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如何反貪污
㈠ 為什麼新加坡的貪污腐敗的現象較少
高薪養廉的,通過給官員掙高薪其實在新加坡早在李光耀任總理期間,就實行這種制度了.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單憑法律和紀律手段的話,無非現的不太現實,因為畢竟人們的生存是第一位的,沒有充足的生活基礎,單單依靠法律和紀律的手段就現的單薄.所以新加坡的高薪養廉就現的現實而有效,新加坡的高薪養廉全世界文明,我認為其中的奧妙就在於次吧.好多國家也看好這種制度,也實施了一些,但大多不了了之.沒有善始善終的.可以說;新加坡是實施最好的一個國家,這也只是一種方法,不同國家可以根據不同的國情實施不同的制度,來完善本國的廉潔制度.
㈡ 有關新加坡反腐成功的模式正確的是
新加坡反腐成功得益於以下幾個方面:
健全的法制和嚴格的執法作風。在新加坡貪污受賄是重罪,處罰很嚴重,並且政府絕不姑息。這就導致犯罪成本很高。
為官員提供高收入,使他們可以過比較體面的生活,這就是所謂的「高薪養廉」了。通過高薪養廉,大大降低了犯罪動機。
新加坡地方很小,管理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它的面積大概只相當於中國的一個三四線城市,人口也只有幾百萬。
綜上所述,由於犯罪成本高,犯罪動機低,且國土面積小,人口少,管理容易。李光耀成功打造了一個廉潔高效的政府。
㈢ 新加坡的反貪腐經驗有借鑒意義嗎
新加坡懲治腐敗的經驗,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有一套嚴密而管用的反腐敗法律。新加坡可謂法網嚴密,違法必罰,但其懲腐法律並不多,主要有《防止貪污法令》、《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公務員懲戒條例》、《不明財物充公法令》。尤其是《防止貪污法令》融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於一體,對懲治腐敗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新加坡反貪法律規定了一批不同於一般犯罪的新型證據制度,如當官員的消費水平和生活方式與自己的收入不相符且不能說明時,即被認定為犯罪。
二是建立了強大的反貪污機構。新加坡成立了貪污調查局,由總理垂直領導,賦予其廣泛的權力。貪污調查局享有特別偵查權,簡言之,貪污調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證就可以逮捕任何涉嫌貪污的人。
三是建立了嚴格的財產申報制度。新加坡政府規定每個官員每年都需將自己和配偶、直系親屬的財產向國家申報一次。重要官員財產申報需在媒體上公布,一般官員直接向上司申報。官員不申報或作虛假申報都視為犯罪,且沒有數額起點要求。
四是出台了實用的廉政制度。新加坡制定了《公務員指導手冊》,對各級官員不同的職務行為,從穿著、言行、獎懲、津貼、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是實行高薪養廉,降低腐敗慾望,提高腐敗成本。新加坡從總理到一般官員的年薪普遍比西方發達國家的官員高,並且還享有各種福利及高額養老金。但同時,國家把官員40%的工資作為一般退休官員的公積金和特殊官員的退休金握在手裡,官員若被開除公職就一律沒收。面對如此豐厚的薪金待遇和如此嚴厲的公積金制度,多數公務員鈍化了腐敗動機,降低了腐敗的慾望,這也成為新加坡震懾腐敗的有力武器,使官員既不想貪、不必貪,也不敢貪。
總的來說,新加坡的懲治腐敗經驗是成功的,但貪污調查局制度也存有軟肋,主要表現為局長的權力過大,集權程度過高。在總理本人勵精圖治、堅決肅貪的情況下,貪污調查局能夠發揮非凡的反腐功效。如果總理本人腐化,貪污調查局的功能可能就會減弱。因此,西方國家一般不採用「新加坡模式」。我們在學習新加坡的懲治腐敗經驗時,也應立足國情,注意取其精華,立足源頭治腐,走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筆者結合自己的學習和研究,提出以下建議:建立統一的權力集中而高效的反腐敗機構;有必要及時出台集反腐敗實體法、反腐敗程序法、反腐敗行政法和職務犯罪預防法於一體的「反腐敗特別法」;保證反腐敗法律制度執行的徹底性;推行財產申報制度。
