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油新加坡事件面臨了哪些風險
1. 中航油事件反映了外部監管具有哪些方面的漏洞
中航油事件反映了我們國家外部監督體系還不夠跡升完善,外部監督體鍵瞎系包姿亮老括民主監督和法制監督,應該加快建立健全監督體系。
2. 中航油事件是怎麼回事
中航油事件始末
2003年下半年:中航油公司開始交易石油期權(op-tion),最初涉及200萬桶石油,中航油在交易中獲利。
2004年一季度:油價攀升導致公司潛虧580萬美元,公司決定延期交割合同,期望油價能回跌;交易量也隨之增加。
2004年二季度:隨著油價持續升高,公司的賬面虧損額增加到3000萬美元左右。公司因而決定再延後到2005年和2006年才交割;交易量再次增加。
2004年10月:油價再創新高,公司此時的交易盤口達5200萬桶石油;賬面虧損再度大增。
10月10日:面對嚴重資金周轉問題的中航油,首次向母公司呈報交易和賬面虧損。為了補加交易商追加的保證金,公司已耗盡近2600萬美元的營運資本、1.2億美元銀團貸款和6800萬元應收賬款資金。賬面虧損高達1.8億美元,另外已支付8000萬美元的額外保證金。
10月20日:母公司提前配售15%的股票,將所得的1.08億美元資金貸款給中航油。
10月26日和28日:公司因無法補加一些合同的保證金而遭逼倉,蒙受1.32億美元實際虧損。
11月8日到25日:公司的衍生商品合同繼續遭逼倉,截至25日的實際虧損達3.81億美元。
12月1日:在虧損5.5億美元後,中航油宣布向法庭申請破產保護令。
3. 中航油事件體現了哪些金融風險類型
中航油事件發生後,人們最先想到的問題就是:為什麼會發生規模如此之大的損失?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中航油公司難道沒有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如果有,中航油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為什麼沒有發揮作用?導致如此巨大規模損失的決策是如何作出的?這么大的損失是在一夜之間發生的嗎?如果不是,那麼公司在損失逐步增加的過程中為何沒有及時採取止損措施?這些疑惑本質上反映了風險管理的一個基本問題,即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我國監管機構只批准少量企業從事以套期保值(即對沖風險)為目的的國際衍生產品交易,中航油即是一家為中國航空業進口油料並被監管機構許可從事石油套期保值衍生產品交易的公司。中航油從事的交易是如何由石油價格套期保值走向了石油價格投機的呢?為此我們不得不再次思考市場經濟中投資和風險管理的一個基本問題,即對沖與投機的區別。
近一二十年來,國際金融市場上因從事衍生產品交易而發生巨額虧損的事件屢屢發生,從英國巴林銀行、日本大和銀行到美國橙縣和我國的中航油,有些人對衍生產品已經談虎色變。面對這些慘痛教訓,我們今後還能否繼續利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衍生產品進行套期保值和管理風險?國內金融市場還能繼續開設和發展衍生產品交易嗎?由此我們將審視風險管理的另外一個基本問題,即衍生產品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中航油事件與英國巴林銀行、日本大和銀行和美國橙縣事件的一個共同之處是,事件的主角都曾經有過輝煌的業績,巴林銀行的尼克·里森、大和銀行的井口俊英和美國橙縣的羅伯特·西特羅恩在事發前都是經驗豐富、業績突出的交易高手,被市場譽為「明星交易員」。盡管中航油的陳久霖在衍生產品交易上還算不上「明星交易員」,但近年來也是頗為風光的「明星企業家」。然而,這些「明星」最後都成為了國際金融市場上著名的「流氓交易員」。為什麼闖大禍的往往都是「明星」?這種現象對企業風險管理工作有什麼意義?對此,我們有必要思考另一個問題,即如何認識風險的雙側性和管理「明星」風險。
關於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問題
作為在國際金融中心新加坡上市的現代公司,作為少數幾個被批准具有從事海外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國有企業,作為在國際能源產品市場上代表中國的重要交易商,中航油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內部控制架構。既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也配置了專職的風險經理和風險管理主管。對每個交易員的虧損限額都有明確規定:凡損失20萬美元以上的交易,都要提交給公司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評估;累計損失超過35萬美元的交易,必須得到總裁的同意才能繼續;任何將導致50萬美元以上損失的交易,公司內部控制系統將自動平倉。據報道,中航油只有10位交易員,即便按照10位交易員同時虧損最大限額計算,整個公司的最大損失也不應超過500萬美元。然而,中航油最終的實際損失達到內部控制機制設定限額的100多倍,可見其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顯然早已淪為地地道道的「花瓶」。
現代風險管理有兩條基本的原則:一是風險管理自上而下的原則;二是風險管理獨立並建立在良好公司治理架構基礎上的原則。前者認為風險管理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強調的是公司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首要責任,他們負責在整個公司范圍內自上而下推動風險管理,職位越高,權力越大,風險管理的責任也越大,更重要的是,高級管理層本身也應該成為風險管理的對象和重點。後者認為,在股東所有和經理經營的現代企業制度中,風險管理應該獨立於具體承擔風險的經理和業務部門,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要直接向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匯報。這是因為,在市場中承擔風險的經理可能由於多賺錢拿到更多獎金,賠錢則由公司(股東)承擔。這種不對稱的風險激勵而使得經理們具有承擔高風險的偏好,自我控制風險的動力減弱。中航油總裁陳久霖在新加坡以年薪高達300多萬美元而被譽為「打工皇帝」,而他給公司造成的5.5億美元的損失卻只能由公司的股東承擔。因此,如果中航油的風險管理系統能夠真正獨立於「打工皇帝」陳久霖並將公司的風險承擔和遭受的損失及時反映到董事會,中航油的損失料定會受到有效的控制。當然,中航油董事會也必須達到服務於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的良好公司治理的要求。
中航油風險管理技術手段和系統最終淪為「花瓶」,其根本原因有二:一是內控制度的失效使得任何技術方法的有效性失去了前提基礎和根本保障,二是衍生產品交易由對沖風險的手段逆轉為承擔風險的投機甚至賭博的工具。中航油事件充分顯示了內控制度有效性對現代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有效性的基礎保障作用。正是認識到這個問題,基於國際風險管理最佳做法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倡導內部評級等高級風險量化方法和認可衍生產品等風險緩釋技術的同時,提出了採用這些方法的制度條件,即必須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
對沖與投機的區別
投機和對沖是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兩種風險交易行為,但二者在概念上具有本質差異。前者的本質在於投機獲利,是交易者基於對某種產品價格走勢的預測,採取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基本策略,以期獲取投機利潤。投機本質上是以盈利為動機的風險承擔行為。對沖交易的本質在於降低甚至消除風險,是交易者針對某種風險已經在其他資產或業務(通常被稱為基礎資產或標的資產)中已經存在的情況,採取反向的操作方式將風險抵消,從而使被對沖的基礎資產或業務的未來價值和成本支出控制在所希望的水平上,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套期保值。例如,以進口航油為主營業務的中航油公司在國際油價高漲時面臨進口成本上升的風險,因而具有套期保值的需求,可以選擇買進石油期貨或看漲期權,一旦石油價格上漲,買入的石油期貨或期權所實現的盈利便可以抵補進口現貨石油的成本上升。
