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僱主什麼情況可以開除員工
1. 單位什麼原因可以解僱員工
單位什麼原因可以解僱員工
單位什麼原因可以解僱員工,辭退員工,不論對用人單位還是對員工,都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話題,此虧單位一般不可無緣無故的解僱員工。一起來看看單位什麼原因可以解僱員工吧。
單位什麼原因可以解僱員工1
4種情況可解僱員工: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櫻伏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什麼原因可以解僱員工2
一、在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辭退員工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二、被非法解僱怎麼做才好
1、有權要求延續合同。
由上可知,只要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已屆期滿,勞動都有權提出將勞動合同延期至退休。所以本案中單位無權與之終止勞動關系,沈先生也有權要求單位為其續約。
2、非法解僱得到相應賠償。
(1)經濟補償金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公司單方面提出解僱,屬於非法解僱,應按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
另外,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對用人單位非法解僱的行為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代通知金
另外,如果勞動單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解僱員工,勞動者有權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解僱指員工與組織的僱傭關系的非自願性終止。解僱往往是組織主導型的,由於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僱傭關系的解除。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稱為開除。
關於如何解僱員工問題。根據員工的個人原因作出的解僱決定和解僱不同,它以員工的不良表現,過錯和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進行此種解僱的企業應該提出確切和真實的理由,否則就是濫用解僱權。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污等),僱主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於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森頌神僱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僱,並無需支付解僱賠償。
單位什麼原因可以解僱員工3
盤點最容易被解僱的.職場人士
只說不做的「喇叭型」
有些人似乎滿腹經綸,經常談些「非驢非馬的東西」。似乎他只要一說,一切都在變。事實上,一切都沒變。顯而易見,這些「言語的巨人,行動的侏儒」同那些「少說多做」的實幹家相比,在競爭中更容易失去一切。
缺乏團隊精神的「鯊魚型」
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一項工作往往只有在群體的共同協作下,才可能高效率地圓滿完成。因此,未來社會中個人需要團隊,團隊也需要個人,二者互相需要。倘若個人不善於協作,沒有團隊精神,結果個體只能被團隊拋棄。
辦事效率低下的「烏龜型」
默默無聞,看似忠實可靠的「烏龜」確實能喚起人們的同情心。然而,在已經出現的高節奏、高效率的殘酷市場競爭中,那些動作遲緩,辦事效率低下的「烏龜型」人才,將毫無疑問地會被激烈的競爭大潮所淹沒。
頑固不化的「貝殼型」
社會的劇變決定了社會中的人已不可能在變化著的社會環境中永遠固定地扮演某一種不變的社會角色。這就要求人們不斷地更新知識、提高技能、調整心態給自己重新定位,以適應未來的角色。那些固步自封、不思進取的「貝殼型」的人最終會在激烈的競爭中逐漸失掉優勢,以至淘汰出局。
沒有一技之長的「幼嬰型」
在科學與技術日益專門化的今天,一個人要想成為「全才」,除非是具有非常的天賦和過人的勤奮,否則,是難以做到的。因此,既非「能才」又無一技之長者往往成為被首先考慮下崗的人選。
循規蹈矩的「機器型」
時至今日,具有開拓、創新能力的人才愈來愈受到用人單位的青睞。發個指令,按鈕才會動一動的「機器型」人才很難適應未來瞬息萬變的社會環境,會更多地被擠進失業者的行列。
2. 新加坡法律對外勞都有哪些規定
1、工作合同:在工作合同中列明的具體工作完成或達到規定的期限,該合同自動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工作合同,簽約雙方均有權提出終止。簽約一方在合約期滿前提出終止工作合同須提前書面通知對方:(1)如雇員工作少於26周須提前1天通知;(2)如雇員工作26周至2年期間須提前1周通知;(3)如雇員工作2年至5年期間須提前2周通知;(4)如雇員工作超過5年須提前4周通知。2、工作時間:工人的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5天半,即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或每2周工作不超過88小時。工人在僱主的要求下在超過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僱主應支付至少正常工資的1.5倍。3、給付工資:依據工作合同確定工資,包括根據合同完成的超時工作獎金,不包括住宿、水電費、醫療及其它生活福利等。僱主應及時給付工資,當月工資應在第二個月的前7日支付,當月超時工作獎金應在第二個月的前14日支付。僱主支付工資時,可扣除工人未做工日薪、因工人失職造成的錢物損失、向工人提供的食宿費用、提前支付工人的預付款或貸款或多支付的工資以及需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稅。
3.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開除員工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合法辭退員工:
1、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紀,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員工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而拒不改正的;
5、員工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
6、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此外,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願意續訂,公司不用進行補償、賠償。但是,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哪些情形下不能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未到期辭退怎麼辦
用人單位在合同還沒到期時,辭退員工可以存在很多情況,無論合法與否,我國的立法也對其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一)合同沒到期,合法辭退
根據我國立法洞肢可知,在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存在違規情形,用人單位有權提前解除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另外,只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也可以辭退員工。
當然,如果面臨公司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合同沒到期遭到辭退也就難以避免的,不過即便如此,勞動者也仍舊有權獲得一定的宏顫飢經濟性補償。
(二)合同沒到期,非法辭退
如果不存在以上列舉的情形,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理由情況下辭退職工,則屬非法辭退:
1、如果是無故辭退,也沒有支蔽返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二倍的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如果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則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賠償標准,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齡補償;
如果在合同尚未到期,遭到辭退的情況,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到相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新加坡僱主辭退剛來不到兩個月的工人有什麼說法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 新加坡僱主能強制要求辭退員工限期離境嗎
僱主當然可以辭退員工,在哪裡都一樣吧。會不會有補償要看你的合同怎麼規定的。
在新加坡你一旦被辭退,工作準證就會被注銷,你也就沒有合法留在新加坡的身份了。
在取消工作準證的同時,MOM會給你一個14天或者30天有效期的白卡,你必須在這個期限內離境。
還有問題的話歡迎追問
6. 我在新加坡工作無緣無故被僱主解僱怎麼辦
僱主有權利解僱你,你也有權利提出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就行了。如果還在新加坡可以繼續找工作,不在的話,就只能先在國內呆著或者讓你朋友幫你找找工作了
7. 新加坡打工因拿病假多僱主可以辭退員工嗎
新加坡僱傭法令讓衡,早族工作任滿6個月以上,可享有14天病假期限,雇員必須前往僱主指定的陸滑弊診所或政府診療所接受看病。如果超過有關天數期限,僱主可以解僱該勞工。
8. 在新加坡合同期內老闆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工人不用給於賠償
首先,你要知道新加坡雇傭工法令:試用期三個月期間,雙方都有權隨時辭職或者解僱。如果三個月過後公司(僱主)如果覺得可以留用你的話,那就會和你簽正式合同,也就是你所說的合同期里,如果你找到好的工作想辭職的話,必須提前一個月向你的公司(僱主)提交一份辭職報告,等待公司(僱主)給你一封回復信(同意你辭職),當你接到這封信之日起,一個月以後你就可以離開該公司了。不過,如果是年底在你拿到公司給你的花紅後的6個月之內,你是不可以辭職的。否則,你要退還紅花的。還會要你賠償8000新幣的違約金。如果你在公司任職期間有所犯規的話(也就是公司的一些規章制度),那就要看公司怎麼處理完這件事情以後,你才可以向你的公司(僱主)承交辭職報告的,否則,你的公司(僱主)一旦惱怒的話,只要做一點手腳(也就是向勞工部投訴你,將你的名單打進黑名單),你將永遠不會進入新加坡了。大體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