㈣ 為什麼說新加坡政府廉潔
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一)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而不靠「政黨輪替」,廉政建設成就舉世矚目。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執政後把廉潔上升為國家戰略,明確提出「為了生存,必須廉政;為了發展,必須反貪」,旗幟鮮明地開展反腐敗斗爭。人民行動黨領袖反貪污立場堅決、率先垂範,李光耀執政幾十年,政敵頗多,非議不少,卻從未有人指責他貪污受賄、生活腐化墮落。
(二)文化多元而崇尚儒術,為廉政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新加坡是一個華人居多、文化多元的社會,卻選擇了儒家思想作為國家意識、治國綱領。李光耀特別推崇儒家文化,第二任總理吳作棟也是儒家文化的積極擁護者,提出「儒家基本價值觀應上升為國家意識」。新加坡把儒家文化倡導的忠、孝、仁、愛、禮、義、廉、恥這「八德」作為整個社會尊崇的道德准則和行為規范,每年開展20多場社會道德教育活動,倡導誠信、廉潔,使崇廉思想從國家意識潛移默化為國民的自覺行動。
(三)機構獨立專業而不獨斷專行,貪污調查局成為反貪先鋒。貪污調查局(CPIB)是新加坡獨立行使肅貪職能的專門機構,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隸屬於總理公署,由總統任命,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官員的地位、身份、權力、薪金有嚴格的法律保障。調查局僅有90多人,分為兩個部門:行動部和行動與特別支援部,其中行動部占據了三分之二的編制。貪污調查局享有特別偵查權、無證搜查與強行搜查、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監察復制銀行賬目、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犯罪證據、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產、無證逮捕以及限制轉移財產等特殊權力。盡管權力巨大,貪污調查局卻獨立不獨裁,專業不專斷,始終無畏無懼、不偏不倚。
(四)廉政立法著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織就讓貪腐行為無隙可乘的制度密網。新加坡治理腐敗的刑罰中最高刑為七年監禁,可見其立法嚴密而不嚴酷,著眼點在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
(五)高薪實為攬賢而非專為養廉,打造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許多人認為,新加坡的廉潔是靠高薪養出來的,但新加坡的機構和官員不認同這一說法。首先,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後有高薪。在實行高薪制之前,新加坡已經較好地解決了廉政問題。實行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養廉,而在於攬才引賢,吸引最優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職。第二,高薪是相對的。公職人員的工資與企業家、律師、醫生等社會精英相比,並不算高,而且除薪金外不再享有住房、用車等額外待遇。第三,高薪酬與嚴管理相輔相成。新加坡公務員管理之嚴舉世聞名。比如行為跟蹤制度,貪污調查局有權對所有公務員進行行為跟蹤,暗地調查公務員私生活是否正常,是否有嫖賭、出入酒吧的行為,有無暗中與不法團體往來的行為,等等。