盡管對沖和投機在理論上有本質區別,但實踐中二者的差別往往只有一步之遙,甚至模糊難辨。對沖是兩筆交易的組合,是對沖交易與基礎交易風險的沖抵,如果基礎交易不存在,衍生產品交易就成了以承擔風險獲取收益為目的的投機交易。比如,如果不是為了對沖進口石油麵臨的油價上升的風險,或者沒有對進口石油套期保值的需求,單純的期貨交易就是一種投機獲利行為。在5%的保證金制度下,5.5億美元虧損意味著中航油的衍生產品交易規模至少高達110億美元。以每桶50美元強行平倉價格計算,這相當於中航油要購買3000萬噸燃油現貨。但實際上中航油所供應的91家機場全年僅有500萬噸航燃油需求。由此可見,中航油的石油衍生產品交易已經遠遠超出了套期保值的范圍,成為了純粹的投機行為。
投機和賭博是市場經濟中最容易讓人們混淆的概念和行為。兩者的共同之處在於對風險的承擔和對盈利的追求。但前者在市場經濟中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正常的以承擔風險換取收益的投資行為。作為投資者的投機者,其所追求的盈利在理論上表現為風險溢價,即所投資產品的預期收益率高於無風險收益率的那部分。然而賭博本質上偏離了投資的范疇,賭博者所追求的是缺乏科學投資分析的某種極端盈利,這種盈利目標的實現通常只能憑借運氣,但其結果大多是血本無歸。
我們可以假設,中航油在建立空頭倉位的初期還可能本著投機的心態,對世界石油市場的供求基本面和油價歷史數據進行了必要的分析並得出了油價下跌的預期。但隨著油價的上漲,損失的積累,中航油試圖加註扳本的賭博心理替代了最初的投資性投機心理,甚至在損失數億美元的情況下竟然冒著被指控內幕交易的風險將公司15%的股票出售換來1億多美元繼續維持陷入巨額虧損狀態的倉位。至此,中航油早已忘記了投資性投機所應該遵守的多樣化分散風險、交易止損限額等風險管理規則,其石油衍生產品交易事實上已經演變成為一場空前的「石油豪賭」,一場資金實力的對決。不幸的是,它遇到的對手恰恰是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和豐富對決經驗的國際對沖基金。
衍生產品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風險經濟,市場價格——包括商品、匯率、利率和股票價格——總是不斷波動的,而衍生產品的基本功能就是為市場參與者以對沖風險的方式提供套期保值的工具。衍生產品是一把雙刃劍,既可用於套期保值來降低風險,也可用於投機獲利從而增大風險。近二三十年來,金融衍生產品在全球的迅猛發展主要得益於在風險加劇的環境中廣大市場參與者普遍的風險管理需求,而並非少數市場參與者的投機獲利需求。在國際上,衍生產品用於對沖風險和套期保值是受到普遍認同和鼓勵的,而用於投機獲利則常常受到嚴格限制和監管制約。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開放和市場化,衍生產品在我國經濟體系中的作用應該受到更多的重視。一方面,隨著進出口貿易規模不斷增加,以及國際投融資規模日益擴大,我國面臨的國際市場價格風險、匯率風險和國際利率風險等也在不斷加大,我們應該學會利用國際金融市場上各種衍生產品來管理這些風險,否則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必然會處於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國內市場由於缺乏對沖機制而給投資者管理風險帶來的局限日益明顯,近些年發展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呼聲不斷,加快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已成為市場經濟深化的必然需求。
4. 中航油案例, 從內控角度分析
一、控制環境失效
企業內部控制環境決定其他控制要素能否發揮作用,是內部控制其他因素作用的基礎,直接影響企業內控的輪悔敗貫徹執行,是臘顫企業內控的核心。中航油事件正是由於內部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外部治理對公司干涉極弱導致的。
二、信息系統失真
中航油(新加坡)通過做假賬欺騙上級。新加坡當地的監督機構也沒有發現,中航油新加坡公司還被評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這么大的一個漏洞就被陳久霖以做假賬的方式瞞天過海般的掩蓋了這么久,以至於事情的發生毫無徵兆。
三、管理失控,監督虛無
中航油(新加坡)董事兼中航油集團資產與財務管理部負責人李永吉身,沒有審閱過公司年報。而內部審計平時形同虛設,這種監管等於沒有。在經營過程中內部控制失效、董事會和監事會監督功能虛化、缺乏必要的內部審計,中航油的悲劇就這樣產生了。
5. 中航油事件反映了外部監管存有哪些地方方面的漏洞
中航油事件反映了外部監管當中存在的一定一定的漏洞,所以我們應該健全我們國家的制約和監督體系。
6. 最近世界范圍內內部控制失效的案例有哪些請給出一些知名上市公司的案例,最好是近幾年的。
1.多元化投資
(1)三九集團的財務危機
從1992年開始,三九企業集團在短短幾年時間里,通過收購兼並企業,形成醫葯、汽車、食品、酒業、飯店、農業,房產等幾大產業並舉的格局。但是,2004年4月14日,三九醫葯(000999)發出公告:因工商銀行要求提前償還3.74億元的貸款,目前公司大股東三九葯業及三九集團(三九葯業是三九集團的全資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權已被司法機關凍結。至此,整個三九集團的財務危機全面爆發。
截至危機爆發之前,三九企業集團約有400多家公司,實行五級公司管理體系,其三級以下的財務管理已嚴重失控;三九系深圳本地債權銀行貸款已從98億升至107億,而遍布全國的三九系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貸款和貸款擔保約在60億至70億之間,兩者合計,整個三九系貸款和貸款擔保余額約為180億元。
三九集團總裁趙新先曾在債務風波發生後對外表示,「你們(銀行)都給我錢,使我頭腦發熱,我盲目上項目。」
案例簡評:三九集團財務危機的爆發可以歸納為幾個主要原因:(1)集團財務管理失控;臘仿喚(2)多元化投資(非主業/非相關性投資)擴張的戰略失誤;(3)集團過度投資引起的過度負債。另外,從我國國有上市公司的發展環境來看,中國金融體制對國有上市公司的盲目投資、快速膨脹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2)華源集團的信用危機
華源集團成立於1992年,在總裁周玉成的帶領下華源集團13年間總資產猛增到567億元,資產翻了404倍,旗下擁有8家上市公司;集團業務跳出紡織產業,拓展至農業機械、醫葯等全新領域,成為名副其實的「國企大系」。進入21世紀以來,華源更以「大生命產業」示人,躍居為中國最大的醫葯集團。
但是2005年9月中旬,上海大滲銀行對華源一筆1.8億元貸款到期;此筆貸款是當年華源為收購上葯集團而貸,因年初財政部檢查事件,加之銀行信貸整體收緊,作為華源最大貸款行之一的上海銀行擔心華源無力還貸,遂加緊催收貸款;從而引發了華源集團的信用危機。
國資委指定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對華源集團做清產核資工作,清理報告顯示:截至2005年9月20日,華源集團合並財務報表的凈資產25億元,銀行負債高達251.14億元(其中子公司為209.86億元,母公司為41.28億元)。另一方面,旗下8家上市公司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合計高達73.36億元,即這些上市公司的凈資產幾乎已被掏空。據財政部2005年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報披露:中國華源集團財務管理混亂,內部控制薄弱,部分下屬子公司為達到融資和完成考核指標等目的,大量採用虛計收入、少計費用、不良資產巨額掛賬等手段蓄意進行會計造假,導致報表虛盈實虧,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案例簡評:華源集團13年來高度依賴銀行貸款支撐,在其日益陌生的產業領域,不斷 「並購-重組-上市-整合」,實則是有並購無重組、有上市無整合。華源集團長期以來以短貸長投支撐其快速擴張,最終引發整個集團資金鏈的斷裂。
