康的會員繼續工作,以使他們積蓄更多的公積金存款。
這么做的目的是什麼?我們看到公積金賬戶是一個綜合賬戶,覆蓋居民很多方面,政府其實是在幫助居民進行一種類似於金融理財的工作。隨著中央公積金使用范圍的逐步放寬,為避免公積金過多用於住房、醫療、教育等其他項目支付而影響養老金的積累,確保會員有足夠的存款保障晚年生活,1987年中央公積金局推出"最低存款計劃"。規定公積金會員在年滿55歲提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在其退休賬戶中保留一筆存款作為最低存款。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利用東方人孝文化的傳統道德,在養老保險上注重家庭養老保險。1987年中央公積金局同時推出了"最低存款填補計劃",規定公積金會員可在父母年齡超過55歲而公積金存款少於最低存款額的情況下自願填補父母的退休戶頭,填補金額是最低存款額和他的父母年齡達55歲時退休賬戶結存額之差。從1995年7月起,會員也可以為配偶填補以保障其晚年生活。
2、醫療保障政策
在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是世界上非常有特色的醫療保障制度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公積金局制定了多項醫療保健計劃,主要包括"保健儲蓄計劃"(Medisave)、"健保雙全計劃"(Medisheild)和"保健基金計劃"(Medifund),簡稱為"3M"計劃。
(1)"保健儲蓄計劃"。1984年4月,公積金局推出"保健儲蓄計劃"。在該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繳費比例因投保年齡不同而不同,年齡越大,相應繳費比例越高。公積金會員可以動用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為本人或是任何一個直系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支付在當地的醫療費用,主要支付公立醫院和獲准私人醫院的住院費和某些門診費。1992年7月,公積金局還推出自僱人士保健儲蓄計劃,以保障自僱人士在急需時有能力支付其醫療費用。
(2)"健保雙全計劃"。"保健儲蓄計劃"對發生一般醫療費用的居民來說已經能保障,但對因患重病和慢性病等花費多的國民來說,賬戶資金可能不夠。為此從1990年7月開始,公積金局又實施了"健保雙全計劃"。這是一項大病醫療保險計劃。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而保健儲蓄不足的費用。自1990年開始,所有75歲以下的保健儲蓄儲戶除非選擇不參加這項醫療保險,否則都被自動納入該保險計劃內。
1994年7月,公積金局又推出了"增值健保雙全"計劃。與"健保雙全計劃"相比,"增值健保雙全計劃"須繳付的保費稍高,相應的支付待遇也較高。
(3)"保健基金計劃"。盡管"保健儲蓄計劃"和"健保雙全計劃"覆蓋了絕大多數新加坡人口,但仍有少部分貧困國民無力支付醫療費。為此1991年新加坡提出了由政府撥款建立專項基金的設想。1992年1月《醫療基金法案》獲議會批准。1993年4月醫療保健基金正式設立以援助在"保健儲蓄計劃"和"健保雙全計劃"外仍無法支付醫葯費用的貧病者,實際上是對他們實施醫療救濟。
上述三重醫療保障安全網確保了新加坡國民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
3、住房保障計劃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國土面積狹小而人口密度很大。1959年自治時面臨著嚴重的"屋荒",當時200萬人口中有40%的人居住在貧民窟和窩棚內,惡劣的住房條件導致公共衛生狀況惡化和一系列社會問題,成為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為解決居住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發展局。1964年又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組屋計劃。
首先,新加坡政府主導組屋的開發與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土地和資金保障。新加坡是市場經濟國家,但住房的建設與分配並不完全通過市場來實現,而是由政府主導。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確自身在解決住房問題上的責任,制定了符合其國情特點的住房政策和分階段建房計劃,採取了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財政手段,大規模興建公共住房。
土地是國家財富之源,也是組屋建設的基礎和命脈所在。1966年新加坡政府頒布了《土地徵用法令》,規定政府有權徵用私人土地用於國家建設,可在任何地方徵用土地建造公共組屋;政府有權調整被徵用土地的價格。根據該項法令,新加坡政府協助建屋發展局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獲得土地開發權。
在資金方面,新加坡政府以提供低息貸款的形式給予建屋發展局資金支持,支付大筆財政預算以維持組屋順暢運作。此外,為保障普通老百姓能夠買得起組屋,其售價是由政府根據中低收入階層的承受能力來確定,而不是靠成本來定價的,因此遠遠低於市場價格,並造成建屋發展局的收支虧損。這部分損失政府核准後每年都從財政預算中給予補貼。據統計從政府開始撥款計算,累積的政府補助金總額已達159億新元。政府財政支撐是新加坡組屋政策得以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
(2)實行"公共住屋計劃"。為解決低收入者無力購房的難題,1968年9月中央公積金局推出了"公共住屋計劃"。在這一計劃下低收入會員可以動用其公積金普通賬戶的存款作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數由每月交納的公積金分期支付。如果普通賬戶的存款不足支付,可向建屋發展局貸款,用將來的公積金來償還。