新加坡通過實行高工薪、高待遇政策,同時輔以嚴格管理,達到了吸引優秀人才和促進公務員廉潔從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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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新加坡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既是極權政治,又保持世界第一的政府清廉度
我也想知道。
我覺得他們統治成功的原因很大一部分還是因為國家小,嚴政哪怕苛政可以徹底推廣並且充分執行。
新加坡對貪污的懲罰也是非常重。我覺得還是因為國家小,嚴格的律法可以推行。
記得他們的總理說,他管理新加坡可以成功,但是如果是中國這么大的國家就不一定了。
一點淺顯之見。
㈥ 李光耀談「新加坡模式」:我們是如何反腐的
我們會接受那些能夠使國家運轉得更好的美國式的制度和做法,但我們也要保持自我。在這個變動的世界裡,固步自封者會失敗。 比如說,我們取消了一夫多妻制,所有的婦女都受到教育,獲得公平的就業機會,男女平等。但在這一進程中,也出現了新問題。因為平等了,婦女不必結婚,掙錢可以比男人多。30%的男性和女性是未婚的,而且已婚夫婦平均也只有1.2個孩子。所以,我們正在大量從整個地區以及從印度和中國移民。但這些移民一旦留下來成為新加坡公民,也只有平均1.2個孩子了。我們不得不面向男女機會平等的新社會結構作進一步調整。 李光耀:不同意。如果我們是公司,目標就是盈利。新加坡社會的目標是最大化地發展經濟,實現繁榮,從而建立一個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會,這個社會對我們所有的朋友都親切友好,彬彬有禮,而且有幫助。 看看美國,它有非常有活力的經濟,其制度是贏家通吃。如果你是網球冠軍、高爾夫球冠軍或籃球明星,你能掙好幾百萬美元。不僅因為獲獎,還因為可以賣冠名權給各類消費品,所以老虎·伍茲成了億萬富翁。我們鼓勵這樣的做法。區別在於,在美國,如果你是輸家,你就淪落到社會底層;在新加坡,即使你輸了,政府仍然會確保你有體面的生活,確保你所有的孩子將來能和別人得到同樣的機會。 李光耀:我們相信自由市場經濟。但自由市場經濟的收益不能以自由放任的方式進行分配。通過稅收制度,我們進行收益再分配,使居者有其屋;子女可平等地受到教育(不論貧富,上教學質量一樣的學校);如果你去醫院或診所,你能得到同樣的基本醫療服務,但是付不同價格;我們也有面向全民的娛樂設施。不過我們不是完全平等的社會。在完全平等社會,沒有人會盡全力,社會將會蒙受損失。 李光耀:中國面臨著嚴重的腐敗問題。因為在整個中國歷史長河中,官員始終有特權。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曾創造了一種新制度,錢買不到一切。商店裡空盪盪的,人們有錢也買不到東西,只能靠幹部系列中的級別獲得商品和服務。 鄧小平的改革開放之後,錢很快能買到東西了,商品琳琅滿目,中國大量進口,許多商人也富起來了。官員們為掙大錢的人頒發執照,自己只拿著幾百元薪水,住小房子。所以一些官員開始為自己謀利益,導致了今天你們都看到的情況。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俄羅斯和越南。 新加坡當年怎樣應對腐敗?首先,我們沒有經歷過錢不重要的社會制度。其次,當看到腐敗大量出現在新加坡時,我們決定清除腐敗。我們的反腐辦法是自上而下。我們成功地清除了許多犯罪團伙,那些搞走私、綁架、賣淫和吸毒的華人黑社會。我們還制定了嚴格的法律。任何人只要發現腐敗罪就要進監獄。如果你擁有財富,但無法證明來自正常的收入來源,你就被認為涉嫌腐敗。 最重要的是領導人要嚴於律己。曾有一位新加坡的華裔部長自殺了,原因是他在出讓政府土地時受賄100萬美元,將被起訴。另一個部長因為從一個發展商那裡獲得一處豪宅而被判刑五年。從這些教訓中,人們開始知道腐敗是不可接受的。反腐現在還是很難,因為我們的商人必須要到海外投資經商,很難不通過送禮就順利開展業務。不過他們必須記住,如果回到新加坡還如此行事,等待他們的只有監獄。 