華源集團事件的核心原因: (1)過度投資引發過度負債,投資項目收益率低、負債率高,說明華源集團戰略決策的失誤;(2)並購無重組、上市無整合,說明華源集團的投資管理控制失效;(3)華源集團下屬公司因融資和業績壓力而財務造假,應當是受到管理層的驅使。
(3)澳柯瑪大股東資金佔用
2006年4月14日,G澳柯瑪(600336.SH)發布重大事項公告:公司接到青島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青島澳柯瑪集團公司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處置事項的決定》,青島市人民政府將採取措施化解澳柯瑪集團面臨的困難。至此,澳柯瑪危機事件公開化。
澳柯瑪危機的最直接導火索,就是母公司澳柯瑪集團公司挪用上市公司19.47億元資金。澳柯瑪集團利用大股東優勢,佔用上市子公司的資金,用於非關聯性多元化投資(包括家用電器、鋰電池、電動自行車、海洋生物、房地產、金融投資等),投資決策失誤造成巨大損失。資金鏈斷裂、巨額債務、高層變動、投資失誤、多元化困局等眾多因素,使得澳柯瑪形勢異常危急輪凱。
澳柯瑪症結並非僅僅是多元化投資下資金問題,關鍵問題還有自身的管理模式,是魯群生近17年的家長式管理模式。魯群生在特定環境中創業成功,然而在擴張中缺乏應有的風險意識,澳柯瑪近親繁殖任用領導現象是企業對市場缺乏應有的敏感度。
案例簡評:擴張幾乎是每個企業追求的目標。而同在青島的三家家電集團(都是上市公司)卻有不同的選擇:海爾的擴張基於品牌戰略;海信的擴張基於技術突圍;而澳柯瑪的擴張卻選擇了不相關多元化道路。
「發散型的多元化擴張,不但沒有讓澳柯瑪做大作強,發而使其一盤散沙」。澳柯瑪集團大額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用於其非相關多元化投資;然後頻頻發生的投資失敗和管理不善,致使資金鏈斷裂,也把集團風險也轉嫁給上市公司。應當說,造成澳柯瑪危機的根本原因是管理層投資決策失誤、投資監管不到位、管理能力不足的綜合因素造成的。
2.金融工具投機
(1)中航油的金融衍生工具投機
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航油)是中國航油集團的海外控股公司;是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掛牌企業。中航油於2004年由於石油衍生品交易導致5.54億美元的虧損;被迫於2004年11月30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債務重組。而之前,中航油曾被評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中航油成立有風險委員會,還曾聘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編制了公司的《風險管理手冊》和《財務管理手冊》;風險管理手冊明確規定,損失超過500萬美元,必須報告董事會。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中航油自2003年開始做油品套期保值業務。但總裁陳久霖擅自擴大業務范圍,從事石油衍生品期權交易;一直未向中國航油集團公司報告,中國航油集團公司也沒有發現。陳久霖一直獨立於中國航油集團公司班子的領導之外,集團公司派出的財務經理兩次被換,集團公司卻沒有約束辦法。
陳久霖和日本三井銀行、法國興業銀行、英國巴克萊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和新加坡麥戈利銀行等在期貨交易場外,簽訂了合同。陳久霖買了「看跌」期權,賭注每桶38美元;但是沒想到國際油價一路攀升。中航油從事石油期權交易從最初的200萬桶發展到出事時的5200萬桶,致使中航油在清算時造成賬面實際損失和潛在損失總計約5.54億美元。
2005年6月3日,普華永道發布了有關中航油巨額虧損的最終調查報告。報告認為以下因素單獨或共同的造成了公司在期權投機交易上受到損失:(1)後來被證明從2003年3季度開始的對油價走勢錯誤的判斷;(2)不想在2004年披露損失;(3)沒有按照行業標准對期權倉位進行估值;(4)沒有正確的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上記錄期權組合的價值;(5)缺乏針對期權交易的適當的及嚴格的風險管理規定;(6)公司管理層有意違反本應該遵守的風險管理規定;(7)整個董事會,尤其是審計委員會,就公司投機衍生品交易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未能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
案例簡評: 中航油從事場外石油期權投機是我國政府明令禁止的。國務院1998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允許進行套期保值,不得進行投機交易。」1999年6月,以國務院令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禁止不通過期貨交易所的場外期貨交易。」第四十八條規定:「國有企業從事期貨交易,限於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期貨交易總量應當與其同期現貨交易量總量相適應。」2001年10月,證監會發布《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制度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獲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能從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進行投機交易。」
對從事金融衍生業務操作來看,中航油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還只是個新手;直接與國際大型基金進行對壘,無疑「以卵擊石」。
中航油事件最突出表現在「管理層凌駕」,導致監控機制的失效;直接抵觸了內部控制的經營合規性目標和報告可靠性目標。其違規之處有三點:一是做了國家明令禁止不許做的事;二是場外交易;三是超過了現貨交易總量。 其報告不可靠表現在:從事期權場外交易沒有在財務報告上披露,也沒有直接向母公司匯報。
(2)南方航空的委託理財
南方航空集團公司2004年7月間曝出的巨額委託理財投資損失;隨後,國家審計署廣州特派辦對南方航空實施了專項審計;廣東證監局也在2005年10月對南方航空股份公司進行了檢查。2004年績效考核的179家中央企業中,南航集團由於重大財務違紀事件,從B級降至了C級。2006年4月底,在香港、紐約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宣布,2005財年巨虧17.94億元人民幣;公司將其歸結為航空燃油價格持續暴漲,以及近年收購北方航空、新疆航空兩家公司導致的費用攀升;但這顯然難以說服市場。
南方航空集團屬於國有大型企業,在銀行貸款方面具備良好的信譽憑證,不用任何抵押即可以從每個商業銀行獲得10至20億元的貸款。用銀行的錢來進行投資理財,確實是賺錢的商機。南航集團從2001年就開始進行委託理財業務;與南航集團有過委託理財業務的有漢唐證券、中關村證券、世紀證券。南航集團調集巨額資金乃至賬外資金進行委託理財,其中僅流向深圳世紀證券公司的委託理財資金即達12億元。
南航給世紀證券的委託理財資金基本上被世紀證券用於重倉持有南航集團旗下的南方航空(600029.SH)。南方航空2003年7月25日上市,當時因「非典」的影響,南方航空上市首日收於3.88元,是四大上市航空公司中股價最低的。世紀證券在此低位入貨,3個月不到,南方航空從4.2元上漲到6.8元,升幅超過60%,世紀證券也獲得了豐厚的賬面利潤。但隨後,在油價不斷攀升的壓力下,航空股開始萎靡不振,世紀證券因此損失慘重。從世紀證券賬面上看,南航委託理財的12億資產已經無法償還。也正是由於對南航所形成的巨大債務壓力,世紀證券被迫走上重組之路。世紀證券無力歸還南航集團12億元委託理財中的7.15億元,南航集團無奈只得將其實行債轉股。
