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滯留不歸會怎麼樣
⑴ 出國滯留不歸處理
法律分析:臨時出國(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外事紀 律,不允許擅自脫離組織或滯留不歸。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有關塵銀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激則,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明兄棚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三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⑵ 新加坡人非法滯留中國三年以上,護照過期,這個後果是怎樣的
滯留三年時間已經很嚴重了,被抓到就是罰款,拘留,遣返以及以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再也不會得到中國簽證了
⑶ 在新加坡非法逗留要受什麼樣的刑法,要坐牢還是要鞭刑有哪位前輩可以告訴我嗎謝謝!
新加坡乃繼承英國的法律體制。其鞭刑制度,亦源於英國。英國在186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鞭刑制度僅限於十六歲以下的犯人,同時英國興起廢止死刑的討論,連帶地也對於鞭刑的人道性質進行討論。除了對於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國國會也在個別的法案中,對於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過的「取締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對於藉剝削娼妓為生者,以及1912年通過的「白奴販賣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對於販賣人口者,都處以鞭刑。不過,實際上實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從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達2900名;到1900年則高達3400名,以後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國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將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國才正式廢止鞭刑制度 。
新加坡的獨立(1959)是在英國廢止了鞭刑之後,但仍繼續實施鞭刑。不獨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 ,但逗段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目前新加坡處罰鞭刑之種類,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sm Act),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新加坡獨立前,殖民地政府因為母國英國早已廢止鞭刑,因此對於鞭刑的態度極為保守。例如1953年判決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認為單純的犯搶劫罪也許已侵犯人身,但還不算太殘暴,所以不必給予鞭刑。但在獨立後,情況就大幅改變;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認為恐嚇罪已屬可處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認為在種族沖突時期,不尊敬其它宗教的話,亦屬可處鞭刑之罪。
關於鞭刑處罰,新加坡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條規定,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第229條規定,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則最多以十鞭為限;新加坡對於兒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對於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別規定。成年犯的刑鞭,橫寬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申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這些制度乍看之下,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體行局手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主因是在1994年發生了一件麥可費事件(Micheal Fay),才將世人對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現象,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桐指嫌觀,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麥可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
⑷ 在新加坡不小心逾期停留怎麼辦
學生准證一定要注意有效日期,在准證到期前及時更新。逾期逗留輕則罰款,重則監禁+鞭刑,而且一旦有過一次逾期逗留的經歷,都會給以後的簽證申請加大難度,甚至再也無法入境新加坡。所以留學生們在拿到准證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有效日期。http://mepzx.com/zd/lx
⑸ 新加坡逾期逗留多久算違法
法律分析:逾期逗留按照非法逗留時間分為兩種程度的懲罰。一是逾期逗留在90天之內的,將會被處以最高4000新幣的罰款,或者最高6個月的監禁,嚴重者兩罪並罰。二是逾期逗留超過90天的,將被處以最高6個月的監禁,並且至少3下鞭刑(鞭刑為可選刑,可以以最高6000新幣的罰款代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未盡到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對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⑹ 去新加坡不能按時回來會怎麼樣
旅遊簽證最少是35天的 然後又63天的 你看看你旅遊簽證時什麼的
7天的沒有的...
還有2年多次往返的
如果你簽證到期,不要在新加坡多呆,該走的時候就走,不然會算你滯留的 是犯法的...
⑺ 新加坡逾期逗留
如果單就逾期滯留來說,是很難再獲得簽證的.象你朋友這種情況,要看申訴的結果如何,申訴的好那麼他的檔案還是會比較清白的.那麼再去新加坡還是有可能的.新加坡滯留也要看移民局怎麼訂,有的會訂一年或三年不得入境,如果有嚴重的也可以訂終身不得入境都有可能.
⑻ 去新加坡旅遊,到時間不想回國了,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當然很大的問題 非法滯留 非法勞工 就要天天躲著警察和移民局了····
如有幫助還望採納
⑼ 出國逾期未歸違反了什麼規定
違反了《公派出國逾期不歸》
【拓展資料】
一、公派出國逾期不歸超過一年者,應作自動離職處理。
二、如確因工作需要,本人提出申請要求延期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延期。但最多延長一次,延長期不超過一年,到時應按期回國。如到期不歸,亦應作自動離職處理。
三、不論何種渠道公派出國逾期不歸人員應全數歸還由單位支付的所有費用(出國期間的工資、服裝費、機票費、零用費及出國前為此出國項目所支付的培訓費等);其中用外匯支付的應以外匯歸還。
四、對國家教委(EPT)考試合格,由中央財政撥款的或通過組織選派的接受世界衛生組織、世界銀行、日本?G川獎學金或美國凱勞格獎學金、友好城市及其他資金渠道公派出國的逾期不歸人員,視不同情況,如派出渠道及提供經費的不同,結合本人認識態度,酌情收取全部獎學金(含留學協議書違約金)的20%-100%的賠償,至少不低於貳千美元,用外匯歸還。
五、自行聯系接受國外經費資助,由單位公派的逾期不歸人員,應根據協議書的條款酌情退還違約金,臨時出國逾期不歸者按逾期時間的長短,結合其本人的認識態度,由各單位自行處理。
六、上述公派出國逾期不歸人員在同原單位結清了經濟關系及對國內公職和其他未了事宜作出處理後,方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辦因公調換因私護照的手續。
第一,如果停留的時間超過使館給你批的停留期,也就是產生滯留問題,情節嚴重會產生刑事責任被關入獄,情節較輕會產生罰款居留,如果海關工作人員比較好,而只是延誤個一天半天的,也許會放過關,但建議正常回國;
第二,強制遣送回國的狀況不是每個人都適用,如果實行強制回國,短期內看到的是以後不去這些國家了,但是對個人檔案造成的污點是洗不掉的。
⑽ 新加坡逾期逗留最重的處罰是什麼
罰款是肯定的,但是罰款也要看在什麼地方罰,上飛機前在海關罰,那是一個子也不會少,自己去移民局自首,然後說說好話,再讓學校開個證明,證明你說的是事實,一般來說都是讓你象徵性的交一點就會讓你走了!記住,學校的證明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