李光耀:我們現在怎麼防止官員受賄?就是付他們市場水平的薪酬。政府僱用的律師、醫生和官員都可以獲得相當於私營部門同等級雇員八成的薪酬。我們通過所得稅數據了解私營部門的個人收入,將六個行業繳納所得稅的最高5%加權平均。政府就是要聘用這一水準的人。所以,在整個東南亞,我們的部長和官員是薪酬最高的,但也是最窮的。不過在新加坡,如果你貪污受賄,就會毀了將來,毀了一生。 李光耀:良好的治理並非來自意識形態驅動,需要非常務實,適應一國的國情和文化。適用於中國的辦法未必適用於印度。中國應該找到適合自己的辦法。的確,正是良治環境使新加坡成為全球的金融樞紐,基金經理們在這里管理著總額達7200億美元的資金,其中80%是離岸資金,80%在新加坡之外投資。良好的治理不僅使我們受益,也惠及亞洲和世界上其他地區。在全球化背景下,為了保持高速增長,我們必須吸引海外人才,加強本地人才隊伍。有能力的人可以選擇哪裡更適合自己和家庭生活。良好的治理有助於吸引人才,例如安全的環境,平等的機會,好的教育和醫療條件,高質量有效率的公共服務系統和充滿活力的社會環境,都有助於吸引人才。 新加坡的國有企業由我們的核心控股公司淡馬錫經管。在上世紀60年代,政府積極地成立各類公司,率先進入私人企業不願進入的領域;至80年代,淡馬錫的下屬企業發展成熟,逐步私有化並且上市。最近幾年,淡馬錫在海外進行風險投資,其長期目標是建立一個投資組合,使其資產的三分之一在新加坡,三分之一在發達國家,三分之一在亞洲其他國家地區。新加坡財政部是淡馬錫的單一股東。財政部要確保一個有能力的董事會來管好淡馬錫。政府不會干預淡馬錫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管理,也不會給淡馬錫或其子公司任何特殊照顧。淡馬錫以商業原則經營,自由選擇本地或外國合作者,而且必須和其他公司一樣,通過競爭投標才能獲得政府項目。
㈦ 新加坡為什麼能成為亞洲最廉潔的國家
瑞士洛桑發布的報告也顯示,新加坡是亞洲最廉潔的國家。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前總理、現任資政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李光耀位居新加坡總理之職31年(1959-1990年),下決心以法治國。他有自己的反腐敗「四項基本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裡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沒有民主、法律上面沒有權威。 李光耀多次說,我是政府總理,我可以造就出許多百萬富翁、億萬富翁,但我自己絕不能成為富翁。李光耀說:「除非你身體力行,否則便無法維持這種社會。」 李光耀說過,他可能是世界上最窮的總理。這話想來是指僅靠工薪的意思,沒有任何的工資外「好處」和油水。李光耀沒有自己的公務車,車子是自己掏錢買的,是標準的「私車公用」,買得起馬還要配得起鞍,汽油費、維修費、沖洗費等等一切開銷全是掏自己的腰包。住房必須自己掏錢買,沒有什麼官邸「公房」供官員使用,愛住多大全由自己掏多少錢決定,而不是官職的大小,李光耀帶頭住自己的私房,也就沒有什麼人好意思佔用公房作官邸了。對於一些應酬活動,也不是放開肚子就可以猛吃的事,一切都有限制。國務活動或參加國際會議需要出國,費用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只能領取最低的津貼,沒有可能借機找借口找由頭只要能開到發票就可以胡亂報銷的「好事」,不可能趁機撈一把。國內的接待、會議、慶典,以及陪同來訪的外國首腦或代表團參觀觀光,費用也防病量從儉,有一套嚴格而公開的財務制度,誰也別想從中揩油。所有慶典,禮儀簡單明了,不搞鋪張浪費那一套,不搞繁文縟節,決不允許官員到處題字、剪綵,更不準以此為由收受紅包。官員不得向下級單位或所管轄的企業「借錢」,也不能暗示自己短缺什麼需要什麼,也不能也任何方式向下級單位要錢。 李光耀上下班自己提著公文包,他平時喜歡白襯衫白長褲,這並不是因為新加坡太熱,而是因為白色象徵著純潔,這也是他對新加坡公務員一貫的嚴格要求:廉潔。他說:「如果我們允許你們把手放進別人放錢的抽屜里,那麼,我們就全完了。」