2005年8月,南航集團副總裁兼上市公司董事彭安發、南航集團財務部部長的陳利明因涉嫌違法,先後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2006年3月二人被廣東省反貪局移交廣州市檢察院起訴。2006年10月16日,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原財務部部長陳利民因涉嫌挪用、貪污、受賄等罪,接受廣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庭審。據檢察機關偵查證實,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陳利民利用經辦委託理財的職務便利,採用先辦事,後請示或不請示;只籠統匯報理財收益,不匯報合作對象或隱瞞不報等方式,大肆超范圍地開展委託理財業務,已侵吞集團部分理財收益,收受回扣;超許可權地從銀行貸款供個人、朋友注冊公司、經營所用;收受漢唐證券、世紀證券、姚壯文賄賂近5400萬元,挪用公款近12億元,貪污公款1200多萬元。
案例簡評:南航集團的委託理財業務,實際上是南航集團用自己的錢,藉助於證券公司進行操作自己的股票。從法律法規方面來說,不論是國有資金入股市炒股,還是利用自有資金操作自己股票,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從內部控制的角度說,南航集團幾十億的委託理財業務集中於公司2-3個人的運作,企業決策層、黨委、內部審計監管沒有跟上,雖然不能肯定存在管理層縱容,但是可以肯定地說是對重大投資監控不到位;個人收受賄賂、挪用和貪污公款,反映了關鍵人員的道德敗壞和企業基本內部控制的缺失或管理層凌駕等問題。另外,中國的金融體制也為這種現象提供了便利。
(3)國儲局的銅期貨投機
2005年11月13日開始外電紛紛披露,中國國儲局一名交易員劉其兵在LME(倫敦金屬交易所)銅期貨市場上通過倫敦金屬交易所場內會員SEMPRA,在每噸3000多美元的價位附近拋空,建立空頭頭寸約15萬至20萬噸。這批頭寸交割日在12月21日。但自9月中旬以來,銅價每噸上漲約600多美元,這些空單無疑已經造成巨額虧損,而該交易員劉其兵則神秘失蹤。國儲局的交易對手包括斯邁爾金屬公司、瑞福期貨、倫敦標准銀行、巴克萊銀行、曼氏集團、AMT、薩頓公司、以及一家總部在法國里昂的基金公司。
國儲局選擇了部分交割,即向倫敦交易所交付5萬噸現貨銅,其餘15萬噸的空單展期到遠期。市場人士指出,國儲目前以3.7億元左右的虧損,換得了短期的風平浪靜;但是與國際基金的對決還將繼續,最後的結局還沒有出現,不排除基金再度逼倉的局面出現。
在國儲銅事件上,同樣是普通的調節中心的交易員,一邊為中心做交易,一邊為自己建立了多達20萬噸的頭寸,嚴重被套且長時間沒人發現;另外,交易行為由原來的兩個崗位變成由劉其兵一個人操控。
案例簡評:國家物資儲備是國家直接建立和掌握的戰略後備力量,是保障國家軍事安全和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事實上,當國儲局從負責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調節向投機賺錢的方向轉變時,它就已經開始背離其固有的職責。
同中航油期權投機案一樣,同樣是小角色、新手的國儲局,與國際基金大諤對壘,顯然不是其的對手。
吳其兵進行投機性銅期貨操作,顯然有悖於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限於套期保值業務。對於重大的期貨業務交易由一個人操控,嚴重違反了內部控制的基本原則(不相容職務分離);另外,一起跟進的與公司業務相當的「老鼠倉」,說明關鍵交易員存在嚴重的道德敗壞。
7. 中航油案例, 從內控角度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一)控制環境失效
企業內部控制環境決定其他控制要素能否發揮作用,是內部控制其他因素作用的基礎,直接影響企業內控的貫徹執行,是企業內控的核心。中航油事件正是由於內部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外部治理對公司干涉極弱導致的。「事實先於規則」,成為中國航油(新加坡)在期貨交易上的客觀寫照。中國證監會的監管人士向媒體透露了這樣一個經過:中國航油(新加坡)在2001年上市後並沒有向證監會申請海外期貨交易執照,後來證監會看到其招股書有期貨交易一項,才主動為其補報材料。中航油用新加坡上市公司的身份為掩護同國內監管部門展開博弈,倚仗節節上升的市場業績換取控股方航油集團的沉默,從而進入期貨和期權業務;而監管方對此不僅沒有追究到底,還放任其「先斬後奏」的行為,直至投機和虧損的真實發生。而中航油的董事會更是形同虛設,普華永道對公司董事會成員、管理層、經手交易員進行詳細問詢,出具了詳細的調查報告。透過當事人之口,中航油(新加坡)這家一度被認為是「樣板」的海外國企,內控混亂不堪、主事人不堪其任、治理結構闕如紙上談兵。
(二)風險意識薄弱
中航油內部的《風險管理手冊》設計完善,規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序和各級管理人員的許可權,通過聯簽的方式降低資金使用風險;採用世界上最先進的風險管理軟體系統將現貨、紙貨和期貨三者融合在一起,全盤監控。但是自2003年開始,中國航油的澳大利亞籍貿易員Gerard Rigby開始進行投機性的期權交易;陳久霖聲稱,自己並不知情。而在3月28日獲悉580萬美元的虧損後,陳久霖本人同意了風險管理委員會主任Cindy Chong和交易員Gerard Rigby提出的展期方案。這樣,陳久霖親自否定了由他本人所提議擬定的「當任何一筆交易的虧損額達到50萬美元,立即平倉止損」的風險管理條例,也無異於對手下「先斬後奏」的做法給予了事實上的認可。
(三)信息系統失真
中航油(新加坡)通過做假賬欺騙上級。在新加坡公司上報的2004年6月份的財務統計報表上,新加坡公司當月的總資產為42.6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為11億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為73%。長期應收賬款為11.7億元人民幣,應付款也是這么多。從賬面上看,不但沒有問題,而且經營狀況很好。但實際上,2004年6月,中航油就已經在石油期貨交易上面臨3580萬美元的潛在虧損,仍追加了錯誤方向「做空」的資金,但在財務賬面上沒有任何顯示。由於陳久霖在場外進行交易,集團通過正常的財務報表沒有發現陳久霖的秘密。新加坡當地的監督機構也沒有發現,中航油新加坡公司還被評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這么大的一個漏洞就被陳久霖以做假賬的方式瞞天過海般的掩蓋了這么久,以至於事情的發生毫無徵兆。
(四)管理失控,監督虛無
中航油(新加坡)董事兼中航油集團資產與財務管理部負責人李永吉身,沒有審閱過公司年報。其次,即使李永吉想審閱年報,也有困難。因為身為海外上市公司董事,他英語不好,所以不能從財務報表中發現公司已經開始從事期權交易。莢長斌兼任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長及中航油集團總裁。他強調,由於中航油集團並沒有其他子公司在中國以外上市,所以董事的職責對他而言是不熟悉的。他指出,直到2004年11月30日,董事會一直都沒有對陳久霖有「真正的」管轄權。與李永吉一樣,莢長斌聲稱,語言障礙使得他對中航油(新加坡)缺乏了解和監管,而且,盡管身為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長,他的財務信息卻來自位於北京的中航油集團財務部。同時,由於監事會成員絕大多數缺乏法律、財務、技術等方面的知識和素養,監事會的監督功能只能是一句空話。而內部審計平時形同虛設,這種監管等於沒有。在經營過程中內部控制失效、董事會和監事會監督功能虛化、缺乏必要的內部審計,中航油的悲劇就這樣產生了。
三、思考
中航油事件給大型國有企業敲響了警鍾。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內部控制雖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但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已經引起企業的重視。中航油內部控制的失敗,更是引發了對國有企業內部控制的新思考:
(一)必須健全管理機構,理清管理職責。
現代企業制度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導致經營管理者實質上擁有了企業控制權,由此管理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監督評價自己,勢必產生濫用職權、牟取私利、獨斷專行等後果。對內部控制而言,一個積極、主動參與的董事會是相當重要的。如何實現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監督,是企業日常監督中最為重要的環節。只有發揮董事會的作用和潛能,股東及其他利益團體的利益才能真正受到保護。
(二)應從細節控制轉向風險管理。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可能脫離其賴以生存的環境及企業內外部的各種風險因素。制定風險管理目標是控制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因此,企業要在整個組織內部制定協調一致的目標,找出企業關鍵性的風險因素,進行風險評估,設置關鍵控制點。由於有限的管理資源和可觀的控製成本,使得企業的精力不能放在所有的細枝末節上,所以,就要求董事會和管理層特別重視可能發生重大風險的環節,且將風險管理作為內控的最主要內容,從而提高決策者判斷、控制和駕馭風險的能力。
(三)應從關注內控建立轉向內控運行和評價。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設計內控時,也是花了相當大精力的,但在如何保證實施制度方面,卻缺乏應有的措施。因此,內控必須要有一個監督機制來促使它的執行。內部審計是企業自我獨立評價的一種活動,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它本身在企業中不直接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處於相對獨立的位置,但同時又處在各項管理活動中,對企業內部的各項業務比較熟悉,對發生的事件比較了解。公司的內部審計直接對董事會負責,任何重要的審計決策都經董事會批准。這既保證了公司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性,又保證了其權威性。在這樣的前提下,內審部門通過對內控的審查和評價,可以從中找出控制薄弱點,發現內部控制不盡完善和執行無力之處,進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以監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執行。
(四)內控的對象應從基層轉向高管。
中航油事件的致命原因從根本上說是個人權力過大,缺乏對個人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管,使得個人凌駕於制度之上,制度得不到執行。一個表面看起來制度規章明確、組織健全、人員齊備、技術先進的內控或風險管理體系,其在實際運行中能否有效管理風險和防止重大損失的發生,關鍵在於高層領導在這個體系中所發揮的作用。這不僅因為他們是內控的首要責任主體和最基礎的推動力,更重要的是他們本身所擁有的絕對權力,所以高層領導必須納入到以相互檢查和權力制衡為基本原則的整個內控體系中,成為控制和約束的重要對象。否則,高層領導將具有超越內控約束的特殊權力,從而導致整個內控或風險管理機制形同虛設,從根本上喪失有效性。
8. 如何理解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所有風險的最嚴重表現形式
1 、企業設立中的法律風險:在設立企業的過程中,企業的發起人是否對擬設立的企業進行充分的法律設計,是否對企業設立過程有了充分的認識和計劃,是否完全履行了設立企業的義務,以及發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資格,這些都直接關繫到擬設立企業能否具有一個合法、規范、良好的設立過程。
2 、合同法律風險: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重點。因為市場經濟也是契約經濟,合作雙方中的任意一方無論主觀或客觀因素最終導致合同發生變化,且這種變化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威脅時,風險已經降臨。因此說,合同作為一種實現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動態性,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最終需要確定某種財產關系或者與財產關系相關的狀態的變化,得到一種靜態財產歸屬或類似的歸屬關系。
而在實現最終的靜態歸屬過程中,可能有各種因素影響最終歸屬關系的視線,當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實現出現障礙,一種根源於合同利益的損失風險就展現出來。
3、 企業並購法律風險:並購是兼並與收購的總稱。從法律風險的角度看,企業收購並沒有改變原企業的資產狀態,對被收購方而言法律風險並沒有變化。因此,企業並購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企業兼並中。企業兼並涉及企業法、競爭法、稅收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法規,且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較大,隱蔽性的法律風險較高。近年來國內外著名企業在並購重組中因對法律風險的預期不足而導致損失的案例層出不窮,比較典型的如TCL並購湯姆遜和阿爾卡特案:
2004年,TCL並購了湯姆遜彩電業務、吞購了阿爾卡特手機業務。希望可以通過對海外這兩個強勢品牌的收購來提高TCL集團的聲譽度。同時,也能獲得彩電和手機業務的核心技術,兩大強勢業務的發展,也能幫助TCL形成規模經濟。連鎖效益下,TCL集團的彩電以及手機業務在國內市場的強勢地位也能為集團帶來豐厚的回報,正好彌補了因收購湯姆遜彩電業務和阿爾卡特手機業務而暫時出現的巨額虧損。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購法國湯姆遜彩電業務和法國阿爾卡特手機業務沒有多久,產業的趨勢發生了重大變化。
根據TCL集團2005年度第3季度財報披露,TCL集團公司期內虧損人民幣4.46億元,前3季度虧損總額達11.39億元,現金流-7.87億元。
並購之後,導致TCL集團出現虧損的主要原因是歐洲的運營成本高、尤其是員工成本很高。「招人招不到,裁員裁不了」的局面讓TCL很是無奈。在並購之前TCL並沒有注意到歐洲的勞動法律。歐洲裁員的補償標準是世界上最高的。員工除了得到法定的補償外,還會要求增加一些額外補償,超過10人以上的裁員,補償的數額就要由資方與工會談判決定。按照當地法律,勞方還享有3個月的預通知期,其間資方需繼續支付工資。由於談判一直進行得很艱難,到2006年5月份TCL更換歐洲團隊的時候,和工會的談判仍然在進行,並且當時的局面很難控制。
4、 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是蘊涵創造力和智慧結晶的成果,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要求相關法律給予特別規定。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或沒有關注知識產權的深入保護,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看,避免他人製造侵權產品比事後索賠更為經濟。
5、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在我國,與人力資源有關的主要是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各個環節中,從招聘開始,面試、錄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待遇問題直至員工離職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勞資糾紛,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且這個問題處置不慎將會引發社會矛盾,而這種現象隨著社會問題的不斷疊加而引向尖銳和復雜。