(3)以家庭收入水平為依據,實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自1968年新加坡大力推行政府組屋出售政策以來,購房者日益增多,如何搞好公房合理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權益,為此,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縝密而嚴格的法律法規,對購房人條件、購買程序、住宅補貼等均作出嚴格規定,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合理分配。政府制定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並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斷調整收入上限。比如在20世紀70年代,規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請購買組屋;80年代提高到2500新元,隨後到3500新元,目前放寬至8000新元,以接納更多人購買。這樣基本保證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夠購買到廉價的組屋。
出台法律嚴格限制炒賣組屋,確保組屋政策順利實施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格限制炒賣組屋的行為。建屋發展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住為主",限制居民購買組屋的次數。規定新的組屋在購買五年之內不得轉售,也不能用於商業性經營。如果確實需要在五年內出售,必須到政府機構登記,不得自行在市場上出售。一個家庭同時只能擁有一套組屋,如果要再購買新組屋,舊組屋必須退出來,以防投機多佔,更不允許以投資為目的買房等等。由於嚴格執行了上述一系列措施,新加坡政府有效地抑制了"炒房"行為,確保了組屋建設健康、有序地進行。
據建屋發展局的最新統計自1960年以來,建屋發展局共興建組屋990320套,目前約有82%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組屋中,組屋政策真正成為"普惠性的政策"。
4、教育福利
1989年6月,中央公積金局推出教育計劃。會員可動用其公積金戶頭里的存款,為自己或子女支付全日制大學學位或專業文憑課程的學費。可動用的款項是扣除最低存款額之後總公積金存款的80%。學習畢業後一年需還本付息,分期付款的最長年限為十年。這項計劃使公積金功能擴大到教育保障,有利於國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促進了新加坡教育事業的發展。
我們總結新加坡法定福利,可以概括出以下幾點:
首先,新加坡的制度很適合也只能適合新加坡這樣的城市國家。政府所謂的保障更多的是幫助公民進行金融理財,所以彈性特別大,細節特別多,差異性和個性化也很強。
其次,新加坡的意識形態還是偏向於自由主義,國民社會保障水平取決於個人的工作收入而非社會的再分配,也就是在以政府責任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中強調更多的個人責任,新加坡政府主張"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掏錢",從保障資金的來源上強調個人對自己的福利保障承擔足夠的責任。這一點與西方國家盛行的福利型社會保障,即政府每年要提供大量補貼和撥款相比截然不同。
另外,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照"效率優先,機會平等"的價值理念而設計的,在以關注公平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模式中加入更多的效率機制。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視協調社會發展的公平和效率之間的關系。李光耀強調指出:"如果從工作和進步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利益,沒有公平地讓全體人民分享,我們就不會得到他們全心全意的合作和參與。""不能聽任自由競爭造成社會不公引致局勢緊張",但同時又謹記效率是社會發展的根本,"重新分配不能過頭,以致造成浪費和濫用,卓越者不再奮發圖強"。正是抱著這一理念,新加坡政府雖然主張通過國家的力量給予低收入階層一些照顧,扶弱濟困,以縮小社會的貧富差距,但卻反對實行歐洲福利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以避免"泛福利"現象的發生。
這一價值理念在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中得到了鮮明的印證和體現。醫療保障制度通過實施"3M"計劃,不論公務員或私人企業雇員,不論富有者還是貧困者都有能力負擔自己和家庭的醫療保健費用,從而得到最基本的醫療保障,保證了社會公平。同時劃入個人醫療保健儲蓄賬戶的資金以會員的工資為基數,這使得醫療保健儲蓄與個人工作收入緊密相聯,會員越是努力工作,醫療保健儲蓄存款就越多,他所享受的醫療服務就更好,這又體現了效率原則。而住房保障制度在對社會較脆弱階層給予補貼、滿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實現了"居者有其屋"的同時,也不是人人享受同樣的福利、買到同樣的房子,而是根據自己的能力來選擇購買大小、檔次、舒適程度不同因而造價也不同的住房。
最後我們要說,新加坡的制度特別強調家庭本位--強調家庭互助共濟,具有濃厚的儒家文化色彩,由於歷史原因,新加坡深受傳統儒家文化思想的影響,儒家文化中的"孝悌"觀念在這里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因此新加坡十分注重發揮家的社會功能,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維護社會穩定,要求國民充分履行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義務,鼓勵家庭成員互助共濟。這一理念充分反映在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多數公積金計劃都涉及到一家三代人,鼓勵全家人守望相助、互相支持。其中,"保健儲蓄計劃"是指會員儲蓄以保障個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醫療費用。會員不但可以保障自己,,而且惠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盡到孝道與責任。"最低存款填補計劃"和"家庭保障計劃"、"家屬保障計劃"的推行強化了家庭保障功能,使家庭成員之間的社會障利益相聯,增強了子女對父母、國民對家庭及社會的責任意識,從而密切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增強了家庭凝聚力,提高了社會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