李光耀為政伊始,就把親人召集開會,告誡他們不要產生攀龍附鳳、趁機撈好處的想法,「從今以後不應該指望從我這里得到特殊照顧,你們應該完全像普通老百姓一樣來對待自己。」他自己至今還住在父母的舊宅院里,他的官邸只有政府酬酢之時才啟用。上樑正,才能鎮下樑,李光耀對貪污腐敗的懲處是嚴厲的。一些大官,如新加坡前國防部政務部長、前總統蒂凡等,都是在廉政的鐵壁前碰破了頭,丟了官。 李光耀懲治腐敗立足於從根本上挖除腐敗的念頭和借口,這就是對定罪依據注重於看質,而不是量,主要依據的是「是否貪污受賄」,而不是「貪污受賄多少」。世界上許多國家往往把「數量」作為判斷是否貪污受賄的標准,這就使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受賄與一般饋贈、貪污與多吃多佔等界限模糊,使許多人能夠找到借口逍遙法外。結果,由於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腐敗和貪污行為藉此而滋生滋長,沒有辦法連根拔出。李光耀從政自始,就下定決心要在新加坡割除「東南亞之癌」,決不允許腐敗分子在新加坡橫行霸道,魚肉人民。對貪污腐敗,主要依據不是「數量多少」,而應該是「是否有這種行為」。李光耀支持一點,就是所有任公職的人,特別是手中有權的官員,絕對不能接受哪怕是一丁點兒的不屬於自己的錢物,否則就觸犯了法律。所以,公務人員受賄一盒香煙、接受家庭主婦幾塊錢小費等「微不足道」的事,在新加坡都要受到難以置信的嚴厲制裁。 對於行賄和受賄,李光耀認為應該嚴懲的首先是受賄者,這個本末不能倒置。貪污腐敗的主體是社會的當權者,他們手中有權或居於「受人求」的地位,才具備了腐敗的條件和可能。一旦他們無視憲法和法律或「刑不上大夫」而使他們得到縱容包庇,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必然滋生和蔓延腐敗。至於行賄者以及為腐敗者提供條件者,雖然也有不可寬恕的罪行,但不是構成腐敗的主要方面,如果為官清廉、貪污腐敗也就無從滋生,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所以,要懲治腐敗,首先是治吏,依法治吏,重刑准備,防範在先。 新加坡立國的第二年,國會通過了《反貪污法》,該法給成立於1952年的貪污調查局權力加碼,該局直接隸屬於總理領導,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局長和特別調查員可以不用逮捕證逮捕任何涉嫌貪污腐敗的人,還可以逮捕任何受到指控或被懷疑違反《反貪污法》的人,無須公訴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特別權力,行使警方特別調查的權力,有權入屋搜查,沒收被認為是贓款、贓物的任何錢財或物品,有權進入各部門和機構,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內部資料,有權要求涉嫌者說明財產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可以提交法庭審判。 對於集團犯罪,李光耀毫不手軟,採取的是「一窩端」的辦法。1970年至1971年期間,交通警察集體收受運輸公司的賄賂,定期收受運輸公司的錢,權錢交易是有目的的,當運輸公司有違反交通法規的事發生時,交通警察眼開眼閉,一放了之。交警拿到賄金後平分中飽私囊。貪污調查局接手這個案子後,嚴懲了所有的罪犯,將這個貪污集團連根拔除。新加坡政府決心大,手段靈活,查處嚴厲,任何腐敗案子只要一抬頭,就迅速打擊,在30多年間,新加坡沒有什麼集團性的大案要案發生過。 權錢交易,很普通的一個方面是體現在用人的腐敗上,也就是花錢買官,這是最可惡的腐敗。新加坡的公務員不可能由哪個頭兒說了算,想提拔誰就是誰,而是有一套嚴格的選拔任用制度。每一個想成為公務員的人,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和體檢,沒有任何後門可走。 新加坡對公務員的品德特別強調。對他們的私生活管理得嚴而又嚴,日常交往的人員、家庭情況、個人興趣愛好、個人有沒有不良嗜好,如吸毒、嫖娼等行為,這種審查不是形式主義走過場的,而是滴水不漏的。