近年來勞資糾紛案件統計數量不斷上升,並出現勞資糾紛「升級版」——群體性事件。如:
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時50分左右,廣東東莞中堂鎮開達玩具廠發生一宗勞資糾紛引起的群體性事件。500餘人打砸警車致5人受傷。
2008年12月9日中國皮具之都——獅嶺鎮人民政府成立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領導小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組織、指派維穩力量處置勞資糾紛群體突發事件。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區出台了勞資糾紛群體性事件處置預案。
2009年9月8日德陽市旌陽區妥善處理了一起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突發事件。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如何正確處理勞資糾紛,怎樣依法防範用工風險對企業來說顯得越來越重要。
6、企業稅收法律風險:指企業的涉稅行為因為沒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收法規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或不利的法律後果,具體表現為企業涉稅行為影響納稅准確性的不確定因素,結果就是企業多交了稅或少交了稅,或者因為涉稅行為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企業對法律風險估計不足或處理不當,會帶來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
如:中國人壽發行證券信息披露欺詐被訴案
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2003年6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組為中國人壽集團公司和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按照重組協議,中國人壽集團公司負責承擔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一切債務和責任。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國人壽分別在紐約證劵交易所和香港證劵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紐約證劵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價達到最高點為每股34.75美元。
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訊社報道了一些所謂的中國國家審計署審計結果的細節。同一天,新華財經網在其報道中指出中國國家審計署已發現涉及幾十億元人民幣的非法活動。受此影響,中國人壽在美國證劵交易所的股價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國人壽被告到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
美國一位購買了中國人壽股票的投資者委託其代理律師,在律師事務所網站上徵集於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間購買中國人壽股票的投資者,60天內可到法院登記加入原告隊伍,對中國人壽進行集團訴訟。這家事務所提交的訴狀稱,認為中國人壽發布虛假的和誤導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遺漏重大事實,從而人為抬高中國人壽的股價。並指控中國人壽及其部分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行為違反了1934年美國《證劵交易法》第10(b)款項,應對原告因此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04年3月30日,中國國家審計署發布審計報告,報告顯示,之前的媒體的誇張報道多與該審計報告不符。審計報告指出發現的違法問題僅涉及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不涉及現在的中國人壽。有關罰款也是由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負責,而且數額是815萬美元,就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規模而言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國人壽隨後就審計結果主要內容向美國證劵交易委員會提交了一份Form 6-K報告,中國人壽股價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漲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8年9月3日,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紐約南區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信息披露欺詐不成立。
盡管如此,通過該案件,我們得出結論,中國公司在海外資本市場融資時,要學會國外的游戲規則,加強與海外市場的溝通,及時發布有關信息,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尤其是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爭取到包括美國在內的海外市場上市,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國公司在海外上市的過程中,遭遇海外投資者以各種理由提出的訴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案中,美國法院對中國人壽的行為是否構成對重大事實的虛假陳述或遺漏的分析,有助於中國企業更好地理解美國法律有關信息披露的要求,在盡可能做到信息及時、全面披露的同時,維護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可能遭受的訴訟。
如:長虹公司法人股轉配紅股違規上市事件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長虹開始公告配股說明書。由於當時大勢低迷及轉配股比例過高等原因,長虹轉配股並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萬轉配股中有1100萬股由承銷商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稱「中經開」)及上海財政證券公司(以下稱「上財證」)包銷。8月15日,長虹公告送股派息當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長虹轉配紅股上市,並定於8月21日長虹送股除權日同公眾股的紅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銷商中經開於8月21日至23日上午兩天半時間內,利用自營帳號拋出轉配紅股421萬股,所得金額437570萬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價時,利用自營帳號拋出80萬股轉配紅股,占當日集合竟價開盤交易總量的81%。
與此同時,上財證也於8月21日上午利用自營帳號將70萬股轉配紅股悉數拋出。
事件發生後,中國證監會立即通報批評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並對長虹事件展開深入調查。中國證監會查明:長虹公司法人股轉配紅股違規上市事件、是一起違反國家法規政策、違反「三公」原則、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嚴重違規事件。中國證監會指出,上交所、中經開的行為違反了證券委、證監會關干法人股及其轉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暫不上市流通的有關規定;違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問題的重要信息必須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和向社會公眾披露的有關規定。
中經開作為主承銷商,還存在違反規定推銷轉配股余額和利用A、B字頭帳戶自營買賣420餘萬股長虹股票的問題。中國證監會還指出,上財證為副主承銷商,也違反了證券委、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長虹公司為此次配股的發行人,得知長虹法人股轉配紅股已上市這一重大情況,未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違反了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為嚴肅證券法紀、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經研究決定:
1、對上交所予以通報批評:責成其對本單位主要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行政記過和紀律處分。
2、對中經開所獲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後,剩餘2506.32萬元沒收上交國庫;中經開所掌握的轉配紅股尚未流出部分397.1659萬股予以鎖定;對其處以200萬元罰款;責成其對本單位有關責任部門進行整頓,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對其在自營中使用A字頭帳戶問題,由於涉嫌其他違規行為,證監會將另案查處。
3、對上財證券所獲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後,剩餘406.16萬元沒收上交國庫。
4、責成長虹公司對其內部證券事務進行整頓,切實規范信息披露工作。
5、對其他投資者所獲轉配紅股,由於已有部分上市流通,剩餘部分可繼續上市流通。
6、在證監會公布對長虹事件處理決定的三天後復牌。
如: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航油」)從事投機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虧損破產案
中航油於2001年底獲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國航油集團公司授權後,自2003年開始做油品套期保值業務。但在此期間,總裁陳久霖擅自擴大業務范圍,從事石油衍生品期權交易。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從事投機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虧損5.54億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並向當地法院申請破產保護,成為繼巴林銀行破產以來最大的投機丑聞。
2005年3月,新加坡普華永道在種種猜疑下提交了針對此虧損事件所做的第一期調查報告。報告中認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額虧損由諸多因素造成,主要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對未來油價走勢的錯誤判斷;公司未能根據行業標准評估期權組合價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對期權投機的風險管理措施;對期權交易的風險管理規則和控制,管理層也沒有做好執行的准備等。
排除一些從事市場交易活動都難以避免的技術原因,我們從普華永道的報告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中航油從事期權交易業務的決策以及整個交易過程都無視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終的巨虧是不按制度行事的結果。這次事件引發了政府、企業和理論界對內控執行和完善的思考,內控的有效性再度引起了大家的關注。
如:美國安然能源公司破產案美國安然能源公(EnronCorp.ENE),其曾名列世界500強第16位,並連續4年榮獲「美國最具創新精神的公司」稱號,2001年被美國《財富》雜志評為全球最受稱贊的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資產負債表上顯示的總資產達618億美元;其業績甚至曾經超過IBM和AT&T這些市場表現優異的公司。但即使是這樣曾經是「業績優良」的巨型公司,卻由於通過「設立特定目的公司」進行關聯交易來虛增營業額和利潤,涉嫌做假帳,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並最終破產,成為有史以來最大的公司破產案之一。
如:安達信違規造假導致巨額罰款事件
1913年由芝加哥阿瑟安德森教授創建的安達信公司,經過88年經營,在世界84個國家和地區擁有8.5萬名員工,在全球擁有10萬家大型客戶,曾是全球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而在安然事件揭露前後不到幾個月,這個「百年老店」毀於一旦,實在令人深思。
安然公司成立以來,從80年代到90年代,安達信不僅一直負責其審計工作,而且同時提供咨詢服務。利益驅使安達信幫助安然造假。隨著安然問題的暴露,安達信一系列的造假行徑相繼揭露。2001年,安達信就曾兩次因違規操作而被處罰。一次是與審計美國廢物管理公司工作中提供虛假誤導性審計報告有關,安達信在1992年至1996年期間「明知故犯」和「不顧後果」地為美國廢物管理公司提供虛假、具有誤導性的審計報告,虛報收入14.3億美元,華盛頓聯邦法庭以「欺騙及偽造賬目」罪判處安達信罰款700萬美元。
其中有三名合夥人除了罰款外,還處以5年內不得從事審計工作,另一人的禁審期為一年。2001年春,安達信因為替自己負責審計的佛羅里達州家用設備企業陽光公司做假賬,被法院判定向陽光公司的股東支付1.1億美元。
如:帕瑪拉特財務欺詐導致破產事件:
帕瑪拉特公司是義大利的第八大企業,其成立於1961年,是一家擁有40多年歷史的家族企業,向以食品生產享譽世界。在債券市場,帕瑪拉特是一個重量級客戶,過去一直對外負擔巨額債務。由於公司聲稱擁有雄厚的現金儲備,不良信用並未引起投資者及有關方面的重視。帕瑪拉特危機的爆發是在2003年11月中旬。由於公司突然宣布無法償還到期價值1.5億歐元的債券,從而引起了審計師和銀行對其財務狀況的警覺;而當宣稱無法清償在開曼群島大約5億歐元的共同基金時,真正的恐慌開始了。帕瑪拉特的股票價格在幾個星期內持續跌落,在12月份下跌了87%。2003年12月27日,帕瑪拉特向帕爾馬地方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保護並得到批准。
財務欺詐是導致危機的元兇。在初步調查之後,義大利檢查人員表示,在過去長達15年的時間里,帕瑪拉特管理當局通過偽造會計記錄,以虛增資產的方法彌補了累計高達162億美元的負債。欺詐的目的不外乎兩個,一是隱瞞公司因長期擴張而導致的嚴重財務虧空,一是把資金從帕瑪拉特(其中坦齊家族佔有51%的股份)轉移到坦齊家族完全控股的其他公司。
難怪美國通用電氣企業(GE)原總裁傑克.韋爾奇在回答別人問他最擔心什麼問題時,他說:「其實並不是GE的業務使我擔心,而是有什麼人做了從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給企業的聲譽帶來污點,並使企業毀於一旦。」
(四)企業法律風險的成因