李光耀認為,有不良嗜好的人進入公務員隊伍,不僅影響政府形象,而且他們一旦有條件,就會萌發心術不正貪污腐敗,容易走上邪路,所以從嚴審查「第一關」必須搞好,這是防止腐敗的有效辦法。 公務員必須是透明人。新加坡還有一絕就是公務員的品德考核制度。「緊逼盯人」,把監督實施在分分秒秒之中。政府每年發給公務員一本日記本,日記本編印好頁次和年月日,每一頁由公務員本人在其主管官員面前當面書寫其宣誓書,保證其所記的內容均為事實,沒有誑語,如果有虛假或不符合事實的記載,願意受嚴厲的處分。公務員必須隨身攜帶日記本,不得遺失,不準亂丟亂放,隨時將自己的活動記載下來。在辦公時間內,如果家屬親友來訪,要詳細記錄來訪者姓名和來訪來由。日記本定期接受檢查,公務員每周一上班時,要將日記本送交主管官員簽字檢查,完畢後發還,如果主管官員認為日記本有疑點,要將該日記本送交貪污調查局進行審查核實。如果貪污調查局通過其它渠道了解並認為此人有貪污行為,該主管官員就以知情不報、察情不嚴的罪責一並處罰。 對公務人員還實行行蹤跟蹤制。由國家貪污調查局等單位以及廣大民眾共同配合執行,對所有公務員,無論職位高低,尤其是新任公職的公務員,暗中派人跟蹤,明察暗訪他們的日常行動,看他們的私生活是怎樣的?是否有嫖娼和賭博的行為,是否出入酒吧,有沒有暗中與不法團伙來往,如果發現有劣跡,馬上會派人秘密攝影,當事人在事實面前束手就擒,等待處罰。行為跟蹤制度是一項極具震懾性的防腐防貪制度,對於任何想貪污腐敗的人來說,到處都是探視鏡頭,到處都是天羅地網。 貪污腐敗分子之所以猖狂,是因為他們的工薪收入與巨額贓款的落差,使他們敢於冒險,豁出去一搏。特別是臨退休前狠撈一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即「59歲現象」。李光耀要用積極的辦法使人們不敢「豁出去」,公積金制度是他的錦囊妙計。在職公職人員每月工資的40%為公積金,存在銀行里等退休後才能支取。這個40%自己只在工資中剋扣22%,還有18%由國家補貼,也就是說,國家除了每月發放工資,還要在公積金中補貼工資總額的18%。一個公務員如果從20多歲參加工作,到退休時將會有一筆數目巨大的公積金可以支取,多則幾十萬,少則十多萬,足夠保證過一種吃穿不愁,衣食無憂的生活。中央公積金是扎實而可靠的保障既是福利,又是一種廉潔抵押,對於膽敢貪贓枉法的人來說,公積金是懲罰的籌碼,貪污腐敗者被法律宣判後,他的全部公積金將被沒收,上繳國庫。 李光耀不搞唯精神論,也不搞唯物質論,他能把物質和精神直轄市得恰到好處,形成新加坡積極的反腐手段。政府每年都統計出私營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表,然後予以平衡,不讓政府部門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私營企業,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在整個新加坡社會中是高居前位的,高級公務員月薪是社會一般水平的10倍以上,與一些社會精英部門相比,如商界、律師界、醫療界等等,工資的絕對值還是比不過的。所以,李光耀一方面運作高薪,一方面依然也強調奉獻精神,倡導擔任公務公職的人應該作出一些犧牲。原律政部長巴克是私人律師,每月收入是他當部長的3倍,當時公務員工資還比較低,他感到難以養家供孩子上學。因此,他不得不向李光耀提出辭呈,想回去干老本行。李光耀沒有同意,與他深談,然後又替他加薪一倍,巴克得以留任。現在新加坡的最高級領導人王鼎昌、昊作棟等人,在擔任公職前都曾是私人機構的高級職員,有著巨額收入,現在的工資不能同日而語。李光耀經常要求公務員做到「大公無私」,要「在簡朴的生活環境中為千秋大業作出偉大貢獻。」
㈧ 在新加坡執行反貪任務的機構叫做什麼
我們國家為什麼不能和新家坡一樣?一個部門只受最高人負責,解決所有貪腐。弄了這么多部門互相扯皮…,摘的部門越多腐敗越重…
㈨ 新加坡是靠什麼制度治住腐敗的。
新加坡的廉政來自一整套的政治理念、社會、文化氛圍、政府透明、法治和嚴厲查處機構等,高薪是其中一種因素,但決不是主要因素。
領導人以身作則,然後以下是要點:
首先是依靠建立以減少腐敗機會為主旨的反腐法律制度。1960年,新加坡政府就修改了早年殖民時期的《預防腐敗法》(POCA)。這個法律的宗旨是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去減少腐敗的機會,並使得腐敗發現起來更容易,然後用嚴厲、及時的懲罰來阻嚇犯罪。這個法律對貪污、賄賂行為作了廣泛的規定;對各種腐敗的形式作了明確的規定;在證據上,對官員腐敗採取有罪推定,如果一個官員被發現生活闊氣,消費明顯超過收入,或擁有與收入不相稱的財產,法院就可以此作為受賄的證據;法律還給予反貪人員很大的調查取證權,規定被控方家屬和證人有提供實情的義務,否則將受到嚴重處罰。
其次,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腐敗的機會,是新加坡反腐敗最重要、最有效的經驗。新加坡政府是世界上少有的掌握國家和社會資源,並大量進行政府投資的政府,很多大的建設項目都由政府投資,有80%的居民住的組屋是由政府蓋的。錢權交換的機會是很多的,但是由於各種制度健全,堵塞了腐敗的渠道,使得官員沒有機會腐敗。這種制度就是權力分配的分散化,凡重大決定都防止任何一個官員可以個人作主,而是幾名官員共同參與決定,政府合同由不同的級別審查決定,各種責任非常明確。
第三,強有力和有效的反貪調查局(CPIB)。現有77人的反貪調查局直接在總理領導下工作,是防止和打擊貪污賄賂的利器。它的成功在於:它在新加坡得到人民的高度信任;它被賦予很有效的權力和手段,如任何證人一旦受貪污調查局傳喚,都必須前往據實報告,如果發現提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將面臨罰款和監禁處罰。新加坡畢竟很小,反貪機構能有效地監控官員,有腐敗行為也很容易得到揭露。
一國的反貪是否成功、有效,有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制止犯罪不在於它的法律是否嚴厲,而在於犯罪者受處罰的概率。如果違法者受處罰的概率很小,即使再嚴厲的處罰都不足以制止犯罪。如果犯罪被發現的概率很高,它的震懾作用是巨大的。一位專家告訴我,新加坡貪污犯被抓的概率高出菲律賓40倍。在貪污犯被抓概率低的情況下,被抓的貪官往往還很不服氣,會說:為什麼抓我不抓他?認為被抓只是運氣不好。所以很多人心存僥幸。
另一重要因素是對犯罪的規定必須明確。一旦觸犯規定就必須給予處罰,不能再考量各種因素,如看官職大小、是否有背景、或者認為違法的太多了(如法律規定官員接受1000元即為受賄,不能因為人數太多就內部掌握接受1萬元才處理)等因素。這樣,就把制裁界線給模糊了,人們不知界線在哪裡,就會得寸進尺。新加坡這方面非常乾脆,只要發現觸線的人都會受到處理。60年代,曾有一位部長反對購買波音飛機,但私下透過人向波音公司表示願意提供有償服務。被告發後,盡管只是嫌疑,李光耀也果斷地解除了他的職務。這位部長最後被人們唾棄潦倒落魄。
第四,政府公開透明。沒有公開透明就沒有廉政,政府暗箱操作是腐敗之源。公開透明包括各方面,政務公開透明,所有的辦事程序都法制化、公開,如某工程招標,都是非常透明的,如果人們有懷疑,可以投訴。有關部門都應提供材料,並作出解釋。
官員的財產都是公開的,人們對官員的財產有疑問,可以投訴,有關部門應調查並向人們作出解釋,包括對李光耀本人的投訴也不例外。1995年,有人投訴李光耀父子在購房中有不公正交易。總理吳作棟下令調查李光耀和李顯龍(當時副總理)兩處購房過程。調查表明,這兩處購房在預售中發展商給他們父子10%以內的折扣。成交後由於市場房價飛漲,於是有人就向有關部門投訴。李光耀要求將調查結果徹底公開,並把它提交國會討論。在辯論中,反對黨也認為這個折扣是市場的一般做法。由於不遮掩,完全公開披露,使此事完全化解。
第五,新加坡政府的廉潔還在於它經過幾十年的國民教育,公民具有良好的素質,已經建立起廉政的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文化:人們把貪污受賄的公職人員看成社會公敵。加上新加坡是個法治社會,人們都自覺地依法律規則辦事,而不會首先想到去打通關系。所以,靠行賄辦事在新加坡自然就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