根據現代企業六大職能----即決策、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特點,企業在實際運行當中的法律風險成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決策違規。企業重大戰略、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違反決策程序,不經過法律論證,被迫承擔法律後果。例如有的企業違規出借資金、對外擔保,形成法律風險。
2、經營違法。有的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違反強制性規定,例如違規建設的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失去法律保護,招致執法部門查處和法律制裁。
3、民事違約。企業訂立與履行合同不規范,違反約定導致經濟糾紛,被對方起訴承擔違約責任。有的企業因未能償還到期債務,被銀行起訴,造成企業資產被法院強制執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業維權意識不強,經營行為存在漏洞,防範機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惡意訴訟或突發危機時,被動應付。
上述是從一般企業出發,分析了造成企業法律風險的普遍原因。而對於國有企業而言,由於其企業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風險的成因上也存在一些不同於其他企業的特殊原因:
1、國有股權一股獨大,股權過於集中,直接導致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都有大股東控制現象的發生,形成內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制衡機製得不到有效發揮。加之政企不分、政資不分使國有企業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時發生沖突,且這種沖突最終是人治勝於法治,政權大於法權。
2、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沒有形成有效制約。一些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與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差距較大,企業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層面的職責不清晰,運行不規范,未形成有效運轉、相互制衡的機制,法律風險防範缺乏體制保障。這些都與國有企業特點密不可分,無論內設監事會還是外派監事會,都因為有名無實、職責與能力不匹配,責權不對等而監督不到位;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因其《條例》落後而使其民主管理流於形式。盡管《公司法》第十八條、四十五條、五十二條、六十八條、和一百一十八條中都有涉及職工參與制度的規定,但其局限性使職工董事、監事在人數確定、權力發揮和信息反饋都落後於現代企業制度要求。
3、獨立董事定位不清,獨立性不強。我現在搞不清獨立董事是決策者還是智囊團?如果是決策者,為什麼決策失敗他們不承擔責任?如果是智囊團,為什麼還要強調他們在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制衡作用?現在有的獨立董事僅是花瓶而已,有的則成了人情董事。
4、法律風險意識淡薄。一些國有企業對企業法制建設工作不重視,對國家有關經濟法規知識不熟悉,對防範經營風險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依法經營的意識不強。有的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內控制度不健全,在一些關鍵環節上存在管理漏洞。
5、內部風險控制體系不健全,決策缺乏論證審核。不少國有企業未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和配備專職的法律工作人員。一些企業在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經營決策上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決策的前期論證工作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學,不聽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僅憑少數人的意志和經驗進行決策,導致決策失誤,引發法律風險。
6、對管理層的約束機制不健全,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腐敗現象頻頻發生。管理層級多,資產監管鏈條長,造成失控,母公司對子公司缺乏監管。
7、企業盲目擴張,過分追求多元化、超速發展,造成風險無法控制。
二、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
企業法律防範制度初創於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首部憲法,一些企業為適應依法經營和發展的需要,開始在企業內部設置「法律室」。周恩來總理在1955年1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對建立法律室做出原則指示。國務院法制局根據國內有些機關、企業已有的初步經驗,並參照蘇聯經驗,起草了《國務院法制局關於法律室任務職責和組織辦法的報告》。隨後,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隨著「十年文革」和歷史變遷也隨之淡化、消失。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市場一體化,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已經迫在眉睫。歐洲大公司、大集團普遍重視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
西方國家大公司、大集團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的自覺選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市場競爭進一步激烈,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認可。這是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有效途徑。
1、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客觀需要。在當今世界,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空前激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多。企業要在參與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必須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控制損失的發生。
2、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自身發展壯大的重要保障。企業發展壯大,必須不斷積累資產和財富,減少因法律風險造成的損失。
3、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下崗失業人員增多,勢必影響社會穩定,對構建和諧社會起著一定的阻礙作用。反之,則可以有力地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9. 中航油事件反映了交易主體內部管理失控表現在那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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